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某扶助基金會的管理信息系統的案例分析 各位大哥大姐 急求啊 回答問題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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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基金會注冊資金有什麼要求,成立流程是什麼
注冊地方性基金會的初始資金是200萬,全國性基金會的初始資金是2000萬。
《基金會管理條例》修訂稿顯示設立縣級基金會注冊資金不低於200萬元人民幣;市級基金會注冊資金不低於400萬元人民幣;省級基金會注冊資金不低於800萬元人民幣,部級基金會注冊資金不低於8000萬元人民幣;
(1)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全部有效的申請材料;
(2)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後,准予登記的,申請人在網上履行設立登記的填報程序後,發給基金會法人登記證書;
(3)基金會登記後,應在民政部民間組織服務中心申請刻制印章;在全國組織機構代碼中心辦理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在稅務部門辦理稅務登記,在銀行開立銀行賬戶,並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⑶ 關於基金會的問題
基金會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捐贈的財產,以從事公益事業為目的,按照本條例的規定成立的非營利性法人。基金會分為面向公眾募捐的基金會和不得面向公眾募捐的基金會。公募基金會按照募捐的地域范圍,分為全國性公募基金會和地方性公募基金會。
基金會是對興辦、維持或發展某項事業而儲備的資金或專門撥款進行管理的機構。一般為民間非盈利性組織。國務院常務會議在1988年9月通過了基金會管理辦法, 對基金會的性質、建立條件、籌款方式、基金的使用和管理等一系列事項作出了規定。
基金會設立條件:
(一) 有10萬以上的注冊基金;
(二) 有基金會章程、管理機構和必要的財務人員;
(三) 有固定的工作場所。
⑷ 慈善基金會的慈善基金會管理條例
國家<基金會管理條例>中對基金會的性質、成立條件和程序都作了規定。根據有關規定,基金會的成立門檻比較高。另外,《基金會管理條例》中規定,基金會是非營利性機構。可以以安全、合理等方式對基金會資產進行保值增值。但基金會管理條例同時要求,基金會用於公益事業的支出,不得低於當年收入(接受募捐、資本運營收入)的70%。
《條例》共設7章48條。與1988年頒布的《基金會管理辦法》相比,《條例》不僅內容更加豐富,而且體系更加完整,可以說是對基金會登記管理法規的一次重新起草。《條例》至始至終貫穿了重培育發展,以規范管理促進基金會健康發展的指導原則。在這一指導原則下,《條例》著重體現了以下八個方面的重要特徵。
1.《條例》明確了基金會的公益性質,強調了公益目的的重要性。公益性是基金會的本質特徵,是基金會設立的唯一目的。保障基金會的公益性,是《條例》的根本任務。公益組織的受益對象通常為不特定的個人和群體,任何個人或群體只要符合其宗旨和業務范圍要求,都可接受其資助。基金會的基金來源於社會,服務於社會,為了實現這個目的,《條例》作了許多明確規定。如將基金會定義為「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捐贈的財產,以從事公益事業為目的,按照本條例的規定成立的非營利性法人」,強調基金會的公益性質,使基金會與其他管理信託投資基金、以營利為目的的基金管理組織以及其他民間互益組織區別開來。基金會的公益性質決定了其財產必須用於公益目的,也必須受到保護。《條例》第27條第1款規定:「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分、侵佔、挪用。」第33條又規定:「基金會注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按照章程的規定用於公益目的;無法按照章程規定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該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2.《條例》確立了分類管理的原則,鼓勵社會各方面的力量參與公益事業。《條例》將基金會分為「公募基金會」,即面向公眾募捐的基金會(目前我國已登記的基金會大都是公募基金會)。