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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財合同管理流程是怎樣對待

發布時間:2021-03-17 22:44:29

A. 公司理財的步驟有哪些,公司理財的流程是怎樣的

公司理財也可以選擇很多種,銀行也有專門對企業的理財產品。其他有信託、P2P,都是公司理財的一個選擇。當然公司理財一般找專業的理財師去規劃會更好,這樣能把自己公司的資金發揮到最大用處。

B. 如何做好合同管理工作

目前由於合同管理本身涉及程序多、企業類型龐大等原因,在實際執行中會面臨以下問題:信息不順暢、整理效率低、流程執行慢、管理工作大、法律風險高、事後查詢難。

OA系統針對企業合同管理的困境直擊要害,構建了以合同管理為主線的「全生命周期的合同管理體系」,合同信息完整記錄,讓審批有據可循。

合同管理功能展示:

1、合同管理——流程管理便捷規范

(1)合同起草:將合同流程電子化,建單後直接生成合同台賬,借閱審批時間。

通過OA辦公系統業務建模引擎實現「合同全生命周期管理」:高效管理,避免繁瑣手工操作,讓審批便捷、規范;減少壞賬,避免因為信息不暢通導致的壞賬和虧損;技術支持,靈活定義報表,協助管理人員輕松應對。

C. 私募基金合規流程是怎樣的

私募基金合規流程是:
一、了解投資者信息
由投資者填寫並提供基本信息表,並提供相關信息證明文件。
二、對投資者分類
投資者分為普通投資者與專業投資者。
專業投資者(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即可):
(一)經有關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金融機構,包括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信託公司、財務公司等;經行業協會備案或者登記的證券公司子公司、期貨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上述機構面向投資者發行的理財產品,包括但不限於證券公司資產管理產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產品、期貨公司資產管理產品、銀行理財產品、保險產品、信託產品、經行業協會備案的私募基金。
(三)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RQFII)。
(四)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1.最近1 年末凈資產不低於2000 萬元;
2.最近1 年末金融資產不低於1000 萬元;
3.具有2 年以上證券、基金、期貨、黃金、外匯等投資經歷。
(五)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自然人:
1、金融資產不低於500 萬元,或者最近3 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50 萬元;
2、具有2 年以上證券、基金、期貨、黃金、外匯等投資經歷,或者具有2 年以上金融產品設計、投資、風險管理及相關工作經歷,或者屬於本條第(一)項規定的專業投資者的高級管理人員、獲得職業資格認證的從事金融相關業務的注冊會計師和律師。
前款所稱金融資產,是指銀行存款、股票、債券、基金份額、資產管理計劃、銀行理財產品、信託計劃、保險產品、期貨及其他衍生產品等
專業投資者之外的投資者為普通投資者,並且,普通投資者和專業投資者在一定條件下可以轉化
專業投資者向普通投資者轉化:
符合上文專業投資者條件第(四)、(五)項規定的,可以書面告知經營機構選擇成為普通投資者,經營機構應當對其履行相應的適當性義務。
普通投資者向專業投資者轉化: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普通投資者可以申請轉化成為專業投資者,但私募管理人有權自主決定是否同意其轉化:
(一)最近1 年末凈資產不低於1000 萬元,最近1 年末金融資產不低於500 萬元,且具有1 年以上證券、基金、期貨、黃金、外匯等投資經歷的除專業投資者外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二)金融資產不低於300 萬元或者最近3 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30 萬元,且具有1 年以上證券、基金、期貨、黃金、外匯等投資經歷或者1 年以上金融產品設計、投資、風險管理及相關工作經歷的自然人投資者。
普通投資者以書面形式向經營機構提出申請並確認自主承擔可能產生的風險和後果,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私募管理人應當通過追加了解信息、投資知識測試或者模擬交易等方式對投資者進行謹慎評估,確認其符合前條要求,說明對不同類別投資者履行適當性義務的差別,警示可能承擔的投資風險,告知申請的審查結果及其理由。
根據7月1日實行的《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相關規定,私募管理人應當建立投資者評估資料庫並及時更新,充分使用已了解信息和已有評估結果,避免重復採集,提高評估效率。
同時,根據不同的標准,對專業投資者、普通投資者進行細化分類和管理。
三、填寫風險測評問卷
對普通投資者進行風險問卷調查,對投資者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進行評估。
■ 評估結果有效期最長不得超過3年。
