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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人才基金運營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1-08-15 17:08:06

1. 天津市引進人才落戶實施辦法有哪些政策

「海河英才行動計劃」出台後,部分媒體和網民高度關注,為防止誤讀相關政策,天津市人社局以問答形式再次對政策進行解讀:

六、辦理落戶准遷手續需提供哪些要件?

答:(一)學歷型人才,需提供居民身份證、學歷證書和學位證書;

(二)資格型人才,需提供居民身份證、職稱或執業資格證書;

(三)技能型人才,需提供居民身份證、職業資格證書和學歷證書、在津勞動合同或社保繳費憑證;

(四)創業型人才,需提供居民身份證、企業營業執照、繳納個人所得稅憑證;

(五)急需型人才,需提供居民身份證、所在區人才辦出具的急需型人才認定書。

除上述材料,引進人才還應對照《天津市引進人才落戶實施辦法》第二條選擇的落戶地點提供相應材料:在本人或配偶名下的產權房落戶的,提供本人或配偶合法房產證明;在單位集體戶落戶的,提供單位集體戶首頁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在市、區人才集體戶落戶的,無需提供人才集體戶相關材料,直接辦理落戶手續。

七、如果隱瞞、偽造申報信息,會如何處置?

答:對弄虛作假騙取落戶資格的人員,市公安部門將對其注銷戶口,納入誠信「黑名單」,並通報相關人員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

八、新的引進人才落戶政策出台後,積分落戶政策還執行嗎?

答:積分落戶政策繼續執行。新的引進人才落戶政策沒有包含的人員,但是符合現行積分落戶條件的,仍按照積分方式進行落戶。

九、辦理落戶是否收費?

答:辦理落戶手續不收取任何費用,所有中介機構宣傳的收費代辦均為欺詐信息。

希望更多人才落戶天津。

來源:津雲新聞綜合

2. 天津市引進人才服務辦法

天津市引進人才服務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家和我市中長期人才發展規劃綱要提出的各項任務,加快實施人才強市戰略,營造更好的人才環境,進一步提高我市人才引進工作水平,為濱海新區開發開放和全市經濟社會發展提供強有力人才支撐,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創新人才引進工作機制,消除人才引進中的體制機制障礙,構建為引進人才服務的「綠色通道」,促進人才政策的落實,努力實現人才「引得進,用得好,留得住」。

第三條 引進人才服務工作要堅持統一、規范、方便、快捷的原則。

第二章 引進人才方式
第四條 市人力社保局定期向社會公布《天津市緊缺人才目錄》。引導海內外人才以調動、短期聘用、柔性流動等多種方式來津工作。

第五條 充分利用互聯網等現代信息手段,搭建人才與用人單位對接和交流平台。與海內外人才引進渠道建立密切聯系,及時了解、發布人才供求信息。

第六條 組織大型海外人才招聘洽談活動。定期組織用人單位赴海內外舉辦各種形式的人才招聘洽談活動。

第七條 組織海內外高層次人才來津交流考察。通過開展 「海內外高層次人才津門行」等活動,有針對性地安排高層次人才來津和用人單位對接交流。

第八條 充分發揮人才獵頭公司等人力資源中介服務機構的作用,運用市場機制多渠道吸引人才。

第三章 構建引進人才服務「綠色通道」
第九條 市人力社保局設立「人才服務窗口」,承接審批服務申請、提供政策咨詢、開展跟蹤服務,為引進人才提供便捷高效的「綠色通道」服務。

第十條 用人單位和各審批服務部門設置引進人才服務專員(以下簡稱服務專員),負責為引進人才提供政策咨詢、接待洽談、代辦各項審批手續等服務。設置服務專員工作由市人力社保局負責落實,並做好服務專員的建檔、培訓、發證工作。

第十一條 「人才服務窗口」採用「一窗接件、並聯預審、集中反饋、專員辦理、統一建檔」的方式,為引進人才提供全過程服務。

(一)一窗接件:「人才服務窗口」受理用人單位遞交的引進人才服務事項申請和相關材料。

(二)並聯預審:「人才服務窗口」將相關信息通過專網傳至有關審批服務部門,審批服務部門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預審,並將預審意見反饋給「人才服務窗口」。

