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按照稅收規定計算稅前扣除的折舊 、攤銷額,這句話什麼意思
企業所得稅部分扣除項目的具體范圍和標准
1. 借款利息支出
(1) 納稅人在生產、經營期間,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實際發生數扣除;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包括納稅人之間相互拆借的利息支出,按照不高於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以內的部分,准予扣除。所稱金融機構,是指各類銀行、保險公司以及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從事金融業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利息支出,是指建造、購進的固定資產竣工決算投產後發生的各項貸款利息支出。但是,建造、購進的固定資產在尚未竣工決算投產前的利息,應全部計入該項固定資產原值,不得扣除。此外,納稅人經批准集資的利息支出就不高於同期、同類商業銀行貸款利率的部分也允許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
(2) 從事房地產開發業務的納稅人為開發房地產而借入資金所發生的借款費用,在房地產完工之前發生的,應計入有關房地產的開發成本。
(3) 納稅人從關聯方取得的借款金額超過其注冊資本50%的,超過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
(4) 納稅人為對外投資而借入的資金發生的借款費用,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六條和《企業所得稅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84號)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可以直接扣除,不需要計入有關投資的成本。
(5) 電信企業經國務院和國家發改委批准發行的企業債券屬於企業正常的借款費用,所支付的利息,允許企業在計算當期應納稅所得額時據實扣除。
有關借款費用是否資本化,需注意以下幾方面情況:
(1) 購置固定資產時,如果發生非正常中斷且中斷時間較長的,其中斷期間發生的借款費用,不計入所購置固定資產的成本,直接在發生當期扣除;但如果中斷是使購置固定資產達到可使用狀態所必需的程序,則中斷期間發生的借款費用,仍應予資本化。
(2) 企業借款除非明確指明用於開發無形資產,一般情況下,不將非指明用途的借款費用分配計入無形資產成本。如果企業自行研製開發無形資產的費用,已按技術開發費(研究開發費)進行歸集,有關開發所需借款的利息費用按技術開發費用的有關規定,可以直接計入發生當期的管理費用,而不予資本化。
(3) 借款費用是否資本化與借款期間長短無直接關系。如果某納稅年度企業發生長期借款,並且沒有指定用途,當期也沒有發生購置固定資產支出,則其借款費用全部可直接扣除。但從事房地產開發業務的企業除外。
(4) 企業籌建期間發生的長期借款費用,除購置固定資產、對外投資而發生的長期借款費用外,計入開辦費。
2. 工資、薪金支出
工資、薪金支出是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其有僱傭關系的員工的所有現金或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含地區補貼、物價補貼和誤餐補貼)、年終加薪、加班,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具體規定如下:
(1) 工資、薪金支出實行計稅工資扣除辦法的企業,按計稅工資、薪金規定扣除。所謂計稅工資、薪金,是指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允許扣除的工資、薪金費用。計稅工資、薪金扣除標准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的規定執行,從2000年度起,財政部規定計稅工資的人均月扣除最高限額為800元。計稅工資的具體標准,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財政部規定的范圍內確定,並報財政部備案。
東北地區(遼寧省、吉林省和黑龍江省)自2004年7月1日起,企業的計稅工資稅前扣除標准提高到每月人均1200元,具體扣除標准由省級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平均工資水平,在不超過上述限額內確定。企業在省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標准以內實際發放的工資可以在稅前扣除。
企業年計稅、薪金扣除標准該企業年任職及僱傭員工平均人數*當地政府確定的人均月計稅工資標准*12
實行計稅工資扣除辦法的企業,其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在計稅工資、薪金扣除標准以內的,可據實扣除;超過標準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
財政部將根據國家統計局公布的物價指數,對計稅工資、薪金限額做適當調整,各地可據此相應調整計稅工資、薪金標准。
第一, 企業任職及僱傭員工的確定。
在本企業任職或與其有有佣關系的員工包括固定職工、合同工、臨時工。
但下列情況除外:
1) 應從提取的職工的福利費中列支的醫務室、職工浴室、理發室、幼兒園、托兒所人員;
2) 已領取養老保險金、失業救濟金的離退休職工、下崗職工、待崗職工;
3) 已出售的住房或租金收入計籬住房周轉金的出租房的管理人員。
第二,工資、薪金支出范圍的確定。
工資、薪金支出包括基本工資、資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等。但發生的下列支出不作為工資、薪金支出:
1) 雇員向納稅人投資而分配的股息性所得;
2) 根據國家或省級政府的規定為雇員支付的社會保障性繳款;
3) 從已提取職工福利基金中支付的各項福利支出(包括職工生活困難補助、探親路費等);
4) 各項勞動保護支出;
5) 雇員調動工作的旅費和安家費;
6) 雇員離退休、退職待遇的各項支出;
7) 獨生子女補貼;
8) 納稅人負擔的住房公積金;
9) 國家稅務總局認定的其他不屬於工資薪金支出的項目。
(2) 經有關部門批准實行工資、薪金總額與經濟效益掛鉤辦法的企業,其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在工資薪金總額中的增長幅度低於經濟效益的增長幅度,職工平均工資、薪金增長幅度低於勞動生產率增長幅度以內的,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准予扣除。企業按批準的工效掛鉤辦法提取的工資、薪金額超過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額部分,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超過部分用於建立工資儲備基金,在以後年度實際發放時,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在實際發放年度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
(3) 對飲食服務企業按國家規定提取的提成工資,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准予扣除。
(4) 事業單位凡執行國務院規定的企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制度的,應嚴格按照規定的工資標准在稅前扣除;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實行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掛鉤的事業單位,應按照工效掛鉤辦法核定的工資標准在稅前扣除。
企業職工冬季取暖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勞動保護費等支出,可在限額內據實扣除。其限額可由省級稅務機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
(5) 軟體開發企業實際發放的工資總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准予扣除。但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 具有省級科學技術部門審核的文件、證明;
2) 自行研製開發為滿足一定的用戶需要而製作用於銷售的軟體,軟體產品的形式是記載有計算機程序及其有關文檔的存儲介質(包括軟盤、硬碟和光碟等):
3) 以軟體產品的開發生產為主營業務,符合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條件;
4) 年銷售自產軟體收入占企業年總收入的比例達到35%以上;
5) 年軟體技術轉讓收入占企業年總收入的比例達到50%以上(須經技術市場合同登記);
6) 年用於軟體技術的研究開發經費占企業年總收入的5%以上。
3. 職工工會經費、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上述三項經費分別按照計稅工資總額2%、14%、1.5%計算扣除(特殊規定除外)。
納稅人實際發放的工資高於確定的計稅工資標準的,應按其計稅工資總額分別計算扣除職工的工會經費、職工福利費和教育經費;納稅人實際發放的工資低於確定的計稅工資標準的,應按其實際發放的工資總額分別計算扣除職工的工會經費、職工福利費和教育經費。
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按規定提取並向工會撥繳的經費,憑工會組織開具的《工會經費撥繳款專用收據》在稅前扣除。凡不能出具《工會經費撥繳款專用收據》的,其提取的職工工會經費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根據《國務院關於大力推進職業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決定》(國發[2000]16號)規定,從業人員技術素質要求高,培訓任務重,經濟效益較好的企業可按2.5%提取職工教育經費,列入成本開支。電信待業要求從業人員素質較高,需要不斷加大職工培訓等實際情況,允許電信企業提取的職工教育經費按照計稅工資總額2.5%的標准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4. 公益、救濟性的捐贈
(1) 納稅人(金融保險除外)用於公益、救濟性的捐贈,在年應納稅所得額3%以內的部分,准予扣除。金融、保險企業用於公益、救濟性的捐贈支出在不超過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外負擔1.5%的標准以內的可以據實扣除,超過部分不予扣除.
