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境外非政府組織管理法的主要內容
草案規定了境外非政府組織在中國境內設立代表機構和開展一次性臨時活動的申請登記許可程序,還明確了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
目前,我國對境外NGO管理可依據的法規主要有兩項:一是1989年6月頒布的《外國商會管理暫行規定》,以外國商會為其管理對象,主要是那些由境外在華活動的商業機構或人員設立,不從事任何商業活動的非營利性團體。二是2004年3月頒布的《基金會管理條例》,其中有對外國基金會進行管理的相關條款。
上述兩項法規只是涉及目前在華活動境外NGO中的兩種類型,對多數境外非政府組織在華活動的管理一直無法可依。因此,加快出台相應法律法規對其進行有效規制刻不容緩。
2012年,民政部修訂了社會組織三個登記管理條例,有針對性地解決境外非政府組織設立國內代表機構和在國內開展活動的登記管理、監督管理問題,以利於更好地依法管理境外非政府組織在國內的活動,也依法與境外非政府組織開展有關社會組織和有關方面的合作。
中共十八屆三中全會和四中全會均提到了加強對境外NGO的管理。去年,十八屆三中全會的全面深化改革的決定中提出加強對社會組織和在華境外非政府組織的管理,引導它們依法開展活動。十八屆四中全會則提出加強在華境外非政府組織管理,引導和監督其依法開展活動 。
❷ 對非營利組織來說,雙重管理體制的缺陷在哪裡
雙重管理體制的缺陷
新的基金會管理條例頒布實施後,無論是基金會,還是草根NGO,都對仍存在的雙重管理滿腹狐疑。
基金會:不準政府官員擔任基金會的領導,那我憑什麼還要找政府部門做主管單位,而它也犯不著來管我呀!
草根NGO:雙重管理體制的存在,逼迫得找不到主管單位的我們只能去工商注冊,難道這種尷尬的局面要繼續維持下去?
雙重管理導致的弊端顯而易見,在社會公益組織的紛紛譴責聲中,它卻依然雷打不動地在新條例中出現。雙重管理制度的取消為何如此艱難,它何時會壽終正寢,還公益組織們一個明媚的春天?清華大學NGO研究所所長王名以專家的視角給了我們答案。誰來監督
「取消雙重管理,我不贊成,如果取消了,誰能承擔起監督管理的職責?民政部能嗎?法制辦能嗎?」清華大學NGO研究所所長王名說。
王名曾參與基金會管理條例制定的討論。他說,誰都承擔不了監督的職責,馬上取消,肯定帶來很多的問題,一定要有一個過渡。雙重管理是注意到監管的必要性,雖然並不是一種好的監管制度安排,那麼建立一種什麼監管制度來取代?沒有就取消現在的可能更混亂,更困難。之所以從雙重管理來過渡,是因為雙重管理將民間組織的監管問題提到了執法機關的面前。我們下一步的問題是通過一種什麼樣的監管體制來替代這種雙重管理制度,這是一個非常根本的問題。監督與發展
草根NGO發展受限,除了不能正大光明地在民政部注冊,內部管理混亂也是其發展的難題。而如何才能使組織管理更加制度化,規范化,無疑,監督,社會各種力量的監督會起到很好的促進作用。
王名說,民間組織內部為什麼會出問題,就是因為沒有人監管,政府監管沒有到位指導,社會監督也跟不上。這個問題不解決,民間組織不可能得到社會良好的回應,也不會得到社會的支持,捐贈者的支持,包括我們講的志願服務的支持。沒有這些支持,民間組織就不可能有好的發展。我們必須看到,民間組織必須得有監督。監督和發展,這兩個問題是相輔相成的。光說政府限制太多,其實現在政府的監管能力非常有限,幾乎沒有監管,無非是一年一次的年檢,而對工商注冊的NGO幾乎完全是放開的。應建立監督力度大的監督體系,政府絕對不是無可作為的。有種觀點是中國政府管得太嚴,其實是管得太弱了。它根本沒有任何的監管能力,在監管方面無所作為,只是設置了很高的門檻,誰都別想進來。歷史的進步
經王名提醒,記者才注意到新出台的條例在雙重管理規定上與以往不同的一個小細節:「主管單位」前沒有了「業務」兩個字。是政府的忽視,還是有意而為?對此,王名闡述了自己的看法。
「無需業務對應,這是一個歷史的進步。」王名說。
別小看「業務」兩個字,「業務」完完全全不要了,任何一個政府職能部門都可以做你的主管單位。這是很有意思的一件事,民政部也在嘗試,如果沒有人願意做你的主管單位,它可以做。王名接著舉了個例子,以前像地球村找主管單位,一定要找環保局,如果環保局不同意,那它死定了。而現在地球村可以找農業部,找發改委,找商務部,可以找任何一個政府職能部門。
但業務完全不相干,何來談管,又如何來管?
