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團體健康保險的特殊條款有哪些
團體健康保險是保險公司與團體保單持有人(僱主或其他法定代表)之間訂立的健康保險合同,它對主契約下的人群提供保障。為此,保險人可以在一份團體健康保險單中提供多種團體保障,也可以為每一種保險保障簽發獨立的團體保單。團體健康保險的特殊條款有:
B. 團體健康保險的主要條款有什麼
您好,可以稅前列支,少繳稅保障高
C. 團體保險 平安健康保險
團體險是以團體為保險對象,以集體名義投保並由保險人簽發一份總的保險合同,保險人按合同規定向其團體中的成員提供保障的保險。它不是一個具體的險種,而是一種承保方式。團體保險一般有團體人壽保險、團體年金保險、團體意外傷害保險和團體健康保險四類。
企業購買保險不僅有利於企業自身的好處,還憑借它爭取銀行借款、拆借資金或抵押貸款。同時用企業的提留資金,為合夥人各自投保高額保障,萬一有合夥人遭受意外,就可以使這筆保險賠款給其家屬,不至於抽走資金而影響企業發展。
投保團體重大疾病保險是現代企業順應潮流的舉措。重大疾病保險不僅有助於身體康復,還可以提供員工心理上的平靜,從而減輕員工的焦慮和壓力。康復後的員工將非常感激企業,因為他們在最需要幫助的時候從企業的員工福利計劃那兒得到了一張大額支票。
從國際上看,員工福利保障計劃已經成為團體保險的主流。因此發展員工福利保障計劃的團體保險也是大勢所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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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公司為員工投保團體健康保險應注意哪些
團體醫療健康保險投保有哪些注意事項?以下為您詳細解答:
1)、確定保險金額。投保多少健康險,是讓企業頭痛的事情,保費支出太多則會成為負擔,如果太少則起不到保障的功能,一般要根據企業的員工福利體系,根據保險在各項保障中所佔的地位,確定投保保額。
2)、關注保障范圍。目前,市場上的團體醫療健康保險保障范圍主要包括:因意外或疾病所致的門急診或住院醫療、住院津貼、女性健康、重大疾病等。保險公司將團體醫療健康保險靈活搭配,進一步滿足企業需要:有的團體保險將健康險與壽險、意外險組合在一起;有的團險則是將健康險作為附加險種,增加了保險組合的靈活性;另外還有獨立的團體醫療健康保險,購買時不必附加於其他險種之上,可以單獨投保。
3)、購買時,企業應提供員工的詳細資料,如人數、年齡、身份證、男女比例、職業、健康申明,如有必要,還需提供員工健康告知書。保險公司將根據詳細情況給出精準的費率。團體醫療健康保險的最低人數一般為5人或者8人,並且投保人數要佔企業總人數的75%以上,以防範投保人逆向選擇的道德風險。
4)、看清保單中的免賠額和賠付比率,很多團體醫療健康保險對門急診費用會有50-500元不等的免賠額,有的則沒有。此外,對於住院醫療、醫葯費用賠付比例也不同,有的為醫保范圍內的全額給付,有的只給付80%。如果公司福利情況好,可以選擇免賠額度低,給付比例高的保險,充分發揮團體醫療健康保險的保障功能。
團體醫療健康保險投保後,保險公司會給每位承保成員服務卡和手冊,方便其有問題能及時與保險公司聯系咨詢;當企業有人員流動時,投保單位在團險業務人員的幫助下提供相關的單證資料(各公司要求不完全一樣),即可辦理人員變更或減少手續,一般5個工作日內都可以處理完畢。
E. 什麼是團體健康保險的轉換條款
團體健康保險的轉換條款是指,允許團體健康保險的被保險人在脫離團體後如需購買個人醫療保險,可不提供可保證明。將團體健康保險轉換為個人健康險時,被保險人通常要繳納較高的保費,有關保險金的給付也有更多的限制。
F. 什麼是團體健康保險