所謂公益、救濟性的捐贈,是指納稅人通過中國境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業和遭受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的捐贈。這里所說的社會團體,包括中國青少年發展基金會、希望工程基金會、宋慶齡基金會、減災委員會、中國紅十字會、中國殘疾人聯合會、中國青年自願者協會、僵老年基金會、老區促進會、中國之友研究基金會、中國青年自願者協會、全國老年基金會、老區促進會、中國之友研究基金會、中國綠化基金會、光華科技基金會、中國文學藝術基金會、中國人口福利基金會,以及經民政部門批准成立的其他非營利的公益性組織。
(6)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社會力量,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包括中國紅十字會)向紅十字事業的捐贈,在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准予在應納稅所得額中全額扣除。紅十字事業是指縣級以上(含縣級)紅十字會,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和《中國紅十字會章程》所賦予的職責開展的相關活動為「紅十字事業」。具體有以下規定:
第一,「紅十字事業」的認定:
1) 紅十字會為開展救災工作興建和管理備災救災設施;自然災害和社會性事件中,紅十字會開展的救護和、救護活動;
2) 紅十字會開展的衛生救護和防病知識的宣傳普及;對易發生意外傷害的行業和人群開展的初級衛生救護培訓,以及意外傷害、自然災害的現場救護;
3) 無償獻血的宣傳,發動及表彰工作;]
4) 中國造血幹細胞捐贈者資料庫(中華骨髓庫)的建設與管理,以及其他有關人道主義服務工作;
5) 各級紅十字會興辦的符合紅十字會宗旨的社會福利事業;紅十字會的人員培訓、機關建設等;
6) 紅十字青少年工作及其開展的活動;
7) 國際人道主義求援工作;
8) 依法開展的募捐活動;
9) 宣傳國際人道主義法、紅十字與紅新月運動基本原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
10)縣級以上(含縣級)人民政府委託紅十字會辦理的其他「紅十字事業」
第二,對受贈者和轉贈者資格的認定:
1) 完全具有受贈者、轉贈者資格的紅十字會。縣級以上(含縣級)紅十字會的管理體制及辦事機構、編制經同級編制部門核定。捐贈給這些紅十字會及其「紅十字事業」,捐贈者准予享受在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時全額扣除的優惠政策。
2) 部分具有受贈和轉贈資格的紅十字會。由政府某部門代管或僅掛靠在政府某一部門的縣級以上(含縣級)紅十字會為部分具有受贈者、轉贈者資格的紅十字會。這些紅十字會及其「紅十字事業」,只有在中國紅十字會總會號召開展重大活動(以總會文件為准)時接受的捐贈和轉贈,捐贈者方可享受在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時全額扣除的優惠政策。除此之外,接受定向捐贈或轉贈,必須經中國紅十字會總會認可,捐贈者方可享受在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時全額扣除的優惠政策。
3) 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社會力量,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政府部門向福利性、非營利性的老年服務機構的捐贈,准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前的所得額中全額扣除。
老年服務機構是指專門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護理、健身等多方面服務的福利性、非營利性的機構,主要包括:老年社會福利院、敬老院(養老院)、老年服務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護理院、康復中心、托老所)等。
4) 自2001年7月1日起,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社會力量通過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向農村義務教育的捐贈,准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前的所得額中全額扣除。
農村義務教育的范圍,是指政府和社會力量舉辦的農村鄉鎮(不含縣和縣級市政府所在地的鎮)、村的小學和實踐以及屬於這一階段的特殊教育學校。納稅人對農村義務教育與高中在一起的學校的捐贈,也享受所得稅前扣除政策。
接受捐贈或辦理轉贈的非營利的社會團體的國家機關,應按照財務隸屬關系分別使用由中央或省級財政部門統一印(監)制的捐贈票據,並另蓋接受捐贈或轉贈單位的財務專用印章。稅務機關據此對捐贈單位進行稅前扣除。
(5) 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社會力量通過非營利性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對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前准予全額扣除。
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是指專門為青少年學生提供科技、文化、德育、愛國主義教育、體育活動的青少年宮、青少年活動中心校外活動的公益性場所。
(6) 企業等社會力量通過中華社會文化發展基金會對下列宣傳文化事業的捐贈,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捐贈額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10%以內的部分,可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扣除:
1) 對國家重點交響樂團、芭蕾舞團、歌劇團、京劇團和其他民族藝術表演團體的捐贈。
2) 對公益性的圖書館、博物館、科技館、美術館、革命歷史紀念館的捐贈。
3) 對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捐贈。
4) 對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所屬的非生產經營性的文化館或群眾藝術館接受的社會公益性活動、項目和文化設施等方面的捐贈。
企事業單位等通過中華社會文化發展基金會的其他公益、救濟性捐贈(上述四項以外的),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3%以內的部分,可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7) 納稅人直接向受贈人的各項捐贈,不允許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8) 公益救濟性捐贈額的計算及調整
1) 公益救濟性捐贈扣除限額=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第43行「納稅調整前所得」*3%(金融企業按1.5%計算;符合文化事業的公益救濟性捐贈按10%計算)
2) 實際捐贈支出總額=營業外支出中列支的全部捐贈支出
3) 捐贈支出納稅調整額=實際捐贈支出總額-實際允許扣除的公益救濟性捐贈額
值得注意的是:某一納稅人只有一項公益救濟性捐贈時,其實際捐贈額小於捐贈扣除限額,稅前應按實際捐贈額扣除,無納稅調整額;如實際捐贈額大於或等於捐贈扣除限額時,稅前按捐贈扣除限額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超過部分即為納稅調整額。如果某一納稅人同時有幾項公益救濟性捐贈,或有在稅前允許全額扣除的公益救濟性捐贈,這時的「實際允許扣除的公益救濟性捐贈額」,應該是某項捐贈扣除限額與允許全額扣除的公益救濟性捐贈額這和。
5. 業務招待費
納稅人發生的與其生產、經營業務直接相關的業務招待費,在下列規定比例范圍內,可據實扣除;超過標準的部分,不得在稅前扣除。
全年銷售(營業)收入額在1500萬元及其以下的,不超過銷售(營業)收入凈額的5%;全年銷售(營業)收入凈額超過1500萬元的部分,不超過該部分的3%。
納稅人申報扣除的業務招待費,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證明資料的,應提供色彩證明真實隆的足夠的有效憑證或資料。不能提供的,不得在稅前扣除。具體扣除標准如下所示:
級距 全年銷售(營業)收入 扣除比例 速算扣除數
1 超過1500萬元 5% 0
2 超過1500萬元 3% 3萬元
業務招待費用的扣除標准可按收入分段計算,也可用簡便方法計算.簡便計算的公式為:
業務招招待費扣除標准=銷售(營業)收入凈額x所屬當級扣除比例+當級速算增加數
收入凈額是指納稅人從事生產、經營活動限得的收入扣除銷售折扣、銷貨退回等各項支出後的收入額,包括基本業務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銷售(營業)收入的具體項目,依據「《企業所得納稅申報表》附表一」的范圍確認。
6. 各類保險基金和統籌基金
(1) 企業為全體雇員按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比例或標准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可以在稅前扣除。
(2) 企業為全體雇員按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比例或標准補繳的基本或補充養老、醫療和失業保險,可在補繳當期直接扣除;金額較大的,主管稅務機關可要求企業在不低於三年的期間內分期均勻扣除。
7. 財產保險和運輸保險費用
納稅人參加財產保險和運輸保險,按照規定繳納的保險費用,准予扣除。
保險公司給予納稅人的無賠款優待,應計入當年應納稅所得額。所謂無賠款優待,是指納稅人向保險公司投保後,在約定的保險期間內未發生意外事故或者保險公司規定的其他事故,因而未發生賠償,由保險公司給予的獎勵。
納稅人按國家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險費,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實扣除。
8. 固定資產租賃費
納稅人根據生產經營需要租入固定資產而支付的租賃費,分別按下列規定處理;
(1) 納稅人以經營租賃方式從出租方式取得固定資產,其符合獨立納稅人交易原則的租金可根據受益時間,均勻扣除。
(2) 納稅人以融資租賃方式取得固定資產,其租金支出不得扣除,但可按規定提取折舊費用。融資租賃是指在實質上轉移與一項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風險和報酬的一種租賃。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租賃為融資租賃:
1) 在租賃期滿時時,租賃資產的所有權轉讓給承租方;
2) 租賃期為資產使用年限的大部分(75%或以上);
3) 租賃期內租賃最低付款額大於或基本等於租賃開始日資產的公允價值。
9. 壞賬損失與壞賬准備金
納稅人發生的壞賬損失,原則上應按實際發生額據實扣除。經報稅務機關批准,也可提取壞賬准備金。提取壞賬准備金的納稅人發生的壞賬損失,應沖減壞賬准備金;實際發生的壞賬損失,超過已提取的壞賬准備的部分,可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已核銷的壞賬收回時,應相應增加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
經批准可提取壞賬准備金的納稅人,除另有規定者外,壞賬准備金提取比例為年末應收賬款余額的5%。計提壞賬准備的年末應收賬款是納稅人因銷售允許企業計提壞賬准備金的具體范圍可按《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執行。
納稅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收賬款,應作為壞賬處理;『
(1) 債務人被貪污宣破產、撤銷、其剩餘財產確實不足清償的應收賬款;
(2) 債務人死亡或依法被宣告死亡、失蹤,其財產或遺產確實不足清償的應收賬款;
(3) 債務人遭受重大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損失巨大,以其財產(包括保險賠款等)確實無法清償的應收賬款;
(4) 債務人逾期未履行償債義務,經法院裁決,確實無法清償的應收賬款;
(5) 逾期3年以上仍未收回的應收賬款;
(6) 經國家稅務總局批准核銷的應收賬款。
納稅人發生的關聯方之間的任何往來賬款,一般不得提取壞賬准備金。關聯方之間往來賬款也不得確認為壞賬。但關聯企業的應收賬款,經法院判決債務方企業可以作為壞賬損失在稅前扣除。
10 企業資產發生永久或實質性損害的損失
自2003年1月1日起,企業資產發生永久或裨性損害,按以下規定處理:
(1) 企業的各項資產當有確鑿證據證明已發生永久或實質性損害時,扣除變價收入、可收回的金額以及責任和保險賠償後,應確認為財產損失。
(2) 企業須及時申報扣除財產損失,需要相關稅務機關審核的,應及時報核,不得在不同納稅年度人為調劑。企業非因計算錯誤或其他客觀原因而有意未及時申報的財產損失,逾期不得扣除。確因稅務機關原因未能按期扣除的,以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准後,必須調整所屬年度的申報表,並相應抵退稅款,不得改變財產損失所屬納稅年度。
(3) 稅務機關受理的企業申報的各項財產損失,原則上必須在年終申報納稅之前履行審核審批手續。各級稅務機關須按規定時限發行審核程序,除非對資產是否發生永久或實質性損害的判斷發生爭議,不得無故拖延,否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和稅收執法責任制的有關規定追究責任;發生爭議的,慶及時請示上級稅務機關。
(4) 當存貨發生以下一項或若干情況時,應當視為永久或實質性損害:
1) 已霉爛變質的存貨;
2) 已過期且無轉讓價值的存貨;
3) 經營中已不現需要,並且已無使用價值和轉讓價值的存貨;
4) 其他足以證明已無使用價值和轉讓價值的存貨。
(5)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固定資產,應當視為永久或實質性損害:
1) 長期閑置不用,在可預見的未來不會再使用且已無轉讓價值的固定資產;
2) 由於技術進步等原因,已不可使用的固定資產;
3) 已遭毀損,不再具有使用價值和轉讓價值的固定資產;
4) 因固定資產本身原因,使用將產生大量不合格品的固資產
5) 其他實質上已經不能再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固定資產。
(6) 當無形資產存在以下一項或若干情況時,應當視為永久或實質性損害;
1) 已被其他新技術所替代,並且已無使用價值和轉讓價值的無表資產;『
2) 已超過法律保護期限,並且已不能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無形資產;
3) 其他足以證明已經喪失使用價值和轉讓價值的無形資產。
(7) 當投資存在以下一項或若干情況時,應當視為永久或實質性損害:
1) 被投資單位已依法宣告破產;
2) 被投資單位依法撤銷;
3) 被投資單位連續停止經營3年以上,並且沒有重新恢復經營的改組等計劃;
4) 其他足以證明某項投資實質上已經不能再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情形。
11. 固定資產轉讓費用
納稅人轉讓各類固定資產發生的費用,允許扣除。
