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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風險投資基金管理費用

發布時間:2021-08-18 03:31:46

⑴ 您好,請問私募基金未發行中都有哪些費用給發行公司

一、風險投資基金、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和產業投資基金區別
國際上根據投資方式或操作風格,一般可以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分為三種類型:一是風險投資基金VC(Venture Capital Fund),投資於創立初期的企業或者高科技企業;二是增長型基金(Growth-oriented Fund),即狹義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Private Equity Fund),投資處於擴充階段企業的未上市股權,一般不以控股為目標;三是收購基金(Buyout Fund),主要投資於成熟企業上市或未上市的股權,意在獲得成熟目標企業的控制權,以整合企業資源,提升價值。
中國式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首先是在境內設立、募集的人民幣基金。從近年以來的立法立規進程看,中國式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發展已經明顯地呈現出兩條道路:一條路徑,因2007年8月底新版《合夥企業法》放行有限合夥制而打開,有限合夥企業正是國際上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慣用的組織方式,這為期待市場化運作本土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帶來了曙光。另一條路徑,由政府主導的創業投資基金和產業投資基金層層管制框架所界定,明顯的特徵是政府主導、政策與稅收優惠以及政府更密集的行政之手撫摸,正是所謂的「產業投資基金」。
二、組織管理模式
從國際來看,傳統理論上私募股權基金主要採取的私募股權基金的組織形式,包括公司型和契約型,新型的組織形式主要為有限合夥制。在美國等私募股權基金發展較長時間的國家中,目前新建立的私募股權基金多按照有限合夥制進行組織模式的建立。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以上幾種組織模式並不是界限分明的,也由於各國的法律規定並不一致,私募股權基金的設立和組織管理模式界定也不完全一樣,在眾多已建立的基金中往往同時存在。
1、公司制
公司制包括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兩種形式,對於股權投資基金組織而言主要是有限責任制。投資者作為股東直接參與投資,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基金管理人可以是股東,也可以是外部人,實踐中通常是股東大會選出董事、監事,再由董事、監事投票委託專門的投資管理公司作為基金管理人。管理人收取資金管理費與效益激勵費。這種基金股份的出售一般都委託專門的銷售公司來進行。由於法律的限制,一般股東數目不多,但出資額都比較大。
2、契約制
契約制的私募股權基金,也稱信託模式,是按照各國有關信託關系的法規設立的。信託制PE是一種基於信託關系而設立的集合投資制度,投資者、受託人和管理人三方基於信託關系而設立的集合投資基金。一些大型的多元化金融機構下設的直接投資部所擁有並管理的基金,如摩根士丹利亞洲、高盛亞洲、花旗資本等多屬於此種類型。
3、有限合夥制
基金的投資者作為有限合夥人參與投資,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PE組織的債務承擔責任。普通合夥人通常是基金管理者,有時也僱傭外部人管理基金。在實務中,通常管理人與普通合夥人兩者合一。有限合夥通常有固定的存續期間(通常為十年),到期後,除全體投資者一致同意延長期限外,合夥企業必須清算,並將獲利分配給投資人。有限合夥人在將資金交給普通合夥人後,除了在合同上所訂立的條件外,完全無法干涉普通合夥人的行為,普通合夥人享有充分的管理權。
目前,國內實行有限合夥制的比較多。有限合夥制比較適合「以人為本」的企業,它們做事比較低調,管理人對企業的負債要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因而會注重防範風險,不願意激進。公司制雖然很普遍,但它是有缺陷的。比如我國公司的注冊制度,工商局要求注冊資本必須達到一定數量才能用「中國」字頭,注冊資本必須達到一定數量才能用「投資」字頭。但是,對注冊資本的過高要求,可能產生虛假注資和抽逃注資等問題。這在大企業已經成為一個問題:這么大的注冊資本,股東難免會挪用。所以,公司制在注冊上就是兩難的,而合夥制是承諾出資制,相對有優勢。
三、基金募集過程中可能涉及到的非法集資問題
2009年紅鼎創投劉曉人因無力償還民間集資被迫向警方自首,後被判死刑。同樣是2009年,上海匯樂創投黃浩因涉嫌非法集資最終被判無期。這兩起案件的先後發生,給創投界以及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業內都產生很大的震懾力,許多人開始思索基金如何進行有效的資金募集而又不觸碰法律上關於非法集資的紅線,這也是筆者在實踐中遇到的最多的問題。
