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分散,管理部門過多,各部門都參與社會保險基金的運行和管理,造成部門間難以協調和集中運營管理。 在實際社會保險基金運行管理過程中,稅務機關只是按照社保經辦機構傳遞的征繳計劃徵收社會保險費,而社會保險機構由於沒有社會保險費徵收職能,通常也不會過分關心社會保險費徵收情況,也就不能真正實現應保盡保、應收盡收。部分參保單位由於及時、足額繳費意識不強,往往是一拖再拖,最後造成滯納金很多、職工減員不暢、單位繳費不起、勞資矛盾惡化等局面。
另外,在目前基金收入當中,現在有很大一部分是年齡偏大人員的一次性補繳,這些補繳在現在看來是一筆可觀的收入,而實際上這些人很快就要退休,從長遠來看卻是增加了未來基金支付的壓力。在基金支出方面,雖然新的養老金計發辦法看起來比以前科學、合理了,但由於這幾年退休人員年年都有100多元的調資,所以退休得越早,調的次數就越多,比晚退休就越劃算,所以參保職工還是想盡辦法提前退休,而一旦得以提前退休便是少了基金收入卻增加了基金支出,增加了未來基金運行的風險。負責社保待遇支付的部門,也是只管社保基金支出,至於有沒有基金足夠使用,能用多久,他們往往不會過問,在基金支出管理上,還會存在「不用白不用」的思想,存在基金支出控制不嚴、疏於管理的現象。 社保基金收入、支出納入財政專戶管理後,基金結余實質上由財政部門管淺析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和對策■謝仁傑財稅金融1242011.02(上)ChinaCollectiveEconomy集體經濟·理,不是購買國債就是存銀行。由於社保基金銀行存款利率優惠政策沒有完全執行到位,造成各項社保基金利息不同程度地減少,有的存在銀行也因不能及時轉存定期,容易造成基金不必要的流失。
雖然現行社保基金財務制度規定,財政部門應根據勞動保障部門提出的意見,在雙方共同協商的基礎上,及時將基金按規定用於購買國家債券或轉存定期存款,而事實上這種制度容易造成社保經辦機構和財政部門在這個問題上推諉扯皮,影響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同時,由於物價上漲指數高於銀行存款利率而實質導致基金的貶值,給今後基金支付造成較大壓力和風險。 加大基金監管力度是維護社會保險制度運行的長期任務。只有不斷強化內外監管,才能最大程度地保證基金的安全完整,減少基金風險。一是社保經辦機構要加強內部控制制度建設,建立內部審計科室和專職內部審計人員,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對本單位內部控制制度的實施情況、社保基金收支結存情況等進行內部審計監督,防範違規舞弊現象發生。不斷強化內部管理,及時發現內部控制制度的薄弱環節,有效提高風險防範能力。在社保基金的徵收、支付、貨幣資金管理等重要環節嚴格貫徹不相容職務相互分離、授權批准等內部控制原則,從源頭上防範擠占挪用社保基金等不法行為發生。二是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定期向社會公布社保基金的收支、投資和收益情況以及其他財務數據等,將社保基金的運營納入社會公眾和監督機構的雙重監督之下,防範社保基金運營中的違法違規行為。三是實行紀檢、財政、審計部門聯合監督,建立對社保基金日常監管的長效機制。在監督過程中,要重點監管社保經辦機構是否建立健全內控制度,並有效實施;監督社保經辦機構在社保基金徵收、支付環節是否合法合規;監督社保基金是否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❷ 社會保障監督管理的主要內容
社會保障監督管理的主要內容:
1.針對社會保障基金經辦機構的監督
對制訂和執行社會保障基金運營的規章制度的合法性的監督,既包括其所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和經營決策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監督,也包括對具體經辦機構內控制度的監督。後者的監督包括:內部組織結構、基金風險程度、會計系統、計算機業務系統運行狀況等。
2.對社會保障基金經辦過程的監督
(1)基金征繳的監管。包括檢查征繳機構是否依法徵收保險費,及繳費單位是否按規定繳納保險費兩個方面:一是對征繳機構的監管。是否按規定的項目和標准,及時、足額征繳社會保險費;是否擅自提高或降低社會保險費的征繳比例或減免徵收社會保險費;是否轉移或隱瞞基金收入,私設「小金庫」或多頭開戶;是否擠占挪用收入戶基金;是否將收入戶基金及時、足額繳存財政專戶;是否按規定收取滯納金,並將滯納金列入基金收入;是否允許繳費單位以實物抵頂社會保險費,造成基金的少征。二是對繳費單位的監管。繳費單位或個人是否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有無隱瞞工資總額造成少繳或其他形式的漏繳;繳費單位有無故意拖欠或拒繳社會保險費,有無將應繳的社會保險費截留用於其他開支。
(2)基金支付的監管。一方面是對經辦機構或社會化發放機構行為的監管:是否違規擴大基金開支范圍和標准支付待遇;是否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各類保險津貼,有無拖欠或截留;是否按規定編制預算、計劃,調劑金的分配、使用是否合理合法,資金的調度和用款計劃是否按規定的程序報批;有無虛列支出、轉移資金和擠占挪用;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業務結算中是否出現計算差錯,是否多付、少付或重復支付。另一方面是對參保人行為的監管:領取社會保險金的人員是否已參加社會保險並符合享受的條件;是否有多報離退休人數或死亡不報、冒領社會保險金等欺詐的行為。
