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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社科基金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1-08-12 04:16:21

A. 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經費管理辦法的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教育學、藝術學、軍事學三個單列學科。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全國社科規劃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頒發的《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資助經費管理辦法》(財教[2001]142號)同時廢止。以前發布的相關辦法中與本辦法不一致的規定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B. 湖南省價格調節基金管理辦法的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價格調節基金徵收、使用、管理的具體實施細則由省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財政、地方稅務部門制定。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C. 湖南省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湖南省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湘政發[2011]27號)
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現將《湖南省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湖南省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快全省水利建設步伐,提高防洪減災和水資源配置能力,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快水利改革發展的決定》(中發〔2011〕1號)、《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水利部關於印發〈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綜〔2011〕2號)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省行政區域內水利建設基金的籌集和使用管理。
第三條 水利建設基金的來源:
(一)從地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中提取3%。應提取水利建設基金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包括:車輛通行費、用地管理費、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森林植被恢復費、耕地開墾費、排污費、城市污水處理費。
(二)從河道采砂權出讓價款、政府出讓礦產資源探礦權和采礦權取得的礦業權價款中提取3%。
(三)省級財政從中央對地方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轉移支付資金中劃轉3%。
(四)有重點防洪任務和水資源嚴重短缺的城市,從城市維護建設稅中按不低於15%的比例劃轉水利建設基金。
有重點防洪任務的城市包括:長沙市、湘潭市、株洲市、益陽市、岳陽市、衡陽市、常德市、邵陽市、婁底市、張家界市、懷化市、郴州市、永州市、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縣級有重點防洪任務和水資源嚴重短缺的城市由市州人民政府報省人民政府確定。
(五)從事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按生產、經營收入的0.6‰繳納水利建設基金。
(六)使用新增建設用地的單位和個人,按應繳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的10%繳納水利建設基金。
第四條 水利建設基金的籌集辦法:
(一)從事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繳納的水利建設基金由地稅部門負責徵收,繳入同級財政。
(二)從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中央對地方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轉移支付資金以及從河道采砂權出讓價款和礦業權價款中計提的水利建設基金,由財政部門負責計提和劃繳。其中,從車輛通行費、中央對地方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轉移支付資金和省級礦業權價款中計提劃繳的水利建設基金繳入省級財政,從其他政府性基金、行政事業性收費以及從河道采砂權出讓價款、礦業權價款中計提劃繳的水利建設基金繳入同級財政。
(三)從城市維護建設稅中劃轉的水利建設基金,由財政部門負責預提和劃轉,繳入同級財政。
(四)取得新增建設用地的單位和個人應繳納的水利建設基金,由省國土資源廳負責徵收,並實行省與建設用地所在市州、省直管縣市5:5比例分成。
第五條 水利建設基金是用於水利建設的專項資金,專項用於:大江大河主要支流、中小河流、湖泊治理;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城市防洪設施建設;水資源配置工程建設;重點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設;農田水利、農村飲水和節水改造工程建設;水利工程維修養護、更新改造及項目前期工作;防汛應急度汛;水利科技教育;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的其他水利工程項目。
資金使用結構為:50%用於水利工程建設;30%用於水利工程維護;20%用於應急度汛和水利科技教育,各部分資金結余可統籌安排使用。
第六條 水利建設基金收支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實行專款專用,年終結余結轉下年度安排使用。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水利建設規劃,編制年度水利建設基金支出預算,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後,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財政部門根據批準的水利建設基金預算和基金實際籌集入庫情況撥付資金。其中,水利建設基金用於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要納入固定資產投資計劃。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水利建設基金預算執行情況,編制水利建設基金決算,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
第七條 各級財政、發展改革、審計、水利部門要加強對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對應收不收、應繳不繳或侵佔、截留、挪用水利建設基金的,各級財政部門應當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湖南省非稅收入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嚴肅處理。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工作的領導和考核。各級財政部門是水利建設基金籌集的主管部門,會同發展改革、水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共同做好水利建設基金的籌集、管理工作。
第九條 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管理的具體實施細則由省財政廳會同省發改委、省水利廳等有關單位制定。
第十條 本辦法中關於由財政部門直接計提和劃繳水利建設基金的規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實行,關於對從事生產經營、使用新增建設用地的單位和個人徵收水利建設基金的規定自2011年9月1日起實行。《湖南省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湘政發[1997]23號)、《湖南省防洪保安資金徵收管理辦法》(湘政發〔2001〕31號)予以廢止。
本辦法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D. 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管理辦法的第三章 項目經費預算編制、審批和執行

