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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財務基礎管理規范

發布時間:2021-04-02 10:06:55

『壹』 保險企業會計的保險公司會計制度

第一章總則
一、為了適應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加強保險公司會計核算工作,維護投資者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企業會計准則》以及國家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適用於按照規定程序,經批准設立的保險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三、公司應當按照《企業會計准則》規定的一般原則和本制度的要求,進行會計核算。公司在不違背《企業會計准則》和本制度規定的前提下,可結合本公司的具體情況,制定本公司的會計制度。
四、公司應按以下規定運用會計科目:
(一)本制度統一規定會計科目的編號,以便於編制會計憑證,登記賬簿,查閱賬目,實行會計電算化。公司不應隨意改變或打亂重編。在某些會計科目之間留有空號,供增設會計科目之用。
(二)公司應按本制度的規定,設置和使用會計科目。在不影響會計核算要求和會計報表指標匯總,以及對外提供統一會計報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增設、減少或合並某些會計科目。
明細科目的設置,除本制度已有規定者外,在不違反統一會計核算要求的前提下,公司可以根據需要,自行規定。
(三)公司在填制會計憑證、登記賬簿時,應填制會計科目的名稱,或者同時填制會計科目的名稱和編號,不應只填科目編號,不填科目名稱。
五、公司應按以下規定編制和提供財務報告:
(一)公司應當按照《企業會計准則》和本制度的規定,編制和提供合法、真實和公允的財務報告。
(二)公司的財務報告由會計報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組成。公司對外提供的財務報告的內容、會計報表種類和格式等,由本制度規定;公司內部管理需要的會計報表由公司自行規定。
(三)公司向外提供的會計報表包括:
1.資產負債表;
2.利潤表;
3.現金流量表;
4.利潤分配表。
(四)公司的財務報告應當報送當地財政部門、稅務部門、保險監管部門和其他財務報告法定使用者。公司季度財務報告應於季度終了後15天內報出;年度財務報告應於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報出。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五)公司匯總編報的會計報表,以人民幣「元」為金額單位,「元」以下填至「分」。
(六)公司向外提供的會計報表應依次編定頁數,加具封面,裝訂成冊,加蓋公章。封面上應註明:公司名稱、地址、開業年份、報表所屬年度、送出日期等,並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總會計師(或代行總會計師職權的人員)和會計機構負責人簽名或蓋章。
六、本制度規定的會計核算辦法與有關稅收規定相抵觸的,應當按照本規定進行會計核算,按照有關稅收規定計算納稅。
七、公司會計機構設置、會計人員配備、會計核算、會計監督、內部會計管理制度的要求,按照《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的規定執行。
八、本制度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負責解釋。本制度需要變更時,由財政部負責修訂。
九、本制度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原《保險企業會計制度》同時廢止。
第二章基本業務會計核算規定
一、保險業務核算分類及損益結算辦法
1.公司應對保險業務按險種進行分類核算。
(1)財產保險公司的業務分為:財產損失保險、責任保險等。
(2)人壽保險公司的業務分為:普通人壽保險、年金保險、意外傷害保險和健康保險等。
(3)再保險公司的業務分為:分入保險業務和分出保險業務。
公司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和有關部門的要求,對保險業務實行進一步分類核算。
2.保險業務實行按會計年度結算損益和按業務年度結算損益兩種辦法。除長期工程險、再保險等業務按業務年度結算損益的外,其他各類保險業務應按會計年度結算損益。
按會計年度結算損益,即實行一年期結算損益,保險業務的各項收支,不分業務年度,均按權責發生制原則確認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並確認當期損益。
按業務年度結算損益,即實行多年期結算損益,年限根據業務性質確定。非結算年度的收支差額,全額作為長期責任准備金提存,不確認利潤,並於次年轉回滾存到結算年度終了時結算損益。
二、保費收入的確認和計量
1.保費收入,應在下列條件均能滿足時予以確認:
(1)保險合同成立並承擔相應保險責任;
(2)與保險合同相關的經濟利益能夠流入公司;
(3)與保險合同相關的收入能夠可靠地計量。
2.保費收入按保險合同規定應向投保人收取的金額確定。
三、保險准備金的核算
1.未決賠款准備金,是指公司由於已經發生保險事故並已提出保險賠款以及已經發生保險事故但尚未提出保險賠款而按規定對未決賠案提存的准備金。未決賠款准備金期末提存,同時轉回上期提存數,計入當期損益。尚未轉回的未決賠款准備金應作為流動負債在資產負債表中單獨列示。
2.未到期責任准備金,是指公司對一年期以內(含一年)的財產險、意外傷害險和健康險業務在會計期末,按規定從本期保費收入中未到期責任部分提存的、以備下年度發生賠款的准備金。未到期責任准備金期末提存,同時轉回上年同期提存數,計入當期損益。未到期責任准備金應作為流動負債在資產負債表中單獨列示。
3.長期責任准備金,是指公司對長期工程險、再保險等按業務年度結算損益的保險業務,在未到結算損益年度之前,按業務年度營業收支差額提存的准備金。長期責任准備金期末提存,同時轉回上年同期提存數,計入當期損益。長期責任准備金應作為長期負債在資產負債表中單獨列示。
4.壽險責任准備金,是指公司對人壽保險業務為承擔未來保險責任而按規定提存的准備金。壽險責任准備金期末提存,同時將上年同期提存的壽險責任准備金加當期因被保險人轉入而增加的壽險責任准備金,減當期因被保險人轉出而減少的壽險責任准備金後的余額轉回,計入當期損益。壽險責任准備金應作為長期負債在資產負債表中單獨列示。
5.長期健康險責任准備金,是指公司對長期性健康保險業務為承擔未來保險責任而按規定提存的准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准備金期末提存,同時將上年同期提存的長期健康險責任准備金加當期因被保險人轉入而增加的長期健康險責任准備金,減當期因被保險人轉出而減少的長期健康險責任准備金後的余額轉回,計入當期損益。長期健康險責任准備金應作為長期負債在資產負債表中單獨列示。