之前業內對防止非法集資主要基於兩點:一是募集人數不能超過200人,否則會構成公開發行;二是不能承諾固定收益,否則很有可能觸線。2011年1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對非法集資的構成要件做了明確規定:1、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2、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簡訊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3、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4、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同時司法解釋要求上述四個要件必須同時具備。實踐中,上述四個要件同時具備,並不是很難的事情,所以許多人在第二個構成要件上做文章,認為只要不採用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簡訊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即可避免觸碰非法集資紅線,也有的人認為媒體、傳單和手機簡訊肯定不能再用,但推介會仍可以適當進行,不過推介會只能進行知識普及和熟稔潛在LP, 會後再私下聯系商討出資事宜。
嚴格說來,筆者更贊成上述前一種觀點,後一種觀點是玩弄文字游戲,有打擦邊球的嫌疑。最高院司法解釋已明確禁止採用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簡訊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推介會上盡管不涉及具體的出資行為,但其仍構成該司法解釋規定的宣傳方式,因此採用推介會這種方式時,應當慎而又慎,能不用則盡量不用;再者,要適當提高LP的合格度,嚴格控制人數,即不超過法律規定的五十人上限,對單個的LP,其出資按規定最低不能低於100萬元。做到上述兩點,基金募集過程中基本可以遠離非法集資風險。
四、GP與LP
1、普通合夥(簡稱GP)
即狹義的合夥,英文名稱為General Partnerships(簡稱GP),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合夥人組成,各合夥人以自己個人財產對合夥組織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夥的基本法律特徵:
(1)依協議自願成立;
(2)共同出資、共享利潤;
(3)合夥經營,即全體合夥人共同經營,並具有同等地位,都是合夥組織的業主;
(4)合夥人以其個人財產對合夥組織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2、有限合夥
有限合夥,英文名稱為Limited Partnerships(簡稱LP),是指至少有一名普通合夥人和一名負有限責任的合夥人組成,有限合夥人對合夥組織債務只以其出資為限承擔責任。有限合夥的基本法律特徵:
(1)自願組成,但除協議外,還必須有符合法律規定的有限合夥章程,而且,該章程須經登記;
(2)有限合夥人與普通合夥人共同出資並分享利潤;
(3)有限合夥人不參與經營;
(4)有限合夥人對合夥組織債務只以其出資為限承擔責任,普通合夥人對合夥組織的債務以其個人財產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LP和GP是私募基金組織形式里的有限合夥裡面的兩種當事人形態,由發起人擔任一般合夥人(GP),投資人擔任有限合夥人(LP)。在法律上,一般合夥人須承擔無限法律責任,有限合夥人承擔以投資額為限的法律責任。一般合夥人也扮演基金管理人的角色,除收取管理費外,依據有限合夥的合同享受一定比例的利潤。我國的《合夥企業法》修改後,已允許出現有限合夥的形式。私募通過信託實現陽光化的「上海模式」,私募機構在信託產品中擔當一般受益人的角色,按照一定比例投入資金,作為保底的資金,同時在獲取的收益超出預期的時候,一般受益人也可以獲取超出預期部分的絕大部分收益,有限合夥接近這種形態。
從風險投資和私募股權基金的設立規則來說,LP一般不參與具體的投資和管理,而是交給GP打理。但每年LP都會了解該基金的投資情況。
五、管理費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管理費計提比例問題,是有限合夥協議中的必備條款。實踐中,很多LP對PE行業並不是太了解,就GP提到的管理費計提,往往糾結很長時間。因為實踐中GP通常是以基金管理公司的身份(也有是基金管理有限合夥企業,但其背後實際都受GP控制)在這里僅對行業常規及慣例做以介紹。
管理費用是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中GP向LP收取的費用,一般用來支付基金管理公司的日常開銷,諸如公司注冊費用、辦公場所租賃費用、人員工資、差旅費用等,對基金的正常運作至關重要。對於管理費的計提比例,行業常規一般是LP總出資金額的2%,另外也有一些隨時間遞增或遞減的安排,如在開始的1—2年內管理費為2%,隨後幾年按實際投資金額2%計提管理費或者逐漸降至1.5%等。另外,也存在管理費隨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基金規模的下降而遞減的安排。通常,決定管理費計提比例主要考慮的因素有:基金的規模及類型、聘用的人員、租用辦公室的地點及規模、基金存續期的長短等。最主要的還是取決於雙方在有限合夥協議中的約定。
另外需要說明的是,在基金的運營中,除了一些日常開銷通過管理費用支付外,GP還會產生一些費用,通常這些費用由LP來承擔,主要包括:聘請法律顧問的費用、聘請審計師的費用、向LP定期匯報基金錶現而產生的開支、向中介機構支付投資項目的中介費用等。不過,現在絕大多數GP和LP 都會商定,將產生的這些費用全部計入投資成本,待最終收益分配時再進行相應扣除。
六、投資回報分配
投資回報如何進行分配,這恐怕是LP們最為關心的問題了,實踐中面對GP設計的紛繁復雜的投資回報分配條款,LP往往是頭痛不已。這里重點從兩個方面對此問題作以闡述:
首先談投資回報的分配時間,這也是有限合夥協議中非常重要的一個條款,但實踐中許多人對此條款往往忽略不談,甚至是想當然。不同的分配時間對GP 和LP的切身利益都有很重要的影響。目前,PE業內流行的投資回報分配時間主要有兩種:
一種是在每個投資項目產生回報後立即進行分配(又稱By Deal),即在每個投資的項目退出後,就該項目投資回報所得在GP和LP之間按有限合夥協議約定直接進行分配。這種分配方式對GP較為有利,在這種分配時間點下,GP的總回報可能大於LPA中通常約定的總投資回報的20%。