王名解釋說:「這是最大的進步。」業務主管單位有名無實,下一步就可以不需要了,而不需要,不就可以取消了?歷史按照這樣的步子走,三步四步往前邁,進步不可能一步到位的。
最根本的原因還是在「監管」上。民政部門難以獨立地承擔監管職能,要找一個搭檔,一個職能單位來分擔。「沒有一個政府機關可以獨立承擔政府監管職能的時候,主管部門還是需要的,要考慮到為社會負責。」王名說:「如果沒有誰來負責公益資產運轉的幾十個億元資金,那是很可怕的。」國外的經驗
王名說,每個國家都有不同的監管模式,美國,英國,德國都監管得非常好。美國通過稅務部門來監管;英國實行分類管理,設立了一個慈善委員會的機構監管;德國通過法院來監管。最後,王名強調:雙重管理帶來很多麻煩,從這個意義上,我是反對雙重管理的,但統一監管現在難度很大,應仔細研究一下,建立一種新的監管模式。
❸ 基金會管理條例的介紹
《基金會管理條例》是為了規范 基金會的組織和活動,維護 基金會、捐贈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力量參與公益事業而制定。《條例》於2004年2月11日在國務院第39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於2004年3月8日由國務院令 第400號發布,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共7章48條。《條例》施行的同時廢止1988年9月27日國務院發布的《基金會管理辦法》(國務院令 第18號)。《條例》在總結過去16年來中國基金會管理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吸收和借鑒了世界非營利組織管理立法的經驗,第一次系統地對基金會登記、組織機構、財產使用和管理、監督管理等進行了規范。這個被稱為「雖然不是最好,但顯然就是答案「的條例,以其鮮明的民族特色,在世界非營利組織管理制度中占據了自己獨特的地位。
❹ 我經授權境外非政府組織代表 身為發起人 我希望需要境外項目或資源的企業和個人來投資合作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企業國際化取得了跨越式發展,相比之下,目前中國社會組織國際化道路還比較遙遠。
根據民政部的統計數據,我國現有社會組織近60萬個,其中涉外機構不到600家,比例約為千分之一。
這其中,真正能在境外開展公益慈善項目的社會組織少之又少;參與國際交流的社會組織數量相對多一些,但質量方面目前較難判定;現今中國大陸有1000家社會組織加入了國際組織,台灣地區有1200家左右,從人口、社會組織數量來看,台灣比例要高得多;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做過一項統計,能夠參與到國際組織核心部分,並擔任副理事長或者常任理事的,我們人數不過300多人,與整個中國的大國地位很不相稱;聯合國經濟和社會理事會中,非政府組織的全面咨商地位、特別咨商地位和名冊咨商地位,我們現在所佔比例都很小,這限制了我們發聲、表達意願,很難有機會去參與國際事務。
中國國際民間組織合作促進會(簡稱「民促會」)的主要工作是進行國際交流、國際合作。過去5年中,民促會參加國際事務已達上百次,建立了中歐交流機制、中美交流機制以及中日韓合作機制,參加了很多較為重大的聯合國的相關會議。
從資金的支持上來看,公益慈善組織參與國際事務普遍存在一個問題—籌資難。首先是目標人群不易明確,各國國情有異,執行扶貧、救災、社區建設等相關項目時,在不同發展程度的國家有不同的標准;同時,在國際間做項目成本太高;此外,還要考慮到相關人員的家庭問題、子女教育問題、在所在國的人身安全問題以及相關社會保險保障等問題。
國際視野、國際情懷,這是以「國際化」為戰略的社會組織的領導力需要具備的。有了國際化戰略,還要考慮自身是否具備配套的能力。