6.保險保障基金,是指公司按規定提取的保險保障基金。保險保障基金從保費收入中提取,計入當期損益。保險保障基金作為長期負債在資產負債表中單獨列示。
7.總准備金,是指公司按規定從稅後利潤中提取的准備金。總准備金應作所有者權益在資產負債表中單獨列示。
8.存出(或存入)分保准備金,是指公司的再保險業務按合同約定,由分保分出人扣存分保接受人部分分保費以應付未了責任的准備金。存出、存入分保准備金通常根據分保業務賬單按期扣存和返還,扣存期限一般為12個月,至下年同期返還。
四、外幣業務核算
1.有外幣業務的公司,可採用外匯分賬制的核算方法,也可採用外匯統賬制的核算方法。
2.採用外匯分賬制的公司,應設置「貨幣兌換」科目。各種貨幣之間的兌換及有關外幣賬戶的聯系均通過「貨幣兌換」科目核算。
3.採用外匯統賬制的公司,發生外幣業務時,應當將有關外幣金額摺合為人民幣記賬。除另有規定外,所有與外幣業務有關的賬戶,應採用業務發生時的匯率,也可採用業務發生當月月初的匯率摺合。月份終了,各種外幣賬戶(包括外幣現金以及以外幣結算的債權和債務)的外幣月末余額,應當按照月末匯率摺合為人民幣。按照月末匯率摺合的人民幣金額與原賬面人民幣金額之間的差額,作為匯兌損益,分別情況處理:
(1)籌建期間發生的匯兌損益,計入開辦費;
(2)與購建固定資產有關的借款產生的匯兌損益,在固定資產交付使用前計入該項在建固定資產成本;
(3)除上述情況外,均計入當期損益。
第三章會計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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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編號│會計科目名稱
───┼────┼───────────
│ │一、資產類
1 │1001│ 現金
2 │1002│ 銀行存款
3 │1101│ 短期投資
4 │1111│ 拆出資金
5 │1112│ 保戶質押貸款
6 │1121│ 應收利息
7 │1122│ 應收保費
8 │1123│ 分保業務往來
9 │1124│ 壞賬准備
10│1131│ 預付賠款
11│1141│ 存出分保准備金
12│1142│ 存出保證金
13│1191│ 其他應收款
14│1201│ 物料用品
15│1211│ 低值易耗品
16│1301│ 待攤費用
17│1402│ 長期債券投資
18│1601│ 固定資產
19│1602│ 累計折舊
20│1606│ 在建工程
21│1609│ 固定資產清理
22│1701│ 無形資產
23│1711│ 長期待攤費用
24│1801│ 存出資本保證金
25│1811│ 抵債物資
26│1901│ 待處理財產損溢
│ │二、負債類
27│2101│短期借款
28│2102│ 拆入資金
29│2111│ 應付手續費
30│2112│ 應付傭金
31│2121│ 預收保費
32│2122│ 預收分保賠款
33│2131│ 存入分保准備金
34│2132│ 存入保證金
35│2141│ 應付工資
36│2142│ 應付福利費
37│2143│ 應付保戶利差
38│2145│ 應付利潤
39│2146│ 應交稅金
40│2149│ 其他應付款
41│2151│ 預提費用
42│2161│ 未決賠款准備金
43│2162│ 未到期責任准備金
44│2171│ 保戶儲金
45│2201│ 長期責任准備金
46│2202│ 壽險責任准備金
47│2203│ 長期健康險責任准備金
48│2211│ 保險保障基金
49│2221│ 長期借款
50│2231│ 長期應付款
51│2241│ 住房周轉金
│ │三、所有者權益類
52│3101│ 實收資本
53│3111│ 資本公積
54│3121│ 盈餘公積
55│3131│ 總准備金
56│3141│ 本年利潤
57│3151│ 利潤分配
│ │四、損益類
58│4101│ 保費收入
59││ 分保費收入
60│4103│ 追償款收入
61│4109│ 其他收入
62│4201│ 攤回分保賠款
63│4203│ 攤回分保費用
64│4211│ 轉回未決賠款准備金
65│4212│ 轉回未到期責任准備金
66│4221│ 轉回長期責任准備金
67│4222│ 轉回壽險責任准備金
68│4223│ 轉回長期健康險責任准備金
69│4301│ 利息收入
70│4302│投資收益
71│4303│ 匯兌損益
72│4311│ 營業外收入
73│4401│ 賠款支出
74│4402│ 死傷醫療給付
75│4403│ 滿期給付
76│4404│ 年金給付
77│4411│ 退保金
78│4421│ 分出保費
79│4422│ 分保賠款支出
80│4424│ 分保費用支出
81│4431│ 手續費支出
82│4432│ 傭金支出
83│4441│ 營業稅金及附加
84│4451│ 營業費用
85│4461│ 利息支出
86│4462│ 保戶利差支出
87│4471│ 其他支出
88│4501│ 提存未決賠款准備金
89│4502│ 提存未到期責任准備金
90│4511│ 提存長期責任准備金
91│4512│ 提存壽險責任准備金
92│4513│ 提存長期健康險責任准備金
93│4521│ 提取保險保障基金
94│4601│ 營業外支出
95│4701│ 所得稅
96│4801│ 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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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公司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增設下列會計科目:
1.公司如有經國務院特批對外進行的長期股權投資以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頒布以前投出的目前尚未收回的長期股權投資,可以增設「1401長期股權投資」科目。
2.公司如對長期股權投資和長期債券投資提取投資風險准備,可以增設「1403投資風險准備」科目。
3.公司撥付所屬分公司的營運資金,可以增設「1404撥付所屬資金」科目,所屬分公司收到公司撥入的營運資金,相應增設「3103上級撥入資金」科目。
4.公司如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頒布以前發放的目前尚未收回的貸款,可以增設「1501貸款」科目,並相應增設「1502貸款呆賬准備」科目。
5.公司與所屬分公司之間、各分公司之間的往來結算業務,可以增設「內部往來」科目。
6.公司內部各部門周轉使用的備用金,可以單獨設置「1193備用金」科目。
7.採用外幣分賬制核算外幣業務的公司,可以增設「2251貨幣兌換」科目。

