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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發展發展規劃管理指引

發布時間:2021-04-02 06:50:56

保險公司開業驗收指引的驗收標准

(一)股權結構和公司章程
1、注冊資本足額按時到位。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2億元,注冊資本應當為實繳貨幣資本。
2、具有合格的投資者,股權結構合理。
(1)投資者應當具備投資資金來源合法、經營狀況良好等條件。
(2)除國務院規定的投資公司和控股公司外,各投資人所累計投資額不得超過本公司凈資產的50%。
(3)除中國保監會批準的保險控股公司或者保險公司外,單個企業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包括其關聯方)投資保險公司的,持有的股份不得超過保險公司股份總額的20%。各股東之間具有關聯關系的,應當向中國保監會書面報告。
3、公司章程和治理結構符合《公司法》和《保險法》的有關規定。
(1)公司章程應當載明公司名稱和住所、注冊資本、設立方式、股份總數及每股金額、發起人名稱及認購股份數、經營范圍等事項。
(2)公司應當建立以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為主體的權責清晰、分工明確的組織架構,建立權力機構、決策機構、監督機構和執行機構相互制衡、有效運行的內部治理機制以及相應的內部管理制度。
4、具有與其他業務發展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和辦公設備。
(二)高管人員和業務發展
1、高級管理人員符合中國保監會規定的任職資格。
2、公司業務范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3、具有可行的經營規劃和再保險計劃,市場預測合理。
(三)財務人員和財務制度
1、設置專門的財會部門,財會人員具有國家規定的從業資格證書,擬任財務負責人符合中國保監會的有關任職資格。
2、公司設立的內部會計核算辦法、財務管理辦法、內部控制制度和內部審計(稽核)制度符合國家統一會計制度、會計基礎工作規范、中國保監會有關規定及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
3、具備與業務發展相適應、能滿足保險公司會計核算、財務管理、償付能力評估要求的財務軟體系統並能與業務管理系統實現無縫連接。
4、注冊資本保持完整,驗資後未被抽逃或未被不恰當使用。
(四)信息系統建設
信息系統建設符合《保險機構開業信息化建設驗收指引》的有關要求。

Ⅱ 保險公司開業驗收指引的工作流程

中國保監會組成驗收工作小組進行現場驗收。具體內容如下:
(一)籌備組匯報
1、參會人員。公司擬任高級管理人員(包括擬任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監事長、董事會秘書等)及籌備組負責人應當參加驗收匯報會議。部門負責人可以列席。
2、匯報內容。籌備組負責人匯報籌建工作完成情況,包括資本金到位情況、股權結構、公司治理、內控制度建設、戰略發展規劃與經營策略、部門設置及人員、產品開發及報備、財務管理制度建設、信息系統建設、辦公職場建設情況等。
(二)驗收組提問
驗收組成員按部門職責分工進一步詢問公司籌建工作情況。公司擬任高管人員及籌備組負責人進行解釋和說明。
(三)現場檢查
1、辦公場所、人員到位、營業安全性等情況檢查。
2、抽查公司員工對崗位職責、業務知識、工作流程等的掌握程度。
3、業務系統運行狀況檢查。
4、財務系統建設情況檢查。
5、計算機機房及設備狀況檢查。
6、與保險監管信息系統對接檢查等。
經驗收並審核,符合公司開業標準的,我會將以正式公文予以批復同意開業;不符合開業標準的,應繼續加緊籌備工作,待籌備就緒,再報請我會組織驗收與審批。

Ⅲ 保險公司風險管理指引(試行)的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

保監發〔2007〕23號
各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各保監局:
特此通知
二○○七年四月六日

Ⅳ 中國保監會,中國銀監會聯合發布的《監管指引》規定,商業銀行網點銷售保險產品,以

看了下面這段話,你會有正確答案,盡管我看不到選項,希望採納!!!!

