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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法關於非公募基金會

發布時間:2021-08-10 03:55:34

『壹』 非公募慈善賽基金會可以提出設立慈善信託申請嗎

可以的。慈善基金會都可以委託信託機構設立慈善信託。從去年9月1號,中國慈善法出台實施以後。各家信託公司都在謀求和基金會合作。

『貳』 非公募基金會可否與公募基金會合作,面向公眾籌款

首先,不具有公募資格的組織或者個人,可以與具有公募資格的組織(包括公募基金會)合作,開展慈善募捐。依據是《慈善法》第二十六條:「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組織或者個人基於慈善目的,可以與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合作,由該慈善組織開展公開募捐並管理募得款物。」
其次,在合作募捐的過程中,名義募捐人應該是具有公募資格的慈善組織,而不是公募組織和非公募組織。
第三,公募組織在開展募捐時,要注意符合慈善法關於募捐的相關規定。即應當制定募捐方案,說明募捐目的、起止時間和募捐地域、活動負責人的姓名和辦公地址、接受捐贈的方式和銀行賬戶、受益人范圍、募捐款項用途、募捐成本、剩餘財產的處理等。募捐方案要在開展募捐活動前報民政部門備案,同時,公募組織還要注意履行信息公開的義務。
第四,由於公募組織只是名義募捐人,因此在募捐方案中應當明確說明所募款物由誰來真正使用,要使公眾了解募捐實際使用人如何使用該募捐款物。
第五,開展募捐之前,非公募組織應當與公募組織就所募得款物的使用目的、范圍、交付期限、方式、監督管理等簽訂協議。募得款物依照法律規定應當進入公募組織的賬戶,並且應當由公募組織管理。公募組織根據雙方合作協議的約定向合作的非公募組織撥付,但公募組織並非只是「被掛靠」的組織,而是要承擔起監管責任,一旦非公募組織在使用募捐款物時有違法違規情形的,公募組織也要承擔相應責任。

『叄』 公募基金會和非公募基金會的區別是什麼

一、募捐對象不同:

1、公募基金會:可以直接面向公眾募捐;

2、非公募基金會:不直接面向公眾募捐。

二、募捐活動的地域范圍不同

1、公募基金會:分為全國性公募基金會和地方性公募基金會。全國性公募基金會的公開募捐活動可以在全國范圍內開展,地方性公募基金會的公開募捐活動只能在登記注冊地行政區域內開展。

2、非公募基金會:因不面向公眾募捐,所以無地域限制。

三、登記注冊的原始基金(單位:人民幣)不同

1、公募基金會:全國性的不低於800萬元,地方性的不低於400萬元;

2、非公募基金會:不低於200萬元。

四、登記管理機關不同

1、公募基金會:全國性公募基金會由民政部民間組織管理局負責登記;地方性公募基金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

2、非公募基金會:省、自治區、直轄市及以上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都可以登記。(但是原始資金超過2000萬,且發起人向民政部民間組織管理局提出申請設立的,可以去民政部民間組織管理局登記)

(3)慈善法關於非公募基金會擴展閱讀

《基金會管理條例》

第三條 基金會分為面向公眾募捐的基金會(以下簡稱公募基金會)和不得面向公眾募捐的基金會(以下簡稱非公募基金會)。公募基金會按照募捐的地域范圍,分為全國性公募基金會和地方性公募基金會。

第四條 基金會必須遵守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不得危害國家安全、統一和民族團結,不得違背社會公德。

第五條 基金會依照章程從事公益活動,應當遵循公開、透明的原則。

第六條 國務院民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

國務院民政部門負責下列基金會、基金會代表機構的登記管理工作:

(一)全國性公募基金會

(二)擬由非內地居民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基金會;

(三)原始基金超過2000萬元,發起人向國務院民政部門提出設立申請的非公募基金會

(四)境外基金會在中國內地設立的代表機構。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方性公募基金會和不屬於前款規定情況的非公募基金會的登記管理工作。

第七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國務院授權的組織,是國務院民政部門登記的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的業務主管單位。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授權的組織,是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的基金會的業務主管單位。

『肆』 根據我國慈善法規定,慈善組織何時可以開展定向募捐

登記之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第三章慈善募捐

第二十一條本法所稱慈善募捐,是指慈善組織基於慈善宗旨募集財產的活動。

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會公眾的公開募捐和面向特定對象的定向募捐。

第二十二條慈善組織開展公開募捐,應當取得公開募捐資格。依法登記滿二年的慈善組織,可以向其登記的民政部門申請公開募捐資格。民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決定。慈善組織符合內部治理結構健全、運作規范的條件的,發給公開募捐資格證書;不符合條件的,不發給公開募捐資格證書並書面說明理由。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自登記之日起可以公開募捐的基金會和社會團體,由民政部門直接發給公開募捐資格證書。

