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社會公益基金的性質和目的
社會公益基金會是管理捐贈資金的非盈利社會團體,不是行政機構,不是企業、事業單位,也不是其附屬機構,而是獨立的社會團體法人必需依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其宗旨,依照基金會章程,建立一套自我約束、自我完善、自我發展的運營機制,基金會的資金 來源主要靠社會捐贈。其從業人員的工資、住房、醫療等一切費用均需依靠基金會自己解決,而不像別的學會、協會那樣向會員收取會費。公益性基金會的設立是為了要更有效地吸收社會募捐的資金,通過建立自身科學的管理制度,財務制度、基金增值方案及資助社會公益事業的計劃,從而達成社會公益基金的積累與支出的 最優化,最大限度地為社會謀取公益。社會事業社會辦是中國現代事業單位體制的特色之一,基金會的建立與發展,給了社會事業單位強有力的經濟支持。如中國青少年發展基金會在近十年的工作中獲得重大成果:一是起到重大促進作用。單以市場機制而言,也不可能達成這樣的目標,這是由於盈利部門主要以追求利潤為目的特別是中國,仍處在初期發展階段,尚缺乏足夠的力量形成「取之於民, 還饋於民」並深切關懷社會問題的觀念。
㈡ 基金會的分類與作用有哪些
看門狗財富為您解答。
針對基金會有不同的分類方法。
歐美同學基金會-中華文化基金按照資金的使用方式可將其劃分為資金主要用於資助其他組織運作公益項目的資助型基金會、自籌資金運作公益項目的運作型基金會和二者兼有的混合型基金會。
按照資金捐贈者的來源,可以分為私人基金會(來源於個人),企業基金會(以企業資產為基礎),社區基金會(服務於社區建設與改善,基金來源多樣)和政府基金會(由政府資助或創辦)。
我國《基金會管理條例》中將基金會分為公募基金會和非公募基金會。分類的標准為是否具有面向社會公眾籌款的資格。公募基金會和非公募基金會的本質區別是,前者屬於公共籌款型的基金會
(Fund-Rising oriented),主要依靠從社會募集的資金從事公益項目;而後者屬於獨立基金型(Endowment)的基金會,依靠自有資金的運作增值和發起人及親友的捐贈從事公益活動。
基金會的作用
基金會的活動領域包括以下三類:慈善,除慈善以外的其他公益領域
(如教育、科學、文化、藝術)和社會創新。三者之間是層層遞進、不斷深入的關系。
在這些領域中,基金會通過運作項目,開展活動起到以下作用:
對政府的補充。在政府現有資源不足以全面滿足社會需求的情況下,基金會面向社會募集資金,將其投入社會各領域的公益項目,運用自身資源擴大公共服務的范圍,實現對現有公共服務體系的補充。
再分配。基金會可以在以效率、公平為標準的社會資源分配完成後,進行「第三次分配」,使資源配置結果更加合理。不同於某些機構、項目全部依靠國家財政撥款,基金會資金的重要來源是社會各界的捐款,通過這種運作模式,起到了對社會資源和財富的再分配作用。
價值倡導。基金會在開展活動時會傳播自己的價值觀念,啟發受眾的思考和進步,倡導高尚、先進的價值理念。改善環境。各種出於公益目的的活動,不管是環境保護還是發展教育事業、扶持弱勢群體,都能夠起到改善社會環境,促進和諧發展的作用。
㈢ 基金會的性質及功能有哪些
基金會的性質屬於公募基金會,從事公益性、非營利性活動,主要活動范圍在中國境內。基金會的主要職能是為志願服務活動項目募集資金、提供資金;開展與志願服務資金募集、使用有關的活動;資助志願服務組織的公益活動和其他活動;資助、推進志願服務事業的發展。通過積極支持有影響、有創新、可推廣復制的資助項目常態長效開展,探索資金支持、資源整合、項目引導的有效性,提高志願服務工作規范化、社會化和制度化管理水平,進一步完善社會志願服務體系。
㈣ 「.........基金會」、「.......基金會」,請問「基金會」是什麼性質的組織
基金會,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捐贈的財產,以從事公益事業為目的,按照本條例的規定成立的非營利性法人。
基金會分為面向公眾募捐的基金會和不得面向公眾募捐的基金會。公募基金會按照募捐的地域范圍,分為全國性公募基金會和地方性公募基金會。