11年3月13日中國保監會和銀監會今天聯合發布《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監管指引》(以下簡稱「《監管指引》」),要求保險公司和商業銀行建立重大事件聯合應急處理機制,應對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中出現的群訪群訴、群體性退保等事件,同時在客戶投訴、退保等事件發生的第一時間積極處理,實行首問負責制度,不得相互推諉,避免產生負面影響,使事態擴大。

近年來,我國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發展迅速,銀行代理渠道逐漸成為人身保險銷售的重要支柱。據統計,通過銀行渠道獲得的保費收入已佔人身保險保費總量的近50%。但由於部分保險公司和銀行盲目追求規模,對銷售人員培訓不到位,對銷售過程和業務品質管理粗放,致使有些銷售人員受利益驅動而屢屢誤導消費者,「存單變保單」的事件時有發生,消費者權益受到了嚴重損害。

「諸如銷售誤導類的問題客戶投訴比較集中,社會反映強烈,如不妥善整治,不僅會對銀保市場的可持續發展造成負面影響,還會影響保險業和銀行業的聲譽。」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稱,出台《監管指引》的目標就是為了保護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從規范銀保市場秩序、加快銀保發展方式轉變入手,促進銀保業務健康可持續發展。

《監管指引》規定,保險公司和商業銀行應當結合自身及對方的資本狀況、資產規模、管控能力等因素審慎選擇合作對象,合理確定合作對象的范圍和數量。單一商業銀行代理網點與每家保險公司的連續合作期限不得少於一年。對保險公司與商業銀行網點已經中止合作的情況,商業銀行應配合保險公司做好滿期給付、退保、投訴處理等保單後續服務。

此外,保險公司委託商業銀行銷售的保險產品,應當是按照中國保監會保險產品審批備案管理的有關規定,經過中國保監會審批或備案的保險產品。保單封面主體部分必須以顯著的字體印有「保險單」或「保險合同」字樣、保險公司名稱等內容。

針對銷售人員的誤導銷售和錯誤銷售行為,《監管指引》明確規定,銷售人員不得將保險產品與儲蓄存款、銀行理財產品等混淆,不得使用「銀行和保險公司聯合推出」、「銀行推出」、「銀行理財新業務」等不當用語,不得套用「本金」、「利息」、「存入」等概念,不得將保險產品的利益與銀行存款收益國債收益等進行片面類比,不得誇大或變相誇大保險合同的收益,不得承諾固定分紅收益。商業銀行網點及其銷售人員不得以中獎、抽獎、送實物、送保險、產品停售等方式進行誤導或誘導銷售。

值得關注的是,《監管指引》要求商業銀行根據保險產品的復雜程度區分不同的銷售區域。

其中,投資連結保險產品將不得通過商業銀行儲蓄櫃台銷售,也不得銷售給未經過風險測評或風險測評結果顯示不適合的客戶。

對於保單期限和繳費期限較長、保障程度高、產品設計相對復雜以及需較長時間解釋說明的保險產品,《監管指引》規定,商業銀行須積極開拓理財服務區、理財專櫃、財富中心、私人銀行等專門銷售區域,通過對銷售區域和銷售隊伍的控制,提高銷售品質,將合適的產品通過合適的人員銷售給合適的客戶
!!