■ 超過3年,再次向投資者推介私募基金時,需要重新進行投資者風險評估。
■ 同一私募基金產品的投資者持有期間超過3年的,無需再次進行投資者風險評估。
■ 投資者應當以書面形式承諾其符合合格投資者標准。
■ 通過互聯網向投資者推介私募基金之前,應當設置在線特定對象確定程序,投資者應承諾其符合合格投資者標准。
四、投資者適當性匹配
對投資者進行風險評估之後,募集機構應當向投資者出具風險測評等級告知書。
同時,募集機構應當根據風險特徵和程度對銷售的產品或者提供的服務劃分風險等級,提出明確的適當性匹配意見,將適當的產品或者服務銷售或者提供給適合的投資者。
五、基金推介
■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不得向合格投資者之外的單位和個人募集資金,不得通過報刊、電台、電視、互聯網等公眾傳播媒體或者講座、報告會、分析會和布告、傳單、手機簡訊、微信、博客和電子郵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
■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不得向投資者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或者承諾最低收益
六、簽署風險揭示書
適當性匹配一致後,募集機構需要向投資者進行風險揭示,並與投資者簽署風險揭示書。
■ 特別注意:如果投資者主動要求購買風險等級高於其風險承受能力的產品或者接受相關服務的,募集機構應當進行特別的書面風險警示;投資者仍堅持購買的,可以向其銷售相關產品或者提供相關服務。
七、合格投資者確認
在完成私募基金風險揭示後,募集機構應當要求投資者提供必要的資產證明文件或收入證明,證明其屬於合格投資者。
合格投資者認定標准:
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於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於100萬元且符合下列相關標準的單位和個人:
(一)凈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的單位;
(二)金融資產不低於300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50萬元的個人。
前款所稱金融資產包括銀行存款、股票、債券、基金份額、資產管理計劃、銀行理財產品、信託計劃、保險產品、期貨權益等。
下列投資者視為合格投資者:
(一)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
(二)依法設立並在基金業協會備案的投資計劃;
(三)投資於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
(四)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投資者。
以合夥企業、契約等非法人形式,通過匯集多數投資者的資金直接或者間接投資於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銷售機構應當穿透核查最終投資者是否為合格投資者,並合並計算投資者人數。但是,符合本條第(一)、(二)、(四)項規定的投資者投資私募基金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終投資者是否為合格投資者和合並計算投資者人數。
■ 合格投資者累計不得超過200人。
■ 如果投資者轉讓基金份額的,受讓人應當為合格投資者;基金份額受讓後投資者人數累計不得超過200人。
八、投資冷靜期
完成合格投資者確認程序後,簽署私募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應當約定給投資者設置不少於24小時的投資冷靜期,募集機構在投資冷靜期內不得主動聯系投資者。
■ 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投資冷靜期自基金合同簽署完畢且投資者交納認購基金的款項後起算;
■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等其他私募基金合同關於投資冷靜期的約定可以參照前款對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相關要求,也可以自行約定。
九、回訪確認
■ 募集機構應當在投資冷靜期滿後,指令本機構從事基金銷售推介業務以外的人員以錄音電話、電郵、信函等適當方式進行投資回訪。
■ 回訪過程不得出現誘導性陳述。
■ 募集機構在投資冷靜期內進行的回訪確認無效。
■ 投資者在募集機構回訪確認成功前有權解除基金合同。募集機構應當按合同約定及時退還投資者的全部認購款項。
■ 未經回訪確認成功,投資者交納的認購基金款項不得由募集賬戶劃轉到基金財產賬戶或託管資金賬戶,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投資運作投資者交納的認購基金款項。
十、未盡事宜
資料歸檔
對匹配方案、告知警示資料、錄音錄像資料、自查報告等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20 年。
雙錄留痕
1、現場方式,執行普通投資者申請成為專業投資者,要錄音或者錄像;
2、現場方式,向普通投資者銷售高風險產品或者服務,要錄音或者錄像;
3、現場方式,調整投資者分類、基金產品或者服務分級以及適當性匹配意見,要錄音或者錄像;
4、現場方式,向普通投資者銷售基金產品或者服務前對其進行風險提示的環節,要錄音或者錄像;
註:非現場方式,要完善信息管理平台留痕功能,記錄投資者確認信息。