對興辦、維持或發展某項事業而儲備的資金或專門撥款進行管理的機構。一般為民間非盈利性組織。宗旨是通過無償資助,促進社會的科學、文化教育事業和社會福利救助等公益性事業的發展。基金會的資金具有明確的目的和用途。基金會在20世紀蓬勃發展。1900年的卡內基基金會和洛克菲勒基金會最有名。1936年成立的福特基金會,由福特家族資助,擁有數十億美元。已成為世界最大的基金會。其他世界性的大型基金會還有: 約翰·古根海姆紀念基金會、丹福思基金會、凱洛格基金會等。80年代以後,中國基金會也獲得了長足的發展,國務院常務會議在1988年9月通過了基金會管理辦法, 對基金會的性質、建立條件、籌款方式、基金的使用和管理等一系列事項作出了規定。中國已建立的基金會有安徽省建中教育發展基金會,中國老年基金會、中國殘疾人福利基金會、中國福利基金會、宋慶齡基金會、中國青少年發展基金會等。
中國煤礦塵肺病治療基金會 基金會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解除塵肺病人痛苦為工作出發點和落腳點,認真落實黨和國家對塵肺病人的關懷,依法募集和使用善款,辦好慈善事業,開展塵肺病的治療、研究和技術推廣工作,全面實施和推進塵肺病康復工程,使更多的塵肺病人得到救助與康復。為維護社會穩定,全面建設和諧社會奉獻愛心,做出貢獻。
㈤ 中國紅十字基金會屬於什麼性質的單位
中國紅十字基金會(簡稱中國紅基會)是中國紅十字總會發起並主管、經民政部登記注冊的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全國性公募基金會
㈥ 基金會是什麼性質的組織,裡面的領導和員工什麼退休機制
多數是民間組織,屬於社會團體。如果參加養老保險,則可以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按規定領取待遇,但退休可以不退崗。
㈦ 基金會屬於社會團體嗎
不屬於。
社會團體主要包括這些:
中華全國總工會,執委會主席:李建國簡稱「全總」,是全國各地方總工會和各產業工會全國組織的領導機關。
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中央委員會書記處第一書記:秦宜智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簡稱「共青團」,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先進青年的群眾組織,成立於1922年5月。
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主席:陳至立中華婦女聯合會簡稱「全國婦聯」,成立於1949年,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全國各族女職工、女農民、女知識分子和其他勞動婦女、擁護社會主義的愛國婦女和擁護祖國統一的愛國婦女的群眾組織。全國婦聯的基本職能是代表和維護婦女利益,促進男女平等。
而基金必須到民政局注冊,屬社團法人。
(7)鄉鎮基金會性質擴展閱讀:
基金會分為面向公眾募捐的基金會和不得面向公眾募捐的基金會。公募基金會按照募捐的地域范圍,分為全國性公募基金會和地方性公募基金會。根據《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基金會必須在民政部門登記方能合法運作,就其性質而言是一種民間非營利組織。
截止2013年底,我國基金會的活動領域大多集中在教育以及傳統的救災濟貧、扶弱助殘、醫療救助、文化等方面,而致力於推動藝術、環境保護、公共服務、社區發展、及公益支持等更為廣闊的社會公共領域內的基金會則比較少。也有一些新成立的基金會已經更多地關注新興領域,包括國防建設、傳媒、地質科學等方面,
㈧ 鄉鎮農業服務中心性質:公益類、行政類、企業類求政策性准確分類
農業服務中心有賣種子的,我想應該算經營吧,兄弟我也在農業服務中心,我也是不解這個問題,我在網上查了一些資料,不過沒有人員安置分流的情況,復制過來你看看(
(一)事業單位的分類