12. 盤虧、毀損凈損失
納稅人當期發生的固定資產和流動資產盤虧、毀損凈損失,由其提供清查盤存資料,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准予扣除。
除金融保險企業等國家規定允許從事信貸業務的企業外,其他企業直接借出的款項,由於債務人破產、關閉、死亡等原因無法收回或逾期無法收回的,一律不得作為財產損失在稅前進行扣除;其他企業委託金融保險企業等國家規定允許從事信貸業務的企業借出的款項,由於債務人破產、關閉、死亡等原因無法收回或逾期無法收回的,准予作為財產損失在稅前進行扣除。
企業因存貨盤虧、毀損、報廢等原因不得從增值稅銷項稅金中抵扣的時項稅金,應視同企業財產損失,准予與存貨損失一起在所得稅前按規定進行扣除。
13. 匯兌損益
納稅人在生產、經營期間發生的外國貨幣存、借和以外國貨幣結算的往來款項增減變動時,由於匯率變化而與記賬位幣摺合發生的匯兌損益,計入當期所得或在當期扣除。
14. 支付給總機構的管理
納稅人按規定支付給總機構的與本企業生產、經營有關的管理費,須提供總機構出具的管理費匯集范圍、定額、分配依據和方法等證明文件,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准予扣除。總機構節余的管理費可結轉下一年度使用,但須相應核減下年度的提取比例。
凡具備法人資格和綜合管理職能,並且為下屬分支機構和企業提供管理服務又無固定經營收入來源的總機構可以提取管理費。
管理費的核定,一般以上年實際發生的管理費合理支出數額為基數,並考慮當年費用增減因素合理確定。增減因素主要是物價水平、工資水平、職能變化和人員變動等。通常情況下,應維持上年水平或略有減少。特殊情況下,增幅不得超過銷售收入總額或利潤總額的增長幅度,兩者比較取低者。
管理費提取採取比例和定額控制,提取比例一般不得超過總收入的2%。按照規定,管理費是以成員企業的總收入為依據計算提取並支付給總機構的。
總機構管理費不包括技術開發費。
15. 會員費
納稅人加入工商業聯合會繳納的會員費,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准予扣除。工商業聯合會節余的會員費可結轉下年度使用,但須相應核減繳納會員費的數額。
納稅人按省及省級以上民政、物價、財政部門批準的標准,向依法成立的協會、學會等
社團組織繳納的會費,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允許在所得稅前扣除。
16. 殘疾人就業保障基金
納稅人根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一規定繳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基金,可在稅前扣除。
17. 稅控收款機購置費用達到固定資產標準的,應按固定資產管理,其按規定提取的折舊額可在企業計算繳納所得稅前扣除;達不到固定資產標準的,購置費用可在所得稅前一次扣除。
18. 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研究開發費用
企業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新產品設計費、工藝規程制定費、設備調整費、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試驗費、技術圖書資料費、未納入國家計劃的中間試驗費、研究機構人員的工資、研究設備的折舊、與新產品的試制、技術研究有關的其他經費以及委託其他單位進行科研試制的費用,不受比例限制,計入管理費用扣除。
上述政策自2003年1月1日起,由原來適用於國有、集體工業企業及國有、集體企業控股並從事工業生產經營的股份制企業、聯營企業,擴展到所有財務核算制度健全、實行查賬徵收企業所得稅的各種所有制的盈利工業企業(包括從事采礦業、製造業、電力、燃氣及水的生產和供應業的企業),凡當年發生的技術開發費比上年實際發生額增長達到10%(含10%),其當年實際發生的費用除按規定據實列支外,經由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
⑵ 基金會應收賬款情況說明怎麼寫
什麼「基金會」,會有這么多錢,怎麼弄來的?
⑶ 事業單位與民間非營利組織報表的區別
為了進一步完善民間非營利組織的法律法規體系,適應民間非營利組織快速發展的需要,財政部發布了《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從2005年1月1日起在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寺院、宮觀、清真寺、教堂等民間非營利組織開始實行新發布的《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以下簡稱「新制度」)。
該制度的頒布解決了民間非營利組織長期以來無適用會計制度的問題,新制度有利於規范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核算行為。新制度與民間非營利組織之前適用的《事業單位會計制度》相比較,筆者認為有幾個明顯變化。
明確了會計核算的原則
「原制度」中規定(《事業單位會計准則》第十六條):會計核算一般採用收付實現制,但經營性收支業務核算可採用權責發生制。「民間非營利組織如果採用收付實現制的會計核算,雖然具有簡便易行、可直觀反映預算執行情況、人工成本低等優點,但不利於真實、完整地反映其財務狀況、業務活動情況和現金流量情況,難以向會計信息使用者提供足夠的與其決策有用的信息。所以新制度第七條規定」會計核算應當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新制度明確採用權責發生制進行會計核算,會使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信息的有用性大大增加,並且有助於解脫受託責任。如在實行權責發生制下通過設置遞延、應計、配比、攤銷等類會計科目;提取固定資產折舊、攤銷無形資產,提取資產減值准備;對於已經發生減值的短期投資、應收賬款、存貨、長期投資等主要資產項目,應當計提資產減值准備,確認減值損失,並計入當期費用;設置」待攤費用「和」預提費用「賬戶進行跨期費用的攤提;對資產、負債、凈資產、收入、費用等有較大影響,並進而影響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據以作出合理判斷的重要會計事項,按照規定的會計方法和程序進行處理,並在財務會計報告中予以充分披露等方式核算,能正確確認各會計期間的收入、成本和費用,遵循了謹慎性、重要性原則的要求,也滿足了會計信息使用者的信息需要。有助於民間非營利組織加強資產負債管理和成本管理,提高運營績效,有效彌補收付實現制會計的不足。
在會計計量基礎方面引入了公允價值
新制度在堅持以歷史成本為計量基礎的同時,對於一些特殊的交易事項,如接受捐贈無形資產、接受捐贈短期投資、長期股權投資和通過非貨幣性交易換人長期股權投資業務捐贈、政府補助等,引入了公允價值等其他計量基礎。這主要是由於民間非營利組織的業務特徵所決定的,其許多資產的取得並沒有實際成本,比如捐贈資產、政府補助資產等都是無償取得的,如果嚴格按照實際成本原則將難以進行確認和計量,從而難以實現真實、完整反映的目的。
五大會計要素中在確認「支出」還是「費用」上有所區別
《事業單位會計制度》是按照資產、負債、凈資產、收入和支出5個會計要素進行會計科目分類和設計會計報表結構的;而新制度則是按照資產、負債、凈資產、收入和費用5個會計要素進行會計科目分類和設計會計報表結構的。因為民間非營利組織資源提供者既不享有組織的所有權,也不從組織中取得回報,所以民間非營利組織不存在核算「所有者權益」和「利潤」問題。同樣,在權責發生制會計下,也不存在核算收付實現制下的「支出」問題,所以,新制度既沒有設置企業會計中的所有者權益和利潤會計要素,也沒有設置事業單位會計中的「支出」會計要素。
非營利組織從事業務活動發生的各種耗費或損失,在《事業單位會計制度》中稱為「支出」,而在《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中稱為「費用」。事業單位支出包括事業支出、經營支出、對附屬單位補助、上繳上級支出和基本建設支出。民間非營利組織費用大部分為消耗性支出,除業務活動成本外,費用中有相當一部分得不到補償。其按照功能可分為業務活動成本、管理費用、籌資費用和其他費用。
⑷ 噴粉工藝整改報告怎麼寫
河北宣化工程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整改報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准確和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河北宣化工程機械股份有限公司近期接受了河北證監局上市公司監管的現場檢查,2009年11月9 日收到河北證監局冀證監發(2009)138號《關於河北宣化工程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限期整改通知書》,指出了我公司在公司治理、信息披露和財務處理方面存在的問題。我公司收到《通知書》後,組織全體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對整改通知進行了認真學習,針對存在問題逐條進行分析研究,制定了相應的整改措施和整改計劃,明確了各項整改措施的責任人,形成整改報告並經公司第四屆董事會第七次會議審議通過。公司整改措施如下: 一、治理與規范運作方面: 1、《通知書》指出:「2008年7 月,公司向大股東河北宣工機械發展有限公司職工基金會借款,未履行相應審批程序,沒有及時披露信息。同時經核實,宣工發展職工基金會未注冊登記,不具備相關社團法人資格,其實質為內設部門,借款來源為職工集資款。你公司應進一步規范借款對象及行為,及時履行審批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 整改措施:公司今後將加強對《上市規則》的學習,確保准確理解規則相關條款,嚴格按照《公司章程》履行相關決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的法定義務,規范公司運作,年底前償還職工基金會借款,並確保今後不再發生類似借款行為。 整改時間:2009年12月。 責任人:董事會秘書。 2、《通知書》指出:「關聯方宣化工程挖掘機有限公司購入的SR050型挖掘機43 台,2009年又因為產品積壓轉回部分挖掘機,關聯交易不規范。」 為拓展挖掘機產品的銷售市場,更好地發揮我公司與宣化工程挖掘機有限公司在采購和銷售方面資源共享和優勢互補,我公司以公允的市場價格向關聯方宣化工程挖掘機采購SR050型挖掘機43 台,利用宣工營銷網路進行銷售,該項日常性關聯交易已經公司第三屆董事會第18次會議及2007年度股東大會《關於 2008年度日常關聯交易預計的議案》審議通過。2009年公司根據「理順產品,提高品質,確保持續發展」的經營戰略思想,調整了營銷策略和產品銷售結構,不再進行挖掘機系列產品銷售,因此,退回SR050挖掘機並非產品積壓轉回,而是根據公司經營戰略及時進行的產品銷售結構調整,該項日常性關聯交易已經 2009年4月27 日召開的第四屆董事會第二次會議和2008年年度股東大會《關於2009年度日常關聯交易預計的議案》審議通過,審批程序符合《股票上市規則》及相關規定。公司今後將嚴格遵守上市公司治理相關規定,進一步規范關聯交易行為,確保公司利益和中小股東利益不受損害。 3、《通知書》指出:「社會保險費由宣工發展統一繳納,違反上市公司獨立性的要求。」 整改措施:我公司將根據整改通知書的要求,盡快與社保局進一步溝通,力爭辦理分賬手續,從組織上、人員上和制度上給予保障,確保整改項目的落實。 整改時間:2009年11月至2010年6月。 責任人:董事會秘書。 二、信息披露 1、《通知書》指出:「2008、2009年國控公司替你公司履行擔保責任,分別向銀行償還1500萬元,未及時進行信息披露。」 整改措施:2008年6月23 日、2009年6月26 日,河北省國有資產控股運營有限公司履行了收購時做出的承諾,分別償還中國建設銀行保定五四支行1500 萬元,公司在2008年半年度報告、2008年年度報告及2009年半年度報告中對該事項進行披露。公司今後將嚴格遵照《上市規則》、《公司信息披露及管理制度》、 《公司重大信息內部報告制度》的有關規定,強化自願披露意識,在重大事項和關聯交易最先觸及披露時點及時履行披露義務。 整改時間:2009年12月。 責任人:董事會秘書。 2、公司2008年度報告稱向四川災區捐款100萬元披露不實,實際是公司的大股東宣工發展向災區進行了捐款。 整改措施:公司將在今後的工作中做到認真細致,杜絕類似錯誤再次發生。 三、財務 1、《通知書》指出:「營業費用和管理費用存在跨期現象,如將應當在2008 年入賬的7325元計入2009年。」 整改措施:我公司將完善並遵守費用報銷管理制度,嚴格履行審批和結算程序,杜絕費用跨期現象。 整改時間:2009年12月。 責任人:公司財務負責人。 2、《通知書》指出:「轉銷存貨跌價准備的賬務處理不正確。」 整改措施:公司今後將加強培訓和學習,盡快與會計師事務所聯系調整賬務處理方法,保證今後不再出現同樣錯誤。 整改時間:2009年12月。 責任人:公司財務負責人。 3、《通知書》指出:「公司計提減值准備不謹慎:①對宣化永泰工礦機械有限公司558.56萬元和宣化採掘機械集團有限公司194.36萬元的其他應收款,賬齡均在三年以上,且宣化採掘機械集團有限公司已進入破產程序,公司僅對這2 筆欠款計提15%的壞賬准備。②截至2008年底,關聯方宣工集團成套設備銷售服務中心欠款合計達1954.26萬元,賬齡涵蓋了一年以內三年以上,公司均按照一年以內計提減值准備。」 整改措施: ①針對宣化永泰工礦機械有限公司558.6萬元預付賬款,宣化採掘機械集團有限公司194.36萬元預付賬款,我公司已經採納會計師事務所意見調入其他應收款科目。鑒於上述兩公司的款項發生大額減值的可能性較大,我公司擬對其認定為個別單項金額重大的其他應收款計提減值准備。 ②宣工集團成套設備銷售服務中心1954.26萬元應收賬款,公司將於2009 年度重新核定賬齡並相應提取壞賬准備。 整改時間:2009年12月。 責任人:公司財務負責人。 公司將利用本次整改為契機,按照《公司法》、《證券法》、《公司章程》及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健全公司治理、狠抓內部管理,規范公司運作、確保公司各項內部管理規章制度的有效執行,確保公司持續穩定發展。 特此公告! 河北宣化工程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⑸ 會計年報表裡可以調增調減的費用包括哪些,請詳細說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二章 應納稅所得額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九條 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屬於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於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本條例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五條所稱虧損,是指企業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和本條例的規定將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和各項扣除後小於零的數額。
第十一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五條所稱清算所得,是指企業的全部資產可變現價值或者交易價格減除資產凈值、清算費用以及相關稅費等後的余額。
投資方企業從被清算企業分得的剩餘資產,其中相當於從被清算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餘公積中應當分得的部分,應當確認為股息所得;剩餘資產減除上述股息所得後的余額,超過或者低於投資成本的部分,應當確認為投資資產轉讓所得或者損失。
