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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舊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比較

發布時間:2021-08-18 00:39:51

A. 社保基金會計制度為何要重新修訂

社會保險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黨中央、國務院著力推進的重點民生工程。黨的十九大報告指出,「全面實施全民參保計劃。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盡快實現養老保險全國統籌。完善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和大病保險制度。完善失業、工傷保險制度」。

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是社會保險管理制度體系的重要基礎性制度,是准確、完整記錄「民生賬本」的基本規則和依據。我國現行社會保險基金相關會計制度包括《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會計制度》(財會〔2008〕1號)、《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會計核算暫行辦法》(財會〔2011〕3號)和若干項補充規定。上述制度自實施以來,對於確保社會保險基金安全運行和規范有效使用、加強基金監督和管理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隨著近年來社會保險體系改革的快速推進,現行的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體系已不能適應社會保險基金會計核算的新要求,迫切需要加以補充、修訂和整合。

B. 新舊會計准則的差別在於哪

1、傾向於以原則為導向:

與舊會計准則相比,新會計准則更傾向於以原則為導向,並提供一些實施指引,企業的財務人員需進行更多的判斷。

例如,對於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交易,舊會計准則規定,是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為基礎確定換入資產的成本;而新會計准則會區分交換是否具有商業實質、公允價值是否能可靠計量來判斷是以公允價值還是以賬面價值為基礎計量。

2、公允價值計量:

公允價值指市場參與者在計量日發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一項資產所能收到或者轉移一項負債所需支付的價格。

舊會計准則下,計量原則一般採用歷史成本法。而新會計准則引入了更多公允價值計量要求,例如非同一控制下企業合並交易中,合並成本應當以購買方在購買日為取得被購買方的控制權而付出的資產、發生或承擔的負債等的公允價值確定。又如交易性金融資產按公允價值進行初始和後續計量。

3、與國際財務報告准則趨同:

與國際財務報告准則相比,舊會計准則與其差異較大。新會計准則充分借鑒了國際財務報告准則,實現了與國際財務報告准則的趨同。國際會計准則理事會於2005年認可了中國新會計准則與國際財務報告准則的趨同。

此後,國際會計准則理事會對國際財務報告准則進行了一系列的修改。根據財政部於2010年4月發布的《中國企業會計准則與國際財務報告准則持續趨同路線圖》所確定的方向,新會計准則將會在可預見的未來保持與國際財務報告准則的持續趨同。

4、披露:

舊會計准則與新會計准則在披露要求上也存在差異,新會計准則在借鑒國際財務報告准則的基礎上提出了更多的披露要求。

例如,要求披露金融工具的風險分析、敏感性分析等信息;採用公允價值計量的交易或事項需披露公允價值的確定方法等。這些披露要求對企業財務人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即他們需要「量身定製」披露內容以反映企業的實際情況。

(2)新舊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比較擴展閱讀

繼2006年2月15日,財政部發布了包括1項基本准則、38項具體准則和相關應用指南構成的新企業會計准則體系以來,6年後也就是在2012年,中國會計准則又發生了重大變化。

2012年財政部印發了《企業會計准則第X號-公允價值計量(徵求意見稿)》、《企業會計准則第30號-財務報表列報(徵求意見稿)》、《企業會計准則第9號-職工薪酬(修訂)(徵求意見稿)》等8項調整。

對企業而言,充分認識和有效把握中國新會計准則的最新變化與發展趨勢,對於財務報告信息質量的提高和企業決策都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作為中國最早推行新准則的機構,高頓再度發力,全國首發,推出《2013中國新會計准則最新調整》課程,幫助企業把握准則前沿,未雨綢繆,及時調整企業戰略,助力企業長足發展。

C. 請問,18年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改革的根本原因

錯誤。社會保險基金預算資金會計核算不適用《財政總預算會計制度》。
財政部2015年10月0日印發的《財政總預算會計制度》(財庫[2015]192號):
第三條 總會計是各級政府財政核算、反映、監督政府一般公共預算資金、政府性基金預算資金、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資金、社會保險基金預算資金以及財政專戶管理資金、專用基金和代管資金等資金活動的專業會計。
社會保險基金預算資金會計核算不適用本制度,由財政部另行規定。

D. 中美社會保險制度的異同

美國社會保險基金會計的特點

(一)以財政部作為管理主體。

雖然美國的養老、醫療保險基金收入由稅務部門徵收,由社會保障署負責支付,全國統籌管理,但整個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主體是財政部。基金收支全部經國庫流動,基金結余以購買政府債券為主。社會保險基金購買政府債券時,在政府和社會保險基金之間建立起一種債權和債務的關系,即政府對社會保險基金的負債增加,基金對政府一般預算的債權增加,政府一般賬戶和基金賬戶之間相互增減。這樣,在整個基金流動的過程中,各部門的責任明晰,相互監督,相互制約。