另一種是還本後分配(又稱By Fund),即LP收回投資成本(或者說投資成本加優先回報)之後才開始分配投資回報給GP。這樣的分配時間點對LP相對較為有利,在這種分配方式下,LP往往會要求會對優先回報提出一定的要求。
實踐中如採用By Deal 進行分配時,LP有時還會就特別項目產生的損失,或者GP獲得的高於預先約定的總投資回報分成比例的部分要求進行回撥,又稱「利潤回撥」機制。通常是在第一個投資項目推出後,GP應將其分配的投資回報的20%回撥,即和LP設一個共管賬戶,等第二個投資項目退出時,如第二個項目是盈利的,則GP原留存的20%直接劃轉GP名下,再按第二個投資項目分配投資回報所得20%進行留存;如第二個項目是虧損的,則用GP原留存的20%直接彌補第二個項目上的損失,但仍以該留存的20%為限。
其次談投資回報的具體分配方式。投資回報(又稱Carry)必須是在GP和LP之間進行的分配,目前國際上較為流行的做法是將基金投資的凈資本利得的20%分配給GP,餘下的80%分配給LP。但PE實踐中,作為出資人的LP往往會要求一定的優先回報,即投資回報分配時,LP先要取回投資成本和一定的優先回報,這類優先回報率通常是6——8%。在LP提出優先回報要求後,GP通常也有兩種做法:一種是在LP取得優先回報後,剩餘投資回報分配時,GP可以要求超出通常20%的比例,可以是25%,甚至是30%;一種是在LP先取得6——8%的優先回報後,GP可直接取得LP所領取的優先回報的1/4,此後雙方再就剩餘投資回報按有限合夥協議約定執行。
七、利益沖突機制
有限合夥協議中的利益沖突機制主要源於合夥企業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合夥企業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合夥人不得自營或者通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具體到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實踐當中,有的GP 往往管理的不只是一支基金,他既可能同時或者先後發起幾支不同的基金,也可能受不同基金委託而管理幾支不同的基金,這樣一來,其在選擇投資項目時,如何能最大程度上保證切實從LP的利益出發,優先保證這些LP的利益?這也是實踐中LP們很關注的一個話題。
PE在我國來說,是個較新生事物,因此,熟知其內部運行規則並具有良好判斷能力和 投資眼光的GP,尚屬極度缺乏,故不可能去要求GP 只能管理這一支基金。但是,出於對LP的利益的保護,雙方可約定GP在另行發起設立或者受託管理別的基金時,一方面可對其管理的基金的總的數量作出限制,比如說最多隻能管理3家,另一方面對其可能發起設立或者受託管理的基金,與本基金必須在規模上、投資地域、產業、投資階段上等進行區別開來。另外,LP還可以要求GP定期如實披露不同基金的投資情況。
八、安全港原則
安全港原則則主要源於合夥企業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合夥企業法第七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有限合夥人未經授權以有限合夥企業名義與他人進行交易,給有限合夥企業或者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該有限合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在我國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實踐中,由於作為出資人的LP還不很成熟,他們實際出資了往往要求在投資過程中有一定的話語權,沒有話語權他們不放心,盡管有GP的定期匯報,但仍然是放心不下,非要參與不可。GP為了照顧LP情緒,往往會在其內部的投資決策委員會(簡稱投決會)中給LP設置一定的席位,並賦予其一定的表決權。由於LP缺乏一定的專業性,其投票表決往往會導致投決會議而不絕,直接降低效率,又或者其強令GP投資他自己看好的項目。
在這種情況下,很多人往往以合夥企業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的「安全港原則」來作為不承擔責任的理由。但事實上,LP在投決會上的種種行徑,能否致使GP們直接免責?答案是不好說。合夥企業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的是必須與第三方達成交易,也必須造成實際損失,這是安全港原則適用的前提條件,如要等到實際損失再依此來分擔責任,勢必是雙輸局面。因此,在有LP參加投決會前提下,如何保證投決會決議效率而同時又不受LP意志干擾呢?實踐中不少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做法值得借鑒:首先他們給參加投決會的LP設置一定的門檻,可通過實際出資額的大小來劃分,控制進入投決會的LP的數量;其次,投決會表決時,允許LP享有表決權,但決不能賦予LP一票否決權,這樣基本可以保證投決會的正常運行。
九、對賭協議
對賭協議(估值調整協議)是投資方與融資方在達成協議時,雙方對於未來不確定情況的一種約定。如果約定的條件出現,投資方可以行使一種估值調整協議權利;如果約定的條件不出現,融資方則行使一種權利。所以,對賭協議實際上就是期權的一種形式。
國內,對賭協議經典案例就是摩根士丹利等機構投資蒙牛,2003年,摩根士丹利等投資機構與蒙牛乳液簽署了類似於國內證券市場可轉債的「可換股文據」,未來換股價格僅為0.74港元/股。通過「可換股文據」向蒙牛乳業注資3523萬美元,摺合人民幣2.9億元。「可換股文據」實際上是股票的看漲期權。不過,這種期權價值的高低最終取決於蒙牛乳業未來的業績。為了使預期增值的目標能夠兌現,摩根士丹利等投資者與蒙牛管理層簽署了基於業績增長的對賭協議。雙方約定,從2003年~2006年,蒙牛乳業的復合年增長率不低於50%。若達不到,公司管理層將輸給摩根士丹利約6000萬~7000萬股的上市公司股份;如果業績增長達到目標,摩根士丹利等機構就要拿出自己的相應股份獎勵給蒙牛管理層。