『貳』 財產保險公司再保險管理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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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五條保險公司因分立、合並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後解散。保險公司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除分立、合並外,不得解散。
第八十八條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被依法撤銷的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的,其持有的人壽保險合同及准備金,必須轉移給其他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險公司達成轉讓協議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指定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接受。
轉讓或者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指定接受前款規定的人壽保險合同及准備金的,應當維護被保險人、受益人的合法權益。
保險保障基金管理辦法》已經2004年12月29日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辦公會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主席吳定富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保險保障基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保險保障基金的繳納、管理和使用,保障保單持有人利益,有效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第九十七條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保險公司,是指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設立,並依法登記注冊的商業保險公司,包括中資保險公司、中外合資保險公司、外資獨資保險公司和外國保險公司分公司。
本辦法所稱保險保障基金,是指根據《保險法》,由保險公司繳納形成,按照集中管理、統籌使用的原則,在保險公司被撤銷、被宣告破產及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根據本辦法第二十條認定的情形下,用於向保單持有人或者保單受讓公司等提供救濟的法定基金。
本辦法所稱保單持有人,是指在保險公司被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的情形下,對保單利益享有請求權的保險合同當事人,包括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
本辦法所稱保單受讓公司,是指在保險公司被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的情形下,接受其依法轉讓的人壽保險合同的人壽保險公司。
第三條保險保障基金分為財產保險公司保障基金和人壽保險公司保障基金。
財產保險公司保障基金由財產保險公司、綜合再保險公司和財產再保險公司繳納形成。
人壽保險公司保障基金由人壽保險公司、健康保險公司和人壽再保險公司繳納形成。
第四條保險保障基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開、合理、有效的原則。
第五條保險保障基金由中國保監會集中管理,統籌使用。
第二章繳納
第六條對於納入保險保障基金救濟范圍的保險業務,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下列比例繳納保險保障基金:
(一)財產保險、意外傷害保險和短期健康保險,按照自留保費的1%繳納;
(二)有保證利率的長期人壽保險和長期健康保險,按照自留保費的0.15%繳納;
(三)無保證利率的長期人壽保險,按照自留保費的0.05%繳納;
(四)保險公司其他保險業務的繳納比例由中國保監會另行規定。
第七條中國保監會設立保險保障基金專門賬戶。保險保障基金按照保險公司分戶核算。
第八條保險公司應當及時、足額將保險保障基金繳納到保險保障基金專門賬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停繳納保險保障基金:
(一)財產保險公司、綜合再保險公司和財產再保險公司的保險保障基金余額達到公司總資產6%的;
(二)人壽保險公司、健康保險公司和人壽再保險公司的保險保障基金余額達到公司總資產1%的。
保險公司的保險保障基金余額減少或者總資產增加,其保險保障基金余額占總資產比例不能滿足前款要求的,應當自動恢復繳納保險保障基金。
保險公司的保險保障基金余額,等於該公司累計繳納的保險保障基金金額加上分攤的投資收益,減去各種使用額。
第九條保險公司被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其保險保障基金余額不足以支付應當給予保單持有人或者保單受讓公司的救濟的,不足部分的金額按照其餘公司上一年度以自留保費計算的市場份額扣減其保險保障基金余額。
第十條保險公司繳納保險保障基金,實行按年計算,按季預繳。
保險公司應當在每季度結束後15個工作日內預繳保險保障基金,在每年度結束後4個月內匯算清繳。
第十一條中國保監會可以根據保險行業發展和風險的實際情況,調整保險保障基金的繳納比例、規模上限、繳納方式等規定。
第三章管理和監督
第十二條保險保障基金的資金運用應當遵循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動性原則,在確保資產安全的前提下實現資產的保值增值。
保險保障基金的資金運用,限於銀行存款、買賣政府債券和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保險保障基金不得運用於股權投資、房地產投資和其他各類實業投資。
中國保監會可以委託專業的投資管理機構運用保險保障基金。
第十三條保險保障基金理事會負責對保險保障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實施監督。
第十四條保險保障基金理事會由保險公司、國務院法制辦、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稅務總局等機構組成。
保險保障基金理事會的工作辦法由中國保監會另行規定。
第十五條中國保監會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後5個月內完成經審計的保險保障基金財務報告,並向理事會及其成員單位和各保險公司公布。
第四章使用
第十六條保險公司被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其清算財產不足以償付保單利益的,保險保障基金按照下列規則對非人壽保險合同的保單持有人提供救濟:
(一)保單持有人的損失在人民幣5萬元以內的部分,保險保障基金予以全額救濟;
(二)保單持有人為個人的,對其損失超過人民幣5萬元的部分,保險保障基金的救濟金額為超過部分金額的90%;保單持有人為機構的,對其損失超過人民幣5萬元的部分,保險保障基金的救濟金額為超過部分金額的80%。
前款所稱保單持有人的損失,是指保單持有人的保單利益與其從清算財產中獲得的清償金額之間的差額。
第十七條人壽保險公司被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的,其持有的人壽保險合同,必須轉讓給其他人壽保險公司。不能同其他人壽保險公司達成轉讓協議的,由中國保監會指定人壽保險公司接收。
第十八條被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的保險公司的清算資產不足以償付人壽保險合同保單利益的,保險保障基金可以按照下列規則向保單受讓公司提供救濟:
(一)保單持有人為個人的,救濟金額以轉讓後保單利益不超過轉讓前保單利益的90%為限;
(二)保單持有人為機構的,救濟金額以轉讓後保單利益不超過轉讓前保單利益的80%為限。
保單受讓公司應當根據前款標准核算轉讓後保單持有人的保單利益,並據此與保單持有人修訂人壽保險合同。
第十九條保險公司被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的,保單持有人在清算結束前可以簽訂債權轉讓協議,由保險保障基金向保單持有人支付救濟款,保單持有人將其對保險公司的債權讓渡給保險保障基金。
清算結束後,保險保障基金獲得的清償金額多於支付的救濟款的,保險保障基金應當將差額部分返還給保單持有人。
第二十條在保險業面臨重大危機,可能嚴重危及社會公共利益和金融穩定的情形下,中國保監會可以動用保險保障基金。
第二十一條保險公司的下列業務不屬於保險保障基金的救濟范圍:
(一)保險公司在境外直接承保的業務和從境外分入的業務;
(二)保險公司的政策性保險業務;
(三)中國保監會認定不屬於保險保障基金救濟范圍的其他保險業務。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保險公司違反本辦法規定,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並處以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
對違法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保險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中國保監會可以區別不同情況予以警告,責令撤換,處以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保險公司應當在本辦法施行之日起3個月內,將已提存保險保障基金的50%繳納到中國保監會設立的保險保障基金專門賬戶,剩餘部分在本辦法施行之日起1年內繳清。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由中國保監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叄』 保險公司財務負責人任職資格管理規定的介紹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08年第4號《保險公司財務負責人任職資格管理規定》已經2008年12月1日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辦公會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主席 吳定富二○○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肆』 財產保險公司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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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五條保險公司的業務范圍:
(一)人身保險業務,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意外傷害保險等保險業務;
(二)財產保險業務,包括財產損失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險、保證保險等保險業務;
(三)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與保險有關的其他業務。
保險人不得兼營人身保險業務和財產保險業務。但是,經營財產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可以經營短期健康保險業務和意外傷害保險業務。
保險公司應當在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法批準的業務范圍內從事保險經營活動。
第九十六條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保險公司可以經營本法第九十五條規定的保險業務的下列再保險業務:
(一)分出保險;
(二)分入保險。
第九十七條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其注冊資本總額的百分之二十提取保證金,存入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指定的銀行,除公司清算時用於清償債務外,不得動用。
第九十八條保險公司應當根據保障被保險人利益、保證償付能力的原則,提取各項責任准備金。
保險公司提取和結轉責任准備金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制定。
第九十九條保險公司應當依法提取公積金。
第一百條保險公司應當繳納保險保障基金。
保險保障基金應當集中管理,並在下列情形下統籌使用:
(一)在保險公司被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時,向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提供救濟;
(二)在保險公司被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時,向依法接受其人壽保險合同的保險公司提供救濟;
(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
保險保障基金籌集、管理和使用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第一百零一條保險公司應當具有與其業務規模和風險程度相適應的最低償付能力。保險公司的認可資產減去認可負債的差額不得低於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數額;低於規定數額的,應當按照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要求採取相應措施達到規定的數額。
第一百零二條經營財產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當年自留保險費,不得超過其實有資本金加公積金總和的四倍。
第一百零三條保險公司對每一危險單位,即對一次保險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損失范圍所承擔的責任,不得超過其實有資本金加公積金總和的百分之十;超過的部分應當辦理再保險。
保險公司對危險單位的劃分應當符合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
第一百零四條保險公司對危險單位的劃分方法和巨災風險安排方案,應當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第一百零五條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辦理再保險,並審慎選擇再保險接受人。
第一百零六條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必須穩健,遵循安全性原則。
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限於下列形式:
(一)銀行存款;
(二)買賣債券、股票、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
(三)投資不動產;
(四)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
保險公司資金運用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製定。
第一百零七條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會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保險公司可以設立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從事證券投資活動,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一百零八條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建立對關聯交易的管理和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百零九條保險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關聯交易損害公司的利益。
第一百一十條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真實、准確、完整地披露財務會計報告、風險管理狀況、保險產品經營情況等重大事項。
第一百一十一條保險公司從事保險銷售的人員應當品行良好,具有保險銷售所需的專業能力。保險銷售人員的行為規范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
第一百一十二條保險公司應當建立保險代理人登記管理制度,加強對保險代理人的培訓和管理,不得唆使、誘導保險代理人進行違背誠信義務的活動。
第一百一十三條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應當依法使用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不得轉讓、出租、出借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
第一百一十四條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公平、合理擬訂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不得損害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
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和本法規定,及時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
第一百一十五條保險公司開展業務,應當遵循公平競爭的原則,不得從事不正當競爭。
第一百一十六條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在保險業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
(二)對投保人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
(三)阻礙投保人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或者誘導其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
(四)給予或者承諾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保險費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五)拒不依法履行保險合同約定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
(六)故意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虛構保險合同或者故意誇大已經發生的保險事故的損失程度進行虛假理賠,騙取保險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七)挪用、截留、侵佔保險費;
(八)委託未取得合法資格的機構從事保險銷售活動;
(九)利用開展保險業務為其他機構或者個人牟取不正當利益;
(十)利用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或者保險評估機構,從事以虛構保險中介業務或者編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費用等違法活動;
(十一)以捏造、散布虛假事實等方式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或者以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擾亂保險市場秩序;
(十二)泄露在業務活動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商業秘密;
(十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行為。