第八條 項目申請人在申報國家社科基金項目時,參考全國社科規劃辦公布的經費資助額度,根據研究的需要編制項目概算;對評審後的擬立項項目,學科評審組審核概算,提出建議資助金額;全國社科規劃辦對建議資助金額進行復核,報全國哲學社會科學規劃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全國社科規劃領導小組)審批。第九條 全國社科規劃辦在評審工作結束後一個月內,向項目負責人所在單位發出《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立項通知書》。項目負責人接到立項通知書後,按批準的資助金額編制項目預算,並根據要求填寫回執,於一個月內將列有預算的回執報全國社科規劃辦。凡無特殊原因逾期不寄回執者,視為自動放棄資助,不再辦理撥款手續。第十條 項目預算編制要求:(一)項目預算的編制應當根據項目研究的合理需要,堅持目標相關性、政策相符性和經濟合理性原則。(二)應根據項目經費開支范圍確定的支出科目編制項目預算,並對主要用途和理由進行詳細說明。(三)編制項目預算應接受本單位財務管理部門和科研管理部門的指導和審核。第十一條 全國社科規劃辦對列有項目預算的回執進行審核,批准後將項目啟動經費撥付項目負責人所在單位。項目經費由項目負責人所在單位統一管理,一般不能轉撥其它單位。如確需轉撥協作單位,應書面報全國社科規劃辦審批。協作單位不能在轉撥經費中提取管理費。第十二條 項目經費根據項目類別和完成期限,分期撥付。重大項目、特別委託項目、年度項目中的重點項目一般撥款三次,立項當年以回執為憑,撥付資助經費的30%,次年以檢查合格的書面報告和《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年度檢查表》為憑,撥付50%,其餘20%在項目驗收結項後撥付;年度項目中的一般項目和青年項目、西部項目一般撥款二次,立項當年以回執為憑,撥付資助經費的80%,其餘20%在項目驗收結項後撥付;後期資助項目立項後撥付30-50%繼續研究經費,其餘經費待驗收合格後撥付給有關出版社資助出版。未通過驗收結項的項目,不予撥付剩餘經費。第十三條 項目負責人應嚴格執行批准後的項目預算,一般不能調整。確因項目研究需要進行調整,應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核批:(一)項目預算總額調整,應當按照程序報全國社科規劃辦批准。(二)項目支出預算科目中勞務費、專家咨詢費和管理費預算一般不予調整。其他支出科目,調整金額超過項目預算總額10%的,應按程序報全國社科規劃辦批准;未超過項目預算總額10%的,應報所在單位科研管理部門批准並報財務部門備案。第十四條 項目負責人所在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制定內部管理辦法,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加強對項目經費的監督和管理。第十五條 項目負責人應當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的項目經費開支范圍和標准辦理支出。嚴禁使用項目經費支付各種罰款、捐款、贊助、投資等,嚴禁以任何方式變相謀取私利。第十六條 項目完成後,項目負責人應會同所在單位財務部門清理該項目收支賬目,編制《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結項審批書》中的項目決算表,並附上財務部門列印的項目經費開支明細賬。項目負責人和所在單位應實事求是地填寫項目決算表。第十七條 項目預算執行過程中實行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在項目實施期間出現項目名稱、成果形式改變;項目研究內容重大調整;項目負責人或項目管理單位變更;未能按計劃完成研究任務,要求延期一年以上(含一年)或多次延期和其他重要事項變更的,須由項目負責人或所在單位提交書面請示,經省(區、市)社科規劃辦或在京委託管理機構審核並簽署意見,報全國社科規劃辦審批。經全國社科規劃辦檢查發現有重大事項變更未予報告者,暫停撥款,待報告並經審批後,再恢復撥款。第四章 經費的管理與使用
第十七條 項目負責人接到立項通知後,填寫回執,按批準的資助金額編制開支計劃,在一個月內寄回全國社科規劃辦,無特殊情況,逾期視為自動放棄,不再辦理撥款手續。