團體健康保險是以各種社會團體為投保人,以其所屬員工為被保險人(包含團體中的退休員工),當被保險人因疾病或分娩住院時,由保險人負責對其住院期間的治療費用、住院費用、看護費用,以及在被保險人由於疾病或分娩致殘疾時,由保險人負責給付殘疾保險金的一種團體保險。
在團體健康保險中,團體是指保險關系的相對方即被保險人。團體保險中的團體除了具有團體的一般屬性外,還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參加團體保險的團體不能是為投保團體保險而組成的團體,而必須是已經存在的、有特定業務活動、實行獨立核算的正式法人團體。
團體保險對團體投保絕對人數要求一般不得少於50人。近年來對投保人數的要求逐漸降低,對10人甚至10人以下的團體也可以承保;要求投保團體的參保比例為全部合格職工人數的75%,如果保費全部由僱主負擔,則全部職工必須100%參加。
為了合理地控制理賠成本和管理費用,避免逆向選擇,通常對投保團體的成員資格做出限制性規定。第一,團體保險只針對團體中的全職或專職員工,兼職員工不能作為團體保險的被保險人。第二,參加團體保險的團體成員應為正常的在職工人,退休人員、病休員工和臨時工等一般不能作為團體保險的被保險人。第三,團體中的成員應具有一定的流動性,使團體的平均年齡始終保持在相對穩定的水平。第四,對於新進員工則要求經過試用期後才能參加團體保險。
G. 團體健康保險適用的特殊條款是
團體健康保險適用的特殊條款包括有以下四條:
第一條:既存狀況條款。
在團體險保單生效的約定期間內,此條款規定除非被保險人享受保險保障已達到約定的期限,保險人將不對被保險人的既存狀況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是,被保險人若對某一個既存狀況已連續3個月未因此而接受治療,或者其參加團體健康保險的時間已經達到了12個月,那麼該病症則不屬於既存狀況,由此而發生的醫療費用支出或收入損失可以向保險人提出賠付申請。
第二條:轉換條款。
該條款保證個人在脫離團體,開始單獨購買保險時,可以不用提供保險證明。一般保險公司可以將其視為保險轉換,而不是重新購買一份新保險。這種情況一般發生在個人離職或者退休的時候。但是,被保險人不得以此進行重復保險,一方面這是不道德的行為,另一方面購買多份不必要的保險也是為您自己增加經濟負擔。盡管如此,相對於團體保險來說,個人健康保險需要您個人承擔的保費更加高,各種條款也更加復雜,您且不可掉以輕心。
第三條:協調給付條款。
該條款解決享有雙重團體醫療費用的團體被保險人獲得的雙重保險金給付問題,而制定協調給付條款,將兩份保單分別規定為優先給付計劃和第二給付計劃。這條條款保證您享有雙重給付權利不會受到影響,是一條權利保障條款。
第四條:體檢條款。
此條款適用於疾病保險和搶通收入損失保險。在被保險人提出索賠後,保險人有權要求被保險人接受由保險人所指定的敬重或者醫療機構的體檢,以便保險人確認索賠的有效性和具體賠付金額。
H. 團體健康保險的特殊條款有哪些
團體健康保險對主契約下的人群提供保障。團體健康保險適用的特殊條款包括有:
1、既存狀況條款。此條款規定當被保者可獲得的保險保障已期滿,保險人對被保者的既存狀況不再承擔責任;但被保者若對某一既存狀況已連續3個月沒有因此而接受治療,或參加團體保險的時間已滿12個月,那麼這病症不在既存狀況的范圍內,保險人對因此導致的醫療費用支出或收入損失要承擔責任。
2、轉換條款。當團體被保者在脫離團體後,想投保個人醫療保險,可不提供可保證明。可被保者不可以以此來進行重復保險。把團體健康保險轉為個人健康保險時,一般被保者要繳納的保費會增加,有關保險金的給付的限制也會增加。
3、協調給付條款。其主要解決享有雙重團體醫療費用的團體被保者享受雙重保險金給付的問題,而將兩份保單分別規定為優先給付計劃和第二給付計劃。
綜上所述,團體健康保險和個人健康保險區別主要表現在核保方式、費率等方面,團體健康保險適用的特殊條款包括既存狀況條款、轉換條款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