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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社會保險費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1-08-15 02:17:56

㈠ 社會保險費征繳管理辦法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依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59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制定了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暫行辦法,現予發布施行.
部長張左已1999年3月19日
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規范社會保險費的申報和繳納管理工作,根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規定的社會保險費是指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和本醫療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的申報,繳納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繳費單位進行繳費申報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徵收社會保險費適用本辦法.由稅務機關徵收社會保險費的繳納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四條繳費單位應當到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繳費申報.
第五條繳費單位應當在每月5日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繳費申報,報送社會保險費申報表(以下簡稱申報表),代扣代繳明細表以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規定的其他資料.繳費單位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繳費申報有困難的,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批准,可以郵寄申報.郵寄申報以寄出地的郵戳日期為實際申報日期.
第六條繳費單位因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後立即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報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查明事實,予以核准.
第七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對繳費單位送達的申報表和有關資料進行即時審核,對繳費單位申報資料齊全,繳費基數和費率符合規定,填報數量關系一致的申報表簽章核准;對不符合規定的申報表提出審核意見,退繳費單位修正後再次審核;對不能即時審核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繳費單位申報表和有關資料之日起,在最長不超過2日內審核完畢.
第八條繳費單位不按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暫按該單位上月繳費數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確定應繳數額,沒有上月繳費數額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暫按該單位的經營狀況,職工人數等有關情況確定應繳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並按核定數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後,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第九條繳費單位必須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准其繳費申報後的3日內繳納社會保險費.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應當以貨幣形式全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十條繳費單位必須按照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嚴格履行代扣代繳義務.繳費單位依法履行代扣代繳義務時,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干預或拒絕.
第十一條繳費單位的繳費申報經核准後,可以採取下列方式之一繳納社會保險費:
(一)繳費單位到其開戶銀行繳納;
(二)繳費單位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支票或現金形式繳納;
(三)繳費單位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約定的其他方式.
履行前款規定的申報核准程序後,銀行可以根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出的托收證從繳費單位基本帳戶中劃繳社會保險費.
第十二條徵收的社會保險費,應當進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國有商業銀行開設的社會保險金收入戶.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定期將收到的基金存入財政部門在國有商業銀行開設的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

㈡ 社保費徵收管理辦法

一般當月的社保是由當月繳納的,生效日從當月繳納的1號算起。扣繳時間一般在月底20多號左右,根據你的社保繳費單上的扣繳日期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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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洛陽市建設委員會關於調整建設工程社會保險費征繳辦法

關於貫徹執行上海市城鄉建設和管理委員會
《關於調整社會保險費取費和繳交核付辦法的通知》的通知
滬建市管[2015]54號
各有關單位:
為做好本市建築業外來從業人員參加社會保險工作,維護外來從業人員合法權益,根據上海市城鄉建設和管理委員會《關於調整社會保險費取費和繳交核付辦法的通知》(滬建管[2014]1065號)的要求,現對本市建設工程施工發承包中社會保險費取費調整如下:
一、採用工程量清單計價進行招標的施工項目,招標人在工程量清單招標文件規費項目中列支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費包括管理人員和生產工人的社會保險費,管理人員和生產工人社會保險費取費費率固定統一。投標人在投標時分別填報管理人員和生產工人的社會保險費金額,兩項合計後列入評標總價參與評標。
二、工程量清單招標文件規費項目中的社會保險費應以分部分項工程、單項措施(可計量措施項目)和專業暫估價的人工費之和為基數,乘以相應社會保險費費率(市政養護、綠地養護仍以人工費為基數)。其中,專業暫估價中的人工費按專業暫估價的20%計算;社會保險費費率中管理人員部分為5.55%,其餘為生產工人部分。
三、水利工程相關費率由市水務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另行發布。
四、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關於對本市建設工程施工招投標中社會保障費報價及評審方法的監管工作規則》(滬建市管[2012]82號)、《關於進一步完善本市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社會保障費評審規則的通知》(滬建市管[2014]2號)廢止。凡發布之日前已發出招標文件或已簽訂施工合同的工程建設項目,仍按原招標文件或施工合同執行。
附件:上海市建設工程造價中的社會保險費費率表
上海市建築建材業市場管理總站
2015年5月11日
附件:
上海市建設工程造價中的社會保險費費率表
工程類別
計算基礎
計算費率
備注
管理人員
生產工人
合計
建築和裝飾工程
分部分項工程、單項措施和專業暫估價的人工費之和
5.55%
23.86%
29.41%
安裝工程
23.59%
29.14%
市政工程
土建
26.61%
32.16%
安裝
23.59%
29.14%
軌道交通工程
土建
26.61%
32.16%
安裝
23.59%
29.14%
公用管線工程
25.48%
31.03%
園林工程
園林綠化
26.26%
31.81%
園林建築
23.86%
29.41%
民防工程
23.86%
29.41%
房屋修繕工程
27.11%
32.66%
市政養護
土建
人工費
32.05%
37.60%
含城市道路、城市快速路、越江隧道、黃浦江大橋
機電設備
33.55%
39.10%
綠地養護
28.39%
33.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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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河北省社會保險費徵收管理暫行辦法