和「非公募基金會」,即不得面向公眾募捐的基金會兩類,增設了非公募基金會這個新種類。允許以企業和個人的名義命名非公募基金會;對於用私人財產設立的非公募基金會,允許捐贈人的親屬可以在限定的比例內在理事會擔任職務。根據國外的經驗,非公募基金會是一種引導個人和組織的財產流向社會,特別是流向弱勢人群的有效形式,也是社會財富實現再分配的一種途徑,可以最大限度地調動企業和個人的捐贈積極性,吸引更多的社會資源從事公益事業,使公益事業的資金來源多渠道。對於非公募基金會,《條例》規定,國家應當採取扶持鼓勵的政策,在基金會的名稱、登記條件、資金使用等方面的規定相對比較寬松。為了規范面向公眾開展的募捐活動,保護愛心資源,減輕公眾負擔,維護社會平穩安定,對公募基金會的行為管理則相對嚴格。
3.《條例》適應改革開放的新形勢,將涉外基金會納入基金會法律規定的管理范圍。《條例》適應涉外民間組織管理的新形勢,將涉外基金會納入國內民間組織管理法律框架,依法進行登記管理。《條例》對基金會的設立主體沒有做國別、境內外限制。允許外國人和港澳台居民在華設立基金會,允許境外基金會在我國內地設立代表機構,鼓勵境外資金進入境內開展公益活動。這些規定,既解決了涉外基金會的設立和管理問題,為我國公益事業的發展爭取更多的外部支持,也為今後進一步修改出台《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確定涉外民間組織的設立和管理以及法律地位等問題,作了有益的政策和實踐探索。《條例》將境外基金會在華活動的管理納入國內民間組織的管理框架,規定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應當從事符合我國公益事業性質的公益活動。境外基金會對其在我國內地代表機構的民事行為,依照我國法律承擔民事責任。考慮到我國是發展我國家,公益負擔重,募捐資源有限,《條例》還要求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不得在我國境內組織募捐、接受捐贈。
4.《條例》對基金保值、增值的方式做了開放性規定。基金會的保值增值,是基金會運作的重點。規定得過嚴,基金會缺乏活力;規定得過松,基金會保值增值風險增大,這是一個很難把握的政策兩難問題。基金會的情況千差萬別,具體保值增值規定很難適應每個基金會。因此,《條例》按國際慣例制定規則,不對基金會的保值增值行為做具體要求,只做了原則的、開放性規定,力圖通過社會監督、內部監督來解決對基金會投資行為的約束,同時增加了「失誤賠償」的條款。規定因決策不當致使基金會財產損失的,參加決策的理事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以保障基金會對投資行為慎重行事。
5.《條例》鼓勵基金會募集資金,從事公益活動,形成自身資金運行的良性循環機制。基金會募集資金、運作資金的能力是保證其生存和發展的關鍵所在。基金會只有募集大量的資金,才能最大限度地實現其章程所要追求的公益目的。目前,不少基金會不擅募捐,很少開展有影響的公益活動,因缺乏活力而逐漸萎縮。而一些成功的基金會往往是通過樹立起良好的社會形象來形成自身的良性循環機制。為了逐步實現這個目標,《條例》從制度上作了保障性的規定,將基金會每年的公益支出作為衡量基金會是否完成了公益任務的重要標准,規定公募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非公募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基金余額的8%;不按規定完成公益事業支出額度的,將被處罰直至予以撤銷。由此可見,只徒有虛名、不從事實際的公益活動的基金會今後很難再有法律上生存的依據和條件。
6.《條例》確立了公開、透明的原則,進一步完善監督管理機制。《條例》第5條明確「基金會依照章程從事公益活動,應當遵循公開、透明的原則」。《條例》還對政府監督和社會監督等做了相應的規定。例如,《條例》明確了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在登記、日常監督和年檢等方面各自的職責,規定了各類非法活動的詳細情形和相應的法律責任。與此同時,《條例》還規定,基金會要接受年度檢查,要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基金會在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之後,要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的查詢、監督;公募基金會組織募捐,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劃;基金會處理剩餘財產應當向社會公示等。