(3)結余基金的監管。社會保險基金必須存入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擠占挪用,也不得用於平衡財政預算。各級政府、財政部門、經辦機構和其他單位、個人有無將社會保險基金用於對外投資、經商辦企業、自行或委託放貸、參與房地產交易、彌補行政經費和平衡財政預算,以及為企業貸款擔保、抵押等問題;經辦機構的年度決算和有關會計賬簿、憑證是否真實合法;經辦機構的內控部門是否能夠有效地行使權力,基金是否安全、完整,其保值增值是否合法、合規;管理人員有無貪污、私分基金等違法違紀行為;是否發生不可抗拒的基金損失,如盜竊和自然災害事件:基金管理措施是否安全嚴密。
3.對社會保障基金投資運營過程的監督
(1)社會保障基金投資運營的准入。准入的控制亦稱為審批、授權、認證和特許。旨在保證准入的金融機構的數量、結構、規模、分布和規范性符合社會保障事業發展的需要,並與監督當局的監管能力相適應。把好這個關口可以事先將那些可能帶來問題的金融機構拒之門外,預先鏟除帶來違規運作風險的土壤。大多數國家的法律規定,銀行等金融機構只有在獲得授權或特別許可以後,才能從事社會保障基金的運營業務,否則是一種違法行為。任何得到認證的金融機構都必須接受社會保障基金監督當局的監督。
(2)社會保障基金投資運營的退出。與准入機制相對應,退出機制即監管當局,限制或取消某一金融機構已經獲得的管理運營基金的資格和權力。當某一金融機構或其分支機構不能履行有關責任和義務,並且威脅到基金的利益和安全時,監管當局有權採取某些措施,限制其運營基金的某些活動,直至取消其資格。社會保障經辦機構和有關機構變更或調整基金的開戶銀行,必須報監管當局審查批准,未經批准撤回或擅自變更、調整的應予以處罰。
(3)社會保障基金經營機構的變更。承擔社會保障基金運營業務的金融機構因分立、合並、重組或者出現程序規定的解散事由而需要解散時,也須向監管當局提出變更申請,經批准後再作調整。金融機構解散或資不抵債、不能支付到期債務時,社會保障基金經辦機構要關注接管人或清算人的行為,積極保護基金的利益,按清償計劃優先追還基金的本金和利息。有關監管當局應按照規定,妥善安排有嚴重問題的金融機構有序地退出社會保障基金運營市場。一旦銀行等金融機構自動退出或被限制和取消授權,社會保障基金監管的關系即告終止。
(4)監管機構還可以實行償付能力監控。主要手段:一是強制實施再保險,即當一家運營機構運營的基金達到一定的額度時,應規定其按一定比例實行再保險,以分散風險;二是設立風險准備金,即各運營機構在一定時期內應按基金規模大小向同業協會繳納一定比例的風險准備金,以應付可能出現的風險。運營機構在資不抵債時,監管機構應勒令其停業整頓,以確保清償能力。
❸ 社會保險基金的監督審計
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司是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部綜合管理各項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工作的職能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1、擬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管理規則;
2、擬定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制度,建立健全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網路,組織監督各項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情況; 3、擬定社會保險內部審計規則和內部審計人員資格認證制度,頒發社會保險管理系統內部審計檢查證;
4、建立並管理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系統,受理投訴舉報,查處基金管理的重大違紀案件;
5、制定社會保險基金運營機構的資格標准,認定投資機構運營社會保險基金的資格;
6、擬定補充保險承辦機構的資格認定標准,認定有關機構承辦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業務的資格並對其承辦的補充保險基金實施監督;
7、負責本部的審計工作。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2001]第11號
頒布時間:2001-5-18 發文單位: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工作管理辦法》已於2001年5月8日經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部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部長張左己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第一條 為了規范社會保險基金舉報管理,加強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和辦理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有權對養老保險基金、醫療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生育保險基金收支、管理方面的違法違紀行為進行檢舉、控告。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就本條前款所列行為進行的檢舉、控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第四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的機構(以下簡稱監督機構)具體承辦舉報受理和辦理工作。