全國社科規劃辦接到列有開支計劃的回執後,將項目經費撥到項目負責人所在單位的銀行帳戶,由所在單位統一管理。項目經費不分撥給項目研究成員個人。
第十八條 項目資助經費一次核定,分期撥付,包干使用,超支不補。特別委託項目、重點項目一般撥款三次,立項當年以回執為憑,撥付資助經費的40%,次年以檢查合格的《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年度檢查表》為憑撥付30%,其餘30%為預留經費。一般項目和青年項目一般撥款二次,立項當年以回執為憑,撥付資助經費的70%,其餘30%為預留經費。預留經費在項目驗收結項後撥付,未通過驗收結項的,不予撥付。
第十九條 項目負責人在本單位科研管理部門和財務管理部門的指導下,按計劃自主支配項目經費。項目資助經費的使用范圍主要包括:
1. 管理費:指項目負責人所在單位科研管理部門和財務部門提取的管理費(特別委託項目和重點項目每項2000元,一般項目和青年項目每項1500元,不得超額提取和重復提取)。科研管理部門和財務部門分配管理費的比例可為3:2。
2. 資料費:指開展項目研究所需的資料收集、 復印、翻拍、翻譯等費用,以及必要的圖書購置費等。
3. 調研差旅費:指為完成項目研究工作而進行的國內調研活動開支的差旅費,其標准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涉及港、澳、台的調研差旅費須經全國社科規劃辦審批。與課題有直接關系,確需赴國外調研的差旅費,須經全國社科規劃辦審批。
4. 小型會議費:指圍繞項目研究舉行的小型研討會的經費開支。
5. 計算機及其輔助設備購置和使用費:因項目研究確需使用計算機,而項目負責人又確無計算機或其所在單位沒有配置或無法提供計算機的,經項目負責人所在單位批准後,可以購買一台計算機,其所有權歸所在單位。計算機使用費指上機費、錄入費以及用於項目研究的資料查詢、信息交流等上網費和軟體費用等。
6. 咨詢費:指為開展項目研究而進行的問卷、專家咨詢等支出的費用,提取額一般不得超過項目資助經費的8%。
7. 印刷費:指項目研究成果的印刷費、列印費和謄寫費等。
第二十條 成果鑒定費(包括鑒定專家勞務費、鑒定材料郵寄費等)由全國社科規劃辦撥付。根據本辦法第三十四條分級鑒定辦法,重點項目最終成果的鑒定專家勞務費由全國社科規劃辦核定撥付;一般項目、青年項目的成果鑒定費由全國社科規劃辦委託省社科規劃辦、在京委託管理機構撥付。每位鑒定專家的勞務費根據最終成果形式和字數掌握在300—800元。
第二十一條 項目研究成果通過驗收後,其資助經費結余(包括預留經費)可用於項目研究成果的出版補助。其餘部分由項目負責人所在單位繼續用於開展其他社會科學研究工作。在同等條件下,原項目負責人有優先使用權。
第二十二條 項目進行過程中,凡有本辦法第三十條規定的項目重要事項變更者,暫停撥款。審批同意後,恢復撥款。
第二十三條 項目負責人因工作調動等原因更換科研管理部門及財務管理部門,須經調出、調入單位和省社科規劃辦或在京委託管理機構同意並簽署意見,報全國社科規劃辦審批。
第二十四條 對因項目負責人出國、生病、死亡或其他原因不能繼續研究的項目,停止撥款,並追回已撥經費的剩餘部分;對按本辦法第三十二條予以撤銷的項目,追回已撥經費。
第二十五條 項目完成後,項目負責人應會同所在單位財務部門清理歷年收支帳目,如實編制《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結項審批書》(下稱《結項審批書》)中的經費決算表,接受管理部門檢查。
第二十六條 自籌經費項目的經費籌集、使用和管理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財務制度及本管理辦法的規定。自籌經費由項目負責人所在單位管理。
第二十七條 項目資助經費的管理實行分級負責制。省社科規劃辦和在京委託管理機構受全國社科規劃辦委託,對管理范圍內項目資助經費的使用行使監督、檢查和指導職責;項目負責人所在單位科研管理部門和財務部門對項目資助經費實施具體管理,按財務制度要求,對項目資助經費的預算、決算和開支情況進行審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財務部門應妥善保存項目資助經費帳目和單據,以備上級有關部門監督、檢查、審計。
對於國家社科基金項目,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地方和部門可給予配套資金予以支持。

