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保監會針對銀行里還產品肯定要有一個新的規定,或如果你要是說的超過50萬,他肯定要是一個擋線體的,還要看保監會對這個銀行產品的這個規范要求
B. 國家對投資管理公司有什麼規定
(這是深圳市的投資管理公司的規定,你可以做一下參考)
投資管理規定 (2009年)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目的與依據
為規范公司投資行為,實現投資決策的科學化和民主化,保障投資資產安全及有效增值,維
護股東合法權益,按照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深圳市國資委《深圳
市屬國有企業投資管理暫行規定》、公司《章程》及相關制度,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於深圳市長城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控股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以
下簡稱「直屬企業」)的投資行為。
第三條 投資定義
本規定所稱「投資」是指控股公司或直屬企業以現金、實物、有價證券或無形資產等公司資
產實施的對外投資行為,包括:
(1)土地儲備、房地產開發等房地產項目投資;
(2)設立直屬企業、收購兼並、合作出資、對所出資企業追加投入等股權投資;
(3)基本建設、技術改造等固定資產投資;
(4)其他符合法律、法規及公司制度所規定的以公司資產實施的對外投資。
第四條 高風險投資限制
控股公司及直屬企業原則上不得進行高風險的投資行為,包括但不限於進行任何形式的炒作
性證券投資、理財產品投資、利率匯率產品遠期和掉期交易、期貨期權交易等投資行為。
進行上述高風險投資行為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監管規定、控股公司《章程》和相關制度,並
由控股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
第五條 投資主體與管理許可權
控股公司和直屬企業的投資項目由控股公司的投資主管部門實施全程監督管理,主要包括投
資項目的初選、立項、可行性研究、審批、實施監督與後評價等。
第六條 投資主管部門
控股公司董事會辦公室負責股權投資和固定資產投資管理,投資策劃部負責房地產項目投資2
管理;風險控制部負責投資項目的重大風險管理和審計,財務部負責投資項目的日常財務管理。
第七條 投資管理原則
控股公司和直屬企業對於投資行為應遵循以下管理原則:
(1)遵循性原則,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監管規定和公司制度;
(2)執行性原則,符合國家及地方產業政策、公司戰略規劃;
(3)風險性原則,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因素的項目原則上不得投資;
(4)審慎性原則,對於不確定的不利因素作為否定因素加以判斷;
(5)經濟性原則,合理配置資源,促進優化組合,創造良好效益。
第八條 投資決策原則
對投資項目的決策許可權劃分、決策程序須嚴格依據控股公司《章程》及《總經理工作細則》
的有關規定執行。
投資項目適用於市國資委《深圳市屬國有企業投資管理暫行規定》,且未達到股東大會審議
標准時,須按控股公司《章程》規定,由控股公司董事會會議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審議同意,再按
國有資產管理相關規定辦理手續。
投資項目適用於市國資委《深圳市屬國有企業投資管理暫行規定》,且未達到董事會審議標
准時,須按控股公司《總經理工作細則》規定,經控股公司領導班子會議決策,再按國有資產管
理相關規定辦理手續。
第二章 投資項目前期管理
第九條 投資項目初選
控股公司和直屬企業的投資項目由投資主管部門負責項目初選,直屬企業予以協助;直屬企
業年度預算內的小額固定資產投資由該企業自行初選。
投資主管部門和直屬企業應當根據投資管理原則,積極為公司尋求投資機會,合理初選,促
進公司發展。
第十條 投資項目立項
對於初選後的擬投資項目,投資主管部門應提交項目建議書或預可行性研究報告等材料向控
股公司申請立項,由領導班子會議審核批准立項。
第十一條 可行性研究要求
在投資項目立項後,應進行全面、充分、嚴密的可行性研究論證,並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
第十二條 可行性研究責任主體3
控股公司投資項目由投資主管部門負責進行可行性研究論證;涉及直屬企業的,直屬企業應
當予以協助。
直屬企業投資項目視情況由直屬企業協助投資主管部門或者在投資主管部門指導下進行可
行性研究論證。
第十三條 可行性研究內容
可行性研究應當以投資項目實施的必要性、技術與經濟可行性為基本內容,主要針對以下問
題進行分析論證:
(一)投資的外部環境分析;
(二)市場狀況分析;
(三)投資回報率;
(四)投資回收期;
(五)投資流動性;
(六)投資的預期成本;
(七)投資項目的資金來源;
(八)稅收優惠條件;
(九)投資風險(政治風險、法律風險、市場風險、經營風險等);
(十)對實際資產和經營的控制能力。
第三章 投資項目決策管理
第十四條 投資項目決策管理方式
控股公司根據《章程》和《總經理工作細則》中關於股東大會、董事會和領導班子會的投資
決策許可權,對投資項目實行逐級審批,並依法進行信息披露。
控股公司根據《深圳市屬國有企業投資管理暫行規定》,對於應當經市國資委核准、審批或
備案的投資項目,另行完成相關程序。
第十五條 控股公司對直屬企業投資項目的審批
直屬企業除在年度預算內的小額固定資產投資外,所進行的房地產項目投資、股權投資、大
額固定資產投資和其他投資須上報控股公司審批。
控股公司對直屬企業投資項目履行如下審批程序:
投資主管部門收到直屬企業報送的全部資料後,由分管領導組織投資主管部門和相關業務部
門進行初審,並在十五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4
初審予以否定的項目,直屬企業可在十個工作日內申請復議一次。 初審認定為可行的項目,
由投資主管部門提交領導班子會議進行審議;須經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審議批準的,應當進一步履
行相應審批程序。
投資主管部門根據最終審批結果,下達書面批復文件。
第十六條 投資項目審批原則
控股公司對投資項目進行審批應遵循以下主要原則:
(一)本規定第七條所列投資管理原則
(二)市場潛力較大,經濟效益良好;
(三)與企業投資能力相適應,資金、人才、技術、物質等條件具備;
(四)法律手續齊備;
(五)上報資料齊全、真實、可靠;
第十七條 投資項目審批時所需資料
控股公司審批投資項目時,投資主管部門及直屬企業須報送以下材料:
(一)項目投資立項批准文件;
(二)項目投資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相關資產評估報告(如需);
(四)有關合同(協議)草案;
(五)有關合資、合作單位的情況介紹、工商登記資料和資信證明;
(六)必要的政府有關部門批復文件、專業技術鑒定文件、法律顧問意見書等;
(七)項目負責人情況;
(八)資金來源說明及投資企業的資產負債情況;
