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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基金會薪酬管理制度

發布時間:2021-08-12 18:41:21

『壹』 中國發展研究基金會的組織章程

中國發展研究基金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基金會的名稱是中國發展研究基金會。
第二條 基金會屬於公募基金會。基金會面向公眾募捐的地域范圍是境內外。
第三條 基金會的宗旨是支持政策研究,促進科學決策,服務中國發展。
第四條 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肆仟萬元,來源於境內外企業、機構及個人的捐贈和贊助;本金存款的利息收入;購買債券和企業股票的收益;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條 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民政部,業務主管單位是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第六條 基金會的住所是北京市西城區德勝門東大街8號。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是:(一)支持政策咨詢和學術研究活動;(二)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三)組織人員培訓;(四)獎勵在政策咨詢和學術研究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人員;(五)資助符合基金會宗旨的其他社會公益活動。
第三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
第八條 本基金會由15至2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5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 認同基金會宗旨,熱心公益事業,支持政策咨詢和學術研究工作的專家學者、社會知名人士、企業家、對基金會有重要貢獻的人士方可當選為理事。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基金會理事會的選舉、被選舉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基金會舉辦的活動;
(三)對本基金會工作的批評、監督和建議權;
(四)遵守本基金會章程,維護本基金會的合法權益;
(五)對表決後的理事會決議承擔責任;
(六)支持和幫助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各項工作。
第十二條 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劃,包括資金募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並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理事表決,三分之二以上理事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並;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基金會設監事2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十九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在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三分之一;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 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 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七條 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文件;
(四)提議秘書長人選,由理事會選舉;
(五)批准重要項目計劃。第二十八條 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
副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協助理事長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二)受理事長委託,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三)經理事長授權,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文件。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擬訂資金的籌集、投資管理和使用計劃;
(三)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四)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由理事會決定;
(五)提議內部機構設置,報理事會決定;
(六)提議聘任或解聘各內設機構主要負責人,報理事會批准;
(七)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八)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九條 基金會可聘請關心和支持基金會工作的知名人士擔任顧問。
第三十條 基金會設立學術委員會,負責基金會有關活動的學術指導、論證與鑒定。學術委員會為非常設機構。學術委員會委員為兼職人員。
第三十一條 基金會設立資產管理和薪酬委員會,負責資產管理決策和基金會工作人員的薪酬制度。第
三十二條 基金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聘任制,其工資、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三條 基金會為公募基金會,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組織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機構和組織的自願捐贈;
(三)投資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得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第三十五條 基金會組織募捐時,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劃。重大募捐活動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基金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第三十六條 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挪用。
第三十七條 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使用財產;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八條 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資助有關的研究課題、人員培訓、學術研討與交流活動;
(二)獎勵政策咨詢和學術研究領域做出突出貢獻的人員;
(三)資助符合基金會宗旨的其他社會公益活動;
第三十九條 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是指:
(一)面向社會公眾的募捐;
(二)委託資產管理;
(三)其他符合理事會決議的投資活動;
第四十條 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四十一條 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基金會的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四十二條 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時,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序。
第四十三條 捐贈人有權向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復。基金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
第四十四條 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議,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議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議情形的,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議。
第四十五條 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六條 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七條 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包括當年度捐贈者名冊及有關資料。
第四十八條 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九條 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五十條 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五十一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二)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並的;
第五十二條 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十五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十五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第五十三條 基金會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四條 基金會注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一)捐贈國家政策研究機構;
(二)捐贈國家重點政策研究項目。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6年1月 21日理事會表決通過。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二OO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貳』 員工福利薪酬管理辦法

薪酬體系是指薪酬的構成,即一個人的工作報酬由哪幾部分構成。

一般而言:員工的薪酬包括以下幾大主要部分:基本薪酬(即本薪)、獎金、津貼、福利四大部分。

薪酬作為分配價值形式之一,設計時應當遵循按勞分配、效率優先、兼顧公平及可持續發展的原則。

內部公平性

按照承擔的責任大小,需要的知識能力的高低,以及工作性質要求的不同,

在薪資上合理體現不同層級、不同職系、不同崗位在企業中的價值差異。外部競爭性

保持企業在行業中薪資福利的競爭性,能夠吸引優秀的人才加盟。

與績效的相關性

薪酬必須與企業、團隊和個人的績效完成狀況密切相關,不同的績效考評結果應當在薪酬中准確地體現,實現員工的自我公平,從而最終保證企業整體績效目標的實現。

激勵性

薪酬以增強工資的激勵性為導向,通過動態工資和獎金等激勵性工資單元的設計激發員工工作積極性;另外,應設計和開放不同薪酬通道,使不同崗位的員工有同等的晉級機會。

可承受性

確定薪資的水平必須考慮企業實際的支付能力,薪酬水平須與企業的經濟效益和承受能力保持一致。人力成本的增長幅度應低於總利潤的增長幅度,同時應低於勞動生產率的增長速度。用適當工資成本的增加引發員工創造更多的經濟增加值,保障出資者的利益,實現可持續發展。

合法性

薪酬體系的設計應當在國家和地區相關勞動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進行。

可操作性

薪酬管理制度和薪酬結構應當盡量淺顯易懂,使得員工能夠理解設計的初衷,從而按照企業的引導規范自己的行為,達成更好的工作效果。只有簡潔明了的制度流程操作性才會更強,有利於迅速推廣,同時也便於管理。

