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資金是否免徵企業所得稅
《關於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經國務院批准,現就企業取得的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通知如下:
一、企業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一)企業能夠提供規定資金專項用途的資金撥付文件;
(二)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
(三)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
二、根據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上述不征稅收入用於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用於支出所形成的資產,其計算的折舊、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三、企業將符合本通知第一條規定條件的財政性資金作不征稅收入處理後,在5年(60個月)內未發生支出且未繳回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的部分,應計入取得該資金第六年的應稅收入總額;計入應稅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發生的支出,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四、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執行。
根據上述規定,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資金,如果同時符合上述規定的三個條件,可免徵企業所得稅。
『貳』 完善相應政策體系(曾萬平,)
國務院《全國資源型城市可持續發展規劃(2013~2020年)》指出,要著力解決資源型城市的重點、難點問題。繼續安排資源型城市吸納就業、資源綜合利用、多元化產業培育和獨立工礦區改造試點財政投資專項,支持資源型城市轉型發展。對符合條件的接續替代產業在項目審核、土地利用、融資服務等方面給予支持。繼續加大對歷史遺留礦山地質環境問題恢復治理的資金支持。引導和鼓勵金融機構在防範信貸風險的前提下,加大對資源型城市可持續發展的信貸支持力度,創新合作模式。課題組主要借鑒了曾萬平博士的研究成果,提出以下政策建議。
6.2.1 健全促進礦產資源型縣域經濟發展轉型的財政和投資政策體系
(1)中央和省加大對礦產資源型城市的一般性轉移支付力度
按照財政部《2012年中央對地方資源枯竭城市轉移支付管理辦法》,納入資源枯竭城市轉移支付范圍的市(縣、區)補助期限太短,對於轉型成功的城市補助比例按照75%, 50%和25%的比例逐年下降,但事實上即使延長到2015年,時間也太短。按照國外經驗和產業發展規律,培育接續替代產業往往需要十幾年甚至幾十年的時間,因此需要延長中央財政的支持年限。
此外,需要擴大資源枯竭型城市的范圍,對於財力較弱的礦產資源型城市,應該盡快將其納入第四批資源枯竭型城市名單,逐年加大轉移支付力度,通過財政支持及其外部的監督和考核機制,促進礦產資源型城市加快轉型,最終實現可持續發展。
按照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要求,為支持礦產資源型城市的就業、社會保障、教育、醫療等方面的工作,加大對礦產資源型城市的一般性轉移支付力度。
(2)中央和省級政府加大對礦產資源型城市的專項支持傾斜力度,減少專項配套
當前,我國各級政府的財力主要集中於中央和省級政府層面,中央和省政府要加大對礦產資源型城市的專項支付轉移力度,盡量減少對市級財政的專項配套要求,力爭取消對縣(區)級政府的項目專項配套資金要求,減輕其財政壓力。
交通等基礎設施建設是大多數礦產資源型城市發展的薄弱環節,建議中央和省政府加大對礦產資源型城市的市政設施建設、道路交通建設、信息化基礎設施建設和農村基礎設施建設等的支持力度,加大對礦產資源型城市保障性住房和新型農村社區等項目建設支持力度。加大對礦產資源型城市生態建設、環境保護的投入力度,以及加大對科技專項投入力度、提高科研資金效率。
(3)利用國債資金和中央預算內基本建設資金的扶持政策
按照國發〔2007〕38號文件,國家安排一部分國債資金和中央預算內基本建設資金,集中扶持東北礦產資源型城市的項目建設。應該盡快將這一政策擴大到我國其他區域的礦產資源型城市,促進其產業轉型,從而帶動城市全面轉型。
(4)調整和完善可持續發展基金使用辦法
