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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修基金的使用和管理調研報告

發布時間:2021-08-10 22:05:19

① 物業管理房屋維修基金的使用

維修基金必須由多數業主同意才能使用.
依據房屋質量保證書約定的質量保修期間處理!

② 房屋維修基金是怎麼管理和使用的

維修基金又稱「公共維修基金」或「專項維修基金」,是指業主為了本物業區域內公共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養護和改造而繳納的資金。《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對於維修基金的使用范圍、程序等都有相關規定。

③ 物業管理維修基金的運用論文怎麼寫!!!!!!!!

請看看下面這篇物業管理的論文,其中有物業管理維修基金的運用的:

突破業主與物業公司的瓶頸

眾所周知,隨著商品房市場的蓬勃發展,「業主」與「物業公司」這兩個詞出現的頻率也越來越高,但是它們絕多數是作為一個矛盾的主體出現。雖然這不是一個好的現象,但是問題的出現就有它的必然性。我們就必須正視它的存在,應當考慮如何去解決它,當然在這個解決的主體中也須要政府的加入。

通過上網了解,以及報刊雜志等查閱,給我這樣一種感覺:絕大多數的「業主」與「物業公司」的矛盾集中於這兩個方面:一、業主認為自己的支付了相應物業管理費,卻得不到相應的服務;二、正好相反,物業公司卻認為公司相應的投入卻得不到相應的回報。其實,這也是市場經濟的結果,這兩者之間是一種合作的關系,而每一方都極力想在最少的投入中獲得最大的收益。那麼,我們應當怎樣去平衡雙方的利益?如何做到恰到好處呢?既然是市場經濟的問題,那麼就要用市場經濟是方法去解決它,畢竟,解鈴還須系鈴人。

一、通過競爭方式確定物業服務產品的定價

由於公共服務產品的消費選擇方式受到限制,因此其產品價格形成有一定的特殊性。在我國多數城市中,由政府部門規定物業服務收費的最高限價,但是在運行中,物業管理企業都把這種最高限價作為向業主的收費標准。由於收費標准與服務提供之間沒有一套相互制衡的機制,物業管理企業的目標是多收費少服務,增加利潤;業主的目標是少繳費多獲得服務,二者產生矛盾,激化的情況下,因此出現了不少業主拒繳物業費的現象。

為了抑制這個矛盾,應當建立競爭性的物業服務產品價格形成體制,即通過業主委員會招標方式選聘物業管理企業,由物業管理公司在政府限價的基礎上通過投標競報物業服務產品的價格,由業主委員會選聘報價最低的投標物業管理企業承擔物業管理服務。如果物業管理企業在中標後擅自提高服務產品價格或者服務質量沒有達到相應的標准,由業主會員會提出勸戒,如果不改正,可以辭退物業管理企業,並開始新一輪招標,由此形成良性互動的價格形成機制。

但是,通過競爭降低物業服務產品的價格方式,然而要使它這種機制發揮作用還需要有物業管理規模化經營相配套。據對北京市1270家物業管理企業的調查,平均每個企業78人,管理面積是8.2萬平方米。如果物業費按每平方米2.5元收取,月物業費收入是20.5萬元。支出如下:1.人員工資,按每月每人1000元計,共支出7.8萬元;2.辦公用房租金,按每人用房6平方米房屋租金每日每平方米2元計,房租支出2.8萬元;3.綠化、維護成本3.6萬元;4.水、電、車等管理費支出6萬元;5.營業稅1.13萬元。總支出21.3萬元,出現虧損。有兩個辦法,一是提高收費標准,按每平方米3元收費累計24.6萬元,贏餘3.1萬元。二是增加管理面積。按照有關專業人士分析,維持一個物業管理企業正常運轉,且其收費水平業主也能夠承受,需要管理20萬平方米的物業。北京市現有物業管理企業約1700家,實施物業管理的住房面積為9616萬平方米,其他實施物業管理的房屋面積為809萬平方米,相當於每個企業的管理面積為6.13萬平方米(按2002年物業管理企業數1584家計,相當於6.58萬平方米)達不到正常運轉的水平,因此,在這個方面也必須實行優勝劣汰的法則,保證物業管理企業的規模化運營。