負責受理、辦理舉報案件的工作人員必須忠於職守、廉潔奉公、保守秘密。
第五條 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應當接受社會監督。舉報人的合法權益依法受到保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攔、壓制或打擊報復舉報人。
第六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開設社會保險基金監督電話,向社會公布監督電話號碼、傳真號碼、通訊地址、郵政編碼和受理舉報的范圍,並為舉報人提供其他便利條件。
第七條 監督機構受理當面舉報,應當指定專人接待,做好筆錄,必要時可以錄音。筆錄應由舉報人簽名或者蓋章,但舉報人可以不留姓名或拒絕錄音。
受理電話舉報,應當如實記錄,在徵得舉報人同意後,可以錄音。
受理電報、傳真、信函和其他書面方式的舉報,應當指定專人拆閱、登記。對內容不詳的署名舉報,應當及時約請舉報人面談或通過其他方式索取補充材料。
第八條 對涉及重大問題和緊急事項的舉報,監督機構應當立即向有關領導報告,並在職責范圍內依法採取必要措施。
第九條 對不屬於本辦法受理范圍的舉報,監督機構應當告知舉報人向有處理權的單位反映,或者將舉報材料及時移送有處理權的單位。
第十條 凡符合本辦法受理范圍的舉報,監督機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辦結。情況復雜的可以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60日。
第十一條 下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上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交辦的舉報案件,應當及時辦理,並向交辦單位書面報告調查處理意見。
第十二條 上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發現下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舉報案件的處理確有錯誤的,應當責成下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重新處理,必要時也可以直接處理。
第十三條 舉報人要求答復本人所舉報案件辦理結果的,監督機構應當負責將辦理結果告知舉報人。
第十四條 監督機構應當嚴格管理直接辦理的舉報材料和交辦處理的舉報材料,逐件登記舉報人和被舉報人、舉報案件的主要內容和辦理結果。
第十五條 舉報材料和記錄應當按國家保密規定列入密件管理。辦結的舉報案件,應當立卷歸檔。
第十六條 監督機構對舉報案件應當每季度進行一次匯總分析,並於每季度結束後15日內將匯總情況報告上級監督機構。上級監督機構要求專門報告的,下級監督機構應當及時按照要求報告有關情況。
第十七條 監督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受理、辦理舉報案件時,應當遵守以下保密規定:
(一)不得私自摘抄、復制、扣押、銷毀舉報材料;
(二)嚴禁泄露舉報人的姓名、單位、住址等情況;
(三)不得向被調查單位和被調查人出示舉報材料;
(四)對匿名的舉報材料不得鑒定筆跡;
(五)宣傳報道和獎勵舉報有功人員,除徵得舉報人的同意外,不得公開舉報人的姓名和單位等內容。
第十八條 舉報受理、辦理工作人員及其負責人,推諉、敷衍、拖延舉報處理或徇私舞弊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基金監督的方式是指為履行基金監督職能,完成或達到基金監督任務或目的而採取的方式、方法。主要包括現場監督和非現場監督。 第八章社會保險基金
第六十四條 社會保險基金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和生育保險基金。各項社會保險基金按照社會保險險種分別建賬,分賬核算,然後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社會保險基金專款專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佔或者挪用。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逐步實行全國統籌,其他社會保險基金逐步實行省級統籌,具體時間、步驟由國務院規定。第六十五條 社會保險基金通過預算實現收支平衡。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社會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給予補貼。第六十六條 社會保險基金按照統籌層次設立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按照社會保險項目分別編制。第六十七條 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決算草案的編制、審核和批准,依照法律和國務院規定執行。第六十八條 社會保險基金存入財政專戶,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第六十九條 社會保險基金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國務院規定投資運營實現保值增值。