靈活性

企業在不同的發展階段和外界環境發生變化的情況下,應當及時對薪酬管理體系進行調整,以適應環境的變化和企業發展的要求,這就要求薪酬管理體系具有一定的靈活性。

適應性

薪酬管理體系應當能夠體現企業自身的業務特點以及企業性質、所處區域、行業的特點,並能夠滿足這些因素的要求。

為實現上述目標,薪酬體系設計必須遵照以上的九項原則,細致入微地開展一系列工作,才能使方案切合實際且具有廣泛的接受程度及良好的可實施性。

『叄』 這項基金,是對公益林管理者發生的管理、撫育、保護和營造等支出給予一定補助的專項資金.這句話怎麼改最合

這項基金,是對公益林管理者所發生的營造、撫育、管理和保護等支出的費用給予一定補助的專項資金。

『肆』 中國青少年發展基金會的組織章程

中國青少年發展基金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中國青少年發展基金會。簡稱為「中國青基會」,英文譯名為「China Youth Development Foundation」,縮寫為「CYDF」。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全國性公募基金會,面向公眾募捐的地域是中國以及許可本基金會募捐的國家和地區。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使命是,通過資助服務、利益表達和社會倡導,幫助青少年提高能力,改善青少年成長環境。
本基金會倡導「社會責任、創造進取、以人為本、追求卓越」的價值觀。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為人民幣800 萬元,來源於組織募捐的收入,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投資收益以及本章程規定的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業務主管單位是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中央委員會。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為北京市朝陽區望京西路51號。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是:
(一)組織實施符合本基金會使命的資助、服務和救災援助項目;
(二)組織開展和資助開展有益於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各項活動;
(三)支持並組織實施青少年研究和非營利組織發展的研究;
(四)獎勵青少年優秀人才及為青少年事業做出傑出貢獻的個人和團體;
(五)開展與台港澳同胞、海外僑胞、國外友好團體和人士以及國際青少年組織、非營利組織的友好交流與合作。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 本基金會由15至2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4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
(一)具有在某一領域從事研究或管理工作的經歷,在本領域內有獨到建樹並享有較高的個人聲望;
(二)認同本基金會的使命、目標,並志願服務於理事會;
(三)具有較強的公共利益責任意識,能依據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獨立、客觀、謹慎地參與議事決策;
(四)尊重理事會的多元文化,具有較強的議事決策能力、人際溝通能力;
(五)具有近親屬關系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新一屆理事會的理事名額、組成及人選方案,應當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由上屆理事會提出;
(三)理事會換屆改選時所改選的理事人數原則上不少於理事總數的四分之一;
(四)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由理事會表決通過;
(五)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理事應當了解本基金會內部管理的各項政策和項目運作方式,掌握非營利組織的法律制度和外部環境,在理事會會議上充分發表意見,對表決事項行使表決權;
(二)理事有權對提交理事會會議的文件、材料提出質疑,要求說明;
(三)理事有向理事長提出召開臨時會議或特別會議的建議權;
(四)理事有權調閱本基金會檔案、文件或約見本基金會工作人員了解情況, 查詢或調查本基金會的專項工作;
(五)理事應當遵守《中國青基會章程》,遵從理事會做出的決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本基金會及其理事會的利益,不得利用在本基金會的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不得侵佔、挪用本基金會財產,不得從事損害本基金會利益的活動;
(六)理事負有按規定不泄露本基金會秘密的義務,在未獲得授權的情況下,不能代表理事會和本基金會發言;
(七)理事應當出席每年3至5次、每次3至6小時的理事會或專業小組會議,並為議題准備專業性意見和提出與政策相關的建議議題;
(八)理事應當仔細審讀本基金會的財務報告,謹慎決策資金控制和運作,切實履行公共財產的信託責任;
(九)理事應掌握本基金會的競爭優勢、劣勢和需求,有義務拓展資源網路,動員社會力量,為本基金會及其各項事業的持續發展提供支持;
(十)理事應當支持秘書長工作,建設良性互動關系,不幹預秘書處行政事務及其職責范圍內的工作;
(十一)理事有責任推薦新的理事候選人;
(十二)理事應當參與理事會的自我評估,客觀評價理事會能力和業績。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責:
(一)制訂和修改中國青基會章程,決定本基金會的使命、戰略和目標;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理事;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劃,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劃;決定本基金會資產運作的原則、策略、途徑和重大投資事項;
(四)確定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監督並適度控制財務執行過程,選擇獨立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年度財務報表審計;
(五)制訂本基金會政策,包括會計政策、人事薪酬政策以及重大公益項目等的管理政策,確保有效的決策以及體現在決策過程中的效率、程序、創造價值和糾錯能力;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變更和注銷;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議的副秘書長、財務負責人的任免;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給予秘書長工作支持並評估其績效;
(九)保證本基金會行為符合法律法規和道德規范,具有透明度和公信力,避免理事與本基金會發生利益沖突;
(十)發展良好的公共關系,建立持續穩定的資源網路,保證本基金會有足夠的資源實現戰略目標和財務目標;
(十一)提高本基金會的公眾地位,批准信息披露計劃,宣傳成就,擴大本基金會在國內外的影響;
(十二)總結評估理事會工作,提高組織的有效性;
(十三)決定本基金會的分立、合並或終止;
(十四)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對不屬於章程規定的重大事項可以通過電話會議及其他通訊工具舉行。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或理事長授權駐會副理事長召集和主持。
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會議應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代理人出席理事會會議,委託書中應載明授權范圍。
理事會決議須經全體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全體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和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並和終止。
理事可通過授權委託或通訊方式行使表決權。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理事有權要求在記錄上對其在會議上的發言做出說明性記載。形成決議的,應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會議記錄作為機構檔案保存,保管期限為長期。
理事會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或本章程規定決策不當,致使本基金會遭受財產損失的,參與決策的理事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3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本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十九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
(二)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三)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第二十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三分之一。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本基金會獲取報酬。本基金會為理事和監事提供在本基金會工作的必要費用,費用包括辦公費、調研費、差旅費等。理事和監事的工作費用列入本基金會的行政管理費用。
第二十一條 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本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本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理事長人選由業務主管單位提名,秘書長人選由業務主管單位推薦,理事長提名。駐會副理事長、秘書長為專職。
第二十三條 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理事長、副理事長應在社會和經濟領域有較大影響,經驗豐富,學識深厚,公正廉潔,作風民主,年齡不超過65周歲;
(二)秘書長應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具有業界公認的非營利組織高級管理人員的素質和本行業專業知識,年齡不超過60周歲;
(三)身體健康,能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 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擔任副理事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以及外國人,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於3個月。
第二十六條 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四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業務主管單位並登記管理機關同意,理事會全體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理事長為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因超越職權、失職,致使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遭受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依法承擔個人責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離任時,應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第二十八條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制訂理事會工作計劃並付諸執行;
(三)督促理事善盡職守;
(四)檢查理事會決定的執行情況;
(五)與理事和秘書處進行雙向溝通;
(六)代表本基金會簽署或授權簽署有關文件;
(七)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理事長可根據需要,授權駐會副理事長行使上述有關職權。
第二十九條 理事會設立執行小組和專業小組。執行小組和專業小組的設立與調整由理事長提議,理事會會議決定。執行小組和專業小組向理事會負責,沒有決策權。
(一)理事會設立執行小組。執行小組設召集人1名,由駐會副理事長兼任。執行小組負責理事會的日常工作,包括籌備理事會會議,確定會議程序和議題;編制並執行理事會工作預算;落實新理事的聘請工作;組織理事會的自我評估工作;執行其他由理事會確定的任務。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執行小組經理事長同意,可處理緊急事務,並在理事會會議上做出報告。
(二)理事會可根據需要設立若干專業小組。各專業小組分別設召集人1—2名,由副理事長或理事兼任。專業小組作為理事會的內部分工組織,負責對某些專門事項進行調查研究,形成議案,作為理事會決策的依據。
(三)理事會執行小組和專業小組需要時可吸收非理事專家和本基金會高級管理人員參加。
第三十條 理事會可根據需要,設立名譽職務。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設秘書處。秘書處是理事會的執行機構,在理事會領導下開展日常工作。
秘書處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幹人,實行秘書長負責制。
副秘書長人選由秘書長提名,理事會決定。根據需要,秘書處可設兼職副秘書長若幹人。
第三十二條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執行理事會制訂的所有政策,擔負並完成理事會賦予的工作目標和任務;
(二)制訂業務發展計劃和重大項目方案,交理事會決定;
(三)遵從以理事會確定的主要客戶為服務人群,建立、發展與支持客戶互動、持續的合作關系;
(四)促進本基金會財務目標的實現,保證捐款收入和資助支出正常,保證經費支出和經費結構合理;
(五)根據理事會關於資產運作的原則,具體承擔資產管理的責任,實現資產運行安全並保值增值;
(六)推薦和領導一支有社會責任和有效能的秘書處管理團隊,對不勝任者提出調整職務或崗位的意見和建議;
(七)挑選有熱情和具備專業知識的工作人員,合理任用,建立優勝劣汰的管理機制,以使人力資源滿足工作需求並得到發展;
(八)凝聚本基金會文化,倡導和培育職業精神;
(九)負責與理事溝通,與理事長、副理事長配合,實現信息共享,為理事會決策提供支持;
(十)定期向理事會報告年度工作進展和財務計劃的執行情況,以及為實施戰略計劃所採取的長期行動的進展情況,接受理事會和監事的監督和檢查。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為全國性公募基金會,其收入來源於:
(一)組織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
(三)投資收益;
(四)政府資助或撥款;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劃。重大募捐活動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挪用。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使用財產;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可以依法拍賣、義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八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業務活動成本;
(二)管理費用;
(三)籌資費用;
(四)資產保值、增值;
(五)理事會決定的其他費用。
第三十九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是指:
(一) 依據國家法律規定需經審批的或全國性募捐;
(二) 預計金額在5000萬元以上的募捐;
(三) 在境外的募捐;
(四) 理事會認為對本基金會影響重大的其它活動。
本基金會的重大投資是指:
(一)年度投資計劃;
(二)金額高於1000萬元的股權投資;
(三)年度投資計劃外的金額高於2000萬元的非常規類即股票型基金、混和型基金投資。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百分之七十。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百分之十。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序。
第四十三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本人或本基金會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應當及時如實答復。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議,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議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議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議。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制定的《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會計年度為公歷1月1日至12月31日。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由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並於3月31日前提交理事會審議。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四)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公布事宜。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五十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五十一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使命;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使命繼續從事公益活動;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並。
第五十二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第五十三條 本基金會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四條 本基金會注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與本基金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使命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4年3月28日第七屆理事會第二次會議表決通過。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伍』 友成企業家扶貧基金會的組織章程

