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財產險公司加強服務舉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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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規范網貸平台的業務創新,2016年8月24日,銀監會會同工信部、公安部、國家互聯網辦公室聯合發布了《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以期維護金融市場穩定,實現網貸行業為小微企業和個人融資的功能。
一、《辦法》對規范網貸行業的重要意義
近年來,網貸行業業務創新快速多元,平台一方面通過承諾本息擔保以吸收資金,另一方面通過建立資金池,將借款期限和金額進行拆分,再嵌套入各種交易結構,在市場上催生出了十多種運營模式,從「空標模式」到「雙spv期限錯配模式」,交易結構及代理鏈條越來越復雜。這些平台的資本實力及經營管理能力有限,無法獲得相關金融機構之名,但通過立法漏洞卻在行金融機構之實,因此風險不斷積聚。據《2016年全國P2P網貸行業半年報》統計,2016年上半年累計停業及問題平台數量為515家,其中出現「跑路」或「提現困難」的共有268家。本次《辦法》針對這些亂象,明確了平台的角色定位與業務邊界,對保護消費者權益,降低互聯網金融風險具有重大意義。
二、《辦法》的重要內容及其解讀
1.角色定位
《辦法》第二條確立了P2P網貸是個體和個體通過互聯網平台實現的直接借貸,屬於民間借貸范疇,機構從事的業務僅限於為借款雙方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資信評估、信息交互、借貸撮合等服務。因此網貸機構的本質是信息中介,不是信用中介,網貸平台不承擔借貸違約風險,客戶需自擔風險。
2.備案管理+經營許可
《辦法》第五條規定我國對於網貸機構的准入採用備案+許可制度,大部分平台實現備案登記並非難事,但就目前我國電信業務經營(ICP)許可證的發放現狀而言,獲取ICP許可證並非易事。據數據顯示,目前全國范圍內正常運營的2000多家網貸平台中,僅有5.73%的平台獲得了ICP經營許可證,且據筆者了解,目前工信部並不對僅有APP的平台發放ICP許可證,這無形中提高了行業的准入門檻,勢必會加速行業的洗牌。
3.業務范圍限制
考慮到網貸業務尚處於起步階段,《辦法》對網貸平台的業務管理採用了底線監管思維,制定「負面清單」以界定業務邊界,主要包含十三條禁令,如禁止平台為自身融資集資、向出借人提供擔保、開展類資產證券化業務等形式的債權轉讓。這將對市場上的P2P運營模式產生沖擊。例如在「空標模式」下,平台通過關聯企業發空標以積聚資金建立資金池,再以資金池中的資金用於償還以保證流動性。這與第十條第一款的規定相抵觸。再如在「居間人模式下」,居間人向借款人發放借款後通過平台以類資產證券化等形式實現債權轉讓,這也違反了第十條第八款的規定。這些禁止性規定與辦法第二條的原則性規定相呼應,是將平台限制為信息中介的具體舉措。
4.出借人和借款人的權益保護
《辦法》第四章以及其他各章從事前預防、事中管理、事後處置三方面對出借人和借款人的權益保護作出了規定,涉及出借人的投資決策、風險揭示和評估、客戶信息保護、客戶資金保護以及糾紛解決等各方面。如第二十五條規定,未經借款人授權網路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代出借人行使決策。這主要用於規制在「平台匹配」模式下平台根據借款期限、利率等因素自動匹配形成債權債務關系,而無須出借人同意的現象。《辦法》還通過設置「合格出借人」條款對客戶對象進行刪選。如規定出借人應當具備投資風險意識、風險識別能力,擁有非保本類金融產品投資的經歷並熟悉互聯網。機構需對出借人的財務狀況、風險承受能力等進行盡職調查,實行風險管理等。但目前的規定依然比較籠統,如何判定出借人是否具有投資風險意識,具有非保本類金融產品的經歷是否內含年限標准和盈利標准?何為熟悉互聯網等,還需進一步解釋。
