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保險的定義是什麼
(一)廣義保險
無論何種形式的保險,就其自然屬性而言,都可以將其概括為:保險是集合具有同類風險的眾多單位和個人,以合理計算風險分擔金的形式,向少數因該風險事故發生而受到經濟損失的成員提供保險經濟保障的一種行為。
(二)狹義保險
通常,我們所說的保險是狹義的保險,即商業保險。《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明確指出:本法所稱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於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
保險是以合同形式確立雙方經濟關系,以繳納保險費建立起來的保險基金,對保險合同規定范圍內的災害事故所造成的損失,進行經濟補償或給付的一種經濟形式。
保險是最古老的風險管理方法之一。保險合約中,被保險人支付一個固定金額(保費)給保險人,前者獲得保證:在指定時期內,後者對特定事件或事件組造成的任何損失給予一定補償。
保險屬於經濟范疇,它所揭示的是保險的屬性,是保險的本質性的東西。
從本質上講,保險體現的是一種經濟關系,表現在:
(1)保險人與被保險人的商品交換關系。
(2)保險人與被保險人之間的收入再分配關系。
從經濟角度來看,保險是一種損失分攤方法,以多數單位和個人繳納保費建立保險基金,使少數成員的損失由全體被保險人分擔。
從法律意義上說,保險是一種合同行為,即通過簽訂保險合同,明確雙方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被保險人以繳納保費獲取保險合同規定范圍內的賠償,保險人則有收受保費的權利和提供賠償的義務。
由此可見,保險乃是經濟關系與法律關系的統一。
保險具有經濟補償、資金融通和社會管理功能,這三大功能是一個有機聯系的整體。經濟補償功能是基本的功能,也是保險區別於其他行業的最鮮明的特徵。資金融通功能是在經濟補償功能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社會管理功能是保險業發展到一定程度並深入到社會生活諸多層面之後產生的一項重要功能,它只有在經濟補償功能和資金融通功能實現以後才能發揮作用。
② 保險資金投資管理人的定義是什麼
2018年保監會(現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修訂發布的一號文件——《保險資金運用管理辦法》4月1日起正式實施。辦法新增了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投資管理人、專業保險資產管理機構的定義或規定。
保險資金可以投資設立不動產、基礎設施、養老等「專業保險資產管理機構」,專業保險資產管理機構可以設立符合條件的保險私募基金,具體辦法由中國保監會制定。
③ 請問再保險公司的定義是什麼
什麼是再保險
保險是保戶將其所承擔的危險轉移給保險公司,保險公司通過收取保險費的辦法,建立保險基金,依據保險合同,對被保險人遭受的經濟損失進行補償。再保險是分出人與接受人之間訂立再保險合同,根據這種再保險合同,分保接受人對分出人由於所承擔的責任或承保的危險發生賠款而受到經濟損失給予補償。再保險也是保險的一種,它和保險一樣,都是危險的承擔、分散和轉讓。
再保險是保險的一種,但與保險有許多不同之處,其特徵表現為:(一)訂立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都是保險人,一方是再保險分出人,另一方為再保險接受人。(二)再保險合同中的標的,是再保險分出人所承擔的保險賠償責任,是非物質的。(三)所有再保險合同,包括人身保險和財產保險,都實行補償原則。
再保險是再保險人與原保險人之間的合同關系,是原保險人將承保的被保險的危險轉移給再保險人保險的合同行為,是以原保險合同為基礎的獨立合同。所以,原保險不存在,再保險即無從成立。
再保險人接受再保險業務,須向原保險人提供履行其義務的保證。方法是由原保險人提存保費准備金,或由再保險人提供信用證明等。
再保險公司設立規定
第一條 為促進再保險市場的發展,規范再保險公司的設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再保險公司是指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批准設立,依法登記注冊專門經營再保險業務的公司。
第三條 設立再保險公司應經中國保監會批准。依據業務經營范圍,再保險公司可以分為人壽再保險公司、非人壽再保險公司和綜合再保險公司。
第四條 經中國保監會批准,再保險公司可以經營以下全部或部分業務:
(一)人壽再保險業務
1、中國境內的再保險業務;
2、中國境內的轉分保業務;
3、國際再保險業務。
(二)非人壽再保險業務
1、中國境內的再保險業務;
2、中國境內的轉分保業務;
3、國際再保險業務。
(三)同時經營上述(一)、(二)兩項的全部或部分業務。
第五條 人壽再保險公司和非人壽再保險公司的實收貨幣資本金應不低於2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綜合再保險公司的實收貨幣資本金應不低於3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外國保險公司的出資應當為可自由兌換貨幣。
第六條 再保險公司應當聘用經中國保監會認可的精算專業人員。
第七條 投資再保險公司的中資股東應符合中國保監會《向保險公司投資入股暫行規定》,其持股比例和股權變更,應遵守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
投資中外合資、外資獨資再保險公司的外國保險公司,應符合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有關承諾。
第八條 外國再保險公司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分公司,其營運資金標准和設立要求,適用本規定。
第九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的再保險公司在內地設立的分公司,比照本規定。
第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④ 什麼是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是專門管理保險資金的金融機構。主要業務是接受保險公司委託管理保險基金,目標是使保險基金保值、增值。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一般由保險公司或保險公司的控股股東發起成立。
受委託之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可以管理運用其股東的保險資金或股東控制的保險公司的資金,也可以管理運用自有資金。但保險資金運用不得突破保險法規定,僅限於銀行存款、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形式。而且資產管理公司不得承諾受託管理的資金不受損失或保證最低收益,不得利用受託保險資金為委託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也不得操縱不同來源資金進行交易。
⑤ 保險公司的定義,資金來源和用途
保險公司是依照我國保險法和公司法設立的經營商業保險業務的金融機構。是專門從事經營商業保險業務的企業。我國保險公司的組織形式為股份有限公司和國有獨資公司兩種。
國有獨資保險公司設立監督理事會,由金融監督部門、有關專家和保險公司工作人員的代表組成。
保險公司設立的法律依據
保險公司的設立首先應當適用保險法的規定,保險法沒有規定的,應當適用公司法以及其他行政法規的規定。
保險公司設立的條件
設立保險公司須符合特定的條件:有符合保險法和公司法規定的章程;不低於保險法規定的最低限額2億元人民幣的注冊資本;有具備任職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的高級管理人員;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資金來源及用途
主要是三部分,第一部分分額最大是與銀行的大額存款,第二部分是國有3A企業的債券。第三部分是由保險公司的精算師參與的投資計劃,如股市等,此部分國家有限制大約在20%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