社會保險基金不得違規投資運營,不得用於平衡其他政府預算,不得用於興建、改建辦公場所和支付人員經費、運行費用、管理費用,或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挪作其他用途。第七十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參加社會保險情況以及社會保險基金的收入、支出、結余和收益情況。第七十一條 國家設立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由中央財政預算撥款以及國務院批準的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構成,用於社會保障支出的補充、調劑。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由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管理運營機構負責管理運營,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實現保值增值。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的情況。國務院財政部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審計機關對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實施監督。 作為一個轉型中的國家,我國在經濟持續高速增長的同時,尚存在著社會結構性矛盾、利益沖突、收入差距、失業率、老齡化等問題,為了確保社會經濟穩定、健康和協調發展, 迫切需要建立起一套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現代社會保障制度。
社會保險基金是國家通過立法形式建立的,由繳費單位和個人分別按照繳費基數的一定比例繳納以及通過其他合法方式籌集的,用於解決社會成員因退休、醫療、傷殘等而提供物質幫助的專項基金,包括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生育保險基金五種。
社會保險基金一向被老百姓稱為「保命錢」,它是完善社會保障制度的基礎,是維護社會安定團結的有力保證,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強大後盾。然而,山西、海南、河北、上海、雲南、浙江……多起涉案金額巨大的社保基金違法違規使用案件的曝光,使得公共基金管理問題屢次成為輿論焦點。統計顯示,在1986年至1997年間,全國有上百億元社會保險基金被違規動用。據不完全統計,1998年以來,全國清理回收擠占挪用基金160多億元。至2006年底,還有數十億元沒有回收入賬。截至 「十五」期間,勞動和社保障部接到擠占挪用基金舉報案件96件。在全國范圍內開展的社保基金審計結果也表明,社會保險基金在運行管理中存在內控機制不嚴密、業務處理不規范、基金受到侵害等嚴重問題。
造成社保基金的違法違規使用,其原因是多方面的,管理體制的「泛行政化」、內部管理和控制不力、外部監督缺位等等,致使社保基金很難建立起有效的監督管理機制、規范的會計審計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風險防範機制。
為了全面保證社保基金的安全完整,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必須著力加強內部管理,加大對社保基金的審計監督,藉助外部監督的力量,施行有效的控制,以確保社保基金的安全,防止社保基金流失。
在社保基金管理體制暫時難以改變的情況下,各級審計部門依法對社會保險基金的預決算、基金收支、基金運營管理的合法性、真實性、有效性的監督檢查,能夠維護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政策的貫徹執行,保障社會保險基金的正常運行,防範基金管理的各種風險,發揮社會保障基金審計的「免疫系統」功能。通過審計監督,能夠有效地制止和糾正社會保險基金管理過程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在增強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機構自我約束力的同時,進一步促進社會保障事業的健康發展。國家審計署多次表示,今後審計部門將把老百姓關心的醫療、養老保險作為審計的重點。 社會保險基金審計屬於國家審計的范疇,具有強制性、互濟性和普遍性等特徵。筆者認為,為了確保社會保險基金的安全與完整,審計部門在對社會保險基金進行審計時,應當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一)審查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編制及執行情況
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是指經辦機構根據社會保險制度的實施計劃和任務編制的、經規定程序審批的年度基金財務收支計劃。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嚴格按批準的預算執行,認真分析基金的收支情況,定期向同級財政和勞動保障部門報告預算執行情況。
審計部門應對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編制和執行情況進行審計,其審計內容和審計重點是:
1.基金預算編制是否堅持政策性、全面性、真實性、合理性的原則;
2.經批準的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是否被嚴格執行,有無超出預算的問題;