對事業單位有一個明確的定位,是進行事業單位改革的關鍵。事業單位的改革,從某種意義上講,是公共財政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必須根據公共財政的原則,對之進行明確分類後,才能根據不同情況,進行明確的定位。本文以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與市場的分工為標准,對事業單位作如下劃分:
1、提供純公共產品的事業單位
根據公共產品原理,提供純公共產品事業單位有如下幾大類:
(1)行政執法型事業單位。近幾年,國家多次進行了行政機構改革,對行政單位、行政編制進行嚴格控制。但為了確保社會事業的發展,各地先後建起了一批帶有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有些單位則轉制為「按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這類事業單位,在一些地區,被稱為「行政執法型事業單位」,實際上履行著行政單位的職能,因此,它提供的服務屬於完全意義上的純公共產品。
(2)基礎教育單位。我國的憲法規定,我國實行九年制義務教育。國家應該向社會提供九年制義務教育這一純公共產品,並由財政承擔其全部費用。因此,因九年制義務教育而建立起來的公立中小學,以及為義務教育培養教師人才的師范學院也屬於提供純公共產品的范圍。
(3)基礎研究單位。如地方上的一些針對當地重點行業發展而設置的基礎性研究機構,這些機構提供的研究成果是為了當地社會的發展、公眾的需要,因此其服務也屬於純公共產品。
2、提供准公共產品的事業單位
准公共產品,既可以由政府來提供,也可以通過市場提供。根據我國各地實際,按照準公共產品的公共程度,可以把這一類的事業單位分為如下幾種:
(4)公益性事業單位。為滿足人民基本生活需要的基礎設施中,有的是由行政部門負責進行管理的,如城市公路就由屬於行政單位的公用事業局來管理;有的則是由事業單位來進行管理的,如:中心血庫、疾病控制中心等基礎醫療機構;博物館、文化館、圖書館、戲劇院等基礎文化設施;環境監測、生態環境治理機構等等。
(5)慈善型事業單位。隨著社會的發展,出現了一批以慈善為宗旨的各類機構,包括各種從原來行政單位分離出來的機構,如民政部門、社會保障部門的下屬機構;各種公益基金會,如中華慈善總會、中國紅十字會、希望工程、教育基金會等;帶有宗教色彩、在傳教的同時又向教民提供慈善服務的佛教、基督教、伊斯蘭教組織等等。
(6)社會中介型事業單位。這類事業單位,一部分是從原來政府部門分離出來,為公眾提供公共服務的中介單位,包括向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中介機構,政府各部門下屬的服務機構,政府職能的衍生產品(如質量檢驗所、葯品檢驗所等),因市場經濟發展而新生的第三產業(如拍賣行、婚姻事務所、產權交易中心等)。
(7)專業人才培養機構。這類事業單位,主要是指從事不屬於義務教育的各類教育、培訓機構,如高中、職業中學、中專、大專、大學、成教學校、專業培訓中心等等。
(8)技術服務型事業單位。這類事業單位,主要是指圍繞當地經濟發展的特點,為企業提供各種應用性服務的事業單位。如:各種從事自然科學、社會科學應用研究的科研機構,各種學術性、行業性的群體團體,科技交易市場等。在廣大農村,農業科技推廣網路、農機維修網路,也屬於技術服務型的事業單位。
(9)城市經營性事業單位。這類事業單位,以管理、經營城市資源為手段,以提高城市的綜合競爭力為目的,既重社會效益,更重經濟效益,也屬於事業單位的范圍。根據城市經營的產業鏈,這些單位可按序分為:從事土地、空間等城市資源一級交易的土地儲備中心、土地交易中心,產權拍賣中心等;從事城市資源初級開發(城市項目建設)工程的項目指揮部、項目公司;從事已建成的城市資源管理和維修的各類事業單位,如尚未市場化的煤、氣、路、水等管理單位;從事城市資源二級交易的房地產交易中心等。
3、提供私人產品的事業單位
