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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財團法人基金會規定

發布時間:2021-08-18 20:50:08

❶ 有關基金會問題

證券投資基金是一種間接的證券投資方式。基金管理公司通過發行基金單位,集中投資者的資金,由基金託管人(即具有資格的銀行)託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運用資金,從事股票、債券金融工具投資,然後共擔投資風險、分享收益。根據不同標准,可以將證券投資基金劃分為不同的種類:

———根據基金單位是否可增加或贖回,可分為開放式基金和封閉式基金。開放式基金不上市交易,一般通過銀行申購和贖回,基金規模不固定;封閉式基金有固定的存續期,期間基金規模固定,一般在證券交易場所上市交易,投資者通過二級市場買賣基金單位。

———根據組織形態的不同,可分為公司型基金和契約型基金。基金通過發行基金股份成立投資基金公司的形式設立,通常稱為公司型基金;由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投資人三方通過基金契約設立,通常稱為契約型基金。目前我國的證券投資基金均為契約型基金。

———根據投資風險與收益的不同,可分為成長型、收入型和平衡型基金。

———根據投資對象的不同,可分為股票基金、債券基金、貨幣市場基金、期貨基金等。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資所得紅利、股息、債券利息、買賣證券價差、存款利息和其他收入。
(1)紅利:是基金因購買公司股票而享有對該公司凈利潤分配的所得。一般而言,公司對股東的紅利分配有現金紅利和股票紅利兩種形式。基金作為長線投資者,其主要目標在於為投資者獲取長期、穩定的回報,紅利是構成基金收益的一個重要部分。所投資股票的紅利的多少,是基金管理人選擇投資組合的一個重要標准。
(2)股息:是指基金因購買公司的優先股權而享有對該公司凈利潤分配的所得。股息通常是按一定的比例事先規定的,這是股息與紅利的主要區別。與紅利相同,股息也構成投資者回報的一個重要部分,股息高低也是基金管理人選擇投資組合的重要標准。
(3)債券利息:是指基金資產因投資於不同種類的債券(國債、地方政府債券、企業債、金融債等)而定期取得的利息。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一個基金投資於國債的比例、不得低於該基金資產凈值的20%,由此可見,債券利息也是構成投資回報的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
(4)買賣證券差價:是指基金資產投資於證券而形成的價差收益,通常也稱資本利得。
(5)存款利息:指基金資產的銀行存款利息收入。這部分收益僅占基金收益很小的一個組成部分。開放式基金由於必須隨時准備支付基金持有人的贖回申請,必須保留一部分現金存在銀行。
(6)其他收入:指運用基金資產而帶來的成本或費用的節約額,如基金因大額交易而從證券商處得到的交易傭金優惠等雜項收入。這部分收入通常數額很小。

❷ 台灣的【財團法人】是什麼意思

乃多數財產的集合,其成立基礎為財產,若無財產可供一定目的使用,即無財團法人可言。財團法人並無組成分子的個人,不能有自主的意思,所以必須設立管理人,依捐助目的忠實管理財產,以維護不特定人的公益並確保受益人的權益。其基本上一律屬於公益性質,如私立學校、研究機構、教會、寺廟、基金會、慈善團體等均屬之。

❸ 為什麼很多台灣基金會前有財團法人4字

依台灣的法律
簡單的說

財團法人是一種組織的形式
以一筆財產作為組織的核心
而在這個組織成立的時候
會訂定一些准則,作為如何運用這筆財產的依據
並且會成立一個董事會來執行這些准則
這筆財產必須完全依照當初訂定的准則來運用
任何人(包括董事長或捐款的人)都不可以將錢用於違背准則的用途

另外台灣規定財團法人只能從事慈善或公益的活動
不可以營利賺錢
(營利賺錢的公司商號屬於"社團法人")
所以你可以看到的財團法人通常都是慈善公益團體
如許多的基金會,學校,醫院等

其實財團法人是最適合基金會運作的模式
因為可以確保錢不被私吞
而且可以依照當時訂定得准則執行
(例如癌症基金會的准則就會提到這筆錢是用以幫助癌症病患或贊助研究的)

另外,財團法人成立必須要由主管機關以及法院核准
主管機關為和這個組織最有關系的部會,如教育方面由教育部核准
內政方面由內政部核准
但最後一步都要到法院登記並由法院核准
當法院核准以後,就可以在原來的名稱前面冠上"財團法人"了