(經2012年7月22日第二屆第一次理事會表決通過)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友成企業家扶貧基金會。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非公募基金會。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促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為目標,推動企業家群體在發展慈善事業中履行社會責任,努力探索一條民間力量與政府相結合的扶貧道路。堅持「物質扶貧」和「精神扶貧」並舉,促進當代中國企業文化與慈善文化的同步成長和發展。弘揚中華民族扶危濟困、忠厚仁義的傳統美德,營造平等友愛、團結互助的社會氛圍和社會風尚。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貳仟萬圓整。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業務主管單位是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北京市。第二章 業務范圍第七條 依據《中國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基金會管理條例》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1. 資助貧困人群接受文化教育和職業技能培訓;2. 資助貧困地區改善基礎設施和教育、衛生、文化等公共服務設施;3. 配合國家產業化扶貧政策,為企業在貧困地區開發資源提供多種公益服務;4. 開展小額貸款項目,支持農村和城市貧困人口的小型創業,資助特困大學生和高等職業學校學生完成學業;5. 實施急難危困救助和精神慰籍等各種公益慈善活動;6. 開展以「愛心接力」、「心靈和諧」、互助、扶貧為主題的公益宣傳,並藉助各種媒體的力量,實施與精神文明相關的各種精神文化建設項目;7. 為一切關懷、支持和熱心中國扶貧事業的海內外組織、團體、企業和個人開展的消除貧困等公益活動提供咨詢、代管和服務。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第八條 本基金會由5-2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5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1. 具有在某一領域從事研究或管理工作的經歷,在本領域內有獨到建樹並享有較高的個人聲望;2. 認同本基金會的使命、目標,並志願服務於理事會;3. 具有較強的公共利益責任意識,能依據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獨立、客觀、謹慎地參與議事決策;4. 尊重理事會的多元文化,具有較強的議事決策能力、人際溝通能力。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1. 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2. 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3. 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4. 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5. 相互間有近親屬關系的基金會理事,總數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三分之一。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1. 理事有在本基金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2. 理事有權對提交理事會會議的文件、材料提出質疑,要求說明;3. 理事有向理事長提出召開臨時會議或特別會議的建議權;4. 理事有權調閱本基金會檔案、文件或約見本基金會相關工作人員了解情況, 查詢或調查本基金會的專項工作;5. 理事應當遵守《友成企業家扶貧基金會章程》,遵從理事會做出的決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本基金會及其理事會的利益,不得利用在本基金會的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不得侵佔、挪用本基金會財產,不得從事損害本基金會利益的活動;6. 理事負有按規定不泄露本基金會秘密的義務,在未獲得授權的情況下,不能代表理事會和本基金會發言;7. 理事應當了解本基金會內部管理的各項政策和項目運作方式,掌握非營利組織的法律制度和外部環境,在理事會會議上充分發表意見,8. 理事應當出席理事會或專業小組會議,並為議題准備專業性意見和提出與政策相關的建議議題;9. 理事應當仔細審讀本基金會的財務報告,謹慎決策資金控制和運作,切實履行公共財產的信託責任;10. 理事應掌握本基金會的競爭優勢、劣勢和需求,有義務拓展資源網路,動員社會力量,為本基金會及其各項事業的持續發展提供支持;11. 理事應當支持秘書長工作,建設良性互動關系,不幹預秘書處行政事務及其職責范圍內的工作;12. 理事有責任推薦新的理事候選人;13. 理事應當參與理事會的自我評估,客觀評價理事會能力和業績。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1. 制定、修改章程,決定基金會的使命、戰略和目標;2. 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3. 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劃,包括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劃;決定基金會資產運作的原則、策略、途徑和重大投資事項;4. 確定機構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監督並適度控制財務執行過程,選擇獨立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年度財務報表審計;5. 制訂機構政策,包括會計政策、人事薪酬政策以及重大公益項目等的管理政策,確保有效的決策以及體現在決策過程中的效率、程序、創造價值和糾錯能力;6. 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變更和注銷;7. 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財務負責人的任免;8. 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給予秘書長工作支持並評估其績效;9. 保證機構行為符合法律法規和道德規范,具有透明度和公信力,避免理事與本基金會發生利益沖突;10. 發展良好的公共關系,建立持續穩定的資源網路,保證機構有足夠的資源實現戰略目標和財務目標;11. 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並或終止;12.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理事可通過授權委託或通訊方式行使表決權。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1. 章程的修改;2. 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3. 章程規定的重大資助、投資活動;4. 基金會的分立、合並和終止。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理事有權要求在記錄上對其在會議上的發言做出說明性記載。形成決議的,應當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會議記錄作為機構檔案保存,保管期限為長期。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第十六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2-3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第十七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第十八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1. 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2. 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3. 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序。第十九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1.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2. 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3.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4.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第二十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本基金會為理事和監事提供在本基金會工作的必要費用,費用包括辦公費、調研費、差旅費等。理事和監事的工作費用列入本基金會的行政管理費用。第二十一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理事長承擔理事會閉會期間日常決策工作。擔任專職工作的副理事長為常務副理事長。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1. 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2. 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3.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4.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1. 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2. 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3. 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4. 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第二十五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離任時,應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1.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2. 制訂理事會工作計劃並組織執行;3. 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4. 代表基金會簽署或授權簽署重要文件;5. 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理事長可根據需要,授權常務副理事長或秘書長行使上述有關職權。第二十八條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1. 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2. 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劃;3. 擬訂資金籌集、管理和使用計劃;4. 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5. 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6. 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7. 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8. 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9. 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為非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1.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2. 投資收益;3. 政府資助或撥款;4. 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挪用。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使用財產;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1. 公益事業支出;2. 管理費用;3. 籌資費用;4. 資產保值、增值;5. 理事會決定的其他費用。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資助活動是指:1.年度資助計劃;2.單項資助額在人民幣500萬元以上的資助項目。本基金會的年度投資活動是指:1. 年度投資計劃;2. 單筆投資額超過上年底籌集資金余額的50%以上的投資活動。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基金余額的8%。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序。第三十八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復。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第三十九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議,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議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議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議。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1. 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2. 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3. 財產清冊。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1. 違反章程規定的宗旨的;2. 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3. 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並的。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注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與本基金會宗旨相關的事業,並向社會公告。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第六章 章程修改第五十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第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會應當召集理事會審議修訂章程:1. 章程規定的事項與法律法規相抵觸;2. 本基金會的情況發生變化,與章程記載的事項不一致。第七章 附則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經2012年7月22日第二屆第一次理事會表決通過。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陸』 河仁慈善基金會的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基金會名稱、注冊金額和住所:
(一)基金會全稱:河仁慈善基金會(Heren CharityFoundation,縮寫 HCF)
(二)原始資金:來源於曹德旺和曹暉捐贈的354900萬元人民幣等值股票。
(三)基金會住所:福建省
第二條 基金會宗旨:關注弱勢群體,促進機會平等,推動社會和諧。
第三條 基金會性質:全國性非公募基金會。
第四條 基金會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
第五條 基金會業務主管單位:國務院僑務辦公室。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基金會遵循弘揚慈善精神,推動慈善事業發展的理念,業務范圍包括:
(一)關注中國教育事業,擴大弱勢群體受教育機會,提高其人文與科學素質;
(二)資助欠發達地區和弱勢群體,改善和提高其醫療保障水平;
(三)資助並促進環境生態保護;
(四)資助緊急災害救助以及災後恢復與重建。
第三章 組織機構、法人代表及管理模式
第七條 本基金會最高權力機構為理事會,由11至15人組成。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五年,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
第八條 本基金會實行理事會領導下的秘書長負責制。理事會閉幕期間秘書長主持日常工作。
第九條 理事資格: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無不良記錄;
(二)認同並執行本基金會章程,保證有足夠時間服務於理事會;
(三)熱心公益慈善事業,具有較強的公共利益責任意識,能夠依據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獨立、客觀、謹慎地參與議事決策;
(四)具有較強議事決策能力和人際溝通能力;
(五)具有在某一專業領域從事研究或管理工作經歷,在該領域擁有獨到建樹並享有較高個人聲望,且其專業素養能夠切實服務於理事會和機構發展。
第十條 理事產生與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理事連續3次未能親自出席理事會會議,其理事資格自動取消,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因主客觀原因不能再履行理事職責的,應及時辭去理事職務,報理事會通過生效;
(五)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由理事會有效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六)理事選舉與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與義務:
(一)了解基金會的運行狀況;
(二)有權對提交理事會會議的文件、材料提出質詢;
(三)查閱理事會記錄和基金會財務會計報告;
(四)按時參加理事會議並積極參與理事會的各項活動;
(五)有權參與理事會各項事務的表決,有選舉與被選舉的權利;
(六)有權提請理事會審議相關議題,積極為基金會的發展建言獻策;
(七)推薦理事;
(八)為基金會介紹資源,推薦志願人員;
(九)承擔力所能及的理事會下屬各專業委員會的工作;
(十)維護基金會的聲譽,負有按規定不泄露本基金會秘密的義務,在未獲得授權的情況下,不能代表理事會和基金會發言;
(十一)監督秘書長工作,不幹預秘書處行政管理事務及其職責范圍內的工作;
(十二)履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決定基金會的使命、戰略和目標等;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
(三)決定和批准年度計劃和重大業務活動:包括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劃,年度公益項目計劃;決定基金會資產運作的原則、策略、途徑和重大投資事項;
(四)確定機構年度收支預決算,監督財務執行過程;
(五)審定內部管理制度:包括會計制度、人事薪酬政策以及重大公益項目等的管理政策,確保有效決策;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考核秘書長工作業績;
(九)保證機構行為符合法律法規和道德規范,具有透明度和公信力,避免理事與本基金會發生利益沖突;
(十)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並或終止;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關於理事會議:
(一)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2次會議,原則定於每年3月和10月召開,特殊情況則按臨時會議形式召開;
(二)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理事長因故不能召集,由副理事長召集。
(三)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的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四)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30天通知全體理事、監事。會議通知必須註明會議討論議題。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3/4以上理事出席,所做的決議方為有效;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參會理事80%以上通過,所做的決議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資金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並、終止;
(五)每年捐贈資金分配方案;
(六)理事們認為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會。監事會由7至9名監事組成,設監事長一名。監事長從監事中選舉產生,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無不良記錄;
(二)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三)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四)監事應具備履行職責必須的專業知識和經驗;
(五)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十九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及理事遵守法律和章程情況;
(二)監事有權核查理事會或秘書處的工作是否違反我國法律法規和本基金會章程,並提出追究相關責任人的意見,情節嚴重者可向司法機關舉報;
(三)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及理事會下設各專業委員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四)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本基金會理事、監事一律不領取薪酬。
第二十一條 本基金會理事、監事應簽署利益沖突聲明,當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相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副理事長應當在理事長缺席或不能行使權力時擔負起理事長的責任。
第二十三條 基金會可根據需要設立專業委員會負責協助理事會指導、協調秘書處工作。專業委員會由理事長任命具有相應專業背景的理事擔任委員會主任。
第二十四條 基金會可根據需要設立專家或顧問委員會。專家委員會由與基金會業務相關的戰略管理、經濟、法律、金融、投資和國際合作等方面專家組成。
第二十五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監事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有不良記錄的。
第二十七條 擔任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或監事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於三個月。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監事長每屆任期五年,原則上連任不超過2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程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 本理事會設秘書長,由理事會決定聘用,簽署聘用合同,合同期限最長不得超過本屆理事會剩餘任期。理事會任期到期後,秘書長職務同時解除。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秘書長主持日常工作。秘書處各主要部門負責人由秘書長提名,理事會審批後聘用,其他人員由秘書長決定聘用。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離任時,應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文件;
(四)本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秘書長在理事會領導下開展工作,實行秘書長負責制。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理事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二)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開展日常工作;
(三)協助理事會的召開;
(四)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劃並報理事會批准;
(五)擬訂本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六)擬訂本基金會基金的年度籌集、管理和使用計劃,報理事會審批;
(七)擬訂本基金會年度經費預算、基金會年度決算報告,報理事會審批;
(八)向理事會提請審議基金會重大捐助活動與公益救助活動,由理事會作出決定;
(九)報告重大活動進展和年度審計工作;
(十)提議聘任或解聘基金會秘書處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十一)提議聘任或解聘基金會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十二)決定秘書處各機構工作人員聘用;
(十三)本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資金來源:
(一)曹德旺家族捐贈的私人財產:
1)福建省耀華工業村開發有限公司持有的福耀公司股票240,089,084股;
2)三益發展有限公司持有的福耀公司股票59,910,916股,共計3億股,按公司股票捐贈交割日前30天在上海交易所加權平均價扣稅後凈金額作價;
3) 原始股票轉讓給本基金會所需繳納的稅款,按合同規定,在過戶手續完成後,由本基金會負責繳納。
(二)通過經營上述資產取得的合法收入;
(三)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
(四)基金會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條 資金籌措與投資管理
本基金會可運用自有資產進行盈利性投資、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保證基金保值與增值。
本基金會應按照與曹德旺家族的股權捐贈協議,嚴格執行相關條款,充分履行基金會作為股權持有人的股東權益和義務。除非本基金會授權的投資和經營,處置曹德旺家族所捐贈福耀玻璃股票需經基金會全體理事90%以上同意,形成理事會書面決議,方可執行。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屬於社會公共財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使用財產;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
第三十八條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九條 本基金會資產及其運營所形成的實際的現金收益主要用於:
(一)本基金會業務領域的公益支出;
(二)管理費用;
(三)資產保值、增值的投資活動;
(四)理事會決定的其他合理支出。
第四十條 資金使用及日常費用管理
(一)基金會資金使用由秘書長根據理事會決議執行批付。理事會未作出決議的項目,由理事會決議在一定額度內授權理事長決定。
(二)日常緊急救助資金,單筆不超過50萬人民幣;日常行政管理支出,單筆不超過10萬元人民幣,由理事長審批。但上述兩項支出全年累計不得超過1000萬人民幣;
(三)非預算內支出,每筆不大於10萬元,全年累計不超過50萬元,由秘書長直接批付。
(四)緊急救災資助項目,由捐資人、理事長、副理事長、監事長和秘書長根據實際需求做出決定,並事先通報各位理事。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規定的重大資金活動是指資金超過200萬元人民幣的公益項目,資金投入超過1000萬元人民幣的投資項目,必須列入:
(一)年度投資計劃;
(二)年度財務預決算計劃;
同時以上重大捐助、救助與投資活動非經本章程第十四條第三款重要事項的表決程序,不得立項實施。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基金實際的現金收益的80%.
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序。
第四十四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復。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議,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議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議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議。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包括當年度捐贈者名冊、資產管理報告及有關資料)。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五十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五十一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五十二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並的;
(四)未按主要捐贈人與基金會簽署的捐贈協議運作基金會,經法院判決撤銷或解除捐贈協議的。
第五十三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第五十四條 本基金會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五條 本基金會注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捐贈給與本基金會宗旨和業務范圍相關的公益組織。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經2011年5月4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九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柒』 法人或個人如何成立慈善組織

