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北京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辦法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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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北京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辦法實施細則
答:可以,你可以看看下面的北京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辦法實施細則為確保本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順利實施,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北京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辦法的通知》(京政發〔2008〕49號),以下簡稱《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辦法》,制定本實施細則。一、辦理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手續(一)參保人(包括新參保、續繳保費人員)持本人實名身份證件,到商業銀行開立專用存摺。同時,簽署《銀行代扣代繳協議書》。《銀行代扣代繳協議書》一式三份,參保人一份,銀行一份,區縣經辦機構一份。協議書只在開立銀行專用存摺時簽署一次。(二)參保人到銀行存入繳納的保險費後可在每月1日—10日辦理參保手續,新參保人員持本人戶口本、身份證、專用存摺到戶口所在地街道社會保障事務所(村委會)填寫《參保人員信息表》,辦理參保手續;續繳保險費人員持專用存摺到戶口所在地街道社會保障事務所(村委會)填寫《繳費確認表》。(三)村委會在每月13日前將新參保人員身份證明復印件、《參保人員信息表》及續保人員《繳費確認表》交至鄉鎮社會保障事務所。街道、鄉鎮社會保障事務所(以下簡稱社保所)在每月16日前將《參保人員信息表》和《繳費確認表》內容錄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預繳費信息系統。(四)區縣經辦機構在每月18日前將全區匯總的電子預繳費數據交至銀行扣款。並在每月20日前將銀行交來的電子扣款成功信息導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信息系統,將電子扣款失敗信息導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預繳費信息系統。(五)社保所根據電子扣款失敗信息通知參保人進行核對,及時修改錯誤信息。根據電子扣款成功信息為繳費成功人員開具《北京市社會保險專用基金票據》,並於次年的3月底前為繳費人員列印《繳費對賬單》。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繳費標准(一)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費實行按年繳納,每年的繳費時間為4月1日至12月10日。當年達到領取年齡的參保人員,在繳費時間內繳納當年保險費的,從達到領取年齡的次月享受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二)最低繳費標准為本市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9%。參保人員可根據經濟承受能力提高繳費標准,最高繳費不得超過本市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市統計部門公布的本市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和本市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每年3月31日前發布最低繳費標准和最高繳費標准。(三)參保人員達到領取年齡時,不符合按月領取養老待遇條件的,需要繼續按年繳納保險費的(以下簡稱延期繳費),繳費標准不低於本市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9%。三、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一)個人賬戶資金(責任金):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其他收入及利息。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個人賬戶資金並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二)調劑金:超過應計個人賬戶利息以外的增值結余,參保人員亡無繼承人時支付喪葬費後的余額等資金。(三)基礎養老金:在參保人領取待遇時由政府補助的財政性資金。四、個人賬戶計息個人賬戶資金在積累期內參考銀行同期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息,實行分段計息,個人繳納的保險費從繳費的次月開始起息。積累期內遇銀行同期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6月30日以前調整時,個人賬戶從當年7月1日開始按新的利率計息;積累期內遇銀行同期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7月1日以後調整時,個人賬戶從次年1月1日開始按新的利率計息。半年內銀行同期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多次調整的,按照最後一次調整的利率計息。五、按月享受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條件(一)參保人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自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次月起,按月享受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1、《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辦法》施行之日,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的。2、《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辦法》施行之日,男已年滿45周歲、女已年滿40周歲的人員(不含本辦法實行之後外埠遷入本市戶籍的人員),每年按照規定的繳費標准不間斷繳費的。