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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留學人才發展基金會藝伙

發布時間:2021-08-10 22:38:32

1. 唐唐人才網是中國留學基金會創辦的嘛

中國留學人才發展基金會」和「唐唐人才網」聯袂打造的

2. 關於個人所得稅有哪些特殊稅征稅規定

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
信息來源: 深圳市地方稅務局 發布日期:2014-06-27
個人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
一、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
二、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其中國債利息指個人持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發行的債券利息所得,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指個人持有的經國務院批准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所得。
三、按照國務院規定發給的政府特殊津貼、院士津貼、資深院士津貼,以及國務院規定免納個人所得稅的其他補貼、津貼。
四、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福利費指根據國家統一規定,從企業提留的福利基金或者行政、事業單位留成的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生活補助費;救濟金是指國家民政部門支付給個人的生活困難補助費;生活補助費是指由於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給納稅人本人或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難,其任職單位按國家規定從提留的福利費或工會經費中向其支付的臨時性生活補助費。下列收入不屬於免稅的福利費范圍:
1.從超出國家規定的比例或基數中提留的福利費或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各種補貼、補助;
2.人人有份補貼、補助;
3.單位為個人購買汽車、住房、計算機等不屬於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性質的支出。
五、保險賠款。
六、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
七、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
八、依照我國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領事特權與豁免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規定免稅的所得。
九、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免稅的所得。
——(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國家稅務局關於生活補助費范圍確定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155號)
十、對於達到離休、退休年齡,但確因工作需要,適當延長離休退休年齡的高級專家(指享受國家發放的政府特殊津貼的專家、學者;中國科學院、中國工程院院士),其在延長離休退休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視同退休工資、離休工資免徵個人所得稅。
離退休人員取得實行工效掛鉤以來形成的結余工資,應單獨作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收入,按稅法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
離退休人員除按規定領取離退休工資或養老金外,另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各類補貼、獎金、實物,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規定可以免稅的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離退休人員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各類補貼、獎金、實物,應在減除費用扣除標准後,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摘自《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020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高級專家延長離休退休期間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發放補發養老保險金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9]61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離退休人員取得單位發放離退休工資以外獎金補貼徵收個人所得稅的批復》(國稅函〔2008〕723號)
十一、科研機構、高等學校轉化職務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資比例等股權形式給予科技人員個人獎勵,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科研機構指按中編辦和國家科技委規定設置審批的自然科學研究事業單位機構;高等學校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科技人員指上述科研機構和高等學校的在編正式職工。獎勵單位或獲獎人須提供科技局出具的高新技術成果認定書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企業登記注冊資料。
——(摘自《國家稅務局關於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25號)
十二、不屬於工薪性質的補貼、津貼的不征稅項目
1.生育津貼、生育醫療費
生育婦女按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製定的生育保險辦法,取得的生育津貼、生育醫療費或其他屬於生育保險性質的津貼、補貼,免徵個人所得稅。
——(摘自《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生育津貼和生育醫療費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8號,深地稅發〔2008〕126號)
2.獨生子女補貼,當前我市具體為:
(1)對於個人按照我市計劃生育管理辦法的規定,從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之日起至子女14周歲止,每月取得的獨生子女保健費。
(2)自願終生只生育一個子女或者沒有生育只收養一個子女的個人,在退休時取得由所在單位根據省、市人口與計劃生育管理辦法規定,按當地縣(市、區)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額的百分之三十發放的一次性獎勵。
(3)無子女或者因獨生子女死亡造成無子女的個人,在退休時取得由所在單位根據省、市人口與計劃生育管理辦法的規定,按當地縣(市、區)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額的百分之百發放的一次性生活補助。
——(摘自《深圳市地方稅務局關於明確若干個人所得稅政策加強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的通知》(深地稅便函[2004]2號)