(九)按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對於尚未審批的投資項目,不得對外簽訂任何能夠產生法律效力的合同或進行實際投資。
第四章 投資項目實施管理
第十八條 投資項目實施主體
投資項目經審批通過後,控股公司視情況確定投資主管部門、專門項目小組或直屬企業負責
項目實施的全程管理;同時應當明確項目責任人,在項目實施的相關合同履行完畢之前,原則上
不得更換項目責任人。
第十九條 投資項目實施情況報告5
投資項目責任人應當每半年定期或視情況不定期將項目實施情況以書面形式報告投資主管
部門,報告資料主要包括:
(一)財務報表;
(二)投資項目實施進度;
(三)項目累計投資額;
(四)投資回收情況;
(五)項目市場前景分析;
(六)對投資風險的重新評估;
(七)未來的改善措施。
第二十條 投資項目變更
投資項目實施主體和項目負責人應嚴格按照控股公司批準的投資計劃予以實施,不得擅自更
改投資計劃。在項目實施過程中若遇到重大突發事件致使原投資計劃受到影響、不能順利實施時,
項目責任人應當立即向控股公司報告情況,由控股公司決定是否更改或終止原投資計劃。
投資主管部門應將項目實際進展情況與實施計劃進行對比,提出調整建議,由控股公司相應
決策機構做出調整決策。
投資項目在實施過程中出現重大情況變化導致投資額超出預算20%以上的,或需要比原計劃
滯後二年以上實施的,應當重新履行審批程序。
第二十一條 項目實施監督
投資主管部門應對投資項目實施情況進行跟蹤檢查,建立投資項目分類檔案,歸納總結各項
目的投資、收益及實施運作過程,作為以後審議和規劃相關投資項目的參考。
第二十二條 管理方式變更
就投資項目設立獨立的子公司後,控股公司另行按照相關管理制度對其進行管理。
第五章 投資項目的後評價
第二十三條 投資項目後評價
投資項目實施完成後,投資主管部門應當對已經過一至二個完整會計年度營運的項目以及建
設工期延長一年以上的在建項目,組織進行投資項目後評價,對項目的實施過程、結果和影響進
行全面回顧和評價。
對分階段實施、時間跨度較長的房地產項目,可按階段進行後評價。
第二十四條 後評價內容6
投資項目後評價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對項目可行性論證工作的科學性、規范性進行評價;
(二)對投資決策的合規性進行評價;
(三)對項目實施管理(如成本、質量、進度控制等)進行評價;
(四)對投資項目的財務和經濟效益進行評價,將投資項目取得的經濟效益與年度投資計劃
和可行性研究報告進行對比,檢查投資項目是否取得原定經濟效益,並分析差異原因;
(五)分析影響項目經營的各項因素(如政策、管理、財務、技術、環境等),對項目是否
可持續經營並取得穩定收益進行評價,如發現項目預測與估計分析中的不足,應改善投資預算與
資源分配;
(六)總結項目投資、實施、管理的經驗和教訓,為未來的投資提供數據和經驗參照。
第六章 投資項目的監督與責任
第二十五條 監督保障
公司監事應當對重大投資項目進行監督檢查,並就相關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控股公司財務
總監應按照控股公司《財務總監管理暫行規定》的要求充分履行其職責,對重大投資項目出具獨
立的審核意見。
第二十六條 公司內部責任
投資主管部門和直屬企業違反本規定要求,在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和決策過程中出現下
列行為的,對於單位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根據公司相關制度給予處分:
(一)未按規定上報審批的;
(二)上報審批時謊報、故意隱瞞重要情況的;
(三)未經可行性研究論證和集體研究而決策的;
(四)通過「化整為零」等方式故意逃避審批的;
(五)干預中介機構和專家獨立執業並發表意見的;
(六)有損出資人權益的其他行為的。
第二十七條 法律責任
投資項目因管理不善、違規操作、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行為導致發生重大損失的,應依法
追究單位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解釋7
本規定由控股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生效執行
本規定由控股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後生效,原《深圳市長城地產(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投資
管理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C. 理財新時代,投資者必須知道的幾點新規
理財新規劃重點
1. 9月28日,銀保監會正式下發《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對於市場較為關注的公募理財產品可否投資股票等問題,根據《辦法》,公募理財可以通過公募證券投資基金投資股票。
2. 明確非保本理財產品為真正意義上的資管產品;保本理財產品按照結構性存款或者其他存款進行規范管理。同時,《辦法》在附則中承接並進一步明確現行監管制度中關於結構性存款的相關要求。
3. 公募理財產品銷售門檻由5萬元降至1萬元,私募理財產品購買門檻和資管新規保持一致。
4. 在理財產品銷售方面,引入不少於24小時的投資冷靜期要求,並進一步提高了條款表述的針對性和准確性。冷靜期明確只適用於私募理財產品,不適用於公募理財產品。
5. 商業銀行理財產品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於《辦法》第三十五條所列示資產之外,由未經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許可設立、不持有金融牌照的機構發行的產品或管理的資產,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的附屬機構依法依規設立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以及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另有規定的除外。
6. 針對理財產品投資范圍,根據此前徵求意見稿第35條,理財產品可以投資管產品,但資管產品不是底層資產,需要穿透至底層資產。目前市場較為關心的是投資ABN(在銀行間市場發行的資產支持證券)是否屬於底層資產。此次落地的《理財辦法》規定,「包括在銀行間市場和證券交易所市場發行的資產支持證券」,明確包含ABN。而徵求意見稿中的「銀行間市場信貸資產支持證券」表述並不包含ABN。
7. 理財子公司管理辦法將先廣泛徵求社會意見,隨後擇日正式發布。在理財子公司業務規則中,將依法合規、符合條件的私募投資基金納入理財投資合作機構范圍。
8. 《辦法》過渡期要求與「資管新規」保持一致,過渡期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在過渡期內,銀行新發行的理財產品應當符合《辦法》規定。同時,可以發行老產品對接未到期資產,但應控制存量理財產品的整體規模;過渡期結束後,不得再發行或者存續違反規定的理財產品。(大隊長金融)
