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美國富豪都喜愛把遺產捐給基金會,為何不留給自己的孩子繼承
因為美國的教育方式與中國不同,他們會讓孩子變成獨立、自主。
⑵ 國外都有什麼基金會
1、國外基金會:卡內基基金會和洛克菲勒基金會最有名;1936年成立的福特基金會,由福特家族資助,擁有數十億美元,已成為世界最大的基金會;其他世界性的大型基金會還有: 約翰·古根海姆紀念基金會、丹福思基金會、凱洛格基金會等。
2、基金會(慈善基金會,foundation),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捐贈的財產,以從事公益事業為目的,按照本條例的規定成立的非營利性法人。基金會分為面向公眾募捐的基金會和不得面向公眾募捐的基金會。公募基金會按照募捐的地域范圍,分為全國性公募基金會和地方性公募基金會。根據《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基金會必須在民政部門登記方能合法運作,就其性質而言是一種民間非營利組織。
⑶ 以慈善為名設立基金來避稅,美國富豪都是如何處理遺產的
前段時間喬布斯的老婆“裸捐”了喬布斯留給她的所有遺產,這筆巨額財富大概有200多億美元,當時的國際輿論基本上都是稱贊喬布斯老婆的,但是大家只不過是沒有了解過美國財產繼承的制度。因為美國高額的遺產稅,大部分美國富豪都不會選擇直接將遺產繼承給他們的兒女,基本都會捐給慈善基金會,但是這個慈善基金會基本上都是自己家運營的,相當於不用交稅就可以輕而易舉的繼承遺產了。
找到了可操作性的漏洞,這些美國的富豪們在生前基本都會成立慈善基金會,而慈善基金會的成員都是家族成員,這樣既不用交稅,每年百分之五的支出中,成員會的工資還佔一大部分,所以後來的美國富豪們都選擇將自己的遺產捐給自家經營的慈善基金會。
⑷ 為什麼有錢人都會成立一個自己的基金會如洛克菲勒基金會、李嘉誠基金會
老外應該是避稅和分家吧,---但不單純是這樣
一旦交個稅和幾個子女分掉後,不就顯示不出家族的強大
美國的基金成立後是屬於私人的,基金的活動和章程等都是屬於商業機密,可以不公開的,
但每年至少要有5%的做慈善。
⑸ 關於家族基金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廣東省志願者事業發展基金會。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公募基金會。
本基金會面向公眾募捐的地域范圍是:廣東省。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傳播志願服務理念,弘揚志願服務精神,提高志願服務水平,推動志願者事業發展。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400萬元,來源於社會捐贈。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廣東省民政廳,業務主管單位是共青團廣東省委。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廣州市寺貝通津1號大院。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一)籌集資金,接受捐贈;
(二)管理基金,運作基金;
(三)資助志願服務項目、志願文化培育、志願理念宣傳、志願者事業研究、志願服務推廣;
(四)資助志願者培訓、志願者表彰、志願者權益保障等;
(五)資助其他與志願者事業發展有關的項目。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 本基金會由13名理事組成理事會。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4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
(一)熱心志願者事業,且有相當社會影響力的社會活動家、企業家;
(二)為廣東志願者事業做出過重要貢獻;
(三)社會公益事業和志願服務方面的知名專家學者;
(四)本會基金的主要貢獻者。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五)具有近親屬關系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理事的權利:
(一)選舉和被選舉為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的權利;
(二)表決權;
(三)建議權和批評權;
(四)參與本會內部事務的管理權;
(五)符合本基金會章程的其他權利。
理事的義務:
(一)履行章程的義務;
(二)執行決議的義務;
(三)承辦委託事務的義務;
(四)維護本會聲譽的義務;