E. 湖南金證所做的資產管理業務體系有哪些法律依據呢

湖南金證投資咨詢顧問有限公司依據以下法律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私募投資基金合同指引1號》、《私募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登記備案和自律管理辦法(試行)》等,開展資產管理(備案私募基金、非備案財富管理)業務。

F. 湖南省哲學社會科學規劃基金辦公室隸屬哪個部門管理

規劃處:負責擬定國家哲學社會科學研究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調整增補學科規劃評審小組專家;擬定和發布國家社科基金年度項目課題指南;組織年度課題申報和評審立項;組織實施和管理國家社科基金重大項目(基礎研究類、跨學科類)和委託研究項目。
基金處:負責國家社科基金項目經費撥款;負責社科基金項目經費管理和監督;組織實施和管理國家社科基金重大項目(應用研究類)和西部項目。
成果處:負責國家社科基金項目中期管理和最終成果的鑒定驗收與結項;負責組織和編發《成果要報》;組織實施學術期刊資助和管理;組織社科基金項目成果評獎。
調研處:負責國內外社會科學研究及管理工作動態的調查研究;組織評審出版《國家哲學社會科學成果文庫》;組織國家社科基金後期資助項目和中華學術外譯項目評審。
宣傳處:負責國家社科基金和社科規劃管理工作的日常宣傳;負責主編「國家社科基金」專刊、專欄;負責管理全國社科規劃辦網站。
綜合處:全國社會科學規劃辦公室內設的綜合職能部門,主要負責日常文秘、行政管理、財務會計、會議組織、網路服務、內外聯絡、後勤保障工作等。

G. 社科研究方法論文!!!!!!!!!!!!!追分!

【摘要】哲學社會科學研究成果評價是哲學社會科學科研管理的重要環節。在其成果評價中經常使用的方法分為定性評價方法和定量評價方法。本文比較詳盡地列舉了上述研究方法的內容以及優缺點,力圖為哲學社會科學研究成果評價提供一些參考。
【關鍵詞】 哲學社會科學 成果評價 評價方法

一、引言

哲學社會科學研究成果的評價是哲學社會科學科研管理的重要環節,是提高科研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中共中央《關於進一步繁榮發展哲學社會科學的意見》的發布,標志著國家對哲學社會科學研究的高度重視。因此,對科研成果的評價也就顯得越來越重要,相應的也對科研成果的評價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科研成果的評價方法大
致可分為兩類:一類是定性評價方法,一類是定量評價方法。