D. 如何做好合同管理及投資控制

合同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當事人為實現一定的經濟利益而達成一致的協議。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契約經濟,合同是商品經濟的產物,是商品交換的法律表現形式。現代企業的經濟往來,主要是通過合同形式進行的,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為實現一定的經濟目的,明確相互權利義務關系而簽訂的合同,企業通過合同所確立的民事關系,是一種受法律保護的民事法律關系,所以通過簽訂合同建立民事法律關系的行為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是企業經營活動過程不可避免的行為,因此,合同管理對企業的成敗非常重要,是防範企業法律風險的基礎性工作。合同糾紛是企業在經營過程存在法律風險的重要表現,法律風險是指企業所承擔的發生潛在經濟損失或其它損害的風險,防止出現合同糾紛,防範企業法律風險,就要建立科學的合同管理制度。
一、企業的合同管理機構
合同應由企業的專門機構來執行,即由企業法律顧問部門管理。既然企業通過合同所確立的民事關系,是一種受法律保護的民事法律關系,訂立合同的行為就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由此可見,由於合同本身的特徵,決定了合同不同於企業內部的生產人事、財務等管理工作,已超越了企業自身的界限,使之成為一種受法律規范和調整的社會關系,涉及大量的法律專業問題,所以合同應由企業法律顧問部門管理,企業法律顧問具備專業的法律知識。一方面,企業法律顧問注意學習法律,同時關注市場法律環境的變化,研究法律適用對本企業產生的影響,在學習中培養並不斷增強法律意識。另一方面,熟悉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認真總結企業經營管理實踐中正確適用法律手段的經驗和不依法辦事造成損失的教訓,學習其他企業依法經營管理好的做法,具有適用法律思考問題、處理問題的能力。設立專門的法律機構來管理合同是企業合同管理的基本條件。
二、企業的合同管理模式
企業的經營規模和企業的組織機構不同,企業選擇合同的管理模式也不盡相同,但大中型以上的企業,合同管理的模式應採取企業法律顧問部門統一管理和各業務部門、各單位分口管理的模式,因為其部門分工不同,業務不同。法律顧問部門作為企業合同的統一管理部門,對企業合同的簽訂和履行負有監督、檢查和指導的職責。具體操作上,對合同實行分級、劃塊管理,各業務部門(主要有供應、銷售、研發、投資等)和所屬各單位(主要有分公司、駐外機構等)作為合同二級管理單位,由他們負責本部門、本單位的合同簽訂和履行,向企業法律顧問部門備案,並定期匯報有關合同的執行情況,法律顧問部門隨時檢查和監督。這樣,企業和所屬各部門、各單位對合同的管理做到機構、人員、制度三落實,形成完善的合同管理體系。同時,應加強對合同管理人員的培訓教育。合同管理人員的業務素質的高低,直接影響著合同管理的質量。通過學習培訓,使合同管理人員掌握合同法律知識和簽約技巧,建立合同管理人員持證上崗和年檢考核制度,這不但增強了合同管理人員的責任感,也提高了合同法律意識。
三、合同管理制度的內容
要使合同管理規范化、科學化、法律化,首先要從完善制度入手,建立規章制度,制定切實可行的合同管理制度,使管理工作有章可循。合同管理制度的主要內容應包括:合同的歸口管理制度,合同資信調查、簽訂、審批、會簽、審查、登記、保存,法人授權委託辦法,合同檔案管理,合同專用章管理,合同履行情況登記,合同糾紛處理機制,合同定期統計與考核檢查辦法,合同管理人員培訓制度,合同管理獎懲與績效考核等。企業通過建立一整套規范、科學的合同管理制度,同時,落實各項制度,做到管理層次清楚、職責明確、程序規范,從而使合同的簽訂、履行、考核、糾紛處理都處於有效的控制狀態。
四、合同管理的具體方法
合同關系自始至終是一種法律關系,所以企業的合同管理也應當是自始至終的全過程的、全方位的管理。根據合同的訂立、履行、結束的時間順序來分,合同管理分為:合同事前防範、事中控制、事後應對三個階段,並且是以合同事前防範、事中控制為主,事後應對處理為輔的合同管理方式。(一)合同管理的事前防範