標准有所不同。具體哪個高點也一定。
比如:1)新制度實施後參加工作的職工(即所謂"新人")退休時: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帳戶養老金。其中:基礎養老金標准為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個人帳戶養老金標准為本人帳戶儲存額除以120。
(2)新制度實施前參加工作的職工(即所謂"中人")退休時:月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帳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一定比例的補貼和調節金。
(3)個人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退休時不享受基本養老金待遇,其個人帳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4)新制度實施前已經離退休人員,仍按國家原來的規定發給養老金,同時執行養老金的調整辦法。即與其他離退休人員一樣,享受基本養老金的正常調整機制。
具體多少錢,要看怎麼計算。但是有個重要指標不能忽略:
養老保險的基數
養老保險繳費基數按照職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資性收入確定。職工月平均工資按國家統計局規定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項目計算,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收入。每年隨著職工本人月平均工資的變化,繳納養老保險的基數也予以相應調整。養老保險繳費基數調整的時間為每一年度的4月份。
從1998年4月1日起,繳費基數的上限設定在上一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下限為上一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高於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收入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繳費基數。
具體參考文獻:
1、《河北省基本養老保險費征繳暫行辦法》省政府令[1999]第1號
2、《河北省統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辦法》冀政[1998]1號
3、(河北省勞動廳關於印發《〈河北省統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冀勞[1998]47號
4、《河北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管理暫行辦法》冀勞[1998]66號
回答完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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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 《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暫行辦法》

