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關於進一步完善城鄉醫療救助制度的意見的健全制度,
滿足困難群眾的基本醫療服務需求
(一)合理確定救助范圍。在切實將城鄉低保家庭成員和五保戶納入醫療救助范圍的基礎上,逐步將其他經濟困難家庭人員納入醫療救助范圍。其他經濟困難家庭人員主要包括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以及當地政府規定的其他特殊困難人員。具體救助對象界定標准,由地方民政部門會同財政等有關部門,根據本地經濟條件和醫療救助基金籌集情況、困難群眾的支付能力以及基本醫療需求等因素制定,並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
(二)實行多種方式救助。對城鄉低保家庭成員、五保戶和其他經濟困難家庭人員,要按照有關規定,資助其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並對其難以負擔的基本醫療自付費用給予補助。
(三)完善救助服務內容。要根據救助對象的不同醫療需求,開展醫療救助服務。要堅持以住院救助為主,同時兼顧門診救助。住院救助主要用於幫助解決因病住院救助對象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門診救助主要幫助解決符合條件的救助對象患有常見病、慢性病、需要長期葯物維持治療以及急診、急救的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
(四)合理制定補助方案。各地要根據當年醫療救助基金總量,科學制定醫療救助補助方案。逐步降低或取消醫療救助的起付線,合理設置封頂線,進一步提高救助對象經相關基本醫療保障制度補償後需自付的基本醫療費用的救助比例。
『貳』 關於進一步完善城鄉醫療救助制度的意見的加大資金投入力度,強化基金的管理
(一)多渠道籌集資金。要強化地方政府責任,地方各級財政特別是省級財政要切實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增加投入,進一步擴大醫療救助基金規模。中央財政安排專項資金,對困難地區開展城鄉醫療救助給予補助。各地要動員和發動社會力量,通過慈善和社會捐助等,多渠道籌集資金。
(二)嚴格基金的管理和使用。縣級財政部門要在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中設立城市和農村醫療救助基金專賬,辦理醫療救助資金的籌集、撥付。縣級民政部門要做好醫療救助資金的發放工作。要加強對城鄉醫療救助基金的管理,在確保基金安全的前提下,做到基金收支基本平衡,略有結余。基金結余較多的地區,應積極採取措施,逐步降低基金結余率,到2011年,各地累計結余的資金一般應不超過當年籌集基金總額的15%,且要按規定及時結轉下年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對於結余資金過多的,上級財政、民政部門應根據情況減撥或停撥補助資金。
『叄』 大病醫療互助的城鄉大病醫療救助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城鄉弱勢群體的身體健康,完善城鄉社會救助體系,促進我區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衛生工作的決定》和《湖南省民政廳湖南省衛生廳湖南省財政廳關於實施農村醫療救助的意見》的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城鄉醫療救助制度是由政府統籌協調,民政部門組織實施;衛生、財政部門配合,對患大病的農村五保戶、農村低保戶和城鎮低保戶家庭醫療費用按一定標准給予適當補助,以緩解其因病致貧的一種制度。
第三條 建立城鄉醫療救助制度的原則:救助水平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政支付能力相適應的原則;屬地管理原則;制度統一,管理規范,公開、公正的原則;低標准起步,分類施救,整體推進;應救盡救的原則。
第二章 救助的對象和標准
第四條 凡我區轄區內常住人口中持有《五保供養證》、《農村居民低保證》和《城鎮居民低保證》的家莊成員為城鄉大病醫療救助對象。城鄉大病醫療救助對象因患大病,個人承擔醫療費用在3000元以上的,給予適當醫療救助。
第五條 開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後,農村五保戶和城鄉低保對象必須參加農村合作醫療才可享受城鄉大病醫療救助。經農村合作醫療個人繳費政策性減免仍無能力繳納合作醫療個人應繳納資金的,可由區民政局在醫療救助基金中實行全部或部分資助,使其享受農村合作醫療待遇。因患大病,經合作醫療補助後,個人年負擔醫療費用仍在3000元以上的,再給予適當的醫療救助。
第六條 屬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救助對象,其病種救助的范圍限於以下五類:
(一)惡性腫瘤;