第二節 收 入
第十二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所稱企業取得收入的貨幣形式,包括現金、存款、應收賬款、應收票據、准備持有至到期的債券投資以及債務的豁免等。
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所稱企業取得收入的非貨幣形式,包括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股權投資、存貨、不準備持有至到期的債券投資、勞務以及有關權益等。
第十三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所稱企業以非貨幣形式取得的收入,應當按照公允價值確定收入額。
前款所稱公允價值,是指按照市場價格確定的價值。
第十四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項所稱銷售貨物收入,是指企業銷售商品、產品、原材料、包裝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貨取得的收入。
第十五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二)項所稱提供勞務收入,是指企業從事建築安裝、修理修配、交通運輸、倉儲租賃、金融保險、郵電通信、咨詢經紀、文化體育、科學研究、技術服務、教育培訓、餐飲住宿、中介代理、衛生保健、社區服務、旅遊、娛樂、加工以及其他勞務服務活動取得的收入。
第十六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三)項所稱轉讓財產收入,是指企業轉讓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股權、債權等財產取得的收入。
第十七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四)項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企業因權益性投資從被投資方取得的收入。
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按照被投資方作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第十八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五)項所稱利息收入,是指企業將資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構成權益性投資,或者因他人佔用本企業資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貸款利息、債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債務人應付利息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第十九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六)項所稱租金收入,是指企業提供固定資產、包裝物或者其他有形資產的使用權取得的收入。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第二十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七)項所稱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是指企業提供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收入。
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特許權使用人應付特許權使用費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第二十一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八)項所稱接受捐贈收入,是指企業接受的來自其他企業、組織或者個人無償給予的貨幣性資產、非貨幣性資產。
接受捐贈收入,按照實際收到捐贈資產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第二十二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九)項所稱其他收入,是指企業取得的除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項至第(八)項規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業資產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裝物押金收入、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已作壞賬損失處理後又收回的應收款項、債務重組收入、補貼收入、違約金收入、匯兌收益等。
第二十三條 企業的下列生產經營業務可以分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一)以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的,按照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二)企業受託加工製造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以及從事建築、安裝、裝配工程業務或者提供其他勞務等,持續時間超過12個月的,按照納稅年度內完工進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確認收入的實現。
第二十四條 採取產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業分得產品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其收入額按照產品的公允價值確定。
第二十五條 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於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第(一)項所稱財政撥款,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對納入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撥付的財政資金,但國務院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第(二)項所稱行政事業性收費,是指依照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按照國務院規定程序批准,在實施社會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供特定公共服務過程中,向特定對象收取並納入財政管理的費用。
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第(二)項所稱政府性基金,是指企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等有關規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專項用途的財政資金。
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第(三)項所稱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是指企業取得的,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專項用途並經國務院批準的財政性資金。
第三節 扣 除
第二十七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有關的支出,是指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第二十八條 企業發生的支出應當區分收益性支出和資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資本性支出應當分期扣除或者計入有關資產成本,不得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
企業的不征稅收入用於支出所形成的費用或者財產,不得扣除或者計算對應的折舊、攤銷扣除。
除企業所得稅法和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企業實際發生的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復扣除。
第二十九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成本,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銷售成本、銷貨成本、業務支出以及其他耗費。
第三十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費用,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銷售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已經計入成本的有關費用除外。
第三十一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稅金,是指企業發生的除企業所得稅和允許抵扣的增值稅以外的各項稅金及其附加。
第三十二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損失,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固定資產和存貨的盤虧、毀損、報廢損失,轉讓財產損失,呆賬損失,壞賬損失,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損失。
企業發生的損失,減除責任人賠償和保險賠款後的余額,依照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扣除。
企業已經作為損失處理的資產,在以後納稅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時,應當計入當期收入。
第三十三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外,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合理的支出。
第三十四條 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稱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
第三十五條 企業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准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准予扣除。
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范圍和標准內,准予扣除。
第三十六條 除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業保險費外,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商業保險費,不得扣除。
第三十七條 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資本化的借款費用,准予扣除。
企業為購置、建造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經過12個月以上的建造才能達到預定可銷售狀態的存貨發生借款的,在有關資產購置、建造期間發生的合理的借款費用,應當作為資本性支出計入有關資產的成本,並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扣除。
第三十八條 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業的各項存款利息支出和同業拆借利息支出、企業經批准發行債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
第三十九條 企業在貨幣交易中,以及納稅年度終了時將人民幣以外的貨幣性資產、負債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算為人民幣時產生的匯兌損失,除已經計入有關資產成本以及與向所有者進行利潤分配相關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第四十條 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四十一條 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四十二條 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第四十三條 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第四十四條 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第四十五條 企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提取的用於環境保護、生態恢復等方面的專項資金,准予扣除。上述專項資金提取後改變用途的,不得扣除。
第四十六條 企業參加財產保險,按照規定繳納的保險費,准予扣除。
第四十七條 企業根據生產經營活動的需要租入固定資產支付的租賃費,按照以下方法扣除:
(一)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支出,按照租賃期限均勻扣除;
(二)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支出,按照規定構成融資租入固定資產價值的部分應當提取折舊費用,分期扣除。
第四十八條 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勞動保護支出,准予扣除。
第四十九條 企業之間支付的管理費、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租金和特許權使用費,以及非銀行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第五十條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就其中國境外總機構發生的與該機構、場所生產經營有關的費用,能夠提供總機構出具的費用匯集范圍、定額、分配依據和方法等證明文件,並合理分攤的,准予扣除。
第五十一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所稱公益性捐贈,是指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的捐贈。