做好企業合同管理的事前防範工作,首先,應當從調查客戶的資信情況開始,即了解客戶的商業信用、經營情況、資本結構和償債能力等,對客戶的資信進行調查是事前預防的一項重要工作,調查客戶的資信狀況主要是通過查閱其財務資料、參觀其經營場所和訪談其管理人員,核實和驗證各種信息的真實性和准確性。同時,通過對客戶以外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間接了解客戶信息,如: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查客戶的注冊登記和年檢情況,了解客戶的企業性質、股東構成、經營范圍和經營期限等;向稅務管理部門了解客戶的納稅情況;向房地產管理部門調查作為客戶經營場所的房地產的權屬狀況;向行業協會、消費者組織、與客戶有經濟交往的其它企業等調查客戶的行業地位和商業信譽;等等。另外客戶的資信狀況不是一成不變的,而是隨著時間的推移而不斷變化,也不能將客戶以往的資信狀況視為當前的資信狀況並以此作為決策的依據,要及時更新資料,或重新調查後才能對客戶當前的資信狀況做出准確(下轉第63頁)(上接第57頁)的評價。將客戶的各種資料,認真地歸檔保存,建立客戶檔案管理。其次,對合同文本的審查,在對當事人資信調查後進行合同談判,然後起草合同文本,都由企業設立法律顧問辦事機構或通過聘請律師擔任企業的法律顧問參與,建立合同簽訂前的審核制度,因為律師和企業聘請的法律顧問擁有豐富的法律知識和法律專業業務能力,在合同簽訂之前由他們對合同進行審核,企業法律顧問從了解客戶的商業信用、經營情況、資本結構和償債能力等基礎上,對合同條款、法律風險等方面提出法律意見和建議,決定選擇適用何種方式,預防合同糾紛的發生,有效維護企業合法權益。
(二)合同管理的事中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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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sp;合同管理的事中控制就是對合同履行過程監督和管理,合同簽約的目的主要是保障合同的及時有效履行,防止違約行為的發生,所以;企業法律顧問對合同的履行進行監督是十分必要的。通過監督可以知道企業各類合同的履行情況,及時發現影響履行的原因,以便隨時向各部門反饋,排除阻礙,防止違約的發生。合同管理的事中控制是既要保證自己嚴格按合同約定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也促使對方嚴格按合同履行義務。這一階段的工作主要就是做好合同履行記錄,跟蹤合同履行過程,把好合同的結算關。如,在合同履行過程還會出現合同變更的情況,對此,應對合同變更的協商過程和協商結果進行評估和記錄,在協商不成或沒有就變更結果達成一致意見時,應繼續按原合同履行,以免出現違約的情況。因此,事中的管理工作非常關鍵,為了保護合同得以切實履行,需要法律顧問部門同財務部門、供應、銷售等相關部門密切配合,實施有效的管理,才能得以實現。當合同履行過程出現異常,可能導致合同無法繼續履行或出現履行與合同的約定不符時,業務部門應當及時把情況反饋到法律顧問部門,法律顧問部門根據情況進行分析處理或提出法律建議等,如,要求對方提供合同擔保或行使抗辯權等。
(三)合同管理的事後應對處理
合同關系是一種法律關系,違約行為是一種違法行為,要承擔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或強制履行等法律後果。合同事後補救主要是合同履行出現問題,也就是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出現違約行為後的應對措施,一旦發生違約情形,法律顧問要區別情況,及時採用協商,仲裁或訴訟等方式,如要求對方繼續履行或承擔違約金以及解除合同,以及採取合同保全、訴訟保全等措施。事後應對處理是在事前防範和事中控制沒有奏效的情況下,為減少企業的經濟損失,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不得已的措施之一,但也是合同管理的最後保障。
合同管理是企業法律顧問事務中的一項重要工作,它不再是簡單的要約、承諾、簽約等內容;而是一種全過程、全方位、科學的管理,總之,事前採取周密的防範,事中採取有效的管理,事後進行妥善的補救是做好合同管理,避免產生損失,實現企業效益的指導原則,在當前信用體系有待健全、法院民事執行力度疲弱的社會環境之下,企業更應加強自我保護意識,充分運用現有的法律規則來管理合同,企業若能對合同實施有效管理,將為企業管理水平和經濟效益的提高產生巨大的推動力。

