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求助,辦理社保遺失必須通過登報遺失聲明嗎
社保登記證遺失登報聲明及補辦流程:
社會保險登記是指根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2條、第3條、第29條的規定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單位,按照《社會保險登記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程序進行登記、領取社會保險登記證的行為。 社會保險登記是社會保險費征繳的前提和基礎,從而也是整個社會保險制度得以建立的基礎。
《社會保險登記證》的遺失補領,單位需提供書面申請,陳述遺失經過,向所屬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補發,並且提供以下材料:
(一)社會保險證年度檢驗表(原件);
(二)《補辦社會保險登記證申請表》;
(三)依據用人單位性質提供
企業/個體工商戶:
1、組織機構代碼證;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並加蓋公章;
3、《社會福利企業登記證書》(民政福利企業需提供)。
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
1、組織機構代碼證;
2、《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社會團體需提供);
3、《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合夥登記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登記證書》(民辦非企業需提供);
4、《基金會法人登記證書》(基金會需提供);
5、《律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證》(律師事務所需提供);
6、《宗教活動場所法人登記證》(宗教活動需提供);
機關、事業單位:
1、《組織機構代碼證》;
2、機構編制委員會的批文;
3、上級主管部門批准建立的文件;
4、《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書》(事業單位需提供)。
(四)登報聲明《社會保險登記證》遺失作廢的報紙原件;登報格式:xxxx公司不慎遺失社保登記證,證號:XXXXXX,聲明作廢。跑政通可以自助辦理登報
(五)企業向主管機關書面報告遺失原因、時間、證件名稱、號碼、發證時間。
用人單位經辦人員攜帶以上材料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無誤後,領取新的《社會保險登記證》。
⑵ 民政局下發的執照丟失如何補辦
遺失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印章丟失或磨損補領辦事指南
說明:遺失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印章丟失或磨損重新刻制的,必須辦理登記手續。
辦理時限 : 民政局收到合法、有效的所需材料後當即辦結。
遺失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需要提交的材料
1、遺失聲明原件(社會團體須到同級公開發行的報刊公告遺失聲明);
2、補領申請(說明遺失原因,發證日期及有效時間,加蓋社會團體業務主管單位印章並註明「情況屬實」)。
印章丟失補領需要提交的材料
1、刻章申請(加蓋業務主管單位印章並註明「情況屬實」);
2、登記證書副本復印件;
3、印章遺失聲明原件(社會團體須到同級公開發行的報刊公告遺失聲明);
4、印章備案表(新刻制的印章必須備案)。
印章磨損更換需要提交的材料
1、刻章申請(加蓋業務主管單位印章並註明「情況屬實」);
2、登記證書副本復印件;
3、舊印章;
4、印章備案表(新刻制的印章必須備案)。
⑶ 補辦社保登記證書面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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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
社保登記證遺失登報聲明及補辦流程:
社會保險登記是指根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2條、第3條、第29條的規定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單位,按照《社會保險登記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程序進行登記、領取社會保險登記證的行為。社會保險登記是社會保險費征繳的前提和基礎,從而也是整個社會保險制度得以建立的基礎。
《社會保險登記證》的遺失補領,單位需提供書面申請,陳述遺失經過,向所屬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補發,並且提供以下材料:
(一)社會保險證年度檢驗表(原件);
(二)《補辦社會保險登記證申請表》;
(三)依據用人單位性質提供
企業/個體工商戶:
1、組織機構代碼證;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並加蓋公章;
3、《社會福利企業登記證書》(民政福利企業需提供)。
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
1、組織機構代碼證;
2、《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社會團體需提供);
3、《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合夥登記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登記證書》(民辦非企業需提供);
4、《基金會法人登記證書》(基金會需提供);
5、《律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證》(律師事務所需提供);
6、《宗教活動場所法人登記證》(宗教活動需提供);
機關、事業單位:
1、《組織機構代碼證》;
2、機構編制委員會的批文;
3、上級主管部門批准建立的文件;
4、《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書》(事業單位需提供)。
(四)登報聲明《社會保險登記證》遺失作廢的報紙原件;登報格式:xxxx公司不慎遺失社保登記證,證號:XXXXXX,聲明作廢。具體登報格式可咨詢趣登報網客服人員。
(五)企業向主管機關書面報告遺失原因、時間、證件名稱、號碼、發證時間。
用人單位經辦人員攜帶以上材料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無誤後,領取新的《社會保險登記證》。
⑷ 資質證書正本丟了要補辦需要哪些材料
資質證書正本丟了,要補辦需要的材料有:
1、資質證書正本補辦申請書。
2、資質證書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3、法人代表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4、補辦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5、資質證書丟失聲明刊登的報紙原件及復印件。
⑸ 社團法人登記證怎麼辦理
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
成立登記
第九條
申請成立社會團體,應當經其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由發起人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登記。(2016修改版)【由發起人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籌備(1998版)】
籌備期間不得開展籌備以外的活動。(2016修改版新增此款)
第十條
成立社會團體,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 有50個以上的個人會員或者30個以上的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單位會員混合組成的,會員總數不得少於50個;