目前,煤炭行業的可持續發展基金管理辦法存在許多問題,建議做如下調整。一是將基金分成辦法從按「企業隸屬關系」分成調整為按照「屬地原則」分成。按照企業隸屬關系分成對礦產資源型城市不公平,因為不管是央企還是省屬國企,其資源開采所導致的生態和環境污染問題、土地塌陷等問題均由所在縣(區)政府解決;另外,建議按屬地原則調整省市縣收入分成比例,加大對縣(區)一級的分成比例。二是建議將省級徵收的煤炭可持續發展基金更多向縣(區)生態環境治理和保護等方面傾斜。
6.2.2 建立健全可持續發展長效機制
國務院《全國資源型城市可持續發展規劃(2013~2020年)》指出,要建立健全可持續發展長效機制,強化開發秩序約束機制。研究制定資源開發與城市可持續發展協調評價辦法,加強可持續發展預警與調控,通過針對性政策措施引導和支持不同類型資源型城市實現特色發展,積極探索各具特色的發展模式。要加快推進資源稅改革,研究完善礦業權使用費徵收和分配政策,健全資源性產品價格形成機制。研究建立資源型企業可持續發展准備金制度,健全資源開發補償機制和利益分配共享機制。進一步落實接續替代產業扶持機制,充分發揮市場機製作用,調動社會力量,推動接續替代產業發展。
(1)加快稅制改革,增加綠色稅種,加快結構性減稅
1)加快推進資源稅制改革。擴大資源稅徵收范圍,完善資源稅計征辦法,實行從價和從量相結合的計征方法,改變部分應稅品目的計稅依據。一是將煤炭資源型城市納入試點,有利於提高資源所在地的稅收收入,提高其解決歷史遺留問題的能力。二是提高資源稅稅額徵收標准,加大對資源稅的徵收力度,充分體現資源的稀缺性和不可再生性。三是擴大資源稅徵收范圍。目前的征稅范圍太窄,導致資源下游產品的比價不合理,實際上鼓勵了對資源的掠奪性開釆和使用。對征稅對象不僅涉及不可再生能源,還應涉及部分可再生能源。四是設計更為合理的稅率,激勵資源開釆企業和資源利用主體節約資源。應綜合考慮其稀缺程度、資源的品位高低差異、地理位置差異、我國對該資源的利用效率、對外依存度和其替代品的開采成本等因素,合理計算課稅稅額,實施有差別的企業徵收稅率。五是完善資源稅等稅收優惠政策,鼓勵技術創新,鼓勵替代能源發展。
2)加快環境保護和節能減排相關的財稅體制改革。健全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和生態環境補償機制。加快推進能源稅、碳稅等與資源節能使用和環境保護相關稅種的徵收;完善消費稅制度,將嚴重污染環境、大量消耗資源的產品納入徵收范圍。
3)加快結構性減稅,整頓各種稅費和基金項目。我國目前由於稅收結構不合理,各種基金、費用項目眾多,加重了我國居民和企業的稅負。要想推進綠色稅收的徵收,結構性減稅和稅費整頓必須同步進行,確保企業實際繳納的總體稅費水平大致穩定。
(2)加快推進投融資體制改革,地方市政債先行先試
僅僅依靠中央財政資金的投入,遠不能滿足我國礦產資源型城市轉型的資金需求。因此,亟需加快推進投融資的市場化改革,充分調動社會各類資金參與到轉型中,以緩解礦產資源型城市政府的債務壓力。為了滿足礦產資源型城市日益增長的資金需求,可以先行先試發行市政債券。市政債是項目導向型,還本付息的保障來源於財政。建議中央允許礦產資源型城市率先實施市政債,實現債務透明化、融資低成本化,防止目前債務過快攀升的危險局面。
(3)嘗試建立礦產資源型城市經濟轉型政策性金融機構
礦產資源型城市的發展轉型需要強有力的資金支持,因此有必要在某些礦產資源型城市嘗試建立資源型經濟轉型政策性金融機構,由中央或地方財政及部分銀行類金融機構共同出資組建礦產資源型城市轉型政策銀行,為當地基礎設施、基礎產業及戰略性新興產業的發展提供中長期信貸支持。
(4)給予礦產資源型城市先行先試的政策空間
每個礦產資源型城市都有其獨特之處和自身的困難,建議中央和省政府給予其某些政策試點空間,同時加以引導和監督,以便因地制宜地解決特定問題,加快轉型。
(5)健全接續替代產業發展扶持機制
爭取中央和省政府的財稅相關優惠政策,加大對接續替代產業的扶持力度。礦產資源型城市首先應當充分發揮財稅作用,促進適宜本地的產業承接。加大一般轉移支付力度,減少專項轉移支付,改善產業承接的環境。對於國家鼓勵類產業,給予設備購置上的關稅免徵等稅收優惠。對於礦產資源型城市的公共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銀行貸款給予財政貼息,鼓勵金融機構支持礦產資源型城市發展。加快服務業的「營改增」試點,發展服務業。其次是促進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的財稅政策。針對具備優勢的戰略性新興產業,設置專項發展資金,建立穩定的財政投入增長機制,著力支持創新成果產業化和應用示範工程。落實和用好用足鼓勵創新、發展新興產業的各項優惠政策。三是借鑒國外成功經驗,鼓勵社會資本風投和創業投資基金發展,成立政府出資、市場化運作的創業投資基金,為新興產業的起步和壯大提供資金支持。
(6)建立資源合理開發和生態補償機制