參考文獻
[1]王利明,崔建遠.合同法[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2.
[2]江偉.民事訴訟法專論[C].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5.

E. 委託理財合同

大致看了一下 應該沒有什麼問題了~ 以下是關於委託理財的糾紛點分析~ 希望對你有幫助~

一、合同參與主體有哪些

委託理財,實質上是一種投資委託管理或資產委託管理的行為。有人提出將委託理財合同定義為客戶將其資金交付給管理人並由後者將該資金投資於證券、期貨等交易市場或者以其他金融形式進行管理,所獲利益由雙方按照約定進行分配或者由管理人收取管理費的合同。這里強調金融性質顯然是從委託投資的對象及管理方式而言,而非指委託投資的主體,並排除了非金融性的經貿、實業投資及其委託管理。

委託理財合同的當事人(主體)包括委託人(即客戶)、受託人(即管理人)和第三人(即監管人)共三類。有人提出,客戶的范圍包括各類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組織,而管理人的范圍也比較廣泛,包括商業銀行、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信託投資公司、保險公司、資產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投資咨詢(顧問)公司、企業財務公司、理財工作室、經紀人等金融、非金融機構法人或者自然人。結合現實,有幾個問題很值得探討。

(1)工商局批准設立的投資公司或投資管理公司是否為合法的受託資產管理合同當事主體。雖然該類公司沒有金融性質的名稱,但如果其從事金融投資性質的委託理財活動(俗稱私募基金),就不能簡單地因為其無金融監管機構頒發的金融專營許可證而從法律認定其所簽的受託資產管理合同是無效的。事實上,隨著資本市場的發展,此類合同不僅量大,而且還會不斷增加,故無論從承認現實還是面向發展也都應將這類主體納入其中。投資公司主要以自有資金直接對外進行金融證券與實業的投資,其最低注冊資本3000萬元,投資管理公司主要從事投資管理或投資委託管理,最低注冊資本100萬元,但其對外直接投資的不能超過凈資產的50%6。投資公司或投資管理公司有經工商行政機關核準的經營范圍,在設立時均無須前置審批條件,其投資或投資委託管理只是一種商業行為,委託人與受託人之間是資金與信息、能力和服務的合作,分成方式是雙方基於《合同法》產生的自願有償的意思表示及利益、風險的認定,具有合法性和正當性。隨著境內居民合法財產數量的增加和工商登記中民營企業經營范圍的多樣化,這類投資行為應進一步得到鼓勵。

(2)作為受託人的機構和個人,都應當具有有關政府部門(不只是金融監管機構)頒發的獲得投資委託管理的資質,如同海外的立法規定與慣例,未經登記核准,任何機構和個人都不得擅自從事投資委託管理業務,對於任何非法設立的投資委託管理機構應依法制裁。

(3)目前理財工作室的管理人性質具有多樣性。有的是券商的分支機構或券商工作人員開設的,這時,管理人應是券商;有的是投資咨詢(顧問)公司或個人租房開設的,管理人則應是有關機構或個人;若聯合設立或借名設立或名義管理人與實際控制人不一致時,問題就比較復雜。有人提出,在委託理財真正管理人不明時,應由各方當事人共同舉證證明真正的管理人。在此,我認為,舉證責任主要應當由名義管理人承擔。

有人提出,委託理財法律關系中存在第三方(監管人)時,客戶將管理人和監管人一並起訴的,法院將管理人和監管人列為共同被告;客戶以管理人為被告而未將監管人列為第三人起訴的,或以監管人為被告而未將管理人列為第三人的,法院應追加監管人或管理人為第三人。

二、合同法律關系如何認定

在國際資本市場中,委託理財業務是資產管理業務的重要形式之一,是委託人資本增值和受託人獲得高額回報的有機統一和有效組合。我國委託理財業務發端於1993年,當時主要服務對象是個人,至1996-1997年間,機構投資者特別是上市公司開始大量介入,到1999-2001年上半年走向高潮。其間,《證券法》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出台,使之成為券商的一項重要資產管理業務,其他機構亦參與其中。其後行情的持續低迷使委託理財業務也走入谷底,許多簽訂保底條款的受託人遭受重創後紛紛撤銷保底條款,加上運作上的不規范,產生大量委託理財合同糾紛。

因此,有人提出將委託理財合同糾紛案件的審理原則確定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金融市場秩序。

委託理財合同當事人一方以對方違約、違規或違法致使其遭受損失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並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條件的,法院將以委託理財合同糾紛案由受理。在這里,可以看到:(1)委託理財合同糾紛既存在合同糾紛也存在侵權糾紛,甚至可能出現兩種責任競合,對此,原告可以行使選擇權。(2)根據客戶因委託理財合同向管理人交付的資金的所有權是否轉移(即是否在委託人賬戶名下操作),其法律關系有所不同,對此,司法解釋應當細化。我認為,無論有否保底條款,不轉移資金所有權的,客戶和管理人之間是一種委託代理法律關系,而轉移資金的所有權,客戶和管理人之間構成了事實上的信託法律關系,故在審理委託理財合同糾紛案件時,應區分兩種法律關系。