國內在理念層面能達到國際化程度的人才緊缺,在我們的教育體系裡,對國際視野、國際情操,或者用老話講,對國際主義情懷的培養不足,導致具備國際理念的人才缺乏;其次,中國人口結構決定獨生子女遠赴國外做項目也面臨很大挑戰;第三,到國際上做慈善項目,要突破語言和文化障礙,只掌握英語還不夠,到非洲還要講法語,到巴西要講葡萄牙語,到智利和秘魯要講西班牙語……不同的文化、宗教背景,能否良性融合,這都是難題;在相關項目中,更要保證人才的專業化。
從宏觀環境來看,社會氛圍是否支持社會組織走出去,這也客觀地影響社會組織是否需要將「國際化」當做工作重點。
在中國大陸,中國扶貧基金會做得相對較好,青基會也已積累了一些經驗,壹基金剛剛開始走向國際。除本國的成功案例可供我們學習,一些在華的國際組織也是很好的樣本。
過去境外非政府組織在華是沒有法律依據的,除了《基金會管理條例》中,很小一部分談到了境外非政府組織可以登記外,大部分都缺少法律地位,只能靠跟中國的某一個社會團體、基金會結對子,建立合作夥伴關系,或者設項目辦公室。包括蓋茨基金會、李嘉誠基金會、柯林頓基金會等等在內,在華境外非政府組織也就30多家。現在全國人大正在制定境外非政府組織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以後將有法可依,明確歡迎哪些組織來華,不歡迎哪些組織來華,但具體操作上,我希望能更加客觀、開放、寬容一些。我們既然歡迎外資企業來中國投資,為什麼不歡迎境外非政府組織來中國做好事呢,做慈善、公益、環保、救災、法律援助我們都該歡迎,同時,我們可以借鑒它們走向國際的成功經驗和成熟規則。
除了政府、社會組織兩方面的因素外,要推動中國社會組織國際化進程,也需要公民具備相關意識。現在世界對中國的印象可能是有錢、購物,去日本買馬桶蓋,在法蘭克福機場「掃貨」,加上一些同胞出國不太注意小節,諸如此類的問題難以避免,但盡量不要帶出去。我們過去講政府外交,逐步走向公共外交,又走向民間外交,現在正擴展到全民外交。每個人都是主體,無論是官員、工人、農民,你的面孔都會代表中國,我們應該有這種意識,這對社會組織國際化的影響也至關重要。
❺ 境外非政府組織可以直接聘用工作人員嗎
我們的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規定了境外非政府組織在中國只能設一個代表機構,通過這次我們的修改完善,境外非政府組織設多少代表機構不再限制,只是根據你的業務范圍、活動地域及開展活動的需要,設若干個都行。既然我們的代表機構放開了,分支機構就沒有必要存在。而為什麼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就是原來有一些國外的自然科學的學術機構、學術單位曾經在中國設立分會,對這些已經設立的分會我們認可。
首先境外非政府組織到中國來是做有利於公益事業發展的事情來的,不是拉隊伍的,沒有必要在我們這里發展會員。其次,中國的組織,基金會也好,社會團體也好,可以在中國發展會員,但是中國這些社會組織發展會員是中國的法人,境外非政府組織在中國不具備法人資格,開展臨時活動的也是短期活動,活動完就走了,發展會員不符合中國的法律規定。
原來一些境外非政府組織在中國發展過會員,這些會員主要指國外自然科學的學會,中國的專家、學者、科學家加入了這個學會,這是一個現狀。另外,中國政府也支持科學家、學者加入國外的科學機構,所以國務院規定的除外,這就意味著以後我們的一些科學家、專家學者也好,加入境外機構成為會員,要經過國家的同意。
❻ 如何成立基金會
一、建立一家基金會需要遵循以下流程
1、 決定基金會的宗旨。每個基金會應該有一個表述存在原因的落在紙面的宗旨。
2、 組建理事會。初始的理事會將通過規劃和籌資幫助工作團隊把基金會背後的想法變成現實。隨著基金會的發展成熟,理事會的性質和組成人員也會改變。
3、 起草章程。章程是理事會的運營規則,應該在基金會的早期發展過程中由理事會通過。
4、 准備注冊需要的原始基金,原始基金必須為到賬貨幣資金。
5、 選擇一個業務主管部門,獲得業務主管單位同意設立的文件。根據最新的政策,一些地區不需要再找業務主管單位。