(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辦法》施行之後,外埠遷入本市戶籍的人員,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時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按照上一年度最低繳費標准,一次性補足差額年限保險費的。(三)參保人員達到領取年齡時繳費年限不符合本條第一款第1、2項規定的,本人自願,可以延期繳費,最長延期繳費5年,在延長繳費期內達到規定的;延長繳費5年累計繳費年限仍不符合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按照不低於上一年度最低繳費標准,一次性補足差額年限保險費的。六、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一)按月享受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由個人賬戶養老金和基礎養老金兩部分組成。1、個人賬戶養老金月領取標准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實行分段計發。2004年7月1日前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人員,在2008年1月1日前繳納的保險費按8.8%的計發系數確定個人賬戶養老金標准。2004年7月1日之後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人員,在2008年1月1日前繳納的保險費按5%的計發系數確定個人賬戶養老金標准。2008年繳納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費和參保人員繳納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確定個人賬戶養老金標准。個人賬戶養老金支付完時,由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的調劑金支付;調劑金支付完時,由財政資金撥補,至被保險人亡時止。2、基礎養老金標准基礎養老金是在參保人領取待遇時由政府補助的財政性資金,標准全市統一,為每人每月280元。發放基礎養老金所需資金由區(縣)財政負擔,並列入區(縣)財政預算。(二)一次性養老待遇參保人員達到領取年齡時,不符合第五條規定的按月享受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享受一次性養老待遇,其待遇為個人賬戶全部資金。七、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手續(一)參保人員應在達到領取年齡前一個月,持專用存摺、戶口本、身份證到戶籍所在地的社保所提出領取養老金的申請,並對社保所提供的《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申請表》進行確認。符合按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參保人員,確認個人賬戶養老金月領取標准;不符合按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參保人員,確認是否延期繳費。不選擇延期繳費的人員,確認享受的一次性養老待遇。(二)社保所將參保人員的《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申請表》、專用存摺賬戶信息和戶口本、身份證的復印件等材料,在5個工作日內上交到區縣經辦機構。(三)區縣經辦機構對參保人員的材料進行核實,並按照下列程序辦理。1、對符合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人員,在其領取年齡的次月,發放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並在每月15日前將其應領取的養老保險待遇撥入其專用存摺。2、對達到領取年齡時不符合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條件,選擇繼續按年繳納保險費的人員,待達到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條件時,在其滿周歲的次月,發放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並在每月15日前將其應領取的養老保險待遇撥入其專用存摺。3、對達到領取年齡時不符合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條件,不選擇繼續按年繳納保險費的人員,將一次性養老待遇撥入其專用存摺。(四)區縣經辦機構應在每月底前根據領取養老保險待遇、清算、轉移等情況,編制次月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的使用計劃報區縣財政部門。區縣財政部門應按照本區縣經辦機構編制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使用計劃,在次月10日前將資金撥付到位,確保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按時足額發放。(五)區縣經辦機構應每月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信息系統領取人員資料庫與社會保險信息系統資料庫、建設征地超轉人員生活補貼資料庫、公費醫療信息系統資料庫、老年保障資料庫進行數據比對,了解掌握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人員享受機關、事業單位退休費、退職費、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工傷保險定期待遇、工亡人員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建設征地超轉人員生活補貼、老年保障待遇等待遇的情況,確保基礎養老金發放及時准確。八、養老保險關系的轉移(一)參保人員戶口遷居外埠的,由本人提出申請,遷出區縣經辦機構將其保險關系連同繳納的保險費本息轉入遷入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若遷入地尚未建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將參保人員個人帳戶全部資金一次性返還參保人。(二)參保人員戶口在本市區縣之間遷移的,由本人提出申請,遷出區縣經辦機構將其保險關系連同繳納的保險費本息轉入遷入地的經辦機構,在遷入地繼續繳納保險費,享受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參保人員戶口在區縣內遷移的,只轉移保險關系。(三)已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戶口在本市區縣之間遷移的,不再辦理保險關系的轉移,由原戶口所在地區縣繼續發放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