通過條款的設計,對賭協議可以有效保護投資人利益,但由於多方面的原因,對賭協議在我國資本市場還沒有成為一種制度設置,也沒有被經常採用。但在國際企業對國內企業的投資中,對賭協議已經被廣泛採納。在創業型企業投資、成熟型企業投資中,都有對賭協議成功應用的案例,最終企業也取得了不錯的業績。
十、「私奔」條款
「私奔」條款之稱謂,來源於2011年5月鼎暉投資著名合夥人及創始人王功權先生為愛走天涯,攜手紅顏知己私奔而得名。許多人以為該條款是因為王功權私奔後而出現的,其實不然,這類條款在之前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實踐中都有涉及,不過不叫私奔條款,而是稱之為關鍵人條款,只是以前這個條款基本沒怎麼發揮作用,直至王功權私奔的出現,人們才開始重視這類條款的效力。
關鍵人條款,通常是指基金的主要管理人或主要合夥人離開基金或基金管理公司後的應對措施。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其實質是GP的智慧加上LP的資金,大家一起投資然後共享收益。但如果基金存續期間,關鍵GP的離開對LP而言,一方面基金的正常存續可能會受影響,另一方面對後續的項目投資也會有很大的負面影響,特別是靈魂人物的離開,更是一場災難。鼎暉投資出現王功權私奔事件後,即積極與LP們進行了溝通,並立即提拔了新的合夥人擔任GP,總體上還算比較平穩,可以值得借鑒。因此,LP為解決這方面的擔憂,可在LPA中約定關鍵人的范圍、關鍵人離職的處理包括緩沖期、基金的存續等事項。
十一、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運作過程
私募股權投資的最終目的是贏利,而實現這一目的需要一個價值發現、價值創造的過程,總的來說就是所投的企業必須具有成長潛力或是企業價值被低估,進行投資的同時對企業的發展方向、投資策略、管理等進行改善,然後再以更高的價格轉售或者上市的方式售出股權,從而達到獲利的目的。
PE的運作過程分為融資、選擇目標企業、投資和管理、退出和分配五個環節。
1、融資
PE的資金來源廣泛而且復雜,包括機構投資者,企業,政府,富有的個人以及外國投資者。PE的投資期限比較長,所以資金來源大多是長期投資者。隨著政府政策的放寬,我國本土機構的融資渠道大大拓寬,在整體資金來源中,我國本土的投資額佔到了50%左右。
2、選擇目標企業
所投資的目標企業究竟是什麼樣的,每個私募股權投資機構的答案不盡相同,唯一不變的原則是目標企業必須是能夠創造價值的企業。例如,較早進入中國的國際數據集團(IDG)在選擇項目時,關注三個基本要素:行業競爭力、技術競爭力、團隊競爭力;而KKR收購的原則主要有四個:目標公司必須有好的現金流特徵,即現金流必須穩定,至少是可以預測的;目標公司必須有在3~5年的時間里大幅度降低債務水平從而提高股權價值的顯而易見的潛力;目標公司有一位好的CEO或者至少有這樣一位人選;收購建議必須被目標公司的董事會接受,必須說服經理們入股。
在決定投資前,投資經理們都會做全面詳細的盡職調查,將企業的基本情況(包括歷史和現在)了如指掌,這個過程都會有一個嚴格的調查程序,但是最終做決定的並不一定都靠調查的數據結果,「投資先投人」這句經典的口頭禪體現了企業領導者和企業團隊的重要性,要看行業,看商業模式,看基礎產品等,還要看企業的領導者與該企業從事的主要業務是否匹配。
3、投資和管理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主要分為創業類投資和並購類投資兩大類。創業投資基金投資於企業的初創期和成長期,而企業成長期又分為種子期、導入期、成長期。企業所處的不同階段的投資特點均有不同,種子期的風險投資風險較大,主要為了研發新產品和新技術;大多數的風險投資者投資於導入期、成長期和擴張期的企業。通過創業企業由小到大的成長過程,風險投資者可以獲得數倍的收益。並購類的投資基金要求對目標企業擁有絕對的控股權。目標企業一般處於成熟期,遭遇制約發展的瓶頸問題,PE投資專家通過自身的知識、經驗、交際和管理人員的挑選,對企業的財務進行重組或是企業重組,優化治理結構,提升盈利能力,使企業改變不利的局面,重新獲得發展的動力。並購類基金的操作比創業類基金的操作程序復雜,難度較高,要求更高的投資藝術。由於私募股權投資具有高風險性,因此不管是創業類還是並購類都應該有意識的對風險進行評估、控制。如在投資期間對股份及時進行調整、簽訂對賭協議等。另外,大多數投資基金會採取管理層持股和員工持股計劃,使所有權和管理權統一,提高員工的工作積極性,也是很好的促進公司發展的策略。
4、退出
私募股權投資的方式有三種:第一、境內外資本市場公開上市。IPO通常被認為是最理想的退出方式,但是由於我國對上市公司的審批比較嚴格,再加上我國資本市場層次單一,因此,在我國資本市場上市的退出渠道並不暢通。造成了在境外注冊,在境外上市的「紅綢模式」的產生。第二、股權轉讓。股權轉讓在美國佔有比較重要的地位,尤其在股市行情不好時。美國私募股權投資退出方式中,股權轉讓比例達38%。而在我國上市交易渠道不暢通的情況下,股權轉讓更是佔有很大的比重,2008年,我國股權轉讓方式退出的項目有58個,占總體的75.32%,比2007年增長盡22個百分點。股權轉讓方式中佔有主要地位的是原股東回購,管理層收購和轉讓給第三方。如圖所示,這三種轉讓方式佔到了80%左右。原股東回購是指企業以一定的程序和價格,將私募股權基金所持有的股份購回進而實現退出投資的方式。管理層收購是指將股權轉讓給企業的管理層實現退出投資的方式,在西方,通常是採用杠桿式收購的方法,即收購的資金來源於銀行貸款,收購後利用目標企業的盈利和產生的現金流來支付貸款。轉讓給第三方中的第三方通常是新的投資者或者大公司。一般是從事早期階段的投資者在企業發展到一定階段後將所持有的股份出售給後續的投資者,或者是出售給大公司幫助大公司實現戰略擴張。第三,清算。當企業經營不善,問題無法解決時,就會進入清算程序,雖然清算是大家都不願意看到的結果,但當企業陷入困境無法改變時,如果進行清算後企業的資產比繼續經營價值更高,說明企業就沒有繼續經營的必要。
5、分配
在合夥制下,普通合夥人的收益最高,他們負責進行投資決策,因此每年要提取基金的1.5%~2.5%作為管理費,如果達到最低預期收益率,他們就可以提取全部利潤的20%~30%。這些報酬都是基金管理人投資的動力。