6、 尋找辦公場所,招募合適的工作人員。
7、 填寫法人登記申請書,確定在哪個民政部門登記,向民政部門提交法人登記申請書。國務院民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
8、 進行戰略規劃。戰略規劃表述了基金會潛力的願景。戰略規劃應該描述出實現這個潛力所必需經過的步驟,決定要實現這個機會需要什麼樣的工作團隊,確定至少一年內的項目和運作優先事項。
9、 制定預算計劃和資源開發計劃。財務監管和資源開發(如籌資、獲得收入、吸收會員會費)是理事會的最重要職責。實現戰略規劃需要的資源必須在預算和財務計劃中描述清楚。
10、 建立基金會正式文件的存檔體系。登記文件、理事會會議記錄、財務報告和其他正式文件都應該妥善存檔。
11、 建立會計體系。基金會財務的盡職管理需要一套已經確立的可以滿足現狀和未來需求的會計體系。
12、 提交稅收減免資格申請。
二、個人募資行為是可以成立基金會的
1、根據募集方式的不同,可以將基金分為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公募基金是指可以向社會公眾公開發售的一類基金;私募基金則是只能採取非公開方式,面向特定投資者募集發售的基金。
公募基金主要具有如下特徵:可以面向社會公眾公開發售基金份額和宣傳推廣,基金募集對象不固定;投資金額要求低,適宜中小投資者參與;必須遵守基金法律和法規約束,並接受監管部門的嚴格監管。
2、與公募基金相比,私募基金不能進行公開的發售和宣傳推廣,投資資金額要求高,投資者的資格和人數常常受到嚴格的限制。與公募基金必須遵守嚴格的基金法律和法規的約束並要求接受監管部門的嚴格監管相比,私募基金在運作上具有較大的靈活性,所受到的限制和約束也較少。
3、它既可以投資於衍生金融產品,進行買空賣空交易,也可以進行匯率、商品期貨投機交易等。私募基金的投資風險較高,主要以具有較強分析承受能力的富裕階層為目標客戶。
(6)境外非組織和基金會管理制度擴展閱讀:
1、公募基金會,是指面向公眾募捐的基金會。按照2004年2月4日國務院第38次常務會議通過的《基金會管理條例》的總則第三條定義,基金會分為面向公眾募捐的公募基金會和不得面向公眾募捐的非公募基金會。公募基金會按照募捐的地域范圍,分為全國性公募基金會和地方性公募基金會。
2、2004年,中國頒布的《基金會管理條例》中第三條對公募的定義,即面向公眾募捐。公募基金會按照募捐的地域范圍,分為全國性公募基金會和地方性公募基金會。對於公募性組織而言,資源獲得來自於公眾的志願性捐贈,不具有財政機制的強制性和市場機制的交易性,而是公眾的捐贈意願來決定。
3、公募基金會的公信力,概括而言,就是公募基金會公開說明組織所獲各種資源的流向,以及說明各種運作是否有成效、是否符合組織宗旨及其社會承諾,用來證明其為可靠組織。
❼ 如何建立一個非盈利組織或公益基金會,需要那些相關的手續的法律流程
建立非盈利組織或基金會,由其歸口管理的部門報經人民銀行審查批准,民政部門登記注冊發給許可證,具有法人資格後,方可進行業務活動。 全國性的非盈利組織或基金會,報中國人民銀行審查批准,向民政部申請登記注冊,並向國務院備案。
地方性的非盈利組織或基金會,報中國人民銀行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審查批准,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申請登記注冊,並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
申請人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章程草案;
(三)驗資證明和住所證明;
(四)理事名單、身份證明以及擬任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簡歷;
(五)業務主管單位同意設立的文件。
