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甘肅 失業保險金 標准 2019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日前會同財政部聯合印發《關於使用失業保險基金支持脫貧攻堅的通知》,決定從2019年1月1日起,將深度貧困地區失業保險金標准上調至最低工資標準的90%,政策執行期限截至2020年12月31日。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Ⅱ 甘肅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的內設機構
甘肅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外國專家局)設25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文電、秘書、會務、機要、文書檔案、財務、政務公開、安全保密工作,負責省人大代表、省政協委員提案、建議的辦理,承擔機關工作的督辦落實。
(二)政策法規處(新聞宣傳辦公室)。
組織起草相關法規草案和規章;開展本系統政策研究工作;承擔重要文稿起草工作;承擔機關有關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及政策法規匯編工作;組織開展本系統綜合法律知識培訓和考核。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新聞發布、政策宣傳、輿情監督和引導工作。承辦相關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工作。
(三)規劃財務處。
擬訂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審核全省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負責編制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信息化建設規劃和項目管理規劃;承擔信息項目和統計管理工作;參與擬訂全省社會保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負責本廳專項經費的管理;承擔廳屬單位和甘肅行政學院國有資產管理和審計工作;承擔全省勞動保障目標考核工作;承擔科技項目和國際援貸款項目經費管理工作。
(四)就業促進處。
擬訂全省就業規劃和年度計劃;擬訂全省創業、勞動者平等就業、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和跨地區流動政策,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規范服務管理;參與擬訂全省專項就業資金使用管理辦法;擬訂全省就業援助和特殊群體就業政策;擬訂國(境)外人員(不含專家)在甘就業管理政策。牽頭擬訂全省高校畢業生就業與創業政策;負責畢業生離校後的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
(五)人力資源市場處。
擬訂全省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擬訂省內外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市場准入管理制度;指導和監督對職業中介機構的管理;審批全省性人才交流會。指導市州人力資源市場建設。
(六)軍官轉業安置處(省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辦公室)。
擬訂全省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計劃;承擔省直機關及中央在甘有關單位軍轉安置和培訓工作,配合協調轉業幹部隨調家屬工作安置;組織擬訂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政策;落實完善自主擇業軍轉幹部管理服務政策,承擔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
(七)職業能力建設處。
擬訂全省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政策、規劃;擬訂全省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擬訂全省技工學校及職業培訓機構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則,指導師資隊伍和教材建設;完善職業技能資格制度;制定全省企業和社會技能人員職業資格等級鑒定考核辦法;貫徹國家職業分類、職業技能標准和行業標准,擬訂地方標准並組織實施。
(八)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處。
擬訂全省專業技術人員開發、管理、使用、引進政策並組織實施;承擔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規劃和培養工作;負責國家和省上各類高層次人才的選拔、推薦和管理工作;負責境內自費留學人員就業指導與推薦工作;負責擬訂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劃、政策並督促實施。
(九)職稱管理處(省職稱改革辦公室)。
綜合管理全省專業技術人員職稱改革工作;完善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制度、資格考試制度、執業資格制度;統籌協調各類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標准;負責全省各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審核和正高級工程師的評審工作;指導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和農村實用人才職稱評定工作。
(十)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處。