(五)符合本基金會章程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劃,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並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 2 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並。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1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十九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 4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文件。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劃;
(三)擬定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 擬定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五)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七)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八)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為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組織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
(三)投資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劃。重大募捐活動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本基金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挪用。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使用財產;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資助志願服務項目、志願文化培育、志願理念宣傳、志願者事業研究、志願服務推廣;
(二)資助志願者培訓、志願者表彰、志願者權益保障等;
(三)資助其他與志願者事業發展有關的項目。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是指:
重大募捐活動:
(一)有重大影響的募捐活動;
(二)一次性捐贈現金50萬以上,或實物100萬以上,或分期捐贈現金100萬以上的活動;
重大投資活動:
(一)超過100萬的投資項目;
(二)理事會認為屬於重大投資的項目。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序。
第三十八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復。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
第三十九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議,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議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議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議。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當年度捐贈者名冊及有關資料〗。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並的。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注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一)在廣東省青年志願者協會設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
(二)在省財政設專戶管理使用,用於本基金會宗旨、業務范圍的公益事業。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⑹ 美國基金會分為哪幾種,該怎麼注冊
一、美國非盈利性機構類型:
美國非盈利性機構大致分為三大類:公益慈善機構(Public Charity),私有基金會(Private Foundation)和私有管理基金會(Private Operating Foundation)。
1、公益慈善機構:主要直接或間接地從公眾或政府等各種途徑獲得大量的募集收入資助,公眾支持范圍必須廣泛,不能僅限於幾個個人、家庭、或公司。
一般又劃分為三大類:
第一類 公益慈善機構是教會、學校、醫院;
第二類 公益慈善機構主要的財政支持要來自政府的資助和公眾或其他公益慈善機構的捐贈。國稅局公共支持比例有詳細規定。
第三類 公益慈善機構必須是要支持另一個或更多的其他公益慈善機構,一般稱之為支持組織( Supporting Organization)。