(二)採用信託基金專戶的管理方式。

美國財政部對社會保險信託基金的管理採用預算外基金專戶的模式。基金專戶是美國聯邦政府的一個專門用來核算社會保險信託基金的金融賬戶,與我國的財政專戶相似,專款專用。僱主和雇員繳納的社會保險稅是美國的社會保險基金的主要來源,其徵收過程與其他稅種一樣,都是由各地的稅務機關徵收,統一匯繳國庫。但是與其他稅種不同的是,兩者在進入國庫以後記入不同的賬戶。其他稅種記入政府一般賬戶,而社會保險基金單獨記入社會保險信託基金財政專戶。社會保險待遇由社會保障署負責支付,其支票需經財政部兌付。

(三)以基金為會計主體。

美國的社會保險基金會計主要以各自的基金作為會計主體,對其經濟活動進行獨立的確認、計量、記錄和報告,其會計科目、會計要素、會計平衡等式、會計信息的披露、會計核算程序等都是以基金作為會計主體設計的。因此,美國聯邦政府一般預算與社會保險基金是兩個相互獨立的會計主體,兩者分別單獨核算收入和支出,而兩者之間的資金往來事項需要在各自的基金會計主體中分別做出完整的記錄和報告。

在編制預算時,需要以各種社會保險信託基金為單獨的會計主體,由專門的信託基金管理委員會負責定期向國會報告以及向全體國民披露基金信息,既包括當年的基金收支結余情況,也包括基於保險精算的未來中長期基金預測報告,這種信息披露方式已被長期化和制度化。

(四)會計核算基礎是收付實現制。

與其他預算會計核算基礎相似,美國政府直接管理的社會保險基金也採用收付實現制。社會保險基金具有單一支柱、現收現付、經濟業務比較單一、明顯屬於公共性質等特點,與權責發生制相比,更適合採用收付實現制。另外,美國雖然對個人賬戶基金進行過改革,但政府管理的社會保險基金始終是現收現付,並且與個人賬戶基金相互分離,單獨核算,這種基金的單一性保證了美國社會保險基金會計的管理模式順利進行。

(五)各級政府責任明確。

政府直接管理的失業保險基金在政府預算內管理,養老和醫療保險基金採用信託基金專戶的形式在政府預算外單獨管理,而對於以市場管理為主、政府不直接管理的補充社會保險,政府通過制定相關財稅政策進行監管,這使得政府與市場的職能分開,責任明晰。美國的失業保險基金以地方政府為主,由聯邦政府和各州政府共同負責。如果某個州訂立了失業保險制度,則該州政府就可以保留各地上交的失業保險稅的九成作為州稅,記入由聯邦財政部管理的失業保險信託賬戶,剩餘的繳付給聯邦政府,作為聯邦及州政府失業保險制度的日常行政費用。

二、我國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存在的問題

通過對中美兩國的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進行比較,可以發現:納入美國政府財政專戶管理的是單一支柱的、現收現付的、政府責任的公共社會保險基金,而納入我國財政專戶管理的是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的混合基金。由於我國對這兩種性質不同的基金採用相同的會計管理模式,使得我國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在理論和實踐中存在一些問題。

(一)我國政府管理的社會保險基金範圍界限比較模糊。美國政府管理的社會保險基金範圍界限十分清晰,政府直接管理的基金是屬於公共所有的基本社會保險,而其他的補充社會保險以及個人所有的社會保險基金均不在政府直接管理的范圍之內。而我國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的范圍比較廣,界線比較模糊。其主要包括屬於政府責任的社會統籌基金,在政府預算外財政專戶管理的個人賬戶基金及在政府社保經辦機構管理的企業年金。而且在我國養老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由中央、省、市各級政府管理的范圍界限更是模糊不清。這些必然會造成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的混亂,各級部門權責不對稱,責任不明確,存在很多資金浪費、挪用、貪污的隱患。

(二)個人賬戶基金與社會統籌基金混合管理,有違科學原理。將個人賬戶基金納入財政專戶由政府統一管理,共用一套會計管理模式,缺乏理論依據和實踐認可。而且在實踐管理中,容易造成管理上的混亂,使基金管理的責任主體缺失,基金流轉過程混亂、難以統一,缺少對個人賬戶基金的保護,難以實現其增值的願望,而且影響基金的監管,埋下安全隱患。

(三)缺乏對個人賬戶基金的管理。

現行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明顯地以社會統籌基金為基礎設計的,不僅沒有將個人賬戶基金單獨設為會計主體,而且沒有將個人賬戶基金設置為一級會計科目,也沒有在會計報表、統計信息中對個人賬戶基金進行單獨披露和報告,明顯缺乏對個人權益的保障。而且,基金利息及其他一些分別歸屬於社會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基金的收入,沒有分別核算,也沒有設置相應的賬戶,難以使個人賬戶的會計核算準確到位。