《慈善組織認定辦法》

第四條基金會、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申請認定為慈善組織,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時具備相應的社會組織法人登記條件;

(二)以開展慈善活動為宗旨,業務范圍符合《慈善法》第三條的規定;申請時的上一年度慈善活動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費用符合國務院民政部門關於慈善組織的規定;

(三)不以營利為目的,收益和營運結余全部用於章程規定的慈善目的;財產及其孳息沒有在發起人、捐贈人或者本組織成員中分配;章程中有關於剩餘財產轉給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組織的規定;

(四)有健全的財務制度和合理的薪酬制度;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申請認定為慈善組織,社會團體應當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有業務主管單位的,還應當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

第七條申請認定慈善組織的基金會,應當向民政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規定以及不存在第五條所列情形的書面承諾;

(三)按照本辦法第六條規定召開會議形成的會議紀要。

申請認定為慈善組織的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除前款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向民政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關於申請理由、慈善宗旨、開展慈善活動等情況的說明;

(二)注冊會計師出具的上一年度財務審計報告,含慈善活動年度支出和管理費用的專項審計。

有業務主管單位的,還應當提交業務主管單位同意的證明材料。

第八條民政部門自收到全部有效材料後,應當依法進行審核。

情況復雜的,民政部門可以徵求有關部門意見或者通過論證會、聽證會等形式聽取意見,也可以根據需要對該組織進行實地考察。

第九條民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決定。符合慈善組織條件的,予以認定並向社會公告;不符合慈善組織條件的,不予認定並書面說明理由。

(7)公益基金會薪酬管理制度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

第十一條慈善組織的章程,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和住所;

(二)組織形式;

(三)宗旨和活動范圍;

(四)財產來源及構成;

(五)決策、執行機構的組成及職責;

(六)內部監督機制;

(七)財產管理使用制度;

(八)項目管理制度;

(九)終止情形及終止後的清算辦法;

(十)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二條慈善組織應當根據法律法規以及章程的規定,建立健全內部治理結構,明確決策、執行、監督等方面的職責許可權,開展慈善活動。

慈善組織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會計監督制度,並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慈善組織應當每年向其登記的民政部門報送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會計報告。報告應當包括年度開展募捐和接受捐贈情況、慈善財產的管理使用情況、慈善項目實施情況以及慈善組織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情況。

第十四條慈善組織的發起人、主要捐贈人以及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慈善組織、受益人的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慈善組織的發起人、主要捐贈人以及管理人員與慈善組織發生交易行為的,不得參與慈善組織有關該交易行為的決策,有關交易情況應當向社會公開。

