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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廊債券歸誰管理

發布時間:2021-04-02 10:11:21

Ⅰ 城市綜合管廊專項規劃由哪個部門負責

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管廊管理的主管部門。城鄉規劃局負責具體規劃。
城市綜合管廊,是指設置於本市城市地面以下,用於容納多種公共設施管線及其附屬設施(包括延伸至地面的附屬設施)的構築物。

債券屬於資產還是負債

企業發行的就是負債,企業持有的就是資產。
債券包含了以下四層含義:
1.債券的發行人(政府、金融機構、企業等機構)是資金的借入者;
2.購買債券的投資者是資金的借出者;
3.發行人(借入者)需要在一定時期還本付息;
4.債券是債的證明書,具有法律效力。債券購買者與發行者之間是一種債權債務關系,債券發行人即債務人,投資者(或債券持有人)即債權人。
公司債券不管對發行公司債券的公司而言,還是對政府監管部門而言,都是一件重大的事件。對於發行人而言,發行公司債券屬於向社會投資者出售信用、增加負債的重大社會融資行為,幾乎所有國家的公司法都規定,發行公司債券需要公司決策機構,如董事會、股東大會等批准,公司經營管理層不得擅自決定發行公司債券,募集的資金不可以用於償還銀行貸款。
對於政府監管機構而言,由於發行公司債券涉及到社會重大信用,對穩定社會經濟秩序、維護投資者權益都有重大影響,因此幾乎所有國家的公司法都規定,發行公司債券必須報經政府有關監管機構批准或核准,或者到政府監管機構登記、注冊,否則,就屬於違法行為。因此,「依照法定程序」主要包含兩層含義:
(1)需經公司決策層,如董事會、股東大會等批准;
(2)需經政府監管部門同意。政府監管部門在同意發行公司債券的審查過程中,還通過有關法律法規在信用評級、財務審計、法律認證、信息披露等方面進行嚴格要求。

Ⅲ 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交易管理辦法的參與者

第八條下列機構可成為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參與者,從事債券交易業務:
(一)在中國境內具有法人資格的商業銀行及其授權分支機構;
(二)在中國境內具有法人資格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和非金融機構;
(三)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經營人民幣業務的外國銀行分行。
第九條上述機構進入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應簽署債券回購主協議。
第十條金融機構可直接進行債券交易和結算,也可委託結算代理人進行債券交易和結算;非金融機構應委託結算代理人進行債券交易和結算。
第十一條結算代理人系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代理其他參與者辦理債券交易、結算等業務的金融機構。其有關規定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制定。
第十二條雙邊報價商系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在進行債券交易時同時連續報出現券買、賣雙邊價格,承擔維持市場流動性等有關義務的金融機構。雙邊報價商有關規定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制定。
第十三條 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簡稱同業中心)為參與者的報價、交易提供中介及信息服務,中央結算公司為參與者提供託管、結算和信息服務。
經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同業中心和中央結算公司可披露市場有關信息。
第十四條債券交易的資金清算銀行為參與者提供資金清算服務。