(7)境外非組織和基金會管理制度擴展閱讀:
《基金會管理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基金會是非營利性機構。可以以安全、合理等方式對基金會資產進行保值增值。但基金會管理條例同時要求,基金會用於公益事業的支出,不得低於當年收入(接受募捐、資本運營收入)的70%。
可以考慮將善款捐助給有關慈善基金會,如果善款額度有一定規模,就可以考慮在該慈善基金會中成立專項基金,就有權對資金的使用流向進行決策。即使不設立專項基金,可以與該慈善基金會簽訂捐助協議,有權對資助資金的使用進行監督。
❽ 基金會的管理模式有哪些
基金會是指對國內外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以及個人自願捐贈資金進行管理的民間非營利性組織是社會團體法人。
1、基金會可以向國內外熱心於其活動宗旨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以及個人募捐以籌集資金但必須出於捐贈者的自願嚴禁攤派。
2、基金會的領導成員不得由現職的政府工作人員兼任。
基金會應當實行民主管理建立嚴格的資金籌集、管理、使用制度定期公布收支帳目。
3、基金會的基金應當用於資助符合其宗旨的活動和事業不得挪作他用。基金會不得經營管理企業。
4、基金會可以將資金存入金融機構收取利息也可以購買債券、股票等有價證券但購買某個企業的股票額不得超過該企業股票總額的20%。
5、基金會對接受資助者使用資助資金的情況有權進行監督。如果發現不按原定的協議使用資金基金會有權減少、停止或者收回資助的資金。
6、基金會工作人員的工資和辦公費用在基金利息等收入中開支。
7、國外捐贈給基金會的外匯歸基金會所有允許開立外匯存款帳戶。
國外捐贈給基金會的物資免徵關稅歸基金會所有基金會有權將其作為資助無償轉讓給與其宗旨有關的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但不得出售。
8、建立基金會由其歸口管理的部門報經人民銀行審查批准民政部門登記注冊發給許可證具有法人資格後方可進行業務活動。
全國性的基金會報中國人民銀行審查批准向民政部申請登記注冊並向國務院備案。地方性的基金會報中國人民銀行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審查批准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申請登記注冊並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
基金會改變名稱、合並或者撤銷按照申請成立的程序辦理。
9、基金會應當每年向人民銀行和民政部門報告財務收支和活動情況接受人民銀行、民政部門的監督。
基金會的活動違反以上規定時人民銀行有權給予停止支付、凍結資金責令整頓的處置民政部門有權給予警告、吊銷許可證的處罰。
10、以上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和民政部負責實施並可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
❾ 請問境外的公益組織進入國內,要接受那些相關法律的調整,那些部門管理
來源:公益時報
3月23日,小母牛聯益慈善之夜在北京舉行,活動流程的第五項是聯益基金會(小母牛)專項基金的啟動儀式。事實上,類似像小母牛這樣努力在中國尋求本土化道路的國際NGO,經過與中國政府的多年合作,已經深諳生存之道。除了資金來源不同外,與本土NGO幾乎並無二致。他們很少或不再僱傭境外人員,並開始逐步嘗試脫離對總部資金的依賴,開拓新的支持渠道。
2013年3月底,國務院發布的《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實施任務分工的通知》指出:公益慈善等四類社會組織年底可直接登記。該舉措被期待為「社會組織發展的春天」。