負責全省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擬訂全省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按照管理許可權,承辦全省事業單位崗位設置方案的核准或備案事宜;擬訂全省事業單位人員公開招聘、考核獎懲制度;擬訂全省事業單位人員調配政策,承辦國家特殊需要人員的調配工作;負責省級事業單位和部屬駐蘭州地區事業單位從外地調配人員的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綜合管理省直事業單位人員公開招聘、考核獎懲等工作。
(十一)農民工工作處。
擬訂全省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加強對農村勞務輸轉工作的協調指導;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協調處理涉及農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導、協調農民工工作信息建設。
(十二)勞動關系處。
擬訂全省勞動關系政策、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制度實施規范並監督實施;擬訂全省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的宏觀調控政策,指導和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分配;落實企業職工離退休政策;指導全省勞動標准制定工作;貫徹落實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承辦國有企業員工的流動備案事宜。
(十三)工資福利處。
擬訂全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收入分配、福利和離退休政策並組織實施;綜合管理省直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工作;負責全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生活福利和津貼補貼的管理和完善工作;負責全省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綜合計劃管理和工資基金管理工作。負責擬訂機關、事業單位工勤人員技術等級考核、評定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統籌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生活待遇工作並組織實施。
(十四)養老保險處。
統籌擬訂全省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及其補充養老保險政策,逐步提高基金統籌層次;擬訂城鎮居民養老保險政策、規劃和標准;擬訂養老保險基金管理辦法;擬訂養老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制度;負責全省企業職工離退休審批工作;指導監督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業務工作。
(十五)失業保險處。
擬訂全省失業保險政策規劃、基金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擬訂失業保險費率確定辦法、基金征繳政策、待遇項目和給付標准並監督實施;擬訂失業人員疾病、生育、死亡的有關待遇政策;建立和完善失業調控、失業監測、失業預警及應急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並監督實施經濟結構調整中涉及職工安置權益保障的政策並監督實施。
(十六)醫療保險處。
擬訂全省醫療、生育保險政策、規劃、標准、基金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補充醫療保險政策和管理辦法;負責省直醫療和生育保險、公務員醫療補助、離休人員醫療費統籌政策調整和監督檢查;組織擬訂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葯店的醫療和生育保險服務管理、支付范圍及結算辦法;擬訂疾病、生育停工期間的津貼標准。
(十七)工傷保險處。
擬訂全省工傷保險政策、標准、規劃和基金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擬訂全省勞動能力鑒定辦法並監督實施;擬訂工傷保險定點醫療、康復和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的資格標准;組織開展工傷預防、補償和康復工作;承擔中央在甘和省直機關、事業單位工傷認定工作;擬訂全省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非因公傷殘、死亡待遇政策和給付標准。
(十八)農村社會保險處。
擬訂農村社會保險、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和村幹部養老保險的政策、規劃和標准並組織實施;整頓規范各項農村社會保險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村社會保險基金管理辦法;擬訂有關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的審核辦法並監督實施。
(十九)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處。
擬訂社會保險及補充保險基金監督制度和運營政策並組織實施;依法監督社會保險及補充保險基金征繳、支付、管理和運營;擬定社會保險內部控制制度和內部審計規則並組織實施,組織查處重大案件;參與制定全省社會保障基金投資政策。
(二十)調解仲裁管理處(信訪辦公室)。
擬定全省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全省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按照管轄許可權依法處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擬訂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訪、維穩、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規章制度和政策,負責受理組織、協調、交辦、轉送、督辦人民群眾申訴勞動、人事信訪事項。