二 物業管理中收支平衡的問題

為降低物業服務產品的價格還應實行收費統收統支平衡使用的方法,物業管理收入和支出是一個整體,不能就單項收入維持單項支出,簡單匹配將會導致收費上升。如小區綠化維護費用較高,靠單項收費維持,勢必費用很高。小區停車收費收入較高,支出較低,應將此項收費統籌使用。小區停車收費是業主共有土地使用權產生的租金,而不是所謂的物業管理企業的看管費,其收入應在扣除物業管理企業的人員費支出和管理費支出後的余額為全體業主所有,用於平衡小區其它項目的支出,這樣做有利於降低物業服務產品的價格。實際工作中,這筆錢往往落入了物業管理企業的腰包,如按每輛車停車費月支出150元計,擁有100個車位的小區,每月停車費的贏余就會達到1.1萬元,因而,物業公司在追求利潤同時,也應考慮一下這個方面的問題,這樣做有利於緩解價格矛盾。

三、公共維修基金的託管方式和保值增值問題

據測算,在50年的住房使用期內,房屋維修和設施設備改造累計支出貼現後,與購房當年住宅價格的比例約為0.5:1。由於不可確定邊界的房屋公共空間、共有設施共同所有權的存在,為減少日後共用設施設備維修養護費用收繳的麻煩,我國現有的政府文件規定,對公共維修基金實行預交制,即新建商品房在銷售過程中由買房人按房屋售價的2%額外交納公共維修基金。2002年北京市商品房銷售額813.8億元,應收公共維修基金16.3億元,實際歸集7.8億元。這筆錢如何託管?商品房的專項維修資金是由市國土房管局和區縣局歸集,具體落實到市區縣小區辦負責收繳存儲和管理專項維修資金.商品房的專項維修資金是由市小區辦代管.統一存在財政局指定的銀行,待業主委員會成立後移交業主委員會;有的直接移交物業管理公司託管。由於業主委員會沒有專業基金投資經驗,只能將這筆錢作為長期存款放在銀行,以息支付維修費用;由於物業管理企業也缺乏專業的理財經驗,也基本上將這筆錢存放在商業銀行,維修基金的增值主要靠利息,按銀行儲蓄存款利率計算,公共維修基金的增值每年不到3%。

在我看來,社區公共維修基金是社區業主的共有財產,而作為這些資金的動用者來說,這是他們開展各種工作的保障,所以我認為這一部分的基金應當有業主委員會和物業公司共同保管。但是,為減輕業主日後維修負擔,保持公共維修基金的增值,應該委託專業的投資機構進行理財。為保證維修基金運作的安全性,由政府部門的住房資金管理機構統一歸集,運用該筆資金發放長期個人住房貸款,年利率在5%左右,比銀行儲蓄增加2個百分點。據推算,北京市商品售後公共維修基金約有59億元,房改房售後公共維修基金余額29億元,累計88億元,如改由政府部門住房資金管理機構統一歸集統一運用,在保證安全性的基礎上每年增值增加1.8億元,以50年為周期進行推算,分散歸集分散運用較之集中歸集集中使用,將會使公共維修基金的全體交存人損失增值資金約90億元。

總之,用市場的手段來調節費用標准去理順原有不順暢的關系,是比較可取的,雖然我們的改革經歷了20多年,但社區管理的關系,尤其是最為敏感的價格確定方面的關系多年以來用行政手段一直難以理順,現在,採用市場化的手段來解決這一問題,這個問題應當會迎刃而解。