編輯本段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
第2號 依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59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制定了《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暫行辦法[1]》,現予發布施行。 部長張左己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九日
編輯本段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社會保險費的申報和繳納管理工作,根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規定的社會保險費是指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的申報、繳納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繳費單位進行繳費申報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徵收社會保險費適用本辦法。由稅務機關徵收社會保險費的繳納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四條 繳費單位應當到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繳費申報。 第五條 繳費單位應當在每月5日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繳費申報,報送社會保險費申報表(以下簡稱申報表)、代扣代繳明細表以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規定的其他資料。 繳費單位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繳費申報有困難的,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批准,可以郵寄申報。郵寄申報以寄出地的郵戳日期為實際申報日期。 第六條 繳費單位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按期辦理社會保險費申報的,可以延期辦理。但應當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後立即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報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查明事實,給予核准。 第七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對繳費單位送達的申報表和有關資料進行即時審核。對繳費單位申報資料齊全、繳費基數和費率符合規定、填報數量關系一致的申報表簽章核准;對不符合規定的申報表提出審核意見,退繳費單位修正後再次審核;對不能即時審核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繳費單位申報表和有關資料之日起,在最長不超過2日內審核完畢。 第八條 繳費單位不按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暫按該單位上月繳費數額的110%確定應繳數額;沒有上月繳費數額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暫按該單位的經營狀況、職工人數等有關情況確定應繳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並按核定數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後,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第九條 繳費單位必須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准其繳費申報後的3日內繳納社會保險費。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應當以貨幣形式全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十條 繳費單位必須按照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嚴格履行代扣代繳義務。繳費單位依法履行代扣代繳義務時,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干預或拒絕。 第十一條 繳費單位的繳費申報經核准後,可以採取下列方式之一繳納社會保險費: (一)繳費單位到其開戶銀行繳納; (二)繳費單位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支票或現金形式繳納; (三)繳費單位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約定的其他方式。 履行前款規定的申報核准程序後,銀行可以根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出的托收憑證從繳費單位基本帳戶中劃繳社會保險費。 第十二條 徵收的社會保險費,應當進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國有商業銀行開設的社會保險基金收入戶。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定期將收到的基金存入財政部門在國有商業銀行開設的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 第十三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已徵收的社會保險費,根據繳費單位的實際繳納額(包括代扣代繳額)、代扣代繳明細表和有關規定,按以下程序進行記帳: (一)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分別計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和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並按規定記錄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個人帳戶; (二)單位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按照該單位三項基金應繳額的份額分別計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和基本醫療保險基金。 第十四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為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建立繳費記錄,並負責安全、完整保存。繳費記錄應當一式兩份。 繳費單位、繳費個人有權按照規定查詢繳費記錄。 第十五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至少每年向繳費個人發送一次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個人帳戶通知單。 第十六條 繳費單位應當每年向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通報或在本單位住所的顯著位置公布本單位全年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接受職工監督。 第十七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至少每半年一次向社會公告社會保險費徵收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八條 繳費單位辦理申報後,未及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向其發出《社會保險費催繳通知書》;對拒不執行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下達《勞動保障限期改正指令書》;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滯納金分別並入各項社會保險基金。 第十九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定期稽核繳費單位的職工人數、工資基數和財務狀況,確認繳費單位是否依法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被稽核的單位應當提供與繳納社會保險費有關的用人情況、工資表、財務報表等資料,如實反映情況,不得拒絕稽核,不得謊報、瞞報。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接到有關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舉報後,應當及時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並調查被舉報單位的繳費情況。 第二十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由稅務機關徵收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把繳費單位的繳費申報情況提供給當地負責徵收的稅務機關;稅務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的繳費情況。 第二十一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月將單位和個人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情況提供給負責支付失業保險待遇的經辦機構。 第二十二條 社會保險費申報表樣式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統一制定。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摘自http://ke..com/view/564366.htm

㈥ 社會保險費欠費管理辦法

2、根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9號)、《湖北省社會保險費征繳管理辦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30號)的規定,參保單位應及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我省社會保險費由地稅部門徵收。城區各繳費單位從繳納社會保險費到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系統自動接收相關數據,大概需要10個工作日。如果你單位是在5月底繳納4-5月的社保費,當月是不能自動到帳的。所以查詢到社保費繳費紀錄顯示的就是欠費。具體情況可先咨詢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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㈦ 社會保險管理實施細則

從明年7月1日正式實施的《社會保險法》規定:第七章社會保險費征繳
第五十七條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憑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審核,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
用人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用人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社會保險登記。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民政部門和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報用人單位的成立、終止情況,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報個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戶口登記、遷移、注銷等情況。
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
第五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加強社會保險費的徵收工作。
社會保險費實行統一徵收,實施步驟和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六十條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直接向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六十一條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應當依法按時足額徵收社會保險費,並將繳費情況定期告知用人單位和個人。
第六十二條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按照該單位上月繳費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確定應當繳納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後,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第六十三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並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第58條可以很好解決你的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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㈧ 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暫行辦法的暫行辦法