『捌』 求各位朋友幫我想一份制訂企業「孝心工資」的方案好不好。。。

我司有一個像孝心、有心的基金會。一般沒有什麼工資類的。可供你參考一下:
一.總則:本基金建設在「一方有難、八方支援」的原則上,從而體現員工與員工之間、員工和企業、企業與社會之間的互幫互助、共同戰勝困難的精神;增強企業的團隊凝聚力,增強旭升人的愛國精神。
二.宗旨:團結互助,共建和諧社會。
三、任務:合理籌集、使用、管理本會基金,為祖國和諧發展做貢獻。
四、目標
1、秉承愛心互助,促進共同進步;2、傳承文明,促進事業共同發展;3、匯聚你我力量,促進共建和諧發展。
五、救助對象
1、捐助公司家庭困難員工、單親困難家庭、意外工傷及意外事件人員等。
2、捐助公司公司員工或者其親屬重大疾病。
3、做社會公益性慈善事業(捐資辦學、捐資助教、社會公益等愛心互助載體)。
4、設立「旭升貢獻基金」,獎在旭升公司長年在一線基層工作滿五年以上人員以及在外受社會獎勵人員(見義勇為、拾金不昧等);
六、基金會的會員加入及退出
1、員工自願申請加入愛心基金會,通過後在廠牌上加蓋愛心基金會會章,正式成為基金會的會員。
2、會員碰到困難時享有向基金會申請補助的權利,同時也有向基金會捐贈的義務。
3、會員在離職後自動解除相應的責任和義務。
七、基金來源
1、會員以自願原則實施捐款,每月以自願的形式捐贈納入基金,最低為本人月工資的千分3;(一旦捐贈本基金不予退回,不計利息)
2、公司每月參照員工基金金額融入同等金額資金作為本愛心基金大約為工資總和的千分3;
3、基金的其他合法收入(通過義賣、義演、介紹業務提成、代辦事務等有償服務各種合法形式取得)。
4、違規、違紀的罰沒款額;
5、接受來自各方的自願捐贈;
八、基金管理
1、成立《旭升公司愛心管理基金會》,擬定3名人選:
2、設立旭升愛心互助基金專用儲蓄帳戶,實行專項財務管理。指派專人負責基金委員會日常事務處理:
基金理事會會長:總經理擔任
日常執行董事:副總庄陽生(負責基金會的日常事務協調、聯絡)
出納:財務經理李原則(管錢)
會計:庄陽生(管帳)
3、嚴格執行各項財務管理制度,理事會於每月末公布財務報表和基金使用情況報告書,依法保護捐贈人和受益人的權益。
4、所有的會員享有對基金會的監督權
九、基金使用與申請
1、愛心基金的使用;由申請人員隨附相關材料提出申請,經初步審核後提交理事會討論決定(表決結果確定以少數服從多數為通過);
註:(如因病申請贊助必須出示醫院證明;求學必須提供學校證明;具體可申請救助金額另行規定。)
2、凡接受本基金資助的公司員工,在今後的公司活動中可作事實愛心互動案例。
3、對本基金會有重大貢獻的人員,於每年底實行一定的物質獎勵或精神鼓勵。
4、公司的公共娛樂福利活動或者集體活動可申請使用;
十、捐助程序:
1、 公司人員:附相關申請及材料上交到行政人事部---審核提交理事會---理事會議通過確定---報財務預算---通知本人領款---備案公司愛心基金冊(財務部)。
2、 社會慈善:附相關慈善活動申請及材料上交到行政人事部---審核提交理事會---理事會議通過確定---報財務預算---各類活動的准備----相關工作人員的確定----活動款項的捐助---備案公司愛心基金冊(財務部)。
3、特殊及不定時人員:如社會意外獎項、公司貢獻人員等各類事物的相關證明上交到人事部---審核提交理事會---理事會議通過確定---報財務預算---通知本人領款---備案公司愛心基金冊(財務部)。
十一、本制度2010.11.18起實行,基金會保留修改解釋權
旭升愛心基金會/2010.11.18

『玖』 參公管理單位不納入這次的績效工資分配製度是什麼意思

遼寧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收入分配製度改革實施意見

按照國家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印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收入分配製度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國人部發[2006]56號)、《關於印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收入分配製度改革實施辦法>》的通知(國人部發[2006]59號)、《關於印發<關於公務員工資制度改革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收入分配製度改革實施中有關問題的意見>的通知》(國人部發[2006]88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改革的原則
(一)貫徹按勞分配與按生產要素分配相結合的原則,建立與崗位職責、工作業績、實際貢獻緊密聯系和鼓勵創新創造的分配激勵機制。
(二)適應事業單位聘用制改革和崗位管理的要求,以崗定薪,崗變薪變,加大向優秀人才和關鍵崗位的傾斜力度。
(三)建立體現事業單位特點的工資正常調整機制,使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收入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四)堅持搞活事業單位內部分配,進一步增強事業單位活力。
(五)實行分級分類管理,加強宏觀調控,規范分配秩序,理順分配關系。

二、改革的基本內容
(一)建立崗位績效工資制度。
事業單位實行崗位績效工資制度。崗位績效工資由崗位工資、薪級工資、績效工資和津貼補貼四部分組成,其中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為基本工資。
1.崗位工資。
崗位工資主要體現工作人員所聘崗位的職責和要求。事業單位崗位分為專業技術崗位、管理崗位和工勤技能崗位。專業技術崗位設置13個等級,管理崗位設置10個等級,工勤技能崗位分為技術工崗位和普通工崗位,技術工崗位設置5個等級,普通工崗位不分等級。不同等級的崗位對應不同的工資標准(附表一至三)。工作人員按所聘崗位執行相應的崗位工資標准。
2.薪級工資。
薪級工資主要體現工作人員的工作表現和資歷。對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設置65個薪級,對工人設置40個薪級,每個薪級對應一個工資標准(附表一至三)。對不同崗位規定不同的起點薪級。工作人員根據工作表現、資歷和所聘崗位等因素確定薪級,執行相應的薪級工資標准。
3.績效工資。
績效工資主要體現工作人員的實績和貢獻。國家對事業單位績效工資分配進行總量調控和政策指導。事業單位在核定的績效工資總量內,按照規范的程序和要求,自主分配。
事業單位實行績效工資後,取消現行年終一次性獎金,將一個月基本工資的額度以及地區附加津貼納入績效工資。
4.津貼補貼。
事業單性津貼補貼,分為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和特殊崗位津貼補貼。
艱苦邊遠地區津貼主要是根據自然地理環境、社會發展等方面的差異,對在艱苦邊遠地區工作生活的工作人員給予適當補償。艱苦邊遠地區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執行國家統一規定的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制度。執行艱苦邊遠地區津貼所需經費,屬於財政支付的,由中央財政負擔。
特殊崗位津貼補貼主要體現對事業單位苦、臟、累、險及其他特殊崗位工作人員的政策傾斜。國家對特殊崗位津貼補貼實行統一管理。
(二)實行工資分類管理。
對從事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根據其功能、職責和資源配置等不同情況,實行工資分類管理。基本工資執行國家統一的政策和標准,績效工資根據單位類型實行不同的管理辦法。
(三)完善工資正常調整機制。
1.正常增加薪級工資。
在年度考核的基礎上,對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工作人員每年正常增加一級薪級工資。
2.崗位變動調整工資。
工作人員崗位變動後,按新聘崗位執行相應的工資標准。
3.調整基本工資標准。
國家根據經濟發展、財政狀況、企業相當人員工資水平和物價變動等因素,適時調整工作人員基本工資標准。基本工資標準的調整由國家統一部署,具體方案由人事部、財政部擬定,報國務院批准後實施。
4.調整津貼補貼標准。
國家根據經濟發展、財政狀況及調控收入分配關系的需要,適時調整艱苦邊遠地區津貼標准和特殊崗位津貼補貼標准。
(四)完善高層次人才和單位主要領導的分配激勵約束機制。
1.完善高層次人才分配激勵措施。
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以及為國家做出重大貢獻的一流人才,經批准,執行專業技術一級崗位工資標准。
對有突出貢獻的專家、學者和技術人員,繼續實行政府特殊津貼。
對承擔國家重大科研項目和工程建設等為我國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做出重要貢獻的優秀人才,給予不同程度的一次性獎勵。具體辦法由國家另行制定。
對基礎研究、戰略高技術研究和重要公益領域的事業單位高層次人才,逐步建立特殊津貼制度。對重要人才建立國家投保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家另行制定。
對部分緊缺或者急需引進的高層次人才,經批准可實行協議工資、項目工資等靈活多樣的分配辦法。具體辦法由國家另行制定。
2.建立事業單位主要領導收入分配激勵約束機制。
國家對事業單位主要領導收入分配製定指導意見,選擇有條件的事業單位進行試點,探索建立單位主要領導收入分配激勵約束機制。政府人事、財政等部門制定事業單位主要領導的收入分配辦法,結合考核合理確定其收入水平,使事業單位主要領導的收入與單位的社會經濟效益及長遠發展相聯系,規范事業單位主要領導的收入分配,並加強監督管理。在試點的基礎上,不斷完善事業單位主要領導收入分配激勵約束機制。
(五)健全收入分配宏觀調控機制。
實行工資分級管理,明確中央、地方和部門的管理許可權,國家主要負責制定事業單位收入分配製度、政策和工資標准,對各類事業單位的收入分配進行政策指導和宏觀管理,合理調控地區間、部門間事業單位的收入水平;省級政府主要負責貫徹落實事業單位收入分配政策並組織實施,調控本地區、本部門事業單位收入水平,加強對事業單位收入分配的監督管理。
完善收入分配調控政策,規范工資收入支付方式,加強工資收入支付管理,建立統分結合、權責清晰、運轉協調、監督有力的宏觀調控機制,將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收入納入調控范圍。加強監督檢查,健全紀律懲戒措施,維護國家收入分配政策的嚴肅性.