『伍』 擔任保險公司財務經理需要具備哪些知識

如何推銷自己--財務人員面試篇
一,了解市場需求

1,出納的要求

任何工作都有自身的特點和工作規律,出納工作雖然是企業會計工作的一項基礎工作,是會計工作的組成部分,但做好也並非易事,出納工作具有一般會計工作的本質屬性,但它又是一個專門的崗位,一項專門的技術,因此,具有自己專門的工作特點。主要特點有:

(1)社會性。出納工作擔負著一個單位貨幣資金的收付、存取任務,而這些任務的完成是置身於整個社會經濟活動的大環境之中的,是和整個社會的經濟運轉相聯系的。只要這個單位發生經濟活動,就必然要求出納員與之發生經濟關系。例如出納人員要了解國家有關財會政策法規並參加這方面的學習和培訓,出納人員要經常跑銀行等。因此,出納工作具有廣泛的社會性。

(2)專業性。出納工作作為會計工作的一個重要崗位,有著專門的操作技術和工作規則。憑證如何填,日記賬怎樣記都很有學問,就連保險櫃的使用與管理也是很講究的。因此,要做好出納工作,一方面要求經過一定的職業教育,另一方面也需要在實踐中不斷積累經驗,掌握其工作要領,熟練使用現代化辦公工具,做一個合格的出納人員。

(3)政策性。出納工作是一項政策性很強的工作,其工作的每一環節都必須依照國家規定進行。例如,辦理現金收付要按照國家現金管理規定進行,辦理銀行結算業務要根據國家銀行結算辦法進行。《會計法》、《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等法規都把出納工作並入會計工作中,並對出納工作提出具體規定和要求。出納人員不掌握這些政策法規,就做不好出納工作;不按這些政策法規辦事,就違反了財經紀律。

出納工作要求出納員要有較高的政策.水平,熟練的業務技能和嚴謹細致的工作作風。

1.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

出納人員的出納工作多涉及國家及企業的相關政策,如現金管理制度、銀行結算紀律、《會計基礎工作規范》、成本管理條例、費用報銷額度、稅收法規、發票管理辦法、本單位財務管理辦法等,這就要求出納人員熟悉並掌握這些法規和制度。所以要做好出納工作,必須要先學習和了解、掌握相關法律法規和制度,提高政策水平。

2.具有一定的業務技能

出納人員在日常工作中需要藉助於算盤、計算機(器)進行計算,需要填支票、發票等票據,出納過程中需要點鈔票,這些工作都需要出納員有一定的基本功。作為專職出納人員,不但要具備一定的財務會計專業知識,而且要具備出納專業知識、出納事務處理能力和較強的數字運算能力。出納工作往往是先進行計算,然後再根據計算結果開出票據或收付現金,在完成這項工作過程中,不僅要求計算速度要快而且要准確,點鈔的速度也要加快,所以出納人員這方面是要有一定的基本功的。

3.具有嚴謹細致的工作作風

由於出納人員每天都會與錢、票據打交道,稍有不慎就會出現差錯和損失,因此出納人員應具有嚴謹、細致的工作作風。出納人員的工作作風可以概括為:精力集中、有條不紊、嚴謹細致、沉著冷靜。出納人員在進行工作時,要集中精力,不能眼觀六路、耳聽八方,工作環境、會計工具的擺放要井然有序,錢款、票據要依習慣和要求擺放整齊、便於存取,收付現金時要認真、細致,不發生差錯,若發生問題要沉著冷靜將問題解決。

4.保證財產安全

出納人員保管著企業的現金、有價證券、票據、印鑒,企業要採取一定的保安措施,如建造專門的辦公用房,安裝防盜門、櫃、鎖等,財務部門內部也要建立相應的管理辦法,如分工管理、相互牽制,使得隱患不易滋生。出納人員要嚴格按安全制度和防範辦法執行,完成保證財產安全的工作。

5.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面對每天都有大量的錢從自己的手中流過,出納人員一定要有一顆坦然面對的心,要潔身自好,不貪、不佔,實事求是地反映經濟活動的本來面目,順利通過「金錢關」。具體來講,出納人員應遵守的職業道德是:
(1)敬業愛崗。出納人員應熱愛本職工作,努力鑽研業務,使自己的知識和技能適應工作要求。
(2)依法辦事。出納工作要依法律、法規和企業財務制度要求的程序辦理業務,保證會計信息的合理、合法、正確、真實、及時、完整。
(3)客觀、公正。出納人員在辦理會計業務時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不能徇私枉法。
(4)搞好服務。出納人員每天都會面對各種各樣的工作和人,所以出納人員要努力改善服務環境,提高服務水平。
(5)嚴守秘密。出納人員應嚴守企業秘密,不得私自向外界或相關人員泄露企業的會計信息。
(6)清正廉潔。清正廉潔是出納人員的立身之本,由於出納人員每天和現金、銀行存款打交道,有較多的機會和條件挪用公款和將公款據為已有。出納人員不應存有任何僥幸心理、私慾心理,一旦第一次伸出手,就會有第二次、第三次,最終走向犯罪。
(7)堅持原則。出納人員的工作是一種原則性很強的工作,很多利益關系都會體現在出納工作之中,出納人員切忌因私廢公,為了面子和個人利益不敢得罪上級同事,應堅持原則,維護法律、法規的尊嚴。

2,會計的要求

同從事任何技術工作一樣,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要在專業素質方面具備一定的條件。《會計基礎工作規范》對此提出了三方面的要求。
一、是要持有會計證,即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會計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持證者才能上崗,這既是對用人單位的要求,也是對用人單位利益的保護。因為用人單位一般難以對擬聘用的會計人員的專業素質進行考核;同時,對已經持證的人員來說,這項規定在一定程度上保護了他們的工作權利。而對希望從事會計工作但尚不具備條件的人員來說,這項規定為他們確立了努力的方向。
二、是應具備必要的專業知識、專業技能和良好的職業道德。《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第十四條規定:「會計人員應當具備必要的專業知識和專業技能,熟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遵守職業道德。」這是對會計人員最基本的要求。至於如何考核和確認會計人員的專業知識和業務技能,從目前來說,主要是通過設置會計專業職務和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來進行的。
三、是要按照規定參加會計業務培訓。《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第十四條規定:「會計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會計業務的培訓。」這是因為,受我國會計學歷教育規模的限制,目前會計人員中具備規定學歷的比例還不高,要使會計人員具備必要的政治和業務素質,進行在職培訓是重要途徑之一。此外,即使是具備了規定學歷的,也還有知識更新的問題,有適應法律的、經濟的、政治的或者是技術上新的要求的問題,這些只有通過在職培訓才能解決。一般說來,會計人員大多是認識到這一點的,在這個問題上,需要強調的是單位的支持。對此,《會計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對會計人員的教育和培訓工作應當加強。」《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第十四條還作了進一步有針對性的規定:「各單位應當合理安排會計人員的培訓,保證會計人員每年有一定時間用於學習和參加培訓。」這是對會計人員的關心和愛護,也是與各單位的根本利益一致的。

會計判斷及其對會計人員的要求

傳統會計主要是對企業過去及現在的交易和事項進行確認、計量,會計結果是作為明確責任、進行決策的主要依據,它受到企業內部和外部利益關系人的高度重視,並按會計准則的要求對外報告。

一般而言,這些交易和事項的會計處理往往有實際憑證做為根據,有很強的可驗證性,會計處理結果是確定的,表現為會計結果與經營活動一致。當然,會計處理過程中允許做出必要的判斷和估計,但這種需要判斷和估計的交易和事項並不多。

隨著經濟活動的復雜化,企業面臨的風險逐步增加,會計信息使用者(投資者、債權人、企業內部管理人員等)越來越關注企業未來發展前景,要求會計人員提供與未來信息相關的數據資料,促使會計職能進一步向前發展。在基本職能(核算、監督)之外向事前預測、決策方向延伸,因而對會計人員的判斷能力提出了較高要求。