2、私有基金會,又稱非管理基金會,這些組織的收入一般固定會有一個或特定的來源,主要是將募集來的資金在發放給其他慈善組織,並不直接用在自己的慈善項目上。這些私有基金會通常把他們主要的資金去做投資,再把投資所得的收益用來做慈善事務。
3、私有管理基金會,則會用其收入和資產直接來運作自己的具有免稅目的的慈善項目,而一般不會將把所募集的資助提供給其他組織來間接地開展這些活動。通常也不向公眾募集資金。
二、注冊美國非營利組織的好處:
稅務豁免
合格的免稅非營利組織不但收入不用繳納聯邦稅,而且通常也享受州、地方和房產等稅務減免。個人向非營利組織捐款,捐出去的錢可以從其應繳稅收入中扣減。企業的捐款,捐款額在自身年收入3%之內的部分可以免稅。非營利組織還可以在郵局取得批量郵件的郵資優惠,公益慈善組織也可以接受私人基金會的捐贈。
三、注冊美國非營利公司:
在美國成立非營利公司和成立一般公司沒有其他區別,注冊流程也很簡單。
美國沒有全國性的公司法,所以非營利組織都是分別在各州登記注冊,非營利組織一般歸到非股份公司這個大類之下,申報時需要填寫SCC 819表。該表很簡單,只有一頁,六項內容,主要就是機構名稱,注冊法人和公司負責人的姓名和地址,同時要附一份機構章程,以及繳納注冊費。既沒有資金要求,也不管你有多少成員。非營利公司是無股本的有限公司。
四、注冊美國基金會(協會)需要的資料:
1、美國基金(協會)名稱(英文);
2、董事股東的身份證或護照掃描件;
3、組織宗旨,成立目的。
五、非營利組織注冊步驟:
首先向所在州遞交成立非營利組織的申請。
許多州要求非營利組織至少要有三個董事。但是,也有的州僅要求一個董事組織者。這些州有加州、科羅拉多、德拉瓦、愛達華、密西西比州等。其中科羅拉多州注冊比較容易,且費用便宜。
六、注意事項:
1、你的組織章程最好要有符合免稅的條文。成立一個非營利組織和成立一個營利公司過程很相似。
2、非營利組織必須遵守公司章程程序,舉行年度大會,接受公司章程。但是,公司成立後,要向聯邦和州有關部 門申請獲准免稅,因為免稅的批准並非隨著公司的成立自動授予的。
3、為了符合稅法第 501(c)(3) 條款,非營利組織必須是為了宗教、慈善、教育、文學和科學或者其它公眾利益的目的。
⑺ 家族基金會怎樣集資和分配
在家族基金會成立後,資金或財產的捐贈者通常為家族內部成員。當然,對於美國私人基金會,個別家族外的成員基於對基金會的認可,將企業或個人財產捐贈給基金會,也同樣不會影響該基金會的家族特質。⑻ 在美國近四成家庭購買基金,為什麼美國人喜歡這種理財方式
美國人之所以喜歡購買基金,一方面是因為這種理財方式能夠使得家庭收入有一定的增長,另外一方面是因為這個基金的收益比較穩定,風險性不大。綜上所述,美國人之所以喜歡購買基金,這種理財方式主要是因為基金在美國非常的普遍,另外一方面是因為它的風險比較低,而且收入非常可觀。
⑼ 美國富豪的慈善基金受不受國家監管
美國富人熱衷慈善事業的原因眾說紛紜。歸納起來有這樣幾點: 首先是受宗教的影響較大。在現代慈善概念出現之前,慈善是從宗教信仰中產生的。不少美國富豪認為,人賺錢的能力是上帝給予的,有錢人就應該按教義去幫助窮人。 其次體現為一種社會文化。美國人認為,將巨額財產留給後人會剝奪他們創造的能力和進取的動力。一位顧問曾對洛克菲勒說:「你的財產越滾越大,越滾越大,一場雪崩就要發生,你必須設法阻止它。你分散它的速度一定要快於它的增長速度,如果你不這樣做,它將『壓扁』你和你的子孫!」 第三,由於社會貧富懸殊,富人們受到了社會的強烈指責,迫於壓力,他們不得不通過捐款來改變人們對他們的看法,另外,他們也不希望社會動盪甚至解體。 第四,也有一些美國富豪的「義舉」是出於減免稅款、為自己揚名、「製造」成就感等目的。
賺了錢干什麼?美國富豪熱衷慈善事業
美國《商業周刊》20日推出了2003年度美國最慷慨的50位慈善家排行榜。在這個超級豪華的陣容里,有很多大家頗為熟悉的名字:微軟董事長比爾·蓋茨、英特爾公司的創始人之一戈登·穆爾、美國有線新聞網的創始人特德·特納等。仔細瀏覽一下名單,不難得出結論:當今的很多美國超級富豪都熱衷於慈善事業。
根據《商業周刊》的統計,蓋茨夫婦的家產有460億美元,他們在1999年至2003年期間,已捐和認捐的慈善款項總額高達230億美元,占他們家產的一半。蓋茨夫婦也因此在50位最慷慨的慈善家中排名首位。在同一時期里,英特爾公司的創始人之一戈登·穆爾及其夫人貝蒂已捐和認捐的慈善款項為70億美元,排名第二。排名第三的是投資家喬治·索羅斯,他的慈善捐款金額是24億美元。
《商業周刊》在公布排行榜的同時還對這些慈善家們的善舉進行了深入分析,並找出他們的一些共同特點。
共同點之一:掙得少了,但捐得不少。近兩年,盡管世界經濟增長持續低靡,企業界老闆們獲得的利潤跌到了最低點,但這些榜上有名的慈善家們依然慷慨解囊,為幫助窮人盡一份力。他們幫助的人不僅限於美國國內,甚至很多不發達國家的百姓也從中受益。比如,比爾·蓋茨目前已經捐獻了20多億美元,用於幫助發展中國家的醫療、衛生事業。在慷慨解囊的同時,慈善家們非常珍視自己創造的財富,他們要求自己的捐款得到公開有效的使用,有些慈善家還把管理企業財務的嚴肅認真勁兒也引入了善款的管理使用中,力爭把他們的錢都用到「刀刃上」。
共同點之二:靠新技術發家的慈善家越來越多。把現在的慈善家和過去的慈善家進行對比之後,《商業周刊》得出結論,靠新技術發家的慈善家已經在美國慈善事業中佔有重要地位。從排名表不難看出,蓋茨和穆爾都來自新興的計算機產業。除了他們兩人外,戴爾公司總裁邁克爾·戴爾、EBAY公司的首任總裁傑夫里·斯科林等人也都來自計算機和網路等新興產業。