3.公務交通補貼。個人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務用車補貼收入,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後,按照所屬月份並入月工資、薪金所得中計征個人所得稅。公務費用的扣除標准由省級地方稅務局根據納稅人公務交通的實際發生情況調查測算,報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確定,並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摘自《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58號,深地稅發[1999]18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取得補貼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245號)
註:由於我市尚未實行公務用車補貼制度改革,暫不執行該規定。按照稅收法定和公平原則,只要發放交通補貼,即按照所屬月份並入工薪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4.誤餐補助。《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徵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089號)中規定不征稅的誤餐費,是指按財政部門的規定,個人因公在城區、郊區工作,不能在工作單位或返回就餐,確實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據實際誤餐頓數,按規定標准領取的誤餐費。一些單位以誤餐補助名義發放給職工的補貼、津貼,應並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徵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徵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徵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
——(摘自《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誤餐補助范圍確定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5]82號)
註:誤餐補助的合理標准可參照《關於印發〈深圳市市直機關和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的通知》(深財行[2008]208號)》
5、托兒補助費、差旅費津貼
按國家規定標准發給的托兒補助費、差旅費津貼。
註:差旅費津貼的合理標准可參照《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央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行[2006]313號)和《關於印發〈深圳市市直機關和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的通知》(深財行[2008]208號)。臨時出國人員的差旅費津貼合理標准可參照《財政部 外交部關於印發<臨時出國人員費用開支標准和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行[2001]73號)和《轉發財政部 外交部關於印發<臨時出國人員費用開支標准和管理辦法>的通知》(深財外[2001]46號)。<臨時出國人員費用開支標准和管理辦法><臨時出國人員費用開支標准和管理辦法><臨時出國人員費用開支標准和管理辦法><臨時出國人員費用開支標准和管理辦法><臨時出國人員費用開支標准和管理辦法><臨時出國人員費用開支標准和管理辦法>
十三、非現金形式或實報實銷形式等補貼收入免徵規定
1.外籍人員取得的下列補貼,凡能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有效憑證及證明材料,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為合理的,免徵個人所得稅:(1)以非現金形式或實報實銷形式取得的合理的住房補貼、伙食補貼和洗衣費;(2)因到中國任職或離職,以實報實銷形式取得的合理的搬遷費收入;(3)按合理標准取得的境內、外出差補貼;(4)受雇地與家庭所在地之間搭乘交通工具,每年不超過2次的合理的本人探親費用;(5)因在中國境內接受教育取得的合理的語言培訓費和子女教育費補貼。
——(摘自《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02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籍個人取得有關補貼征免個人所得稅執行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7]5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以及外籍個人若干稅務行政審批項目的後續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80號)
2.對於受雇於我國境內企業的外籍個人(不包括香港、澳門居民個人),因家庭、教育等原因居住在香港、澳門,每個工作日往返於內地與香港、澳門等地區,由此境內企業(包括其關聯企業)給予在香港或澳門地區的住房、伙食、洗衣、搬遷等非現金形式或實報實銷形式的補貼,以及上述外籍個人就其在香港、澳門進行語言培訓、子女教育而取得的費用補貼,凡能提供有效憑證及證明材料,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為合理的部分,免予徵收個人所得稅。以上規定從2004年1月1日起執行。
——(摘自《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籍個人取得港澳地區住房等補貼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財稅[2004]2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以及外籍個人若干稅務行政審批項目的後續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80號)
註:根據合理原則,外籍個人選擇居住在港、澳地區,其取得在香港或澳門地區的住房、伙食、洗衣、搬遷等非現金形式或實報實銷形式的補貼,以及進行語言培訓、子女教育的合理費用補貼,在稅務機關確認免予徵收個人所得稅後,其同時又在內地居住而取得的住房、伙食、洗衣、搬遷等非現金形式或實報實銷形式的補貼,以及同時又在內地進行語言培訓、子女教育而取得的費用補貼,不再免徵個人所得稅。
十四、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摘自《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020號)
十五、個人轉讓自用達五年以上,並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摘自《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020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建設部關於個人出售住房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278號)
十六、舊城改造徵用和房屋拆遷減免規定
按照城市發展規劃,在舊城改造過程中,個人因住房被徵用而取得賠償費,屬補償性質的收入,無論是現金還是實物(房屋),均免予徵收個人所得稅。
——(摘自《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取得被徵用房屋補償費收入免徵個人所得稅的批復》國稅函〔1998〕428號)
對被拆遷人按照國家有關城鎮房屋拆遷管理辦法規定的標准取得的拆遷補償款,免徵個人所得稅。
——(摘自《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城鎮房屋拆遷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45號)
十七、個人購買社會福利有獎募捐獎券、體育彩票(獎券)一次中獎收入在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的,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超過10000元的,應按稅法規定全額征稅。