第五十二條 本條例第五十一條所稱公益性社會團體,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基金會、慈善組織等社會團體:
(一)依法登記,具有法人資格;
(二)以發展公益事業為宗旨,且不以營利為目的;
(三)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該法人所有;
(四)收益和營運結余主要用於符合該法人設立目的的事業;
(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不歸屬任何個人或者營利組織;
(六)不經營與其設立目的無關的業務;
(七)有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八)捐贈者不以任何形式參與社會團體財產的分配;
(九)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民政部門等登記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五十三條 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准予扣除。
年度利潤總額,是指企業依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計算的年度會計利潤。
第五十四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第(六)項所稱贊助支出,是指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無關的各種非廣告性質支出。
第五十五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第(七)項所稱未經核定的准備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各項資產減值准備、風險准備等准備金支出。
第四節 資產的稅務處理
第五十六條 企業的各項資產,包括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長期待攤費用、投資資產、存貨等,以歷史成本為計稅基礎。
前款所稱歷史成本,是指企業取得該項資產時實際發生的支出。
企業持有各項資產期間資產增值或者減值,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確認損益外,不得調整該資產的計稅基礎。
第五十七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一條所稱固定資產,是指企業為生產產品、提供勞務、出租或者經營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時間超過12個月的非貨幣性資產,包括房屋、建築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
第五十八條 固定資產按照以下方法確定計稅基礎:
(一)外購的固定資產,以購買價款和支付的相關稅費以及直接歸屬於使該資產達到預定用途發生的其他支出為計稅基礎;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以竣工結算前發生的支出為計稅基礎;
(三)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以租賃合同約定的付款總額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基礎,租賃合同未約定付款總額的,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基礎;
(四)盤盈的固定資產,以同類固定資產的重置完全價值為計稅基礎;
(五)通過捐贈、投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資產,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計稅基礎;
(六)改建的固定資產,除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和第(二)項規定的支出外,以改建過程中發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計稅基礎。
第五十九條 固定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折舊,准予扣除。
企業應當自固定資產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計算折舊;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應當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計算折舊。
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一經確定,不得變更。
第六十條 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築物,為20年;
(二)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
(三)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傢具等,為5年;
(四)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
(五)電子設備,為3年。
第六十一條 從事開採石油、天然氣等礦產資源的企業,在開始商業性生產前發生的費用和有關固定資產的折耗、折舊方法,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行規定。
第六十二條 生產性生物資產按照以下方法確定計稅基礎:
(一)外購的生產性生物資產,以購買價款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計稅基礎;
(二)通過捐贈、投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等方式取得的生產性生物資產,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計稅基礎。
前款所稱生產性生物資產,是指企業為生產農產品、提供勞務或者出租等而持有的生物資產,包括經濟林、薪炭林、產畜和役畜等。
第六十三條 生產性生物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折舊,准予扣除。
企業應當自生產性生物資產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計算折舊;停止使用的生產性生物資產,應當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計算折舊。
企業應當根據生產性生物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生產性生物資產的預計凈殘值。生產性生物資產的預計凈殘值一經確定,不得變更。
第六十四條 生產性生物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林木類生產性生物資產,為10年;
(二)畜類生產性生物資產,為3年。
第六十五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二條所稱無形資產,是指企業為生產產品、提供勞務、出租或者經營管理而持有的、沒有實物形態的非貨幣性長期資產,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商譽等。
第六十六條 無形資產按照以下方法確定計稅基礎:
(一)外購的無形資產,以購買價款和支付的相關稅費以及直接歸屬於使該資產達到預定用途發生的其他支出為計稅基礎;
(二)自行開發的無形資產,以開發過程中該資產符合資本化條件後至達到預定用途前發生的支出為計稅基礎;
(三)通過捐贈、投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等方式取得的無形資產,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計稅基礎。
第六十七條 無形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攤銷費用,准予扣除。
無形資產的攤銷年限不得低於10年。
作為投資或者受讓的無形資產,有關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規定或者約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攤銷。
外購商譽的支出,在企業整體轉讓或者清算時,准予扣除。
第六十八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和第(二)項所稱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是指改變房屋或者建築物結構、延長使用年限等發生的支出。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資產預計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攤銷;第(二)項規定的支出,按照合同約定的剩餘租賃期限分期攤銷。
改建的固定資產延長使用年限的,除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和第(二)項規定外,應當適當延長折舊年限。
第六十九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三)項所稱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支出:
(一)修理支出達到取得固定資產時的計稅基礎50%以上;
(二)修理後固定資產的使用年限延長2年以上。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資產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攤銷。
第七十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四)項所稱其他應當作為長期待攤費用的支出,自支出發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攤銷,攤銷年限不得低於3年。
第七十一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四條所稱投資資產,是指企業對外進行權益性投資和債權性投資形成的資產。
企業在轉讓或者處置投資資產時,投資資產的成本,准予扣除。
投資資產按照以下方法確定成本:
(一)通過支付現金方式取得的投資資產,以購買價款為成本;
(二)通過支付現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資資產,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成本。
第七十二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五條所稱存貨,是指企業持有以備出售的產品或者商品、處在生產過程中的在產品、在生產或者提供勞務過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存貨按照以下方法確定成本:
(一)通過支付現金方式取得的存貨,以購買價款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成本;
(二)通過支付現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存貨,以該存貨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成本;
(三)生產性生物資產收獲的農產品,以產出或者採收過程中發生的材料費、人工費和分攤的間接費用等必要支出為成本。
第七十三條 企業使用或者銷售的存貨的成本計算方法,可以在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個別計價法中選用一種。計價方法一經選用,不得隨意變更。
第七十四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六條所稱資產的凈值和第十九條所稱財產凈值,是指有關資產、財產的計稅基礎減除已經按照規定扣除的折舊、折耗、攤銷、准備金等後的余額。
第七十五條 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在重組過程中,應當在交易發生時確認有關資產的轉讓所得或者損失,相關資產應當按照交易價格重新確定計稅基礎。
⑹ 納稅調整事項有稅前分紅所得嗎
納稅調整事項沒有稅前分紅所得
稅前不能分紅,稅前分紅是違法的,是逃稅,需要負刑事責任。
擴展閱讀~納稅調整項目包括14項:
1、增加項目
指納稅人會計處理與稅收規定不一致,需要進行納稅調整增加的項目,主要包括稅法規定不允許扣除項目,企業已計入當期費用但超過稅法規定扣除標準的金額等,如超過稅法規定標準的工資支出、業務招待費支出、稅收罰款滯納金,非公益性捐贈支出等。
2、減少項目
指納稅人會計處理與稅收規定不一致,需要進行納稅調整減少的項目,主要包括按稅法規定允許彌補的虧損、稅收優惠項目和准予免稅的項目,如5年內未彌補完的虧損,國債的利息收入等。
企業所得稅納稅調整項目表的檢查
3、工薪支出
工資、薪金支出是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與其有僱傭關系的員工的所有現金或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地區補貼、物價補貼和誤餐補貼均應作為工資薪金支出。
納稅人發生的下列支出,不得作為工資薪金支出:
a.雇員向納稅人投資而分配的股息性所得;
b.根據國家或省級政府的規定為雇員支付的社會保障性繳款;
c.從已提取職工福利基金中支付的各項福利支出(包括職工生活困難補助、探親路費等);
d.各項勞動保護支出;
e.雇員調動工作的旅費和安家費;
f.雇員離退休、退職待遇的各項支出;
g.獨生子女補貼;
h.納稅人負擔的住房公積金;
i.國家稅務總局認定的不屬於工作薪金支出的項目。
1994年5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頒發的《企業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規定》中對企業工資的列支問題具體規定為:
a.經有關部門批准實行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掛鉤辦法的企業,其工資發放在工資總額增長幅度低於經濟效益的增長幅度,職工平均工資增長幅度低於勞動生產率增長幅度以內的,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准予扣除。
b.對飲食服務企業按國家規定提取的提成工資,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准予扣除。