9.另據中國證券網報道,監管層人士指出,與徵求意見稿相比,正式稿並沒有收緊的規定,所有的調整都是在符合資管新規基礎上的合理調整,甚至更寬松一點,所以盡早發布,有利於穩定市場預期。與理財新規相關的兩份重要文件——理財子公司、結構性存款相關規定也正在緊鑼密鼓地制定中。
D. 投資理財政策法規有哪些
第一條為了規范證券投資基金
活動,保護投資人及相關當事人的合法
權益,促進證券投資基金和證券市場的
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
通過公開發售基金份額募集證券投資
基金(以下簡稱基金),由基金管理人
管理,基金託管人託管,為基金份額持
有人的利益,以資產組合方式進行證券
投資活動,適用本法;本法未規定的,
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中
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和其他有關法
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三條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
和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義務,依照
產的管理、運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
財產和收益,歸入基金財產。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因依法解
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
原因進行清算的,基金財產不屬於其清
算財產。
第七條基金財產的債權,不得與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固有財產的債
務相抵銷;不同基金財產的債權債務,
不得相互抵銷。
第八條非因基金財產本身承擔
的債務,不得對基金財產強制執行。
第九條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
管理、運用基金財產,應當恪盡職守,
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義務。
基金從業人員應當依法取得基金
從業資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恪守
職業道德和行為規范。
第十條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
和基金份額發售機構,可以成立同業協
會,加強行業自律,協調行業關系,提
供行業服務,促進行業發展。
第十一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
機構依法對證券投資基金活動實施監
督管理。
第二章基金管理人
第十二條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設
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擔任。
擔任基金管理人,應當經國務院證
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
第十三條設立基金管理公司,應
當具備下列條件,並經國務院證券監督
管理機構批准:
(一)有符合本法和《中華人民共
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二)注冊資本不低於一億元人民
幣,且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
(三)主要股東具有從事證券經
營、證券投資咨詢、信託資產管理或者
其他金融資產管理的較好的經營業績和
良好的社會信譽,最近三年沒有違法記
錄,注冊資本不低於三億元人民幣;
(四)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達
到法定人數;
(五)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
全防範設施和與基金管理業務有關的其
他設施;
(六)有完善的內部稽核監控制度
和風險控制制度;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和經
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
規定的其他條件。
【 第十四條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
構應當自受理基金管理公司設立申請之
日起六個月內依照本法第十三條規定的
條件和審慎監管原則進行審查,作出批
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
人;不予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基金管理公司設立分支機構、修改
章程或者變更其他重大事項,應當報經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國務院
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
起六十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
定,並通知申請人;不予批準的,應當
說明理由。
第十五條下列人員不得擔任基金
管理人的基金從業人員:
(一)因犯有貪污賄賂、瀆職、侵
犯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
序罪,被判處刑罰的;
(二)對所任職的公司、企業因經
營不善破產清算或者因違法被吊銷營
業執照負有個人責任的董事、監事、廠
長、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自該公
司、企業破產清算終結或者被吊銷營業
執照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三)個人所負債務數額較大,到I
期未清償的; l
(四)因違法行為被開除的基金管
理人、基金託管人、證券交易所、證券
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期貨交易
所、期貨經紀公司及其他機構的從業人
員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五)因違法行為被吊銷執業證書
或者被取消資格的律師、注冊會計師和
資產評估機構、驗證機構的從業人員、
投資咨詢從業人員;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從
事基金業務的其他人員。
第十六條 基金管理人的經理和
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應當熟悉證券投資
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規,具有基金從業
資格和三年以上與其所任職務相關的
工作經歷。
第十七條 基金管理人的經理和