一要加強資源規劃管理以促進資源合理開采。建立資源合理開釆機制,必須強調資源開發利用規劃的指導和約束作用,以期通過合理規劃自然資源開采利用來提高資源配置效率並放大資源經濟效應。二要規范開釆利用流程並強化資源節約管理。進一步整頓並規范資源開發程序,加強資源勘查、開發、保護及審批管理,嚴厲打擊倒賣礦權、亂釆濫伐等違法行為。在強化資源節約管理方面,強化資源的總量控制、定額管理和科學計量,以逐步完善資源節約管理體系。三要建立資源開發生態補償機制,按照「誰受益、誰出資,誰破壞、誰恢復」的原則,督促企業落實環境保護、治理和恢復責任。要加快推進資源有償使用制度改革,為生態補償奠定資金基礎。應加快完善反映市場供求、資源稀缺程度的資源價格形成機制,嘗試資源性產品價格和環保收費改革。加快建立科學的生態環境評估體系和環境管理績效制度,量化生態環境補償成本,以促進生態環境補償金制度趨於完善。
『叄』 怎麼申報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1)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以財建[2012]102號印發《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目的是鼓勵發展可再生能源的使用,減少環境污染.(2)國家應扶持可再生能源發電廠的建設,以利於環境保護.故答案為:(1)鼓勵發展可再生能源的使用;(2)國家扶持可再生能源發電廠的建設.
『肆』 可再生能源基金是中央財政補貼嗎
可再生能源是國家重點推廣和扶持的項目。
在各省市都有專項資金保障。
主要構成有中央財政支出、政府補貼等形式。
可以到中小企業管理局進行咨詢。獲取幫扶資金。
『伍』 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的第六章 經濟激勵與監督措施
第二十四條國家財政設立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資金來源包括國家財政年度安排的專項資金和依法徵收的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收入等。
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用於補償本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差額費用,並用於支持以下事項:
(一)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科學技術研究、標准制定和示範工程;
(二)農村、牧區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項目;
(三)偏遠地區和海島可再生能源獨立電力系統建設;
(四)可再生能源的資源勘查、評價和相關信息系統建設;
(五)促進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設備的本地化生產。
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接網費用以及其他相關費用,電網企業不能通過銷售電價回收的,可以申請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補助。
第二十五條對列入國家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指導目錄、符合信貸條件的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項目,金融機構可以提供有財政貼息的優惠貸款。
第二十六條國家對列入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指導目錄的項目給予稅收優惠。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七條電力企業應當真實、完整地記載和保存可再生能源發電的有關資料,並接受電力監管機構的檢查和監督。
電力監管機構進行檢查時,應當依照規定的程序進行,並為被檢查單位保守商業秘密和其他秘密。
『陸』 根據可再生能源法的規定,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用於支持哪些事項
法律規定,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用於支持以下事項: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科學技術研究、標准制定和示範工程;農村、牧區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項目;偏遠地區和海島可再生能源獨立電力系統建設;可再生能源的資源勘查、評價和相關信息系統建設;促進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設備的本地化生產。
『柒』 各省怎樣申請申請國家可再生能源基金支持
如果是政府補助的話。這個是免稅項目。財政撥款免企業所得稅,不並入應納稅所得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