5.平台運營的風險控制
《辦法》對於風險控制的措施主要為三大部分,一是限制借款集中度和合法性的風險。第十七條規定網路借貸金額應以小額為主,並設置了同一借款人的借款余額上限。自然人在同一平台上借款余額不得超過20萬元,在不同平台上累積不超過100萬元;法人的分別為100萬和500萬元,以此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相銜接。《辦法》還規定出借人應向網貸機構提供真實准確完整的身份信息以及保證出借資金的來源合法。二是要求機構應當將自身資金與客戶資金進行分賬管理,由銀行業金融機構對資金進行託管,以防止機構設立資金池或欺詐、侵佔、挪用客戶資金的情形。三是要求網貸機構履行信息披露義務,除了要求平台充分披露融資項目信息、風險評估結果等,還規定了重大風險信息報送機制,便於監管部門對重大事件設置處置預案。但上述規定操作性尚待加強,如由誰監測借款人在不同平台上的累計借款余額?客戶的融資信息不同平台之間是否能披露共享?客戶的信息填列是否真實由誰審核?如何保證出借資金來源合法?出借人違反法定義務應承擔什麼責任等並不明晰。同時《辦法》關於信息披露的規定僅具有框架性,尚需出台實施細則。
三、網貸平台引入保險保障的可行性及其重要意義
在網貸平台的業務模式下,借貸雙方存在信息壁壘,其貸款違約及糾紛解決相比線下更為繁瑣復雜,本息的收回可能存在延遲,對線上小額融資市場發展不利。事實上保險公司提供增信服務,憑借保險風險分散的特點及保險公司資金雄厚的優勢,能對保護客戶權益起到巨大作用。但《辦法》中網貸平台「不得直接或變相向出借人提供擔保或者承諾保本保息」的規定使不少人產生疑問,網貸業務與第三方擔保合作是否還存在可能?
1.平台層面的相關立法
首先,從文義解釋的角度看,第十條第三款是指禁止網貸平台自身為出借人的債權實現提供自我擔保、關聯擔保,並非針對第三方機構。其次,以體系解釋而言,第三十五條規定借款人、出借人、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資金存管機構、擔保人等應當簽訂資金存管協議。本條中在網貸機構之外單列出「擔保人」,可見第三方擔保並沒有被禁止。除此之外,在徵求意見稿第三十一條中,也曾出現過網貸平台應當披露其與增信機構合作情況的論述,雖然在正式稿中予以刪除,但《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信息披露具體細則另行制定,因此筆者認為,此次刪除涉及信息披露的規定是源於立法技術層面的考慮。因此保險保障機制的引入並不存在立法層面上的障礙。
2.保險公司層面的相關立法
我國保險法規定,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必須是能夠確定的經濟利益。因此投資損失屬於不可保風險,保險公司不能為投資風險提供保險業務。但本次《辦法》第二條明確將網貸業務產生的法律關系定義為民間借貸關系,而非投資關系,因此債權具有確定的經濟利益,雙方依法訂立的民事合同及相關賠償責任均可以受到保險法的保護。
3.保險保障的實踐
目前,網貸平台已經開始與保險公司尋求合作,保險公司以網貸平台為信息中介,為出借人和借款人提供保證保險服務。目前的一些險種如個人賬戶資金安全險、抵押物財產險、借款人意外險等均是對非常規風險進行承保,相比之下,履約保證保險對於保護出借人順利收回本金和利息的力度更大。所謂履約保證保險,是指保險公司在借款人不按約定或法律規定履行還款義務時先行向出借人承擔本息償付責任的一種保險合約。在2015年8月,米缸金融與天安財險合作率先推出了履約保證保險。從實際效果看,這種模式逐漸被業界認可,據不完全統計,至2016年5月已有20多家網貸平台開始推行。
4.改進與發展