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選任或者改任,應
當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照I
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
任職條件進行審核。
第十八條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監
事、經理和其他從業人員,不得擔任基
金託管人或者其他基金管理人的任何
職務,不得從事損害基金財產和基金份
額持有人利益的證券交易及其他活動。
第十九條 基金管理人應當履行
下列職責:
(一)依法募集基金,辦理或者委
托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其
他機構代為辦理基金份額的發售、申
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二)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三)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分
別管理、分別記賬,進行證券投資;
(四)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
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
人分配收益;
(五)進行基金會計核算並編制基
金財務會計報告;
(六)編制中期和年度基金報告;
(七)計算並公告基金資產凈值,
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八)辦理與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
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九)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十)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
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十一)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
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
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十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
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條基金管理人不得有下列
行為:
(一)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
混同於基金財產從事證券投資;
(二)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
基金財產;
(三)利用基金財產為基金份額持
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四)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違規承諾
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E. 銀行理財產品主要涉及哪些法律法規其核心內容是什麼
1、銀監會關於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投資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2、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
3、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調整商業銀行代客境外理財業務境外投資范圍的通知
4、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信託公司受託境外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
5、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廳關於商業銀行開展代客境外理財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
6、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廳關於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風險提示的通知
7、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外資銀行代客境外理財業務和託管業務市場准入事項的通知
8、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發布《商業銀行開辦代客境外
9、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家外匯管理局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
F. 銀行理財產品相關法律法規
銀監會關於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投資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
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調整商業銀行代客境外理財業務境外投資范圍的通知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信託公司受託境外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廳關於商業銀行開展代客境外理財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廳關於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風險提示的通知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外資銀行代客境外理財業務和託管業務市場准入事項的通知
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發布《商業銀行開辦代客境外
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家外匯管理局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