遺憾的是,這其中並不包括活躍在國內的幾千家國際NGO,他們依舊「登記無門」。而對於相對幸運的基金會來講,雖然參照2004年頒布的《基金會管理條例》,允許其在中國內地設立代表機構,但登記注冊依然按照雙重登記制度的思路進行。
復雜的身份
國際小母牛組織是一家總部位於美國阿肯色州的非營利機構,致力於減少全球飢餓和貧困,保護地球環境。因最初向貧困家庭提供小母牛和養牛技術培訓而命名。自1985年進入中國以來,在中國深耕超過20年,小母牛項目幫助人群從幾十戶農戶到數萬戶,為貧困地區農戶提供從種畜到飼養技能的鏈條式服務,受助農戶實現自力更生後,在未來兩至三年內將最初接受的農畜後代或等額資助,以及所學知識、技能和經驗一並傳遞給其他貧困農民。
而北京聯益慈善基金會(以下簡稱聯益)2011年3月獲准成立,自詡是繼「壹基金」在深圳取得公募資格後,首家經北京市民政局獲批成立的民間公募基金會。
雖然這種國際NGO掛靠本土公募基金會,成立專項基金的案例並不多見,但實際上早在兩年前,四川海惠助貧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海惠)就已經開始嘗試與上海公益事業發展基金會(聯勸)達成協議,共同成立聯勸(海惠)專項基金。
海惠即為國際小母牛中國辦事處。作為最早進入中國的為數不多的NGO之一,1989年,國際小母牛中國辦事處在四川建立,掛靠在四川省畜牧局內。雖然由政府代管在行政上有一定優勢,但為了確保項目的規范化和專業性,國際小母牛組織仍決定單獨注冊建立小母牛項目辦。
探索注冊之路是艱難的,好在國際小母牛組織並沒有一味地去追求以國際NGO的身份注冊,考慮項目辦沒有外籍員工,而是嘗試找省級有關部門探討國際小母牛組織中國本土化之路。四川省民政廳民間管理局負責人很同情小母牛項目的處境,表示只要小母牛項目找到有關廳局(辦)作為掛靠或主管單位,就可進行國際小母牛組織的本土化注冊申請,只是注冊名字不能用小母牛,因為在這個圈子裡,大家都知道小母牛是國際NGO。
經過各種復雜的交涉後,2008年,國際小母牛中國辦事處終於以「四川海惠助貧服務中心」的名義在四川省民政廳注冊成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簡稱民非)。2011年2月,為參與上海市對口援疆工作中的社區扶貧項目和上海市郊的社區綜合發展,海惠的姐妹單位「上海海惠社區民生發展促進中心」正式成立,身份仍為民非。
「注冊的過程是比較曲折的,但好在我們並沒有一定要以國際NGO的身份來注冊,總部也考慮到國情和機構處境,允許我們以這樣的名稱(海惠)來申請。所以雖然我們是國際組織,但無論在注冊上,還是項目執行上,都在走本土化的道路。現在對外宣傳的牌子就是海惠-小母牛項目。」國際小母牛中國辦主任陳太勇告訴《公益時報》記者,注冊成民非或者乾脆在工商部門登記是大量在華尋求獨立身份的國際NGO的最終選擇。
針對兩個二級基金的成立,陳太勇就表示目的為了增加一個公募的支持平台。「2012年3月,就已經和聯益簽署了合作協議,但一直在策劃合適的活動方式和時機。」據了解,該天的活動邀請了聯益和小母牛雙方的企業合作夥伴,並在當晚舉行了慈善拍賣。
「基金會」的優勢與尷尬
對於國際組織來講,在華擁有合法身份的好處顯而易見:可以更安全地實施項目、可以與更高層級的部門展開合作,企業基金會被認可甚至可以為企業市場開拓帶來機會。
相對於「注冊無門」的其他類型國際組織,基金會顯然要幸運得多。2004年頒布的《基金會管理條例》對基金會的設立主體並沒有做境內外的限制,依照該條例,外國人可以在華捐資設立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也可以在中國內地設立代表機構。當然,登記注冊依然按照雙重登記制度的思路進行。而且,此類組織必須在民政部登記注冊方能取得合法身份。
2013年1月,研華文教基金會正式拿到了民政部批文,成立了基金會北京代表處。1997年,財團法人研華文教基金會在台灣正式成立,主要項目為產學合作、社會公益以及內部員工的企業文化建設。