(二)白血病;
(三)尿毒症;
(四)重症肝炎(急性或亞急性肝壞死);
(五)其他外科手術大病且個人承擔一次性住院費用達到5000元以上的。
第七條 城鄉大病醫療救助實行分次申報審批、分次救助(必要時可以一次性救助)的辦法,救助標准以救助對象的家庭為單位。家庭全年累計個人應承擔的醫療費用在3000元至5000元的,按照個人應承擔醫療費用的20%的標准予以救助;家庭全年累計個人應承擔的醫療費用在5000元以上的,按照個人應承擔醫療費用的30%的標准予以救助。家庭全年累計救助金額最高限額3000元。
第三章 申請審批程序
第八條 申請人在完成大病救治後10日內,向戶籍或居住所在地如村(居)民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並如實提供下列材料:
(一)當年度大病醫療診斷書、醫療費用收據、必要的病歷資料;
(二)已參加農村合作醫療救助和社會互助幫困情況證明;
(三)已享受政府其它醫療救助和社會互助幫困情況證明;
(四)戶口、身份證、五保證、低保證復印件及其它應予提供的證明材料。
第九條 村(居)民委員會對村(居)民提出的申請,應及時受理,並由申請人填寫《醫療救助申請表》。村(居)民委員會應在5 日內對申請人提供的相關材料進行初步評議,並在《醫療救助申請表》上出具評議意見後,將所有材料一並報鄉鎮處審核。
第十條 鄉鎮處對申請人上報的醫療救助申請表和相關材料進行逐項審核,對符合條件的在申請表中填寫救助意見和救助金額,報區民政局批准;對不符合條件的,應說明理由,並通過村(居)民委員會書面告知申請人。鄉鎮處根據需要,可以採取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的醫療支出和家庭經濟狀況等有關材料進行調查核實。
第十一條 區民政局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鄉鎮處上報的醫療救助申請表和相關材料的復查審批。對符合醫療救助條件的,將救助意見通知鄉鎮處;對不符合醫療救助條件的,應說明理由並由鄉鎮處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四章 基金的籌集和管理
第十二條 建立武陵源區城鄉大病醫療救助基金。基金主要通過各級財政撥款和社會自願捐贈等渠道籌集。
(一)區財政按一定標准投入城鄉醫療救助專項資金,並於當年年初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二)上級財政轉移支付撥入城鄉醫療救助的專項資金。
(三)醫療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四)社會捐贈及其它資金。
第十三條 城鄉醫療救助資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專戶儲存、專帳管理、專款專用。
第十四條 區財政局根據區民政局報送的用款計劃和救助名冊,落實資金預算並及時將醫療救助資金撥付到民政專戶。
第十五條 醫療救助資金由區民政局根據實際需要,撥付到鄉鎮處民政辦發放。
第十六條 醫療救助資金必須實行封閉式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挪用,並定期公布醫療救助基金收支情況,接受相關部門和社會的監督。
第五章 醫療救助服務
第十七條 享受城鄉大病醫療救助對象患病,必須由戶籍或居住所在地的鄉鎮處衛生院或縣級醫院等提供醫療服務。開展農村合作醫療後,由農村合作醫療制度規定的醫療服務機構或縣級以上醫療機構提供醫療服務。第十八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在規定的范圍內,按照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或基本醫療保險葯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及醫療服務設施目錄,為醫療救助對象提供醫療服務。完善並落實各種診療管理制度,保證服務質量,控制醫療費用。
第十九條 救助對象遇到疑難重病需轉到非指定醫療機構就診時,參照農村合作醫療或基本醫療保險機構的有關規定辦理轉院手續。
第二十條 醫療衛生服務機構要配合區民政部門做好享受醫療救助待遇的審批工作,提供必要的病歷、住院費用清單及其它相關證明。
第六章 救助的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一條 區人民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區長牽頭,區民政、衛生、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參加的城鄉大病醫療救助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對城鄉大病醫療救助工作的組織、協調、管理和指導。區城鄉大病醫療救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區民政局。