7.《條例》強調要在基金會內部建立規范的內部自律和約束機制。針對目前一些基金會內部規范不夠、自律機制不健全的狀況,《條例》要求基金會建立以章程為核心的各項自律制度,並從公益法人組織機構的特點出發,專門設立了基金會「組織機構」一章,明確規定了理事會是基金會的決策機構,規范了理事會的組成和議事決策程序、監事的設置和職能,制定了防止基金會內部人員與基金會公益宗旨發生利益沖突行為的規則,通過限制在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數量,規定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基金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時擔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等,引導基金會建立自律和自身約束機制,規范基金會的行為。
8.《條例》明確稅收優惠原則,加大稅收監管力度。利用稅收手段扶持和監管基金會,對基金會及其捐贈人實行稅收優惠是各國通行的做法。減稅、免稅措施構成基金會和其他組織發展的重要政策環境。我國目前在這方面還處於探索階段。為了鼓勵公益事業的發展,我國已陸續出台了一些稅收優惠政策,對於公益事業的發展起到了促進作用,不過這些政策性規定還不系統,散見在多個相關文件中,在實施過程中也遇到了不少實際問題。《條例》第26條規定「基金會及捐贈人、受益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此項規定確立了稅收優惠的總原則,表明基金會、捐贈人、受益人三方面都能夠依照法規享受稅收優惠。至於稅收優惠的具體辦法,目前有關部門正在研究制定相關的規定。在享受稅收優惠的同時,基金會要依法辦理稅務登記、接受稅務部門的監督,對有違法行為的基金會,稅務機關還可以要求補交違法行為存續期間享受的稅收減免。《條例》通過稅收優惠政策的肯定,鼓勵基金會的發展,加強對基金會的監管。
⑸ 中國華僑發展基金會的資金管理
中國華僑發展基金會經費來源
1. 捐贈;
2. 基金本金利息收入;
3. 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收入;
4. 其它合法收入。
中國華僑發展基金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理事和工作人員中分配。中國華僑發展基金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中國華僑發展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中國華僑發展基金會的資金管理必須執行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理事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向社會公布。中國華僑發展基金會換屆或法定代表人交換之前必須接受指定的會計事務所組織的財務審計。中國華僑發展基金會的資金,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中國華僑發展基金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有關規定執行。
⑹ 我國基金會透明度不高的原因是什麼
非公募基金會對我國的公益慈善事業發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動作用,也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我國社會建設過程中民間資源投入不足的問題。但與此同時,作為一個新興的領域,非公募基金會在發展中也存在著一些值得探討的問題。
「從整體來看,非公募基金會數量不夠多,素質不夠高,多數面臨能力建設困境。對內來說,內部治理有待提高,對外來講,非公募基金會公信力還不強,難獲公眾信任。」而其中最為公眾關注的,則是非公募基金會的信息披露也就是透明度問題。
「在機構治理和管理的獨立性,信息披露和公眾的信任度,以及項目的實際成效等方面,中國的非公募基金會還有相當大的提升空間。
作為公益財產的受託管理機構,信息披露是非公募基金會的應盡義務。《中國非公募基金會信息披露指南》通過對65家非公募基金會的信息披露狀況進行調研後,得出結果顯示:我國有9%的非公募基金會發起方或管理者一直遵循機構透明和公信力,對運營行為及核心信息進行客觀完整地披露;5%的基金會由於不想被公眾過分關注寧願選擇不披露,86%的基金會則選擇了中間狀態。