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社會保險費的申報和繳納管理工作,根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規定的社會保險費是指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的申報、繳納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繳費單位進行繳費申報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徵收社會保險費適用本辦法。由稅務機關徵收社會保險費的繳納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四條 繳費單位應當到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繳費申報。
第五條 繳費單位應當在每月5日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繳費申報,報送社會保險費申報表(以下簡稱申報表)、代扣代繳明細表以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規定的其他資料。
繳費單位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繳費申報有困難的,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批准,可以郵寄申報。郵寄申報以寄出地的郵戳日期為實際申報日期。
第六條 繳費單位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按期辦理社會保險費申報的,可以延期辦理。但應當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後立即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報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查明事實,給予核准。
第七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對繳費單位送達的申報表和有關資料進行即時審核。對繳費單位申報資料齊全、繳費基數和費率符合規定、填報數量關系一致的申報表簽章核准;對不符合規定的申報表提出審核意見,退繳費單位修正後再次審核;對不能即時審核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繳費單位申報表和有關資料之日起,在最長不超過2日內審核完畢。
第八條 繳費單位不按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暫按該單位上月繳費數額的110%確定應繳數額;沒有上月繳費數額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暫按該單位的經營狀況、職工人數等有關情況確定應繳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並按核定數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後,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第九條 繳費單位必須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准其繳費申報後的3日內繳納社會保險費。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應當以貨幣形式全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十條 繳費單位必須按照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嚴格履行代扣代繳義務。繳費單位依法履行代扣代繳義務時,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干預或拒絕。
第十一條 繳費單位的繳費申報經核准後,可以採取下列方式之一繳納社會保險費:
(一)繳費單位到其開戶銀行繳納;
(二)繳費單位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支票或現金形式繳納;
(三)繳費單位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約定的其他方式。
履行前款規定的申報核准程序後,銀行可以根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出的托收憑證從繳費單位基本帳戶中劃繳社會保險費。
第十二條 徵收的社會保險費,應當進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國有商業銀行開設的社會保險基金收入戶。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定期將收到的基金存入財政部門在國有商業銀行開設的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
第十三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已徵收的社會保險費,根據繳費單位的實際繳納額(包括代扣代繳額)、代扣代繳明細表和有關規定,按以下程序進行記帳:
(一)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分別計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和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並按規定記錄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個人帳戶;
(二)單位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按照該單位三項基金應繳額的份額分別計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和基本醫療保險基金。
第十四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為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建立繳費記錄,並負責安全、完整保存。繳費記錄應當一式兩份。
繳費單位、繳費個人有權按照規定查詢繳費記錄。
第十五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至少每年向繳費個人發送一次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個人帳戶通知單。
第十六條 繳費單位應當每年向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通報或在本單位住所的顯著位置公布本單位全年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接受職工監督。
第十七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至少每半年一次向社會公告社會保險費徵收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八條 繳費單位辦理申報後,未及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向其發出《社會保險費催繳通知書》;對拒不執行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下達《勞動保障限期改正指令書》;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滯納金分別並入各項社會保險基金。
第十九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定期稽核繳費單位的職工人數、工資基數和財務狀況,確認繳費單位是否依法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被稽核的單位應當提供與繳納社會保險費有關的用人情況、工資表、財務報表等資料,如實反映情況,不得拒絕稽核,不得謊報、瞞報。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接到有關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舉報後,應當及時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並調查被舉報單位的繳費情況。
第二十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由稅務機關徵收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把繳費單位的繳費申報情況提供給當地負責徵收的稅務機關;稅務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的繳費情況。
第二十一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月將單位和個人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情況提供給負責支付失業保險待遇的經辦機構。
第二十二條 社會保險費申報表樣式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統一制定。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㈨ 貴州省建築安裝工程勞動保險費用管理辦法 黔建施通2006 42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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㈩ 社保費一級管理辦法

應付職工薪酬是資產負債表科目,反映的是12月31日的時點數,裡面的社保費是指12月31日本公司還欠交的社保費。
管理費用是利潤表科目,反映的是當年的全年累計數,裡面的社保費是指全年本公司應承擔的社保費。
兩者完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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