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辦法的第11號令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1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第11號
新修訂的《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辦法》已經2011年1月11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第58次部務會審議通過,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於2004年2月23日發布的《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3號)同時廢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部長尹蔚民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劉明康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尚福林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吳定富
二○一一年二月十二日
② 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的第七章 企業年金基金投資
第四十四條 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應當遵循謹慎、分散風險的原則,充分考慮企業年金基金財產的安全性和流動性,實行專業化管理。
第四十五條 投資管理人的董事、監事、經理和其他從業人員,不得擔任託管人或其他投資管理人的任何職務。
投資管理人與託管人不得為同一人,不得相互出資或相互持有股份。
第四十六條企業年金基金財產的投資范圍,限於銀行存款、國債和其他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產品,包括短期債券回購、信用等級在投資級以上的金融債和企業債、可轉換債、投資性保險產品、證券投資基金、股票等。
第四十七條 企業年金基金財產的投資,按市場價計算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投資銀行活期存款、中央銀行票據、短期債券回購等流動性產品及貨幣市場基金的比例,不低於基金凈資產的20%;
(二)投資銀行定期存款、協議存款、國債、金融債、企業債等固定收益類產品及可轉換債、債券基金的比例,不高於基金凈資產的50%。其中,投資國債的比例不低於基金凈資產的20%;
(三)投資股票等權益類產品及投資性保險產品、股票基金的比例,不高於基金凈資產的30%。其中,投資股票的比例不高於基金凈資產的20%。
第四十八條根據金融市場變化和投資運作情況,勞動保障部會同中國銀監會、中國證監會和中國保監會,適時對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機構、投資產品和比例進行調整。
第四十九條單個投資管理人管理的企業年金基金財產,投資於一家企業所發行的證券或單只證券投資基金,按市場價計算,不得超過該企業所發行證券或該基金份額的5%;也不得超過其管理的企業年金基金財產總值的10%。
第五十條 投資管理人管理的企業年金基金財產投資於自己管理的金融產品須經受託人同意。
第五十一條 企業年金基金不得用於信用交易,不得用於向他人貸款和提供擔保。
投資管理人不得從事使企業年金基金財產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③ 企業年金如何管理
企業年金管理的方式是多樣的.
目前主要推行的是基金化(信託式)管理,即企業年金基金,這主要是為了保證企業年金財產的獨立性和安全性,並為穩健投資實現保值增值提供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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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中國企業年金的基金管理模式和治理結構是什麼 存在哪些問題
企業年金治理結構 我國企業年金制度採取信託型管理模式,並建立以信託關系為核心,以委託代理關系為補充的治理結構。
企業年金投資管理中的問題
(一)企業年金覆蓋率低
隨著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的不斷完善,企業年金的發展速度飛快,但目前我國企業年金的覆蓋率仍然較低,企業年金投資的發展也較慢。由於企業年金的覆蓋率較低,企業年金的投資發展與企業年金投資的覆蓋產生了巨大的矛盾,導致投資管理問題不斷。
(二)企業年金投資監管不力
目前,我國的企業年金投資管理仍然處於開始階段,存在很多的不足和缺陷性。我國現有的起運年金投資管理機構為經辦機構,政府的監管機構進行管理,這種管理模式非常的單一,且效率不高,導致企業年金投資管理效果不好。另外,相關具有監管能力的平級單位、律師、律所等難以發揮出監管的效用。
(三)企業年金發展不平衡
我國存在地區發展不平衡的問題,因此企業年金的發展也出現了不平衡的狀態。東南沿海地區,例如上海、廣東以及廈門等地的經濟發展水平較高,對應的企業年金發展水平也較高,企業年金投資管理也較好。但我國經濟不發達地區,企業缺少充足的資金,企業年金的投資管理水平較低,導致企業參保的年金較低,企業年金的規模也較低。