二、定性評價方法

哲學社會科學不同於自然科學的諸多特點使得哲學社會科學研究成果評價比較復雜和相對困難,就學科性質來說,最傳統的定性評價方法比較適合哲學社會科學。
1、專家評價方法。專家評價法是「一種由科學共同體來做出有關科學真理性評價的制度」。其實質就是針對某一個具體的學術領域,組織該學術領域學者與該學術領域相關的專家,按照一定的標准,對涉及該領域的研究成果進行評價的活動。
(1)專家評價方法在哲學社會科學研究成果評價中的應用。在哲學社會科學研究成果評價中,專家評價方法具有其他方法不可替代的主體地位。中國國家社科基金項目實行同行專家評審制,設立評審專家庫,按學科劃分為學科評審組,屆時抽取一定量的成員參加會議評審,對同行評議專家實施信譽制管理。
(2)專家評價方法的優缺點。傳統的專家評價方法有其獨特的眾多優點:首先,同一學術領域的專家比較了解自身學科的研究現狀,能夠客觀地評價出成果的創新之處;其次,對於無相關文獻可供參考的評價對象,可以充分發揮同領域專家的經驗智慧開展評價工作,減少或避免了因資料缺乏而帶來的局限性、片面性;最後,當評價指標難以量化時,專家評價就顯示出了它獨特的優越性。
但不可否認專家評價法也存在著自身局限性:首先,馬太效應不可避免,專家的名望在增加參與專家評議的機會的同時,也引發由機會不均勻帶來的評審不公;其次,專家評價法存在著嚴重的主觀性,當研究成果與個人因素相沖突時就會出現較嚴重的觀念偏差,帶來評價結果不客觀性;最後,專家評價的最終結果有較大分歧時一般是採用學術民主的方式,原則上是少數服從多數,而這與具有創新性的科學活動的特點是不相符的。
2、公眾評價方法。公眾評價方法是對專家評價方法的補充,其自身的重要性也不容忽視。
(1)公眾評價方法的內容。利用網路技術進行公眾評價將是哲學社會科學研究果評價的一種必然趨勢。可以借鑒自然科學研究成果評價的方法,由評審組織部門建立相關評價網站,對參評成果建立網上公眾評價,或者設計科學的評價指標體系,以調查問卷的形式進行信息採集,然後將其收集到的資料進行歸納、整理,以作為定性分析的補充,同時用來彌補專家評價法的不足之處。
(2)公眾評價的必要性。學術研究成果大多以學術論文的形式表現出來,學術論文是否具有創新性、價值性,讀者是最有發言權的。科研工作者的科研成果並不是為了評價而發表的,是為了得到社會的承認,從而實現其社會價值。在哲學社會科學研究成果評價體系中增加公眾評價的內容,可以促進學者們在理論研究上下狠功
夫,從而提升研究成果的理論價值和實踐價值。

三、定量評價方法

定量評價方法的出現是為了避免定性評價法的主觀性而產生的,其最大的優勢就是具有客觀性。
1、引文分析法。引文分析法是利用各種數學和統計學的方法進行比較、概括、抽象、歸納等的邏輯方法,對科學期刊、論文、著者等分析對象的引用和被引用現象進行分析,以揭示其數量特徵和內在規律的一種信息計量的研究方法。目前引文分析法廣泛運用於哲學社會科學研究成果的評價,以其客觀性著稱。
(1)引文分析法的分析指標。一般來說,對科學期刊進行分析時常用的分析指標有五種:自引率、被自引率、影響因子、引證率與即時指標。在對專業和學科結構進行研究時,除用引證率外,還可用引文耦合和同被引等分析指標。
(2)引文分析法的局限性。盡管引文分析法具有客觀性強且易量化的優點,但也會受到一些因素的制約。第一,引文數量隨機性導致平等「量」化困難。在實際的論文撰寫時,作者所列出的引文在數量上是完全隨機的,沒有任何比例或限制。另外,引文數量會受其它客觀因素的影響,例如外語水平、引文來源等等。第二,受時空的限制新發表的論文的被引率較低,刊物的發行范圍也對被引率有較大影響。還有一些觀點有明顯錯誤的論文,被他人作為批評的對象而列入參考文獻之中,這樣的被引用也將影響引文分析數據的准確性。第三,參考文獻不夠規范,引文著錄不規范會對引文分析產生不良的影響。
盡管引文分析法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但它畢竟是客觀而科學的國際通用的文獻計量評價方法,其客觀反饋性和定量分析彌補了人為定性評價的缺陷,成為眾多評價研究成果的多種方法中極為重要的評價方法。
2、文摘法。文摘法在某種程度上講也是一種專家評價法,也被認為是「優選」。在理論上,文摘被認為可以作為「一種對論文的科學水平進行間接評價的手段」,文摘法在期刊評價中被廣泛運用和認可,使得很多學術期刊不得不採取迎合文摘刊物的「文摘戰略」。作為評價工具,文摘法的操作性很強,同時權威文摘刊物的評價效力也是為學術界所廣泛認可的。
(1)文摘法所採用的主要摘錄方式。文摘標識是以哲學社會科學領域著名的、帶有權威性的轉錄刊物、文摘或者題錄刊物收錄情況作為衡量哲學社會科學研究成果價值和質量的重要標識。一般摘錄的方式有全文轉載、全文摘載、內容摘要和文獻題錄四種。
全文轉載就是從眾多哲學社會科學論文中挑選出一些質量高、學術價值大的重點論文,原文不作任何改動,集結成冊出版發行,如中國人民大學的《復印報刊資料》和《中國跨世紀戰略文獻》等。全文摘載與全文轉載性質差不多,在不改變原文的結構基礎上,進行適當的壓縮後出版發行,如《新華文摘》和《中國經濟文庫》等。內容摘要即是提煉出文章包含的一些新觀點、新理論或者新方法,匯集出版發行。在我國,刊登這類專業性文摘的刊物較多,收入《新華文摘》「論點摘編」中的文獻就屬於這種。題錄就是對論文的外部特徵進行描述和揭示,然後匯集出版,如中國人民大學的《復印報刊資料》中所附的文獻題錄。
(2)文摘法的局限性。文摘法是以通過專家推薦為基礎的方法,因此難免會存在一些局限性,主要表現在以下一些方面:一是文摘評價具有瞬時性,推薦與否必須在短時間內決定,一旦形成,無法更改替換,更無法查缺補漏。在某種程度上可以說是一次性的評價,因此存在著很大的偶然性。二是有些潛在的新興學科或者極其具有創造性的研究成果,在發表之初可能會乏人問津或知者甚少,進而失去被某些權威文摘期刊選中的機會。三是文摘對學術不端和學術腐敗的抵抗力不強。由於文摘的摘編者是固定的機構和人員,而文摘對某些單位、期刊和個人又十分重要,因此就不可避免得會出現「關系文摘」和「人情文摘」。在這種情況下,文摘機構和個人若不能超脫利益和關系的桎梏,就難以做到按質摘發。

