⑴ 財政部關於印發《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財建[2006]237號
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部、建設部、海洋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
為進一步緩解能源供應壓力,促進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的要求,中央財政設立了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基金。為了規范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基金的管理,我們制定了《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2006年5月30日
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可再生能源」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規定的風能、太陽能、水能、生物質能、地熱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
本辦法所稱「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發展專項資金)是指由國務院財政部門依法設立的,用於支持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專項資金。
發展專項資金通過中央財政預算安排。
第三條 發展專項資金用於資助以下活動:
(一)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科學技術研究、標准制定和示範工程;
(二)農村、牧區生活用能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項目;
(三)偏遠地區和海島可再生能源獨立電力系統建設;
(四)可再生能源的資源勘查、評價和相關信息系統建設;
(五)促進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設備的本地化生產。
第四條 發展專項資金安排應遵循的原則:
(一)突出重點、兼顧一般;
(二)鼓勵競爭、擇優扶持;
(三)公開、公平、公正。
第二章 扶持重點
第五條 發展專項資金重點扶持潛力大、前景好的石油替代,建築物供熱、採暖和製冷,以及發電等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
第六條 石油替代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重點是扶持發展生物醇燃料、生物柴油等。
生物醇燃料是指用甘蔗、木薯、甜高粱等製取的燃料乙醇。
生物柴油是指用油料作物、油料林木果實、油料水生植物等為原料製取的液體燃料。
第七條 建築物供熱、採暖和製冷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重點扶持太陽能、地熱能等在建築物中的推廣應用。
第八條 可再生能源發電重點扶持風能、太陽能、海洋能等發電的推廣應用。
第九條 國務院財政部門根據全國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劃確定的其他扶持重點。
第三章 申報及審批
第十條 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以及全國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劃,國務院可再生能源歸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國務院歸口管理部門)負責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組織專家編制、發布年度專項資金申報指南。
第十一條 申報使用發展專項資金的單位或者個人,根據國家年度專項資金申報指南,向所在地可再生能源歸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地方歸口管理部門)和地方財政部門分別進行申報。
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科學技術研究項目,需要申請國家資金扶持的,通過「863」、「973」等國家科技計劃(基金)渠道申請;農村沼氣等農業領域的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項目,現已有資金渠道的,通過現行渠道申請支持。上述兩類項目,不得在發展專項資金中重復申請。
第十二條地方歸口管理部門負責會同同級地方財政部門逐級向國務院歸口管理部門和國務院財政部門進行申報。
第十三條 國務院歸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根據申報情況,委託相關機構對申報材料進行評估或組織專家進行評審。
對使用發展專項資金進行重點支持的項目,凡符合招標條件的,須實行公開招標。招標工作由國務院歸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參照國家招標管理的有關規定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 根據專家評審意見、招標結果,國務院歸口管理部門負責提出資金安排建議,報送國務院財政部門審批。
國務院財政部門根據可再生能源發展規劃和發展專項資金年度預算安排額度審核、批復資金預算。
第十五條 各級財政部門按照規定程序辦理發展專項資金劃撥手續,及時、足額將專項資金撥付給項目承擔單位或者個人。
第十六條 在執行過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變更或者撤銷的,項目承擔單位或者個人按照申報程序報批。
第四章 財務管理
第十七條 發展專項資金的使用方式包括:無償資助和貸款貼息。
(一)無償資助方式。
無償資助方式主要用於盈利性弱、公益性強的項目。除標准制訂等需由國家全額資助外,項目承擔單位或者個人須提供無償資助資金等額以上的自有配套資金。
(二)貸款貼息方式。
貸款貼息方式主要用於列入國家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指導目錄、符合信貸條件的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項目。在銀行貸款到位、項目承擔單位或者個人已支付利息的前提下,才可以安排貼息資金。
貼息資金根據實際到位銀行貸款、合同約定利息率以及實際支付利息數額確定,貼息年限為1~3年,年貼息率最高不超過3%。
第十八條 項目承擔單位或者個人獲得國家撥付的發展專項資金後,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財務處理。
第十九條 獲得無償資助的單位和個人,在以下范圍內開支發展專項資金:
(一)人工費。
人工費是指直接從事項目工作人員的工資性費用。
項目工作人員所在單位有財政事業費撥款的,人工費由所在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從事業費中足額支付給項目工作人員,並不得在項目經費中重復列支。
(二)設備費。
設備費是指購置項目實施所必須的專用設備、儀器等的費用。
設備費已由其他資金安排購置或者現有設備儀器能夠滿足項目工作需要的,不得在項目經費中重復列支。
(三)能源材料費。
能源材料費是指項目實施過程中直接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及動力、低值易耗品等支出。
(四)租賃費。
租賃費是指租賃項目實施所必須的場地、設備、儀器等的費用。
(五)鑒定驗收費。
鑒定驗收費是指項目實施過程中所必須的試驗、鑒定、驗收費用等。
(六)項目實施過程中其他必要的費用支出。
以上各項費用,國家有開支標準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考核與監督