備註:以上數據統計均來自於《北京日報》

④ 公共維修基金怎麼算及使用管理辦法

維修基金是指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後建立的專項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大修、更新、改造的基金。維修基金又稱公共維修基金或專項維修基金,是指住宅物業的業主為了本物業區域內公共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事項而繳納一定標準的錢款至專項帳戶,並授權業主委員會統一管理和使用的基金。維修基金由該物業內的業主共同籌集,業主按照繳納比例享有維修基金的所有權,但使用權歸全體業主所有,單個業主不得向銀行提取自己所有的維修基金部分。維修基金與具體房屋相結合,隨房屋存在而存在、滅失而滅失,不因具體業主的變更而變化,因房屋產權變更成為新業主時,維修基金也應經舊業主更名為新業主名下。維修基金只有在保修期滿後,對物業公共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大修、更新、改造時才能使用。維修基金閑置時,除用於購買國債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基金範圍外,禁止挪作他用。特殊使用情況,物業管理公司可從維修基金中暫借相當於一個月的物業日常維修、更新費用的備用金;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住宅需要大修或者專項維修、更新的,可支取施工承包合同中約定的預付款,但預付款最高不得超過工程款總額的30%。業主委員會可以在物業管理企業的帳戶上留有相當於一個月活動經費的備用金,業主大會另有決定的除外