B. 社保局內控管理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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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社會保險基金內控制度建設,確保基金安全完整,是維護廣大社會保障對象合法權益和社會穩定的需要,也是社會保險執行及監管部門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建議之一:落實《社會保險法》,統一社保經辦政策。應依據《社會保險法》等相關法律的規定,將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統一納入到法律的規范監督之下。同時上級主管部門也應在社保經辦部門經辦管理科學化、規范化、程序化上統一政策,不能讓「一地一策」現象長期並存。建議之二:完善監督制度,加強社會保險基金的行政監督和社會監督。設置內部稽核科室,配備專業人員負責監督工作。建立經常性的監督檢查制度,依照規定程序,實施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建立社保基金信息披露制度,保障公眾獲得社保基金信息和對社保基金運行情況進行監督的權利。通訊員:趙傑
C. 社保城鄉居民內部控制制度建設
1、社會保險基金是一項民生基金,高度重視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是反腐倡廉工作的重點。
2、加強基礎管理,提升經辦管理服務能力,保證人民利益,加強社會人力資源管理工作。
3、加大監督管理力度,規范基金安全運行。健全經辦機構內部控制制度建設,進一步發揮社保基金監督委員會作用,加大檢查力度,確保社保基金安全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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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北京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辦法實施細則的具體條款
北京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保證本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順利實施,做好城鎮居民參加醫療保險工作,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北京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辦法的通知》(京政發〔2010〕38號),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參加本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范圍:
(一)具有本市非農業戶籍未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范圍,且男年滿60周歲和女年滿50周歲的居民(以下簡稱「城鎮老年人」)。包括以下人員:
1.參照本市城市特困人員醫療救助辦法享受醫療待遇的退養人員。
2.參照本市城市特困人員醫療救助辦法享受醫療待遇的退離居委會老積極分子。
3.在外埠辦理退休手續未參加當地城鎮職工醫療保險且回京取得本市非農業戶籍的人員;
4.支援外地建設在外地辦理退休手續且回京取得本市非農業戶籍的人員;
(二)具有本市非農業戶籍且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小學、初中、高中、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中等職業技術學校、特殊學校、工讀學校和各類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學歷教育)就讀的在冊學生,以及參保繳費當年年齡在16周歲以下非在校少年兒童、托幼機構兒童和散居嬰幼兒(以下簡稱「學生兒童」)。包括以下人員:
1.在本市各類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包括民辦高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全日制非在職非北京生源的學生;
2.在京接受義務教育的華僑適齡子女;
3.經國家和市有關部門批准,在本市學校開設的新疆班和西藏班就讀的學生,以及在北京西藏中學就讀的學生;
4.具有本市非農業戶籍在外省市就讀且沒有參加當地公費醫療或基本醫療保險的學生;
5.具有本市非農業戶籍在國外或港澳台地區就讀的學生;
6.具有本市非農業戶籍且年齡在22周歲以下的高考復讀生;
7.符合本市教育行政部門規定享受免收借讀費的非本市城鎮戶籍的原北京知青子女、隨軍家屬中的適齡學生兒童、在京工作的博士後人員子女、在京投資台商及其雇員(台胞)子女、本市引進人才子女、留學回國人員子女;
8.父母一方有本市非農業戶籍的學生兒童;
9.取得《北京市工作居住證》人員的子女;
(三)具有本市非農業戶籍, 男年滿16周歲不滿60周歲,女年滿16周歲不滿50周歲, 未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覆蓋范圍的居民(以下簡稱「無業居民」);
(四)未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范圍,七至十級殘疾軍人、城鎮優撫對象以及民政部門負責管理的見義勇為的城鎮居民。
以上統稱「參保人員」。
第三條 普通高等院校,是指按國家規定的設置標准和審批程序批準的,通過全國普通高等教育統一招生考試,招收高中畢業生為主要培養對象,實施高等學歷教育的全日制大學、獨立設置的學院和高等專科學校、高等職業學校及其他機構(獨立學院和分校、大專班)。
普通高等院校不包括成人教育以及函授、進修、網路、業余、廣播電視等學校的學生。
第四條 托幼機構,是指經教育行政部門及政府有關部門批准設立的托兒所、幼兒園。
第五條 在本市職業介紹服務中心、人才交流服務中心以個人名義委託存檔的靈活就業人員,應當按《北京市靈活就業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京政辦發〔2008〕56號)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不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范圍。