(四)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披露不足。

個人賬戶和社會統籌兩種基金的混管,嚴重影響了我國社會保險基金會計信息的披露。我國除了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在網上公布了年度報表資料外,至今還沒有專門的社會保險基金披露制度。在實際工作中,常常會出現勞動和財政關於社會保險基金的數據不一致,造成政府宏觀決策和管理的困難。另外,允許各統籌層次獨立出台會計制度,基金管理主體的混亂,使基金的監管嚴重不足。

E. 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的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

第一條 為規范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經辦社會保險基金的財務行為,加強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維護保險對象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關於社會保險的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經辦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以下簡稱「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以下簡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等社會保險基金。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社會保險基金(以下簡稱「基金」)是指為了保障保險對象的社會保險待遇,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由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分別按繳費基數的一定比例繳納以及通過其他合法方式籌集的專項資金。
第四條 基金財務管理的任務是: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依法籌集和使用基金;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努力做好基金的計劃、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並如實反映基金收支狀況;嚴格遵守財經紀律,加強監督和檢查,確保基金的安全。
第五條 為保證基金的按時、足額收繳和支付,稅務機關和經辦機構根據工作需要有權按規定要求繳費單位如實提供用工情況、工資表、財務報表等與社會保險有關的原始資料和數據。
第六條 基金納入單獨的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以下簡稱「財政專戶」),實現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地區、部門、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擠占、挪用,也不得用於平衡財政預算。
第七條 基金根據國家要求實行統一管理,按險種分別建帳,分帳核算,專款專用,自求平衡,不得相互擠占和調劑。 第八條 基金預算是指經辦機構根據社會保險制度的實施計劃和任務編制的、經規定程序審批的年度基金財務收支計劃。
第九條 基金預算的編制。年度終了前,經辦機構應按照財政部門規定的表式、時間和編制要求,根據本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和下年度基金收支預測,編制下年度基金預算草案。
第十條 基金預算的審批。經辦機構編制的年度基金預算草案,由勞動保障部門審核匯總並報財政部門審核,經同級政府批准後,由財政部門及時向勞動保障部門批復執行,並報上級財政和勞動保障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基金預算的執行。經辦機構要嚴格按批準的預算執行,並認真分析基金的收支情況,定期向同級財政和勞動保障部門報告預算執行情況。
第十二條 基金預算的調整。遇特殊情況需要調整預算時,經辦機構要編制預算調整方案,由勞動保障部門報財政部門審核,經同級政府批准後,由財政部門及時向勞動保障部門批復執行,並報上級財政和勞動保障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基金按國家規定按時、足額地籌集。任何地區、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和減免。
第十四條 基金收入包括:社會保險費收入、利息收入、財政補貼收入、轉移收入、上級補助收入、下級上解收入、其他收入。
社會保險費收入是指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按繳費基數的一定比例分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等收入。
利息收入是指用社會保險基金購買國家債券或存入銀行所取得的利息收入。
財政補貼收入是指同級財政給予基金的補貼收入。
轉移收入是指保險對象跨統籌地區流動而劃入的基金收入。
上級補助收入是指下級經辦機構接收上級經辦機構撥付的補助收入。
下級上解收入是指上級經辦機構接收下級經辦機構上解的基金收入。
其他收入是指滯納金及其他經財政部門核準的收入。
上述基金收入項目按規定分別形成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和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等。
第十五條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入按規定分別計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和醫療保險個人帳戶基金。
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收入包括按規定應計入統籌帳戶的繳費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收入、統籌帳戶基金利息收入、財政補貼收入、上級補助收入、下級上解收入、其他收入。