——(摘自《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社會福利有獎募捐發行收入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127號、《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福利賑災彩票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函發[1998]803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取得體育彩票中獎所得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1998]12號)
十八、對於我市在農村稅費改革試點期間,取消農業特產稅、減征或免徵農業稅後,對個人或個體戶從事種植業、養殖業、飼養業、捕撈業,且經營項目屬於農業稅、牧業稅征稅范圍的,其取得的「四業」所得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自2004年1月1日起執行。
對進入各類市場銷售自產農產品的農民取得所得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自2004年1月1日起執行。對市場內的經營者和其經營的農產品,如稅務機關無證據證明銷售者不是「農民」的和不是銷售「自產農產品」的,一律按照「農民銷售自產農產品」執行政策。
——(摘自《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落實稅收優惠政策促進農民增加收入的通知》國稅發[2004]13號)
十九、個人辦理代扣代繳稅款手續,按規定取得的扣繳手續費。
——(摘自《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020號)
二十、對鄉、鎮(含鄉、鎮)以上人民政府或經縣(含縣)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批准成立的有機構、章程的見義勇為基金會或者類似組織,獎勵見義勇為的獎金或獎品,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准,免徵個人所得稅。
——(摘自《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給見義勇為者的獎金免徵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5〕25號)
二十一、個人舉報、協查各種違法、犯罪行為而獲得的獎金。
——(摘自《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020號)
二十二、對於個人自己繳納有關商業保險費用(保費全部返還個人的保險除外)而取得的無賠款優待收入,不作為個人的應納稅收入,不征個人所得稅。
——(摘自《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58號)
二十三、生育婦女按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製定的生育保險辦法,取得的生育津貼、生育醫療費或者其他屬於生育保險性質的津貼、補貼,免徵個人所得稅。
——(摘自《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生育津貼和生育醫療費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8號,深地稅發〔2008〕126號)
二十四、鄉鎮企業的職工和農民取得的青苗補償費,屬種植業的收益范圍,同時,也屬經濟損失的補償性收入,因此,對他們取得的青苗償費收入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摘自《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取得青苗補償費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的批復》國稅函發[1995]079號)
二十五、徵用土地過程中征地單位支付給土地承包人員的補償費中,對土地承包人取得的青苗補償費收入,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取得的轉讓建築物等財產性質的其他補償費收入,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應稅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摘自《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徵用土地過程中征地單位支付給土地承包人員的補償費如何征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發[1997]87號)
二十六、對於殘疾人、孤老、烈屬的個人所得的減征規定
1.個人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可按應納稅額減征50%的個人所得稅。稿酬所得可先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計算應納稅額,再按本條規定計算減征的數額。
2.個人取得的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個人舉辦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取得的所得,區別情況分別予以減征:
年應納稅所得額在3萬元(含3萬元)以下的,按應納稅額減征100%的個人所得稅;
年應納稅所得額在3-5萬元(含5萬元)的,按應納稅額減征 50%的個人所得稅;
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5萬元的,不再給予減征照顧。
實行核定徵收個人所得稅的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的投資者,可享受此待遇。
註:雙定戶可按計稅公式倒推計算,即上述三種情況的年核定應納稅額分別為:4750元以下的、4750至10750元的、超過10750元的。
二十七、因遭受嚴重自然災害造成重大損失的個人,其所得可在扣除保險賠償部分之後,視其受災程度,酌情對當期或在受災後半年、一年內,給予減征個人所得稅照顧。
殘疾人是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標准界定為殘疾,並取得民政部門、勞動部門、殘聯頒發的殘疾人有效證件的個人。烈屬是指烈士的父母、配偶及不滿18周歲的子女。孤老是指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無法定撫養義務人的個人。
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屬於規定減征個人所得稅范圍的個人,可由就職所在單位統一辦理有關減征個人所得稅事宜。辦理減稅時,納稅人應提供向工作或經營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供有關身份及收入證明資料。
——(摘自《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於下發〈廣東省殘疾人等個人所得稅減征規定〉的通知》粵地稅發[2001]159號)
二十八、公益救濟性捐贈稅前扣除的規定
(一)基本規定
個人將其所得通過中國境內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社會公益事業以及遭受嚴重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的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稅義務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個人所得稅法)
接受公益救濟性捐贈的國家機關是指縣及縣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
(二)准予稅前全額扣除的規定
1.對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向紅十字事業、農村義務教育、福利性非營利性的老年服務機構,以及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的捐贈,在繳納個人所得稅前准予全額扣除。