(二十一)勞動監察處。
擬訂全省勞動監察工作規劃和制度並組織實施;依法組織監督檢查中央在甘、省屬國有企業和省直機關、事業單位執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情況及重大案件查處工作;負責全省勞動保障監察員的培訓、管理工作;指導各級勞動監察工作;協調跨區域勞動者維權工作。
(二十二)人事處。
負責廳機關、省公務員局及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教育培訓、工資福利、考核獎懲、選拔任用、出國政審等工作;承辦甘肅行政學院處級幹部考察任用、人員調配和高級職稱申報工作;擬訂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職工教育培訓工作計劃;負責廳機關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指導廳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
(二十三)留學回國人員和博士後工作處。
擬訂全省留學人員、博士後發展規劃和配套政策。負責全省留學回國人員、海外高層次人才的引進、管理和服務工作;指導全省留學人員創業園區建設及科研資助等工作。負責全省博士後科研流動(工作)站的管理工作;負責國(境)外專業技術高層次人才的引進、招聘與管理工作。
(二十四)外國專家處。
負責來甘工作外國專家的管理;負責外國專家及境外人員來甘工作認證許可事宜;負責企業和中等以下教育機構聘請國(境)外專家單位資格的審批;承辦政府對外國專家的獎勵事宜;負責全省翻譯系列職稱評審委員會工作。承辦相關國際和港澳台交流與合作事宜。負責機關的外事接待工作。
(二十五)引智項目管理處。
擬訂全省引進國(境)外人才和智力規劃和政策;編報引進國外智力專項經費預算並負責專項經費的管理、使用;負責全省引進國外專家項目和引進國外智力成果示範推廣工作;負責編制年度引智計劃;承擔引進國外智力信息管理工作;負責國家和省重點聘請外國專家項目和引智成果推廣項目的組織實施、成果評估推廣。負責全省出國(境)培訓工作的管理及年度培訓計劃的編制。
機關黨委負責廳機關、省公務員局及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紀檢、監察機構按有關規定另行設置。
Ⅲ 甘肅省養老保險查詢個人賬戶
甘肅省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試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建立健全農村社會保障體系,保障農村居民的基本生活,統籌城鄉社會協調發展,根據國務院《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09〕32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年滿16周歲以上(不含在校學生)、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可以在戶籍地自願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保)。年滿60周歲以上的農村居民個人不再繳費,直接享受中央財政補助的基礎養老金,但其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應當參保繳費。
第三條新農保制度堅持「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從農村實際出發,低水平起步,籌資標准和待遇水平與經濟發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適應;個人(家庭)、集體、政府合理分擔責任,權利與義務相對應;政府主導和農民自願相結合;有利於與村幹部養老保險、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和城鄉其他社會保險制度相銜接等原則。
第四條新農保制度實行個人賬戶和基礎養老金相結合的制度模式,採取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籌資方式。
第五條新農保制度實行縣級統籌。
第二章養老保險費籌集
第六條新農保採取按年繳費的方式繳納。
(一)個人繳費。符合參保條件的農村居民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准暫設為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個檔次,各地根據實際情況可適當提高繳費標准。參保人自主選擇檔次繳費,多繳多得,長繳多得。
(二)集體補助。有條件的村集體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准由村民委員會民主確定。鼓勵其他社會經濟組織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
(三)政府補貼。國家財政對符合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全額支付基礎養老金。省級財政按照實際參保繳費人數每人每年補貼30元。允許有條件的試點市州、縣市區對選擇較高繳費檔次的給予適當補貼,具體辦法由市州政府制定,報省新農保試點工作領導小組批准後實施。
第七條對農村重度殘疾人等繳費困難群體,由試點市州、縣市區政府負責為其代繳部分或全部最低標準的養老保險費。具體辦法由有試點縣市區的市州政府確定。
第八條新農保制度實施時,年滿16周歲且不滿45周歲的農村居民,按年繳費,累計繳費年限不得低於15年;年滿45周歲以上的農村居民,至60歲時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允許補繳,補繳時,政府補貼部分由試點縣市區政府承擔。
第三章個人賬戶
第九條試點縣市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為參保人員建立個人賬戶。個人賬戶資金包括: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村集體補助資金;其他經濟組織資助資金;省、市州、縣市區財政補助資金;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十條參保人員跨統籌區域轉移養老保險關系的,個人賬戶中的資金全部轉移。