⑵ 有限合夥企業作為風險投資基金或投資人的受拖管理人通常收取多少管理費

一般是收1%的基金認購費,年化2%的管理費,年化0.2%的託管費。

⑶ 風險投資基金和私募股權投資是一回事嗎

不是一回事。風投也稱創業投資,主要指向初創企業提供資金支持並獲得該公司股份的一種融資方式,是私人對外股權投資的一種方式。風險投資一般採用風險投資基金的方式運作,在法律結構上是採取有限合夥的形式,風投公司作為普通合夥人管理該基金的投資運作,獲得相應報酬。私募股權投資是通過私募資金對非上市公司進行的權益性投資,在交易實施過程中,私募會附帶考慮將來的退出機制,即通過首次公開發行股票IPO、兼並及收購或管理層回購等方式退出獲利。私募股權的運作指私募機構對基金的成立和管理、項目選擇、投資合作和項目推出的整體運作過程,私募股權投資的不同運作模式直接影響了投資的匯報水平,屬於不能外泄的獨占秘密。

⑷ 有沒有誰知道風險投資基金的合夥人之間是如何分紅的

如果出資同樣多,那麼出力多的人應該是多得的.
他們事先應該協議的!
至於總裁與合夥人各人實際能得到多少,只有他們本人才能知了!