3、指標計量評價法。近年來,哲學社會科學研究成果的評價方法的發展趨勢是多指標、多層次綜合評估。從管理學的歷史角度看,多指標代表著評估方法一種新發展,使評估結果更符合現實況。常用的方法有以下幾種。
(1)層次分析法。層次分析法(AHP)是將與決策總是有關的元素分解成目標、准則、方案等一個個的層次,並在此基礎之上進行定量和定性分析的決策方法。這種方法是在對復雜的決策問題的本質、影響因素及其內在關系等進行深入分析的基礎上,利用較少的定量信息使決策的思維過程數學化,從而為多目標、多准則或無結構特性的復雜決策問題提供簡便的決策方法,尤其適合於對決策結果難於直接准確計量的場合。在應用多准則多指標對科研成果進行綜合評價時,層次分析法顯示出比較明顯的優越性。
(2)模糊綜合評判法。模糊綜合評判法是利用模糊矩陣對科研成果進行專家評議,通過模糊矩陣復合運算,定量地描繪出科研成果優劣的方法。這種方法適用於評價指標以定性指標為主的評價系統,同時需要同行專家對每個評價指標的內涵有較高認同度。若評價系統是以定量指標居多時,用此方法就失去了其特有的優勢。
(3)灰色關聯分析法。灰色關聯分析方法是根據因素之間發展趨勢的相似或相異程度,即「灰色關聯度」,作為衡量因素間關聯程度的一種方法。灰色系統理論提出了對各子系統進行灰色關聯度分析的概念,力圖透過一定的方法,去尋求系統中各子系統(或因素)之間的數值關系。因此,灰色關聯度分析對於一個系統發展變化態勢提供了量化的度量,因此,非常適合動態歷程分析。而且這種方法對數據要求較低且計算量小,便於廣泛應用。此分析方法目的在於揭示因素關系的強弱程度,其操作對象是因素的時間序列,最終的結果表現為以關聯度對各比較序列排序,由各樣本關聯度排出優劣順序。

四、結束語

對科研成果的評價有助於肯定科研人員的工作成果,激發科研人員的創新動力,是科研過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環節。在科研成果評價的過程中,要注重哲學社會科學與自然科學學科的差異性,不能將自然科學領域內的評價辦法生搬硬套到哲學社會科學中來,更要注重定性評價方法與定量評價方法相結合,各取所長,綜合考量,這樣才能獲得公正客觀的評價結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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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謝維營:高師學報的「文摘戰略」及其學術定位[J].上饒師范學院學報,2002(4).