(4)慈善法關於非公募基金會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

第二十三條開展公開募捐,可以採取下列方式:

(一)在公共場所設置募捐箱;

(二)舉辦面向社會公眾的義演、義賽、義賣、義展、義拍、慈善晚會等;

(三)通過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媒體發布募捐信息;

(四)其他公開募捐方式。

慈善組織採取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方式開展公開募捐的,應當在其登記的民政部門管轄區域內進行,確有必要在其登記的民政部門管轄區域外進行的,應當報其開展募捐活動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捐贈人的捐贈行為不受地域限制。

慈善組織通過互聯網開展公開募捐的,應當在國務院民政部門統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發布募捐信息,並可以同時在其網站發布募捐信息。

第二十四條開展公開募捐,應當制定募捐方案。募捐方案包括募捐目的、起止時間和地域、活動負責人姓名和辦公地址、接受捐贈方式、銀行賬戶、受益人、募得款物用途、募捐成本、剩餘財產的處理等。

『伍』 慈善法滿歲網路募捐超了幾億人次

《慈善法》落地一年有餘,網路慈善得以快速發展,一年來超10億人次通過網路實施捐贈。然而,一鍵捐贈後,你真的了解善款去向嗎?是否知道如何查驗發起機構的資質和信用?又會否回看項目進展並作出監督?

『陸』 慈善法對精神病人條例

全國政協委員、招商銀行前行長馬蔚華與中國互聯網發展基金會理事長馬利在兩會聯名提案中提出,現行的以社會組織「三大條例」為主的慈善制度體系跟《慈善法》立法原意已有所差異。並建議在《慈善法》通過後,民政部門盡快推動現有慈善制度體系與《慈善法》的銜接,尊重公益慈善組織獨立法人地位,減少對公益慈善組織法人主體內部事務的干預;盡快取消「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得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等不合時宜的規定。
以下附提案全文:
[提案摘要]隨著我國公益慈善事業蓬勃發展,現行的以社會組織「三大條例」為主的慈善制度體系跟《慈善法》立法原意已有所差異。建議在《慈善法》通過後,民政部門盡快推動現有慈善制度體系與《慈善法》的銜接,尊重公益慈善組織獨立法人地位,減少對公益慈善組織法人主體內部事務的干預;盡快取消「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得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等不合時宜的規定。
一、背景及問題
《慈善法》經十年磨礪,經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兩次審議,將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第四次會議審議並有望通過。十年來,我國公益慈善事業蓬勃興起,社會組織的類別和層次越來越豐富和復雜。以基金會為例,2005年全國有883家基金會,其中公募基金會640家、非公募基金會243家。到2015年全國共有4838家基金會,其中公募基金會1550家、非公募基金會3288家。2010年底,深圳壹基金注冊成為國內首家民間公募基金會,拉開了中國基金會行業發展的又一道序幕,一些企業家和優秀社會人士成立了專門的機構來做公益慈善,包括企業基金會在內的民間基金會如雨後春筍大量涌現。2015年,中國互聯網發展基金會經國務院批准,在民政部登記注冊成立,成為互聯網領域的公募性基金會。過去以具有政府背景的公募基金會為主體的基金會行業,已演變成公辦公募基金會、民間公募基金會和民間非公募基金會三大板塊並舉,共同致力於我國基金會的發展,中國公益慈善事業的基本結構形態發生了巨大變化。
我國在社會組織管理領域的綱領性文件主要包括於1998年出台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和於2004年頒布實施的《基金會管理條例》(簡稱「三大條例」)。其他多散見於相關法律規范之中。「三大條例」通過雙重管理體制嚴格管理社會組織發展,對社會組織的登記、設立、監督管理等作了詳細規定,對於慈善組織初期發展時可能出現的各類風險起到了很好的防範作用。
時至今日,面對新的形勢和新的變化,以「三大條例」為代表的慈善制度體系已逐漸滯後於我國的社會發展政策和公益慈善事業發展的大趨勢,滯後於慈善組織新的經營實踐和管理規律。正因如此,《慈善法》確立了「發展慈善事業,弘揚慈善文化,保護慈善組織、捐贈人、受益人等合法權益,促進社會進步」的立法精神,並體現出了開放的機制。鑒於《慈善法》通過在即,原有慈善制度體系與《慈善法》的銜接已迫在眉睫。

『柒』 《慈善法》究竟要解決哪些問題

從2014年4月26日到12月1日,由清華大學NGO研究所、北京大學非營利組織法研究中心共同發起,明德公益研究中心承辦的「慈善立法半月談」總共舉辦了13期,開展了關於慈善立法的開放學術討論。