⑸ 風險投資界的GP和LP是什麼意思

一、GP:普通合夥人(General Partner):泛指股權投資基金的管理機構或自然人,英文簡稱為GP。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二、LP:有限合夥人(英文:Limited partner),即參與投資的企業或金融保險機構等機構投資人和個人投資人,或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依法轉為有限合夥人的,被依法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合夥人 。這些人只承擔有限責任。

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

三、主要權利

1、普通合夥人

1)經營控制權

普通合夥人對基金事務擁有充分的管理和控制權,有權代表合夥基金簽訂對外的法律文件,在有限合夥中處於核心地位。依照美國有限合夥法第405節的規定,合夥協議可以授予全部或指定的普通合夥人在指定的問題上,按人或其他方法,分別或全部地與任何類別的有限合夥人共同地行使投票表決權。

2)利潤分成權

協議通常約定,普通合夥人投入基金資本總額1%左右的資金,但享有基金投資收益的20%左右的分成。當然如前所述,分成基數通常是扣除本金和利息成本後的余額,有時甚至還要扣除基準收益,並且是按基金全部投資項目的組合計算收益。

3)年度管理費

普通合夥人通常可獲得其所管理的合夥基金總額1.5%~3%的管理費,此管理費主要用於普通合夥人為管理基金而支出的日常開銷,如房租、辦公費、通訊費等。

2、有限合夥人

1)有限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有限合夥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2)有限合夥人應當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按期足額繳納出資;未按期足額繳納的,應當承擔補繳義務,並對其他合夥人承擔違約責任。

3)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

4)有限合夥人可以同本有限合夥企業進行交易;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5)有限合夥人可以自營或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6)有限合夥人可以將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7)有限合夥人可以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夥人。

8)有限合夥人的自有財產不足清償其與合夥企業無關的債務的,該合夥人可以以其從有限合夥企業中分取的收益用於清償;債權人也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夥人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於清償。

9)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有限合夥人的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全體合夥人。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夥人有優先購買權。

拓展資料:

合夥人公司是指由兩個或兩個以上合夥人擁有公司並分享公司利潤的企業。合夥人為公司主人或股東。其主要特點是:合夥人享有企業經營所得並對經營虧損共同承擔責任;可以由所有合夥人共同參與經營,也可以由部分合夥人經營,其他合夥人僅出資並自負盈虧;合夥人的組成規模可大可小。

機制優點

合夥制因具有獨特的較為完善的激勵約束機制,曾被認為是投資銀行最理想的體制。 在投行中,合夥人制度的機制優點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所有者和經營者的物質利益得到了合理配置,有了制度保障。在有限合夥制投資銀行中,有限合夥人提供大約99%的資金,分享約80%的收益;而普通合夥人則享有管理費、利潤分配等經濟利益。管理費一般以普通合夥人所管理資產總額的一定比例收取,大約3%左右。而利潤分配中,普通合夥人以1%的資本最多可獲得20%的投資收益分配。

2、除了經濟利益提供的物質激勵外,有限合夥制對普通合夥人還有很強的精神激勵,即權力與地位激勵。

3、有限合夥制由於經營者同時也是企業所有者,並且承擔無限責任,因此在經營活動中能夠自我約束控制風險,並容易獲得客戶的信任;同時,由於出色的業務骨幹具有被吸收為新合夥人的機會,合夥制可以激勵員工進取和對公司保持忠誠,並推動企業進入良性發展的軌道。