2016年2月,保監會印發《關於加強互聯網平台保證保險業務管理的通知》,要求保險公司審慎選擇合作的互聯網平台。筆者認為,這是在當時平台風險控制、信息披露都不完善的情況下風險監管的必然要求,並非禁止相關業務。且保監會同年8月發布的保險業「十三五」規劃中明確提出,要圍繞互聯網開展商業模式,積極推動小額貸款保證保險業務的發展。因此,隨著《辦法》及其相關細則的持續完善,網貸平台與保險公司的合作將會更加深入,並進一步推進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的健康發展。
Ⅱ 財產保險公司推動舉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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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輛保險是我國財產保險中經營歷史最久的險種之一。近幾年,隨著中國汽車工業的快速發展,車險業務的規模更是逐年擴大,多數財產險公司車險保費佔比高達70%以上,毫不誇張地說,車險的經營狀況直接影響財產險公司的健康發展。當前中國保險業處於轉型的關鍵時期,車險的盈利能力建設也被提到前所未有被關注的高度。然而如何實現車險盈利,對所有保險從業者來說,都不是一個輕松的話題。筆者結合近幾年工作的實踐,就如何提升車險盈利能力,談幾點個人粗淺的意見。
一、當前行業車險盈利能力脆弱的主要成因
車險市場競爭一直是各家公司競爭的焦點,也是保險市場競爭的最前沿。多年來,由於非理性的市場競爭,各家財險公司沒有正確處理效益與發展的關系,經營管控的措施落實不到位,導致正常年景下普遍虧損,車險創利能力相當脆弱。
1.經營理念嚴重扭曲。經營理念決定經營行為,經營行為決定經營成果。近些年保險公司車險業務做大卻沒有做強,與公司的經營理念扭曲有很大關系。很多公司以規模論英雄,考核獎勵、人員升遷、資源配置都是重發展、輕效益,在這種指導思想下,不計成本追求規模、不做風險識別和管控追求速度,最終導致業務質量失控,是車險虧損的首要原因。
2.經營管理粗放。在扭曲的理念指導下,公司的管理制度不健全,或者說有章不循形同虛設。不嚴格執行報備條款費率,定價權隨意下放,承保風險把關不嚴,核保流於形式、造成嚴重的「消化不良」;理賠管控弱化,特別是理賠的環節、細節上沒有管控到位,造成理賠嚴重漏損。
3.惡性競爭,市場主體大打價格戰。保險公司經營成本是後置的,這些年一些新入主體為了迅速擴張業務,忽視成本核算,具體表現為:競相壓價、隨意擴大保險責任、大噸小標、錯套條款和費率、亂用車型折扣系數等等手段不一而足,由此引發行業的價格戰,承保風險加大、經營成本不斷攀升、保單質量無從談起,客戶滿意度下降,行業信譽受到影響。
二、提升車險盈利能力的意見
車險是一個典型的管理型險種,增強盈利能力建設,是一項系統工程,涉及風險識別與管控、財務資源配置、理賠管控、客戶服務等多個環節。實踐證明,只要我們堅持科學發展觀,牢固樹立「效益第一」的指導思想,強化車險管控,堅定不移推進各項盈利舉措落實,就一定能夠實現車險有效益的發展。
1.轉變經營理念,堅持有效發展。保險公司的盈利能力建設不單是管理者思考的事情,所有保險從業人員都應當將有效經營的理念根植於思想意識中、固化在日常管理行為中。當前,中國保險業正處在市場轉型的關鍵時期,由規模型、粗放型發展,逐漸向管理型、質量型發展轉變,這也是順應行業監管和公司持續健康發展的使然和方向。作為保險從業人員特別是管理者,要深刻認清形勢,以科學發展觀統領自己的價值觀、業績觀,牢固樹立「效益第一」的要旨,圍繞「效益」開展業務發展和經營管理。
