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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一般屬於公司機密,不會外泄露的,車險理賠減損的獎勵,要分外部調查減損獎勵和內部調查減損獎勵,一般外部調查減損獎勵要高得多,我有這方面詳細獎勵辦法,如果需要,可以聯系我。
2. 保險糾紛的處理方式
(1)協商
協商是指合同雙方在自願、互諒、實事求是的基礎上,對出現的爭議直接溝通,友好磋商,消除糾紛,求大同存小異,對所爭議問題達成一致意見,自行解決爭議的辦法。協商解決爭議不僅可以節約時間、節約費用,更重要的是可以在協商過程中,增進彼此了解,強化雙方互相信任,有利於圓滿解決糾紛,並繼續執行合同。
(2)仲裁
仲裁指由仲裁機構的仲裁員對當事人雙方發生的爭執、糾紛進行居中調解,並做出裁決。仲裁機構實行「一裁終局」制,其做出的裁決,由國家規定的合同管理機關製作仲裁決定書,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必須執行。申請仲裁必須以雙方自願基礎上達成的仲裁協議為前提。仲裁協議可以是訂立保險合同時列明的仲裁條款,也可以是在爭議發生前或發生時或發生後達成的仲裁協議。
(3)訴訟
指合同雙方將爭議訴至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解決爭議、進行裁決的方式。保險合同糾紛案屬民事訴訟法范疇,法院在受理案件時,實行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和選擇管轄相結合的方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我國現行保險合同糾紛訴訟案件與其他訴訟案一樣實行的是兩審終審制,且當事人不服一審法院判決的,可以在法定的上訴期內向高一級人民法院上訴申請再審。第二審判決為最終判決。一經終審判決,立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必須執行;否則,法院有權強制執行。當事人對二審判決還不服的,只能通過申訴和抗訴程序。
3. 保險合同糾紛怎麼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 訟,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運輸工具登記注冊 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只有上述有關 法院有權審理保險合同糾紛。由於擁有管轄權的法院在兩個以上,因此,保險合同的主體可以在以上所列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范圍內、在書面合同中選擇管轄法院,一旦發生糾紛,應到合同中約定的管轄法院提起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實行先調解後審判、兩審終審制,如調解成功,要形成調解書,由審 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並蓋人民法院的印章。 如調解不成功,人民法院依法判決,並作出判決 書。不服一審法院判決的可以在法定的上訴期內上訴至高一級人民法院進行再審。第二審判 決為最終判決。當事人對已生效的調解書或判決書必須執行。一方不執行的,對方當事人有 權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對第二審判決還不服的,只能通過申訴和抗訴程序,但不影響第二審判決的執行。
4. 車險訴訟案件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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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接到訴訟材料後,可以主動聯系保險公司,將案件的情況以及自身的問題和保險公司交流,在充分溝通情況下,一般自己是不用請律師了。因為保險公司都會替你答辯或者抗辯。但雙方一定要溝通好,不要站在保險公司的對立面。心平氣和的解決打好官司吧。
5. 保險司法案件管理辦法
1、侵佔類案件。
包括職務侵佔案件和貪污類案件。其中,職務侵佔是指保險機構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的財物非法佔為己有的行為。貪污是指國有保險機構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行為。
2、挪用類案件。指各保險機構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挪用本單位的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的行為。
3、詐騙類案件。指各保險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營銷人員,以及其他單位或個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保險資金的行為。其中,各保險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營銷人員進行騙保、騙賠的按業內詐騙填列其他單位或個人進行騙保、騙賠的按業外詐騙填列。為了區分重點,保險機構及從業人員利用保險合同或保險單證進行非法集資的詐騙不列入此類。單獨統計。
4、商業賄賂類案件。指各保險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以排斥競爭對手為目的,給予或許諾給予交易對手的有關人員、或者能夠影響交易的其他相關人員以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5、非法集資類案件。指各保險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營銷人員未經批准,以保險合同或保險單證為載體,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時期內還本付息的行為。
6、傳銷類案件。指各保險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營銷人員以保險營銷為掩護通過發展人員並以其直接發展人員的數量或者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或者要求被發展人員以交納一定費用或認購保險單證為條件取得加入資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的行為。
7、非法經營類案件。是指未經保險監管機構的批准,擅自設立保險機構、非法從事保險業務的行為。
8、其他類案件。指除侵佔、挪用、詐騙、商業賄賂、非法集資、傳銷以外的案件。當一個案件涉及多個罪名時按照「主罪優先」、「特殊優於普通」的原則予以分類。不重復統計。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6. 保險合同糾紛的處理方式有哪些
三種方式:
(1)協商
協商是指合同雙方在自願、互諒、實事求是的基礎上,對出現的爭議直接溝通,友好磋商,消除糾紛,求大同存小異,對所爭議問題達成一致意見,自行解決爭議的辦法。協商解決爭議不僅可以節約時間、節約費用,更重要的是可以在協商過程中,增進彼此了解,強化雙方互相信任,有利於圓滿解決糾紛,並繼續執行合同。
(2)仲裁
仲裁指由仲裁機構的仲裁員對當事人雙方發生的爭執、糾紛進行居中調解,並做出裁決。仲裁機構實行「一裁終局」制,其做出的裁決,由國家規定的合同管理機關製作仲裁決定書,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必須執行。申請仲裁必須以雙方自願基礎上達成的仲裁協議為前提。仲裁協議可以是訂立保險合同時列明的仲裁條款,也可以是在爭議發生前或發生時或發生後達成的仲裁協議。
(3)訴訟
指合同雙方將爭議訴至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解決爭議、進行裁決的方式。保險合同糾紛案屬民事訴訟法范疇,法院在受理案件時,實行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和選擇管轄相結合的方式。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我國現行保險合同糾紛訴訟案件與其他訴訟案一樣實行的是兩審終審制,且當事人不服一審法院判決的,可以在法定的上訴期內向高一級人民法院上訴申請再審。第二審判決為最終判決。一經終審判決,立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必須執行;否則,法院有權強制執行。當事人對二審判決還不服的,只能通過申訴和抗訴程序。
祝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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