(二) 有規范的名稱和相應的組織機構;
(三) 有固定的住所;
(四) 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
(五) 有合法的資產和經費來源,全國性的社會團體有10萬元以上活動資金,地方性的社會團體和跨行政區域的社會團體有3萬元以上活動資金;
(六) 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社會團體的名稱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違背社會道德風尚。社會團體的名稱應當與其業務范圍、成員分布、活動地域相一致,准確反映其特徵。全國性的社會團體的名稱冠以「中國」、「全國」、「中華」等字樣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批准,地方性的社會團體的名稱不得冠以「中國」、「全國」、「中華」等字樣。
第十一條
申請登記社會團體(2016修改版)【申請籌備成立社會團體(1998版)】,發起人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 登記申請書;(2016修改版)【籌備申請書(1998版)】
(二) 業務主管單位的批准文件;
(三) 驗資報告、場所使用權證明;
(四) 發起人和擬任負責人的基本情況、身份證明;
(五) 章程草案。
第十二條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本條例第十一條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內,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准予登記的,發給《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不予登記的,應當向發起人說明理由。(2016修改版)
社會團體登記事項包括:名稱、住所、宗旨、業務范圍、活動地域、法定代表人、活動資金和業務主管單位。(2016修改版)
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時擔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2016修改版)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本條例第十一條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籌備的決定;不批準的,應當向發起人說明理由。(1998版)】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管理機關不予登記:(2016修改版)【不予批准籌備(1998版)】
(一) 有根據證明申請登記(2016修改版)【申請籌備(1998版)】的社會團體的宗旨、業務范圍不符合本條例第四條的規定的;
(二) 在同一行政區域內已有業務范圍相同或者相似的社會團體,沒有必要成立的;
(三) 發起人、擬任負責人正在或者曾經受到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四) 在申請籌備時弄虛作假的;
(五) 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四條(2016修改版,將本條刪去,原1998版「第十四條」)
籌備成立的社會團體,應當自登記管理機關批准籌備之日起6個月內召開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章程,產生執行機構、負責人和法定代表人,並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成立登記。籌備期間不得開展籌備以外的活動。
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時擔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四條(2016修改版,原1998版「第十五條」)
社會團體的章程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 名稱、住所;
(二) 宗旨、業務范圍和活動地域;
(三) 會員資格及其權利、義務;
(四) 民主的組織管理制度,執行機構的產生程序;
(五) 負責人的條件和產生、罷免的程序;
(六) 資產管理和使用的原則;
(七) 章程的修改程序;
(八) 終止程序和終止後資產的處理;
(九) 應當由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六條(2016修改版,將本條刪去,原1998版「第十六條」)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完成籌備工作的社會團體的登記申請書及有關文件之日起30日內完成審查工作。對沒有本條例第十三條所列情形,且籌備工作符合要求、章程內容完備的社會團體,准予登記,發給《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登記事項包括:
(一) 名稱;
(二) 住所;
(三) 宗旨、業務范圍和活動地域;
(四)法定代表人;
(五) 活動資金;
(六) 業務主管單位。
對不予登記的,應當將不予登記的決定通知申請人。
第十五條(2016修改版,原1998版「第十七條」)
依照法律規定,自批准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應當自批准成立之日起60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批准文件,申領《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管理機關自收到文件之日起30日內發給《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2016修改版)
【依照法律規定,自批准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應當自批准成立之日起60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登記管理機關自收到備案文件之日起30日內發給《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1998版)】
(5)基金會法人登記證書丟失補辦擴展閱讀
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
第三十條(2016修改版,原1998版「第三十三條」)
社會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並可以責令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 塗改、出租、出借《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或者出租、出借社會團體印章的;
(二) 超出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進行活動的;
(三) 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規定接受監督檢查的;
(四) 不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
(五) 違反規定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或者對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疏於管理,造成嚴重後果的;(2016修改版)【擅自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1998版)】
(六) 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的;
(七) 侵佔、私分、挪用社會團體資產或者所接受的捐贈、資助的;
(八)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籌集資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