(三)集中反饋:「人才服務窗口」匯總各審批服務部門預審意見,將預審結果一次性反饋給用人單位。

(四)專員辦理:用人單位服務專員持相關材料到有關審批服務部門辦理手續。各審批服務部門根據預審意見對材料進行審核,在規定時限內辦結相關手續。

(五)統一建檔:各項審批服務手續完成後,用人單位服務專員將辦結結果反饋給「人才服務窗口」,「人才服務窗口」為引進人才建立電子檔案,實行跟蹤服務。

第十二條 各審批服務部門要根據本部門職能,努力提高工作效率,為引進人才提供優質服務。行政關系接轉,留學回國人員工作關系結轉(工作派遣),留學回國人員證書、外國專家證、留學人員長期簽證、外國人居留證的核發,境外學歷認證和社會保險接轉由市人力社保局負責;本人及家屬落戶由市公安局負責;子女轉(入)學由市教委負責;企業設立聯合審批由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質監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等部門共同負責;創辦(高新技術)企業享受優惠政策由市國稅局負責;申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參評市級科學技術獎項由市科委負責;申請專利由市知識產權局負責;人才周轉住房由市國土房管局負責。

第四章 建立高效的工作機制
第十三條 引進人才以用人單位為主體,各用人單位要大力引進創業發展急需的高層次人才,積極落實引進人才的崗位和相關待遇,選派高素質的服務專員,為引進人才提供一對一全程服務。

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要積極為引進人才創造條件,提供服務。市人力社保局作為人才引進工作的綜合協調部門,要加強對人才引進工作的指導,積極研究引進人才的新途徑、新方法,統籌協調全市人才引進工作。各審批服務部門要認真落實引進人才的各項政策措施,切實提高服務效率和水平。

第十五條 建立引進人才聯席會議制度,研究擬定相關政策措施,協調解決引進高層次人才和高水平緊缺人才提出的特殊要求和人才引進工作中的具體問題。聯席會議由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市科委、市公安局、市國土房管局、市質監局、市工商局、市財政局、市地稅局、市國稅局、市金融辦、市知識產權局等部門組成。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市人力社保局。

第十六條 建立引進人才統計分析制度。「人才服務窗口」和用人單位每季度向市人力社保局報送人才引進數據和情況,市人力社保局及時匯總整理數據、分析情況,及時完善政策,不斷提高人才引進工作水平。

第十七條 建立引進人才服務工作監督檢查制度。市人力社保局定期對審批服務部門和用人單位的人才引進工作效能進行監督檢查,暢通引進人才投訴渠道,認真協調解決各類問題。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3. 急求: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三大部門:投資金融部,研究與發展部,基金運營部的崗位職責和管理辦法

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是以非公開方式向特定對象募集設立的對非上市企業進行股權投資並提供增值服務的非證券類投資基金(包括產業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等)。投資金融部主要是考量項目的合法性、可行性、獲利性。研究與發展部主要負責項目規劃、實施等。基金運營部就是負責投放資金,與匯攏資金,管理投資者的資金以及盈利所得。

4. 請問天津人才政策是什麼

海河英才計劃主要引進五類人才:學歷型人才,資格型人才,技能型人才,創業型人才,急需型人才。

  1. 學歷型人才:全日制本科不超40歲,研究生不超45歲,博士不受限制,可直接落戶。

  2. 資格型人才:獲得副省級以上職稱,以及擁有國內外精算師,特許金融分析師,金融風險管理師,注冊會計師等執業資格的資格型人才,可直接落戶。

  3. 技能型人才:高等職業院校畢業並工作滿一年或中等職業學校畢業並工作滿三年,具有高級職業資格,不超過35歲,技師職業資格,不超過40歲,高級技師置業資格,不超過50。

  4. 創業型人才;符合我市產業並運營滿一年以上,個人累計繳納所得稅10萬元以上,不受年齡限制,可直接落戶。

  5. 急需型人才:對人工智慧,新一代信息技術,高端設備製造,新能源新材料等戰略新興產業領域重點企業急需型人才,由企業家自主確定落戶條件。


5. 天津人才引進的政策

天津市引進外省市人才政策說明:

概述:

1、據介紹,天津人才引進新政具體條件包括,學歷型人才:全日制高校本科畢業生不超過40周歲、碩士不超過45周歲、博士不受年齡限制,就可以直接在天津落戶,不需要其他任何條件。