按照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與市場的基本分工,私人產品應全部由市場來供給。但由於我國的事業單位,是從計劃經濟條件下發展起來的,加之社會主義制度的特點,決定了一些盡管屬於私人產品、但關系國計民生的項目,還需要國家來經營,因此,存在相應的事業單位。按所從事的業務與國計民生的關系,可將這類事業單位分為以下幾類:
(10)仍需要政府扶持的事業單位。以向廣大人民提供基本生活資料為經營目標、以市場化的動作為主要手段的事業單位,其經營績效直接影響到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因此,還需要國家扶持,包括:醫療機構,「菜籃子」、「米袋子」工程,公交部門、城市地鐵、水上渡船碼頭,城市設計院、建築設計院、規劃設計院等。
(11)可以市場化但尚未市場化的事業單位。包括:可以市場化的應用研究部門;各類行政、事業單位附屬的 「三產」單位,如各種「四技」事業,各種機關事務管理部門、車隊、勞動服務公司等;一些以促進當地經濟發展為目的而建立起來的基金會、協會、中心等等。
(12)已經市場化的事業單位。以事業單位名義存在、經營機制已市場化的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如廣播台、電視台、報社等新聞系統等。
(二)事業單位的定位
按照公共財政的理論,把事業單位劃分為上述的三大類十二小類,根據分析可知,我國的事業單位是提供各種公共性程度完全不同的產品和服務的社會經濟組織的統稱。事業單位改革,就是要根據政府與市場的分工,把這些事業單位歸位到與其公共性相適應的經濟組織類型之中。
在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為與國際接軌,參照國際經驗,我們把整個社會經濟組織分為五大類:政府機構、政府公立機構、非營利組織、企業和家庭。同時借鑒這種分類方法,明確現行各類事業單位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定位問題。從某種意義上講,事業單位改革的過程,就是從我國目前的社會經濟組織形式轉化為當前國際通行的社會經濟組織的過程。
關於政府機構、政府公立機構、非營利組織、企業及家庭等方面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的游戲規則,這方面的研究已經十分豐富,在此不作詳細討論。本文的重點,放在事業單位改革過程中的一些難點問題。
二、事業單位改革的難點
事業單位從目前這種狀態向規范的四種經濟組織形式歸並的過程,實際上就是通過制度創新,進行內部改革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將涉及到事業單位以及與之相關各個方面的利益關系,直接影響著整個社會經濟的資源配置格局,因此,改革的難度極大。特別是在一些市場化程度較低、政府對資源配置影響較大的地區,很多利益集團,都是通過事業單位這一形式,來分財政的一杯羹。因此,要使他們脫離政府的扶持,直接在市場中自求生存,阻力很大。
從調查情況看,在事業單位改革中,最突出的問題,主要集中在如下幾個方面:
1、認識觀念轉變的困難
事業單位改革,是市場化向縱深推進的必然過程,是政府部門的一場「自我革命」,對事業單位改革的正確認識,直接影響著事業單位改革的成敗。調查發現,我國各地開展事業單位改革中,對事業單位改革認識上的差距,已經成為影響事業單位改革的頭號因素。我們可以把這些模糊認識羅列為如下幾種:
一是消極觀念,認為事業單位改革可以通過形式主義等做法很好地完成改革任務,又可以通過改革,實際上擴大事業單位的陣容。
二是任務觀念,認為事業單位改革是上級的任務,只要遵循上級的精神即可,一方面使得改革不考慮當地的實際,一味照搬中央部委的文件,另一方面改革陷入等待狀態。
三是保護觀念,認為事業單位改革中,以保護一些利益集團的既得利益為前提,才能保證事業單位改革的成功,如保護事業單位職工的既得利益、保護改革者的利益等。而事業單位改革與以前任何一次政府內部改革不同,是一次市場化為導向的改革,它必然要打破既得利益。因此,在這種觀念的影響下,一些地方的事業單位改革難以很好地推進。