共同點之三:越來越多的慈善家希望在有生之年捐出財產。過去很多傳統的慈善家都是在遺囑中提出在自己百年之後,把一部分財產設為某項慈善基金,以便為後世造福。但現在的慈善家們更願意在有生之年就大筆捐出自己的財產,還有一些慈善家甚至沒有打算在自己死後留下什麼基金一類的東西。在持這種觀點的慈善家中,靠新技術發家的年輕人是主力軍,如蓋茨。這些年輕的慈善家往往在三、四十歲的時候就建立了自己的慈善基金,他們希望能親眼看到自己用才智創造的財富被用來幫助那些需要幫助的人。《商業周刊》認為,主要有四個方面的原因促使他們這么做。
首先,年輕一代的慈善家認為,自己創造的財富應該由自己來控制,沒有必要把財富留給別人掌握。他們覺得這樣做可以讓自己捐出的善款得到更加有效的利用。其二,年輕的慈善家認為,現在世界上有很多人需要幫助,與其百年之後再捐出善款,還不如現在就行動起來幫助那些人。況且「今天有今天的慈善家,明天有明天的慈善家,沒有必要把今天的財富留給明天。」第三,很多年輕一代的慈善家比他們的前輩更有社會責任感,他們深刻地意識到貧富差距給這個世界帶來的危害,因此決定在個人財富積累到一定程度的時候開始捐出善款,回報社會。第四,通過學習以往富豪的經驗,很多年輕一代的富豪們清醒地意識到,如果對財富積累的追求達到了無法滿足的境地,就很有可能產生難以想像的惡果,不但對事業不利,對家族也沒有任何好處。因此,很多人希望通過捐款來遏制對財富無休止的追求。
在分析了上述原因後,《商業周刊》得出結論認為,隨著年輕慈善家的增多,「做活著的慈善家」將日益成為當今美國慈善家們所推崇的理念。
共同點之四:慈善家們不願為子孫留下太多的遺產。《商業周刊》的調查顯示,美國慈善家希望留給子孫的遺產僅占其全部財產的一小部分。多數慈善家認為,辛勤的工作和創業的經歷是每個人的寶貴財富,可以給人帶來快樂。如果給子孫留下太多的遺產,就不免會助長他們不思進取的思想,對子孫沒有任何好處。而且,大部分美國人崇尚通過個人努力創造財富,繼承遺產被認為是不勞而獲,甚至有人認為那無異於「搶劫」。在50大慈善家名單上排名第五的美國世紀公司的創始人詹姆斯·斯托爾斯說:「我們不想把財產都留給孩子們,這樣會毀了他們。如果給孩子們留下巨大的財富,讓他們甚至連早晨早起的理由都沒有,那我們就害了他們。」 斯托爾斯夫婦打算把他們大部分的財產都捐給他們在堪薩斯創立的一個醫療中心。斯托爾斯開玩笑地說,他希望他們去世之後,他的孩子開車路過堪薩斯醫療中心時會驕傲地說:「這是我父母留給我的遺產。」
此外,美國哥倫比亞大學的一項調查顯示,很多年輕人在繼承了父輩的遺產後揮霍無度,往往成了「敗家子兒」,而且他們比中產家庭甚至低收入家庭的孩子更容易出現焦慮、頹廢等不良精神狀況。這也促使慈善家們更願意在有生之年把財富捐出來,「留給子孫1000萬美元,而不是1億美元,讓他們過得舒服但不奢侈」。
另外,在留給子孫小部分遺產的同時,很多年輕一代的慈善家在自己的孩子還小時就教他們要節儉,並鼓勵他們積極參與慈善事業。比如戴爾公司總裁邁克爾·戴爾的4個孩子現在都成了小慈善家,他們生活節儉,熱衷公益事業。安·魯瑞在50大慈善家名單上排名第43位,她的6個孩子生活簡朴得一如平常人家的孩子,他們甚至從打折商店裡購買傢具。魯瑞以他們每個人的名義各設立了一項慈善基金,讓他們捐款救助他人。魯瑞說:「孩子們都想向人們表明,他們正在這個世界上走自己的路,而不是依靠父母。」
共同點之五:不願透露姓名的慈善家增多。《商業周刊》在調查過程中發現,在美國還有一批隱姓埋名的慈善家,他們往往在捐出善款以後不留下任何「痕跡」。這些人不願意拋頭露面,也不願意讓公眾知道自己是干什麼的。他們認為,既然上帝賜予他們巨大的財富,那麼他們就應該作出回報。《商業周刊》認為,這樣的慈善家在美國有增加的趨勢。
為啥美國富翁熱衷慈善?
在人類文明史中,美國巨富行善並不鮮見。100多年前,財閥洛克菲勒和卡內基就曾捐出相當於現在的140億美元的善款。卡內基說「在巨富中死去,是一種恥辱」。在美國富豪中,熱心慈善事業已經成為一種傳統。
為什麼美國富豪不把財富傳給自己的孩子呢?
第一,美國崇尚個人奮鬥打天下,不像其他一些國家尊崇世襲的爵位和財富。很多通過艱苦創業而成功的美國企業家不相信財富可以傳代。他們知道,由於富家子弟在鈔票堆中長大,一輩子不愁吃喝,無憂無慮,容易養成揮金如土、逍遙度日的不良習氣。金錢不但不會給孩子帶來幸福,反而有可能對孩子帶來傷害。
比如,巴菲特和蓋茨都相信 「再富不能富孩子」的教育原則,寧願將錢捐獻給社會也不願多給錢讓孩子去揮霍。蓋茨曾經說過:「當你有了1億美元的時候,你就明白錢不過是一種符號,簡直毫無意義。」蓋茨對社會如此慷慨大方,然而對子女則「吝嗇」。巴菲特也對世襲財富的概念不屑一顧。他說:「我從來不相信王朝世襲式的財富。」巴菲特在回答記者有關為什麼不把資產留給孩子的問題時說,他相信財富來源於社會,最後也要反饋給社會。他說,他已經給孩子留下足夠的生活費用了。
第二,美國的稅收制度也鼓勵慈善捐助行為。目前美國開征50%的遺產稅,遺產越多稅率越高,但是捐獻出去的資產免徵遺產稅。許多富豪的後代索性把家產捐獻出去,今後還可以享受捐贈部分10%的個人稅收減免優惠。一些富豪也想到,與其大半遺產要交稅,還不如先捐掉一部分,既得到了好名聲,今後後代繼承的部分實際比全額繼承再交稅也少不了多少(盡管2010年成為美國歷史上零遺產稅的一年,即由於2009年年底美國國會未能及時就減稅政策達成修訂共識,很多美國人不用交遺產稅,但2011年仍將繼續恢復徵收)。可以說,慈善減免稅收的制度,是美國慈善事業發展的催化劑。據統計,在過去40年中,美國人年均慈善捐款佔美國國內生產總值的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