《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監管指引》(以下簡稱「《監管指引》」),要求保險公司和商業銀行建立重大事件聯合應急處理機制,應對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中出現的群訪群訴、群體性退保等事件,同時在客戶投訴、退保等事件發生的第一時間積極處理,實行首問負責制度,不得相互推諉,避免產生負面影響,使事態擴大。
近年來,我國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發展迅速,銀行代理渠道逐漸成為人身保險銷售的重要支柱。據統計,通過銀行渠道獲得的保費收入已佔人身保險保費總量的近50%。但由於部分保險公司和銀行盲目追求規模,對銷售人員培訓不到位,對銷售過程和業務品質管理粗放,致使有些銷售人員受利益驅動而屢屢誤導消費者,「存單變保單」的事件時有發生,消費者權益受到了嚴重損害。
「諸如銷售誤導類的問題客戶投訴比較集中,社會反映強烈,如不妥善整治,不僅會對銀保市場的可持續發展造成負面影響,還會影響保險業和銀行業的聲譽。」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稱,出台《監管指引》的目標就是為了保護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從規范銀保市場秩序、加快銀保發展方式轉變入手,促進銀保業務健康可持續發展。
《監管指引》規定,保險公司和商業銀行應當結合自身及對方的資本狀況、資產規模、管控能力等因素審慎選擇合作對象,合理確定合作對象的范圍和數量。單一商業銀行代理網點與每家保險公司的連續合作期限不得少於一年。對保險公司與商業銀行網點已經中止合作的情況,商業銀行應配合保險公司做好滿期給付、退保、投訴處理等保單後續服務。
此外,保險公司委託商業銀行銷售的保險產品,應當是按照中國保監會保險產品審批備案管理的有關規定,經過中國保監會審批或備案的保險產品。保單封面主體部分必須以顯著的字體印有「保險單」或「保險合同」字樣、保險公司名稱等內容。
針對銷售人員的誤導銷售和錯誤銷售行為,《監管指引》明確規定,銷售人員不得將保險產品與儲蓄存款、銀行理財產品等混淆,不得使用「銀行和保險公司聯合推出」、「銀行推出」、「銀行理財新業務」等不當用語,不得套用「本金」、「利息」、「存入」等概念,不得將保險產品的利益與銀行存款收益、國債收益等進行片面類比,不得誇大或變相誇大保險合同的收益,不得承諾固定分紅收益。商業銀行網點及其銷售人員不得以中獎、抽獎、送實物、送保險、產品停售等方式進行誤導或誘導銷售。
值得關注的是,《監管指引》要求商業銀行根據保險產品的復雜程度區分不同的銷售區域。
其中,投資連結保險產品將不得通過商業銀行儲蓄櫃台銷售,也不得銷售給未經過風險測評或風險測評結果顯示不適合的客戶。
對於保單期限和繳費期限較長、保障程度高、產品設計相對復雜以及需較長時間解釋說明的保險產品,《監管指引》規定,商業銀行須積極開拓理財服務區、理財專櫃、財富中心、私人銀行等專門銷售區域,通過對銷售區域和銷售隊伍的控制,提高銷售品質,將合適的產品通過合適的人員銷售給合適的客戶