A、會計判斷存在的原因

會計判斷的存在是由經濟活動自身模糊性、未來結果不確定性決定的,會計自身理論和技術上的缺陷亦是會計判斷存在的原因。

1.某些會計交易和事項是模糊的,結果是不確定的。會計職能向將來預測、決策延伸之後,需要對存在的交易和事項採取恰當的會計政策進行處理,合理披露會計處理結果。但交易和事項的實質內容在有些條件下難以認知清楚,很難確定其最後結果。因為未來交易和事項的結果有多種可能性,依照將來不可能存在的不同條件,結果有一定差異。比如或有事項,對現存條件的判斷及將來風險態度的不同,推斷的結果可能相反。另外,對客觀事物的描述有時候具有模糊性,比如說收入的確認,形式上是容易判斷的,但就其經濟實質而言,則需考慮風險轉移、價值實現等諸多方面,在收入准則中也僅僅是給出了一些判斷標准,並沒有給出數量上的是非界限。這些標准能否正確運用,與會計人員的判斷力緊密關聯。雖然會計人員的判斷不是絕對正確,但所披露的會計信息往往成為不同層次決策的參考依據。在公眾的觀念里,會計是企業內部專業人員,具有較強的專業判斷能力,在信息擁有量方面也較外界具有優勢,因而會計人中判斷結果相對准確一些。會計人員雖然不能以絕對准確、客觀的數字來描述經濟活動,但在正確判斷之後,能夠做到大致符合交易的實質經濟內容。

2.會計前提是對會計存在條件的合理假定,便於會計操作,但有自身的局限。(1)會計主體假設是解決會計人員為誰服務的問題,在簡單企業形式下,會計主體之間的界限是明晰的,但企業相互並購、參股、控股之後,會計主體開始不確定。比如企業集團在編制合並會計報表時,會計主體包容哪些受控制企業並不是唯一的。(2)貨幣計量前提使會計以穩定的貨幣反映企業經濟活動,具有綜

合性強。便於比較的優點。但貨幣作為計量手段也有其局限。許多會計信息對相關決定來講至關重要,卻無法以貨幣計量。象企業的人力資源、存在的外部環境、地理位置、管理人員的管理水平等等。再者,貨幣計量要求幣值穩定,在物價變動幅度比較大的情況下,對外披露的會計信息難免有失客觀,會計人員必須對原有的會計信息進行判斷、調整。M持續經營前提假定企業能長期持續下去,但在出現終止情況時,與之相關的會計政策就要中斷,影響各會計要素的變化,如何披露經營狀況需會計人員做出合理判斷。(4)會計分期前提將持續經營企業人為分成不同會計期間,這種分期使跨期間業務在期末反映時,必須合理估計。

3.會計原則是會計處理過程中應遵循的規則,但這種規則不同於數學上定律和公式,其權威性由人們的接受程度而定。即使是廣為接受的會計原則亦存在非客觀因素,因為會計原則對會計業務處理是指導性的,涉及到具體環節必然依賴會計人員的判斷。歷史成本原則是與貨幣計量前提相關的會計原則,其對過去的交易和事項以實際成本來記賬,可驗證性極強。但以歷史成本為基礎的會計方法也不是絕對客觀。以固定資產折舊為例,為了核算固定資產因物理及技術因素而轉移、損耗的價值,會計中規定了多種計提折舊的方法。在影響折舊金額的因素中,只有固定資產原值是賬面價值,其餘的折舊年限、預計殘值都是對將來的判斷。更何況企業在確定是採用加速折舊還是直線法折舊政策時,更需專業人員的正確判斷。

4.新會計觀念的出現,對會計判斷提出了更高要求。知識經濟的到來已影響到了會計觀念,歷史成本原則已受到挑戰,公允價值則被人們關注。在金融領域,歷史成本原則所提供的信息已不能適應新的交易和事項的需要。公允價值等新觀念出現後,要求會計人員在實質上增加會計信息的相關性,而不是形式上的確。

B、會計判斷對會計人員的要求

如前所述,會計判斷是必然存在的,隨著新的交易和事項的出現,對會計人員的判斷力要求會越來越高。未來的會計環境將使會計人員處於兩難境地:一方面,交易和事項越來越復雜,變動越來越頻繁,難以充分客觀地披露;另一方面,社會公眾對會計責任的認識越來越深刻,要求會計信息明晰、准確、相關。在這種狀態下,會計人員必須提高自身的判斷能力,適應復雜經濟活動對會計的要求。

1.提高自身的專業勝任能力及職業道德素質。專業勝任能力要求會計人員應具有相應理論水平,同時還應具有豐富的實際工作經驗,對新的交易和事項要能夠在理論和實踐兩個方面具有預見力,對公布的會計範例更應及時掌握。道德素質也十分重要。在會計判斷條件下,會計人員的錯弊一般不表現為賬面上的數字錯誤,而是體現會計政策運用不當方面。由於會計判斷空間越來越廣闊,會計欺詐的隱蔽性就越來越強。會計人員的行為取向受其經濟利益影響,會做出不當行為,而且這種行為不易被察覺。所以會計人員應具較高職業道德素質,依照會計規則規范自己的行為。更何況公眾對會計欺詐行為也會訴之於法律。

2.尊重客觀實際,避免主觀臆斷。會計判斷的結果能夠影響決策者的行為,應盡可能反映經濟活動的本質。會計人員應以客觀存在的因素做為會計判斷依據,避免受自身主觀態度影響。條件具備時,應採取抽樣統計的方法提高判斷的准確性。當然,客觀性原則不是完全免除差錯,只是要求會計人員的判斷誤差在可接受范圍內應盡可量小。

3.持謹慎態度。會計信息的使用者是多層次的,每一層次都在追逐特定的經濟利益。在利己主義支配下,對會計信息的態度不完全一致。內部管理者往往持樂觀態度,為了樹立良好企業形象,吸收投資,管理者會高估企業未來收益水平,低估現金的風險。外部投資者、債權人出於資金安全考慮,往往要求會計判斷准確、穩健。顯然,盲目樂觀忽視了資本的未來風除從長期來看,會加大企業的財務風險,對企業的影響可能是致命的。會計判斷應持理性的謹慎態度,採取穩健的策略。這種策略是對經濟活動的客觀反映,不是盲目悲觀。

4.遵循充分揭示與重要性相結合的原則。會計報表受其格式、編制手段等因素影響,不能反映經濟活動全貌,同時亦不易被普通投資者理解,所以文字報告越來越重要。一方面,文字報告可以增加會計信息量,對於無法量化到表內的信息可以用文字形式做出判斷和描述;另一方面,表外文字也可對表內數字做出必要的解釋。但表外報告亦應分清主次,做到信息的披露詳略得當,這樣,判斷結果更易於被公眾接受。

3,財務經理的要求

A工作內容:
協助總經理制定公司發展戰略;

負責公司資金運作管理、日常財務管理與分析、資本運作、籌資方略、對外合作談判等; 負責項目成本核算與控制; 負責公司財務管理及內部控制,根據公司業務發展的計劃完成年度財務預算,並跟蹤其執行情況; 按時向總經理提供財務報告和必要的財務分析,並確保這些報告可靠、准確; 制定、維護、改進公司財務管理程序和政策,以滿足控制風險的要求,如:改進應收賬款、應付賬款、成本費用、現金、銀行存款的業務程序等。 組織制定財務方面的管理制度及有關規定,並監督執行,制定年度、季度財務計劃; 監控可能會對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重大經濟活動,並及時向總經理報告; 監控公司重大投資項目,以確保未經批準的項目不實施,批準的項目在預算范圍內進行並在控制之中; 全面負責財務部的日常管理工作; 負責編制及組織實施財務預算報告、月/季/年度財務報告; 負責公司全面的獎金調配,成本核算、會計核算和分析工作; 負責資金、資產的管理工作; 管理與銀行、稅務、工商及其他機構的關系,並及時辦理公司與其之間的業務往來; 完成上級交給的其他日常事務性工作。