3.預算的調整是否按照法定的程序報經批准,年度預算和決算是否報經財政部門或上級主管部門審批。
(二)審查社會保險基金的籌集
社會保險基金應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按時、足額地進行徵收。徵收機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可以由稅務機關徵收,也可以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徵收。社會保險基金籌集范圍包括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及靈活就業人員。構成社會保險基金組成內容的,包括社會保險費收入、利息收入、財政補貼收入、轉移收入、上級補貼收入、下級上解收入和其他收入。
對社會保險基金籌集的審計內容和重點是:
1.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是否按法定的項目和標准,及時、足額徵收社會保險基金、是否存在擅自擴大基金徵收范圍、任意提高或降低基金徵收比例,是否存在對企業實行減收免收社會保險費的現象。
2.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是否將基金的增值收入納入社會保險基金收入,有無坐支、截留、轉移或隱瞞資金收入,私設「小金庫」的問題。
3.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有無不按規定收取滯納金,或未將滯納金列入收入的情況。
4.社保經辦機構是否建立完整的基礎數據,是否對參保人群進行有效監督,對在征管過程中發生的漏繳、少繳社會保險費的現象是否進行有效遏制。
5.社會保險基金登記、申報、征繳是否脫節。
6.經辦機構征繳的社會保險費是否及時足額繳入收入戶,有無不入賬,搞「體外循環」或被擠占挪用。
(三)審查社會保險基金的使用
社會保險基金應按社會保險的籌資范圍、國家規定的項目和標准支出。社會保險基金的支出項目主要包括社會保險費待遇支出、轉移支出、補助下級支出、上解上級支出和其他支出。
對社會保險基金使用進行審計的內容和重點是:
1.社會保險基金管理部門及社保經辦機構是否依法及時、足額支付社會保險基金,有無拖欠、截留和任意擴大或縮小開支范圍的情況,如拒絕支付應由社會保險基金支付的項目,或承擔不屬於社會保險基金開支的項目等問題。
2.社會保險基金支出是否按規定編制預算、計劃,有無超預算、超計劃用款。調劑資金的分配、使用是否做到專款專用、合理合法,資金的調度和用款計劃是否按規定的程序報批。
3.社會保險基金管理部門及社保經辦機構有無違規支付、虛列支出、轉移資金和擠占挪用等損害侵蝕社會保險基金的情況。
4.受益人是否存在虛報、冒領和騙取社會保險基金的行為,經辦機構是否定期對離退休人員進行必要的生存調查。
5.經辦機構是否對參保單位或參保人員提供的相關資料進行嚴密的審核,如喪葬撫恤費的支取是否提供火化發票及死亡證明。
6.社會保險基金管理部門及社保經辦機構對重大資金的支付是否實行集體決策,在社會保險基金支付環節是否設置審核和監督崗位。
7.社會保險基金支付是否嚴格遵循統籌范圍內支付原則、專款專用原則、統一性原則、適度性原則。
(四)審查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
根據《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的有關規定,社會保險基金必須存入財政部門和勞動保障部門共同認定的國有商業銀行開設的社會保險基金收入戶、支出戶及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擠占挪用,也不得用於平衡財政預算。基金根據國家的要求統一管理,按險種分別建賬,分賬核算,專款專用,自求平衡,不得相互擠占和調節。基金結余,除根據財政和勞動保障部門商定的、最高不得超過規定預留的支付費用外,應全部購買國家發行的特種定向債券和其他種類的國家債券,任何地區、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動用保險基金投入其他金融和經營性事業。
對社保基金管理情況的審查,是整個社保基金審計的重點所在。其審計的內容和重點為:
1.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的內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如財務和內部審計機構是否健全, 能否發揮核算監督和控制的作用。
2.社會保險基金是否安全、完整,其保值增值是否合法、合規。各級政府、財政部門、社保管理部門、社保經辦機構和其他單位、個人有無以各種形式將社會保險基金用於對外投資、經商、辦企業,為企業貸款擔保、抵押、彌補行政經費和平衡財政預算等情況,是否存在貪污、私分基金等違法行為,是否存在長期掛賬,以前擠占挪用基金是否回收。
3.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的基金預算、決算編制、審批、執行和調整是否存在不符合財務制度,有關會計憑證、賬簿和報表是否真實、合法;會計核算是否嚴格執行《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
4.結余基金收益狀況,是否合理安排存期以追求收益最大化。
❹ 社保局稽核制度機制風險是什麼
給您提供一份《風險控制管理制度》範本,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四川國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風險管