按失業保險規定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失業人員,享受失業人員醫療補助待遇,不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范圍。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後未就業的,可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第六條 參保人員於每年9月1日至11月30日辦理參保手續,按繳費標准繳納次年的醫療保險費。
在學校和托幼機構的參保人員,由學校和托幼機構負責辦理參保繳費手續,其他參保人員到戶籍所在地或居住地街道(鄉、鎮)社會保障事務所(以下簡稱「社保所」)辦理參保繳費手續。
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享受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難補助待遇的城鎮老年人、無業居民、學生兒童以及七至十級殘疾軍人、城鎮優撫對象、見義勇為人員由戶籍所在地區縣民政部門統一辦理參保繳費手續。
市級福利機構和區縣福利機構內政府供養的服務對象,符合參保條件的,由福利機構集中進行信息採集,到福利機構所在地社保所辦理參保繳費手續。
第七條 符合當年參保條件的人員,自取得北京市非農業戶籍之日起90日內持本人戶口簿或居民身份證、本人近期免冠彩色照片等材料到本人戶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社保所辦理參保繳費手續,按繳費標准一次性繳納當年的醫療保險費。自參保繳費的次月起享受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享受待遇時間至當年的12月31日。
第八條 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參保人員在辦理參保繳費手續時,除持本人戶口簿外,還應當分別提交下列相關證件:
(一)在外埠辦理退休手續未參加當地城鎮職工醫療保險且回京取得本市非農業戶籍的人員,提交單位開具的無醫療保險證明或當地縣級以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開具的無醫療保險證明。
(二)支援外地建設在外地辦理退休手續且回京取得本市非農業戶籍的人員,提交公安局開具的戶口遷出證明。
(三)在京接受義務教育的華僑適齡子女,交學生父母華僑身份證明和《華僑子女來京接受義務教育證明信》。
(四)具有本市非農業戶籍在外省市就讀且沒有參加當地公費醫療或基本醫療保險的學生,提交由學校開具的就讀和無醫療保險證明。
(五)具有本市非農業戶籍在國外或港澳台地區就讀的學生,提交由學校開具的就讀和無醫療保險證明。
(六)具有本市非農業戶籍且年齡在22周歲以下的高考復讀生,提交當年參加高考的准考證和復讀學校開具的就讀證明。
(七)符合本市教育行政部門規定享受免收借讀費的非本市城鎮戶籍的學生中,原北京知青子女,提交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開具的原北京下鄉青年子女身份證明。隨軍家屬中的適齡兒童、少年,提交部隊師(旅)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證明。在京工作的博士後人員子女,提交全國博士後管委會開具的介紹信和進站函。在京投資台商及其雇員(台胞)子女,提交教育行政部門開具的台胞子女在京就讀批准書。本市引進人才子女、留學回國人員子女,提交父母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證》。
父母一方有本市非農業戶籍的學生兒童,提交父(母)的北京市戶口簿及我市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開具的學生與父(母)關系證明。
(八)殘疾人員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
第九條 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參保人員有下列情形的,在辦理參保繳費手續時,除持本人戶口簿外,還應當分別提交下列相關證件,免繳個人應繳納的醫療保險費。
(一)參照本市城市特困人員醫療救助辦法享受醫療待遇的退養人員提交《北京市退養人員就醫手冊》;
(二)參照本市城市特困人員醫療救助辦法享受醫療待遇的退離居委會老積極分子提交《北京市退離居委會老積極分子就醫證》;
(三)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員提交《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
(四)享受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難補助待遇的人員提交《北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難補助金領取證》;
(五)殘疾程度為一級、二級、三級的精神殘疾人和智力殘疾人,殘疾程度為一級、二級的肢體殘疾人和視力殘疾人提交《北京市無固定性收入重殘無業人員生活補助金審核發放證》;
(六)七至十級殘疾軍人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
(七)城鎮優撫對象提交《北京市優撫對象醫療減免證》。
(八)民政部門負責管理的見義勇為人員提交《見義勇為證》。
第十條 殘疾人員傷殘等級標准按中國殘疾人聯合會發布的《殘疾人實用評定標准》確定。
第十一條 無行為能力或行動能力的殘疾人員,應由監護人或當地殘聯部門辦理參保手續。
第十二條 參保人員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醫療保險年度。
第十三條 參保人員可以銀行代扣或現金形式一次性足額繳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參保人員辦理參保繳費手續後,選擇定點醫療機構。參保人員超過參保繳費期限的,不再辦理參保繳費手續。
第十四條 參保人員已繳納次年醫療保險費,在繳費當年12月31日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持相關證明到本人戶籍所在地社保所辦理退費手續:
(一)參保人員死亡的,由其家屬提供醫療機構或公安部門開具的死亡證明;
(二)無業居民就業且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提供所在單位出具的參保繳費證明。
第十五條 參保人員發生符合本市基本醫療保險和學生兒童大病醫療保險葯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醫療服務設施范圍的醫療費用,由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按規定支付。
第十六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下列醫療費用:
(一)在非本人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的,但急診除外;
(二)因交通事故、醫療事故或者其他責任事故造成傷害的;