c.未實行上述辦法的企業,實行計稅工資辦法。所謂計稅工資,是指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允許扣除的工資標准,包括企業以各種形式支付給職工的基本工資、浮動工資、各類補貼、津貼、資金等。企業發放工資在計稅工資標准以內的,按實扣除;超過標準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現行計稅工資的月扣除最高限額為3500元/人,具體扣除標准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不同行業情況,在上述限制額內確定,並報財政部備案。個別經濟發達地區確需高於限額的,應在不高於20%的幅度內報財政部審定(2006年7月1日後取消),財政部將根據國家統計局公布的物價指數對計稅工資限額作適當調整,各地據此相應調整計稅工資標准。
工資支出的檢查,應特別注意納稅人實際發放的工資總額超過計稅工資標準的部分作為稅法與會計的永久性差額,不得列支,由企業用稅後利潤解決。反之,如果納稅人實發工資低於計稅工資標准,只能據實列支,不能用計稅工資標准列支。
4、福利費、教育經費、工會經費
「三費」的計提,稅法規定是按企業計稅工資總額提取,而不是按企業實際工資總額提取。提取的比例分別是:職工福利費14%,職工教育經費是2.5%,職工工會經費是2%。同樣,企業按財務制度規定可以按實際工資總額提取職工福利費等。但如果該實際工資總額高於計稅工資總額,申報納稅時,只允許按計稅工資總額提取;如果實際工資總額低於計稅工資總額,申報納稅時,也只能按實際發放工資計提,實發工資總額與計稅工資總額的差額部分,不得計提。已計提的,應依規定加以調整。
對「三費」的檢查一是要審查其計提依據,二是要審查其計提比例是否符合規定,對不符合規定的,按稅法的要求進行調整。
5、利息支出
納稅人在生產、經營期間,向金融機構(包括銀行、保險公司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應憑有關借款付息證明據實列支;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只有不高於按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允許扣除。
對於納稅人不按稅法規定超列支的利息支出部分,應當予以調整。
6、業務招待費
納稅人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業務招待費,由納稅人提供確實記錄和單據,准予在企業財務制度規定的限度內據實列支。即:不超過全年營業收入的5‰;
在檢查過程中,需注意的問題:
a.此處的營業收入包括納稅人的主營業務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
b.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並不是全部算的,必須先按照發生額乘以60%後,看這個乘出來的金額是否達到營業收入的比例。
7、公益救濟性捐贈
公益、救濟性捐贈,是指納稅人通過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業和遭受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的捐贈。納稅人直接向受贈人的捐贈不扣除。這里所稱的社會團體,包括青少年發展基金會、希望工程基金會、宋慶齡基金會、減災委員會、中國紅十字會、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全國老年基金會、老區促進會以及經民政部門批准成立的非營利的公益性組織。
1.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於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年度利潤總額,是指企業依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計算的大於零的數額。
2.個人通過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按照現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及相關政策規定準予在所得稅稅前扣除。
8、提取折舊費
檢查納稅人計折提舊費是否合理,必須了解固定資產計價的原則。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按企業財務制度要求,應以原價為准。企業一般不得按重置價格調整固定資產原價。
固定資產的計價,按下列原則處理:
a.建設單位交來完工的固定資產,根據建設單位交付使用的財產清冊中所確定的價值計價。
b.自製、自建的固定資產,在竣工使用時按實際發生的成本計價。
c.購入的固定資產,按購入價加上發生的包裝費、運雜費、安裝費以及繳納的稅金後的價值計價,從國外引進的設備按設備的買價加上進口環節的稅金、國內運雜費、安裝費等後的價值計價。
d.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按照租賃協議或者合同確定的價款加上運輸費、途中保險費、安裝調試費以及投入使用前發生的利息支出和匯兌損益等後的價值計價。
e.接受贈與的固定資產,按發票所列金額加上由企業負擔的運輸費、保險費、安裝調試費等確定。無所附發票的,按同類設備的市價確定。
f.盤盈的固定資產,按同類固定資產的重置完全價值計價。
g.接受投資的固定資產,應當按該資產折舊程度,以合同、協議確定的合理價格或者評估確認的價格確定。
h.在原有固定資產基礎上進行改擴建的,按照固定資產的原價,加上擴建發生的支出,減去改擴建過程中發生的固定資產變價收入後的余額確定。
稅法規定,允許提取折舊的固定資產包括:
a.房屋、建築物;
b.在用的機器設備、運輸車輛、器具、工具;
c.季節性停用和大修理停用的機器設備;
d.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
e.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
f.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應當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
下列固定資產,不得提取折舊:
a.土地;
b.房屋、建築物以外未使用、不需用以及封存的固定資產;
c.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
d.已提足折舊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
e.按照規定提取維修費的固定資產;
f.已在成本中一次性列支而形成的固定資產;
g.破產、關停企業的固定資產;
h.財政部規定的其他不得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
i.提前報廢的固定資產,不得計提折舊。
稅法規定,提取折舊的依據和方法如下:
a.納稅人的固定資產,應從投入使用的月份的次月起計提折舊;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應當從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計提折舊。
b.固定資產在計算折舊前,應當估計殘值,從固定資產原價中減除,殘值比例在原價的5%以內,由企業自行確定;由於特殊情況,需要調整殘值比例的,應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c.固定資產的折舊方法和折舊年限,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1994年5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頒發的《企業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規定》對固定資產折舊問題作了補充規定:
企業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按財政部制訂的分行業財務制度的規定執行。
對極少數城鎮集體和鄉鎮企業由於特殊原因需要縮短折舊年限的,可由企業提出申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一級地方稅務局、財政廳(局)同意後確定,但不得短於以下規定年限:
a.房屋、建築物為20年;
b.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
c.電子設備和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以及與生產、經營有關的器具、工具、傢具等為5年。
對國民經濟中具有重要地位、技術進步快的電子生產企業、船舶工業企業、汽車製造企業、化工生產企業和醫葯生產企業以及其他經財政部批準的特殊行業的企業,其機器設備可採用雙倍余額遞減或年數總和法。
9、無形資產攤銷
稅法規定,無形資產按照取得時的實際成本計價,應區別確定:
a.投資者作為資本金或者合作條件投入的無形資產,按照評估確認或者合同、協議約定的金額計價。
b.購入的無形資產,按照實際支付的價款計價。
c.自行開發並且依法申請取得的無形資產,按照開發過程中實際支出計價。
d.按受捐贈的無形資產,按照發票賬單所列金額或者同類無形資產的市價計價。
無形資產應當採取直線法攤銷。
受讓或投資的無形資產,法律和合同或者企業申請書分別規定有效期限和受益期限的,按法定有效期限與合同或者企業申請書的規定的受益年限孰短原則攤銷;法律沒有規定使用年限的,按照合同或者企業申請書受益年限攤銷;法律和合同或者企業申請書沒有規定使用年限的,或者自行開發的無形資產,攤銷期限不得少於10年。
對於納稅人沒有按照上述規定攤銷無形資產的,應當予以調整。
10、租賃費
稅法規定,只有經營租賃的租賃費允許直接扣除。對符合條件的融資租賃,視同購置固定資產,不直接減除租賃費,而是按資產實值折舊攤銷。
融資租賃,又稱為資本租賃,是指在實質上轉移與一項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風險和報酬的一種租賃。經營租賃是一種短期租賃,按企業所得稅折舊年限規定,固定資產最低折舊年限為5年,因而可以假定,經營租賃的租賃期短於5年,並且租入固定資產不屬於企業的財產。
與所有權有關的風險包括由於生產能力的閑置或工藝技術的陳舊可能造成的損失,以及由於經濟情況變動可能造成的收入變動。報酬是指在資產的經濟使用年限內,希望出現有利的經營,以及因資產升值或余值變現可能獲得的收益。
在檢查中,稅務人員應注意的是,判斷一項租賃是經營租賃還是融資租賃,從而決定租賃費可否直接扣除,不在於租約的形式,而在於交易的實質。如在一項租賃中,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風險和報酬實質上已轉移,這種租賃就應歸類為融資租賃。
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通常作為融資租賃:
a.租賃期滿後資產的所有權轉讓給承租人。
b.承租人有購買資產的選擇權,其價格預計將充分低於行使選擇權日的公正價值,在租賃開始日就相當肯定將來會行使此項選擇權,即租約中包括廉價購買的選擇權。
c.租賃期為資產使用年限的大部分。一般租賃期達到資產的經濟壽命的3/4(75%)以上,資產的最終所有權可以轉讓,也可以不轉讓。
d.在租賃開始日,租賃的最低付款額的現值大於或等於租賃資產的公正價值減去應當給出租人的補貼和稅款減免金額。所有權最終可以轉讓,也可以不轉讓。
上述4條,具備任何一條即為融資租賃。
對於經營性租賃,承租方只能列支資金,而不允許對租入資產進行折舊;對融資租賃的承租企業只能列支折舊費用,不能將租金直接列入成本費用。
11、壞賬准備
所謂壞賬損失是指因債務人破產或死亡,以其破產財產或遺產清償後,仍然不能收回的應收賬款。確認壞賬損失的條件:
a.債務人被依法宣告破產、撤銷,其剩餘財產確實不足清償的應收賬款。
b.債務人死亡或依法宣告死亡、失蹤,其財產或遺產確實不足清償的應收賬款。
c.債務人遭受重大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損失巨大,以其財產(包括保險賠款等)確實無法清償的應收賬款。
d.債務人逾期未履行償債義務,經法院裁決,確實無法清償的應收賬款。
e.逾期3年以上未收回的應收賬款。
f.經國家稅務總局批准核銷的應收賬款。
對於企業發生的壞賬損失,根據國際通常做法是提取壞賬准備金,發生壞賬損失時再核銷沖減壞賬准備金的壞賬備抵法。
在企業不建立壞賬准備金的情況下,納稅人發生的壞賬損失,經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後,按當期實際發生數額扣除。
稅法規定,納稅人可根據財務制度的規定,按年末應收賬款余額一定比例計提壞賬准備金。
在計提壞賬准備的情況下,稅務機關應重點審核其計提比例,對壞賬損失的實際沖銷應主要依靠注冊會計師的核查認定。而對採用直接核銷法的納稅人,稅務部門必須仔細核定其所申報的壞賬損失,收回已確認核銷的壞賬,只能沖減管理費用。
12、其他扣除項目
對其他可以扣除的項目,稅法有如下規定:
a.納稅人為全體雇員按國家規定向稅務機關、生活勞動保障部門或其他指定機構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基本失業保險費,按經省級稅務機關確認的標准交納的殘疾人就業保證金,按國家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險,可以扣除。
納稅人為其投資者或雇員個人向商業保險機構投保的人壽保險或財產保險,以及在基本保障以外為雇員投資的補充保險,不得扣除。
b.納稅人實際發生的合理的勞動保護支出,可以扣除。勞動保護支出是指確因工作需要為雇員配備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護用品、防暑降溫用品等所發生的支出。
c.納稅人發生的傭金符合下列條件的,可計入銷售費用:有合法真實憑證;支付的對象必須是獨立的有權從事中介服務的納稅人或個人(支付對象不含本企業雇員);支付給個人的傭金,除另有規定者外,不得超過服務金額的5%。
d.納稅人繳納的消費稅、營業稅、資源稅、關稅和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等,以及發生的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等可以扣除。
納稅人按照經濟合同規定支付的違約金(包括銀行罰息)、罰款和訴訟費可以扣除。
e.納稅人發生的資產盤虧、報廢凈損失,減除責任人賠償和保險賠款後的余額,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可以扣除。納稅人出售職工住房發生的財產損失不得扣除。
13、不允許扣除項目
根據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項目不得從收入總額中扣除:
a.資本性支出,固定資產的購置、建造支出和無形資產的受讓、開發支出,以及資本的利息,包括所有者貸款投資的貸款利息,對外投資支出。
b.違法經營的罰金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c.各項稅收的滯納金、罰金、罰款。
d.與取得應稅收入無關的其他各項支出。
e.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的損失得到賠償的部分。
f.納稅人非廣告性贊助支出。
g.分配給投資者的股利。
h.非公益救濟性捐贈等。
對不得扣除項目的監督檢查,應嚴格按照稅法的規定執行,如與稅法規定不符,必須進行調整。
14、彌補虧損
納稅人發生年度虧損的,可以用下一納稅年度的所得彌補;下一納稅年度的所得不足彌補的,可以逐年延續彌補,但是延續彌補期最長不得超過5年。
a.對聯營企業生產經營取得的所得,一律先就地徵收所得稅,然後再進行分配。聯營企業的虧損,由聯營企業就地按規定進行彌補。
b.投資方從聯營企業分回的稅後利潤按規定應補繳所得稅的,如果投資方企業發生虧損,其分回的利潤可先用於彌補虧損,彌補虧損後仍有餘額的,再按規定補繳企業所得稅。
⑺ 一、企業相關情況說明: 1、 該廠壞賬損失採用「備抵法」核算,按年末應收賬款余額的5‰計提壞賬准備。
你好,
很高興為你回答問題!