醫療保險個人帳戶基金收入包括按規定應計入個人帳戶的繳費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收入、繳費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收入、個人帳戶利息收入、轉移收入等。
第十六條 實行經辦機構徵收社會保險費的地區,經辦機構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在同級財政和勞動保障部門共同認定的國有商業銀行設立社會保險基金收入戶(以下簡稱「收入戶」)。
收入戶的主要用途是:暫存由經辦機構徵收的社會保險費收入;暫存下級經辦機構上解或上級經辦機構下撥的基金收入;暫存該帳戶的利息收入以及其他收入等。收入戶除向財政專戶劃轉基金外,不得發生其他支付業務。收入戶月末無余額。
實行稅務機關徵收社會保險費的地區,不設收入戶。
第十七條 稅務機關或經辦機構要定期或定額將徵集的基金繳存財政專戶。具體時間或額度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定。繳存時,須填制銀行制發的進帳單或劃款憑證(一式多聯),並填寫收入項目和具體金額。各有關部門或機構憑該憑證記帳。未按規定執行的,財政部門委託各開戶銀行於月末將全部基金收入劃入財政專戶。 第十八條 基金要根據社會保險的統籌范圍,按照國家規定的項目和標准支出,任何地區、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增加支出項目和提高開支標准。
第十九條 基金支出包括:社會保險待遇支出、轉移支出、補助下級支出、上解上級支出、其他支出。
社會保險待遇支出是指按規定支付給社會保險對象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支出、失業保險待遇支出和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支出等。
轉移支出是指社會保險對象跨統籌地區流動而轉出的基金支出。
補助下級支出是指上級經辦機構撥付給下級經辦機構的補助支出。
上解上級支出是指下級經辦機構上解上級經辦機構的支出。
其他支出是指經財政部門核准開支的其他非社會保險待遇性質的支出。
上述基金支出項目按規定分別構成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出、失業保險基金支出和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出等。
第二十條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補助下級支出、上解上級支出和其他支出在統籌帳戶中列支,轉移支出在個人帳戶中列支。
第二十一條 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支出包括:基本養老金、醫療補助金、喪葬撫恤補助費。
(一)基本養老金包括基礎性養老金,個人帳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和支付給《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以下簡稱「《決定》」)實施前已經離休、退休和退職人員的離休金、退休金、退職金、補貼。
基礎性養老金是指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或地(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支付給《決定》實施後按照統一的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計發待遇的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
個人帳戶養老金是指按繳費個人的個人帳戶儲存額除以120支付給按照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計發待遇的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以及一次性支付給個人的個人帳戶儲存額。
過渡性養老金是指按規定支付給按照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計發待遇且在《決定》實施前參加工作、實施後退休的人員除基礎性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以外的基本養老金。
離休金、退休金、退職金、補貼是指按規定支付給《決定》實施前已經離休、退休和退職人員的生活費用和各種生活補貼、物價補貼等。(二)醫療補助金是指按規定支付給未實行醫療保險地區已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開支范圍的離休、退休、退職人員的醫療費用。
(三) 喪葬撫恤補助費是指用於已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開支范圍的離休、退休、職退人員死亡喪葬補助費用及其供養直系親屬的撫恤和生活補助費用。
第二十二條 失業保險待遇支出項目包括失業保險金、醫療補助金、喪葬撫恤補助費、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補貼、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補助和其他費用。
失業保險金是指支付給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費用。
醫療補助金是指按規定支付給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醫療費用。
喪葬撫恤補助費是指按規定支付給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失業人員的喪葬補助費用及由供養的配偶、直系親屬的撫恤金。
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補貼是指按規定支付給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接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補貼。