H. 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經費管理辦法的第二章

項目經費開支范圍
第四條 項目經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發生的與研究活動直接相關的費用,包括資料費、數據採集費、差旅費、會議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設備費、專家咨詢費、勞務費、印刷費、管理費。
(一)資料費: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發生的資料收集、錄入、復印、翻拍、翻譯等費用,以及必要的圖書和專用軟體購置費等。
(二)數據採集費: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發生的問卷調查、數據跟蹤採集、案例分析等費用。
(三)差旅費: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開展國內調研活動所發生的交通費、食宿費及其它費用。差旅費的開支標准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四)會議費: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為組織開展學術研討、咨詢以及協調項目或課題等活動而召開小型會議的費用。會議費的開支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嚴格控制會議規模、會議數量、會議開支標准和會期。
(五)國際合作與交流費: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發生的赴國外及港澳台地區調研的交通費、食宿費及其它費用。項目經費應當嚴格控制國際合作與交流費支出,並執行國家外事經費管理的有關規定。因項目研究確需開支國際合作與交流費的,應當在項目預算中單獨列示,並按照以下程序經批准後執行:重大項目、特別委託項目和年度項目中的重點項目由全國哲學社會科學規劃辦公室(以下簡稱全國社科規劃辦)批准,其它項目(不包括後期資助項目)由省(區、市)社會科學規劃辦公室(以下簡稱省(區、市)社科規劃辦)或在京委託管理機構批准。
(六)設備費: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發生的購置或租賃使用外單位設備而發生的費用。項目經費應當嚴格控制設備費支出。因項目研究確需購置的,應當在項目預算中單獨列示,並經全國社科規劃辦批准後方可購置,並由項目負責人所在單位按照國家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進行管理。
(七)專家咨詢費: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發生的支付給臨時聘請的咨詢專家的費用。咨詢費不得支付給課題組成員及項目管理的相關人員。咨詢費的支出總額,重大項目一般不得超過項目資助額的5%,其它項目不得超過項目資助額的10%。
(八)勞務費: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發生的支付給直接參與項目研究的在校研究生和其它課題組臨時聘用人員等的勞務性費用。勞務費的支出總額,重大項目不得超過項目資助額的5%,其它項目不得超過項目資助額的10%。
(九)印刷費: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發生的項目研究成果的列印費、印刷費和謄寫費等。
(十)管理費: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對項目負責人所在單位為組織和支持項目研究而支出的費用。管理費的支出總額,重大項目每項不超過5000元;其他項目不得超過項目資助額的3%,其中,年度項目中的重點項目每項不超過3000元,年度項目中的一般項目、青年項目和西部項目、後期資助項目每項不超過2000元。嚴禁超額提取和重復提取。
第五條 在項目研究過程中發生的除上述費用之外的其他支出,應當在項目預算中單獨列示,單獨核定。
第六條 成果鑒定費是指在項目結項時對項目成果的政治和學術質量進行評估所發生的費用。由全國社科規劃辦另行撥付。重大項目、特別委託項目、年度項目中的重點項目、後期資助項目的最終成果鑒定由全國社科規劃辦負責組織,鑒定專家的勞務費由全國社科規劃辦核定撥付;年度項目中的一般項目和青年項目、西部項目的最終成果鑒定由全國社科規劃辦委託省(區、市)社科規劃辦或在京委託管理機構負責組織,鑒定專家的勞務費由全國社科規劃辦委託省(區、市)社科規劃辦或在京委託管理機構撥付。每位鑒定專家的勞務費根據最終成果類別和字數掌握在300—1000元。因成果質量問題需組織第二次鑒定發生的費用,從尚未撥付的項目經費中扣除。
第七條 項目研究成果通過驗收後,對出版困難、學術性強的專著類項目經費的結余可用於該項目研究成果的出版補助。其餘凈結余經費收回原渠道,並按照財政部關於結余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I. 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經費管理辦法的第三章