4、有限合夥的制度安排也充分體現了激勵與約束對等的原則。

⑹ 為什麼風險投資基金多採用合夥制形式

《私募有限合夥基金法律制度研究:以物權分析為視角》以物權分析為視角,以有限合夥基金的籌集資本、管理資本、投資、資本退出、資本運營的法律調整為主線,以理論分析和闡述為內容,以具體的法律制度建議和配套制度措施的建議為要點,以意義和價值的闡發為結論,並在我國社會歷史文化大轉型的時代背景下展開比較全面而深入的論證。
金融街PE:PE公司更適合哪種組織形式?是合夥制還是公司制?這是自07年6月1日《合夥企業法》修訂以來,大多數從事或即將要從事PE行業的人士的困惑和猶豫之處。
避稅:在與《金融街PE資訊》的探討過程中,大多數PE公司表示"避稅"是考慮採用合夥制的主要原因。在美國,大多數的PE公司都採用合夥制,這樣可以避免雙重征稅的問題,否則,以公司制形,除了與合夥制企業一樣繳納15%的資本利得稅以外,還需交納35%的公司所得稅。
在中國,對於機構投資者來說,因為從其他企業分回的利潤已經繳納所得稅,按照現行《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無需再繳納所得稅,因此基本上不存在雙重征稅的問題;至於個人投資者,除了基金主體繳納所得稅,根據現行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個人從公司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還要按20%的稅率繳納所得稅,因此產生了所謂的雙重征稅。但如果是合夥制形式,基金主體雖然不交稅,但個人收益會按35%繳納個體工商經營所得(收入5萬以上)。
另外,在中國,國家為了扶持創投企業,對其實行低稅政策,稅率是按15%計算,如果投資的是中小高科技公司,那麼對外投資總額的70%還可以用來抵扣稅款。這樣算下來,合夥制的稅收誘惑並不算很大。但是創投公司的抵扣政策需要在項目投資兩年後才可執行。
利益主體:公司制的制度相對完善,設有董事會、監事會,這種形式簡單清晰,對出資人有一定保障,也易於被各類市場主體接受;有限合夥制沒有法人主體,沒有注冊資本,只是一個認繳資金。其中LP,也就是有限合夥人負責提供基金資本,以認繳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並不得執行企業日常事務,否則失去有限責任的保護;對於基金管理人(GP),主要以自身的投資技能入股,投入1%的資本金,獲得項目增值部分的20%收益,並每年收取2%左右的管理費。
合夥制很大程度上保障了管理人的利益,在公司日常運營中,擁有絕對決策權,每次項目投資前的入資(Capital Call),對出資方有嚴格的要求,經常會在法律文本上體現,假如LP不能在規定時間完成資金到位,之前所投的資金或項目股權將歸管理人GP所有。
運營效率:合夥制的設置有利於管理人對項目的有效獨立決策,在資本繳付的安排、增減資表決上手續簡單,保底分成條款引起的委託理財糾紛也可以解決。
總結:合夥制沒有法人主體,普通合夥人雖承擔公司無限連帶責任,但因為中國目前並沒有建立自然人的破產制度,合夥人的誠信問題無法保障,責任很難追溯。在基金初設的融資時期,合夥制形式造成的融資成本和難度也可能相應增大。另因為合夥制很大程度上是事前協議約束,在後期LP對GP的管理監督也較難實現。

⑺ 私募公司除了管理費,還有什麼收入

一個私募基金(Private Equity Fund)通常以一個合夥公司(partnership)的法人形式在開曼群島類的免稅天堂成立。有限合夥人(Limited Partners LP)是投資者,行業內出資額(commitment) 下限為1百萬米刀。一個基金通常有15-30個這樣的投資者。出資額從1m到300M不等。無限合夥人(General Partner GP)為基金管理人。這個管理人理論上有無限責任,但是它通常是一家有限責任公司。管理這家有限責任公司的,就是私募基金管理公司。
一般來說,私募基金里 100M-1B米刀的,算中型,用B算的,是大型,100M以下的,基本算是Venture Capital風險投資公司.
一加入合夥公司,LP就要交出出資額的10%。其餘剩下的90%,隨著管理人的投資決定才投入。這叫做draw down。跟對沖基金不同,私募基金的LP並沒有隨時退股的權利。他們的出資額雖然隨時會被draw down,但是他們並沒有要求gp隨時distribute的權利。這一點是私募基金可以做長線高風險投資的主要原因。
一個基金從開始招募LP到封頂開始投資,通常需要數月到1年多的時間。一個基金的首五年,通常稱作為投資期。後五年是為收獲期。合夥公司的公司章程里頭會規定這個基金的壽命,也就是啥時得結束。這個年期通常為10年-12年。
當一個基金投資公司並獲利以後,所得的利潤並不需要立刻上交投資人,而是存入一個叫carried interest的法人內。啥時派發紅利和派發股本的決定權,操縱在基金經理手裡。

粗淺地說,一個私募基金只要招募完畢,它的收入來源已經有了穩定性。2%管理費乘以以Billion算的出資額是很可觀的。而只要它有水準以上的回報,優秀的私募基金一般能有20-30%的回報,那基金經理的利潤就也可以用B來計算。黑石私募現有的管理資產是30billion左右,那起碼它明年的收入不會少於300M.