三、改革的實施范圍
(一)單位范圍
1.這次事業單位收入分配製度改革實施范圍限於下列單位:
教育、衛生、科學研究事業單位。
文化、藝術、體育、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事業單位。
農業、林業、水利、水產、畜牧、獸醫事業單位。
交通、海洋、地質勘查、測繪、氣象、地震事業單位。
社會保障、社會福利、檢驗檢疫、環境保護、環境衛生、園林綠化、房地產管理、物資儲備事業單位。
機關、團體附屬獨立核算的事業單位。
列入事業編制的各類學會、協會、基金會、監管機構。
其他事業單位。
2.經批准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各類企業所屬的事業單位和事業單位所屬獨立核算的企業,已專制為企業的原事業單位,不列入這次事業單位收入分配製度改革的范圍。(二)人員范圍
1.列入這次事業單位收入分配製度改革范圍的單位中,下列人員可參加工資套改:
(1)2006年7月1日在冊的尚未達到國家規定離退休年齡的正式工作人員;
(2)2006年7月1日在冊、2006年6月30日以前(含6月30日)已達到國家規定離退休年齡,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因工作需要經批准繼續工作且辦理了延緩離退休手續的人員。
2.根據中共中央組織部、人事部《關於認真執行幹部退(離)休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中組發[1988]9號)關於「達到規定的退休年齡(周歲)的幹部,都應及時辦理退休手續,不需本人提出申請」的規定,凡是達到退休年齡的人員(不含已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了延退手續的人員),不參加這次事業單位收入分配製度改革,按離退休人員增加離退休費。各地區各部門要嚴格執行這一政策。

四、崗位績效工資制度的實施
(一)崗位工資的實施。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按本人2006年7月1日所聘用的崗位執行相應的崗位工資。所聘用的崗位,是指在規定的崗位數額內按管理許可權正式聘用的崗位。
1.專業技術人員。
專業技術人員所聘用的專業技術崗位,執行相應的崗位工資標准。具體辦法是:聘用在正高級專業技術崗位的人員,執行一至四級崗位工資標准;聘用在副高級專業技術崗位的人員,執行五至七級崗位工資標准;聘用在中級專業技術崗位的人員,執行八至十級崗位工資標准;聘用在助理級專業技術崗位的人員,執行十一至十二級崗位工資標准;聘用在技術員級專業技術崗位的人員,執行十三級崗位工資標准(附表一)。
在事業單位按人事部《關於印發〈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國人部發[2006]70號)有關規定設置專業技術崗位並完成崗位聘用前,專業技術人員崗位工資暫按以下辦法執行:聘為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執行四級崗位工資標准;聘為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執行七級崗位工資標准;聘為中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執行十級崗位工資標准;聘為助理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執行十二級崗位工資標准;聘為技術員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執行十三級崗位工資標准。待完成規范的崗位設置並按規定核准後,專業技術人員再按明確的崗位等級執行相應的崗位工資標准。
2.管理人員。
管理人員按所聘用的崗位(任命的職務)執行相應的崗位工資標准。具體辦法是:聘用在部級正職崗位的人員,執行一級職員崗位工資標准;聘用在部級副職崗位的人員,執行二級職員崗位工資標准;聘用在局級正職崗位的人員,執行三級職員崗位工資標准;聘用在局級副職崗位的人員,執行四級職員崗位工資標准;聘用在處級正職崗位的人員,執行五級職員崗位工資標准;聘用在處級副職崗位的人員,執行六級職員崗位工資標准;聘用在科級正職崗位的人員,執行七級職員崗位工資標准;聘用在科級副職崗位的人員,執行八級職員崗位工資標准;聘用在科員崗位的人員,執行九級職員崗位工資標准;聘用在辦事員崗位的人員,執行十級職員崗位工資標准(附表二)。
3.工人。
工人按本人2006年7月1日所聘用的崗位(技術等級或職務)執行相應的崗位工資標准。具體辦法是:聘用在高級技師崗位的人員,執行技術工一級崗位工資標准;聘用在技師崗位的人員,執行技術工二級崗位工資標准;聘用在高級工崗位的人員,執行技術工三級崗位工資標准;聘用在中級工崗位的人員,執行技術工四級崗位工資標准;聘用在初級工崗位的人員,執行技術工五級崗位工資標准;聘用在普通工崗位的人員,執行普通工崗位工資標准(附表三)。
(二)薪級工資的實施。
工作人員按照本人2006年7月1日所聘崗位、任職年限和套改年限,結合工作表現,套改相應的薪級工資(附表四至六)。
1.任職年限的計算。
(1)工資套改時的任職年限,是指從正式聘用到現崗位當年起根據實際聘任時間按年度累加計算至2006年的年限。
(2)工作人員在相同等級崗位的任職年限可合並計算。
(3)工作人員由較高等級的崗位聘用到較低等級的崗位,可將原聘崗位與現聘崗位的任職年限合並計算。
(4)工資套改時,下列人員的任職年限按以下辦法計算:受聘到十級職員崗位的人員,十級職員崗位任職年限(下同)從執行辦事員工資待遇的當年計算;受聘到九級職員崗位的人員,任職年限從執行科員工資待遇的當年起計算;受聘到十三級專業技術崗位的人員,任職年限從執行技術員工資待遇的當年起計算;受聘到技術工五級崗位的人員,任職年限從執行初級工工資待遇的當年起計算。
2.套改年限的計算。
(1)套改年限,是指工作年限與不計算工齡的在校學習時間合並計算的年限,其中須扣除1993年以來除見習期外年度考核不計考核等次或不合格的年限。
(2)計算套改年限時的工作年限,是指從本人工作當年起根據實際工作時間按年度累加計算至2006年的年限。其中,按規定不計算工齡的年限,不計算為工作年限。
(3)折算的工齡不計算為套改年限。
(4)不計算工齡的在校學習時間,是指在國家承認學歷的全日制大專以上院校未計算為工齡的學習時間。在校學習的時間以國家規定的學制為依據,如短於國家學制規定,按實際學習年限計算;如長於國家學制規定,按國家規定學制計算。
(5)出國(境)留學並在國(境)外取得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大專以上學歷人員,其未計算工齡的國(境)外學習時間可合並計算為套改年限。實際學習時間短於國家規定的相同學歷層次學制時間的,按實際學習年限計算;長於國家規定的相同學歷層次學制時間的,按國家規定的學制計算。
3.其他。
工作人員按現聘崗位套改的薪級工資,如低於按本人低一級崗位套改的薪級工資,可按低一級崗位進行套改,並將現聘崗位的任職年限與低一級崗位的任職年限合並計算。
(三)績效工資的實施。
國家對事業單位績效工資分配實行總量調控和政策指導。
省級政府人事、財政部門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和規定,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績效工資分配的實施辦法。
各級政府人事、財政部門在國家和省政府制定的績效工資分配政策指導下,對所屬事業單位的工資總量進行調控,對績效工資總量予以核定。
事業單位在上級主管部門核定的績效工資總量內,按照規范的分配程序和要求,採取靈活多樣的分配形式和辦法,自主決定本單位績效工資的分配。績效工資分配應以工作人員的實績和貢獻為依據,合理拉開差距。
對從事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按照事業單位分類改革所確定的不同類型,實行不同的績效工資管理辦法。具體辦法按國家人事部、財政部另行制定。
在事業單位新的分類辦法和地區附加津貼制度出台前,經費來源主要由財政撥款的事業單位,績效工資總量暫按工作人員上年度十二月份基本工資額度和規范後的津貼補貼核定。
事業單位績效工資總量應結合單位公益目標任務完成情況和績效考核結果核定。對公益目標任務完成好、考核優秀的事業單位,適當增加績效工資總量;對公益目標任務完成不好、考核較差的事業單位,相應核減績效工資總量。
對知識技術密集、高層次人才集中的事業單位,核定績效工資總量時可給予適當傾斜。
(四)津貼補貼的實施。
完善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制度。建立科學合理的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實施范圍和類別的評估指標體系,建立艱苦邊遠地區津貼水平正常增長機制和實施范圍、類別動態調整機制。完善艱苦邊遠地區津貼的方案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另行制定。
規范特殊崗位津貼補貼管理。對在事業單位苦、臟、累、險及其他特殊崗位工作的人員,實行特殊崗位津貼補貼。國家統一制定特殊崗位津貼補貼政策和規范管理辦法,規定特殊崗位津貼補貼的項目、標准和實施范圍,明確調整和新建特殊崗位津貼補貼的條件,建立動態管理機制。除國務院和國務院授權的人事部、財政部外,任何地區、部門和單位不得自行建立特殊崗位津貼補貼項目、擴大實施范圍和提高標准。