Ⅳ 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市場准入管理辦法的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市場准入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保險市場體系建設,規范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市場准入,根據《保險法》、《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等法律、行政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保險公司,是指經中國保監會批准設立,並依法登記注冊的商業保險公司。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保險公司分支機構,是指保險公司依法設立的省級分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營業部和營銷服務部。
第四條保險公司設立分支機構,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統籌規劃,合理布局;
(二)審慎決策,嚴格管理;
(三)程序規范,質量過硬;
(四)保障運營,強化服務。
第五條保險公司分支機構設立,分為籌建、開業兩個階段。 第六條保險公司注冊資本為2億元的,在其住所地以外每申請設立一家省級分公司,應當增加不少於2000萬元的注冊資本。注冊資本在5億元以上的,可不再增加。
第七條保險公司在注冊地所在省域以外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開業滿2年。專業性保險公司除外。
第八條保險公司設立分支機構應進行市場調研和可行性論證,制定科學規劃。
分支機構設立規劃應當充分考慮自身經營戰略、資本實力、管控能力、人員儲備及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市場環境、競爭程度等因素。
第九條保險公司申請設立省級分公司,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符合自身發展規劃。其中,成立3年以內的保險公司設立省級分公司,如與該公司成立時提交的發展規劃不一致的,應當說明理由。
(二)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請前連續兩個季度償付能力均達到充足Ⅱ類。
(三)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請前連續兩個季度分類監管類別均不低於B類。
(四)具備良好的公司治理,內控健全。
(五)具備完善的分支機構管理制度。
(六)最近2年內無受金融監管機構重大行政處罰的記錄。
(七)不存在申請人或者其管理人員因工作行為涉嫌重大違法犯罪,正在受到金融監管機構或者司法機關立案調查的情形。
(八)已設立的省級分公司運轉正常,最近2年內沒有發生省級分公司市場退出情形。
(九)有符合省級分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條件的籌建負責人。
(十)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申請設立省級分公司以外分支機構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符合申請人自身發展規劃;
(二)保險公司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請前連續兩個季度償付能力均達到充足Ⅰ類;
(三)保險公司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請前連續兩個季度分類監管類別不低於B類,且省級分公司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請前連續兩個季度分類監管類別不低於C類;
(四)保險公司具備良好的公司治理,內控健全;
(五)申請人具備完善的分支機構管理制度;
(六)在保險公司住所地以外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申請設立的,當地省級分公司已經開業;
(七)擬設機構的上級直接管理機構開業滿3個月。省級分公司在其所在地市設立分支機構不受此限制;
(八)擬設機構的上級直接管理機構內控健全;
(九)有符合擬設機構主要負責人任職條件的籌建負責人。
第十一條申請設立省級分公司以外分支機構的,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申請人或者擬設機構所屬省級分公司最近2年內受到金融監管機構重大行政處罰的;
(二)申請人或者其管理人員因工作行為涉嫌重大違法犯罪,正在受到金融監管機構或者司法機關立案調查的;
(三)在擬設機構所在地保監局轄區內的其他分支機構最近6個月內受到重大保險行政處罰的;
(四)在擬設機構所在地保監局轄區內,最近1年內有3家次以上分支機構受到保險行政處罰的;
(五)擬設機構的上級直接管理機構最近6個月內受到保險行政處罰的。
第十二條申請設立省級分公司以外分支機構的,在擬設機構所在地保監局轄區內的其他分支機構運營情況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無主要負責人或者臨時負責人超期的;
(二)無穩定、規范的營業場所的;
(三)自行停業連續3個月以上的。停業情形已向保險監管機構報告的除外;
(四)存在重大內部控制缺陷,尚未整改到位的;
(五)最近1年內撤銷分支機構3家以上的;
(六)最近1年內同一分支機構變更營業場所兩次以上或者變更主要負責人3次以上的;
(七)最近6個月內發生過50人以上群訪群訴事件,或者100人以上非正常集中退保事件,影響較為惡劣的;
(八)保險監管機構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專業性保險公司申請設立分支機構的,應具備專業化特色,主業突出。
第十四條保險公司分支機構改建為其他級別分支機構的,除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籌建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改建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二)對改建可能造成的影響已進行充分評估,並有可行的應對措施。 第十五條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名稱應當合法規范。同一保險公司各分支機構應保持統一的命名規則。
第十六條保險公司分支機構開業應當符合以下標准:
(一)營業場所權屬清晰,安全、消防等設施符合要求,使用面積、使用期限、功能布局等滿足經營需要。營業場所連續使用時間原則上不短於2年。
(二)辦公設備配置齊全,運行正常。
(三)信息系統符合監管要求。
(四)內控制度完善。
(五)擬任高級管理人員或者主要負責人符合任職條件。
(六)特定崗位工作人員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執業資格要求。工作人員經過培訓,符合上崗條件。
(七)產品、單證、服務能力等滿足運營要求。
(八)籌建期間未開辦保險業務。
(九)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七條保險公司分支機構改建為其他級別分支機構的,應當符合本辦法規定的開業標准。 第十八條保險公司設立省級分公司,向中國保監會提出設立申請。中國保監會收到完整申請材料之日起30日內對設立申請進行審查。對符合規定的,向申請人發出籌建通知,並抄送當地保監局;對不符合規定的,作出不予批准決定,並書面說明理由。
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籌建通知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分支機構的籌建工作。籌建工作完成後,申請人向當地保監局提交開業驗收報告。