⑤ 消防設施更換需要動用公用維修基金報告怎麼寫

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由他代管並監管,那麼賬戶還是你們業主的物業公司,當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損壞需要維修了就開始使用這筆錢了,怎麼用請看下面詳細介紹(各各城市與以下條款基本相似):第一條為加強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的管理,保障住宅正常的維修、使用,根據建設部、財政部《關於印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法〉的通知》(建住房[1998]213號)及市房地局、市房改、市財政局《關於歸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的通知》(京房地物字[1999]第1088號)的規定,制定本法。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按市房地局、市房改、市財政局《關於歸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的通知》及其他規定歸集的住宅公共維修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均適用本法。第三條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國土房管局)負責指導、協調公共維修基金的使用管理工作。市財政局負責公共維修基金使用管理的監督工作。維修基金管理依「專戶存儲,專款專用,按幢設帳,核算到戶」的原則進行管理。第四條維修基金專項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工程。本法所稱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是指住宅樓房內或物業管理區域內屬全體產權人或部分產權人共同所有且使用的房屋的有關部位及設施設備。共用部位共用設施的項目應依照本市住宅公用建築面積分攤原則在《物業管理公約》約定。沒有約定的,參照本法附件一執行。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工程是指除日常運行維修養護范圍以外的中修、大修及改造、更新工程。維修工程的具體范圍以市國土房管局及其他部門頒布的規范為准。第五條物業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成立後,由管委會代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產權人向市國土房管局指定的銀行開立帳戶存儲。管委會申請開戶時,應填寫《物業管理委員會維修基金開戶申請表》(見附件二),並提交下列材料:1.開戶申請書;2.管委會成立的批准文件;3.產權人分戶清冊;4.管委會主任私章和管委會的印鑒;5.物業管理服務委託合同。管委會委託物業管理企業開戶手續時,還應提交書面委託書。第六條管委會成立前(即維修基金代管期間),維修基金原則上不得使用。確需使用的,應按照下列程序:1.物業管理企業應委託經市國土房管局認可的專業中介機構對維修工程的必要性及費用依照相關標準定額進行評估和核算;2.經中介機構認定後,物業管理管理企業方可進行維修工程。3維修工程結束後,中介機構應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應出具證明,不合格的,應要求返工。4.物業管理企業持維修工程結算發票及中介機構出具的證明到代管單位申請支取維修基金。第七條管委會成立後,物業管理企業應在每年年初制定房屋及小區公共設施維修(包括大修、中修、更新、改造)計劃及經費預算,報管委會批准後執行。維修項目完成後,物業管理企業持管委會批準的維修基金支取證明到銀行維修基金支取手續;管委會應根據竣工決算進行維修基金的具體分攤,並計入各產權人明細戶中。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除經管委會同意外,還應報區縣國土房管局備案;1.一次支取維修基金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2.一年內支取兩次維修基金的;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管委會應召開業主大會作出支出決議後,報區縣國土房管局備案:1.一次支出維修基金50萬元以上的;2.一年內支取維修基金三次及三次以上的;3.一年內支取維修基金數額占維修基金總額30%以上的。物業管理企業到銀行支取費用時,必須憑管委會印章和區縣國土房管局備案證明。第八條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須進行維修工程的,屬人為損壞的,由責任人承擔費用,不得使用維修基金;無法確定責任人的,按照受益人原則分攤:1.物業管理區域內住宅樓房外的共用設施的維修工程,除由專業管理部門維護管理的部分外,其餘部分的維修費用由全體產權人按建築面積比例分攤;2.住宅樓房內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費用由該幢住宅樓房內全體產權人按所擁有的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3.一幢住宅有兩個或兩個以上單元門的,專屬於一個單元全體產權人使用的設施設備的維修費用由該單元門內全體產權人按所擁有的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在一棟住宅內,專屬於一層住宅內全體產權人使用的設施設備的維修費用由該層住宅內的全體產權人按所擁有的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開發企業應根據以上原則依其尚未售出的房屋面積佔全部房屋面積的比例,承擔維修費用。第九條如一幢樓房的維修基金經使用後,不足首次歸集額的10%時,管委會應提議續籌。續籌標准及法由管委會決定。續籌金額一般應由產權人按所擁有的建築面積分攤。續籌基金匯總後應及時交存到代管單位,計入管委會帳戶和產權人明細戶。利用產權人共有部位共有設施設備進行經營活動的凈收益,應存入維修基金專戶,分攤後計入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產權人明細戶,用於物業管理區域內共用設施的維修工程。第十條管委會合並、分立或撤消時,應憑區縣國土房管局批准證明及產權人明細戶清單,到代管單位合並、分立或撤消管委會帳戶手續。產權人變更時,維修基金產權應同時變更。原產權人或變更後的產權人應持轉讓合同及雙方身份證明到管委會登記變更,並由管委會到代管單位產權人明細戶更名手續。維修基金由轉讓雙方按明細戶內的帳面余額進行結算。產權人因拆遷或其他原因造成原住宅滅失的,可銷戶手續。經管委會出具證明後,到代管單位按維修基金明細戶帳面余額提取。其中,屬於公有住房售後維修基金的,應按售房單位和個人累計交納的比例分別退還。第十一條代管單位應建立本物業區域內的維修基金查詢制度,接受產權人對其維修基金明細戶的查詢。管委會應在每年年底對維修基金的收支及余額狀況予以公布,包括:(1)維修基金的使用及分攤情況,包括維修工程項目內容、維修總費用及各產權人分攤的費用;(2)維修基金總帳余額;(3)維修基金明細帳余額。第十二條維修基金閑置時,經產權人大會批准,物業管理委員會可購買國債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范圍,嚴禁挪作他用。第十三條1999年1月1日前,未建立公共維修基金的住宅,產權人應補建維修基金,按每月0.60元/平方米的標准交納,具體補建法另行制定。產權人已交納的房屋大、中修費(扣除已用於維修費用),物業管理啟動性經費應納入公共維修基金管理,並按建築面積比例計入各產權人明細帳。第十四條物業管理委員會和物業管理企業應建立公共維修基金管理制度,並自覺接受財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第十五條本法由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市住房制度改革公室、市財政局按各自職責解釋。第十六條本法自2002年7月1日起實行。原有的有關政策和規定,凡與本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法為准。附件一: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一般應包括的范圍附件二:管委會開戶申請表(略)附件三:維修基金使用申請表(略)附件一: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一般應包括的范圍房屋的承重結構(包括住宅的基礎、承重牆體、樑柱、樓蓋等)、非承重結構的分戶牆外牆面、屋蓋、屋面、大堂、公共門廳、走廊、過道、樓梯間、電梯井、樓內化糞池、垃圾通道、樓內下水立管及通向污水井的下水管道、雨落管等,公共照明燈具、避雷裝置、供電部門與房屋產權人分界點至戶表盤(計費電表除外)之間的供電線路。共用設施設備系統:電梯系統、消防系統、保安系統、中央監控系統、供水系統、中央空調系統、天線接收系統。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物業管理用房、空地、道路、綠地、變配電系統、市政排水設施、物業管理區域的外圍護欄及圍牆;