(三)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毆或因其他違法行為造成傷害的;
(四)因自殺、自殘、酗酒等原因進行治療的;
(五)在國外或者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及台灣地區治療的;
(六)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應當由個人負擔的。
第十七條 參保人員發生的符合本市基本醫療保險和學生兒童大病醫療保險規定的門(急)診醫療費用納入支付范圍,報銷起付標准為650元。起付標准以上部分由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50%,在一個醫療保險年度內累計支付的最高數額為2000元。
第十八條 城鎮老年人和無業居民門診就醫實行定點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首診制度。未經定點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首診轉診到其它醫療機構就醫,其發生的門診(除急診)醫療費用自理。
定點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是指基本醫療保險定點社區衛生服務站和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包括加掛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的一級以下定點綜合醫療機構以及定點鄉鎮衛生院。
第十九條 疑難重症患者或社區衛生服務機構不能滿足基本治療需求時,參保人員憑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開具的轉診證明,轉往本人選定的定點醫療機構和專科醫院、中醫醫院及醫療保險A類醫院就醫。轉診有效時間為90天。
第二十條 參保人員需要變更定點醫療機構的,於每年的9月1日至11月30日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一條 學生兒童發生的符合本市基本醫療保險和學生兒童大病醫療保險規定的住院醫療費用納入支付范圍,第一次及以後住院的起付標准均為650元。起付標准以上部分由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70%,在一個醫療保險年度內累計支付的最高數額為17萬元。
其他參保人員第一次住院的起付標准為1300元;第二次及以後住院的起付標准均為650元。起付標准以上部分由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60%,在一個醫療保險年度內累計支付的最高數額為15萬元。
第二十二條 參保人員住院治療以90天為一個結算期。不超過90天按實際住院天數結算;超過90天的,按每90天為一個結算期結算,結算後視為第二次住院。
第二十三條 參保人員患惡性腫瘤放射治療和化學治療,腎透析,腎移植、肝移植(包括肝腎聯合移植)後服抗排異葯,血友病,再生障礙性貧血(以下簡稱「特殊病種」)進行門診治療的,應持診斷證明到本人戶籍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特殊病種審批手續,在確定的本人特殊病種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特殊病種門診醫療費用,由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按住院標准支付。
第二十四條 參保人員進行特殊病種門診治療的,按每個醫療保險年度為一個結算期。當年辦理特殊病種審批的,自審批之日至本醫療保險年度截止日為一個結算期。
第二十五條 參保人員患精神病需長期住院治療的,自因精神病住院之日至本醫療保險年度截止日為一個結算期。
第二十六條 連續繳納次年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參保人員,跨醫療保險年度住院的,本次結算期內的醫療費用按醫療保險年度分別計算。12月31日前發生的醫療費用與當年支付的醫療費累加計算;次年1月1日起發生的醫療費用與次年支付的醫療費累加計算。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最高限額按當年和次年分別計算。
第二十七條 未連續繳納次年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參保人員,跨醫療保險年度住院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當年12月31日前的醫療費用,不再支付次年1月1日以後發生的醫療費用。
第二十八條 參保人員跨參保制度住院治療或進行特殊病種門診治療的,發生的醫療費用按原參保制度和新參保制度的規定分別計算。
第二十九條 參保人員患病時須持本人的社會保障卡(《醫療保險手冊》)到選定的定點醫療機構就醫。定點醫療機構應當對參保人員所持的社會保障卡(《醫療保險手冊》)進行查驗。
第三十條 參保人員因急症不能到本人選定的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時,可在就近的定點醫療機構急診治療,待病情穩定後應及時轉回本人的定點醫療機構治療。
第三十一條 參保人員住院期間因病情需要市內轉院治療的,需由定點醫療機構副主任醫師以上人員提出意見,經醫療保險辦公室批准後,可辦理轉院手續。24小時內轉院的按連續住院辦理,轉院後發生的醫療費用與轉院前發生的醫療費用累計計算。
第三十二條 城鎮老年人在外埠居住一年以上、學生兒童在外省市居住或就讀的,應在本人戶籍所在地社保所申請辦理異地就醫登記手續。可選擇居住地2家縣級以上定點醫療機構或兒童專科醫院和本市1家定點醫療機構就醫,城鎮老年人還可選擇本市1家社區衛生服務機構作為本人的門診就醫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符合本市基本醫療保險和學生兒童大病醫療保險葯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醫療服務設施范圍的醫療費用,到本人戶籍所在地社保所辦理報銷。
第三十三條 參保人員在外埠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符合本市基本醫療保險和學生兒童大病醫療保險葯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醫療服務設施范圍的急診醫療費用,到本人戶籍所在地社保所辦理報銷。
第三十四條 參保人員參保繳費前已住院治療或進行特殊病種門診治療的,應將參保前的醫療費用結清,參保後的醫療費用由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按規定支付。
第三十五條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享受城市居民生活困難補助待遇的參保人員,在享受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後,符合城市特困人員醫療救助條件的,還可向民政部門繼續申請城市特困人員醫療救助。