❹ 台灣的財團法人是什麼意思 看到好多公司前面都有財團法人的字眼,以為他們是一個集團公司。

依台灣的法律
簡單的說

財團法人是一種組織的形式
以一筆財產作為組織的核心
而在這個組織成立的時候
會訂定一些准則,作為如何運用這筆財產的依據
並且會成立一個董事會來執行這些准則
這筆財產必須完全依照當初訂定的准則來運用
任何人(包括董事長或捐款的人)都不可以將錢用於違背准則的用途

另外台灣規定財團法人只能從事慈善或公益的活動
不可以營利賺錢
(營利賺錢的公司商號屬於"社團法人")
所以你可以看到的財團法人通常都是慈善公益團體
如許多的基金會,學校,醫院等

另外,財團法人成立必須要由主管機關以及法院核准
主管機關為和這個組織最有關系的部會,如教育方面由教育部核准
內政方面由內政部核准
但最後一步都要到法院登記並由法院核准
當法院核准以後,就可以在原來的名稱前面冠上"財團法人"了

舉例:台灣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簡稱"海基會"),成立於1990年月11月2日,是台灣當局處理兩岸關系的"中介團體".

❺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佛教慈濟慈善事業基金會收到的錢怎麼用

佛教慈濟基金會由證嚴法師創辦至今已經走過近半個世紀
為聯合國NGO的一員

1、慈善事業

台灣的慈善經驗,因著大愛牽引出全球四十七個國家、三百四十五個聯絡點,在全球六十九國留下愛的足跡,戰亂的阿富汗、科索沃、盧安達;民生困頓的外蒙、北朝鮮;遭逢地震重創的土耳其、伊朗、薩爾瓦多;飽受風災、水災肆虐的印度尼西亞、菲律賓、多米尼加,以及南亞海嘯的受災區域,甚至是遭遇颶風的美國,及水患侵襲的玻利維亞,慈濟志工皆不分宗教、種族,大愛始終如一。秉持著「教富濟貧、濟貧教富」的感恩心,悲智雙運。

中國大陸自1991年華中、華東發生世紀洪災,慈濟基金會秉持「直接、重點、尊重、務實、及時」的原則,在中央及地方各級領導的支持下開展慈善工作,慈濟人自籌旅費,不計辛勞,年年以一分如同對親人的疼惜與關愛,從未間斷,已幫助超過二千萬人次。

在江蘇、安徽、甘肅、貴州、福建、廣東等二十七省市自治區,分別進行各種慈善工作,對洪災、雪災及震災地區的民眾發放民生物資,援建新村、敬老院、福利院、希望中小學,提供清寒獎助學金,援建水窖,移民遷村、冬令發放糧衣被等。

2008年5月12日汶川強震,5月14日慈濟志工緊急趕赴災區;5月15日,全球慈濟人同步展開「慈濟川緬膚苦難,大愛善行聚福緣」募款、募心活動,啟動人人的愛心善行,匯聚善的共振、愛的福緣。慈濟由設立賑災服務點,展開熱食供應、義診服務及心理的關懷等服務工作,並鼓勵受災的鄉親一起投入志工,以服務走出悲慟。看到鄉親由憂愁至展開笑容,彼此鼓舞照顧,令人深感欣慰與安心。慈濟動員醫護團隊投入義診、往診服務鄉親,守護鄉親的生命及健康。

慈濟在川震的重建腳步,將以四年三階段的執行方案,以「走在最前,做到最後」的精神協助災民重建家園。在永久性住房及校園重建規劃的同時,協助災區先行搭設能夠使用三年以上的簡易教室、簡易寺廟,提供一個可以遮風、躲雨、驅寒、避熱之處,讓災民得以暫時先安身及學生的學習環境有個緩沖地,並藉以鼓勵災民走出陰霾,並恢復生機。緊接著慈濟將投入「希望工程」,目前已開工或進行規劃中計十三所學校。

2、醫療志業

證嚴上人一念悲憫,於慈善工作中發現,因病而貧,初始設義診所為貧困者義診,進而創立醫院。在累積十餘年救貧經驗中,深知「疾病是痛苦的根源,貧窮的由來」,救濟工作只能治標,「防貧止病」才是根本之道。於是,懷抱悲心,再度挑起重擔,發願為缺乏醫療設施的台灣東部民眾籌建醫院,以病人為中心,推向「人本醫療、尊重生命」的願景,提升東部醫療水平。

慈濟以生命平等的理念,不收醫療保證金,讓貧者免費就醫,並且成立「國際慈濟人醫會」(Tzu Chi International Medical Association;簡稱:TIMA),目前在全球十一個國家,設有五十八個據點、超過七千名醫護專業志工,形成一個有組織、有系統的全球醫療服務網。