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補助是指從失業保險基金中調劑用於進入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的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的支出。
其他費用包括農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補助金及國家規定的其他費用。農民合同制工人生活補助金,是一次性支付給合同期滿不再續訂或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農民合同制工人的生活補助費。
第二十三條 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支出項目按規定分別形成社會統籌醫療保險待遇支出和個人帳戶醫療保險待遇支出。
(一)社會統籌醫療保險待遇支出是指按規定在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出范圍以內,並在起付標准以上、最高支出限額以下由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的醫療費支出。
(二)個人帳戶醫療保險待遇支出是指按國家規定由醫療保險個人帳戶基金開支的醫療費支出。
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和醫療保險個人帳戶基金要劃分各自的支付范圍,不得相互擠占。
第二十四條 經辦機構在同級財政和勞動保障部門共同認定的國有商業銀行設立社會保險基金支出戶(以下簡稱「支出戶」)。
支出戶的主要用途是:接收財政專戶撥入的基金;暫存社會保險支付費用及該帳戶的利息收入;支付基金支出款項;劃撥該帳戶資金利息收入到財政專戶;上解上級經辦機構基金或下撥下級經辦機構基金。支出戶除接收財政專戶撥付的基金及該帳戶的利息收入外,不得發生其他收入業務。
第二十五條 經辦機構要根據財政部門核定的基金年度預算及月度收支計劃,按月填寫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用款申請書,並註明支出項目,加蓋本單位用款專用章,在規定的時間內報送同級財政部門。對不符合規定的憑證和用款手續的,財政部門有權責成經辦機構予以糾正。財政部門對用款申請審核無誤後,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將基金從財政專戶撥入支出戶。具體時間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定。 第二十六條 基金結余是指基金收支相抵後的期末余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結余包括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結余和醫療保險個人帳戶基金結余。
第二十七條 基金結余除根據財政和勞動保障部門商定的、最高不超過國家規定預留的支付費用外,全部用於購買國家發行的特種定向債券和其他種類的國家債券。任何地區、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動用基金結余進行其他任何形式的直接或間接投資
第二十八條 基金當年入不敷出時,按下列順序解決:
(一)動用歷年滾存結余中的存款;
(二)存款不足以保證支付需求的,可轉讓或提前變現用基金購買的國家債券,具體辦法由財政部另行制定;
(三)轉讓或兌付國家債券仍不能保證支付需求時,建立了基金調劑金的地區,由上級經辦機構調劑;
(四)調劑後仍存在不足的,由同級財政部門給予適當支持;
(五)在財政給予支持的同時,根據需要按國務院有關規定報批後調整繳費比例。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在申請調整繳費比例之前也可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並報政府批准後,在國家規定的范圍內,調整繳費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劃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與醫療保險個人帳戶基金之間的比例。 第二十九條 本制度所指的財政專戶是財政部門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設立的社會保險基金專用計息帳戶,在同級財政和勞動保障部門共同認定的國有商業銀行開設。
財政專戶、收入戶和支出戶在同一國有商業銀行只能各開設一個帳戶。
第三十條 財政專戶的主要用途是:接收稅務機關或經辦機構轉入的社會保險費收入;接收稅務機關或收入戶暫存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接收基金購買國家債券兌付的本息收入、該帳戶資金形成的利息收入以及支出戶轉入的利息收入等;接收財政補貼收入;接收上級財政專戶劃撥或下級財政專戶上解的基金;根據經辦機構的用款計劃,向支出戶撥付基金;購買國家債券;向上級或下級財政專戶劃撥基金。
第三十一條 財政專戶發生的利息收入直接計入財政專戶,支出戶的利息收入從支出戶定期轉入財政專戶。
財政部門憑銀行出具的原始憑證記帳,同時,財政部門要出具財政專戶繳撥憑證,並附加蓋專用印章的原始憑證復印件,交經辦機構記帳和備查。
第三十二條 財政補貼收入由國庫直接劃入財政專戶。
財政部門憑國庫出具的撥款單記帳,同時,財政部門要出具財政專戶繳撥憑證,並附加蓋專用印章的原始憑證復印件,交經辦機構記帳和備查。
第三十三條 根據國務院批准或經財政部、勞動保障部決定從原行業統籌單位上繳中央財政專戶結余中的補助地方基金,由中央財政專戶直接撥付到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專戶。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在收入款項時,要填制財政專戶繳撥憑證,交經辦機構記帳和備查。
第三十四條 經辦機構設立收入戶的地區,在發生基金下撥業務時,根據經辦機構的繳撥計劃,財政部門應將基金從財政專戶撥入同級經辦機構的支出戶,經下級經辦機構收入戶進入下級財政專戶;在發生基金上繳業務時,財政部門應根據經辦機構的繳撥計劃,將基金從財政專戶劃入同級經辦機構支出戶,經上級經辦機構收入戶進入上級財政專戶。
不設收入戶的地區,在發生基金的上下級繳撥業務時,財政部門應根據經辦機構的繳撥計劃,將基金從上級財政專戶直接撥入下級財政專戶或從下級財政專戶直接上解入上級財政專戶。財政部門和經辦機構憑財政專戶繳撥憑證記帳。