——(摘自《關於對青少年活動場所電子游戲廳有關所得稅和營業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0]21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等社會力量向紅十字事業捐贈有關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0]30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對老年服務機構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0]97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等社會力量向紅十字事業捐贈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28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向農村義務教育捐贈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103號)
農村義務教育的范圍,是指農村鄉鎮(不含縣和縣級市政府所在地的鎮)、村的小學和初中以及屬於這一階段的特殊教育學校。
——(摘自《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向農村義務教育捐贈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103號)
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是指專門為青少年學生提供科技、文化、德育、愛國主義教育、體育活動的青少年宮、青少年活動中心等校外活動的公益性場所。
——(摘自《關於對青少年活動場所電子游戲廳有關所得稅和營業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0]21號)
老年服務機構,是指專門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護理、健身等多方面服務的福利性、非營利性的機構,主要包括:老年社會福利院、敬老院(養老院)、老年服務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護理院、康復中心、托老所)等。
——(摘自《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對老年服務機構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0]97號)
紅十字事業,是指縣級以上(含縣級)紅十字會,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和《中國紅十字會章程》所賦予的職責開展的相關活動。
——(摘自《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等社會力量向紅十字事業捐贈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28號)
2.納稅人通過中國境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事業的捐贈,准予在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摘自《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教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39號)
3.對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通過宋慶齡基金會、中國福利會、中國殘疾人福利基金會、中國扶貧基金會、中國煤礦塵肺病治療基金會、中華環境保護基金會、中國老齡事業發展基金會、中國華文教育基金會、中國綠化基金會、中國婦女發展基金會、中國關心下一代健康體育基金會、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基金會、中國兒童少年基金會、中國光彩事業基金會、中國醫葯衛生事業發展基金會、中國教育發展基金會、中國青少年發展基金會、中國馬克思主義研究基金會、中國治理荒漠化基金會、中國人權發展基金會、中國留學人才發展基金會、友成企業家扶貧基金會用於公益救濟性的捐贈,准予在繳納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摘自《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向宋慶齡基金會等6家單位捐贈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172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老齡事業發展基金會等8家單位捐贈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66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醫葯衛生事業發展基金會捐贈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67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教育發展基金會捐贈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68號、《財稅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青少年發展基金會等6家單位捐贈所得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108號)
4.對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向中華健康快車基金會和孫冶方經濟科學基金會、中華慈善總會、中國法律援助基金會和中華見義勇為基金會的捐贈,准予在繳納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摘自《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向中華健康快車基金會等5家單位的捐贈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204號)
5.對於在國務院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試點地區繳納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包括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向慈善機構、基金會等非營利機構的公益、救濟性捐贈,准予在繳納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慈善機構、基金會等非營利機構,是指依照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及《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規定設立的公益性、非營利性組織。
——(摘自《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試點中有關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9號)
註:深圳市不是國務院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試點地區。
6.支持汶川地震災後恢復重建的個人所得稅政策措施
對受災地區個人取得的各級政府發放的救災款項、接受捐贈的款項;對抗震救災一線人員,按照地方各級政府及其部門規定標准取得的與抗震救災有關的補貼收入,免徵個人所得稅。
自2008年5月12日起,對企業、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向受災地區的捐贈,允許在當年企業所得稅前和當年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受災嚴重地區因地震災害失去工作的城鎮職工從事個體經營的,按每戶每年8000元的限額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
以上優惠政策中,凡未註明優惠期限的,一律執行至2008年年底止。確需延長期限的,由國務院另行決定。
——(摘自《國務院關於支持汶川地震災後恢復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見》國發〔2008〕21號)、《財政部 海關部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汶川地震災後恢復重建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04號)