項目經費預算編制、審批和執行
第八條 項目申請人在申報國家社科基金項目時,參考全國社科規劃辦公布的經費資助額度,根據研究的需要編制項目概算;對評審後的擬立項項目,學科評審組審核概算,提出建議資助金額;全國社科規劃辦對建議資助金額進行復核,報全國哲學社會科學規劃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全國社科規劃領導小組)審批。
第九條 全國社科規劃辦在評審工作結束後一個月內,向項目負責人所在單位發出《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立項通知書》。項目負責人接到立項通知書後,按批準的資助金額編制項目預算,並根據要求填寫回執,於一個月內將列有預算的回執報全國社科規劃辦。凡無特殊原因逾期不寄回執者,視為自動放棄資助,不再辦理撥款手續。
第十條 (一)項目預算的編制應當根據項目研究的合理需要,堅持目標相關性、政策相符性和經濟合理性原則。
(二)應根據項目經費開支范圍確定的支出科目編制項目預算,並對主要用途和理由進行詳細說明。
(三)編制項目預算應接受本單位財務管理部門和科研管理部門的指導和審核。
第十一條 全國社科規劃辦對列有項目預算的回執進行審核,批准後將項目啟動經費撥付項目負責人所在單位。項目經費由項目負責人所在單位統一管理,一般不能轉撥其它單位。如確需轉撥協作單位,應書面報全國社科規劃辦審批。協作單位不能在轉撥經費中提取管理費。
第十二條 項目經費根據項目類別和完成期限,分期撥付。重大項目、特別委託項目、年度項目中的重點項目一般撥款三次,立項當年以回執為憑,撥付資助經費的30%,次年以檢查合格的書面報告和《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年度檢查表》為憑,撥付50%,其餘20%在項目驗收結項後撥付;年度項目中的一般項目和青年項目、西部項目一般撥款二次,立項當年以回執為憑,撥付資助經費的80%,其餘20%在項目驗收結項後撥付;後期資助項目立項後撥付30-50%繼續研究經費,其餘經費待驗收合格後撥付給有關出版社資助出版。未通過驗收結項的項目,不予撥付剩餘經費。
第十三條 項目負責人應嚴格執行批准後的項目預算,一般不能調整。確因項目研究需要進行調整,應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核批:
(一)項目預算總額調整,應當按照程序報全國社科規劃辦批准。
(二)項目支出預算科目中勞務費、專家咨詢費和管理費預算一般不予調整。其他支出科目,調整金額超過項目預算總額10%的,應按程序報全國社科規劃辦批准;未超過項目預算總額10%的,應報所在單位科研管理部門批准並報財務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項目負責人所在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制定內部管理辦法,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加強對項目經費的監督和管理。
第十五條 項目負責人應當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的項目經費開支范圍和標准辦理支出。嚴禁使用項目經費支付各種罰款、捐款、贊助、投資等,嚴禁以任何方式變相謀取私利。
第十六條 項目完成後,項目負責人應會同所在單位財務部門清理該項目收支賬目,編制《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結項審批書》中的項目決算表,並附上財務部門列印的項目經費開支明細賬。項目負責人和所在單位應實事求是地填寫項目決算表。
第十七條 項目預算執行過程中實行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在項目實施期間出現項目名稱、成果形式改變;項目研究內容重大調整;項目負責人或項目管理單位變更;未能按計劃完成研究任務,要求延期一年以上(含一年)或多次延期和其他重要事項變更的,須由項目負責人或所在單位提交書面請示,經省 (區、市) 社科規劃辦或在京委託管理機構審核並簽署意見,報全國社科規劃辦審批。
經全國社科規劃辦檢查發現有重大事項變更未予報告者,暫停撥款,待報告並經審批後,再恢復撥款。

J. 《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管理辦法》 《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管理辦法》青年項目年齡限制

申請青年項目者(包括課題組成員)年齡不得超過39周歲(以申報截止日期為准),不具備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須由兩名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同行專家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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