(四)法律機制的缺失
目前,我國的企業年金投資管理還缺少完善的法律機制的約束,法律制度的缺失以及稅收優惠政策、激勵機制的缺乏,嚴重的影響了企業年金投資管理的效率。我國的企業年金投資管理過程中,還沒有針對性的法律制度、政策、機制,不利於企業年金投資管理的開展。
⑤ 關於企業年金的問題
⑥ 企業年金基金的各類管理人應如何進行信息披露
企業年金基金信息披露要求如下:(1)受託人應當在每季度結束後30日內向委託人提交企業年金基金管理季度報告;並應當在年度結束後60日內向委託人提交企業年金基金管理和財務會計年度報告;(2)賬戶管理人應當在每季度結束後15日內向受託人提交企業年金基金賬戶管理季度報告;並應當在年度結束後45日內向受託人提交企業年金基金賬戶管理年度報告;(3)託管人應當在每季度結束後15日內向受託人提交企業年金基金託管和財務會計季度報告;並應當在年度結束後45日內向受託人提交企業年金基金託管和財務會計年度報告;(4)投資管理人應當在每季度結束後15日內向受託人提交經託管人確認財務管理數據的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組合季度報告;並應當在年度結束後45日內向受託人提交經託管人確認財務管理數據的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年度報告。
⑦ 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的第八章 收益分配及費用
第五十二條 賬戶管理人根據企業年金基金財產凈值和凈值增長率,按周或按日足額記入企業年金基金企業賬戶和個人賬戶。
第五十三條 受託人提取的管理費不高於受託管理企業年金基金財產凈值的0.2%。
第五十四條 賬戶管理人的管理費按每戶每月不超過5元人民幣的限額,由設立企業年金計劃的企業另行繳納。
第五十五條 託管人提取的託管費不高於託管企業年金基金財產凈值的0.2%。
第五十六條 投資管理人提取的管理費不高於投資管理企業年金基金財產凈值的1.2%。
第五十七條 根據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情況,勞動保障部會同中國銀監會、中國證監會和中國保監會,適時對有關管理費或託管費進行調整。
第五十八條投資管理人從當期收取的管理費中,提取20%作為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風險准備金,專項用於彌補企業年金基金投資虧損。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風險准備金在託管銀行專戶存儲,余額達到投資管理企業年金基金財產凈值的10%時可不再提取。
⑧ 企業年金基金的運作流程
一、為加強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規范企業年金基金運作程序,根據《企業年金試行辦法》、《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流程。
二、本流程適用於企業年金計劃的委託人及從事企業年金基金管理的受託人、賬戶管理人、託管人和投資管理人。
本流程所稱受託管理合同是指委託人與受託人簽訂的合同,賬戶管理合同是指受託人與賬戶管理人簽訂的合同,託管合同是指受託人與託管人簽訂的合同,投資管理合同是指受託人與投資管理人簽訂的合同。
三、委託人應按受託管理合同規定,將企業年金計劃信息、企業賬戶信息和個人賬戶信息提交受託人,受託人確認後提交賬戶管理人。
委託人也可按受託管理合同規定,將企業賬戶信息和個人賬戶信息提交受託人委託的賬戶管理人,賬戶管理人對提交信息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進行審核,審核無誤後通知受託人。
四、賬戶管理人應為企業年金基金建立獨立的企業賬戶和個人賬戶,並及時記錄企業年金計劃信息、企業賬戶信息和個人賬戶信息。
五、企業年金計劃信息、企業賬戶信息或個人賬戶信息變更時,委託人應按受託管理合同規定,將變更信息提交受託人,受託人確認後提交賬戶管理人。
企業賬戶信息或個人賬戶信息變更時,委託人也可按受託管理合同規定,將變更信息提交受託人委託的賬戶管理人,賬戶管理人對變更信息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進行審核,審核無誤後通知受託人。
賬戶管理人應按變更信息調整賬戶記錄。
六、賬戶管理人應按賬戶管理合同規定,在企業年金計劃規定繳費日前,根據企業年金計劃及委託人提供的繳費信息,生成繳費賬單,提交委託人和受託人確認。
受託人應向託管人發送繳費收賬通知。
七、託管人應為託管的每個企業年金計劃分別開設受託財產託管賬戶,用於企業年金基金的歸集和支付。
委託人應在計劃規定繳費日,將企業繳費和個人繳費劃入託管人開設的受託財產託管賬戶,並通知受託人和賬戶管理人。
八、託管人應按繳費收賬通知核對實收繳費金額。核對一致時,託管人將繳費資金到賬情況通知受託人和賬戶管理人,賬戶管理人將繳費信息記入企業賬戶和個人賬戶。核對不一致,實收繳費金額多於繳費收賬通知的應收繳費時,託管人應通知受託人,根據受託人指令進行超額繳費處理,並將處理結果通知受託人和賬戶管理人;實收繳費金額少於繳費收賬通知的應收繳費時,託管人應通知受託人,受託人通知委託人補繳。
九、託管人應為託管的企業年金基金分別開設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並負責所託管企業年金基金的資金清算與交收。