四川震災中有許多前往義診的慈濟志工,他們都是來自慈濟醫院的醫護人員及國際人醫會成員;人醫會志工,平日以關懷居住地貧苦患者為主,執行包括外科手術在內的全科性義診服務,若國際間發生災難,也配合慈濟賑災行動,啟動醫療救援工作。截至2008年12月底,已在全球三十九個國家義診,服務超過一百五十萬人次,為偏遠及醫療資源缺乏者義診,也為海外貧病民眾進行大型跨國義診。

2000年6月,慈濟援建上海東方肝膽醫院病房大樓,2004年9月再度籌款援建福建福鼎市醫院醫療大樓。同時,慈濟與殘疾人協會針對白內障患者給予復明手術,期望慈濟的醫療之愛,讓病苦者獲得更好的服務。慈濟並在寧夏、湖南、河南、浙江、安徽、江蘇、貴州、雲南、廣東等地興建愛幼中心,加強對婦幼同胞的照護。

3、骨髓捐贈
在佛教經典中,將自己的肉身奉獻出來,布施給急需救助的人,稱為最上布施;捐贈骨髓即是最上布施。目前台灣有許多志願捐贈骨髓的民眾,他們的無私布施,讓對岸同胞受惠,成就生命交融的髓緣大愛。

海內外慈濟人響應證嚴上人的號召,為全球的血液疾病患者,爭取生存的權利,於1993年成立「慈濟基金會骨髓捐贈資料中心」,2002年改制為「慈濟骨髓幹細胞中心」,以臍帶血、周邊血幹細胞移植,希望為人類醫療帶來新的展望。在慈濟志工全力倡導及熱烈參與下,許多善心民眾加入骨髓捐贈驗血行列。每一對案例都是由慈濟志工一路勸髓、捐髓、陪髓、抽髓、取髓,程程髓緣顯示台灣的愛心密度之高,這些具備大愛胸懷的捐贈者所奉獻的,是清凈無染的大愛,證嚴上人說,這就是「清水之愛」。
骨髓移植能夠根治幾十種過去認為不治之症的疾病,特別是白血病和其它血液系統的惡性腫瘤。由於免疫學中組織配型的嚴格要求,骨髓移植大多由同胞手足提供骨髓,凡是沒有配型相同的手足,就只能從沒有血緣關系的數萬人中去尋找合適的供髓者。近年來,隨著獨生子女家庭的增多,建立一個數量龐大的骨髓資料庫更為迫切。

1997年4月18日,安徽省劉姓少年因罹患白血病,經由慈濟骨髓資料庫配對找到捐髓者,此後兩岸髓緣不斷。本著「尊重生命」,以及「救人一命,無損己身」的理念,慈濟骨髓資料庫截至2008年底已逾三十一萬筆資料,已完成一千八百零一例移植配對,移植成功率更超過百分之八十,受髓者遍布全球二十七個國家及地區,其中大陸地區就達七百四十八例。慈濟骨髓志業推動為大陸血液疾病患者積極開啟生命另一扇窗。

4、教育志業

慈濟繼踏出了慈善和醫療的腳步之後,基於培育醫護人才,和解決台灣東部少女的就業問題,於是在1989年成立慈濟護專,邁向教育志業的第一步,至2000年7月,完成了幼兒園、小學、中學、大學、研究所之全程、全面、全人的「完全化教育」,並於海內外設立幼兒園、小學、中學,開展社會教育推 廣,落實活到老,學到老的精神。

慈濟教育是以「慈悲喜舍」為校訓,以「尊重生命、肯定人性」為宗旨;以「品德教育、生活教育、全人教育」為目標,不僅重視專業教育,更重視啟發人的「良能」。所以在學校里,不只教授學業,還要五育並進,更要強化孩子的生活教育、品德教育,尤其在靜思語教學的推廣下,讓孩子學習付出、學會感恩。例如在慈濟大學附屬實驗小學,優秀的學生才能打掃廁所,以相對於將勞動服務視為處罰的想法,堅持「尊重生命,肯定人性」理念,並培養學生待人熱情與禮貌的態度。

為了讓慈濟的教育理念更加落實,因此在全球推動社會人文教育,希望慈濟人文不僅在學校開枝散葉,更要在每一個有愛的地方開花結果,開設人文推廣課程,設立兒童精進班、青少年成長班等。而在大專院校更組織了慈濟大專青年聯誼會及在各級學校成立了慈濟教師聯誼會,數萬名教師利用課余時間切磋教育的真義,更難得的是,有一群大愛媽媽深入台灣七百多所小學,利用晨間自習時間,以「靜思語」的真情大愛陪伴孩子成長。