四是畏難情緒,改革可能引起下崗,使得改革中出現一批觀望者,甚至出現阻撓改革的領導幹部。
五是被動情緒,被改革者對前途不明,無法謀定而後動,只能等待政府改革方案對他們命運的安排,這是事業單位改革的主體——廣大事業單位職工中很流行的想法。
這五種認識觀念上的模糊,由於目前沒有一套較有說明力的宣傳資料,連一些地方政府職能部門都無法採取有效措施,來進行糾正。
2、人事制度改革的困難
人事改革是事業單位改革中的難中之難。這些困難可以歸納為:
一是人員安置分流的困難。這是事業單位改革中最困難的問題。事業單位職能的轉換帶來的職工下崗問題,在就業機會本就不多的地區,如何安置下崗職工以及如何解決下崗職工再就業的優惠政策與公平待遇的矛盾問題等都是改革的難點。
二是事業單位及其人員的政治、技術待遇問題。一方面,行政級別的取消,在一些「官本位」意識較濃的地區,無疑是十分困難的;另一方面,原來屬於某些事業單位的員工,可能失去評聘特定專業技術職務的資格,這同樣會阻礙事業單位改革的深化。
三是領導幹部的任免問題。在目前「黨管幹部」的體制下,事業單位的領導幹部一般都是在組織部門考察的基礎上,由當地的黨委或政府任免的。改制後,事業單位要按國際通行的游戲規則開展業務活動,其領導幹部的任免工作就不可能全部歸黨或政府,必須區別情況,分別對待。
四是一般職工的任免管理問題。事業單位改革的一個最重要的特點,就是打破事業單位終身制的用工制度,形成一種有進有出、進出有序的人才流動體制,這要求逐步規范目前混亂的人事管理制度,一部分人的利益將受到影響,他們很可能成為改革的巨大阻力。
3、職能體制改革的困難
首先,是每個事業單位的定位困難。盡管我們在第一部分對事業單位作了12類的分類,但具體到某一個部門的定位,各地的標準是完全不一樣的,在實際的操作中,存在很多困難。如一些屬於城市經營的事業單位,在一些市場化程度較高的地區,早就成為企業,而在一些市場化程度較差的地區,甚至還有全額撥款的。
其次,是每個單位內部的職能改革問題。即使在一個單位內部,每個部門所履行的職能的公共性差別很大,如果職能劃分不清,就可能影響改革的方向。
4、分配製度的困難。分配製度,是各利益關系調整的集中反映,也是事業單位改革中,矛盾最集中的問題。在分配製度問題上,存在著如下幾方面的困難。
一是事業單位分配的基本原則問題。事業單位改制後如何體現「按勞分配為主,其他分配方式為輔」的分配原則,是事業單位改革在分配製度上面臨的首要問題。一方面,事業單位原來採取的是一種以按勞分配為主的分配製度,事業單位的工資,一般按員工的工作能力 來確定的。改制後,單純的按勞分配勢必很難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因此必須輔之以其他分配方式,但這些分配方式的基礎卻很難界定。另一方面,在事業單位內部,只存在著二種分配基礎:一是屬於勞動者個人的勞動力,二是屬於國家的各種國有資產。在事業單位,也存在著諸如產權、專利權等其他可以作為分配依據的生產要素,但在改制前,這些生產要素都是國有的。除非有私人產品參與事業單位改革,否則,事業單位的改革,在分配製度上就可能變成國家與個人的分配關系調整,而個人間的分配關系,仍難以得到很好的調整。
二是事業單位分配權問題。在事業單位改革的過程中,各地制定了一些地方性規定,給予事業單位一定的分配自主權,但仍沒有擺脫上級決定分配權的本質,與事業單位改革的最終目標,還有很大的差距。
三是事業單位個人分配製度的建立問題。在事業單位改革後,要建立起一套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個人分配製度,真正體現按勞分配的原則,改變原來個人收入來源單一的格局,實現收入的多元化,調動積極性並避免收入的不合理差距,因此探索符合市場經濟發展要求的個人收入分配製度還有待研究。
四是事業單位個人的社會保障問題。社會保障制度是事業單位改革的「減震器」,在打破用工的終身制後,事業單位的員工就必須面臨著社會保障問題,但事業單位在很多領域還沒有和社會保障制度接軌,解決事業單位員工的社會保障問題,不僅直接影響著事業單位分配製度的建立,還直接影響著事業單位改革的進程。
廣東省很早就在試點了,這是他們的一個文件:
(一)事業單位的分類
