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求:國外見義勇為至歹徒死亡案件是怎麼判的
美國電影《計程車司機》就能說明一切,男主為了救女主於淫窟,槍殺了所有強制賣淫的打手,男主最終成為英雄。
⑵ 見義勇為基金會的理事成員
理事長:賈春旺
常務副理事長:李順桃
副理事長:劉國中、周長奎、焦揚、趙展岳、王健
秘書長:喬建仲
副秘書長:帥福貴
顧問:李賢義、呂志和、陳徐愛蓮、馬有信、侯炎
理事:賈春旺、李順桃、劉國中、周長奎、焦揚、趙展岳、王建、陳華、劉偉、施哲彥、劉春龍、李金元、齊紹軍、馮川建、龐子彪、李海、李春明、陳永學、李重華、趙洪濤、馬雲英、杜玉銘
名譽理事:陸兆禧
監事:高潮
法律顧問:趙曾海
⑶ 中華見義勇為基金會的理事成員
名譽理事長:王芳
理事長:賈春旺
名譽副理事長:陳冀平
常務副理事長:李順桃
副理事長:倪建民周長奎范繼英(女)趙展岳
特邀顧問:李衛紅(女)郝赤勇孫紹騁陳剛吳海濤
秘書長:郭玉英(女)
顧問:李賢義呂志和陳徐愛蓮(女)馬有信
理事:賈春旺李順桃倪建民周長奎范繼英(女)趙展岳陳華劉偉廖國勤(女)劉春龍李金元馮川建龐子彪
名譽理事:劉元鵬
監事:劉家偉劉明望張武禕
⑷ 犯罪嫌疑人沒有經濟能力,無法給受害者賠償,犯罪嫌疑人已經成人,家屬需要協助賠償嗎
1、被害人同意調解,調解書寫明不再追究刑事和民事責任,這能否作為撤銷案件的法定條件? 這不是法定條件,因為並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就撤銷案件,這只是一個酌定情節,是否撤銷案件在偵查階段由公安機關綜合各方面情況後決定,在審查起訴階段由檢察院決定。 2、「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偵查階段是可以撤銷的。如果這案件同意調解,情節又輕微,從節約司法資源和成本的角度,是否可以決定撤銷,調解就行呢? 理論上是有這個可能性的,但是並不是只要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就一定會不追究刑事責任,因為按照最高檢的相關司法解釋,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是適用快速辦理輕微刑事案件的條件之一,並沒有明文規定達成調解協議就不提起公訴,因此只能說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對犯罪嫌疑人有利,但不一定就可以免於承擔刑事責任,因為這得由偵查機關和檢察機關決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依法快速辦理輕微刑事案件的意見》 四、對於符合第三條規定的條件的下列案件,應當依法快速辦理: (六)當事人雙方已經就民事賠償、化解矛盾等達成和解的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