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基金管理 > 證券基金管理人的法律地位

證券基金管理人的法律地位

發布時間:2021-08-14 00:48:08

① 證券投資基金的託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有什麼區別

為了保證基金資產的安全,基金應按照資產管理和保管分開的原則進行運作,並由專門的基金託管人保管基金資產。基金主要投資於證券市場,為保證基金資產的獨立性和安全性、基金託管人應為基金開設獨立的銀行存款賬戶,並負責賬戶的管理

而基金管理人是基金市場最主要的參與者。一般是作為專業從事基金資產管理的機構,最主要職責就是按照基金契約的規定,制定基金資產投資策略,組織專業人士,選擇具體的投資對象,決定投資時機、價格和數量,運用基金資產進行有價證券投資。

比較權威的,好像沒有哦。基本還都是靠翻譯國外文獻。不是前段時間被海外學者指責,國內經濟學家合格的不超過5個嗎!所以你要了解這些東西最好看看國外的東西吧。我國在1997年11月14日,國務院批准發布了《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基金管理辦法》),為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業的規范發展奠定了法律基礎。而1998年3月23日,基金金泰、基金開元成功發行,揭開了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發展的序幕。

② 基金發起人的法律地位

法律有必要對基金發起人的法律地位加以規定,就發起人的法律地位而言體現為市場進入資格和權利義務。就資格而言,中國曾對之進行規定,如97年的〈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中國基金主要發起人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立的證券公司,信託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發起人必備條件為
(1)每個基金發起人的實收資本不少於3億元,主要發起人有3年以上從事證券投資的經驗,並連續盈利的紀錄,但基金管理公司除外
(2)每個基金發起人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財務狀況良好,經營行為規范
(3)有符合要求的經營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4)有明確可行的基金發行計劃
(5)中國證監會的其他有條件。此外《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試點辦法》規定:開放式基金由管理人設立,即開放式基金的發起人為基金管理公司。
除符合〈暫行辦法〉(3)(4)(5)項規定條件外還應當具備
(1)有明確、合法、合理的投資方向
(2)有明確的基金組織形式和運作方式。
(3)基金管理人和託管人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從各國立法實踐來看,公司型基金的發起人直接適用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契約型基金的發起人的資格則由信託法或投資基金法加以規定。
如以公司型基金為主的美國40年的《投資公司法》沒有規定發起人的資格,但01年版的《台灣信託投資事業管理規則》規定:
(1)證券投資基金發起人投資信託企業,即基金管理人。
(2)發起人的自有資本不得低於3億新台幣。又如日本93年《證券投資信託法》規定委託公司(基金管理人)是證券投資基金的申請人,必須是資本不少於5000萬日元的股份有限公司,其人員、證券投資能力、收支預測方面應符合設立基金並作為委託公司的資格。
遺憾的是,現行基金法沒有對基金發起人的資格加以規定,而要對之加以規定須考慮以下三因素:
(1)基金的順利成立,
(2)基金設立後的基金資金安全。(3)基金投資者的利益保護。筆者認為投資者的利益保護又是重中之重。因為在中國證券市場極不規范,缺乏誠信,投資人保護機制極度弱化的情況下,強化投資者利益保護是基金立法的必然取向。基於這些考慮,基金發起人的資格除應具備《暫行辦法》規定的5項條件外還應作以下規定:
(1)基金發起人應持有一定比例基金份額,且在基金存續期間不得贖回或轉讓。這是為了防止發起人為自己利益損害投資者利益而採取的將發起人利益與投資人利益捆綁的措施。「各國立法中出於防止發起人『機會主義』的傾向均對其投資比例和基金券持有期限做出特別規定,如必須認購基金單位35%的份額或在基金存在期間不得轉讓或不得要求贖回其持有的基金券等。
(2)基金管理人可以為基金發起人,但不可以是唯一發起人。有學者根據現行基金法36條「基金管理人依照本法發售基金份額,募集基金」認為基金發起人只能是基金管理人,其實這是誤解,這只是對基金管理人的職責和權利的描述,不能據此認為基金管理人就是基金發起人,事實上與97年〈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相比基金法並未明確規定發起人的法律地位。鑒於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發起人選定,基金發起人作為基金的共同委託人根據基金契約將基金委託給基金管理人,如果基金管理人與基金發起人重合則會出現委託人自己委託自己的情況,因此就存在如何簽訂委託合同以切實維護基金投資者利益的問題。基於此,筆者認為法律應禁止管理人成為唯一發起人。