對事業單位有一個明確的定位,是進行事業單位改革的關鍵。事業單位的改革,從某種意義上講,是公共財政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必須根據公共財政的原則,對之進行明確分類後,才能根據不同情況,進行明確的定位。本文以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與市場的分工為標准,對事業單位作如下劃分:
1、提供純公共產品的事業單位
根據公共產品原理,提供純公共產品事業單位有如下幾大類:
(1)行政執法型事業單位。近幾年,國家多次進行了行政機構改革,對行政單位、行政編制進行嚴格控制。但為了確保社會事業的發展,各地先後建起了一批帶有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有些單位則轉制為「按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這類事業單位,在一些地區,被稱為「行政執法型事業單位」,實際上履行著行政單位的職能,因此,它提供的服務屬於完全意義上的純公共產品。
(2)基礎教育單位。我國的憲法規定,我國實行九年制義務教育。國家應該向社會提供九年制義務教育這一純公共產品,並由財政承擔其全部費用。因此,因九年制義務教育而建立起來的公立中小學,以及為義務教育培養教師人才的師范學院也屬於提供純公共產品的范圍。
(3)基礎研究單位。如地方上的一些針對當地重點行業發展而設置的基礎性研究機構,這些機構提供的研究成果是為了當地社會的發展、公眾的需要,因此其服務也屬於純公共產品。
2、提供准公共產品的事業單位
准公共產品,既可以由政府來提供,也可以通過市場提供。根據我國各地實際,按照準公共產品的公共程度,可以把這一類的事業單位分為如下幾種:
(4)公益性事業單位。為滿足人民基本生活需要的基礎設施中,有的是由行政部門負責進行管理的,如城市公路就由屬於行政單位的公用事業局來管理;有的則是由事業單位來進行管理的,如:中心血庫、疾病控制中心等基礎醫療機構;博物館、文化館、圖書館、戲劇院等基礎文化設施;環境監測、生態環境治理機構等等。
(5)慈善型事業單位。隨著社會的發展,出現了一批以慈善為宗旨的各類機構,包括各種從原來行政單位分離出來的機構,如民政部門、社會保障部門的下屬機構;各種公益基金會,如中華慈善總會、中國紅十字會、希望工程、教育基金會等;帶有宗教色彩、在傳教的同時又向教民提供慈善服務的佛教、基督教、伊斯蘭教組織等等。
(6)社會中介型事業單位。這類事業單位,一部分是從原來政府部門分離出來,為公眾提供公共服務的中介單位,包括向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中介機構,政府各部門下屬的服務機構,政府職能的衍生產品(如質量檢驗所、葯品檢驗所等),因市場經濟發展而新生的第三產業(如拍賣行、婚姻事務所、產權交易中心等)。
(7)專業人才培養機構。這類事業單位,主要是指從事不屬於義務教育的各類教育、培訓機構,如高中、職業中學、中專、大專、大學、成教學校、專業培訓中心等等。
(8)技術服務型事業單位。這類事業單位,主要是指圍繞當地經濟發展的特點,為企業提供各種應用性服務的事業單位。如:各種從事自然科學、社會科學應用研究的科研機構,各種學術性、行業性的群體團體,科技交易市場等。在廣大農村,農業科技推廣網路、農機維修網路,也屬於技術服務型的事業單位。
(9)城市經營性事業單位。這類事業單位,以管理、經營城市資源為手段,以提高城市的綜合競爭力為目的,既重社會效益,更重經濟效益,也屬於事業單位的范圍。根據城市經營的產業鏈,這些單位可按序分為:從事土地、空間等城市資源一級交易的土地儲備中心、土地交易中心,產權拍賣中心等;從事城市資源初級開發(城市項目建設)工程的項目指揮部、項目公司;從事已建成的城市資源管理和維修的各類事業單位,如尚未市場化的煤、氣、路、水等管理單位;從事城市資源二級交易的房地產交易中心等。
3、提供私人產品的事業單位