今天下午,在這13期沙龍討論和研討的基礎上,首部慈善立法專家建議稿公布。

從2005年民政部提出慈善法立法建議開始,《慈善法》已經在漫長的立法道路上躑躅了近十年。

立法步伐明顯加快出現在2013年11月,慈善法被列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並最終確定由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牽頭起草。

2014年2月24日,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召開慈善事業立法領導小組第一次全體會議,列出了立法時間表和路線圖。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中華慈善總會副會長、中國人民大學教授鄭功成曾經介紹說,根據初步計劃,2014年的主要工作任務是開展廣泛調研,召開專題會議,在充分調研與聽取各方意見的基礎上,借鑒國外慈善事業發展的經驗,爭取在年底形成正式的法律草案稿。如果進展順利,預計2015年上半年可以提交審議,即進入正式立法程序。

目前,已經至少有五個版本的立法建議稿在起草中。據中國青年報記者了解,《慈善法》出台一再推遲,是因為各界對慈善問題的看法還存在很多分歧和爭論。

據了解,我國現行慈善方面的立法已經有1999年的《公益事業捐贈法》,和規范我國三種社會組織—基金會、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注冊和基本行為的三個行政法規。

在今天的專家建議稿發布會上,學術界較為一致的觀點是,現在要制定的《慈善法》應該超越這些,成為一部基本法,對慈善的組織、行為,以及如何培育、扶持和監督慈善組織,促進中國慈善事業的真正大發展,作出明晰准確的法律規定。誰來籌集慈善資源

目前,我國有很多籌募善款的主體,第一就是政府,遇到重大災害,民政部門和有政府背景的機構籌集的資源較多。其次是人民團體如工青婦組織,還有由國務院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核定、並經國務院批准免於登記的團體,包括相關的事業單位。第三是有政府背景的正式登記注冊的社會組織。在這些之後,才是那些登記注冊的民間社會組織。第三和第四項加起來,據2013年的統計,為54.1萬個。而第一、二項有很多基層組織,總量據測算有近千萬個。第五是企業,包括國企和民企。最後,還有未登記注冊的民間組織及個人。

『捌』 《慈善法》中的"社會服務機構"到底怎麼界定

4月14日,民政部民間組織管理局副局長黃茹在接受《慈善公益報》記者采訪時表示:《慈善法》所稱的「基金會、社會團體和社會服務機構」,對應的就是民政部門登記的3類社會組織,即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登記的基金會、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登記的社會團體以及按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大家常見的在民政部門登記的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民辦醫院、民辦養老院、民辦博物館、民辦社會工作機構等組織,都是民辦非企業單位。