第四章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一條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農村有戶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領取養老金。新農保養老金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支付終身。
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准為每人每月55元,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准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
第十二條參保人員死亡的,個人賬戶中的資金余額,除政府補貼外,可以依法繼承,政府補貼余額用於繼續支付其他參保人員的養老金。
第五章制度銜接
第十三條本辦法實施時,已經按照原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領取養老金的,且已年滿60周歲的農村居民,同時享受新農保基礎養老金;未滿60周歲的,個人賬戶資金並入新農保個人賬戶,按照新農保的繳費標准繼續繳費,待符合規定條件時享受相應待遇。
第十四條本辦法實施時,參加了村幹部養老保險、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尚未達到待遇享受年齡的人員,應當參加新農保,其個人賬戶資金並入新農保個人賬戶,達到待遇享受年齡時,按本辦法規定計發養老金;已達到待遇享受年齡的人員,在享受村幹部養老保險、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待遇的同時,享受新農保基礎養老金。
第六章基金管理和監督
第十五條建立健全新農保基金財務會計制度。新農保基金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核算,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新農保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不得從新農保基金中列支。
第十六條國家工作人員在新農保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循私舞弊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組織領導和職責分工
第十七條各級政府負責新農保工作的統一安排部署,協調各成員單位做好各自職責范圍內的工作。負責對繳費困難群體補助資金和政府補貼資金的籌集。
第十八條試點縣市區政府負責建立健全新農保工作機構,整合辦公資源,落實工作經費。有困難的試點縣市區由市州政府給予補助。
第十九條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新農保政策的制定和完善,對經辦工作進行監督指導;財政部門負責建立健全新農保基金的財務、會計制度,檢查審核基金收支預決算執行情況,設立新農保基金專戶,做好財政補貼資金的審核和撥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建立健全統計報表制度,做好參保登記、個人賬戶管理、待遇發放和基金收支預算管理等工作。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各負其責,共同配合做好新農保試點工作。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條按照國務院《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09〕32號)要求,各市州和試點縣市區政府要根據本辦法分別制定實施方案。試點縣市區實施方案報經省新農保試點工作領導小組批准後實施,並報國務院新農保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備案。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Ⅳ 2011甘肅省社保試題
《社會保障基礎知識》練習題庫(含答案要點)
第一章 社會保障概述
一、單項選擇題
1.社會保障的責任主體是哪一個?
A.國家B.企業C.個人 D.其他社會組織
2.社會保障制度旨在滿足人們什麼水平的生活需要?
A.小康生活需要 B.基本生活需要 C.富裕生活需要 D.現代化生活需要
3.實行特殊性保障原則的國家,其社會保障的對象面向哪一層面?
A.全體社會成員 B.部分社會成員C.全體勞動者 D.部分勞動者
4.社會保障制度實施的依據是什麼?
A.社會立法 B.企業和個人的自覺性C.思想教育
5.現階段我國城鎮職工按規定需要繳納保險費用的社會保險有幾種?
A.一種B.二種C.三種 D.四種
6.世界上第一個以立法形式實現社會保障制度的國家是哪一個?
A.美國B.英國C.德國D.日本
7.下述哪一個不是社會保險基金的來源?
A. 單位繳費 B.個人繳費 C.財政補貼 D.社會捐贈
8.社會保障體系中最核心的保障是什麼項目?
A.社會救助B.社會福利C.社會保險 D.社會優撫
9. 現階段我國法定的社會保險有幾種?
A.二種B.三種C.四種D.五種
10. 我國現行的社會保險主要保障勞動者在什麼情況下的基本生活不受影響?
A.年老、失業、下崗、工傷、生育 B.年老、失業、患病、工傷、生育
C.年老、失業、下崗、疾病、工傷
11.我國建國早期所實施的社會保障制度屬於哪種社會保障模式?
A.儲蓄保障型 B.福利國家型 C.傳統保障型 D.國家保障型
12.以下哪個國家是儲蓄保障型社會保障模式的主要代表?
A.美國B.英國C.德國D.新加坡
13.最高頒布《社會保障法》的是哪一個國家?
A.美國B.英國C.德國D.新加坡
14. 按照我國現行社會保險制度的規定,職工個人的繳費工資基數如何確定?
A.本人當月工資 B.本單位職工當月平均工資
C.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 D.本單位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
參考答案:1A,2B,3B,4A,5C,6C,7D,8C,9D,10B,11D,12D,13A,14C
二、多項選擇題
1.現代社會保障制度具有以下哪些基本功能?