按照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與市場的基本分工,私人產品應全部由市場來供給。但由於我國的事業單位,是從計劃經濟條件下發展起來的,加之社會主義制度的特點,決定了一些盡管屬於私人產品、但關系國計民生的項目,還需要國家來經營,因此,存在相應的事業單位。按所從事的業務與國計民生的關系,可將這類事業單位分為以下幾類:
(10)仍需要政府扶持的事業單位。以向廣大人民提供基本生活資料為經營目標、以市場化的動作為主要手段的事業單位,其經營績效直接影響到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因此,還需要國家扶持,包括:醫療機構,「菜籃子」、「米袋子」工程,公交部門、城市地鐵、水上渡船碼頭,城市設計院、建築設計院、規劃設計院等。
(11)可以市場化但尚未市場化的事業單位。包括:可以市場化的應用研究部門;各類行政、事業單位附屬的 「三產」單位,如各種「四技」事業,各種機關事務管理部門、車隊、勞動服務公司等;一些以促進當地經濟發展為目的而建立起來的基金會、協會、中心等等。
(12)已經市場化的事業單位。以事業單位名義存在、經營機制已市場化的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如廣播台、電視台、報社等新聞系統等。
(二)事業單位的定位
按照公共財政的理論,把事業單位劃分為上述的三大類十二小類,根據分析可知,我國的事業單位是提供各種公共性程度完全不同的產品和服務的社會經濟組織的統稱。事業單位改革,就是要根據政府與市場的分工,把這些事業單位歸位到與其公共性相適應的經濟組織類型之中。
在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為與國際接軌,參照國際經驗,我們把整個社會經濟組織分為五大類:政府機構、政府公立機構、非營利組織、企業和家庭。同時借鑒這種分類方法,明確現行各類事業單位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定位問題。從某種意義上講,事業單位改革的過程,就是從我國目前的社會經濟組織形式轉化為當前國際通行的社會經濟組織的過程。
關於政府機構、政府公立機構、非營利組織、企業及家庭等方面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的游戲規則,這方面的研究已經十分豐富,在此不作詳細討論。本文的重點,放在事業單位改革過程中的一些難點問題。
二、事業單位改革的難點
事業單位從目前這種狀態向規范的四種經濟組織形式歸並的過程,實際上就是通過制度創新,進行內部改革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將涉及到事業單位以及與之相關各個方面的利益關系,直接影響著整個社會經濟的資源配置格局,因此,改革的難度極大。特別是在一些市場化程度較低、政府對資源配置影響較大的地區,很多利益集團,都是通過事業單位這一形式,來分財政的一杯羹。因此,要使他們脫離政府的扶持,直接在市場中自求生存,阻力很大。
從調查情況看,在事業單位改革中,最突出的問題,主要集中在如下幾個方面:
1、認識觀念轉變的困難
事業單位改革,是市場化向縱深推進的必然過程,是政府部門的一場「自我革命」,對事業單位改革的正確認識,直接影響著事業單位改革的成敗。調查發現,我國各地開展事業單位改革中,對事業單位改革認識上的差距,已經成為影響事業單位改革的頭號因素。我們可以把這些模糊認識羅列為如下幾種:
一是消極觀念,認為事業單位改革可以通過形式主義等做法很好地完成改革任務,又可以通過改革,實際上擴大事業單位的陣容。
二是任務觀念,認為事業單位改革是上級的任務,只要遵循上級的精神即可,一方面使得改革不考慮當地的實際,一味照搬中央部委的文件,另一方面改革陷入等待狀態。
三是保護觀念,認為事業單位改革中,以保護一些利益集團的既得利益為前提,才能保證事業單位改革的成功,如保護事業單位職工的既得利益、保護改革者的利益等。而事業單位改革與以前任何一次政府內部改革不同,是一次市場化為導向的改革,它必然要打破既得利益。因此,在這種觀念的影響下,一些地方的事業單位改革難以很好地推進。
四是畏難情緒,改革可能引起下崗,使得改革中出現一批觀望者,甚至出現阻撓改革的領導幹部。