自收到完整開業驗收報告之日起30日內,當地保監局完成開業驗收並向中國保監會報送驗收情況報告,中國保監會據此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保險公司持中國保監會批准文件到當地保監局領取分支機構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不予批準的,中國保監會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九條設立省級分公司以外分支機構的,由保險公司總公司,或者省級分公司持總公司批准文件向當地保監局提出申請。當地保監局收到完整申請材料之日起30日內對設立申請進行審查。對符合規定的,向申請人發出籌建通知;對不符合規定的,作出不予批准決定,並書面說明理由。
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籌建通知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分支機構的籌建工作。籌建工作完成後,申請人向當地保監局提交開業驗收報告。
當地保監局收到完整開業驗收報告之日起30日內,完成開業驗收並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批准設立的,頒發分支機構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不予批准設立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二十條保險公司分支機構籌建期間不計算在行政許可的期限內。籌建期滿未完成籌建工作的,應當重新提出設立申請。籌建機構不得從事任何保險經營活動。
第二十一條保監局根據開業標准對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實施開業驗收,可以採取現場驗收、遠程審核或者委託查驗等形式。驗收方法包括談話、抽查、專業測試、系統演示等。
第二十二條除設立營銷服務部外,申請人應當在提交開業驗收報告的同時,向當地保監局提交該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核准申請,由當地保監局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準的決定。其中,省級分公司總經理的任職資格核准文件作為驗收情況報告的附件報送中國保監會。
第二十三條經批准設立的保險公司分支機構,應當持批准文件以及分支機構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手續,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營業。
第二十四條保險公司分支機構改建為省級分公司的,向中國保監會提出申請。中國保監會自收到完整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書面決定。
中國保監會在作出決定之前,需要對改建機構進行驗收的,通知當地保監局進行驗收,當地保監局完成驗收後向中國保監會報送驗收情況報告。
第二十五條保險公司分支機構改建為省級分公司以外分支機構的,向當地保監局提出申請。當地保監局自收到完整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書面決定。保監局在作出決定之前,可以根據需要對改建機構進行驗收。
第二十六條申請人應當在提交改建申請的同時,向當地保監局提交該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核准申請,由當地保監局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準的決定。其中,改建為省級分公司的,當地保監局應將其總經理的任職資格核准文件抄送中國保監會相關部門。 第二十七條設立保險公司分支機構,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設立申請書;
(二)申請前連續2個季度的償付能力報告和上一年度經審計的償付能力報告;
(三)保險公司上一年度公司治理報告以及申請人內控制度清單;
(四)申請人分支機構發展規劃和管理制度;
(五)分支機構設立的可行性論證報告,包括擬設機構3年業務發展規劃和市場分析,設立分支機構與公司風險管理狀況和內控狀況相適應的說明;
(六)受到行政處罰或者立案調查情況的說明;
(七)擬設機構籌建負責人的簡歷以及相關證明材料;
(八)保險機構和高級管理人員管理信息系統客戶端程序生成的電子化數據文件;
(九)申請設立省級分公司以外分支機構的,提交擬設機構所在地保監局轄區內的其他分支機構運營情況說明,並就是否存在本辦法第十二條所列情形做出聲明;
(十)中國保監會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同一機構申請設立多家分支機構,以上第(二)、(三)、(四)、(九)項材料內容未發生變化的,只需首次報送時提供,再次報送需提交已報送說明。說明內容包括該材料首次報送時間、文號及具體事項等。
第二十八條申請人提交的開業驗收報告,應當附擬設機構的以下材料:
(一)籌建工作完成情況報告,其中應說明籌建機構是否符合本辦法第十六條所規定的分支機構開業標准;
(二)營業場所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明;
(三)消防證明或者已採取必要措施確保消防安全的書面承諾;
(四)計算機設備配置、應用系統及網路建設情況報告;
(五)內控制度建設情況報告,說明分支機構內控制度建設總體情況,不包括內控制度文本;
(六)機構設置和從業人員情況報告,包括員工上崗培訓情況等;
(七)擬任高級管理人員或者主要負責人簡歷及有關證明;
(八)保險機構和高級管理人員管理信息系統客戶端程序生成的電子化數據文件;
(九)中國保監會規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九條保險公司分支機構改建為其他級別分支機構,應當提交本辦法第二十八條除第(一)項以外其他項內容規定的材料,同時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改建申請書;
(二)保險公司同意改建的書面文件;
(三)申請人分支機構發展規劃和管理制度;
(四)改建報告,包括改建的必要性、合理性說明,改建情況,改建對保險業務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影響及處理方案,改建機構3年業務發展規劃和市場分析,改建機構與公司風險管理狀況和內控狀況相適應的說明;
(五)改建為上級分支機構的,提交申請前連續兩個季度的償付能力報告和上一年度經審計的償付能力報告;上一年度公司治理報告;受到行政處罰或者立案調查情況的說明;改建機構所在地保監局轄區內的其他分支機構運營情況說明,並就是否存在本辦法第十二條所列情形做出聲明。
第三十條申請人提供的申請材料中有復制資料的,應當簽注「經核對與原件無誤」字樣,並加蓋申請人公章。 第三十一條保險公司在計劃單列市設立分支機構,參照其在各省設立分支機構執行。
第三十二條相互制保險公司設立分支機構,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三條保險公司設立專屬機構的,由中國保監會另行規定。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第九條、第十一條規定的受到行政處罰和接受違法行為調查的「申請人」指本級機構,不包括其下轄分支機構。
本辦法所稱上級直接管理機構是指對擬設分支機構實際履行管理職能的上一級保險機構。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中國保監會現行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Ⅵ 能否提供一份《安徽省財產保險公司市級機構標准化建設指引》