第三十六條 符合參保條件的優撫對象,在享受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後,還可經原渠道按規定享受優撫醫療待遇。
第三十七條 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在一個醫療保險年度內,發生城鎮老年人、無業居民、學生兒童之間身份變化時,當年不再辦理參保繳費手續,繼續享受原待遇。
第三十八條 參保人員就業並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自繳費之月起,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三十九條 參保人員在本市職業介紹服務中心、人才交流服務中心個人委託存檔且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在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前,在本次醫療保險年度內繼續享受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由本人現金全額墊付,結算時持相關單據到本人戶籍所在地社保所辦理報銷手續。
第四十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不建立個人帳戶,不計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
第四十一條 2011醫療保險年度參保繳費時間為:2010年12月6日至2011年2月28日。參保人員在2011年1月1日至2月28日發生的醫療費用由本人現金墊付的,持醫療費用單據到本人戶籍所在地社保所辦理報銷手續。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未予明確事項,參照《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及有關辦法執行。
第四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E. 北京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辦法實施細則
北京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辦法實施細則如下:
1、辦理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手續
2、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繳費標准
3、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
4、個人賬戶計息
5、按月享受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條件
6、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
7、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手續
8、養老保險關系的轉移
9、保險制度的銜接
10、清算
11、個人賬戶繼承
(5)北京市城鎮居民保險內控管理擴展閱讀:
北京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繳費標准:
1、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費實行按年繳納,每年的繳費時間為4月1日至12月10日。當年達到領取年齡的參保人員,在繳費時間內繳納當年保險費的,從達到領取年齡的次月享受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
2、最低繳費標准為本市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9%。參保人員可根據經濟承受能力提高繳費標准,最高繳費不得超過本市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
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市統計部門公布的本市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和本市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每年3月31日前發布最低繳費標准和最高繳費標准。
3、參保人員達到領取年齡時,不符合按月領取養老待遇條件的,需要繼續按年繳納保險費的(以下簡稱延期繳費),繳費標准不低於本市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9%。
北京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
1、個人賬戶資金(責任金):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其他收入及利息。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個人賬戶資金並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2、調劑金:超過應計個人賬戶利息以外的增值結余,參保人員死亡無繼承人時支付喪葬費後的余額等資金。
3、基礎養老金:在參保人領取待遇時由政府補助的財政性資金。
F. 北京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財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北京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以下簡稱「農保基金」)的財務管理行為,加強農保基金管理,維護保險對象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實施條例》、《北京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設指導意見》(京政辦發〔2005〕62號)和《關於實施北京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設指導意見的具體辦法》(京勞社農發〔2006〕75號)文件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北京市轄區內負責管理農保基金的財政部門和負責農保基金收繳、支付工作的勞動保障部門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進行農保基金財務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是由政府組織引導,農民自願參加,以個人賬戶為主,建立待遇調整機制,採取積累式的養老保險制度。