第三十五條 失業保險基金按規定調劑用於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的資金,由勞動保障部門提出用款計劃,財政部門審核後,及時填制財政專戶繳撥憑證,從同級財政專戶內的失業保險基金財戶直接劃入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資金帳戶。財政部門和經辦機構憑財政專戶繳撥憑證記帳。
第三十六條 財政部門應根據勞動保障部門提出的意見,在雙方共同協商的基礎上,及時將基金按規定用於購買國家債券或轉存定期存款。
財政部門憑銀行出具的原始憑證記帳,同時,財政部門要出具財政專戶繳撥憑證,並附加蓋專用印章的原始憑證復印件,交經辦機構記帳和備查。
經財政部、勞動保障部共同研究確定的特種定向債券計劃,要保證完成。 第三十七條 資產包括基金運行過程中形成的現金、銀行存款(含收入戶存款、財政專戶存款、支出戶存款)、債券投資、暫付款項等。
經辦機構和稅務機關應認真做好現金的保管、押運、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現金的內部控制制度。現金的收付和管理,要嚴格遵守國務院發布的《現金管理暫行條例》。
經辦機構應及時辦理基金存儲手續,按月和開戶銀行對帳,同時,要做到經辦機構、稅務機關、財政部門定期相互對帳,保證帳帳、帳款相符。
用基金購買的國家債券應視同貨幣資金,由財政部門商勞動保障部門委託開戶銀行代為妥善保管,確保帳實相符。
暫付款項應定期清理,及時收回。
第三十八條 負債是指基金運行過程中形成的各種借入款項和暫收款項等。借入款項和暫收款項應定期清理,及時償付。因債權人等特殊原因確定無法償付的,經財政部門批准後並入基金的其他收入。 第三十九條 年度終了後,經辦機構應根據財政部門規定的表式、時間和要求編制年度基金財務報告。財務報告包括資產負債表、收支表、有關附表以及財務情況說明書。
財務情況說明書主要說明和分析基金的財務收支及管理情況,對本期或下期財務狀況發生重大影響的事項,以及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經辦機構可以根據業務工作需要增加基金當年結余率、社會保險費實際收繳率等有關財務分析指標。
編制年度基金財務報告必須做到數字真實、計算準確、手續完備、內容完整、報送及時。
第四十條 經辦機構編制的年度基金財務報告應在規定期限內經勞動保障部門審核並匯總,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後,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後的年度基金財務報告為基金決算。
第四十一條 財政部門應逐級上報審核匯總的本級決算和下一級決算。經辦機構的年度基金財務報告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應予以糾正。
第四十二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將本級決算和下一級財政部門報送的決算審核匯總後報財政部,由財政部審核匯總後報國務院。 第四十三條 經辦機構要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向社會公告基金收支和結余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十四條 勞動保障、財政和審計部門等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對收入戶、支出戶和財政專戶內的基金收支和結余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並向政府和基金監督組織報告。
第四十五條 繳費單位未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稅務機關或勞動保障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所欠款額的2‰的滯納金。
第四十六條 下列行為屬於違紀或違法行為:
(一)截留、擠占、挪用、貪污基金;
(二)擅自增提、減免社會保險費;
(三)不按時、按規定標准支付社會保險待遇的有關款項;
(四)未按時將基金收入存入財政專戶;
(五)未按時、足額將財政專戶基金撥付到支出戶;
(六)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第四十七條 有第四十六條 所列行為的,應區別情況限期糾正,並作帳務處理。
(一)即時追回基金;
(二)即時退還多退、補足減免的基金;
(三)即時足額補發或追回社會保險待遇的有關款項;
(四)即時繳存財政專戶;
(五)即時足額將財政專戶基金撥付到支出戶;
(六)國家法律、法規及財政部規定的其他處理辦法。
第四十八條 對有第四十六條 所列違紀或違法行為的單位以及主管人員的直接責任者的處罰,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國務院關於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執行。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單位和主管人員以及直接責任者處以的罰款應及時上繳國庫。 第四十九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經政府批准建立的工傷保險基金和生育保險基金,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五十條 基金專用票據由省級財政部門統一印製。
第五十一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會同勞動保障部門根據本制度並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報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備案。
第五十二條 本制度由財政部商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解釋和修訂。
第五十三條 本制度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凡與本制度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制度為准