五、新聘用人員工資待遇
(一)新參加工作的各類學校畢業生的待遇問題
1.新參加工作的各類學校畢業生實行一年的見習期,見習期工資標准分別為:初中畢業生570元,高中、中專畢業生590元,大學專科畢業生655元,大學本科畢業生685元,獲得雙學士學位的大學本科畢業生(含學制為六年以上的大學本科畢業生)、研究生班畢業和未獲得碩士學位的研究生710元。
見習期工資執行期滿後,上述人員按所聘專業技術崗位或管理崗位執行相應的崗位工資標准,薪級工資按以下辦法確定:初中畢業生執行1級薪級工資標准,高中、中專畢業生執行2級薪級工資標准,大學專科畢業生執行5級薪級工資標准,大學本科畢業生執行7級薪級工資標准,獲得雙學士學位的大學本科畢業生(含學制為六年以上的大學本科畢業生)、研究生班畢業和未獲得碩士學位的研究生執行9級薪級工資標准。
獲得碩士學位的研究生初期工資標准為770元,獲得博士學位的研究生初期工資標准為845元。明確崗位後,按所聘專業技術崗位或管理崗位執行相應的崗位工資標准,薪級工資分別執行11級和14級薪級工資標准。
2.大中專及以上畢業生到艱苦邊遠地區或國家級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事業單位工作的,可提前轉正定級,在定級的基礎上,薪級工資可予高定。其中,到縣直單位工作的,薪級工資可高定一級,在鄉鎮工作的薪級工資可高定兩級。
(二)新參加工作的工人學徒期、熟練期及轉正後的待遇問題
1.新參加工作的技術工人,實行學徒期,學徒期一般為兩年。學徒期每月生活費標准為:第一年,初中畢業生570元,技校、職高、中專畢業生590元,高職專、大學專科畢業生600元,大學本科及以上畢業生610元;第二年初中畢業生590元,技校、職高、中專畢業生600元,高職專、大學專科畢業生610元,大學本科及以上畢業生620元。
技校、職高、中專及以上畢業生,如所學專業與工作崗位對口,實行一年的學徒期,學徒期每月生活費標准為:技校、職高、中專畢業生590元,高職專、大學專科畢業生600元,大學本科及以上畢業生610元。
學徒期滿合格的,可予轉正,執行技術工5級的崗位工資標准,薪級工資按下列標准確定:初中畢業生按1級確定;高中、技校、職高、中專畢業生按2級確定;高職專、大學專科畢業生按4級確定;大學本科及以上畢業生按6級確定。
2、新參加工作的普通工人,實行一年的熟練期。熟練期每月生活費標准為:初中畢業生570元,技校、職高、中專畢業生590元,高職專、大學專科畢業生600元,大學本科及以上畢業生610元。
熟練期滿考核合格後的,執行普通工人的崗位工資標准,薪級工資按下列標准確定:初中畢業生按1級確定;高中、技校、職高、中專畢業生按2級確定;高職專、大學專科畢業生按4級確定;大學本科及以上畢業生按6級確定。
(三)其他新聘用人員的待遇問題
其他新聘用人員,崗位工資按所聘崗位確定,薪級工資比照同等條件人員確定。未明確崗位的,由所在單位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其工資待遇。

六、相關政策
(一)財政部分補助或經費自理的事業單位,工資套改時,其原工資構成中津貼所佔比例統一按30%計算,原津貼比例按國家規定高出30%的部分,套改後按絕對額納入單位績效工資總量,並暫按原來的分配辦法繼續發放,今後按單位績效工資的分配辦法執行。
這次收入分配製度改革後,不同類型事業單位執行統一的基本工資政策和標准。
(二)特殊崗位工資構成比例提高部分,套改後暫按絕對額予以保留,今後逐步納入特殊崗位津貼補貼。
(三)中小學教師、護士的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標准提高10%。
(四) 軍隊轉業幹部按本人現聘崗位(職務)套改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如現聘崗位低於轉業時部隊原職務的,根據其現執行工資待遇對應的崗位套改工資。
(五)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原則上不得同時在專業技術崗位和管理崗位上任職,因行業特點確需兼任的,須根據人事管理許可權由管理部門或單位明確其主要任職崗位,並按主要任職崗位套改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
(六)按國家人事部《關於印發<關於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有關工資待遇等問題的處理意見(試行)>的通知》(國人部發[2004]63號)的有關規定,執行原聘崗位工資待遇的人員,這次可按改革前執行工資待遇對應的崗位套改工資。
(七)未聘及緩簽合同人員可按原執行工資待遇對應的崗位套改工資,並以套改後的基本工資為基數按規定的比例核發生活費。
(八)到事業單位工作的退役運動員按本人現聘崗位(職務)套改崗位工資,薪級工資按所聘崗位並參考本人原體育津貼水平和同等條件人員的工資水平確定。
(九)這次工資收入分配製度改革後,國家規定的浮動及固定工資政策繼續執行。在工資套改時已經按國發[1983]74號、國辦發[1983]40號、國發[1984]77號、勞人薪[1985]41號、勞人薪[1986]105號、人薪函[1992]7號文件規定固定晉升工資檔次的人員,可高定一個薪級;已經按國發[1983]68號、勞人薪[1986]100號文件規定固定晉升工資檔次的人員,可適當高定薪級工資,其中,原固定了一檔工資的可高定一個薪級,原固定了兩檔工資的,可高定兩個薪級。
(十)工作人員被授予省部級以上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等榮譽稱號,且1993年工資制度改革以來按國家有關規定高定了工資檔次的人員,至今仍保持榮譽的;或由人事部門選拔的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科學、技術、管理專家,且1993年工資制度改革以來按國家有關規定高定了工資檔次的,在這次套改工資時,可適當高定薪級工資。原高定了一檔工資的,可高定一個薪級;原高定了兩檔工資的,可高定兩個薪級。 因同一事跡同時獲得過多個榮譽稱號的,不得重復高定薪級工資。
(十一)1993年工資制度改革以來,受到處分處罰的人員。在按所聘崗位套改工資的基礎上適當低定薪級工資:
受到降職的,低定一級;受到撤職處分的,低定兩級;受行政留用察看處分的,低定三級;
受到勞動教養、管制、拘役、判刑緩刑等處罰且處罰期滿被事業單位聘用的,在按所聘崗位套改工資的基礎上低定三級;
如降低後的薪級工資低於所聘崗位起點薪級工資的,執行所聘崗位起點薪級工資。
(十二)經批准被立案審查未作結論處理的人員,暫緩參加工資套改,待有結論後,按所聘用(任)的崗位比照同等條件人員確定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
1993年工資制度改革以來受到行政刑事處罰的人員,處罰期滿被事業單位聘用後,崗位工資按現聘崗位確定,薪級工資按所聘崗位比照同等條件人員適當低定。
(十三)地質、測繪、交通、海洋、水產、民航等行業事業單位中野外、水上作業工作人員的工資標准,待國家相關文件出台後,再按國家文件執行。
體育運動員仍實行體育津貼獎金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家另行制定。