2.優化業務結構,推進選擇性承保。解決業務結構問題,首先要進行動態盈利性分析,通過分析,甄別客戶的盈利水平,配合承保政策、銷售費用和服務資源,形成對風險的主動選擇能力,推動業務結構改善。其次是制定科學的承保政策,結合動態的數據分析,明確各客戶群的效益險種,根據客戶類別有針對性地加大效益險種的營銷力度,限保虧損險種,嚴格根據費率規章使用系數,加大對車險核保人員的業務培訓,增強其責任感和崗位榮譽感,提升業務整單盈利能力。三是確保原始數據錄入真實可靠,數據質量是公司經營分析、判斷、預測和決策等經營管理的基本條件,而承保信息也是數據質量的基礎部分。
3.加強理賠管控,提升理賠工作水平。賠付是車險經營最大的成本,理賠環節則是最大成本的操控者。在抓好承保「進口關」的前提下,控制好理賠的流程和各環節,防止利益漏損對提升車險盈利至關重要。
(1)加強理賠專業化隊伍建設,提升客戶服務能力。一是把好隊伍的入口關,強化培訓。選擇高素質人員充實理賠隊伍。強化理賠專業技能建設,提高理賠人員的綜合素質。實行專業崗位任職資格制,二是完善理賠人員的激勵和約束機制,建立健全理賠業績量化考核體系,提高理賠人員的責任心和工作積極性。三是持續開展理賠人員職業道德教育和和警示教育。
(2)加大車損險查勘定損力度,把好理賠第一關。車險的經營好壞與現場查勘力度有直接關聯,提高現場查勘率,加強查勘定損環節時限管理,特別是強化第一現場查勘要求;建立健全理賠後監督機制,定期開展定損復查;加強對異地代查勘案件的授權,車損超出一定數額的案件要派出高級別定損員前往出險地查勘定損。規范定損標准,強化報價和核損管理,堅持能修不換,不能修則換的原則,區分合作與不合作4S店,嚴格理賠定價標准,努力提高定損的准確性。
(3)加強人傷案件的管理,擠壓不合理賠付。近年來人傷案件賠款逐年增大,其中醫葯費、死亡傷殘賠款也是逐年增大,人傷案件的案均賠款居高不下,如何擠壓人傷案件的水分是今後理賠工作的重點。一是要成立由理賠部負責人、醫療專家、醫療跟蹤人員組成的醫療跟蹤、審核小組。對涉及人傷的案件進行跟蹤服務,提前介入,對醫療及用葯方案、費用標准等與醫院進行溝通,並及時告知保戶。並要示跟蹤人員在第一時間到達醫院,詢問傷勢和傷者的職業及工資收入情況,掌握第一手資料。二是對涉及人身傷殘和死亡案件的被撫養人、傷者收入等相關情況進行調查。重點加關注10級傷殘的。三是嚴格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臨床診療指南》和基本醫療保險用葯范圍進行醫療費審核,嚴格剔除賠案中不合理費用,對醫療專家進行相關考核,提高其工作積極性。(4)增強車險未決賠款管理能力,提高數據准確性。未決賠款的准確於否直接影響到公司的綜合賠付率、利潤率等指標,直接影響車險經營成果。建立未決賠案長效管理機制,明確專人負責車險未決賠款管理,在保證質量嚴控風險前提下,及時清理垃圾數據,了解案件進展及時對車險未決賠款進行修正,確保數據的准確性,防止車險未決賠款估損過高或過低而影響車險經營效益。
(5)建立健全風險預警機制,進一步加強對疑似虛假案件的調查,嚴控通融案件,加大打假防騙的工作力度,提高打擊效果。對有疑問的人傷賠案中的戶口性質、被撫養人的情況及有明顯傷殘評定不合理的認真調查,申請重新進行傷殘評定。對疑難案件的跟蹤和調查取證,要把握好對戶籍、行業、傷殘評定等真實資料。要加強與交警、經偵、法院、法醫等聯系與溝通,創造良好的司法環境,確保事故車輛定責、評殘、酒後駕駛事故認定等公正性。要積極應對訴訟,提高訴訟案件的勝訴率和滿意度。並且,要積極做好代位求償,最大限度減少公司利益損失。
此外,我們還根據不同客戶的特定需求,有針對性地研發了一系列特色車險產品,滿足客戶差異化的需求。一是「直通車」機動車保險。該產品是專門為電話營銷渠道開發的渠道細分型車險產品,定位於分散性直銷車險業務,目標客戶群是大中城市分散性個人客戶,比購買傳統渠道的車險產品可享受更多的優惠。二是「尊貴人生」機動車保險。該產品以「尊貴、省心、專業」為核心理念,以全面、優質的服務為主要亮點,是面向追求高品質車險服務的客戶開發的客戶細分型產品。產品首次引入服務條款,提供「車險管家」專屬服務,是我公司通過產品創新實施客戶細分,提升服務水平的有益嘗試,是創建車險子品牌,提升營銷能力的重要探索。