三、保底條款效力如何區別對待

有人提出,法院不得輕易認定合同無效,管理人具有金融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從事委託理財業務或者信託業務資格的,法院應當認定合同有效。在此,我認為,不應當將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批准合法設立的投資公司或投資管理公司排除在外。

有人提出,委託理財合同只有在下列情況之一時,法院可以認定合同無效: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假借委託理財合同名義從事內幕交易、操縱市場、高息攬存、洗錢等金融違法、違規、犯罪行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同被認定無效,並不影響委託理財過程中進行的相關證券、期貨等系統交易行為的效力。

有人提出,客戶與管理人在委託理財合同中約定管理人無論盈虧均按雙方約定的保底比率保證客戶的收益,超出保底收益的盈利則全部歸管理人所有或由雙方按事先約定的比例分紅的,法院應認定該保底條款無效。而管理人、監管人或其他第三人為保底條款提供擔保的,法院應認定該擔保無效。而客戶與管理人在委託理財合同中約定委託理財的盈利由雙方按事先約定的比例分紅的條款,法院則應認定為有效。

我認為,上述針對委託理財合同中保底條款效力的認定,在委託代理法律關系的條件下顯然是正確的。但是,如果在信託法律關系條件下,則值得研究。如果構成信託法律關系,受託人也具有金融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從事信託業務資格的,且由於資金的所有權發生轉移,故無論有否保底條款,都應認定有效並按委託理財合同的約定辦理;反之,受託人沒有信託業務資質,卻導致委託人資金的所有權發生轉移的,該合同應當認定無效,受託人為委託人資金的所有權轉移的後果恢復原狀並承擔責任。

四、民事責任過錯承擔及損失如何認定

有人提出,管理人應當對其進行資產管理過程中是否存在過錯、其過錯與受託資金損失之間的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監管人應當對其是否違反監管承諾、其違約過錯與受託資金損失之間的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有人提出:(1)有效合同履行中發生受託資金損失的,按合同約定處理,若無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應當按照合同當事人各自的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都無過錯的,客戶自行承擔其資產損失。(2)因合同無效造成受託資金損失的,應當根據各方當事人是否存在過錯、過錯的性質和程度、過錯與損失之間的因果關系來確定民事責任的承擔。(3)對保底條款提供的擔保被認定無效的,擔保人的責任按最高人民法院有關《擔保法》的司法解釋處理。(4)監管人違反承諾造成受託資金損失的,監管人應根據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5)管理人、監管人挪用受託資金或存在欺詐行為造成客戶利益損失的,管理人、監管人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或連帶賠償責任。

為准確認定各方當事人的過錯,有人提出專門羅列客戶、管理人和監管人過錯的數條判定標准。

對此判定標准,我覺得值得商榷。由於客觀實際千變萬化,法條難以概括所有現象,確定具體的判定標准還不如抽象出判定原則。我認為,考慮民事責任的承擔和過錯判定標准時,首先應當考慮主體地位是否是管理人和監管人、是否具有專業的投資委託管理資質、是否轉移了客戶資金的所有權、合同是否有效、合同有否保底條款等,這些都是適當加重過錯責任承擔的考慮因素。

有人提出,客戶受託資金的損失范圍應當以實際損失為限。其中,合同有效時,實際損失以委託資金差額損失為准;合同被認定無效時,實際損失范圍包括委託資金差額損失、委託資金損失部分的交易手續費、傭金,稅金以及利息(自委託交付日,按照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計算)。所謂委託資金差額損失,是客戶實際交付的委託資金數額與管理人最後一次理財行為發生後委託資金余額之差。另外,合同被認定無效時,委託理財期間客戶獲取的收益可以沖抵管理人或監管人的賠償額。

(本報投資者維權志願團成員,上海市聞達律師事務所宋一欣律師)

F. 如何加強財務部門在企業合同管理中的職能

【摘 要】 本文在強調企業財務部門對經濟合同實施監管的重要性與必要性基礎上,從合同管理實務出發,探討了財務如何實施環節控制,並結合其他控制體系共同完成對經濟合同的監管,進而得出「財務控制是企業內部管理的一個重要環節,強調財務控制的同時,還必須做好其他配套控制體系的建設」的結論。