調查發現,12%的非公募基金會未以任何形式進行信息披露,未披露的原因主要包括:機構負責人缺乏信息披露的法律意識;機構暫時沒有信息披露的具體負責人;業內沒有可參考的信息披露規范和指標;機構負責人認為信息披露需花費人力和財力,不願花費時間和金錢等。
此外,每個機構信息披露的程度參差不齊,其中主要原因是信息披露缺乏統一的、規范的指標和格式,而且有些內容報喜不報憂。
據了解,2006年1月,民政部發布了《基金會年度檢查辦法》和《基金會信息公布辦法》。其中,《基金會信息公布辦法》共十六條,規定了信息公布義務人應向社會公布的信息,包括年度工作報告、募捐活動信息、公益資助項目信息等,是首次對基金會信息透明進行國家層面的管理。
目前,我國非公募基金會普遍依據上述要求進行信息披露,而公眾或資助人需要的更詳細、全面的信息則無法獲取或很難獲取。
《指南》還顯示,為了通過政府年檢,獲取捐贈資金,幾乎所有非公募基金會對政府和捐贈者的信息披露都是及時和較完備的。但對其他利益相關方,如公眾、媒體等,88%的機構選擇有所保留的披露或不披露,其餘12%認為原則上應該面向所有群體披露,但執行力度仍然不夠。
而在已經披露信息的機構中,其信息披露的程度參差不齊,披露的渠道較為分散。在65家機構中,政府主管機構的網站披露信息的有39家,佔60%。其餘40%中,除了4家國有企業發起的、在民政部注冊的基金會之外,全部屬於在地方民政部門注冊的非公募基金會,但在民政部信息網站和地方民政信息網站都沒有其年檢信息、年度報告信息或其他信息。還有個別機構在其官方網站提供全文閱讀或下載。
⑺ 基金會的管理模式有哪些
基金會是指對國內外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以及個人自願捐贈資金進行管理的民間非營利性組織是社會團體法人。
1、基金會可以向國內外熱心於其活動宗旨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以及個人募捐以籌集資金但必須出於捐贈者的自願嚴禁攤派。
2、基金會的領導成員不得由現職的政府工作人員兼任。
基金會應當實行民主管理建立嚴格的資金籌集、管理、使用制度定期公布收支帳目。
3、基金會的基金應當用於資助符合其宗旨的活動和事業不得挪作他用。基金會不得經營管理企業。
4、基金會可以將資金存入金融機構收取利息也可以購買債券、股票等有價證券但購買某個企業的股票額不得超過該企業股票總額的20%。
5、基金會對接受資助者使用資助資金的情況有權進行監督。如果發現不按原定的協議使用資金基金會有權減少、停止或者收回資助的資金。
6、基金會工作人員的工資和辦公費用在基金利息等收入中開支。
7、國外捐贈給基金會的外匯歸基金會所有允許開立外匯存款帳戶。
國外捐贈給基金會的物資免徵關稅歸基金會所有基金會有權將其作為資助無償轉讓給與其宗旨有關的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但不得出售。
8、建立基金會由其歸口管理的部門報經人民銀行審查批准民政部門登記注冊發給許可證具有法人資格後方可進行業務活動。
全國性的基金會報中國人民銀行審查批准向民政部申請登記注冊並向國務院備案。地方性的基金會報中國人民銀行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審查批准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申請登記注冊並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
基金會改變名稱、合並或者撤銷按照申請成立的程序辦理。
9、基金會應當每年向人民銀行和民政部門報告財務收支和活動情況接受人民銀行、民政部門的監督。
基金會的活動違反以上規定時人民銀行有權給予停止支付、凍結資金責令整頓的處置民政部門有權給予警告、吊銷許可證的處罰。
10、以上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和民政部負責實施並可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
⑻ 怎麼分析什麼基金會漲
買基金,首先是你要大體判斷市場情緒和行業景氣方向,再看目前市場指數處在歷史的什麼位置,如果有行業指數估值表,可以規避高估值行業。
其次,你就要選擇合適的基金,優先選擇知名優秀基金經理管理的長期業績出色的基金。選基金管理期間,凈值回撤控制比較好,即使遇到系統性風險也能拉回來的基金。
再者,就是要逆向思維,在熱點板塊外,要注意非熱點板塊,要有提前布局的意識,切忌在不清楚基金內在特點的情況下追漲,犯「守株待兔」、「刻舟求劍「的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