Ⅲ 我國財產保險公司人力資源管理改善的對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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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淺析企業員工培訓與發展
2、試析XX企業績效考評的難點與重點
3、淺談薪酬水平與員工滿意度
4、XX企業激勵機制的分析
5、淺析人力資源管理中的溝通技巧
6、企業人才流失的思考
7、企業團隊建設的開發與管理
8、外包:人力資源管理發展方向探索
9、服務外包企業職業生涯管理1
0、股份制合作企業勞動關系的初探
11、淺析人員招聘與崗位分析設計
12、人才中介市場的現狀與發展
13、企業勞資糾紛的初探
14、失業問題的現狀與對策
15、儒家思想對企業人力資源管理的影響
16、企業人員招聘與崗位分析設計的思考
17、企業人際關系的溝通技巧分析
19、中國農村勞動力轉移與城市化問題研究
20、中國家族企業的人力資源管理問題研究
21、溝通在績效管理中的體現研究
22、企業銷售人員績效評價體系
23、XX企業員工的培訓與開發
24、知識經濟時代人力資源的新發展
25、淺析我國國有企業人力資本投資
26、企業管理人員績效考核體系研究
27、知識型員工薪酬激勵機制研究
28、招聘面試的方案設計與研究
29、國有企業績效考評問題研究
30、績效評估中的信度問題研究
31、基於目標管理的企業績效管理系統研究
32、XX(某單位)績效管理的問題與對策分析
33、績效評價結果的應用研究
34、XX績效評價指標體系的構建
35、強制分配法在績效管理中的運用
36、XX地區職工社會保險研究
37、中國企業勞資糾紛現狀及管理對策
38、企業文化與人力資源管理
39、人力資本與經濟增長的關系研究
40、我國《勞動法》與《勞動合同法》的比較研究
41、勞務派遣制度對企業同工同酬的影響研究
42、XX企業的績效薪酬研究
43、中小企業人力資源離職問題研究
44、企業人力資源管理職能工作的改進研究
45、企業員工工作心理與行為的調查研究
46、高科技企業人力資源薪酬管理問題的對策研究
47、企業人力資本的形成與特徵談析
48、人力資本激勵理論分析與機制設計
49、適應知識經濟時代的企業人力資源成本控制
50、國有企業激勵機制的內在矛盾及其解決思路
51、國有企業內部工資分配製度的選擇與創新
Ⅳ 財產保險公司的服務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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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小保險公司就是真正的垃圾保險公司。大家以後還是買那幾個大保險公司的服務好、響應快。
我是抹不開面子,從朋友那裡購買的50萬第三者責任險,這才剛剛正好兩個月正。大家千萬不要再買它家的各種車險。買的時候反復確認一年有一次20公里的免費道路救援、免費換胎、補胎、電瓶沒電的啟動和充電服務。結果今天真的遇見電瓶虧電打不著火了,打官方電話,人家告知說年度繳費3000元以上的顧客才有這服務。我解釋過我在市中心室外廣場停車場,只需要過來一輛車來給我搭線打個火即可,說無法提供服務。
緊接著我就投訴了一次,人家說破例可以服務一次,讓我等電話通知。結果等了6個小時了,電話再打過去又說不行。自己想辦法,沒法幫忙。
我去你MLGB亞太財產保險公司!!!
Ⅳ 億梯保電梯「保險+服務」綜合管理創新項目參與的保險公司有哪幾家呢
由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大型財險公司共同推出的電梯「保險+服務」綜合管理創新項目,這個項目為商業化的公益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