⑻ 有個問題:風險投資基金一般都是有限合夥制,普通合夥人需要承擔無限責任。可不可以將VC基金弄成契約型的

基管機構當然可以自己組建,可以是公司制和合夥制,各有利弊

⑼ 有限合夥制風險投資基金

有限合夥是一種較為古老的企業組織形態。其前身為11世紀晚期在義大利、英格蘭和歐洲其他地方被使用的一種新型商業經營方式 -康孟達。而康孟達從其產生開始便是為了適應高風險的投資需要。因為中世紀的海上貿易尤其是遠洋貿易是當時風險最大但同時也是利潤豐厚的貿易 ,有足夠資本的投資者希望進行投資來獲取高額利潤 , 但是他們又不願意承擔高風險帶來的無限責任 , 船主則往往苦
於缺乏足夠的資金來造船、購貨 , 於是船主企業家和投資者各取所需 , 訂立康孟達契約 , 由船方承擔無限責任以獲取資金 , 而投資者只承擔有限責任 , 並可以取得利潤。盛行於海上貿易的康孟達後來在陸上貿易中實行 , 發展成為了有限合夥。

有限合夥與現代意義風險投資的結合始於 20世紀 60年末的美國。當時美國股市急劇直下 , 使得以個人為主要籌資對象的美國研究與發展公司 ARD 、小型企業投資公司 SBIC 等風險投資公司處境艱難 , 在此環境下 , 以機構投資者為主的風險投資者和風險投資家尋找到了新的組織形式 -有限合夥。這種風險投資機構一般由風險投資家發起 , 出資 1%左右 , 成為普通合夥人 , 其餘 99%左右吸
收企業或保險機構等投資者出資 , 成為有限合夥人 , 承擔有限責任。普通合夥人的責任有三: 一是以其人才全面負責資金的使用、經營和管理; 二是從每年的經營收入中提取相當於資金總額的 2%左右的管理費; 三是項目成功而收益倍增時 , 普通合夥人可以從收益中分得 20%左右 , 而其他合夥人可以分得 80%左右。據統計 , 目前 , 在美國風險投資機構中採取有限合夥制的占 80%, 其餘則為企業或金融機構所屬的風險投資公司和政府支持的小型企業投資公司 SBIC 。受美國風險投資熱潮的影響 , 長期以來在法律上不承認有限合夥制的日本 , 從 1998年 11月開始也在立法上正式承認了風險投資機構的有限合夥形態 , 從而為有限合夥制風險投資機構的發展提供了法律基礎。

⑽ 合夥投資、私募基金、公募基金的三者區別

私募基金按照組織形式的不同分為公司型私募基金、契約型私募基金、組合式私募基金、有限合夥制的基金,因此,私募基金是包括合夥制基金的,下面著重講私募基金與公募基金區別

私人股權投資(又稱私募股權投資或私募基金),是一個很寬泛的概念,用來指稱對任何一種不能在股票市場自由交易的股權資產的投資。被動的機構投資者可能會投資私人股權投資基金,然後交由私人股權投資公司管理並投向目標公司。私人股權投資可以分為以下種類:杠桿收購、風險投資、成長資本、天使投資和夾層融資以及其他形式。私人股權投資基金一般會控制所投資公司的管理,而且經常會引進新的管理團隊以使公司價值提升。

公募基金,公募基金是受政府主管部門監管的,向不特定投資者公開發行受益憑證的證券投資基金,這些基金在法律的嚴格監管下,有著信息披露,利潤分配,運行限制等行業規范。

私募基金和公募基金除了一些基本的制度差別以外,在投資理念、機制、風險承擔上都有較大的差別。

首先,投資目標不一樣。公募基金投資目標是超越業績比較基準,以及追求同行業的排名。而私募基金的目標是追求絕對收益和超額收益。但同時,私募投資者所要承擔的風險也較高。

其次,兩者的業績激勵機制不一樣。公募基金公司的收益就是每日提取的基金管理費,與基金的盈利虧損無關。而私募的收益主要是收益分享,私募產品單位凈值是正的情況下才可以提取管理費,如果其管理的基金是虧損的,那麼他們就不會有任何的收益。一般私募基金按業績利潤提取的業績報酬是20%。

此外,公募基金在投資上有嚴格的流程和嚴格的政策上的限制措施,包括持股比例、投資比例的限制等。公募基金在投資時,因為牽扯到廣大投資者的利益,公募的操作受到了嚴格的監管。而私募基金的投資行為除了不能違反《證券法》操縱市場的法規以外,在投資方式、持股比例、倉位等方面都比較靈活。

私募和公募的最大區別是激勵機制、盈利模式、監管、規模等方面,具體的投資手法,尤其是選股標准在同一風格下都沒有什麼不同。

對於公募基金而言,其設立之初已明確了投資風格,比如有的專做小盤股,有的以大盤藍籌為主,有的遵循成長型投資策略,有的則挖掘價值型機會,品種很豐富,可以為不同風險承受能力的投資者提供相應的產品。

對於私募基金,大多數規模很小,目前國內很少有上10億元人民幣的私募基金,他們不是以追求規模掙管理費為商業模式,而是追求絕對的投資回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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