理,建立規范、有效的風險控制體系,提高風險防範能力,保證公司安全穩健運
行,提高經營管理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
券法》、《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公司章程》等相關法律、法規,
結合公司生產經營和管理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旨在公司為實現以下目標提供合理保證:
1、將風險控制在與總體目標相適應並可承受的范圍內。
2、實現公司內外部信息溝通的真實、可靠。
3、確保法律法規的遵循。
4、提高公司經營的效益及效率。
5、確保公司建立針對各項重大風險發生後的危機處理計劃,使其不因災害
性風險或人為失誤而遭受重大損失。
第三條公司風險是指未來的不確定性對公司實現其經營目標的影響。
第四條按照公司目標的不同對風險進行分類,公司風險分為:戰略風險、
經營風險、財務風險和法律風險。
1、戰略風險:沒有制定或制定的戰略決策不正確,影響戰略目標實現的負
面因素。
2、經營風險:經營決策的不當,妨礙或影響經營目標實現的因素。
3、財務風險:包括財務報告失真風險、資產安全受到威脅風險和舞弊風險。
(1) 財務報告失真風險。沒有完全按照相關會計准則、會計制度的規定組
織會計核算和編制財務會計報告,沒有按規定披露相關信息,導致財務會計報告
和信息披露不完整、不準確、不及時。
(2) 資產安全受到威脅風險。沒有建立或實施相關資產管理制度,導致公司的資產如設備、存貨、有價證券和其他資產的使用價值和變現能力的降低或消
失。
(3) 舞弊風險。以故意的行為獲得不公平或非正當的收益。
4、法律風險:沒有全面、認真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以及上市的
證券監管規定,影響合規性目標實現的因素。
第五條按風險能否為公司帶來盈利機會,風險可分為純粹風險和機會風
險。
第六條按照風險的影響程度,風險分為一般風險和重要風險。
第七條本制度適用於公司本部及下屬分(子)公司。
第二章 風險管理及職責分工
第八條公司各職能部門和業務單位風險管理第一道防線;內部審計部門和
董事會下設的審計委員會為風險管理第二道防線;董事會及股東大會為風險管理
第三道防線。
第九條公司業務管理部門在風險、控制管理方面的主要職責:
1、公司業務管理部門按照公司內控部門制定的風險評估的總體方案,根據
業務分工,配合內控項目組識別、分析相關業務流程的風險,確定風險反應方案。
2
2、根據識別的風險和確定的風險方案,按照公司確定的控制設計方法和描
述工具,設計並記錄相關控制,根據風險管理的要求,修改完善控制設計。包括:
建立控制管理制度,按照規定的方法和工具描述業務流程,編制風險控制文檔和
程序文件等。
3、組織控制制度的實施,監督控制制度的實施情況,發現、收集、分析控
制缺陷,提出控制缺陷改進意見並予以實施,對於重大缺陷和實質性漏洞,除向
部門分管領導匯報情況外,還應向公司內控項目組反饋情況,以便公司內控項目
監控內部控制體系的運行情況。
4、配合內部審計等部門對控制失效造成重大損失或不良影響的事件進行調
查、處理。
第十條分(子)公司、控股公司的風險管理和職責分工的設置,分別參照
上述第八條、第九條的規定製定。
第三章 風險管理初始信息的收集
第十一條廣泛、持續不斷地收集與公司風險和風險管理相關的內部、外部
初始信息,包括歷史數據和未來預測,應把收集初始信息的職責分工落實到各有
關職能部門和業務單位。
第十二條在戰略風險方面,廣泛收集國內外公司戰略風險失控導致公司蒙
受損失的案例,並收集與公司相關的宏觀經濟政策、技術環境、市場需求、競爭
狀況等方面的重要信息,重點關注本公司發展戰略和規劃、投融資計劃、年度經
營目標、經營戰略,以及編制這些戰略、規劃、計劃、目標的有關依據。
第十三條在財務風險方面,廣泛收集國內外公司財務風險失控導致危機的
案例,收集與公司獲利能力、資產營運能力、償債能力、發展能力指標的重要信
息,重點關注成本核算、資金結算和現金管理業務中曾發生或易發生錯誤的業務
流程或環節。
3
第十四條在經營風險方面,廣泛收集國內外公司忽視市場風險、缺乏應對
措施導致公司蒙受損失的案例,收集與公司產品結構、市場需求、競爭對手、主
要客戶和供應商等方面的重要信息,對現有業務流程和信息系統操作運行情況進
行的監管、運行評價及持續改進,分析公司風險管理的現狀和能力。
第十五條在法律風險方面,廣泛收集國內外公司忽視法律法規風險、缺乏
應對措施導致分公司蒙受損失的案例,收集與公司法律環境、員工道德、重大協
議合同、重大法律糾紛案件等方面的信息。
第十六條公司對收集的初始信息應進行必要的篩選、提煉、對比、分類、
組合,以便進行風險評估。
第四章 風險評估
第十七條公司風險評估主要經過確立風險管理理念和風險接受程度、目標
制定、風險識別、風險分析和風險反應等五個基本程序來進行。
第十八條確立公司風險管理理念和風險接受程度是公司進行風險評估的
基礎。
1、公司風險管理理念是公司如何認知整個經營過程(從戰略制定和實施到
公司日常活動)中的風險為特徵的公司共有的信念和態度。公司實行穩健的風險
管理理念,對於高風險投資項目採取謹慎介入的態度。
2、風險接受程度是指公司在追求目標實現過程中願意接受的風險程度。一
般來講,公司可將風險接受程度分為三類:「高」、「中」、或「低」。公司從
定性角度考慮風險接受程度,整體上講,公司把風險接受程度確定為「低」類,
即公司在經營管理過程中,採取謹慎的風險管理態度,可以接受較低程度的風險
發生。
公司的風險接受程度選擇也與公司的風險管理理念保持一致。
4
第十九條目標制定是風險識別、風險分析和風險對策的前提。公司必須首
先制定目標,在此之後,才能識別和評估影響目標實現的風險並且採取必要的行
動對這些風險實施控制。公司目標包括戰略目標、經營目標、合規性目標和財務
報告目標四個方面。目標確定必須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行業發展規劃,符合公