A. 實現共同富裕 B.維護穩定社會 C.保持社會公平 D. 促進經濟發展
2.我國的社會保障制度具有以下哪些特點?
A. 法定性 B.互助性 C.盈利性 D. 特殊性
3.現階段我國社會保障資金主要通過以下哪些方式保值和增殖?
A. 存銀行 B. 買國債 C. 證券投資 D. 期貨投資
4.我國現行的社會保險主要包括哪些保險項目?
A. 養老保險 B. 失業保險 C.生育保險 D.醫療保險
E.工傷保險 F.企業補充保險 G.財產保險
5.現代社會保障基金籌集的模式有哪幾種?
A.現收現付制 B.完全積累制 C.部分積累制 D.社會統籌制
6.按社會保障的給付原則分類,社會保障資金的給付一般可分為哪幾種類型?
A.一律定額型 B.所得比例型 C.就業關聯型 D.二階層型
7.下列社會保險項目中,職工個人必須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有哪些?
A.養老保險 B. 醫療保險 C.失業保險 D. 工傷保險
8.下列社會保險保障項目中,哪些保險項目依法必須建立個人帳戶?
A.基本養老保險 B. 失業保險 C.基本醫療保險 D. 工傷保險
9. 國家保障型社會保障模式的主要特點有哪些?
A.受保人不需繳費 B.社會保險待遇較高
C.保險待遇與勞動貢獻掛鉤 D.社會保險覆蓋全體社會成員
10.在我國,由國家財政支撐的保障項目包括哪幾類?
A.養老保險 B.社會救助 C.社會優撫 D.社會福利 E.失業保險
參考答案:1BCD,2AB,3ABC,4ABCDE,5ABC,6ABD,7ABC,8AC,9ABC ,10BCD
三、是非選擇題(簡要說明理由)
1. 社會保障是社會的穩定器。
答案要點:
(1) 對。
(2) 因為當社會上有許多人因為基本生活需求不能得到滿足時,社會就會不穩定;而社會保障的目標是保障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使社會成員不至於因為年老、疾病、失業、傷殘、生育、死亡、災害等原因而陷於貧困。
2. 世界各國對社會保障定義的理解有所不同。
(1) 對。
(2) 社會保障由國家來主辦,世界各國由於國情不同,建立社會保障的原則不同,加上人類對社會保障概念的認識本身有一個發展的過程,因此對社會保障的定義的理解自然也有所不同。
3. 我國的社會保險項目面向全體勞動者。
答案要點:
(1) 錯。
(2) 從社會保險實施的目的和發展方向看,確實社會保險應該覆蓋社會全體勞動者;但由於受制於我國的經濟發展水平,現階段我國的社會保障制度尚不健全,所實施的各類社會保險項目僅限於城鎮勞動者,尚不包括農村的勞動者。
4. 社會保障與社會經濟發展之間有著密切的聯系。
答案要點:
(1) 對。
(2) 社會保障與社會經濟發展之間的聯系主要包括:一是社會保障受制於經濟發展的水平;二是社會保障能夠促進社會經濟的發展;三是社會保障必須與社會經濟保持協調發展。
5. 所有社會保障項目的資金籌集均採取國家、企業和個人三方分擔的原則。
答案要點:
(1) 錯。
(2) 社會保障項目的主要內容包括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社會優撫等四大方面,保障基金的籌集方式取決於社會保障項目的目標,不完全一樣。現有的各類社會保障項目中,只有社會保險的基金籌集採用國家、企業和個人三方分擔的原則。社會救助基金主要源於政府和社會的募捐;社會福利基金主要來自於國家、地方政府和企業,社會優撫則主要由各級政府承擔。
6. 社會保障范圍的大小取決於各國建立的社會保障原則。
答案要點:
(1) 對。
(2) 各國建立社會保障的原則分為普遍性和特殊性兩種,建立普遍性原則的國家保障的范圍為全體社會成員,建立特殊性原則的國家保障的范圍往往只是部分社會成員。
7. 現代社會保障是對國民收入進行再分配的一種手段。
答案要點:
(1) 對。
(2) 社會保障具有公平性的特點,按照收入的一定百分比繳納費用,高收入者多繳納,低收入者少繳納,因此具有劫富濟貧的作用,是國民收入進行再分配的一種手段。
8. 社會保障具有調節投資和融資的功能。
(1) 對。
(2) 社會保障的資金直接來源於社會保障費、國家資助(財政補貼)以及資金運營收入,經過長期積累,數量巨大,並具有較高的穩定性,成為國家調節投資的一大支柱。
。
四、 論述題
1. 建立社會保障基金的意義何在?如何運作才能保值和增值?