「基金會在大陸開展項目是比較早的,但在2011年下半年才開始准備注冊,通過國台辦向民政部正式提出申請,從准備材料到調查審核再到被批復大約是一年半的時間。」基金會工作人員鄭妲新告訴《公益時報》記者,因為研華科技是台資企業,所以作為企業基金會的研華文教基金會主管職能部門是國台辦。
鄭妲新表示,辦事處的注冊成功得力於國台辦的大力支持。「上層部門的交涉和溝通會相對容易一些。」她認為對於有注冊需求的境外背景基金會來講,相比准備民政部要求的眾多資料,其職能主管部門是否負責更為關鍵。
「另外,研華科技在北京算是納稅數額比較大的台資企業,可能在注冊審核上也有一定考量。」鄭妲新補充。
據中國社會組織網顯示,目前正式在中國登記注冊的境外基金會(含中國香港和台灣地區)僅二十幾家。
致力於保護野生生物和自然棲息地的國際野生生物保護協會(WCS)成立於1895年,總部設在美國紐約。1996年在上海建立了中國項目辦公室,2005年,中國項目總部轉移到北京。總部遷移後,WCS就開始籌劃向民政部門申請注冊。「2007年,做了第一次努力,申請遞到了國家林業局,因為國家林業局是我們的業務主管單位。」WCS工作人員甘敏芳告訴《公益時報》記者,此次申請得到的回復是對於協會類性質的境外機構注冊辦事處,沒有相應的法律可以參照。
「後來就不了了之,2011年有消息說民政部要修訂社會組織管理三條例(即《基金會管理條例》、《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又陸續有開放登記的說法,我們就一直在等。」甘敏芳說。
但實際上,等待並沒有給這些國際組織帶來收獲。他們開始考慮曲線操作。「雖然仍缺少適用的法律條款,但境外的基金會是可以在中國設立辦事處的。WCS在美國和基金會的性質是沒有區別的,適用於相同的法律注冊條款、相同的免稅政策,所以總部批准我們也可以叫WCS foundation(基金會),以基金會的名義提出申請。」甘敏芳表示,2012年WCS開始做第二次努力,包括總部在內又把相關的資料重新准備了一輪。
「因為拿到證書沒有多久,具體的不同還沒辦法講,只能說有好處。包括邀請合作夥伴時,有民政部認可的基金會代表處的身份會顯得更正式,也更有公益色彩。包括一些項目的執行,之前是和高校合作,有了身份後合作夥伴的層級可以上升到教育部,這樣項目運作也會更方便。」鄭妲新介紹,2013年3月底,由研華文教基金會和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合作的某創新經營模式競賽已經開賽。
單一的資金渠道
改頭換面注冊民非、工商注冊、正式在民政部注冊基金會、掛靠本土公募基金會成立二級基金……為了達到生存和開展活動的目的,國際組織選擇了各種各樣的存在方式。但對於那些項目和合作夥伴相對單純的機構而言,身份則沒那麼重要。
湯森路透基金會是依託於新聞和專業信息供應商湯森路透集團成立的公益機構。其旗下網站 TrustLaw提供免費的全球法律服務,以及婦女權益和高效行政的信息及新聞資訊。在中國,基金會主要向社會企業家和NGO提供免費的法律服務,與友成企業家扶貧基金會、恩派(NPI)公益組織發展中心等均有合作。「我們就是一家企業基金會,沒有獨立的法人身份,暫時也並沒有申請注冊成立辦事處的打算。」基金會中國項目主管劉東偉認為身份問題對於基金會執行項目並無影響。
「因為我們沒有任何資金支持的項目,與合作夥伴沒有資金往來,不需要一個獨立帳號。」劉東偉介紹,基金會和企業CSR部門分開,在中國的全職員工只有他一人,因此基金會每年所需要支出的經費只包括他一人的工資和差旅,均來自公司財務。
同樣作為企業基金會的研華文教基金會,所有的資金也均源於企業。「研華科技股東分紅的百分之三,每年會滾動到基金會里,所以不需要開拓其他收入渠道。」鄭妲新表示。
事實上,因身份問題制約,在華國際NGO的資金來源均較單一,對總部的依賴程度很高。「WCS百分之九十以上的資金來自美國,大約每年100萬美金左右。從2009年開始,國內開始有個人捐贈進來,但筆數很少,額度也不大,每年也就一二十萬的樣子。」甘敏芳說,2012年,WCS「野生生物衛士獎」的項目得到了阿拉善SEE基金會支持,是第一筆來自國內機構的資助。