《安徽省財產保險公司分支機構設立和撤銷指引》​皖保監發〔2011〕55號
關於印發《安徽省財產保險公司分支機構設立和撤銷指引》的通知



國元農業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各財產保險公司省級分公司:
現將《安徽省財產保險公司分支機構設立和撤銷指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安徽省財產保險公司分支機構設立和撤銷指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安徽省財產保險公司分支機構設立、撤銷行為,推進機構科學布局、規范籌建和可持續發展,有效保護被保險人合法權益,根據《保險法》、《保險公司管理規定》、《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中國保監會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規程》等法律規章,制訂本指引。
第二條本指引適用於財產保險公司在安徽省行政轄區內設立和撤銷的分支機構(不包括省級分公司,以下簡稱「財產保險機構」)。



第二章機構設立原則
第三條設立財產保險機構,保險公司應堅持「融入地方經濟社會全局、規范健康可持續發展、提供優質保險服務」導向,根據自身發展戰略、經營特色和管控能力,統籌規劃、循序漸進、穩健發展。
第四條設立財產保險機構,分支機構層級應與經營區域相對應。原則上新設地市級機構按中心支公司建制,縣(含縣級市)級機構按支公司建制,市轄區級機構按支公司或營業部建制,鄉、鎮級及以下機構按營銷服務部建制。
第五條新設立的財產保險機構,應在開業後加入當地保險行業協會等自律性組織,強化「公平競爭、合作共贏」理念,合理開發保險資源,自覺維護當地保險市場秩序。
第六條財產保險機構應當分期分批建設,原則上一次申請籌建中心支公司不超過2家,支公司及以下機構不超過5家。
第三章機構設立標准
第七條設立財產保險機構,除符合《保險公司管理規定》有關條件外,還需符合以下條件:
(一)符合安徽保監局對全省財產保險市場發展規劃、區域布局的調控和導向;
(二)具有合格的籌建負責人,符合高管任職條件且通過任職測試;
(三)出單、查勘、理算、核保、核賠、財務、單證、信息等崗位配備符合經營保險業務要求;
(四)擬設立中心支公司,省級分公司開業時間不少於3個月;擬設立支公司(營業部)、營銷服務部,上級機構開業時間不少於9個月;
(五)現有同級分支機構無正在籌建且尚未獲准開業的情形。
第八條保險公司或省級分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設立分支機構:
(一)受到中國保監會暫停分支機構設立的監管措施;
(二)分類監管等級為D類;
(三)從事嚴重違法活動,被保險監管機關立案檢查或調查期間,尚未作出處理結論;
(四)涉及群體性信訪投訴、媒體集中曝光、重大司法案件,尚未得到妥善解決和處理;
(五)治理結構、內控機制和管控能力存在重大缺陷,無法實現自我糾錯功能。