第二十條 國務院財政部門和國務院歸口管理部門對發展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不定期檢查。
第二十一條 項目承擔單位或者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發展專項資金具體執行情況逐級上報國務院歸口管理部門。
國務院歸口管理部門對發展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審核,編制年度發展專項資金決算,並在每年3月底前將上年度決算報國務院財政部門審批。
第二十二條 發展專項資金專款專用,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截留、挪用。
對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截留、挪用發展專項資金的,除按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外,必須將已經撥付的發展專項資金全額收回上繳中央財政。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國務院歸口管理部門依據本辦法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有關具體管理辦法。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6年5月30日起施行。
⑵ 財政部關於加強地方財政結余結轉資金管理的通知的財政管理
建立和完善結余結轉資金管理制度
各級財政部門要研究完善本級部門結余結轉資金管理制度,建立結余結轉資金管理與預算編制相銜接的激勵約束機制。
加強國庫資金管理
加快財政結轉項目的預算下達和資金撥付,完善特殊事項資金預撥和清算制度。同時,要防止為壓縮結余結轉資金「以撥作支」,將國庫資金調入財政專戶等不規范做法,確保財政資金切實發揮效益。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須高度重視結余結轉資金管理工作,積極採取措施,認真組織實施。並於2010年9月30日之前,將本地區結余結轉資金清理工作開展情況及時上報我部。
⑶ 財政部關於加強地方財政結余結轉資金管理的通知的財政罰款
對於財政暫存款和財政暫付款
對財政暫存款和財政暫付款要全面清理,及時做好資金撥付和清算工作,該收回的要盡快收回,該核銷的要按程序盡快核銷。
⑷ 資金管理辦法
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對公司系統內資金使用的監督和管理,加速資金周轉,提高資金利潤率,保證資金安全,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管理機構
1.公司設立資金管理部,在財務總監領導下,辦理各二級公司以及公司內部獨立單位的結算、貸款、外匯調劑和資金管理工作。
2.結算中心具有管理和服務的雙重職能。與下屬公司在資金管理工作中是監督與被監督,管理與接受管理的關系,在結算業務中是服務與被服務的客戶關系。
第三條 存款管理
公司內各二級公司除在附近銀行保留一個存款戶,辦理小額零星結算外,必須在資金部開設存款賬戶,辦理各種結算業務,在資金部的結算量和旬、月末余額的比例不得低於80%,10萬元以上的大額款項支付必須在資金管理部辦理,特殊情況需專題報告,經批准同意後,方可保留其他銀行結算業務。
第四條 借款和擔保業務管理
1.借款和擔保限額。集團內各二級公司應在每年年初根據董事會下達的利潤任務編制資金計劃,報資金管理部,資金管理部根據公司的年度任務,經營發展規劃,資金來源以及各二級公司的資金效益狀況進行綜合平衡後,編制總公司及二級公司定額借款,全部借款的最高限額以及為二級公司信用擔保的最高限額,報董事會審批後執行。年度中,資金管理部將嚴格按照限額計劃控制各二級公司借款規模,如因經營發展,貸款或擔保超限額的,應專題報告說明資金超限額的原因,以及新增資金的投向、投量和使用效益,經資金管理部審查核實後,提出意見,報財委、董事會審批追加。
2.集團內借款的審批。凡集團內借款金額在300萬元(含300萬元,外幣按記賬匯率折算,下同)以內的,由資金管理部審查同意後,報財務總監審批;借款金額在300萬元以上的,由資金管理部審查,財務總監加簽同意後報董事長審批。
3.擔保的審批。各二級公司向銀行借款需要總公司擔保時,擔保額在300萬元以下的由財務總監審批,擔保額在300--21000萬萬元的,由財務總監核准,董事長審批。擔保額在21000萬元以上的,一律由財務總監加簽後報董事長審批,並經董事長辦公會議通過。借款擔保審批後,由資金部辦理具體手續。對外擔保,由資金部審核,財務總監和總裁加簽後報董事長審批。
第五條 其他業務的審批
1.領用空白支票。在資金部辦理結算業務的企業,可以向資金部領用空白支票,每次領用張數不超5張,每張空白支票限額不超過5萬元,由資金部辦理,領用空白支票時,必須在資金部有充足的存款。
2.外匯調劑。集團內各二級公司的外匯調劑由資金部統一辦理,特殊情況需自行調劑的,一律報財務審批,審批同意後,方可自行辦理。
3.利息的減免。凡需要減免集團內借款利息,金額在5.1萬元以內的,由資金部審查同意,報財委審批,金額超過5.1萬元,必須落實彌補渠道,並經分管副總經理加簽後,報財委審批。
第六條 資金管理和檢查
查情況,定期向財委、總經理、董事長作專題報告。
1.定期檢查各二級公司的現金庫存狀況;
2.定期檢查各二級公司的資金部的結算情況;
3.定期檢查各二級公司在銀行存款和在資金部存款的對賬工作;
4.對二級公司在資金部匯出的____萬元以上大額款項進行跟蹤檢查或抽查。
第七條 統計報表
各二級公司必須在旬後一日內向資金部報送旬末在銀行存款、借款、結算業務統計表,資金部匯總後於旬後兩日內報財委、總經理、董事長。資金部要及時掌握銀行存款余額,並且每兩天向財務總監及副總監報一次存款余額表。
⑸ 小規模納稅人已享受《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擴大有關政府性基金免徵范圍的通知》文件規定,
小規模納稅人符合《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擴大有關政府性基金免徵范圍的通知》(財稅〔2016〕12號)文件規定的,可享受免徵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政策,此時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為0,不存在與其他優惠政策疊加享受的問題。
小規模納稅人在享受其他政策優惠後,還有應納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符合《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文件規定,按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比例享受優惠。
⑹ 國家出版基金資助項目管理辦法的財政部通知
新聞出版總署 財政部關於印發國家出版基金資助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
新出聯〔2008〕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新聞出版局、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新聞出版局、財務局、解放軍總政宣傳部新聞出版局,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新聞出版主管部門,中國出版集團公司,各相關中央直屬企業:
為鼓勵支持優秀的公益性出版物出版,繁榮發展社會主義文化事業,現將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的《國家出版基金資助項目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2008年國家出版基金資助項目的申報,請遵照《2008年國家出版基金資助項目申報指南》辦理。
新聞出版總署財政部
二OO八年十月八日
國家出版基金資助項目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