【關鍵詞】 經濟合同; 管理; 財務監管; 銷售合同

市場經濟是契約經濟。企業在經營活動中與客戶簽訂各種經濟合同,不斷行使合同權利與履行合同義務,進而實現企業的經濟目標,這是企業運行的主線。對經濟合同,應建立良好的財務監管控制規范,不但對企業財務部門准確核算經濟業務、出具真實准確的財務報表具有重要意義,更是財務管理實務工作的重要內容,具體實現財務對經濟事項的事前、事中、事後管理。因此,企業的財務部門應尋求各種渠道,主動參與經濟合同的管理,維護財務在企業經濟運行過程中的知情權,發揮財務管理在企業管理中的核心作用。

目前在企業管理實務中,許多企業財務部門對經濟合同的簽定、執行與結算過程監管缺失,財務人員在事後被動地接受業務部門傳來的結算單據,依據自己對結算單據的理解進行核算,甚至沒有真實經濟合同的備案資料,這種經濟信息傳遞過程中的不準確、不及時,導致財務人員對經濟業務性質不了解、對經濟合同的執行情況不掌握,使財務數據失真,財務核算嚴重滯後,使出具的財務報表與真實的經濟業務脫節。這樣的財務數據既不能給企業經營管理者提供有用的決策支持,也不能為投資者提供有價值的投資信息,這是對現行新會計准則的嚴重背離,也是企業財務工作者的失職。

要改變這種現狀,既需要財務人員不斷提高自身業務素質,努力改變財務工作環境,更取決於企業管理者改變經營管理理念,充分認識到財務控制是企業內部控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在企業經濟運作流程的關鍵環節設置財務控制,決策過程中應更多地進行財務數據的分析。在企業管理中以財務管理為核心。當前我國正在實施的新企業會計准則,要實現的一個目標,就是在財務領域實現國際趨同。實現新准則,首先需要改變的是財務人員與企業管理者對財務管理的作用的認識,否則新企業會計准則的實施只能照貓畫虎。財政部於2007年印發了《企業內部控制規范(徵求意見稿)》,這份被業內人士稱為中國版「COSO(內部控制框架)與《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合體」的內控規范,在具體准則中對合同控制規范作了較全面的闡述。

筆者認為,財務部門如何在企業經濟合同的管理過程中發揮其監管的職能作用應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一、財務對經濟合同管理過程中的環節控制

(一)經濟合同的簽定

經濟合同的簽定過程,應建立授權與審批制度。業務部門與客戶簽定各項合同必須經公司授權、同時經相應層級審批。未經授權及未經審批,無權簽定合同。

企業應確定不相容崗位的分工。不相容崗位包括:一是合同的談判與審批;二是合同的審批與執行。合同審批過程應有財務部門的參與,財務部門關注的重點事項包括:

1.標的是否符合企業經批準的經營范圍,符合企業的經濟利益。

2.雙方企業是否具有履行經濟合同的能力,如企業資信的可靠性,籌集充裕資金的能力,取得的擔保是否切實、可靠等。

3.所涉財務數據是否嚴密准確,包括數量、價款、金額等標示准確;計算方式正確;財務等有關附件齊備;符合企業價格政策、采購政策等有關規定。

4.是否符合相關財稅法律法規的規定,如資金來源合法;資金使用合法;結算方式合法等。

經審核同意簽定的合同,應當由合同管理部門進行編號並加蓋單位印章或合同專用章。印章管理部門不得對未經審批的合同用印。

(二)已簽定合同的備案

合同簽定後,承辦部門應當及時將合同副本送合同管理部門及財務部門備案。發生變更或達成解除協議的,應重新審批並及時報合同管理部門及財務部門備案。合同正本由承辦部門負責履行、保管,合同履行完畢應按有關要求及時歸檔。

(三)合同的履行

財務部門對送存備案的經濟合同應嚴密關注其實際履行情況,針對不同合同建立不同的收益成本核算體系,制定有效的費用管理控制辦法。按不同項目建立明細分類賬,做到核算清晰、准確。

財會部門根據合同條款審核執行結算業務。凡未按合同條款履約的,或驗收未通過的業務,財會部門有權拒絕付款。

在會計期末應根據合同的不同性質、區分是否履行完畢的合同及時確認收入,同時依據權責發生制原則及配比制原則歸集費用,結轉成本。

(四)建立合同管理及保密制度

送存備案的經濟合同,作為重要的財務檔案應指定專人保管,同時提高財務人員職業道德修養水平,嚴禁以任何形式泄露合同在訂立和履行過程中涉及的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