權責范圍:

B權力:

經總經理授權後,對公司各部門的經費支出有總體控制權; 對下屬人員有業務指導權和考核權; 對各部門財務計劃的招待情況有檢查和考核權; 對違反財經紀律、不符合財務制度的費用開支有權拒付;

C責任:

對公司財務計劃的完成負監督實施責任; 對資產管理、利潤成本管理、會計核算管理等負組織責任;對資金籌措及負債管理負直接責任,如因管理不善給公司造成損失,應負相應的經濟責任、行政責任直至法律責任。 因此由以上因素,要求財務經理具備以下能力:

1、具有良好的溝通能力。因為你需要經常和上級領導匯報工作,大多數經理是不懂會計的,而會計要求和經營需要是有區別的,因此要有良好的表達和溝通能力,讓他們明白不能胡來。

2、具有扎實的會計知識,當然具有CPA資格是最好的了。這樣知識比較全面,工作起來考慮問題也會全面一些,能給人以可靠的感覺。

3、具有管理人的能力。手下有幾個財務人員,你得知道如何分配崗位,如何協調各人的工作,如何去評價手下的工作成績。只有正確地考核手下,才能讓大家服你。

4、具有外部協調能力。財務經理需要融資,需要和各個金融機構打交道,需要為企業發展弄錢,需要和稅務部門打交道,這都需要你去協調。當然能喝酒工作會更好開展。

『陸』 我要去應聘保險公司的財務負責人,應注意那些問題急!業務方面的

如何推銷自己--財務人員面試篇
一,了解市場需求

1,出納的要求

任何工作都有自身的特點和工作規律,出納工作雖然是企業會計工作的一項基礎工作,是會計工作的組成部分,但做好也並非易事,出納工作具有一般會計工作的本質屬性,但它又是一個專門的崗位,一項專門的技術,因此,具有自己專門的工作特點。主要特點有:

(1)社會性。出納工作擔負著一個單位貨幣資金的收付、存取任務,而這些任務的完成是置身於整個社會經濟活動的大環境之中的,是和整個社會的經濟運轉相聯系的。只要這個單位發生經濟活動,就必然要求出納員與之發生經濟關系。例如出納人員要了解國家有關財會政策法規並參加這方面的學習和培訓,出納人員要經常跑銀行等。因此,出納工作具有廣泛的社會性。

(2)專業性。出納工作作為會計工作的一個重要崗位,有著專門的操作技術和工作規則。憑證如何填,日記賬怎樣記都很有學問,就連保險櫃的使用與管理也是很講究的。因此,要做好出納工作,一方面要求經過一定的職業教育,另一方面也需要在實踐中不斷積累經驗,掌握其工作要領,熟練使用現代化辦公工具,做一個合格的出納人員。

(3)政策性。出納工作是一項政策性很強的工作,其工作的每一環節都必須依照國家規定進行。例如,辦理現金收付要按照國家現金管理規定進行,辦理銀行結算業務要根據國家銀行結算辦法進行。《會計法》、《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等法規都把出納工作並入會計工作中,並對出納工作提出具體規定和要求。出納人員不掌握這些政策法規,就做不好出納工作;不按這些政策法規辦事,就違反了財經紀律。

出納工作要求出納員要有較高的政策.水平,熟練的業務技能和嚴謹細致的工作作風。

1.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

出納人員的出納工作多涉及國家及企業的相關政策,如現金管理制度、銀行結算紀律、《會計基礎工作規范》、成本管理條例、費用報銷額度、稅收法規、發票管理辦法、本單位財務管理辦法等,這就要求出納人員熟悉並掌握這些法規和制度。所以要做好出納工作,必須要先學習和了解、掌握相關法律法規和制度,提高政策水平。

2.具有一定的業務技能

出納人員在日常工作中需要藉助於算盤、計算機(器)進行計算,需要填支票、發票等票據,出納過程中需要點鈔票,這些工作都需要出納員有一定的基本功。作為專職出納人員,不但要具備一定的財務會計專業知識,而且要具備出納專業知識、出納事務處理能力和較強的數字運算能力。出納工作往往是先進行計算,然後再根據計算結果開出票據或收付現金,在完成這項工作過程中,不僅要求計算速度要快而且要准確,點鈔的速度也要加快,所以出納人員這方面是要有一定的基本功的。

3.具有嚴謹細致的工作作風

由於出納人員每天都會與錢、票據打交道,稍有不慎就會出現差錯和損失,因此出納人員應具有嚴謹、細致的工作作風。出納人員的工作作風可以概括為:精力集中、有條不紊、嚴謹細致、沉著冷靜。出納人員在進行工作時,要集中精力,不能眼觀六路、耳聽八方,工作環境、會計工具的擺放要井然有序,錢款、票據要依習慣和要求擺放整齊、便於存取,收付現金時要認真、細致,不發生差錯,若發生問題要沉著冷靜將問題解決。

4.保證財產安全

出納人員保管著企業的現金、有價證券、票據、印鑒,企業要採取一定的保安措施,如建造專門的辦公用房,安裝防盜門、櫃、鎖等,財務部門內部也要建立相應的管理辦法,如分工管理、相互牽制,使得隱患不易滋生。出納人員要嚴格按安全制度和防範辦法執行,完成保證財產安全的工作。

5.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面對每天都有大量的錢從自己的手中流過,出納人員一定要有一顆坦然面對的心,要潔身自好,不貪、不佔,實事求是地反映經濟活動的本來面目,順利通過「金錢關」。具體來講,出納人員應遵守的職業道德是:
(1)敬業愛崗。出納人員應熱愛本職工作,努力鑽研業務,使自己的知識和技能適應工作要求。
(2)依法辦事。出納工作要依法律、法規和企業財務制度要求的程序辦理業務,保證會計信息的合理、合法、正確、真實、及時、完整。
(3)客觀、公正。出納人員在辦理會計業務時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不能徇私枉法。
(4)搞好服務。出納人員每天都會面對各種各樣的工作和人,所以出納人員要努力改善服務環境,提高服務水平。
(5)嚴守秘密。出納人員應嚴守企業秘密,不得私自向外界或相關人員泄露企業的會計信息。
(6)清正廉潔。清正廉潔是出納人員的立身之本,由於出納人員每天和現金、銀行存款打交道,有較多的機會和條件挪用公款和將公款據為已有。出納人員不應存有任何僥幸心理、私慾心理,一旦第一次伸出手,就會有第二次、第三次,最終走向犯罪。
(7)堅持原則。出納人員的工作是一種原則性很強的工作,很多利益關系都會體現在出納工作之中,出納人員切忌因私廢公,為了面子和個人利益不敢得罪上級同事,應堅持原則,維護法律、法規的尊嚴。