司戰略發展計劃,符合上交所證券監管機構的規定。
第二十條風險識別就是識別可能阻礙實現公司目標、阻礙公司創造價值或
侵蝕現有價值的因素。公司可以採取問卷調查、小組討論、專家咨詢、情景分析
政策分析、行業標桿比較、訪談法等識別風險。
第二十一條分析主要從風險發生的可能性和對公司目標的影響程度兩個
角度來分析。風險分析方法一般採用定性和定量方法組合而成。在風險分析不適
宜採取定量分析的情況下,或者用於定量分析所需要的足夠可信的數據無法獲
得,或者獲取成本很高時,公司通常使用定性分析法。
公司對風險進行分析,確認哪些風險應當引起重視、哪些風險予以一般關注,
對於需要重視的風險,再進一步劃分,分別確認為「重要風險」與「一般風險」,
從而為風險對策奠定基礎。風險的重要程度的判斷主要根據風險發生的可能性和
影響程度來確定的。
1、如果風險發生的可能性屬於「極小可能發生」的該風險就可不被關注。
2、如果風險發生的可能性高於或等於「可能發生」,且風險的影響程度小,
就將該類風險確定為一般風險。
3、如果風險發生的可能性等於或高於「風險可能發生」,且風險的影響程
度大,就將該類風險確定為重要風險。
第二十二條對策。公司在進行風險分析後,應該根據風險分析結果,結合
風險發生的原因選擇風險應對方案:規避風險、接受風險、減少風險或分擔風險。
5
1、規避風險:推出產生風險的各種活動。規避風險的例子可能有退出使用
一條生產線、停止向一個新的地理區域市場擴大業務,或者出售公司的一個分支。
2、減少風險:採取行動減少風險的可能性或降低風險影響程度或兩者同時
降低。減少風險一般涉及大量的日常經營決策。
3、分擔風險:通過將風險轉移或者分擔部分風險來減少風險的可能性和影
響。常見的方法包括購買保險產品、實施期貨的套期保值交易或將某一活動外包。
4、接受風險:不採取任何行動去影響風險的可能性或影響。風險分析後,
確定風險應對方案時,公司應考慮以下因素:
1、風險應對方案對風險可能性和風險程度的影響,風險應對方案是否與公
司的風險容忍度一致。
2、對方案的成本與收益比較。
3、對方案中可能的機遇與相關的風險進行比較。
4、充分考慮多種風險應對方案的組合。
第五章 管理解決方案
第二十三條 司根據風險應對策略,針對各類風險或每一項重大風險制定風
險管理解決方案。方案一般應包括風險解決的具體目標,所需的組織領導,所涉
及的管理及業務流程,所需的條件、手段等資源,風險事件發生前、中、後所采
取的具體應對措施以及風險管理工具。
第二十四條經營戰略與風險策略一致、風險控制與運營效率及效果相平衡
的原則,公司制定風險解決的內控方案,針對重大風險所涉及的各管理及業務流
程,制定涵蓋各個環節的全流程式控制制措施;對其他風險所涉及的業務流程,要把
關鍵環節作為控制點,採取相應的控制措施。
6
第二十五條制定合理、有效的內控措施,包括以下內容:
1、建立內控崗位授權制度。對內控所涉及的各崗位明確規定授權的對象、
條件、范圍和額度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超越授權作出風險性決定;
2、建立內控報告制度。明確規定報告人於接受報告人,報告的時間、內容、
頻率、傳遞路線、負責處理報告的部門和人員等;
3、建立內控批准制度。對內控所涉及的重要事項,明確規定批準的程序、 條
件、范圍和額度、必備文件以及有權批準的部門和人員及其相應責任;
4、建立內控責任制度。按照權利、義務和責任相統一的原則,明確規定各
有關部門和業務單位、崗位、人員應負的責任和獎懲制度;
5、建立內控審計檢查制度。結合內控的有關要求、方法、標准與流程,明確規定審計檢查的對象、內容、方式和負責審計檢查的部門等;
6、建立內控考核評價制度。具備條件的公司應把各業務單位風險管理執行
情況與績效薪酬掛鉤;
7、建立重大風險預警制度。對重大風險進行持續不斷的監測,及時發布預
警信息,制定應急預案,並根據情況變化調整控制措施;
8、建立健全公司法律顧問制度。大力加強公司法律風險防範機制建設,形
成由公司決策層主導、公司法律部牽頭、公司法律顧問提供業務保障、全體員工
共同參與的法律風險責任體系。完善公司重大法律糾紛案件的備案管理制度;
9、建立重要崗位權力制衡制度,明確規定不相容職責的分離。主要包括:
授權批准、業務經辦、會計記錄、財產保管和稽核檢查等職責。對內控所涉及的
重要崗位可設置一崗雙人、雙職、雙責,相互制約;明確該崗位的上級部門或人
員對其應採取的監督措施和應負的監督責任;將該崗位作為內部審計的重點等。
7
第二十六條公司應當按照各有關部門和業務單位的職責分工,認真組織實
施風險管理解決方案,確保各項措施落實到位。
第六章 風險管理的監督與改進
第二十七條公司建立貫穿於整個風險管理基本流程,連接各上下級、各部
門和業務單位的風險管理信息溝通渠道,確保信息溝通的及時、准確、完整,為
風險管理監督與改進奠定基礎。
第二十八條公司各有關部門和業務單位應定期對風險管理工作進行自查
和檢驗,及時發現缺陷並改進,其檢查、檢驗報告應及時報送公司風險管理職能
部門。
第二十九條公司內部審計部門定期或不定期對各有關部門和業務單位能
否按照有關規定開展風險管理工作及其工作效果進行監管評價,監督評價報告應
直接報送董事會或董事會下設的審計委員會。此項工作也可結合年度審計、任期
審計、離任審計或專項審計工作一並開展。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條本制度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本制度自董事會通過之日起執行。
❺ 如何製作社保基金財務風險防控課件
(一)做好社會保險的監管工作