第四章設立程序及材料
第九條保險公司申請設立分支機構,分為籌建和開業兩個步驟,由保險公司總公司提出申請,或者由省級分公司持總公司批准文件提出申請。
第十條申請設立財產保險機構應在申請材料中明確經營區域、經營范圍和上下級機構隸屬關系,並保持相對穩定。
第十一條可行性論證報告應緊扣保險公司和當地市場實際,經過深入調研和分析後形成,嚴禁內容空洞、相互抄襲、流於形式,應達到以下要求:
(一)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以及財產保險市場運行、主體經營狀況和特點,重點分析保險資源分布和市場需求;
(二)擬設立機構在當地發展的潛力以及三年發展計劃、經營策略、經營成果預期、投入產出分析等;
(三)申請設立支公司及以下分支機構的,提供上級中心支公司最近6個月逐月分險種原保險保費收入、賠款支出、承保利潤、綜合賠付率等數據,並細分到縣(區)。綜合賠付率計算口徑為累計,其他指標計算口徑為當月發生。
第五章機構籌建行為
第十二條 安徽保監局下發財產保險機構籌建批復文件之後,保險機構方可開展籌建工作。
第十三條 籌建期間,應按照安徽保監局《安徽省財產保險公司市級機構標准化建設指引》和《安徽省財產保險公司縣級機構標准化建設指引》標准進行建設。
擬設立的財產保險機構租賃營業場所的,租賃協議中租賃期限不得低於2年。
第十四條籌建負責人應實際到任並履行職責,不得由上級機構高管或部門負責人兼職。
非因特殊情況且經安徽保監局同意,籌建期間不得更換籌建負責人。
第十五條財產保險機構籌建時間為6個月,籌建期屆滿未完成籌建工作的,視為籌建失敗,應向安徽保監局提交報告,3個月後方可再次提出設立申請。
省級分公司籌建時間不得少於3個月,中心支公司及以下機構籌建時間不得少於2個月。
第十六條籌建完成後,省級分公司應當先行組織內部驗收。安徽保監局進行開業驗收時,發現以下重大問題之一的,可作出限期整頓或不予開業決定:
(一)營業場所租賃或消防驗收手續不完備;
(二)內部崗位、人員、設備配置不能滿足持續經營需要;
(三)業務、財務、合規、風險控制和反洗錢等管理制度缺失;
(四)提供虛假的培訓課件、記錄和測試資料;
(五)模擬系統與生產環境功能不一致,業務、財務系統無法實現無縫對接;
(六)籌建期間從其他公司集中引進人員導致大量投訴或行業不穩定的;
(七)提交虛假材料申報機構開業的。
第十七條安徽保監局批准籌建前,禁止保險機構通過以下行為開展實質性籌建:
(一)簽訂營業場所租賃協議;
(二)通過公開信息發布或其他形式,以擬設機構為由,招聘除籌建負責人外的其他人員。
第十八條籌建期間,禁止保險機構從事任何保險經營活動。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視為籌建期間開展保險經營活動:
(一)以籌建機構名義開展保險業務;
(二)籌建機構有承保專用章、財務印鑒等重要印章;
(三)籌建機構具備列印和簽發正式保單等業務財務單證的用戶名、口令及許可權;
(四)向籌建機構及其員工發放或者變相發放與承保業務掛鉤的績效、獎勵。
第六章機構撤銷原則
第十九條安徽保監局根據現場和非現場監管需要,對保險公司機構撤銷行為實施窗口指導,引導督促有序退出。
第二十條 申請撤銷機構應遵循「理由充分、善後妥當」原則。
擬撤銷機構下轄其他分支機構的,不得先行撤銷該機構。
第二十一條機構撤銷前,應妥善處理所有未決賠案,確定未滿期保險責任承接主體和方案,有效保護保險合同當事人合法權益。
第二十二條機構撤銷過程中,應有效處理資產、負債、留存人員、營業場所、業務財務單證等事宜,杜絕資產流失和單證外流風險。
第二十三條經批准撤銷的財產保險機構,3年內不允許再次申請在當地重新設立。
第七章機構撤銷程序
第二十四條財產保險機構撤銷應履行事前報批和事後報告程序。
公司向安徽保監局提出機構撤銷申請,經批准後方可實施。
公司完成機構撤銷後,向安徽保監局提交撤銷工作完成情況報告。
第二十五條 申請撤銷分支機構,應提交下列書面材料一式三份:
(一)撤銷申請書;
(二)總公司批准文件;
(三)申請撤銷的原因或者理由說明;
(四)擬撤銷機構基本情況;
(五)機構撤銷後業務後續處理方案;
(六)其他善後事宜的處理方案;
(七)擬撤銷機構許可證、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等證照復印件。
第二十六條 擬撤銷機構基本情況包括:批准開業時間、批准開業文號,負責人及員工名單,近三年保費收入、賠款支出、綜合成本率、綜合賠付率等。
第二十七條 業務後續處理方案應充分考慮對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影響,並提供以下書面及電子版材料:
(一)未到期保單清單,至少包括:保單號、險種名稱、保險起期、保險止期、保險費、應收保費(包括催收及後續處理方案)以及被保險人聯系方式;
(二)未決案件清單,至少包括:保單號、險種名稱、立案號、未決金額、未決原因、案件狀態,以及被保險人聯系方式、最後一次聯系日期;
(三)安徽保監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八條 其他善後事宜應包括資產、負債、單證、印章、職場、人員等處置和機構撤銷公告方案,並提供以下材料:
(一)擬撤銷機構留存人員清單,應註明原崗位及新去向;
(二)擬撤銷機構停止經營保險業務公告樣式;
(三)申請撤銷時營業場所外部實景彩色照片。
第二十九條 保險機構應按《保險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審計管理辦法》規定,對撤銷機構負責人進行離任審計,並向安徽保監局提交審計報告。鼓勵開展對支公司(營業部)及營銷服務部負責人進行評價性審計。
第三十條 取得安徽保監局同意撤銷文件後,公司應於10個工作日內,採取有效方式公告機構撤銷事宜,保障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知情權。
公告內容應包括:撤銷基本情況、客戶服務電話、未了責任承繼機構的聯系電話;省級分公司投訴電話、安徽保監局投訴電話。
公告方式應包括:逐一通知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在營業場所外張貼公告、在安徽保監局指定報紙發布公告。其中:在撤銷機構營業場所顯著位置,應張貼安徽保監局批准撤銷文件以及公司停止經營保險業務公告復印件,並保持到撤銷工作全部完成。
第三十一條 財產保險機構通過書面或者電話方式,逐一通知有關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應建立手工台賬並保留相關證明材料備查,要素至少包括被通知人姓名、身份證號、保單號、通知時間、方式和內容、通知人簽名等。電話通知的應保留錄音備查。
第三十二條 完成全部撤銷工作後,應提交下列書面材料:
(一)撤銷工作完成情況報告;
(二)完成撤銷後,原營業場所的外部實景彩色照片;
(三)公告通知登記台賬、公告照片和刊登公告的報紙;
(四)營業執照注銷證明材料;
(五)銀行賬戶銷戶證明材料。
第三十三條 保險業務許可證自被批准撤銷之日起自動失效,15日內繳回安徽保監局。
禁止隱瞞許可證遺失、損毀情況以及出租、轉借、轉讓保險許可證,違者依法給予處罰。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財產保險機構改建,參照本指引執行。
第三十五條本指引由安徽保監局負責解釋。第三十六條本指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如法律、行政法規或中國保監會公布的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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