『玖』 再釋慈善法:規定個人不能公開募捐,但不禁止個人求助

《慈善法》16日獲全國人大表決通過,將於今年9月1日起施行。十二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秘書處法案組副組長闞珂近日接受人民日報記者采訪,就熱點問題回答記者提問。闞珂說在立法中的一個考慮是,讓想做善事的人更方便;本法更多的是引導慈善活動通過慈善組織來做;個人求助不屬於慈善法所規范的慈善行為;慈善人人可為,但做好事最好是拿自己的錢,法律禁止個人募捐。
1,怎樣理解《慈善法》所規定的慈善活動?誰可以開展慈善活動?
闞珂:慈善法沒有對慈善下定義。第3條規定了六個方面的公益活動都是慈善活動。從捐贈財產和提供服務角度來看,內地居民、港澳台同胞、外國人,開展的符合本法第3條規定的活動都是慈善活動。
同時,按照第8條的規定,慈善組織開展慈善活動的受益對象是「面向社會」。「面向社會」這四個字是在審議過程當中增加上去的,應給予足夠的重視,它有它特定的含義:將學者的學術用語「不特定大多數人群」轉化成了法律語言「面向社會」。
根據第3條、第8條,就可判斷具體的一個活動是不是慈善活動。
2,怎樣看待第60條關於慈善組織「年度管理費用比例」的規定?
闞珂:慈善法第60條規定,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基金會的「年度管理費用不得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確定慈善組織開展慈善活動的支出和管理費用的標准,既要有利於促進慈善組織規范運作,又要符合實際。根據調研及測算:募集財產能力強、規模大的基金會,能達到國務院《基金會管理條例》關於公募基金會每年管理費用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的規定;規模小的基金會要達到管理費用不超過10%這個標准,還有一定的困難。
法律規定的10%的管理費用的標准,實際只是對很少的公募基金會的規定,對於定向募集款物的基金會沒有作這個規定。在北京調研時了解到,在北京市注冊登記的基金會有378家,其中公募基金會41家,公募基金會佔北京市的公募私募基金會總和的10%多一點。天津市登記注冊的基金會有64家,其中公募基金會20家,公募基金會不到1/3。法律規定,慈善組織可以採取基金會、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等形式,如果這樣去算,即使從大的比例上算,它也只是占這三類組織的1/6。如果再細算,公募基金會占基金會的總數比例是很小的。
3,慈善組織的工作人員待遇的規定是如何考慮的?
闞珂:第60條的確立了兩個原則:一是「充分、高效運用慈善財產」,要求慈善組織把社會公共資金及時用到需要的方面和地方去,不能沉澱得太多;二是「遵循管理費用最必要原則」,由於慈善組織的財產不是自己創造的,要根據本慈善組織的章程、宗旨,盡量減少不必要的開支。慈善組織的工作人員,不同於營利組織,不同於企業,它的人員的工資標准不能高,現行的規定是不超過當地平均工資水平的兩倍。
4,個人遇到困難,還能進行求助嗎?
闞珂:個人求助法律沒有禁止,本人、家庭成員或者近親屬遇到困難,向社會求助,本法是不禁止的。
但是,個人募捐,本法規定得很明確,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組織和個人是不能開展募捐的,募捐活動要由慈善組織來做。
5,個人求助和個人募捐有什麼區別?
闞珂:個人求助是個人遇到困難,求助社會給予幫助,是為本人、家庭成員或近親屬進行求助,比如說發微信求助。
為自己募,不是慈善,用老百姓(603883,股吧)的話說,那叫乞討。比如,遇到困難了,寫一張紙放在在馬路上,讓過路的好心人幫幫我。實際上意思是一樣的,只不過現在可通過互聯網的方式,實質沒有變,就是為了自己。
個人募捐,是為非親非故的人來籌集款物,法律上是不允許的。本法更多的是引導慈善活動通過慈善組織來做,慈善組織是依法設立的組織,對它政府是有管理的,要求它內部治理結構健全、運作規范,要向社會公開相關的信息。個人募捐有很大風險,沒有第三方的介入,不足以讓人們充分信任。
6,不允許個人募捐的話,在對接機制上有保證嗎?
闞珂:弱勢群體遇到困難,首先是政府的責任,我們有社會救助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大病醫療保險等。有了慈善組織,並不等於政府要減輕責任。現在慈善財產太少了,一年在一千億元左右。
遇到困難,可以找慈善組織。慈善組織按照其章程、宗旨,面向不特定的大多數人提供幫助,而且不得有關聯關系。有學者認為,慈善是第三次分配,有利於促進社會公正。
慈善是人人可為的。個人做好事情,最好是拿自己的錢。簡單地說,就是有錢出錢,有力出力,有智慧出智慧。
7,對於求助進行轉發,如何看待?
闞珂:個人有困難向社會求助,自己可發微信朋友圈募集款物。朋友圈是特定對象,我發朋友圈了,你是我的朋友,在這個圈裡,你要再轉發,在另外一個圈又擴大,其實轉發人是做了背書——擔保求助的人是真正有困難。如果是欺詐,給轉發人帶來一定的麻煩。對此,在立法過程中是考慮過的。我們希望,做這個事情的時候要慎重。現在互聯網很發達,有微博微信,有時候是公募和私募很難分得清楚,要判斷好是個人求助和還是個人募捐。
8,在本社區、單位內的互濟「抱團取暖」不允許了嗎?
闞珂:第110條規定,城鄉社區組織、單位可以在本社區、單位內部開展群眾性的互助互濟活動。
這和通過慈善組織做的慈善是有區別的,是「抱團取暖」。今天我有困難了大家幫助我,明天你有困難我們大家再幫助你。慈善有四個特點:自願的、無償的、捐出去的款物是不能索回的、非營利性的。慈善組織的募捐和個人募捐、一對一的幫助、本單位或者本社區內的互濟互助活動是有區別的。
9,國外一些富豪,把自己的遺產很大比例或全部捐給社會做公益。慈善法出台後,有法律的完善和社會重視,能否預見在今後一段時期,中國也會出現這樣一些慈善家?
闞珂:在立法當中的一個考慮就是,要讓想做善事的人更方便。
舉一個簡單的例子,現在慈善法第80條關於捐贈的稅收優惠問題,做出這個規定是相當不容易的,這就是想讓捐贈更方便,有利於出現大慈善家。
現在一些企業家要捐贈,但有不方便之處。企業所得稅法第9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慈善法在此基礎上作了進一步規定:企業捐贈超出12%的部分,允許結轉以後三年內在計算就納稅所得額時抵扣。這不是有利於企業家捐贈得更多嗎?
第84條,國家對開展扶貧濟困的慈善活動,實行特殊優惠政策。對此需要相關部門出台相關規定。現在的慈善法,解決了一部分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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