F. 新舊社會保險法對比

六、推進自主創新,提升服務水平
健全以保險企業為主體、以市場需求為導向、引進與自主創新相結合的保險創新機制。發展航空航天、生物醫葯等高科技保險,為自主創新提供風險保障。穩步發展住房、汽車等消費信貸保證保險,促進消費增長。積極推進建築工程、項目融資等領域的保險業務。支持發展出口信用保險,促進對外貿易和投資。努力開發滿足不同層次、不同職業、不同地區人民群眾需求的各類財產、人身保險產品,優化產品結構,拓寬服務領域。
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提高保險產品科技含量,發展網上保險等新的服務方式,全面提升服務水平。提高保險精算水平,科學釐定保險費率。大力推進條款通俗化和服務標准化。加強保險營銷員教育培訓,提升營銷服務水平。發揮保險中介機構在承保理賠、風險管理和產品開發方面的積極作用,提供更加專業和便捷的保險服務。加快發展再保險,促進再保險市場和直接保險市場協調發展。統籌保險業區域發展,提高少數民族地區和欠發達地區保險服務水平。
鼓勵發展商業養老保險、健康保險、責任保險等專業保險公司。支持具備條件的保險公司通過重組、並購等方式,發展成為具有國際競爭力的保險控股(集團)公司。穩步推進保險公司綜合經營試點,探索保險業與銀行業、證券業更廣領域和更深層次的合作,提供多元化和綜合性的金融保險服務。
七、提高保險資金運用水平,支持國民經濟建設
深化保險資金運用體制改革,推進保險資金專業化、規范化、市場化運作,提高保險資金運用水平。建立有效的風險控制和預警機制,實行全面風險管理,確保資產安全。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要樹立長期投資理念,按照安全性、流動性和收益性相統一的要求,切實管好保險資產。允許符合條件的保險資產管理公司逐步擴大資產管理范圍。探索保險資金獨立託管機制。
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鼓勵保險資金直接或間接投資資本市場,逐步提高投資比例,穩步擴大保險資金投資資產證券化產品的規模和品種,開展保險資金投資不動產和創業投資企業試點。支持保險資金參股商業銀行。支持保險資金境外投資。根據國民經濟發展的需求,不斷拓寬保險資金運用的渠道和范圍,充分發揮保險資金長期性和穩定性的優勢,為國民經濟建設提供資金支持。
八、深化體制改革、提高開放水平,增強可持續發展能力
進一步完善保險公司治理結構,規范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營管理者的權責,形成權力機構、決策機構、監督機構和經營管理者之間的制衡機制。加強內控制度建設和風險管理,強化法人機構管控責任,完善和落實保險經營責任追究制。轉換經營機制,建立科學的考評體系,探索規范的股權、期權等激勵機制。實施人才興業戰略,深化人才體制改革,優化人才結構,建立一支高素質人才隊伍。
統籌國內發展與對外開放,充分利用兩個市場、兩種資源,增強保險業在全面對外開放條件下的競爭能力和發展能力。認真履行加入世貿組織承諾,促進中外資保險公司優勢互補、合作共贏、共同發展。支持具備條件的境內保險公司在境外設立營業機構,為「走出去」戰略提供保險服務。廣泛開展國際保險交流,積極參與制定國際保險規則。強化與境外特別是周邊國家和地區保險監管機構的合作,加強跨境保險業務監管。
九、加強和改善監管,防範化解風險
堅持把防範風險作為保險業健康發展的生命線,不斷完善以償付能力、公司治理結構和市場行為監管為支柱的現代保險監管制度。加強償付能力監管,建立動態償付能力監管指標體系,健全精算制度,統一財務統計口徑和績效評估標准。參照國際慣例,研究制定符合保險業特點的財務會計制度,保證財務數據真實、及時、透明,提高償付能力監管的科學性和約束力。深入推進保險公司治理結構監管,規范關聯交易,加強信息披露,提高透明度。強化市場行為監管,改進現場、非現場檢查,嚴厲查處保險經營中的違法違規行為,提高市場行為監管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按照高標准、規范化的要求,嚴格保險市場准入,建立市場化退出機制。實施分類監管,扶優限劣。健全保險業資本補充機制。完善保險保障基金制度,逐步實現市場化、專業化運作。建立和完善保險監管信息系統,提高監管效率。
規范行業自保、互助合作保險等保險組織形式,整頓規范行業或企業自辦保險行為,並統一納入保險監管。研究並逐步實施對保險控股(集團)公司並表監管。健全保險業與其他金融行業之間的監管協調機制,防範金融風險跨行業傳遞,維護國家經濟金融安全。
加快保險信用體系建設,培育保險誠信文化。加強從業人員誠信教育,強化失信懲戒機制,切實解決誤導和理賠難等問題。加強保險行業自律組織建設。建立保險糾紛快速處理機制,切實保護被保險人合法權益。
十、進一步完善法規政策,營造良好發展環境
加快保險業改革發展,既要堅持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又要加強政府宏觀調控和政策引導,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根據不同險種的性質,按照區別對待的原則,探索對涉及國計民生的政策性保險業務給予適當的稅收優惠,鼓勵人民群眾和企業積極參加保險。立足我國國情,結合稅制改革,完善促進保險業發展的稅收政策。不斷完善保險營銷員從業和權益保障的政策措施。建立國家財政支持的巨災風險保險體系。修改完善保險法,加快推進農業保險法律法規建設,研究推動商業養老、健康保險和責任保險以及保險資產管理等方面的立法工作,健全保險法規規章體系。將保險教育納入中小學課程,發揮新聞媒體的正面宣傳和引導作用,普及保險知識,提高全民風險和保險意識。
各地區、各部門要充分認識加快保險業改革發展的重要意義,加強溝通協調和配合,努力做到學保險、懂保險、用保險,提高運用保險機制促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的能力和水平。要將保險業納入地方或行業的發展規劃統籌考慮,認真落實各項法規政策,為保險業改革發展創造良好環境。要堅持依法行政,切實維護保險企業的經營自主權及其他合法權益。保監會要不斷提高引領保險業發展和防範風險的能力和水平,認真履行職責,加強分類指導,推動政策落實。通過全社會的共同努力,實現保險業又快又好發展,促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

G. 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修訂的原因歸納起來有以下幾個方面

財政部於2017年11月28日頒布2018年1月1日起執行新《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將1999年頒布實施近二十年的舊制度廢止。新制度將原來分散的各種基金制度進行整合,統一了社會保險基金會計核算框架,對有關新業務會計核算的規定進行了補充完善。但新制度在社會保險基金會計核算的主體、社保基金的運營、社保基金信息披露等方面仍有不足,本文從加強社會保險基金會計體制建設,完善社會保險基金運營管理等方面提出意見建議。