前款規定的行為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並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2016修改版,原1998版「第三十四條」)
社會團體的活動違反其他法律、法規的,由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有關國家機關認為應當撤銷登記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撤銷登記。
⑹ 基金會法人登記證書怎麼在信用網查詢
事業單位登記證書網上不能查。得去當地質量技術監督局查詢。
根據《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令第2 5 2 號),全國各級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已開始對事業單位進行登記,並對核准登記或者備案的事業單位法人頒發《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⑺ 長春市總工會下發的證書丟失怎麼補辦
《工會法人資格證書》遺失,應先到公開發行報紙登報聲明作廢,補辦時需將報紙一並報送。
(聲明作廢樣式如下)
《工會法人資格證書》遺失作廢公告
工會名稱:××××××××,因故遺失了《工會法人資格證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為××××××,發證日期為×年×月×日。特此聲明作廢。
證書補辦所需材料
《工會法人資格證書》正本、副本,《法定代表人證書》,有丟失情形的,需攜帶以下材料向審核登記機關申請補辦:
1.填寫《工會法人資格登記證書丟失登記表》一份。
2.攜帶工會成立或最近日期的變更批復文件及復印件一份。
3.攜帶工會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及復印件一份。
4.非法定代表人前來辦理登記者,需攜帶工會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書一份、經辦人身份證及復印件一份。
5.攜帶針對丟失的證書在市級報刊發布公告的報紙聲明頁。(公告需寫明丟失證書的名稱、法定代表人名稱及證書標號等信息)
6.未丟失的《工會法人資格證書》正本、副本或者《法定代表人證書》。
⑻ 基金會法人如何變更它的法人目的,變更它的終止
基金會成立:
1、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設立;
2、全國性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800萬元人民幣,地方性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400萬元人民幣,非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200萬元人民幣,原始基金必須為到賬貨幣資金;
3、有規范的名稱、章程、組織機構以及與其開展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
4、有固定的住所;
5、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基金會變更:
申請名稱、住所、類型、宗旨、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原始基金數額、法定代表人、業務主管單位;分支(代表)機構的名稱、場所變更。
基金會注銷:
1、按照章程規定終止的;
2、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3、由於其他原因終止的。
八、申請材料:
基金會成立:
1、成立申請書
2、業務主管單位同意設立登記的文件
3、章程草案
4、住所使用權證明
5、驗資證明
6、擬任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理事、監事名單
7、基金會理事、監事備案表
8、《基金會法人登記申請表》、《基金會法定代表人登記表》、《基金會章程核准表》
基金會變更:
變更登記須提交的材料(一式二份):
(一)《基金會變更登記表》;
(二)理事會討論變更事項的會議紀要;
(三)原登記證書(正、副本)。
1.名稱變更:①《民間組織變更登記表》,同時在《民間組織變更登記表》變更理由一欄中聲明:原名稱基金會的債權債務轉入名稱變更後的基金會;②加蓋基金會印章的理事會審議通過名稱變更的會議紀要,③理事會審議通過的新修改的章程草案。④《基金會法人登記證書》正、副本。
2.住所變更:①《民間組織變更登記表》;②加蓋基金會印章的理事會審議通過住所變更的會議紀要;③新住所的產權證明或使用證明材料(使用面積、使用期限、地址、郵編及聯系電話)或房產證復印件;④《基金會法人登記證書》正、副本。
3.類型變更:①《變更登記申請表》,同時在《變更登記申請表》變更理由一欄中聲明:原類型變更後的類型;②加蓋基金會印章的理事會審議通過類型變更的會議紀要,③理事會審議通過的新修改的章程草案。④《基金會法人登記證書》正、副本。
4.業務范圍:①《民間組織變更登記表》,同時在《變更登記申請表》變更理由一欄中聲明:原業務范圍變更後的業務范圍;②加蓋基金會印章的理事會審議通過業務范圍變更的會議紀要,③理事會審議通過的新修改的章程草案。④《基金會法人登記證書》正、副本。
5.法定代表人變更:①《民間組織變更登記表》;②加蓋基金會印章的理事會審議通過法定代表人變更的會議紀要;③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財務審計報告 。④《基金會法人登記證書》正、副本。
6.原始基金數額變更:①《民間組織變更登記表》;②加蓋基金會印章的理事會審議通過原始基金數額變更的會議紀要;③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財務審計報告 。④《基金會法人登記證書》正、副本。
7.業務主管單位變更:①《民間組織變更登記表》;②加蓋基金會印章的理事會審議通過業務主管單位變更的會議紀要;③原業務主管單位同意的文件;④新業務主管單位同意的文件。⑤《基金會法人登記證書》正、副本。
基金會分支(代表)機構變更需提交的材料:
(一)《基金會分支(代表)機構變更登記表》;
(二)加蓋基金會印章的理事會審議通過的會議紀要;
(三)《基金會分支(代表)機構登記證書》正、副本。
基金會變更理事、監事、副理事長和秘書長的,需填寫《基金會理事、監事、負責人備案表》,並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備案。基金會修改章程,應當在履行內部程序之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於章程修改後的30日內將《基金會章程核准申請書》及修改後的章程草案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並書面通知基金會。對准予變更登記的基金會或基金會分支(代表)機構,由登記管理機關換發新的登記證書,並向社會公告。
基金會注銷:
1、注銷登記申請書;
2、業務主管單位關於同意注銷登記的批復;
3、《基金會法人注銷申請表》;
4、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基金會清算審計報告;
5、基金會清算報告書(清算小組成員簽字)。
⑼ 社團法人證遺失怎麼辦
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書遺失,辦理補領手續需提交下列材料:
(1)辦理申請;
(2)登記證書《遺失聲明》。
註:《遺失聲明》需註明名稱、登記證號、有效期並加蓋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公章和業務主管單位公章。
⑽ 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丟了怎樣登報
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丟失登報模板:
XXX科學研究會不慎將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副本)遺失,桂社證字第5XX號,聲明作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