Ⅳ 丟失的債券應屬於誰

1998年10月,農民黃麗蓉在中國農業銀行某分理處購買期限一年,面額100元的連號金融債券50張,該種債券不記名、不掛失,不準流通轉讓。1999年2月,黃麗蓉與丈夫季春雨乘車回家,發現隨身攜帶的上述債券及其他財物全部遺失,於是,便向派出所報案並通知了分理處,分理處的工作人員核實後同意協查。
1999年10月,張昆侖持上述連號債券到分理處兌現,該處工作人員當即通知了派出所及季春雨。派出所將債券扣留,張昆侖稱這50張債券是其妻子1999年3月在該分理處從一陌生青年手中以5000元現款買得的。派出所經查認為:(1)可排除張昆侖行竊可能;(2)不能證實張昆侖夫婦拾得或買得可能。問題得不到解決,12月底,季春雨夫婦起訴,要求張昆侖歸還其全部債券。
問題:黃麗蓉能否要回丟失的債券?
答:本案所涉及的遺失物是具有特殊性質的無記名證券,在民法上,有價證券一般被視為動產,證券遺失後可適用民法關於遺失物的規定。
民法規定拾得遺失物為動產物權的取得原因之一,我們在撿拾到別人遺失的物品後,應該履行通知或報告義務、保管義務、返還等義務,這履行完這些義務後,因此而發生的費用可以由物主償還,還可獲得一定的報酬。如果在法定期間內所有人未招領,則拾得人可以取得遺失物所有權。如果我們不依法履行以上義務時,就喪失了取得遺失物所有權的權利或只能依一般時效取得。不法處分拾得物時,受讓人也不能適用善意取得,即即時取得制度,而允許遺失人在一定期間內向佔有人請求返還其物。然而,證券畢竟有其特殊性,尤其是不記名證券更為特殊。因而,對遺失證券的拾得有些特殊規定。在有價證券遺失時,我國則採用掛失制度確保權利人對有價證券的所有權及券面權。另一方面,證券遺失後,如果取得人取得被遺失的證券是無惡意及重大過失的,即可適用善意取得制度,而不像取得一般遺失物時,如前所述,即使受讓人為善意時,也不一定受善意取得制度的保護。在記名證券,所有權與佔有還有明顯標志,其與佔有權的分離也可以有明確的證據,因而在證券遺失時,能夠採用如上措施,但在無記名證券,情況則大有不同。無記名證券因其無記名的特徵,一旦進入流通領域,其作用實際上就與貨幣有了更多相通之處,作為支付手段與交換媒介所受的限制幾乎等於零,所有權與其佔有融為一體。因而在無記名證券遺失時,應採用與貨幣遺失效力同樣的規定。在此情況下,除有確鑿證據,證券權利人遺失證券時,只能坐失其權利。
盡管本案爭執的焦點是債券的所有權歸屬,不能把債券的物權關系混同於債券的債權關系,但不能忽略證券的特徵,把對債券所有權的認定完全等同於對一般物所有權的認定。債券作為有價證券的一種毀損滅失後,記名債券可以掛失或除權判決,或採取其他補救措施,而不記名債券卻不能採取補救措施,原權利人只能坐受損失。根據農行《管理辦法》的規定,農行對其發行的金融債券不予掛失,因而其掛失行為無效。在實踐中,根據掛失行為確認無記名債券最初所有人的做法也是不利於穩定金融秩序的。所以,不能以季春雨的掛失行為確認其為該爭議債券的最初所有人。另一方面,農行的《管理辦法》又規定該種債券不得流通轉讓,張昆侖之妻的購買行為違反了有關規定,其買賣行為應認定無效。債券應返還於原權利人。但是,根據民法的舉證原則,誰主張權利誰負責舉證,原告季春雨的原權利人身份不能得到確證,而被告張昆侖獲得債券並非出於盜竊這種犯罪行為,故而,依據無記名債券的特性,應駁回季春雨的起訴請求,維持現狀。

Ⅳ 債券是屬於資產嗎

債券屬於資產。

債券是政府、企業、銀行等債務人為籌集資金,按照法定程序發行並向債權人承諾於指定日期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

債券是一種金融契約,是政府、金融機構、工商企業等直接向社會借債籌借資金時,向投資者發行,同時承諾按一定利率支付利息並按約定條件償還本金的債權債務憑證。

債券的本質是債的證明書,具有法律效力。債券購買者或投資者與發行者之間是一種債權債務關系,債券發行人即債務人,投資者(債券購買者)即債權人。

債券是一種有價證券。由於債券的利息通常是事先確定的,所以債券是固定利息證券(定息證券)的一種。在金融市場發達的國家和地區,債券可以上市流通。在中國,比較典型的政府債券是國庫券。

(5)管廊債券歸誰管理擴展閱讀:

債券的優點:

1、資本成本低

債券的利息可以稅前列支,具有抵稅作用;另外債券投資人比股票投資人的投資風險低,因此其要求的報酬率也較低。故公司債券的資本成本要低於普通股。

2、具有財務杠桿作用債券的利息是固定的費用,債券持有人除獲取利息外,不能參與公司凈利潤的分配,因而具有財務杠桿作用,在息稅前利潤增加的情況下會使股東的收益以更快的速度增加。

3、所籌集資金屬於長期資金

發行債券所籌集的資金一般屬於長期資金,可供企業在1年以上的時間內使用,這為企業安排投資項目提供了有力的資金支持。

4、債券籌資的范圍廣、金額大

債券籌資的對象十分廣泛,它既可以向各類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籌資,也可以向其他法人單位、個人籌資,因此籌資比較容易並可籌集較大金額的資金。

Ⅵ 進行債券投資投資者對企業是否擁有管理權

債券投資者在一般情況下是不參與企業的管理的,除非企業的管理出現了影響債券投資者的利益情況下,債券投資者才會對企業的管理擁有表決權。例如企業出現債券違約、債務重組等這些很特殊的情況下才會具有企業管理的表決權。

Ⅶ 《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交易管理辦法》屬於()層級的規定。 A.法律 B.行政法規C.部門規章

是:部門規章
部門規章:
其制定者是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這些規章僅在本部門的許可權范圍內有效。
中國人民銀行令 〔2000〕 第 2 號
為推動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的進一步發展,規范債券交易行為,防範市場風險,保護交易各方合法權益,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了《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交易管理辦法》,現予發布施行。
行長戴相龍
二○○○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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