2,會計的要求

同從事任何技術工作一樣,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要在專業素質方面具備一定的條件。《會計基礎工作規范》對此提出了三方面的要求。
一、是要持有會計證,即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會計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持證者才能上崗,這既是對用人單位的要求,也是對用人單位利益的保護。因為用人單位一般難以對擬聘用的會計人員的專業素質進行考核;同時,對已經持證的人員來說,這項規定在一定程度上保護了他們的工作權利。而對希望從事會計工作但尚不具備條件的人員來說,這項規定為他們確立了努力的方向。
二、是應具備必要的專業知識、專業技能和良好的職業道德。《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第十四條規定:「會計人員應當具備必要的專業知識和專業技能,熟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遵守職業道德。」這是對會計人員最基本的要求。至於如何考核和確認會計人員的專業知識和業務技能,從目前來說,主要是通過設置會計專業職務和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來進行的。
三、是要按照規定參加會計業務培訓。《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第十四條規定:「會計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會計業務的培訓。」這是因為,受我國會計學歷教育規模的限制,目前會計人員中具備規定學歷的比例還不高,要使會計人員具備必要的政治和業務素質,進行在職培訓是重要途徑之一。此外,即使是具備了規定學歷的,也還有知識更新的問題,有適應法律的、經濟的、政治的或者是技術上新的要求的問題,這些只有通過在職培訓才能解決。一般說來,會計人員大多是認識到這一點的,在這個問題上,需要強調的是單位的支持。對此,《會計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對會計人員的教育和培訓工作應當加強。」《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第十四條還作了進一步有針對性的規定:「各單位應當合理安排會計人員的培訓,保證會計人員每年有一定時間用於學習和參加培訓。」這是對會計人員的關心和愛護,也是與各單位的根本利益一致的。

會計判斷及其對會計人員的要求

傳統會計主要是對企業過去及現在的交易和事項進行確認、計量,會計結果是作為明確責任、進行決策的主要依據,它受到企業內部和外部利益關系人的高度重視,並按會計准則的要求對外報告。

一般而言,這些交易和事項的會計處理往往有實際憑證做為根據,有很強的可驗證性,會計處理結果是確定的,表現為會計結果與經營活動一致。當然,會計處理過程中允許做出必要的判斷和估計,但這種需要判斷和估計的交易和事項並不多。

隨著經濟活動的復雜化,企業面臨的風險逐步增加,會計信息使用者(投資者、債權人、企業內部管理人員等)越來越關注企業未來發展前景,要求會計人員提供與未來信息相關的數據資料,促使會計職能進一步向前發展。在基本職能(核算、監督)之外向事前預測、決策方向延伸,因而對會計人員的判斷能力提出了較高要求。

A、會計判斷存在的原因

會計判斷的存在是由經濟活動自身模糊性、未來結果不確定性決定的,會計自身理論和技術上的缺陷亦是會計判斷存在的原因。

1.某些會計交易和事項是模糊的,結果是不確定的。會計職能向將來預測、決策延伸之後,需要對存在的交易和事項採取恰當的會計政策進行處理,合理披露會計處理結果。但交易和事項的實質內容在有些條件下難以認知清楚,很難確定其最後結果。因為未來交易和事項的結果有多種可能性,依照將來不可能存在的不同條件,結果有一定差異。比如或有事項,對現存條件的判斷及將來風險態度的不同,推斷的結果可能相反。另外,對客觀事物的描述有時候具有模糊性,比如說收入的確認,形式上是容易判斷的,但就其經濟實質而言,則需考慮風險轉移、價值實現等諸多方面,在收入准則中也僅僅是給出了一些判斷標准,並沒有給出數量上的是非界限。這些標准能否正確運用,與會計人員的判斷力緊密關聯。雖然會計人員的判斷不是絕對正確,但所披露的會計信息往往成為不同層次決策的參考依據。在公眾的觀念里,會計是企業內部專業人員,具有較強的專業判斷能力,在信息擁有量方面也較外界具有優勢,因而會計人中判斷結果相對准確一些。會計人員雖然不能以絕對准確、客觀的數字來描述經濟活動,但在正確判斷之後,能夠做到大致符合交易的實質經濟內容。

2.會計前提是對會計存在條件的合理假定,便於會計操作,但有自身的局限。(1)會計主體假設是解決會計人員為誰服務的問題,在簡單企業形式下,會計主體之間的界限是明晰的,但企業相互並購、參股、控股之後,會計主體開始不確定。比如企業集團在編制合並會計報表時,會計主體包容哪些受控制企業並不是唯一的。(2)貨幣計量前提使會計以穩定的貨幣反映企業經濟活動,具有綜

合性強。便於比較的優點。但貨幣作為計量手段也有其局限。許多會計信息對相關決定來講至關重要,卻無法以貨幣計量。象企業的人力資源、存在的外部環境、地理位置、管理人員的管理水平等等。再者,貨幣計量要求幣值穩定,在物價變動幅度比較大的情況下,對外披露的會計信息難免有失客觀,會計人員必須對原有的會計信息進行判斷、調整。M持續經營前提假定企業能長期持續下去,但在出現終止情況時,與之相關的會計政策就要中斷,影響各會計要素的變化,如何披露經營狀況需會計人員做出合理判斷。(4)會計分期前提將持續經營企業人為分成不同會計期間,這種分期使跨期間業務在期末反映時,必須合理估計。

3.會計原則是會計處理過程中應遵循的規則,但這種規則不同於數學上定律和公式,其權威性由人們的接受程度而定。即使是廣為接受的會計原則亦存在非客觀因素,因為會計原則對會計業務處理是指導性的,涉及到具體環節必然依賴會計人員的判斷。歷史成本原則是與貨幣計量前提相關的會計原則,其對過去的交易和事項以實際成本來記賬,可驗證性極強。但以歷史成本為基礎的會計方法也不是絕對客觀。以固定資產折舊為例,為了核算固定資產因物理及技術因素而轉移、損耗的價值,會計中規定了多種計提折舊的方法。在影響折舊金額的因素中,只有固定資產原值是賬面價值,其餘的折舊年限、預計殘值都是對將來的判斷。更何況企業在確定是採用加速折舊還是直線法折舊政策時,更需專業人員的正確判斷。

4.新會計觀念的出現,對會計判斷提出了更高要求。知識經濟的到來已影響到了會計觀念,歷史成本原則已受到挑戰,公允價值則被人們關注。在金融領域,歷史成本原則所提供的信息已不能適應新的交易和事項的需要。公允價值等新觀念出現後,要求會計人員在實質上增加會計信息的相關性,而不是形式上的確。

B、會計判斷對會計人員的要求

如前所述,會計判斷是必然存在的,隨著新的交易和事項的出現,對會計人員的判斷力要求會越來越高。未來的會計環境將使會計人員處於兩難境地:一方面,交易和事項越來越復雜,變動越來越頻繁,難以充分客觀地披露;另一方面,社會公眾對會計責任的認識越來越深刻,要求會計信息明晰、准確、相關。在這種狀態下,會計人員必須提高自身的判斷能力,適應復雜經濟活動對會計的要求。

1.提高自身的專業勝任能力及職業道德素質。專業勝任能力要求會計人員應具有相應理論水平,同時還應具有豐富的實際工作經驗,對新的交易和事項要能夠在理論和實踐兩個方面具有預見力,對公布的會計範例更應及時掌握。道德素質也十分重要。在會計判斷條件下,會計人員的錯弊一般不表現為賬面上的數字錯誤,而是體現會計政策運用不當方面。由於會計判斷空間越來越廣闊,會計欺詐的隱蔽性就越來越強。會計人員的行為取向受其經濟利益影響,會做出不當行為,而且這種行為不易被察覺。所以會計人員應具較高職業道德素質,依照會計規則規范自己的行為。更何況公眾對會計欺詐行為也會訴之於法律。

2.尊重客觀實際,避免主觀臆斷。會計判斷的結果能夠影響決策者的行為,應盡可能反映經濟活動的本質。會計人員應以客觀存在的因素做為會計判斷依據,避免受自身主觀態度影響。條件具備時,應採取抽樣統計的方法提高判斷的准確性。當然,客觀性原則不是完全免除差錯,只是要求會計人員的判斷誤差在可接受范圍內應盡可量小。