H. 新舊企業會計准則的區別到底有那些

(五) 明確規定固定資產使用壽命、預計凈殘值和折舊方法的改變均屬於會計估計變更。 (六) 將發生的固定資產後續支出計入固定資產成本的,應當終止確認被替換部分的賬面價值。 六、 《企業會計准則第5號——生物資產》 (一)明確了生產特產的分類。生物資產分為消耗性生物資產、生產性生物資產和公益性生物資產。國際會計准則第41號對生物資產並沒有明確的分類要求。 (二) 規定企業應採用成本模式計量生物資產。但有確鑿證據表明生物資產的公允價值能夠持續可靠取得的,應當對生物資產採用公允價值進行計量。而國際會計准則第41號要求全面採用公允價值計量生物資產。 (三) 要求生產性生物資產計提減值准備,而且計提的減值准備不得轉回,但公益性生物資產不得計提減值准備。 七、《企業會計准則第6號——無形資產》 (一)無形資產的定義發生了變化。新准則規定無形資產是指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沒有實物形態的可辨認非貨幣性資產,把可辨認作為無形資產的基本特徵,從而將商譽排除在無形資產准則之外;取消了無形資產必須是「長期資產」的限制,與國際會計准則的無形資產定義相同。 (二)允許外購無形資產借款費用的資本化。購買無形資產的價款超過正常信用條件延期支付,實質上具有融資性質的,無形資產的成本以購買價款的現值為基礎確定。實際支付的價款與購買價款的現值之間的差額,除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17號——借款費用》應予資本化的以外,應當在信用期間內計入當期損益。 (三)改革研究開發費用的會計處理。新准則規定對企業在研究開發過程中發生的費用進行區別對待:研究過程中發生的費用應予以費用化;研究達到一定的階段而進入開發程序後發生的費用,如果符合相關條件,允許資本化。我國關於研究、開發費用的會計處理與國際會計准則一致,但美國會計准則規定所有研究開發支出均資本化,但這一規定並沒有完全貫徹到所有準則中去。 (四) 根據無形資產使用壽命是否能夠確定分別采有不同的攤銷方法。使用壽命確定的無形資產,在其使用壽命內進行攤銷;使用壽命不確定的無形資產,不進行攤銷。 (五) 取消了「企業為首次發行股票而接受投資者投入的無形資產,應以該無形資產在投資方的賬面價值作為入賬價值」的規定。 八、《企業會計准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 1. 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取得的資產,分別採用賬面價值和公允價值計量。交易具有商業實質且換入資產或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的,以公允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成本,公允價值與換出資產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否則,應當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成本,不確認損益。 2. 交易是否具有商業實質是判斷非貨幣資產交換公允性的基本標准。判斷一項非貨幣交易是否具有商業實質,主要考慮兩項因素:一是換入資產與換出資產在產生現金流量時間、金額、風險方面是否發生變化,以及換入資產與換出資產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是否不同,以及其差額與換入資產和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相比是否重大;二是交易的雙方是否具有管理關系——存在關聯方關系的情況下,非貨幣交易一般不具有商業實質。這一規定與國際會計准則基本一致,與美國最近修訂的第154號准則完全相同。 3. 改變了非貨幣交易損益的處理方式。對於具有商業實質的非性資產貨幣交易,按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來計量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同時確認資產處置損益和非貨幣交易損益;對於不具有商業實質的非貨幣交易,按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來計量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交易的雙方均不確認損益。 九、《企業會計准則第8號——資產減值》 (一)單列准則規定資產減值的會計處理。准則主要對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使用成本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的減值會計處理進行了規范。 (二)引入的資產組及資產組組合。資產組是指企業可以認定的最小資產組合,其產生的現金流入應當基本上獨立於其他資產或者資產組產生的現金流入,這一規定與定義與國際會計准則一致。資產組組合,是指由若干個資產組組成的最小資產組組合,包括資產組或者資產組組合,以及按合理方法分攤的總部資產部分。資產組在國際會計准則中稱作現金產出單元,而對資產組組合則沒有單獨定義。

I. 應付職工薪酬新會計准則與舊准則相比 變化了哪些內容

2014年1月27日,財政部發布了修訂版《企業會計准則9號——職工薪酬》(財會[2014]8號),並規定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執行企業會計准則的企業范圍內施行,鼓勵在境外上市的企業提前執行,2006年2月25日發布的《企業會計准則第9號——職工薪酬》同時廢止。

新舊准則最大的不同在於新准則首次提出了離職後福利的概念。離職後福利分為設定提存計劃和設定受益計劃兩種類型。

(1)設定提存計劃,是指向獨立的基金繳存固定費用後,企業不再承擔進一步支付義務的離職後福利計劃。根據新准則,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屬於設定提存計劃,需在「應付職工薪酬——離職後福利」中核算,而原准則下是在「應付職工薪酬——社會保險費」中核算。

(2)設定受益計劃,是指除設定提存計劃以外的離職後福利計劃,如企業為職工提供的社會統籌外補充退休金。舊准則沒有對此項業務做明確的處理規定,而在新准則中規范了處理方法。設定受益計劃的實施比較麻煩,可能需要精算師確定每期應為職工繳費的金額,會計人員的主要任務是根據精算師精算的結果計算確定企業每期的年金費用水平,並進行相關的確認和列報。這一變動可能會對很多國有或國有控股企業的財務報表產生重大影響。

另外,新准則相比於舊准則的主要變動之處還有:

(1)對職工和職工薪酬的定義做了更全面的闡述;

(2)將帶薪缺勤、利潤分享計劃、辭退福利等定義和處理方法由指南和講解移入准則正文;

(3)提出其他長期職工福利的概念和核算方法。長期職工福利是指除短期薪酬、離職後福利、辭退福利之外所有的職工薪酬,包括長期帶薪缺勤、長期殘疾福利、長期利潤分享計劃等。符合提存條件的,適用設定提存計劃的准則規定,否則按設定受益計劃的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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