我大體算了一下,由於你題中的數據有出入,數字之間不相符,所以可能計算出來的結果與你手頭上的答案中的數字有所差別的。但是做這類題,方法才是更重要的。
解析:
1、企業的營業收入950萬元,應當計入到應納稅所得額中,銷售成本728.45萬元,可以據實在稅前扣除,各種銷售稅金7.65萬元,也可以稅前扣除的。
2、國債收入4萬元,為免稅收入;財政補貼收入為不征稅收入,均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的。
3、各種期間費用107.9萬元中,符合稅法規定的可以稅前扣除,所以對此數字應當進行調整確定。
4、各項成本費用的調整情況:
工資薪金,可以如實扣除,故不作調整;
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及職工教育經費不超過職工薪金的(14%+2.5+2%)=18.5%的部分,允許稅前扣除,扣除限額=40×18.5%=7.4萬元,未超過,不作調整。
固定資產折舊費符合稅法規定,不作調整。
利息凈支出符合稅法規定,不作調整。
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的計算:
發生額的60%=7.2×60%=4.32萬元,營業收入的5‰=4.75萬元,
則,可以稅前扣除限額為4.32萬元,應當調增應納稅所得額=7.2-4.32=2.88萬元。
房產稅可全額稅前扣除,不作調整。
壞賬准備,不符合稅法規定,不得稅前扣除,全額調增,調增應納稅所得額8.5萬元
勞動保護費符合規定,不作調整;
捐贈支出中,直接捐贈給貧困地區的2萬元不符合規定,不得稅前扣除,應不調增。
差旅費、會計費全額可以稅前扣除,不作調整。
財務費用中利率為10%的利息費用5萬元,准予扣除額=5÷10%×7%=3.5萬元,則應調增5-3.5=1.5萬元;
銷售費用符合規定,不作調整。
其他費用的罰款4.5萬元,不得稅前扣除,應調增4.5萬元。
5、根據壞賬准備的最後余額,可知,原計提的壞賬准備實際發生額=8.5-0.85=7.65萬元,准予扣除,則再應調減7.65萬元。
則:2006年的應納稅所得額=950-728.45-7.65-107.9+2.88+8.5+2+1.5+4.5-7.65=117.73萬元
故:應納所得稅=117.73×25%=29.4325萬元
匯算清繳應補稅額=29.4325-28.8=0.6325萬元
如果還有疑問,可通過「hi」繼續向我提問!!!
⑻ 准予扣除項目金額包括那些內容
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成本指生產經營成本;費用指三項期間費用,即財務費用、管理費用、銷售費用;稅金指已繳納的消費稅、營業稅、資源稅、土地增值稅、關稅、城建稅六個價內稅以及教育費附加;損失指營業外支出、經營虧損和投資損失以及其他損失等。
准予扣除項目金額是在計算應稅所得額時,准予從收入總額中扣除的項目。若納稅年度內,有應計未計項目,不得轉移以後年度補扣;會計處理與稅法規定不一致的以稅法為准。
(8)基金會應收賬款擴展閱讀:
准予扣除項目應遵循的原則
1、權責發生制。凡在本期發生應從本期收入中獲得補償的費用,不論是否在本期已實際支付或未付的貨幣資金,均應作為本期的費用處理;凡在本期發生應歸屬於本期的收入,不論是否在本期已實際收到或未收到的貨幣資金,均應作為本期的收入處理。
2、配比性。納稅人發生的費用應在費用應配比或應分配 的當期申報扣除,納稅人某一納稅年度應申報的可扣除費用不得提前或滯後申報扣除。
3、相關性。納稅人可扣除的費用從性質和根源上必須 與取得應稅收入相關。
4、確定性。納稅人可扣除的費用不論何時支付,其金 額必須是確定的。
5、合理性。納稅人可扣除費用的計算和分配方法應符 合一般的經營常規和會計慣例。
⑼ 納稅調整項目包括哪些
納稅調整項目根據企業所得稅得來。
企業所得稅通常是按年計算、分期預交、年末匯算清繳的,其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所得額=利潤總額+/-所得稅前利潤中予以調整的項目
所得稅前利潤中予以調整的項目包括納稅調整增加項目和納稅調整減少項目。
納稅調整項目包括14項:
1、增加項目
指納稅人會計處理與稅收規定不一致,需要進行納稅調整增加的項目,主要包括稅法規定不允許扣除項目,企業已計入當期費用但超過稅法規定扣除標準的金額等,如超過稅法規定標準的工資支出、業務招待費支出、稅收罰款滯納金,非公益性捐贈支出等。
2、減少項目
指納稅人會計處理與稅收規定不一致,需要進行納稅調整減少的項目,主要包括按稅法規定允許彌補的虧損、稅收優惠項目和准予免稅的項目,如5年內未彌補完的虧損,國債的利息收入等。
企業所得稅納稅調整項目表的檢查
3、工薪支出
工資、薪金支出是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與其有僱傭關系的員工的所有現金或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地區補貼、物價補貼和誤餐補貼均應作為工資薪金支出。
納稅人發生的下列支出,不得作為工資薪金支出:
a.雇員向納稅人投資而分配的股息性所得;
b.根據國家或省級政府的規定為雇員支付的社會保障性繳款;
c.從已提取職工福利基金中支付的各項福利支出(包括職工生活困難補助、探親路費等);
d.各項勞動保護支出;
e.雇員調動工作的旅費和安家費;
f.雇員離退休、退職待遇的各項支出;
g.獨生子女補貼;
h.納稅人負擔的住房公積金;
i.國家稅務總局認定的不屬於工作薪金支出的項目。
1994年5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頒發的《企業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規定》中對企業工資的列支問題具體規定為:
a.經有關部門批准實行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掛鉤辦法的企業,其工資發放在工資總額增長幅度低於經濟效益的增長幅度,職工平均工資增長幅度低於勞動生產率增長幅度以內的,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准予扣除。
b.對飲食服務企業按國家規定提取的提成工資,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准予扣除。
c.未實行上述辦法的企業,實行計稅工資辦法。所謂計稅工資,是指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允許扣除的工資標准,包括企業以各種形式支付給職工的基本工資、浮動工資、各類補貼、津貼、資金等。企業發放工資在計稅工資標准以內的,按實扣除;超過標準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現行計稅工資的月扣除最高限額為3500元/人,具體扣除標准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不同行業情況,在上述限制額內確定,並報財政部備案。個別經濟發達地區確需高於限額的,應在不高於20%的幅度內報財政部審定(2006年7月1日後取消),財政部將根據國家統計局公布的物價指數對計稅工資限額作適當調整,各地據此相應調整計稅工資標准。
工資支出的檢查,應特別注意納稅人實際發放的工資總額超過計稅工資標準的部分作為稅法與會計的永久性差額,不得列支,由企業用稅後利潤解決。反之,如果納稅人實發工資低於計稅工資標准,只能據實列支,不能用計稅工資標准列支。
4、福利費、教育經費、工會經費
「三費」的計提,稅法規定是按企業計稅工資總額提取,而不是按企業實際工資總額提取。提取的比例分別是:職工福利費14%,職工教育經費是2.5%,職工工會經費是2%。同樣,企業按財務制度規定可以按實際工資總額提取職工福利費等。但如果該實際工資總額高於計稅工資總額,申報納稅時,只允許按計稅工資總額提取;如果實際工資總額低於計稅工資總額,申報納稅時,也只能按實際發放工資計提,實發工資總額與計稅工資總額的差額部分,不得計提。已計提的,應依規定加以調整。
對「三費」的檢查一是要審查其計提依據,二是要審查其計提比例是否符合規定,對不符合規定的,按稅法的要求進行調整。
5、利息支出
納稅人在生產、經營期間,向金融機構(包括銀行、保險公司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應憑有關借款付息證明據實列支;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只有不高於按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允許扣除。
對於納稅人不按稅法規定超列支的利息支出部分,應當予以調整。
6、業務招待費
納稅人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業務招待費,由納稅人提供確實記錄和單據,准予在企業財務制度規定的限度內據實列支。即:不超過全年營業收入的5‰;
在檢查過程中,需注意的問題:
a.此處的營業收入包括納稅人的主營業務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
b.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並不是全部算的,必須先按照發生額乘以60%後,看這個乘出來的金額是否達到營業收入的比例。
7、公益救濟性捐贈
公益、救濟性捐贈,是指納稅人通過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業和遭受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的捐贈。納稅人直接向受贈人的捐贈不扣除。這里所稱的社會團體,包括青少年發展基金會、希望工程基金會、宋慶齡基金會、減災委員會、中國紅十字會、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全國老年基金會、老區促進會以及經民政部門批准成立的非營利的公益性組織。
1.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於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年度利潤總額,是指企業依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計算的大於零的數額。
2.個人通過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按照現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及相關政策規定準予在所得稅稅前扣除。
8、提取折舊費
檢查納稅人計折提舊費是否合理,必須了解固定資產計價的原則。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按企業財務制度要求,應以原價為准。企業一般不得按重置價格調整固定資產原價。
固定資產的計價,按下列原則處理:
a.建設單位交來完工的固定資產,根據建設單位交付使用的財產清冊中所確定的價值計價。
b.自製、自建的固定資產,在竣工使用時按實際發生的成本計價。
c.購入的固定資產,按購入價加上發生的包裝費、運雜費、安裝費以及繳納的稅金後的價值計價,從國外引進的設備按設備的買價加上進口環節的稅金、國內運雜費、安裝費等後的價值計價。
d.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按照租賃協議或者合同確定的價款加上運輸費、途中保險費、安裝調試費以及投入使用前發生的利息支出和匯兌損益等後的價值計價。
e.接受贈與的固定資產,按發票所列金額加上由企業負擔的運輸費、保險費、安裝調試費等確定。無所附發票的,按同類設備的市價確定。
f.盤盈的固定資產,按同類固定資產的重置完全價值計價。
g.接受投資的固定資產,應當按該資產折舊程度,以合同、協議確定的合理價格或者評估確認的價格確定。
h.在原有固定資產基礎上進行改擴建的,按照固定資產的原價,加上擴建發生的支出,減去改擴建過程中發生的固定資產變價收入後的余額確定。
稅法規定,允許提取折舊的固定資產包括:
a.房屋、建築物;
b.在用的機器設備、運輸車輛、器具、工具;
c.季節性停用和大修理停用的機器設備;
d.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
e.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
f.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應當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
下列固定資產,不得提取折舊:
a.土地;
b.房屋、建築物以外未使用、不需用以及封存的固定資產;
c.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