二、對經濟合同的監管必須與企業其他管理體系相結合

對經濟合同的管理不是一個簡單獨立事項,同時必須有其他相關內部管理政策的支持才能達到預期效果。企業管理本身就是一個相互關聯的系統工程,單純強調某一方面往往使管理失衡,進而影響全盤。在討論財務對經濟合同的管理過程中,如果合同簽定部門、執行部門、合同審批人員,對合同的管理控制沒有調整到位,那麼財務的監管就如同空中樓閣,失去了管理的基礎和存在的理由。

三、企業財務部門對銷售合同的監管

下面以企業簽定的銷售合同為例探討財務及其它部門如何共同履行其對合同的監管職能。

要實現財務對銷售合同的監管職能,首先企業應制定銷售定價政策,建立售價控制制度。同時企業還應建立應收賬款管理體制,制定客戶信用管理政策。

(一)制定銷售定價政策,加強對產品價格的控制

企業應以產品成本核算為基礎,根據市場需求與競爭情況,結合企業產品營銷策略等因素制定銷售定價政策,包括產品價目表(應包括浮動范圍、執行期間等信息),折扣政策、收款政策等。銷售定價政策作為企業核心決策方案應經企業高層審批,經審批確定的政策文件送業務部門與財務部門備案,企業應依據市場變化定期對現行定價進行評估、修正與重新審批,價格政策一經確定後就要求業務部門嚴格執行。

(二)建立客戶信用管理政策

對於任何存在賒銷的企業來說,客戶信用評估和授信既是信用管理工作的開始,也是信用管理者運用專業能力最多、投入精力最大的工作,是企業客戶信用風險管理的關鍵環節。企業應定期組織(或至少每年)相關部門對客戶資信情況進行評估,就不同的客戶明確信用額度、回款期限、折扣標准、失信情況應採取的應對措施等做出規范。評估過程應有財務部門的參與。對評估確定的賒銷客戶的名稱、批准賒銷額度等信息應送業務部門及財務備案。

與客戶簽定賒銷合同時,賒銷額度應控制在批準的額度范圍內。

(三)對簽定銷售合同的授權與審批

銷售合同應區分現金銷售合同與賒銷合同,執行不同的授權審批程序。簽定不同金額的銷售合同須由公司不同級別的經授權人員談判確認,並經公司不同級別的領導審批。

對現銷合同財務部門需要審核的重點事項包括合同標的是否符合本企業經濟利益,是否有足夠的資金支持,合同定價是否符合本企業價格政策等,不需要對客戶信用情況進行評估。合同執行過程中應堅持款到發貨。

對賒銷客戶及賒銷訂單,財務部門除審核現銷合同需審核的項目外,還需依據已備案的客戶信用評估資料及連續的應收賬款管理情況確定賒銷額度是否合理,對不符合公司賒銷信用條件的客戶,不得簽定賒銷合同。賒銷合同應明確註明收款方式、收款期限及未能按期收到貨款的違約責任。貨物發出後及時記錄應收賬款。

(四)已簽定銷售合同的備案

已簽定的銷售合同副本送合同管理部門及財務部門備案。合同正本由業務部門保管並具體執行,合同執行完畢應通知合同管理部門及財務部門,並及時歸檔。

(五)應收賬款的管理

賒銷行為發生後,業務部門應按賒銷合同收款期限及時向客戶催收貨款,催收記錄(包括往來函電)要妥善保存。財務部門對逾期應收款項及時向業務部門進行通報。

對於可能成為壞賬的應收賬款,應當按規定計提壞賬准備。對確定發生的各項壞賬,應當查明原因,明確責任,並在履行審批程序後做出會計處理。已核銷的壞賬應當進行備查登記,做到賬銷案存。已核銷的壞賬又收回時應當及時入賬,防止形成賬外款。

(六)銷售發貨及開具銷售發票

銷售部門應當按照經批準的銷售合同向庫房下達銷售發貨單,通知庫房發貨,同時編制發票通知單連同出庫單一同送達財務部門,銷售發貨單及發票通知單上應註明合同編號,財會部門在開具銷售發票前對客戶收款情況、信用情況及實際出庫記錄進行審查無誤後,向客戶開具銷售發票。

四、結論

目前,在國內的很多企業管理實務中,財務部門的合同監管作用受到多方面的抑制和約束。財務核算水平較低、財務管理缺失,嚴重製約著企業規范化管理。應以提高企業中經濟合同的財務監管職能作為一個切入點,完善與其關聯的其他配套管理體系,以提升整個企業的內部管理水平,進而保證財務部門出具真實准確的財務報告,使經營者與投資者對財務報告數據的有用性有所期待,得以滿足。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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