針對社會保險基金的財務管理問題,必須從內部和外部兩個角度出發,構建出具有約束力的管理系統。社會保險基金內部會計監管中應該包括內部控制監管、核算監管和審計監管等幾個主要的方面;社會保險基金外部會計監管應該包括行政監管、社會監管、法律監管和審計監管等。內部會計監管能夠幫助社會保險基金財務管理工作更加完善,外部監管能夠從各個方面對社會保險基金的財務管理問題形成有力的約束,內部和外部相結合的管理方式就形成了系統的社會保險基金財務監管體系。這一體系的構建,不僅能夠促進我國社會保險基金的合理運用,也能夠促進基金財務管理工作的正常開展。
(二)重點做好個人賬戶的管理工作
由於社會保險基金的個人賬戶管理存在許多問題,所以在控制基金風險的過程中,必須要重視對個人賬戶的管理。社會保險基金的個人賬戶必須要統一納入到財務管理的范圍內,在社會保險基金收入和支出賬戶中增設統籌和個人兩項,並確定賬戶的明細,實現兩者的獨立核算。通過對參保人個人賬戶的完善,可以為基金管理人員的工作帶來便利和依據。為了使社會保險基金的財務風險降到最低,還應該使個人賬戶建立起信息化管理系統,這樣不僅能夠增強對個人賬戶信息的處理能力,也能夠提高財務管理的效率。
(三)增強征繳力度,統一征繳標准
為了使社會保險基金征繳工作更加順利,有關部門必須要做好相關的宣傳活動,讓單位和個人能夠認識到繳納社會保險基金的作用和意義。在加強社會保險基金征繳力度的過程中,必須要保證相關法律、行政職能和經濟等問題能夠與征繳工作相協調,盡量讓中小民營企業能夠主動的參與到基金繳納的實際工作中來,進而最大程度的實現社會保險基金的保值增值。同時,盡量減小地區差異帶來的征繳費用不同的問題,必須建立起統一的征繳標准,將社會保險基金納入到預算管理中。為了實現這一目的,社會保險基金的征繳指標必須根據評估結果來確定,這樣不僅增加了征繳的科學性,也能夠最大程度的減小管理風險。在管理社會保險基金的過程中,應該為其創設財政專戶,通過對收支的協調管理來提高財務管理的質量,並在管理的過程中發揮監督的重要作用這樣才能從根本上減少社會保險基金的財務管理風險。
(四)做好社會保險基金的收入和支出管理工作
要想保證社會保險基金財務收支管理工作的正常開展,提高管理的水平,就應該從收入和支出兩個方面來優化管理工作。在社會保險基金的收入方面,負責征繳的機構應該在當地銀行設立專項賬戶,並且這一賬戶必須通過當地財政與勞動部門的認可,在征繳費用的過程中,主要由稅務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其他部門無權干涉。在支出社會保險基金時,應該根據社會保險基金的實際支出情況來適當調整支出標准,這樣就能盡量減小外界因素給支出工作帶來的困擾。
(五)健全和完善財務管理體系
在完善社會保險基金財務管理體系時,應該根據社會保險制度的變革情況來調整社會保險基金的繳納程序。社會保障體系的落實必須要以制度為依據,所以應該根據社會保險基金的改革情況來優化繳費程序,並做好基金運作的監督工作;根據會計人員的工作表現實行激勵制度,通過獎勵的方式來激發會計人員的工作效率。對社會保險基金人員崗位進行分解時,根據《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和《會計法》的有關規定來明確人員的職責,還應該設定考核目標,進而落實獎罰制度;根據《社會保險法》的相關規定來檢查基金管理情況,不斷增強會計的監督職能,加強保險基金的征繳力度,確保社會保險基金應收盡收,做好基金支出的監督工作,盡量避免不合理的基金支出,這樣才能達到控制社會保險基金財務管理風險的目的。
❻ 社保日常工作中可能存在哪些執法風險
一是強化社保政策培訓提升業務水平。結合社保費征繳工作中的問題,充分利用規費業務會議對管理科長和規費員做好針對性的社保政策和徵收業務培訓,對於日常工作中遇到的疑難問題及時向上級部門反映和請示。
二是完善社保費的征管制度優化業務流程。在市局已制定的社保費業務流程的基礎上,根據市局的要求和荔灣區局社保業務的需求進行優化和完善,進一步完善和規范了每個環節的工作期限,以規范社保費工作的征管制度,減少執法風險。
三是規范社保業務資料管理確保資料的完整安全。在市局開展征管資料檔案清理工作前,按照市局制定的《廣州市地方稅務系統社會保險費征管檔案管理暫行辦法》的要求,制定荔灣區局的《荔灣區地方稅務局社保費資料歸檔工作制度》,明確社保資料的整理和歸檔原則和方法,以保證社保費檔案資料的完整、准確、系統、安全和有效利用。
四是完善制度積極推進社保費檢舉工作。面對全責徵收後成倍增加的社保檢舉案件,在市局社保檢舉工作流程未出台前,為處理好各類社保檢舉案件,荔灣區局按照社保費全責徵收許可權,制定了區局的社保費信訪工作管理辦法和實務指引,使社保檢舉工作更具實操性,有效地維護廣大繳費人權益、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保護荔灣區局幹部更好地規避執法風險。
五是清理社保費歷年欠費加大追繳力度。對荔灣區局歷年的社保費欠費進行全面的清理和分類,制定清欠的工作指引和工作程序,加大對欠費企業的追繳力度,減少歷年欠費,提高清繳率,保證社保基金的安全入庫。
六是完成社保退費自查工作有效規避執法風險。成立退費自查工作小組,按不同審批科室、不同行業、不同的申請類型抽取部分金額較大的紙質批件進行交叉檢查,對照市局的退費指引,將各小組成員檢查的情況填寫退費自查表,還與荔灣區社保基金中心溝通,核實退費人員的待遇是否正確享受和是否有騙待遇的問題存在,以有效地規避執法風險
❼ 如何加強對社會保障的監督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下發的《關於貫徹落實貪污社會保險基金屬於刑法貪污罪中較重情節規定的通知》,加強對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和監督,嚴格防止貪污社會保險基金行為。 通知提出了四點要求:一是要加強宣傳教育,提高防範貪污社會保險基金的意識。二是要完善內控管理,堵塞貪污社會保險基金的風險漏洞。三是要嚴格基金監督,著力查處貪污社會保險基金的違法行為。四是要建立銜接機制,嚴懲貪污社會保險基金的犯罪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