③ 什麼是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是指具有專業的投資知識與經驗,根據法律、法規及基金章程或基金契約的規定,經營管理基金資產,謀求基金資產的不斷增值,以使基金持有人收益最大化的機構。在我國,按照《暫行辦法》的規定,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公司擔任。基金管理公司通常由證券公司、信託投資公司發起成立,具有獨立法人地位。

④ 基金託管人和基金管理人都指什麼

基金公司通過發行基金份額從廣大投資者手中集合大量資金,負責投資運作這部分資金,基金公司是基金管理人,專門管理資金投資方向
但是,這部分從投資者手中集合的錢並不是放在基金公司的,而是放在銀行保管,銀行就是基金託管人,負責資金過戶清算等等。因此,基金託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是相互制衡的關系,雙方互相監督,使得基金更加透明。

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有什麼區別

1、心裡一定要有個底,這才是後續分析的基礎。一般來說,新股發行時各大機構會給出預測價格。這個價格區間是該股票的合理市場估值,由於新股一般都會被炒作,所以最高點肯定遠高於這個合理的估值。
2、看換手率。我個人的經驗是,新股開板後換手率要到50%以上再走。雖然這樣往往已經不是賣出在最高點了,但是可以防止出現開板後繼續封回漲停的情況。如果實在要保險點走在最高點不想賭再破新高的可能,那就在換手率在15%左右處離場。

⑥ 證券公司的法律地 位 與關系

一、證券經營機構的概念與分類

(一)證券經營機構的概念
所謂證券經營機構,又稱證券商,是指依法經國家證券主管機關批准設立的從事證券經營業務的組織 。它是證券市場溝通交易的中間環節 ,證券的發行、承銷、交易一般都要通過證券經營機構來完成。
證券經營機構在不同國家的證券市場上有不同的名稱 。在證券發行市場上,日本稱為證券公司、美國稱為投資銀行;在證券流通市場上,西方國家稱為證券經紀人。我國的證券經營機構主要指證券公司及其他機構。
證券公司是我國證券經營機構的主要表現形式。所謂證券公司,根據《證券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的規定,是指依照公司法規定經國家證券主管機關批准設立的從事證券經營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我國的證券公司可分為綜合類證券公司和經紀類證券公司兩大類。

(二)證券經營機構的分類
證券經營機構可以不同的標准進行不同的分類,常見的分類形式有以下幾種:
(1)、以經營的業務的范圍為標准,證券經營機構可分為: 承銷類證券經營機構、自營類證券經營機構、經紀類證券經營機構和綜合類證券經營機構;
(2)、以組織形式為標准,證券經營機構可分為: 證券公司、證券交易營業部、證券交易代辦點等;
(3)、以行業性質為標准,證券經營機構又可分為: 證券公司、信託投資公司、基金管理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等。另外,證券經紀業務可能對其他行業開放,例如IT行業。中國證監會目前已給信達、華融兩大資產管理公司發放了證券承銷資格證書,允許其從事證券承銷業務。

二、證券經營機構的經營范圍

根據各國法律的有關規定,證券經營機構的業務范圍必須依法向證券主管機關申請批准,並不得超越審批范圍經營。在我國,根據《證券法》和《證券公司管理辦法》的規定,證券公司的經營范圍可分為以下幾類;
(1)、證券的承銷業務, 即在發行市場上包銷、代銷股票、債券等有價證券;
(2)、證券自營業務, 即作為交易者進入交易市場參與證券的買賣;
(3)、證券交易代理業務, 即充當交易雙方的經紀人,代理投資者買賣證券;
(4)、證券投資咨詢業務(含財務顧問);
(5)、證券代保管、簽證業務;
(6)、代理證券的還本付息、分紅派息業務;
(7)、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在以上各項業務中,證券承銷、自營和經紀業務是主要的業務。

三、證券經營機構的法律地位

證券經營機構的法律地位,是指證券經營機構的性質及其與發行人、一般投資者、證券交易所之間的關系。
證券經營機構是經營證券業務、以營利為目的的企業法人。它是證券發行、交易的中間商,本身也是證券的法人投資者。它與證券發行人、一般投資者、證券交易所之間的關系如下:

(一)證券經營機構與證券發行者的關系
二者均是以營利為目的的組織。在證券發行中,二者可同屬一方當事人,針對另一方當事人——證券投資者。但二者也有諸多區別:
(1)、在證券發行方面, 發行人是證券發行主體,證券經營機構是證券承銷主體。二者為證券承銷協議的雙方當事人,共同面對另一方當事人——投資者。
發行人
↑↓ —— 投資者
承銷商

(2)、在證券交易市場上, 證券經營機構可自營或代理證券業務;而發行人作為公司時,可以買賣證券,但不得買賣本公司證券。
(3)、在承銷結束後, 證券經營機構可持有發行人發行的證券,此時,證券經營機構是發行人的股東或債權人。
(4)、證券發行人只受證券主管機關約束; 而證券經營機構受證券主管機關(包括證交所)與證券業協會的雙重約束。

(二)證券經營機構與一般投資者的關系
證券經營機構作為代理商,與一般投資者是委託與被委託的關系;證券經營機構作為自營商,從事證券買賣業務時,也是證券的投資者,但它與一般投資者有著顯著的區別:
(1)、取得證券的方式不盡相同。 對於公開發行的證券,一般投資者只能在證券發行和交易市場上認購,而證券經營機構卻可以通過代銷或包銷證券直接從發行者手中購得證券或認購剩餘的證券;
(2)、在證券交易市場上, 證券經營機構可以親自出席證券交易所,直接從事證券交易,而一般投資者只能委託證券經營機構代理其買賣證券;
(3)、在交易中所受限制的程度不同。 證券經營機構因資金雄厚,獲取內幕信息機會較多,容易產生違規行為,因而對其監管也較嚴格,而一般投資主體則受限較多。

(三)證券經營機構與證券交易所的關系
從證券市場的角度看,二者都是證券交易的服務與中介機構。它們的相互關系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性質不同:證券經營機構是以營利為目的的企業法人; 而證券交易所有會員制證交所和公司制證券交易所之分,會員制證交所是非營利的團體法人;
(2)、二者雖然都是證券市場的主體, 但證交所不是證券發行與交易的主體,它不從事證券經營業務,只是為證券交易提供場所與服務的機構;
(3)、二者相互依存。 證券經營機構必須成為證交所的正式會員,才能進入證交所參與證券交易,否則即屬違法;而證交所必須擁有達到一定數量的會員,否則不符合開業條件,而且,以證券公司為主體的會員大會是證券交易所的最高權力機構。
(4)、二者同受證監會的監管。 證券經營機構除接受證監會的監管以外,還必須接受證交所的會員監管和證券業協會的行業監管。而證券交易所只接受證監會的管理與監督,其他任何組織均無權干涉證券交易所的活動。

⑦ 證券投資基金的託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有什麼區別

中大網校回答:

為了保證基金資產的安全,基金應按照資產管理和保管分開的原則進行運作,並由專門的基金託管人保管基金資產。基金主要投資於證券市場,為保證基金資產的獨立性和安全性、基金託管人應為基金開設獨立的銀行存款賬戶,並負責賬戶的管理。

基金管理人是基金市場最主要的參與者。一般是作為專業從事基金資產管理的機構,最主要職責就是按照基金契約的規定,制定基金資產投資策略,組織專業人士,選擇具體的投資對象,決定投資時機、價格和數量,運用基金資產進行有價證券投資。

⑧ 誰賦予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法律地位

當然是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閱讀全文

與證券基金管理人的法律地位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炒股可以賺回本錢嗎 瀏覽:367
出生孩子買什麼保險 瀏覽:258
炒股表圖怎麼看 瀏覽:694
股票交易的盲區 瀏覽:486
12款軒逸保險絲盒位置圖片 瀏覽:481
p2p金融理財圖片素材下載 瀏覽:466
金融企業購買理財產品屬於什麼 瀏覽:577
那個證券公司理財收益高 瀏覽:534
投資理財產品怎麼繳個人所得稅呢 瀏覽:12
賣理財產品怎麼單爆 瀏覽:467
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規定 瀏覽:531
保險基礎管理指的是什麼樣的 瀏覽:146
中國建設銀行理財產品的種類 瀏覽:719
行駛證丟了保險理賠嗎 瀏覽:497
基金會招募會員說明書 瀏覽:666
私募股權基金與風險投資 瀏覽:224
怎麼推銷理財型保險產品 瀏覽:261
基金的風險和方差 瀏覽:343
私募基金定增法律意見 瀏覽:610
銀行五萬理財一年收益多少 瀏覽:7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