答案要點:
(1) 建立社會保障基金的意義:社會保障基金是為實施各項社會保障制度所建立起來的、法定的、收支平衡的、專款專用的經費。按不同的社會保障項目設立,專款專用。社會保障各項目的運作均需要一定的資金,因此建立社會保障基金是確保各項社會保障制度順利運作的基礎。
(2) 可主要採用兩種基本途徑保值和增值。一為儲蓄。由於國家規定社會保障基金的儲蓄享受同期銀行利率,因此在一定程度上能夠起到保值的作用。但當銀行利率低於通貨膨脹率時,會導致貶值。二為投資。是保值和增值的積極方法,但存在一定的投資風險。因此必須選擇穩妥的投資途徑。目前常用的投資途徑:有形資產投資如基礎設施建設投資、證券投資、信貸投資。
2. 現代社會保障體系有哪幾種不同的模式?各有什麼特點?
答案要點:主要有四種不同的模式。
(1) 傳統型保障模式。以美國和日本為代表。社會保障基金籌集採用國家、僱主和雇員三方負擔的原則,社會保障待遇給付標准與勞動者個人收入和保障繳費相聯系。
(2) 福利國家模式。以英國、瑞典、挪威等國為代表。面向社會所有成員,保障項目無所不包,社會保障費用主要來源於國家稅收,保障水平偏高。
(3) 國家保障型模式。以東歐及前蘇聯為主要代表。與計劃經濟相適應,受保人個人不需要繳納費用,保障水平較高,保障待遇與勞動貢獻相聯系。
(4) 儲蓄保障型模式。社會保障水平較低,國家通過強制儲蓄方式進行。實行個人賬戶積累制。保險費由勞資雙方按比例繳納。
3.為什麼說社會保障是調節經濟的自動穩定器?
答案要點:社會保障通過平衡社會總需求,對經濟的穩定產生作用:
(1) 當經濟衰退而失業增大時,由於失業給付,抑制了個人收入減少的趨勢,給失去職業和生活困難的人們以購買力,從而具有喚起有效需求的效果,一定程度上促進了經濟復甦。
(2)而當經濟高漲失業率下降時,社會保障支出相應縮減,社會保障基金規模因此增大,減少了社會需求急劇膨脹,最終又使社會的總需求與總供給達到平衡。
(3)可見,社會保障支出自動地隨著國民經濟運行變化情況呈現出反方向增減變動,這就是社會保障支出手段的「內在穩定器」功能,以支出為手段,調節社會總供求關系,自動地平抑經濟過熱或過冷的現象,維持社會安定,促進和保持國民經濟良性循環。
4.我國的社會保障體系主要包括哪四個方面的內容?相互之間是一種什麼樣的關系?
答案要點:(1)我國的社會保障體系包括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以及社會優撫四個方面的內容。
(2)社會保障四個方面的內容相互補充,社會保險在社會保障中居主導地位,其他保障項目是社會保險項目的補充。
(3)社會保障體系四個方面的內容具有一種遞進的關系。社會救助屬最低層次,主要保障社會成員的最低生活;社會保險是社會保障體系中最核心的保障,屬基本綱領;社會福利屬最高綱領,主要是為了改善社會成員的生活;而社會優撫屬特殊綱領,是國家對以軍人為主的特殊群體的一種特殊保障制度。
四、 案例分析題
1.一外商投資企業在與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中,規定員工只領取貨幣工資,社會保險費包括在工資之中,由員工自行參加社會保險。請問該外商投資企業的上述行為是否正確,為什麼?