d.已提足折舊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
e.按照規定提取維修費的固定資產;
f.已在成本中一次性列支而形成的固定資產;
g.破產、關停企業的固定資產;
h.財政部規定的其他不得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
i.提前報廢的固定資產,不得計提折舊。
稅法規定,提取折舊的依據和方法如下:
a.納稅人的固定資產,應從投入使用的月份的次月起計提折舊;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應當從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計提折舊。
b.固定資產在計算折舊前,應當估計殘值,從固定資產原價中減除,殘值比例在原價的5%以內,由企業自行確定;由於特殊情況,需要調整殘值比例的,應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c.固定資產的折舊方法和折舊年限,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1994年5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頒發的《企業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規定》對固定資產折舊問題作了補充規定:
企業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按財政部制訂的分行業財務制度的規定執行。
對極少數城鎮集體和鄉鎮企業由於特殊原因需要縮短折舊年限的,可由企業提出申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一級地方稅務局、財政廳(局)同意後確定,但不得短於以下規定年限:
a.房屋、建築物為20年;
b.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
c.電子設備和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以及與生產、經營有關的器具、工具、傢具等為5年。
對國民經濟中具有重要地位、技術進步快的電子生產企業、船舶工業企業、汽車製造企業、化工生產企業和醫葯生產企業以及其他經財政部批準的特殊行業的企業,其機器設備可採用雙倍余額遞減或年數總和法。
9、無形資產攤銷
稅法規定,無形資產按照取得時的實際成本計價,應區別確定:
a.投資者作為資本金或者合作條件投入的無形資產,按照評估確認或者合同、協議約定的金額計價。
b.購入的無形資產,按照實際支付的價款計價。
c.自行開發並且依法申請取得的無形資產,按照開發過程中實際支出計價。
d.按受捐贈的無形資產,按照發票賬單所列金額或者同類無形資產的市價計價。
無形資產應當採取直線法攤銷。
受讓或投資的無形資產,法律和合同或者企業申請書分別規定有效期限和受益期限的,按法定有效期限與合同或者企業申請書的規定的受益年限孰短原則攤銷;法律沒有規定使用年限的,按照合同或者企業申請書受益年限攤銷;法律和合同或者企業申請書沒有規定使用年限的,或者自行開發的無形資產,攤銷期限不得少於10年。
對於納稅人沒有按照上述規定攤銷無形資產的,應當予以調整。
10、租賃費
稅法規定,只有經營租賃的租賃費允許直接扣除。對符合條件的融資租賃,視同購置固定資產,不直接減除租賃費,而是按資產實值折舊攤銷。
融資租賃,又稱為資本租賃,是指在實質上轉移與一項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風險和報酬的一種租賃。經營租賃是一種短期租賃,按企業所得稅折舊年限規定,固定資產最低折舊年限為5年,因而可以假定,經營租賃的租賃期短於5年,並且租入固定資產不屬於企業的財產。
與所有權有關的風險包括由於生產能力的閑置或工藝技術的陳舊可能造成的損失,以及由於經濟情況變動可能造成的收入變動。報酬是指在資產的經濟使用年限內,希望出現有利的經營,以及因資產升值或余值變現可能獲得的收益。
在檢查中,稅務人員應注意的是,判斷一項租賃是經營租賃還是融資租賃,從而決定租賃費可否直接扣除,不在於租約的形式,而在於交易的實質。如在一項租賃中,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風險和報酬實質上已轉移,這種租賃就應歸類為融資租賃。
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通常作為融資租賃:
a.租賃期滿後資產的所有權轉讓給承租人。
b.承租人有購買資產的選擇權,其價格預計將充分低於行使選擇權日的公正價值,在租賃開始日就相當肯定將來會行使此項選擇權,即租約中包括廉價購買的選擇權。
c.租賃期為資產使用年限的大部分。一般租賃期達到資產的經濟壽命的3/4(75%)以上,資產的最終所有權可以轉讓,也可以不轉讓。
d.在租賃開始日,租賃的最低付款額的現值大於或等於租賃資產的公正價值減去應當給出租人的補貼和稅款減免金額。所有權最終可以轉讓,也可以不轉讓。
上述4條,具備任何一條即為融資租賃。
對於經營性租賃,承租方只能列支資金,而不允許對租入資產進行折舊;對融資租賃的承租企業只能列支折舊費用,不能將租金直接列入成本費用。
11、壞賬准備
所謂壞賬損失是指因債務人破產或死亡,以其破產財產或遺產清償後,仍然不能收回的應收賬款。確認壞賬損失的條件:
a.債務人被依法宣告破產、撤銷,其剩餘財產確實不足清償的應收賬款。
b.債務人死亡或依法宣告死亡、失蹤,其財產或遺產確實不足清償的應收賬款。
c.債務人遭受重大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損失巨大,以其財產(包括保險賠款等)確實無法清償的應收賬款。
d.債務人逾期未履行償債義務,經法院裁決,確實無法清償的應收賬款。
e.逾期3年以上未收回的應收賬款。
f.經國家稅務總局批准核銷的應收賬款。
對於企業發生的壞賬損失,根據國際通常做法是提取壞賬准備金,發生壞賬損失時再核銷沖減壞賬准備金的壞賬備抵法。
在企業不建立壞賬准備金的情況下,納稅人發生的壞賬損失,經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後,按當期實際發生數額扣除。
稅法規定,納稅人可根據財務制度的規定,按年末應收賬款余額一定比例計提壞賬准備金。
在計提壞賬准備的情況下,稅務機關應重點審核其計提比例,對壞賬損失的實際沖銷應主要依靠注冊會計師的核查認定。而對採用直接核銷法的納稅人,稅務部門必須仔細核定其所申報的壞賬損失,收回已確認核銷的壞賬,只能沖減管理費用。
12、其他扣除項目
對其他可以扣除的項目,稅法有如下規定:
a.納稅人為全體雇員按國家規定向稅務機關、生活勞動保障部門或其他指定機構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基本失業保險費,按經省級稅務機關確認的標准交納的殘疾人就業保證金,按國家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險,可以扣除。
納稅人為其投資者或雇員個人向商業保險機構投保的人壽保險或財產保險,以及在基本保障以外為雇員投資的補充保險,不得扣除。
b.納稅人實際發生的合理的勞動保護支出,可以扣除。勞動保護支出是指確因工作需要為雇員配備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護用品、防暑降溫用品等所發生的支出。
c.納稅人發生的傭金符合下列條件的,可計入銷售費用:有合法真實憑證;支付的對象必須是獨立的有權從事中介服務的納稅人或個人(支付對象不含本企業雇員);支付給個人的傭金,除另有規定者外,不得超過服務金額的5%。
d.納稅人繳納的消費稅、營業稅、資源稅、關稅和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等,以及發生的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等可以扣除。
納稅人按照經濟合同規定支付的違約金(包括銀行罰息)、罰款和訴訟費可以扣除。
e.納稅人發生的資產盤虧、報廢凈損失,減除責任人賠償和保險賠款後的余額,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可以扣除。納稅人出售職工住房發生的財產損失不得扣除。
13、不允許扣除項目
根據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項目不得從收入總額中扣除:
a.資本性支出,固定資產的購置、建造支出和無形資產的受讓、開發支出,以及資本的利息,包括所有者貸款投資的貸款利息,對外投資支出。
b.違法經營的罰金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c.各項稅收的滯納金、罰金、罰款。
d.與取得應稅收入無關的其他各項支出。
e.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的損失得到賠償的部分。
f.納稅人非廣告性贊助支出。
g.分配給投資者的股利。
h.非公益救濟性捐贈等。
對不得扣除項目的監督檢查,應嚴格按照稅法的規定執行,如與稅法規定不符,必須進行調整。
14、彌補虧損
納稅人發生年度虧損的,可以用下一納稅年度的所得彌補;下一納稅年度的所得不足彌補的,可以逐年延續彌補,但是延續彌補期最長不得超過5年。
a.對聯營企業生產經營取得的所得,一律先就地徵收所得稅,然後再進行分配。聯營企業的虧損,由聯營企業就地按規定進行彌補。
b.投資方從聯營企業分回的稅後利潤按規定應補繳所得稅的,如果投資方企業發生虧損,其分回的利潤可先用於彌補虧損,彌補虧損後仍有餘額的,再按規定補繳企業所得稅。
⑽ 會計分錄的問題
不考慮增值稅費
1.12月5日銷售甲產品200件,每件300元。乙產品60件,每件100元。款項尚未收到。
借:應收賬款 120 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甲產品 60 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乙產品 6 000
2.12月14日發出商品一批給M公司,價款8000元,上月收到對方預付款項6000元,12月收到對方補付的貨款2000元。
借:預收賬款——M公司 8 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8 000
借:銀行存款 2 000
貸:預收賬款——M公司 2 000
3.12月23日以銀行存款支付業務招待費1000元
借:管理費用——業務招待費 1 000
貸:銀行存款 1 000
4.12月31日月末計算應繳納的消費稅金800元。
借:營業稅金及附加 800
貸: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 800
5.月末結轉本月銷售費用商品成本甲產品40000元,乙產品3000元
借:主營業務成本 43 000
貸:庫存商品——甲產品 40 000
貸:庫存商品——乙產品 3 000
6、本月攤銷銷售部門辦公樓租金2000元。
借:銷售費用——租金 2 000
貸:預付賬款 2 000
7.月末支付第四季度利息費用,共計6000元,前兩個月已預提利息費用4000元。
借:財務費用——利息支出 2 000
借:應付利息 4 000
貸:銀行存款 6 000
8.12月31日收到本月設備出租收入6000元。
借:銀行存款 6 000
貸:其他業務收入 6 000
9.計提出租設備折舊2000元
借:其他業務成本 2 000
貸:累計折舊 2 000
10.向希望工程基金會捐贈現金支票一張11000元
借:營業外支出 11 000
貸:銀行存款 11 000
11.年末結轉損益類賬戶
借:主營業務收入 66 000
借:其他業務收入 6 000
貸:其他業務成本 2 000
貸:營業外支出 11 000
貸:主營業務成本 43 000
貸:營業稅金及附加 800
貸:銷售費用 2 000
貸:財務費用 2 000
貸:管理費用 1 000
貸:本年利潤 10 200
12.計算並結轉本月應交所得稅(稅率25%)
借:所得稅費用 2 550
貸:應交稅費——企業所得稅 2 550
13.根據本年實現凈利潤10%提取盈餘公積
借:利潤分配——提取盈餘公積 765
貸:盈餘公積——法定盈餘公積 765
14.董事會決定發放股利5000元。
借:利潤分配——應付利潤 5 000
貸:應付股利 5 000
15.年終結轉本年利潤和利潤分配賬戶。
借:本年利潤 7 650
貸: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7 650
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765
貸:利潤分配——提取盈餘公積 765
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5 000
貸:利潤分配——應付利潤 5 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