五是被動情緒,被改革者對前途不明,無法謀定而後動,只能等待政府改革方案對他們命運的安排,這是事業單位改革的主體——廣大事業單位職工中很流行的想法。
這五種認識觀念上的模糊,由於目前沒有一套較有說明力的宣傳資料,連一些地方政府職能部門都無法採取有效措施,來進行糾正。
2、人事制度改革的困難
人事改革是事業單位改革中的難中之難。這些困難可以歸納為:
一是人員安置分流的困難。這是事業單位改革中最困難的問題。事業單位職能的轉換帶來的職工下崗問題,在就業機會本就不多的地區,如何安置下崗職工以及如何解決下崗職工再就業的優惠政策與公平待遇的矛盾問題等都是改革的難點。
二是事業單位及其人員的政治、技術待遇問題。一方面,行政級別的取消,在一些「官本位」意識較濃的地區,無疑是十分困難的;另一方面,原來屬於某些事業單位的員工,可能失去評聘特定專業技術職務的資格,這同樣會阻礙事業單位改革的深化。
三是領導幹部的任免問題。在目前「黨管幹部」的體制下,事業單位的領導幹部一般都是在組織部門考察的基礎上,由當地的黨委或政府任免的。改制後,事業單位要按國際通行的游戲規則開展業務活動,其領導幹部的任免工作就不可能全部歸黨或政府,必須區別情況,分別對待。
四是一般職工的任免管理問題。事業單位改革的一個最重要的特點,就是打破事業單位終身制的用工制度,形成一種有進有出、進出有序的人才流動體制,這要求逐步規范目前混亂的人事管理制度,一部分人的利益將受到影響,他們很可能成為改革的巨大阻力。
3、職能體制改革的困難
首先,是每個事業單位的定位困難。盡管我們在第一部分對事業單位作了12類的分類,但具體到某一個部門的定位,各地的標準是完全不一樣的,在實際的操作中,存在很多困難。如一些屬於城市經營的事業單位,在一些市場化程度較高的地區,早就成為企業,而在一些市場化程度較差的地區,甚至還有全額撥款的。
其次,是每個單位內部的職能改革問題。即使在一個單位內部,每個部門所履行的職能的公共性差別很大,如果職能劃分不清,就可能影響改革的方向。
4、分配製度的困難。分配製度,是各利益關系調整的集中反映,也是事業單位改革中,矛盾最集中的問題。在分配製度問題上,存在著如下幾方面的困難。
一是事業單位分配的基本原則問題。事業單位改制後如何體現「按勞分配為主,其他分配方式為輔」的分配原則,是事業單位改革在分配製度上面臨的首要問題。一方面,事業單位原來採取的是一種以按勞分配為主的分配製度,事業單位的工資,一般按員工的工作能力 來確定的。改制後,單純的按勞分配勢必很難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因此必須輔之以其他分配方式,但這些分配方式的基礎卻很難界定。另一方面,在事業單位內部,只存在著二種分配基礎:一是屬於勞動者個人的勞動力,二是屬於國家的各種國有資產。在事業單位,也存在著諸如產權、專利權等其他可以作為分配依據的生產要素,但在改制前,這些生產要素都是國有的。除非有私人產品參與事業單位改革,否則,事業單位的改革,在分配製度上就可能變成國家與個人的分配關系調整,而個人間的分配關系,仍難以得到很好的調整。
二是事業單位分配權問題。在事業單位改革的過程中,各地制定了一些地方性規定,給予事業單位一定的分配自主權,但仍沒有擺脫上級決定分配權的本質,與事業單位改革的最終目標,還有很大的差距。
三是事業單位個人分配製度的建立問題。在事業單位改革後,要建立起一套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個人分配製度,真正體現按勞分配的原則,改變原來個人收入來源單一的格局,實現收入的多元化,調動積極性並避免收入的不合理差距,因此探索符合市場經濟發展要求的個人收入分配製度還有待研究。
四是事業單位個人的社會保障問題。社會保障制度是事業單位改革的「減震器」,在打破用工的終身制後,事業單位的員工就必須面臨著社會保障問題,但事業單位在很多領域還沒有和社會保障制度接軌,解決事業單位員工的社會保障問題,不僅直接影響著事業單位分配製度的建立,還直接影響著事業單位改革的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