⑥ 物業維修基金如何管理使用

維修基金(maintenance fund)又稱「公共維修基金」「專項維修基金」,是指住宅物業的業主為了本物業區域內公共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事項而繳納一定標準的錢款至專項帳戶,並授權業主委員會統一管理和使用的基金。維修基金由該物業內的業主共同籌集,業主按照繳納比例享有維修基金的所有權,但使用權歸全體業主所有,單個業主不得向銀行提取自己所有的維修基金部分。維修基金與具體房屋相結合,隨房屋存在而存在、滅失而滅失,不因具體業主的變更而變化,因房屋產權變更成為新業主時,維修基金也應經舊業主更名為新業主名下。

使用條件
1、維修基金只有在保修期滿後,對物業公共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大修、更新、改造時才能使用。具體業主按照投票權的確定標准分攤費用比例。

2、維修基金閑置時,除用於購買國債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基金範圍外,禁止挪作他用。

3、特殊使用

(1)物業管理公司可從維修基金中暫借相當於一個月的物業日常維修、更新費用的備用金;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2)住宅需要大修或者專項維修、更新的,可支取施工承包合同中約定的預付款,但預付款最高不得超過工程款總額的30%。

(3)業主委員會可以在物業管理企業的帳戶上留有相當於一個月活動經費的備用金,業主大會另有決定的除外。

按照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規定,公共維修金是由全體業主繳納的,屬全體業主共同所有。一般情況下維修基金由物業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部門統一監督設立,由物業管理公司代為管理和使用。業主委員會成立之後,公共維修金就會劃轉到業委會,由業委會行使管理權利。

業主委員會應至房地產主管部門指定的商業銀行設立本物業維修基金專用帳戶,並將賬戶情況報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備案,該帳戶是該物業范圍內業主繳納的全部維修基金的情況。該帳戶只能用於維修基金的存儲和管理,不得挪作他用。銀行同時為每位業主設立分戶帳戶,用來顯示該業主所有維修基金部分的使用和留存情況。維修基金的使用及補充需經業主大會作出決議。

維修基金管理需遵循如下規定:

1、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應定期與專戶銀行核對維修基金的交存情況,並在該物業范圍內公布。

2、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應定期將維修基金交存情況報上級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

3、業主委員會應定期向全體業主公布維修基金的使用情況和剩餘情況。

4、單個業主可憑維修基金發票至開戶銀行查詢本人名下維修基金的使用情況和留存情況。若物業因拆遷發生滅失的,業主可持相關證明至銀行提取分戶帳戶內的余額。

⑦ 物業管理中專項維修基金的管理現狀是怎樣的

基本正常,部分城市已經可以申請使用,部分城市還未開放。

⑧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當依法接受誰的審計

第三十一條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財政部門組織相關單位定期對房屋專項維修資金交存和使用情況進行檢查,規范和完善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和管理。第三十二條審計部門應當對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的資金管理情況進行審計監督,並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第三十三條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應當使用省級財政部門統一監制的財政專用票據,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應當執行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第三十四條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業主委員會和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應當每年至少一次與專戶管理銀行核對房屋專項維修資金賬目,並向業主、公有住房售房單位公布下列情況:(一)房屋專項維修資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結存的余額;(二)發生列支的項目、費用和分攤情況;(三)其他有關房屋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和管理的情況。第三十五條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專戶管理銀行應當建立房屋專項維修資金信息系統,業主可以隨時對其分戶賬中房屋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增值收益和賬面余額進行查詢。業主和有關單位對查詢的情況有異議的,可以要求復核。

⑨ 維修基金的使用和管理中容易出現哪些問題

物業維修基金是建築物的養老保險金,我國物業維修基金使用和管理中存在著一些問題。為此,筆者提出通過建立和完善物業管理維修基金法律制度體系、業主自治管理機制、物業維修基金信託管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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