2、資格型人才:獲得副高級及以上職稱,以及擁有國內外精算師、注冊會計師、注冊稅務師、注冊建築師、律師等職業資格的,可直接落戶天津。



3、技能型人才:高等職業院校畢業並在天津工作滿1年或中等職業院校畢業並在天津工作滿3年,具有高等職業資格、不超過35周歲,具有技師職業資格、不超過40歲,具有高等技師職業資格、不超過50周歲的,可直接落戶天津。


4、創業型人才:創辦符合天津產業政策且企業穩定運行超過1年,個人累計繳納所得稅10萬元以上的,可直接落戶天津。創業人才無年齡限制。此外,對人工智慧、生物醫葯、新能源新材料等戰略性新興產業領域重點企業的急需型人才,由企業家自主確定落戶條件。

(5)天津人才基金運營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天津人才引進的政策的根據:

1、近年來,我國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在逐年提升,勞動力素質在不斷提高,高校畢業生規模也較大。對於一個城市來講,既要「引才引智」更要「用人留人」。

2、既要吸引人才落戶,更要把這些人才留在當地,實實在在為當地經濟發展做貢獻。怎麼樣把這些人才留下來,關鍵的一點從政府角度來看,還要持續改善營商環境和政府服務,不斷優化城市社會的硬環境和軟環境,為這些人才幹事、創業營造富有活力的體制機制和制度保障。

3、要緊緊圍繞著地方的需求來制定政策,來做到人才的引進與本地區發展戰略、產業結構調整和布局同步謀劃、同步推進,這樣才能夠實現人才的發展和經濟社會發展的深度融合。

6. 天津市慈善協會的專項基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發展慈善事業,建立籌募資金長效機制,開展經常性的慈善活動,依據本會《財務管理制度》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一 基金的設立
第二條 凡熱心慈善事業的機構、企業和個人,均可自願捐款(包括物品,下同),在本會設立專項基金,開展慈善活動。 根據本會的宗旨和任務,此項基金包括慈善助困基金、慈濟助學基金、慈心助醫基金、安老撫孤基金、支持公益基金,以及其他用於慈善活動的專項基金。 第三條 專項基金的設立由本會會長、駐會副會長、秘書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 第四條 設立專項基金,須由捐款者與本會充分協商,共同簽訂《協議書》,明確規定基金數額、捐款期限、使用方向、運行方式以及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協議期限一般為1~3年。 第五條 設立專項基金的最低數額一般為30萬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幣。捐款的基金,可以一次劃撥到位,也可以分批到位。 第六條 設立專項基金,可以是捐贈者獨家捐資設立,也可以是多家捐贈者共同集資設立。 第七條 設立專項基金,捐贈者可以與本會協商,冠名該項基金。 第八條 在本會設立專項基金,由本會設專人管理,單獨記賬。
二 基金的使用
第九條 專項基金的使用,由捐贈者與本會分別指定專人或建立相應的辦事機構負責。 第十條 使用專項基金開展慈善活動,一般從基金的本金中支付,也可以保留本金,從基金的增值部分支付。 第十一條 使用專項基金開展慈善活動,須事先由本會提出方案,經捐贈者同意後實施。實施中,須請捐贈者參加捐贈儀式和有關活動,或事後向捐贈者反饋實施情況。 第十二條 在專項基金使用過程中,如需改變使用去向或運作方式,須經本會與捐贈者協商確定。 第十三條 使用專項基金開展慈善活動,一般情況下,按實施的慈善項目分期使用,每年結算一次。如當年有結余,可留作轉年繼續使用;如協議期滿有少量結余,由本會與捐贈者協商,用於其他慈善活動。 第十四條 使用專項基金開展慈善活動的工作經費,凡直接使用本金開展慈善活動的,其工作經費從本會存款利息中列支;基金產生的利息納入本會存款利息收入總額中,不再單獨計算。如本會與捐贈者一致認為有必要,也可從基金中提取一定數額的工作經費,提取比例一般不超過該項基金的3%。凡使用專項基金增值部分開展慈善活動的,其工作經費提取辦法,由本會與捐贈者商定。
三 基金的檢查、監督
第十五條 設立專項基金和使用情況,每年進行審計,並向本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報告,聽取審議,接受監督。 第十六條 專項基金的設立、資金運作和協議執行情況,本會監事會和法律顧問隨時進行檢查、監督。 第十七條 專項基金的設立和開展慈善活動情況,本會通過網站和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接受監督。
四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7年1月1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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