第二十二條 區民政局負責全區城鄉大病醫療救助的日常管理工作。各鄉鎮處民政辦公室具體承擔本單位城鄉大病醫療救助的申報、評審、核查、呈報等日常工作,協調處理本地大病醫療救助工作的其它事宜。各村(居)民委員會要成立3至7人的評議小組,並由專人負責,協助抓好大病醫療救助的申報、初審和呈報等日常工作。第二十三條 區財政部門應會同區民政部門制定城鄉大病醫療救助基金管理辦法,根據審核確定的用款計劃及時將醫療救助資金撥付到位,並進行跟蹤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 區衛生部門應對提供醫療救助服務的醫療衛生機構加強監督管理,規范醫療服務行為;提高服務質量和效率,保證醫療救助政策的落實。
第二十五條 區監察、審計等部門要對醫療救助資金管理、醫療服務機構服務質量進行跟蹤監督,對在醫療救助資金管理、醫療服務工作中出現的違紀違規行為進行查處。
第二十六條 各級城鄉大病醫療救助工作機構和組織要定期將城鄉大病醫療救助政策、享受救助對象名單及救助金額張榜公布,實行醫療救助公示制度,接受群眾監督。 編輯本段|回到頂部各省醫療救助情況
4直轄市享受醫療救助比例
上海:城鎮1.1% ,農村2.6%
北京:城鎮0.3% ,農村2.1%
天津:城鎮0.08%,農村1.4%
重慶:城鎮0.02%,農村3.3%
其他省的情況見附圖
『肆』 中央補助地方衛生事業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詳細條款
第一條為規范和加強中央財政補助地方衛生事業專項資金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財務規章制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為提高公共衛生和農村衛生服務能力以及突發性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能力,建立健全公共衛生信息網路體系、疾病預防控制體系、醫療救治體系、衛生監管體系,加強重大疾病預防控制等,中央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努力增加衛生投入。中央財政設立衛生事業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重點支持中西部等困難地區衛生機構房屋修繕、設備和免費葯物購置、重大疾病控制業務工作經費補助及人員培訓等。
第三條專項資金按照統籌規劃、科學立項、統一分配、分級管理、專款專用、追蹤問效的原則進行分配和管理。
第四條專項資金根據需求調查和疫情報告等情況,按因素法進行分配。用於提高醫療衛生服務和執法監督能力的專項資金主要根據需求調查和衛生事業發展中長期規劃及有關配置標准等因素分配;用於疾病預防控制等業務工作的專項資金主要根據疫情報告和疾病防治規劃及防治工作要求等因素分配;用於重大突發疫情應急處置及救災防疫等專項資金,根據地方申請報告及相關工作要求及時安排。
第五條需求調查包括各地公共衛生和農村衛生狀況,當地人民群眾衛生服務需求、地方經濟發展水平、衛生人力狀況等。需求調查的具體內容根據專項資金用途由衛生部商財政部另行通知。省級衛生、財政部門要按照衛生部、財政部的統一要求按時報送有關情況。
第六條財政部、衛生部根據各地醫療衛生資源現狀和財力狀況、疾病流行情況和當年實際需要、專項資金使用效益和管理等情況,統籌考慮中央和地方有關部門、國外貸款等渠道已安排的各項資金,綜合平衡後,研究提出資金分配方案,並組織專家進行評審後按程序確定。
第七條中央財政用於提高醫療衛生服務能力、建立健全衛生監管體系、監督執法及重大疾病預防控制等業務工作的專項資金按項目進行管理。衛生部、財政部根據專項資金用途研究確定具體項目管理方案,衛生部門具體負責項目實施工作。項目實施單位必須指定合格的專兼職財務人員,負責項目資金管理。
第八條省級財政、衛生部門在收到中央財政專項資金補助和項目管理方案後,應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和本級財政安排的資金,並參照中央專項資金分配辦法和項目管理方案要求,及時將中央專項資金和省級補助資金分配到省級項目實施單位和市(地)或縣(市)。同時將資金分配和撥付文件抄送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以下簡稱財政專員辦)。
第九條項目實施所需設備等按照《政府采購法》的規定實行招標采購。大宗物品採取中央招標、地方采購的運作方式,即由衛生部、財政部統一組織集中招標,地方在中標范圍內認購,自行與供應商簽訂合同並付款、驗收。零星物品等采購由省級衛生、財政部門按規定采購。
第十條地方各級衛生部門和財政部門要按照衛生部、財政部核定的項目管理方案和有關規定安排使用專項資金,一般不作調整。如遇有特殊情況需調整項目或項目具體內容的,由省級衛生部門、財政部門報衛生部、財政部備案。