自1991年華東水災起,慈濟在大陸幫助教育資源缺乏地區所援建的各級學校已達五十三所,並以助學金方式補助河北、河南、江蘇、江西、安徽、湖北、貴州、福建、廣東、上海市等地貧困學生就學。

目前慈濟在全球援建了一百六十二所教育機構,雖各地有不同的教育制度與學程,卻有共同的方向 - 引導學生走上正確的人生道路。

5、國際賑災
慈濟自1991年援助孟加拉水患,揭開國際賑災的序幕起,迄今援助七十個國家地區。對於受災國家,除了提供糧食、衣被、榖種、葯品的緊急援助外,還援助建房、建校、協助開發水源、提供義診;關懷項目盡管有別,「尊重生命」理念卻是始終如一。
從關懷台灣本土出發,發展為具國際宏觀視野的全方位人道關懷,慈濟全球性的救援行動,足跡橫跨歐、美、亞、非、大洋洲等五大洲,在2003年獲聯合國肯定,成為台灣第一個加入國際非政府組織(NGO)的慈善團體。

愛的力量,可以撫平不安心靈;愛的力量,更能化解世間一切災難。這正是所有慈濟志工不畏艱難、不計辛勞,穿梭於世界各角落,在災變里撫悲傷、在戰火中慰苦痛的信念所在。

除此以外,慈濟還積極推動人文事業、環保事業、小區志工等,是非常值得信賴的佛教慈善團體。

❻ 財團法人

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
http://www.civillaw.com.cn/weizhang/default.asp?id=13561
財團法人是一種非營利組織與機構......
http://book.sina.com.cn/nzt/soc/guomindangxiataineimu/75.shtml
法人和事業單位法人
財團法人則是由捐助財產集合而成立,以公益為目的法人,如基金會、 慈善團體等。......
http://www.sxbb.gov.cn/registe/fr.htm

❼ 關於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系條例的問題。



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系條例施行細則相關解釋:

第 四 條 本條例第二條第三款所稱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包括左列人民在內:

一、曾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而尚未依本條例第二條第四款規定轉換其身分為大陸地區人民者。

二、在大陸地區出生,其父母均為台灣地區人民,未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者。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台灣地區定居,並設有戶籍者,為台灣地區人民。

◎ (原民國八十一年九月十六日發布、同年九月十八日施行舊條文)

本條例第二條第三款所稱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包括曾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而尚未依本條例第二條第四款規定轉換其身分為大陸地區人民者在內。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台灣地區定居,並設有戶籍者,為台灣地區人民。

△一、按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系條例(以下簡稱「兩岸人民關系條例」)第二條第四款規定:「大陸地區人民:指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同條例施行細則第四條第二項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台灣地區定居,並設有戶籍者,為台灣地區人民。」本件申請人之外孫李○原為大陸地區人民,依來函檢附資料所示,其於民國七十九年四月七日經許可進入台灣地區定居,並於同年月十七日向台北市信義區戶政事務所辦理初次設籍登記,依首開規定,李○先生已為台灣地區人民。惟查其父李○生、母劉○蘇仍設籍大陸地區,應為大陸地區人民,合先敘明。

二、按兩岸人民關系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台灣地區人民與大陸地區人民間之民事事件,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適用台灣地區之法律。」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民法親屬編修正前結婚,並有修正之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約定而從母姓者,得於修正後一年內,聲請改姓母姓。但子女已成年或已結婚者,不在此限。」查民法親屬編系於七十四年六月三日修正公布,同年六月五日生效,依民法第一百二十條第二項及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其所定一年期間已於七十五年六月四日屆滿,故自七十五年六月五日起,上開施行法第八條第二項已無適用餘地(本部七十六年三月十一日法律字第二九八二號函、七十九年六月十三日法79.律決字第八三二一號函參照)。本件劉○珊先生以李○之母劉○蘇無兄弟為由,持憑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大陸公證書為其外孫李○(民國六十六年間出生)申請改從母姓為「劉李○」,惟依上揭說明,李○之申請改姓母姓顯已逾得以改姓母姓之期間,故李○先生應不得改姓母姓劉李○。(法務部84.2.15.法84.律決字第○三六一二號函)