託管人應為所託管企業年金基金的投資管理人分別開設投資管理風險准備金賬戶,專項用於彌補企業年金基金的投資虧損。
十、受託人、託管人和投資管理人應就指令下達、確認和執行等程序達成一致。受託人和投資管理人應將發送指令的人員和許可權通知託管人。
十一、受託人應將企業年金基金的投資分配指令通知託管人和投資管理人。
託管人應對受託人投資分配指令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進行審核,及時將受託財產託管賬戶資金劃入相應投資組合的資金賬戶,並將資金到賬情況通知受託人和投資管理人。
十二、受託人調整投資管理人的投資額度時,應提前將調整方案通知託管人和投資管理人。
託管人接到受託人劃款指令後,應對指令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進行審核,審核無誤後及時劃撥資金,並將資金劃撥情況通知受託人和投資管理人。
十三、託管人和投資管理人應分別及時從證券交易所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等機構獲得企業年金基金證券交易結算數據。託管人和投資管理人核對無誤後,託管人及時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辦理企業年金基金的資金清算與交收。
託管人和投資管理人按照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有關規定,辦理企業年金基金投資銀行間債券市場的債券買賣、回購業務和資金清算等事宜。
十四、託管人和投資管理人應分別為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組合獨立建賬、獨立核算,並參照《證券投資基金會計核算辦法》等規定,分別完成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組合的會計核算與估值。託管人應復核、審查投資管理人計算的投資組合凈值。
託管人負責企業年金基金的會計核算,每個工作日對企業年金基金進行估值,並按託管合同規定,及時將企業年金基金財產凈值、凈值增長率或份額凈值等會計核算結果發送受託人和賬戶管理人。
十五、託管人和投資管理人應分別及時編制和核對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組合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凈值變動表及附註等會計報表,並由託管人報送受託人。
託管人應及時編制企業年金基金財產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凈值變動表及附註等會計報表,並報送受託人。
投資管理人應定期出具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組合的投資業績和風險評估等投資管理報告,並報送受託人。
十六、託管人應按照《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託管合同及有關法律法規,對企業年金基金投資范圍、投資比例、會計核算與估值、費用計提與支付以及收益分配等事項進行監督。
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合並等客觀因素造成的投資管理不符合《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規定比例或投資管理合同約定比例的,託管人應及時通知投資管理人並報告受託人,投資管理人應在合理期限內進行調整。
十七、賬戶管理人應按《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及賬戶管理合同的規定,分配企業年金基金的投資收益。
採取金額計量方式時,賬戶管理人應按託管人提供的收益分配日的企業年金基金財產凈值和凈值增長率及企業賬戶與個人賬戶期初余額,計算本期投資收益,並足額記入企業賬戶和個人賬戶。
採取份額計量方式時,賬戶管理人應記錄託管人提供的收益分配日的企業年金基金份額凈值。
十八、託管人接到受託人下達的費用支付指令、投資管理人下達的交易指令後,應對指令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進行審核,審核無誤後予以執行。
十九、職工退休、死亡、出境定居需要支付企業年金待遇時,委託人應向受託人提交申請,受託人通知賬戶管理人。賬戶管理人計算個人賬戶權益,生成個人賬戶權益支付表,發送委託人和受託人確認。
受託人確認後向託管人下達待遇支付指令,並通知賬戶管理人。託管人按待遇支付指令辦理資金劃轉手續,並將資金劃轉結果通知受託人和賬戶管理人。賬戶管理人應扣減個人賬戶權益,當個人賬戶權益余額為零時,辦理個人賬戶銷戶手續並通知受託人。
受託人將資金劃轉結果通知委託人。
二十、職工離開本企業轉入新的企業年金計劃時,委託人根據有關合同規定應向受託人提交個人賬戶轉移申請,受託人確認後通知賬戶管理人。賬戶管理人計算個人賬戶權益,生成個人賬戶轉移報告,發送委託人和受託人確認。
受託人確認後向託管人下達資金轉移指令,並通知賬戶管理人。託管人按資金轉移指令辦理資金劃轉手續,並將資金劃轉結果通知受託人和賬戶管理人。賬戶管理人應辦理個人賬戶轉移手續,並通知受託人。
受託人將資金劃轉結果通知委託人。
二十一、職工離開本企業,不能轉入新企業年金計劃的,賬戶管理人可將其轉入保留賬戶並進行單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