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基金管理 > 外資保險公司代表處管理規定

外資保險公司代表處管理規定

發布時間:2021-08-18 21:50:06

⑴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第二十八條

合資保險公司、獨資保險公司以最低注冊資本人民幣2億元設立的,在其住所地以外的每一省、自治區、直轄市首次申請設立分公司,應當增加不少於人民幣2千萬元的注冊資本。
申請設立分公司時,合資保險公司、獨資保險公司注冊資本達到前款規定的增資後額度的,可以不再增加相應的注冊資本。
合資保險公司、獨資保險公司注冊資本達到人民幣5億元,在償付能力充足的情況下,設立分公司不需要增加註冊資本。

⑵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的修改決定

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的決定
國務院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作如下修改:第七條第一款修改為:「合資保險公司、獨資保險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2億元人民幣或者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其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第二款修改為:「外國保險公司分公司應當由其總公司無償撥給不少於2億元人民幣或者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的營運資金。」本決定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⑶ 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的規定

1、為了加強對保險公司的監督管理,維護保險市場的正常秩序,保護被保險人合法權益,促進保險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2、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根據法律和國務院授權,對保險公司實行統一監督管理。中國保監會的派出機構在中國保監會授權范圍內依法履行監管職責。

3、本規定所稱保險公司,是指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設立,並依法登記注冊的商業保險公司。

4、本規定所稱保險公司分支機構,是指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保險公司依法設立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營業部、營銷服務部以及各類專屬機構。專屬機構的設立和管理,由中國保監會另行規定。本規定所稱保險機構,是指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

5、本規定所稱分公司,是指保險公司依法設立的以分公司命名的分支機構。本規定所稱省級分公司,是指保險公司根據中國保監會的監管要求,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內負責許可申請、報告提交等相關事宜的分公司。保險公司在住所地以外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已經設立分公司的,應當指定其中一家分公司作為省級分公司。

保險公司在計劃單列市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指定一家分支機構,根據中國保監會的監管要求,在計劃單列市負責許可申請、報告提交等相關事宜。

省級分公司設在計劃單列市的,由省級分公司同時負責前兩款規定的事宜。

6、保險業務由依照《保險法》設立的保險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保險組織經營,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或者變相經營保險業務。

⑷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第十條

《條例》第八條第三項所稱設立申請前1年年末,是指申請日的上一個會計年度末。

⑸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第四十二條

外資保險公司違反本細則有關規定的,由中國保監會依據《保險法》、《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進行處罰。

⑹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第三十四條

外資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其任職資格審核與管理,按照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執行,本細則另有規定的除外。

⑺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第四十一條

外國財產保險公司申請撤銷其在中國境內分公司的,應當報中國保監會批准,並提交下列資料:
(一)外國財產保險公司董事長或者總經理簽署的申請書;
(二)擬成立的清算組人員構成及清算方案;
(三)未了責任的處理方案。
外國財產保險公司撤銷其在中國境內分公司的具體程序,適用《條例》及本細則有關合資、外資財產保險公司申請解散的程序。
外國財產保險公司分公司的總公司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宣告破產的,外國財產保險公司分公司的清算及債務處理適用《條例》第三十條及本細則有關合資、獨資財產保險公司解散的相應規定。

⑻ 保監會機構管理辦法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中國保監會」)於1998年11月18日成立,是全國商業保險的主管部門,為國務院直屬正部級事業單位,根據國務院授權履行行政管理職能,依照法律、法規統一監督管理全國保險市場。
主要職責:
(一)研究和擬定保險業的方針政策、發展戰略和行業規劃;起草保險業的法律、法規;制定保險業的規章
(二)依法對全國保險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的監督管理,對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派出機構實行垂直領導。
(三)審批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中外合資保險公司、境外保險機構代表處的設立;審批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公估行等保險保險機構的設立;審批境內保險機構在境外設立機構;審批境內非保險機構在境外設立保險機構;審批保險機構的合並、分立、變更、接管、解散和指定接受;參與、組織保險公司、保險保險機構的破產、清算。
(四)審查、認定各類保險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制定保險從業人員的基本資格標准。
(五)制定主要保險險種的基本條款和費率,對保險公司上報的其他保險條款和費率審核備案。
(六)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的財務、會計制度,擬定商業保險公司的財務會計實施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和監督;依法監管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和經營狀況;負責保險保障基金和保證金的管理。
(七)會同有關部門研究起草制定保險資金運用政策,制定有關規章制度,依法對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進行監管。
(八)依法對保險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以及非保險機構經營保險業務或變相經營保險業務進行調查、處罰。
(九)依法監管再保險業務。
(十)依法對境內保險及非保險機構在境外設立的保險機構進行監管。
(十一)建立保險風險評價、預警和監控體系,跟蹤分析、監測、預測保險市場運行態勢,負責保險統計,發布保險信息。
(十二)會同有關部門審核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師事務所及其他評估、鑒定、咨詢機構從事與保險相關業務的資格,並監管其有關業務活動。
(十三)集中統一管理保險行業的對外交往和國際合作事務。
(十四)受理有關保險業的信訪和投訴。
(十五)歸口管理保險行業協會和保險學會等行業社團組織。
(十六)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⑼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第六條

外國保險公司分公司成立後,外國保險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抽回營運資金。

⑽ 擬取消設立外資保險公司等相關材料公證是怎麼回事

4月26日,據媒體報道,從保監會了解到,正在對《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等四部規章的修改內容,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保險公司次級定期債務管理辦法》中,取消出具保險公司發行私募次級債法律意見書。

《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中,取消保險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材料中文譯本公證,擬改為「原件是外文的,應該附中文譯本」。

閱讀全文

與外資保險公司代表處管理規定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炒股可以賺回本錢嗎 瀏覽:367
出生孩子買什麼保險 瀏覽:258
炒股表圖怎麼看 瀏覽:694
股票交易的盲區 瀏覽:486
12款軒逸保險絲盒位置圖片 瀏覽:481
p2p金融理財圖片素材下載 瀏覽:466
金融企業購買理財產品屬於什麼 瀏覽:577
那個證券公司理財收益高 瀏覽:534
投資理財產品怎麼繳個人所得稅呢 瀏覽:12
賣理財產品怎麼單爆 瀏覽:467
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規定 瀏覽:531
保險基礎管理指的是什麼樣的 瀏覽:146
中國建設銀行理財產品的種類 瀏覽:719
行駛證丟了保險理賠嗎 瀏覽:497
基金會招募會員說明書 瀏覽:666
私募股權基金與風險投資 瀏覽:224
怎麼推銷理財型保險產品 瀏覽:261
基金的風險和方差 瀏覽:343
私募基金定增法律意見 瀏覽:610
銀行五萬理財一年收益多少 瀏覽:7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