第十一條專項資金要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和項目實施方案的規定,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平調、擠占和挪用;不得用於衛生部、財政部下達項目管理方案規定用途之外的項目以及國家規定不得列支的其他費用;不得用於基本建設或抵充行政事業經費;不得用於各種罰款、償還債務、捐贈贊助、對外投資等支出。
對出現虛報有關情況騙取中央財政補助、擅自變更項目內容、挪用專項資金、地方應安排資金不能按時到位、不按期報送有關材料等問題,衛生部和財政部根據具體情況和有關規定停止撥款、暫停安排新的補助項目或收回專項資金。
第十二條已批准並撥款的項目,在規定時間內未按規定執行的,衛生部和財政部將收回資金。
第十三條項目完成後如有資金結余,用款單位要及時上繳其主管部門或經省級衛生、財政部門審核批准後調整用於與該項目有關的業務工作,並報衛生部、財政部備案。
第十四條凡使用專項資金形成的資產,均屬國有資產,應納入單位資產統一管理,合理使用,認真維護。
第十五條各級衛生、財政部門要加強對項目的監督檢查。在項目執行期間,財政專員辦要加強專項資金監督檢查工作,對資金的安全性、合規性和績效情況追蹤問效,財政部門會同同級衛生部門根據需要對項目執行情況進行專項檢查或抽查,也可委託有關中介機構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評估,發現問題,及時向財政部、衛生部報告,並按規定糾正和處理。
第十六條各項目省衛生、財政部門在年度終了3個月內向衛生部、財政部提交項目年度執行情況報告。省級衛生、財政部門在項目結束後3個月內向衛生部、財政部上報項目總結報告,包括項目執行情況、資金使用和管理情況、目標完成情況等。項目執行情況報告和項目總結報告要抄送當地財政專員辦。
第十七條財政部和衛生部按照有關規定對專項資金使用和項目實施過程及完成結果進行績效考評,追蹤問效。
第十八條省級財政、衛生部門要結合當地實際情況,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管理辦法(包括地方衛生專款管理),報衛生部、財政部備案。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財政部商衛生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伍』 什麼情況才可以申請醫療救助基金
參加了本市基本醫療保險的停產、半停產等特殊困難企業,確實無力建立補充醫療保險,無力支付醫療救助資金的,該企業的職工和退休人員家庭月人均收入高於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但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人員(以下簡稱特困人員),患危重病時發生的醫療費用按照有關規定報銷符合醫療保險支付范圍內的醫療費用後,個人負擔部分超過上一年家庭年收入50%的,按照本辦法享受醫療救助待遇。
『陸』 如何加強醫療救助資金監管,監管難點在哪裡
難點:
(一)醫療救助資金大量閑置與困難群眾得不到救助矛盾突出。
(二)隨意改變救助標准,擅自擴大或縮小救助范圍,有失公平
(三)救助程序執行不嚴格,救助檔案資料不全。在醫療救助的審批、審核中,工作人員很少按規定入戶核查,僅憑一些證明和葯費單據就直接進行審批。
加強措施:
(一)加大醫療救助政策的宣傳力度,增加醫療救助管理的透明度。一項利國利民的政策要執行到位,必須先宣傳到位。
(二)完善醫療救助制度,細化城鄉醫療救助辦法。
(三)發揮醫療救助資金的使用效益,保障困難群眾的切身利益。針對大量醫療救助資金沉澱閑置而困難群眾又未得到及時救助的怪現象,相關部門要重點關注醫療救助資金的使用效益。
『柒』 農村醫療救助基金管理試行辦法的介紹
農村醫療救助基金管理試行辦法,為了加強農村醫療救助基金管理,保證資金的合理有效使用,根據民政部、衛生部、財政部《關於實施農村醫療救助的意見》(民發〔2003〕158號)及有關規定,特製定本試行辦法,自2004年1月5日起施行。
『捌』 農村醫療救助基金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
財政部民政部關於印發《農村醫療救助基金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
財社〔2004〕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民政廳(局):
為了加強農村醫療救助基金管理,根據《民政部 衛生部 財政部關於實施農村醫療救助的意見》(民發〔2003〕158號)及有關規定,我們制定了《農村醫療救助基金管理試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各地可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管理辦法,切實加強農村醫療救助基金管理。執行中遇到問題,請及時報告給我們,以便適時修訂。
財政部 民政部
二○○四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