七、正常調整工資辦法
(一)正常增加薪級工資。
從2006年7月1日起,年度考核結果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每年增加一級薪級工資,從第二年的1月起執行年度考核結果為基本合格及以下或未確定考核等次的,不能正常增加薪級工資。
(二)崗位變動人員工資調整辦法。
1.本單位內崗位變動。
工作人員崗位變動後,從變動的下月起執行新聘崗位的工資標准。崗位工資按新聘崗位確定。薪級工資按以下辦法確定:
由較低等級的崗位聘用到較高等級的崗位,原薪級工資低於新聘崗位起點薪級工資的,執行新聘崗位起點薪級工資,第二年不再正常增加薪級工資;原薪級工資達到新聘崗位起點薪級工資的,薪級工資不變。
由較高等級的崗位調整到較低等級的崗位,薪級工資不變。
在專業技術崗位、管理崗位、技術工崗位和普通工崗位之間變動的,薪級工資按新聘崗位比照同等條件人員重新確定。
在工資套改時按原執行工資待遇所對應的崗位套改並按規定比例核發生活費的未聘及緩簽合同人員,重新定崗後,自聘任的下一個月起,按所聘崗位比照同等條件人員確定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
2.工作單位變動
在事業單位之間變動工作的,如崗位層次沒有發生變化,工資不予變動;如崗位類別不變但崗位層次發生變化的,按新聘崗位執行相應的崗位工資,原薪級工資低於新聘崗位起點薪級工資的執行新聘崗位起點薪級工資,第二年不再正常增加薪級工資,原薪級工資達到新聘崗位起點薪級工資的,薪級工資不予變動;如崗位類別發生變化,按新聘崗位執行相應的崗位工資,薪級工資所聘崗位比照同等條件人員確定。
由機關、企業等單位進入事業單位的,按所聘崗位執行相應的崗位工資,薪級工資按所聘崗位比照同等條件人員確定。

八、改革實施時間
這次事業單位收入分配製度改革,從2006年7月1日起實施。

九、其他
本實施意見中凡涉及崗位(職務)及任職年限、套改年限的規定,僅適用於這次工資套改,不涉及機構規格和工作人員的崗位(職務)、工齡等問題。

十、組織實施
各市須將貫徹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收入分配製度改革實施意見的方案報送省人事廳、財政廳審批。工作人員增加工資,需按管理許可權,經主管部門(各級黨委管理的幹部,經黨委組織部門)審核,報政府人事部門批准後執行。
有條件的縣以上城鎮集體所有制事業單位,原則上可參照執行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收入分配製度改革實施意見。增加工資所需資金,按原經費開支渠道解決。

『拾』 NGO如何做好財務管理

一、技術經驗

預算製作

衡量預算的製作水平,通常的辦法之一是工作執行完畢後看預算與決算對比。比較理想的狀況是預算與決算差異極小,想達到這種理想的狀況,通常需要預算編制者具有豐富的項目執行經驗,這就不光需要財務人員的專業知識,還需要項目人員的參與。一個負責任的團隊,在自己非常熟悉的具體項目工作中,應該做到對執行中會產生哪些開支以及這些開支的數額都了如指掌。同時,對於包括物價波動在內的可預測的開支變化也能做到大致掌握。這樣做出來的預算,無論是列出的開支項目還是開支具體數額,都會和執行中的實際發生狀況較為吻合。

預算的製作還有一點是至關重要的,即在每個開支項目中用過程性的算式或者解釋性的文字體現出開支數額的合理性,說白了就是要交代清楚每個開支項目的數額是怎麼預估出來的。例如,我們在預算中估計給培訓參與者提供餐費補貼時,預算編制者如果列明每人每天餐補100元,同時附上培訓所在區域的食堂價格、附近快餐店主流套餐價格和外出時鬧市區平價餐廳價格的平均數。再例如,某個項目預算中有長途電話費用,編制者可以附上解釋,根據項目設計,無法用免費網路通話的情況下,工作人員需要每周通過電話和哪些合作方溝通,且根據經驗,平均每周電話多少小時、項目持續多少周、最便宜的長途電話價格是多少,由此得出長途電話費用的預算數額。

所以,從一定程度上來說,預算的製作水平是由編制者的工作經驗和嚴謹程度來決定。

現金安全

草根組織的資助方通常採取票據審核、財務報告與外部審計的方法來實現財務監管。機構管理者除了要對這些財務工作予以足夠重視之外,還要特別留意資金安全。近幾年來,公益業內發生過的幾起重大財務事故都和現金安全密切相關,部分原因就是機構負責人出於公益事業的理想主義色彩,沒有定期清點出納獨立保管的資金。此類事故不僅會導致巨大經濟損失,還嚴重損壞機構公信力。要想保證現金安全,財務管理原則其實很簡單,就是資金盡量存入銀行賬戶,銀行卡/存摺和密碼分開保管,取現有嚴格程序制約;如果不得已需要財務人員保存一些現金,應當建立現金定期清點制度,其時間間隔應盡量短,如一周,並且確保清點時機構負責人和項目負責人共同在場。作為不喜歡經手現金的人,我承認這一操作程序很機械很繁瑣,在機構事務繁忙的情況下每隔幾天就要數一次錢,對負責人有很高的自律要求,但是如果一時大意,出問題後就會追悔莫及。

行政費用和人員工資

嚴格來說,機構行政費用指的是純粹用於機構管理且與項目執行無關的開支,通常包括:專職財務人員工資、專職人力資源管理人員工資、其他管理崗位人員工資和為這些工作而開支的房租、水電等費用。與之相關的另一個概念,是機構人員工資占資金比例。從大部分國內草根組織現狀出發,行政費用所佔比例通常都很小,盡管如此,行政費用這個詞在公益領域內也實在不招人待見,許多草根機構以行政費用低甚至為零為榮,還常常和人員工資混淆。

但其實,只要機構開展項目工作,所有相關人員的工資就都是項目開支,房租、水電開支也類似,沒有辦公室、沒有水沒有電,怎麼執行項目?因此人員工資和房租水電開支都屬於項目開支。所以單純看行政費用、工資占機構總資金的比例,是個沒什麼用的。

對這一問題,我們團隊的解決方法是,預算中根本不出現「行政費用」類別,而是按照具體用途,直接寫人力資源經費、電話費、紙張、文具等等,同時加以詳細說明,解釋這些費用的發生和價格標准。

至於人員工資在具體項目中所佔的比例,我從來不認為是個問題。活是人乾的,還要幹得專業、幹得有效率、幹得無可替代,機構不設法獲得充足的人員工資,怎麼實現這一點?資金從來都不是本質問題,建設並穩固一個專業、高效的團隊,才是機構之本。所以,我們團隊編制預算時,人力資源經費盡量往充足的方向寫,最好包括人員培訓和該項目的主管督導的費用,而執行中的其他開支,則盡可能往節約的方向寫。

二、戰略思維

一家優秀的草根機構要實現可持續發展,必須在內部資金分配和外部資金申請上有戰略思維。

第一,在機構內部要有一定的薪酬差距。
從我實際接觸過的機構狀況看,絕大部分機構內,最高和最低薪酬差距過小。這當然有草根機構資金不寬裕的原因,可是對於那些工作出色、發展相對成熟的機構而言,更大程度上是理念問題。這些機構負責人真的是高風亮節,擔負著那麼重要的責任,卻把自己的薪酬定在機構內最低薪酬2-3倍的水平上。前文說過,建設並穩固一個專業、高效的團隊,才是機構之本。而管理學常識也告訴我們,薪酬差距是機構內最直接的激勵機制。機構負責人在這個問題上,務必要有「蓋屋頂」的立足點。如果想要找到優秀人才並將其留住較長時間,就應該把薪酬差距定高點;如果想把人才留10年甚至更久,薪酬差距需要5~7倍,甚至更高,大家參照市場上「職場新手」和「資深人才」之間的人力資源價格,不難得出具體數額。現有機構負責人的薪酬如果也是那麼低,我們如何讓年輕人做事業規劃,預估未來?讓這份事業在有為青年實現理想的同時,保證他們奮斗幾年之後也能享有體面、有尊嚴的生活水平?

第二,草根機構應盡量做到資金來源多元化。
除了來自基金會、其他自籌的民間資助外,如果機構能獲得政府購買,或者從收費項目中獲得收入,並保持各類收入比例平衡(即任何一項既不佔太大比例,也不佔太小比例),實為上佳狀態。同理,如果機構的資金全部來自民間資助,那就應該與多家資助方保持合作,任何一家的資助額都最好不超過機構總資助額的30%。這樣做的好處是:其一,保持機構工作穩定,有較強抗干擾能力,不會因為任何一個資金來源的突然變化而造成機構劇烈動盪;其二,機構可以維持獨立性,最大限度地做真正想做的事情。這個戰略其實大家都知道,但是在資金充裕的情況下往往危機感不夠。如何在危機來臨前構建機構資金來源的多元化結構,是對機構管理層的重大考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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