參考答案:
(1)該外商投資企業在工資中支付社會保險費的做法是不正確的,違反了我國有關社會保險費征繳的有關規定。
(2)依照現行的相關條例,外商投資企業應當依法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申報和繳納社會保險費。其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應由企業從其本人工資中代扣代繳。
Ⅳ 甘肅省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養老保險金是如何計算的
甘肅省城鄉居民社會基本養老金的計算公式如下:
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退休前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20%(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按15%計算)+個人賬戶本息和÷120+指標月平均繳費工資×年底前繳費年限1997×1.4%。
(5)甘肅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擴展閱讀:
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調整2018年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精神,結合全省實際,研究制定了《2018年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方案》,經國務院批准省政府第十九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調整時間為2018年1月1日起。
計劃明確,本次調整范圍為:企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含退休人員,下同)在2017年12月31日前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退休人員按國發〔1978〕104號文規定辦理退休手續。
新中國成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職工,2017年12月31日前納入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管理的「五七職工、家庭職工」,以及被征地農民(以下簡稱「五七工人、家庭工人」、「被征地農民」)等。
Ⅵ 社保一一七組合委託哪個基金管理
社會保險(Social Insurance)是指國家為了預防和強制社會多數成員參加的,具有所得重分配功能的非營利性的社會安全制度。
社會保險是一種為喪失勞動能力、暫時失去勞動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損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補償的一種社會和經濟制度。社會保險計劃由政府舉辦,強制某一群體將其收入的一部分作為社會保險稅(費)形成社會保險基金,在滿足一定條件的情況下,被保險人可從基金獲得固定的收入或損失的補償,它是一種再分配製度,它的目標是保證物質及勞動力的再生產和社會的穩定。社會保險的主要項目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
2016年2月起,廣東、天津、雲南、甘肅、貴州、江蘇、上海等地方下調社保費率措施。2016年2月3日,《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條例》在國務院第122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2016年6月,隨著平均工資的公布,北京、上海、重慶、安徽等多地調整了社保繳費基數。由於平均工資的增加,各地的社保繳費基數上下限標准也都出現了不同程度的上調。2016年11月,國務院印發《關於激發重點群體活力帶動城鄉居民增收的實施意見》,提出擴大統計口徑范圍,社保繳費基數將有所降低,這有利於減輕低收入者繳費負擔,讓更多低收入者交得起社保,享受社保待遇。同時,低收入者拿到手的工資也有望增加。
Ⅶ 甘肅的養老保險的要求
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文件甘政辦發〔2009〕184號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甘肅省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試行辦法的通知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直有關部門、有關單位:《甘肅省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試行辦法》已經2009年9月29日省政府第38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落實。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二○○九年十月二十一日甘肅省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試行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建立健全農村社會保障體系,保障農村居民的基本生活,統籌城鄉社會協調發展,根據國務院《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09〕32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年滿16周歲以上(不含在校學生)、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可以在戶籍地自願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保)。年滿60周歲以上的農村居民個人不再繳費,直接享受中央財政補助的基礎養老金,但其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應當參保繳費。第三條新農保制度堅持「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從農村實際出發,低水平起步,籌資標准和待遇水平與經濟發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適應;個人(家庭)、集體、政府合理分擔責任,權利與義務相對應;政府主導和農民自願相結合;有利於與村幹部養老保險、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和城鄉其他社會保險制度相銜接等原則。