相關法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系條例第二條、第四十一條。

△查「公教人員退休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請領補償金之權利,自公告受理請領之日起,經過五年不行使而消滅。第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領受補償金之權利:一、褫奪公權終身。二、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刑確定者,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三、喪失中華民國國籍。」次查「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系條例」第二條規定:「(第三款)台灣地區人民指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第四款)大陸地區人民指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台灣地區人民在大陸地區繼續居住逾四年之人民。」同條例施行細則第四條規定:「(第一項)本條例第二條第三款所稱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包括曾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而尚未依本條例第二條第四款規定轉換其身分為大陸地區人民者在內。(第二項)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台灣地區定居,並設有戶籍者,為台灣地區人民。」。

另查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暨前開兩岸關系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對於台灣地區人民前往大陸地區未繼續居住逾四年者,並無身分轉換之規定,故該等人民於進入大陸地區定居後,縱取得當地居民身分證或已依當地規定履行戶口登記,尚不能轉換其身分為大陸地區人民。准此,對於業赴大陸地區居住未逾四年,持有合法之中華民國護照之退休公務人員,於其回台灣後,若未具「公教人員退休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辦法」第十二條所規定有關喪失領受補償金權利之情事者,仍得依該辦法請領補償金。惟以公教人員退休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系屬公法上之給付,查目前支領月退休金之退休人員或支領撫恤金之遺族,如赴大陸地區者,以其行蹤查證不易,尚不得委託代領,是以,該項補償金之發給對象如已赴大陸地區,自不得委託代領。(銓敘部85.8.27八五台中特字第一三四九○三八號函)

相關法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系條例第二條。

△有關自台灣地區赴大陸地區人民,其「定居」日期應如何界定一案:

一、 台灣地區人民,指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大陸地區人民,指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台灣地區人民前往大陸地區繼續居住逾四年之人民,「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系條例」第二條第三款及第四款定有明文,而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系條例施行細則」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本條例第二條第三款所稱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包括曾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而尚未依本條例第二條第四款規定轉換其身分為大陸地區人民者在內。」該細則第五條第二項並規定:「所稱前往大陸地區繼續居住逾四年,系指自進入大陸地區之翌日起,四年間未曾返回台灣地區或曾前往第三地區每次未逾三十日而言。但受拘禁、留置或依法令而停留在大陸地區之期間不予計算。」是以,台灣地區人民前往大陸地區繼續居住逾四年者,始轉換其身分為大陸地區人民;在身分轉換前,仍為台灣地區人民。

二、另查,「台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尚無台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定居」之相關規定。(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86.11.14.(86)境行字第四八二二二號函)

相關法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系條例第二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系條例施行細則第五條。

△ 有關「台灣地區人民與大陸地區人民關系條例施行細則」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台灣地區人民,如何申請在台灣地區設籍一案,查「台灣地區人民與大陸地區人民關系條例施行細則」於八十七年五月六日修正發布後,既已明定在大陸地區出生,其父母均為台灣地區人民,未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者,其身分仍屬台灣地區人民,其申請在台設戶籍應比照在台灣地區無戶籍人民,僑居海外或香港者,申請在台灣地區設籍之規定,經核准在台灣地區定居後,由境管局核發「定居證」,函送預定申報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登記,並副知申請人。(內政部88.1.5.台(八八)內戶字第八八九二○二二號函)

△ 有關在大陸地區出生,父母雙方均為台灣地區人民者,申請入境及設戶籍等事,依其情形分為下列二種情形:

一、未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系條例」(以下簡稱「兩岸人民關系條例」)第二條第三款及其施行細則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等規定,其身分為台灣地區人民,得委託在台親友,向本局申請入境證,於入境後,類推「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三款及其施行細則第二十八條、第六十四條第二款等規定,申請在台灣地區定居。經許可定居者,得依「戶籍法」第四條第二項、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等規定,申請設立戶籍。

二、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依「兩岸人民關系條例」第二條第四款及其施行細則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等規定,其身分為大陸地區人民,得依「兩岸人民關系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及「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定居或居留許可辦法」第十四條、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等相關規定,申請在台灣地區定居。經許可定居者,得依「戶籍法」第四條第二項、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等規定,申請設立戶籍。(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89.5.10.(八九)境行順字五八五四九號函)

相關法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系條例第二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系條例施行細則第五條。

第 五 條 本條例第二條第四款所稱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包括左列人民在內:

一、在大陸地區出生並繼續居住之人民,其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人者。但前條第一項第二款人民,不包括在內。