「大部分的資金還是來自海外,以上一個財務年度(2011年6月—2012年7月)為例,機構53%的資金來自香港,30%的資金來自美國,剩下的不到20%是機構自籌。」陳太勇告訴記者,小母牛香港的籌款能力很強,每年的捐贈收入都有幾千萬,而海惠上一年包括承諾分期捐贈在內的捐贈總收入(自籌部分)為1500萬。「主要來自企業和企業基金會的捐贈。」
海惠在資金上對國際小母牛組織總部和其香港分會嚴重依賴,減少依賴的唯一辦法就是解決籌款問題。實施本土化戰略以來,海惠積極拓展新的收入渠道,包括成立二級基金在內,但效果卻並不明顯。據了解,聯勸(海惠)專項基金成立兩年來,包括捐贈物資摺合在內共籌款不足20萬。上文提到的小母牛聯益之夜舉行的慈善拍賣,截止到記者發稿,到賬約50萬。
「我們雖然沒有掛靠成立二級基金,但和中華環境保護基金會有項目的合作,也算是有公募的渠道。」甘敏芳說,同海惠一樣,雖然環基會積極幫助WCS尋找資金支持,但卻一直沒有獲得額外的捐贈機會。
發展趨勢與官方合作
事實上,國際NGO在華活躍的時間並不長,上世紀80年代後,較多地進入中國;以世界婦女大會在北京召開以及中國加入世貿組織等事件為契機,國際NGO開始迅速發展。除了扶貧、教育等傳統慈善領域,國際NGO更關注艾滋病防治、環境保護、婦女兒童、社會企業、公平貿易、農民工權利保護等較新的公益領域,一段時間內為中國公益事業發展帶來了國際經驗和國際視角。
以國際NGO最活躍的雲南省為例,21世紀初期,國際組織貢獻較大。根據雲南省國際民間組織促進會《境外非政府組織發展及管理研究》的統計,國際NGO在滇的項目資金投入2003年是3200萬元,2004年是5300萬元,2005年是8600萬元,2006年達到1.2億元。
而近幾年,在中國逐漸成為世界第二大經濟體的背景下,發達國家的援助政策做出方向性調整,許多國際組織也相應靈敏地做出回應,逐步減少或停止在中國的資金支持。
同時,2008年發生在雲南的香港偽慈善家李國華猥褻孤兒院女童案件進一步為境外NGO管理敲響了警鍾。2009年12月29日,為了規范境外NGO管理,同時也為了進一步為雲南省內有關組織與境外NGO交流合作提供服務保障,雲南省政府辦公廳下發了《雲南省規范境外非政府組織活動暫行規定》,並於2010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境外非政府組織(以下簡稱境外NGO)在雲南開展項目及活動,均需到省民政廳登記備案,否則即為非法。極少數身份可疑的國際機構開始撤出中國。
因為身份各異的原因,在華國際NGO的規模一直難以統計。僅就在民政部登記的基金會來看,資金投入可圈可點。2012年1月16日,民政部在京召開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工作座談會。會上發布消息,自《基金會管理條例》頒布實施以來,民政部依法登記的19家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累計在中國內地實施了1714個公益項目,總投入超過40億元人民幣,其中,2011年的公益項目支出為10.5億元人民幣。
值得一提的是,無論身份如何,幾乎所有現存的在華國際NGO都傾向與政府部門合作。據北京師范大學社會學系韓俊魁在2011年的調查統計,選擇經常與政府合作的境外在華NGO比例高達74.5%,若加上偶爾合作,這一比例達到93.6%。「從合法性上看,與政府合作會讓那些沒有登記的國際NGO繞開法律合法性的質疑展開活動,獲得的行政合法性讓其獲得了較大的騰挪空間。」
「我們所有的工作都要與政府部門打交道,因為我們的工作都是在保護區內進行,一定要和當地的林業部門合作開展項目。尤其是廣州方面的項目,與野生動物走私有關,必須和國家執法部門合作。」甘敏芳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