3.持謹慎態度。會計信息的使用者是多層次的,每一層次都在追逐特定的經濟利益。在利己主義支配下,對會計信息的態度不完全一致。內部管理者往往持樂觀態度,為了樹立良好企業形象,吸收投資,管理者會高估企業未來收益水平,低估現金的風險。外部投資者、債權人出於資金安全考慮,往往要求會計判斷准確、穩健。顯然,盲目樂觀忽視了資本的未來風除從長期來看,會加大企業的財務風險,對企業的影響可能是致命的。會計判斷應持理性的謹慎態度,採取穩健的策略。這種策略是對經濟活動的客觀反映,不是盲目悲觀。

4.遵循充分揭示與重要性相結合的原則。會計報表受其格式、編制手段等因素影響,不能反映經濟活動全貌,同時亦不易被普通投資者理解,所以文字報告越來越重要。一方面,文字報告可以增加會計信息量,對於無法量化到表內的信息可以用文字形式做出判斷和描述;另一方面,表外文字也可對表內數字做出必要的解釋。但表外報告亦應分清主次,做到信息的披露詳略得當,這樣,判斷結果更易於被公眾接受。

3,財務經理的要求

A工作內容:
協助總經理制定公司發展戰略;

負責公司資金運作管理、日常財務管理與分析、資本運作、籌資方略、對外合作談判等; 負責項目成本核算與控制; 負責公司財務管理及內部控制,根據公司業務發展的計劃完成年度財務預算,並跟蹤其執行情況; 按時向總經理提供財務報告和必要的財務分析,並確保這些報告可靠、准確; 制定、維護、改進公司財務管理程序和政策,以滿足控制風險的要求,如:改進應收賬款、應付賬款、成本費用、現金、銀行存款的業務程序等。 組織制定財務方面的管理制度及有關規定,並監督執行,制定年度、季度財務計劃; 監控可能會對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重大經濟活動,並及時向總經理報告; 監控公司重大投資項目,以確保未經批準的項目不實施,批準的項目在預算范圍內進行並在控制之中; 全面負責財務部的日常管理工作; 負責編制及組織實施財務預算報告、月/季/年度財務報告; 負責公司全面的獎金調配,成本核算、會計核算和分析工作; 負責資金、資產的管理工作; 管理與銀行、稅務、工商及其他機構的關系,並及時辦理公司與其之間的業務往來; 完成上級交給的其他日常事務性工作。

權責范圍:

B權力:

經總經理授權後,對公司各部門的經費支出有總體控制權; 對下屬人員有業務指導權和考核權; 對各部門財務計劃的招待情況有檢查和考核權; 對違反財經紀律、不符合財務制度的費用開支有權拒付;

C責任:

對公司財務計劃的完成負監督實施責任; 對資產管理、利潤成本管理、會計核算管理等負組織責任;對資金籌措及負債管理負直接責任,如因管理不善給公司造成損失,應負相應的經濟責任、行政責任直至法律責任。 因此由以上因素,要求財務經理具備以下能力:

1、具有良好的溝通能力。因為你需要經常和上級領導匯報工作,大多數經理是不懂會計的,而會計要求和經營需要是有區別的,因此要有良好的表達和溝通能力,讓他們明白不能胡來。

2、具有扎實的會計知識,當然具有CPA資格是最好的了。這樣知識比較全面,工作起來考慮問題也會全面一些,能給人以可靠的感覺。

3、具有管理人的能力。手下有幾個財務人員,你得知道如何分配崗位,如何協調各人的工作,如何去評價手下的工作成績。只有正確地考核手下,才能讓大家服你。

4、具有外部協調能力。財務經理需要融資,需要和各個金融機構打交道,需要為企業發展弄錢,需要和稅務部門打交道,這都需要你去協調。當然能喝酒工作會更好開展。

『柒』 保險公司財會工作規范的第七章 預算管理

第六十四條 保險公司應當實行預算管理,根據發展戰略、經營規劃、償付能力等編制預算,確定科學、合理、明確的預算目標,促進公司持續、穩健發展。
第六十五條 保險公司預算應當經過股東(大)會批准。
保險公司應當定期向董事會報告預算執行情況。
第六十六條 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健全預算管理制度,明確預算編制、審批、執行、分析、調整、考核等職責分工和操作流程,合理分配財務、實物及人力等各項資源。
第六十七條 保險公司應當以償付能力充足為前提條件,編制收入、費用、利潤、融資、投資、機構設立等各項預算。
第六十八條 保險公司應當編制資本預算,預計公司資本需求,安排資本補充,確保償付能力充足。
第六十九條 保險公司應當按照險種、產品、銷售渠道、費用性質等因素,編制各項費用預算。
第七十條 保險公司應當將預算作為預算期內組織、協調各項經營活動的基本依據,嚴格預算執行,控制費用支出和預算偏差,確保年度預算目標的實現。
第七十一條 保險公司應當對預算的執行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監控、分析預算執行情況及執行差異,及時糾正預算執行中的問題,確保預算有效執行。

『捌』 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的規定

1、為了加強對保險公司的監督管理,維護保險市場的正常秩序,保護被保險人合法權益,促進保險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2、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根據法律和國務院授權,對保險公司實行統一監督管理。中國保監會的派出機構在中國保監會授權范圍內依法履行監管職責。

3、本規定所稱保險公司,是指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設立,並依法登記注冊的商業保險公司。

4、本規定所稱保險公司分支機構,是指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保險公司依法設立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營業部、營銷服務部以及各類專屬機構。專屬機構的設立和管理,由中國保監會另行規定。本規定所稱保險機構,是指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

5、本規定所稱分公司,是指保險公司依法設立的以分公司命名的分支機構。本規定所稱省級分公司,是指保險公司根據中國保監會的監管要求,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內負責許可申請、報告提交等相關事宜的分公司。保險公司在住所地以外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已經設立分公司的,應當指定其中一家分公司作為省級分公司。

保險公司在計劃單列市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指定一家分支機構,根據中國保監會的監管要求,在計劃單列市負責許可申請、報告提交等相關事宜。

省級分公司設在計劃單列市的,由省級分公司同時負責前兩款規定的事宜。

6、保險業務由依照《保險法》設立的保險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保險組織經營,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或者變相經營保險業務。

『玖』 保險公司財會工作規范的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四十六條 保險公司應當建立有效的資產管理制度和機制,確保公司各項金融資產、實物資產、無形資產等資產的安全、完整。
第四十七條 保險公司應當加強投資資產管理,識別投資資產的市場風險、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集中度風險,確保公司償付能力充足,滿足流動性需求。
第四十八條 保險公司應當以償付能力充足和流動性充足為條件,制定投資策略,安排投資資產結構。
保險公司應當根據償付能力狀況、流動性需求等因素,及時調整投資策略和投資資產結構。
第四十九條 保險公司應當加強銀行存款的管理。總資產在100億元以上的壽險公司、總資產在20億元以上的產險公司和再保險公司的銀行存款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一家非全國性商業銀行的存款不得超過公司銀行存款總額的20%;
(二)在非全國性商業銀行的存款不得超過公司銀行存款總額的60%;
(三)中國保監會的其他規定。
第五十條 保險公司應當加強長期股權投資管理,建立長期股權投資決策機制和程序,定期分析子公司、合營企業、聯營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第五十一條 保險公司應當建立信用風險管理制度和機制,加強對保單質押貸款、應收款項、應收分保准備金等債權資產的管理。
第五十二條 保險公司應當加強房地產資產的管理,嚴格區分自用房地產和投資性房地產,分別進行管理。
保險公司不得將為賺取租金或資本增值,或兩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產納入自用房地產管理。保險公司不得將為提供勞務或者經營管理而持有的房地產納入投資性房地產管理。
第五十三條 保險公司固定資產賬面價值和在建工程賬面價值之和占凈資產的比重最高不得超過50%。
第五十四條 保險公司應當加強損余物資和理賠收回資產的管理,建立此類資產的收取、保管、處置、清查等內控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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