二、在台灣地區出生,其父母均為大陸地區人民,未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者。

本條例第二條第四款所稱前往大陸地區繼續居住逾四年,系指自進入大陸地區之翌日起,四年間未曾返回台灣地區或曾前往第三地區每次未逾三十日而言。但受拘禁、留置、遭遇天災或其他不可避免之事變或依法令而停留在大陸地區之期間,不予計算。

◎ (原民國八十一年九月十六日發布、同年九月十八日施行舊條文)

本條例第二條第四款所稱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包括在大陸地區出生並繼續居住之人民,其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人者在內。

本條例第二條第四款所稱前往大陸地區繼續居住逾四年,系指自進入大陸地區之翌日起,四年間未曾返回台灣地區或曾前往第三地區每次未逾三十日而言。但受拘禁、留置或依法令而停留在大陸地區之期間,不予計算

❽ 非營利組織有哪些

一、台灣 一般在台灣提到非營利組織,主要可分為社團法人和財團法人兩種類型。 因為人的聚集而組成的法人團體,稱為「社團法人」,例如,協會(社會服務及慈善團體)、學會(學術文化團體)等。因人的聚集而設立,因此最高權力來源為會員大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理監事若干名後組成理事會以及監事會,再分別由理事會中選出理事長以及監事會中選出常務監事,作為日常會務的主要管理以及監督等工作。一般的協會會在理監事會下設總幹事或秘書長,作為主要的會務行政人員,管理協會的實際會務。 因為財物的聚集而設立組織的團體,稱為財團法人,也就是一般的基金會。財團法人因為「財物」而聚集,所以重點在財物的管理(因為不一定是錢,也可以是土地等有價且可以孳息的財貨)。因此在成立之初便需訂定捐贈辦法,設董事會,並且內置董事長、董事與監事若幹人,執行這筆財物的管理,因此董事會為日常政策性決定的單位,一般會在下設一執行長,作為日常基金會行政事務的工作者。 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的差異: 前者依人而設立,所以一切權力來源為會員大會,理事長為間接選舉後的最高領導人,連選得連任一次,每次任期最多不可超過4年。後者因為財物而設立,所以一切權力最高來源為董事會,董事長及董事皆可連選連任。前者的重點是眾人的意志,後者的重點是要把錢管好。 前者有明確的法律管轄,人民團體法為其主要管理法律。後者目前沒有明確的法律,只有在民法內有間續性的提到,目前在台灣實行的財團法人設立管理辦法,多半都只是中央政府或者是地方政府的行政命令而已。 二、英國 在英國,非營利組織很少被視為一個單一類型的實體。所有善心組織都必須向慈善機構委員會(CharityCommission)登記為慈善機構(charity)而不是非營利組織。在美國被歸類為非營利組織的其他團體,例如職業團體(tradeunion),分別受到不同法規的規范。 三、非營利組織在中國 中國大陸由於政治體制等方面的原因,目前尚沒有典型的西方意義上非營利組織。一般民眾所熟知的青聯、婦聯、殘聯、中國貿促會和對外友協等組織實際上都是有政府背景的半官方社會組織。這些組織從雇員到資金來源都有很深的官方背景。近年來,許多和西方非營利組織近似的社會組織數量呈不斷增多之勢,但是由於缺乏相關的法律規范,這些組織在到政府部門注冊時,要麼選擇掛靠某個政府部門,成為同青聯、婦聯一樣的半官方組織,要麼注冊成為普通的營利性公司。許多國外的跨國非營利組織在發展它們中國業務的同時,也面臨著同樣的問題。很多國外非營利組織選擇注冊為營利性公司,還有一些乾脆選擇不進行注冊。

❾ 【法碩】社團法人和社會團體法人、基金會法人與財團法人的區別

民法上按照法人成立的基礎,將法人分為社團法人和財團法人。社會團體法人是我國民法通則的分類,是指由自然人或法人自願組成,從事社會公益、文學藝術、學術研究、宗教等活動的各類法人。我國的社會團體法人(如婦聯)可以是社團法人,社會團體法人(基金會)也可以是財團法人。社會團體法人根據法人的業務活動進行的分類。基金會法人是社會團體法人的一種。社團法人和社會團體法人的分類標准不同。還有社會團體法人是中國的特色分類,別的國家沒有。

❿ 基金會不是屬於財團法人嗎怎麼成了社團法人

社團法人不是社會團體法人,社團法人是基於人的組合,基礎是人,財團法人的基礎是一筆錢,人只是來管理這筆錢的,基金會是典型的財團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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