有些政策各地稍有不同,具體請咨詢當地稅務機關。

3. 中國留學人才發展基金會的發展歷史

為了積極推動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和構建和諧社會的偉大工程,推進我國「人才強國」戰略的深入實施,促進留學人員事業的健康發展,經國務院批准,中國留學人才發展基金會於2007年在北京人民大會堂正式成立。
2012年5月28日,中國留學人才發展基金會第二屆理事會第一次會議在北京召開。會議選舉產生第二屆理事會理事和領導機構,馬文普當選為第二屆理事會理事長。

4. 中國國際學術互訪計劃是什麼

尖的美國大學實驗室達成合作,包括但不限於美國頂尖高校實驗室研究員的選拔及實驗室、課題共建共享,共同發表學術論文,積極引進與國內發展相關的國外科學人才與項目,完成科研成果轉換,真正實現數據共享、課題共建的科研目標。
首批包括麻省理工學院、哈佛大學、賓州州立大學、史丹佛大學、加州大學伯克利分校、普林斯頓大學等一流學府,且合作均為校內頂尖科研院所,如MIT物理基礎實驗室、紐約大學分子機制實驗室、UCB新媒體中心、劉易斯托馬斯實驗室等高端實驗室。
互訪計劃,簡稱「CIACP」計劃,是中國留學人才發展基金會全球服務平台依據過去幾年在美國長期運營學術交流項目與會議的廣泛學術人脈基礎,與美國頂尖大學一流實驗室達成在「技術合作」「課題共研」「人才培養」「共建實驗室」等多方面合作計劃。

5. CIACP是什麼意思

「CIACP」,全稱中國國際學術互訪計劃,是中國留學人才發展基金會全球服務平台依據過去幾年在美國長期運營學術交流項目與會議的廣泛學術人脈基礎,與美國頂尖大學一流實驗室達成在「技術合作」「課題共研」「人才培養」「共建實驗室」等多方面合作計劃。
「CIACP」計劃是目前唯一、能夠最大限度的規避美國當下由《聯邦政府技術轉讓法案》、《貝赫-多爾高校及企業專利法案》、《史蒂文森-懷勒技術創新法案》所組成的聯邦政府-企業對美國高校科研的壁壘,利用歐亞各發達國家政府在美國已經十分成熟的人才引進、課題共研系統進入美國頂尖大學實驗室及科研機構(非軍事化技術)的運營方案。

6. 中國留學人才發展基金會漢學研究院是個什麼樣的機構

中國留學人才發展基金會是面向中國大陸、香港、澳門、台灣和世界各地公眾的公募性基金會。中國留學人才發展基金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中共中央統戰部,登記管理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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