第四條新農保制度實行個人賬戶和基礎養老金相結合的制度模式,採取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籌資方式。第五條新農保制度實行縣級統籌。第二章養老保險費籌集第六條新農保採取按年繳費的方式繳納。(一)個人繳費。符合參保條件的農村居民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准暫設為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個檔次,各地根據實際情況可適當提高繳費標准。參保人自主選擇檔次繳費,多繳多得,長繳多得。(二)集體補助。有條件的村集體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准由村民委員會民主確定。鼓勵其他社會經濟組織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三)政府補貼。國家財政對符合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全額支付基礎養老金。省級財政按照實際參保繳費人數每人每年補貼30元。允許有條件的試點市州、縣市區對選擇較高繳費檔次的給予適當補貼,具體辦法由市州政府制定,報省新農保試點工作領導小組批准後實施。第七條對農村重度殘疾人等繳費困難群體,由試點市州、縣市區政府負責為其代繳部分或全部最低標準的養老保險費。具體辦法由有試點縣市區的市州政府確定。第八條新農保制度實施時,年滿16周歲且不滿45周歲的農村居民,按年繳費,累計繳費年限不得低於15年;年滿45周歲以上的農村居民,至60歲時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允許補繳,補繳時,政府補貼部分由試點縣市區政府承擔。第三章個人賬戶第九條試點縣市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為參保人員建立個人賬戶。個人賬戶資金包括: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村集體補助資金;其他經濟組織資助資金;省、市州、縣市區財政補助資金;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第十條參保人員跨統籌區域轉移養老保險關系的,個人賬戶中的資金全部轉移。第四章養老保險待遇第十一條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農村有戶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領取養老金。新農保養老金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支付終身。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准為每人每月55元,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准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第十二條參保人員死亡的,個人賬戶中的資金余額,除政府補貼外,可以依法繼承,政府補貼余額用於繼續支付其他參保人員的養老金。第五章制度銜接第十三條本辦法實施時,已經按照原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領取養老金的,且已年滿60周歲的農村居民,同時享受新農保基礎養老金;未滿60周歲的,個人賬戶資金並入新農保個人賬戶,按照新農保的繳費標准繼續繳費,待符合規定條件時享受相應待遇。第十四條本辦法實施時,參加了村幹部養老保險、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尚未達到待遇享受年齡的人員,應當參加新農保,其個人賬戶資金並入新農保個人賬戶,達到待遇享受年齡時,按本辦法規定計發養老金;已達到待遇享受年齡的人員,在享受村幹部養老保險、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待遇的同時,享受新農保基礎養老金。第六章基金管理和監督第十五條建立健全新農保基金財務會計制度。新農保基金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核算,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新農保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不得從新農保基金中列支。第十六條國家工作人員在新農保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循私舞弊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七章組織領導和職責分工第十七條各級政府負責新農保工作的統一安排部署,協調各成員單位做好各自職責范圍內的工作。負責對繳費困難群體補助資金和政府補貼資金的籌集。第十八條試點縣市區政府負責建立健全新農保工作機構,整合辦公資源,落實工作經費。有困難的試點縣市區由市州政府給予補助。第十九條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新農保政策的制定和完善,對經辦工作進行監督指導;財政部門負責建立健全新農保基金的財務、會計制度,檢查審核基金收支預決算執行情況,設立新農保基金專戶,做好財政補貼資金的審核和撥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建立健全統計報表制度,做好參保登記、個人賬戶管理、待遇發放和基金收支預算管理等工作。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各負其責,共同配合做好新農保試點工作。第八章附則第二十條按照國務院《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09〕32號)要求,各市州和試點縣市區政府要根據本辦法分別制定實施方案。試點縣市區實施方案報經省新農保試點工作領導小組批准後實施,並報國務院新農保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備案。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主題詞:勞動新農保試點辦法通知抄送:國務院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領導小組,省委辦公廳,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省政協辦公廳。
好像最高繳費500元。60歲以後的養老保險金得與那時的物價、工資水平等有關系。不好估計。當前是55元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