本辦法所稱農保基金是指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利息以及通過其他合法方式籌集的專項資金,用於保障參加保險人員年老後的基本生活。 第四條 農保基金財務管理的任務是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按規定籌集和使用農保基金;建立分會財務管理制度,努力做好基金的計劃、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並如實反映基金收支狀況;嚴格遵守財經紀律,加強監督和檢查,確保農保基金安全。 第五條 農保基金納入區縣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以下簡稱「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地區、部門、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擠占、挪用, 也不得用於平衡財政預算。 第二章 農保基金預算 第六條 農保基金預算(以下簡稱基金預算)是指經辦機構根據農保工作的實施計劃和任務編制的,經規定程序審批的年度基金財務收支計劃。 第七條 基金預算的編制。年度終了前,經辦機構應按照財政部門規定的表式、時間和編制要求,根據本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和下年度基金收繳計劃和支付預測,編制下年度基金預算草案。 第八條 基金預算的審批。經辦機構編制的年度基金預算草案,由勞動保障部門審核匯總並報財政部門審核,由財政部門及時向勞動保障部門批復執行,報上級財政和勞動保障部門備案。 第九條 基金預算的執行。經辦機構要嚴格按批準的預算執行,並認真分析基金的收支情況,定期向同級財政和勞動部門報告預算執行情況,並加強基金監控,發現問題應立即採取措施解決。 第十條 基金預算的調整。遇特殊情況需要調整預算時,經辦機構要編制預算調整方案,由勞動保障部門報財政部門審核,由財政部門及時向勞動保障部門批復執行,報上級財政和勞動保障部門備案。 第三章 基金籌集 第十一條 農保基金按規定、按時籌集。任何地區、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 第十二條 農保基金收入包括:養老保險費收入、利息收入、財政補貼收入、其他收入等。 養老保險費收入是指參加保險人員繳納的養老保險費、集體補助等。 利息收入是指用農保基金購買國家憑證式債券或存入銀行所取得的利息收入。 財政補貼收入是指財政部門給予農保基金的補貼。 其他收入是指收繳的養老保險資金以外的收入及其他經財政部門核準的收入。 第十三條 經辦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在同級財政和勞動保障部門共同認定的國有或國有控股商業銀行設立農保基金收入戶(以下簡稱「收入戶」)。 收入戶的主要用途是:暫存由經辦機構收繳的養老保險費收入,暫存該賬戶的利息收入、支出戶的利息收入以及其他收入等。收入戶除向財政專戶劃轉基金外,不得發生其他支付業務。收入戶月末無余額。 第十四條 經辦機構要定期將收繳的農保基金繳存財政專戶,在繳存基金時要將收入戶產生的利息和支出戶轉交的利息一並上繳財政專戶。繳存時,並填制銀行制發的進賬單或劃款憑證(一式多聯),並填寫收入項目和具體金額。各有關部門或機構憑該憑證記賬。未按規定執行的,財政部門委託各開戶銀行於月末將全部基金收入劃入財政專戶。 第十五條 區縣財政部門應將市級財政按照市與區縣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安排的專項轉移支付資金,用於對當年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農民實行補貼,建立待遇調整儲備金等,具體辦法由各區縣政府制定。 第四章 基金支付 第十六條 農保基金支出是指養老保險金支出。 養老保險金支出是指按規定支付給參加保險人員的支出等。 ..............
滿意請採納
G. 北京市城市居民保險
辦理2016年度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繳費手續的公告
2015-08-27
依據《關於做好2016年度北京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繳費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京社保發[2015]31號)文件精神,現就辦理2016年度本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繳費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辦理參保繳費時間
2016年度本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參保繳費時間為2015年9月1日至11月30日。
二、個人繳費標准
城鎮老年人個人繳費金額為每人每年360元;學生兒童個人繳費金額為每人每年160元;城鎮無業居民個人繳費金額為每人每年660元,其中殘疾的無業居民個人繳費金額為每人每年360元。
三、繳費方式
符合參保條件的城鎮居民,凡是採取銀行代扣繳費方式的,應在2015年9月20日前或10月20日前以及11月20日前按上述標准存入足夠金額(備註:應在保證足額繳納醫療保險費的基礎上多存10元錢);凡是採取現金繳費方式的,應按照街道(鄉鎮)社會保障事務所和學校與托幼機構(以下簡稱:參保單位)規定的時間一次性足額繳納醫療保險費。
四、個人免交費資格驗審
凡符合個人免交費條件且繼續參保的各類人員(退養人員、退離居委會老積極分子、去世離休幹部無工作配偶除外),持民政部門核發的相關證件或確認的書面說明(原件與復印件)到參保單位辦理新年度財政補助資格驗審手續;對於無行為能力或行動能力的,則由民政部門或監護人代為辦理新年度財政補助資格驗審手續。
城鎮居民須持有效期限內的《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北京市城市居民困難補助金領取證》、《北京市城市特困人員供養證》、《北京市低收入救助證》中的一種進行免交費資格審驗,其中無業居民中的殘疾人員需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重度殘疾人員還需提交《低保證》、《生活困難補助金領取證》以及《北京市無固定性收入重殘無業人員生活補助金審核發放證》等證件中的一種。
北京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H. 如何開展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內部控制專項檢查
社保辦理方式:
個人名義交納:需要到戶口所在地社保局申請,其手續包括:本人身份證,近期免冠一寸照片備兩張,保費,申請書等即可。且只能辦理養老,醫療保險兩種;
交納多少是根據當地去年社平工資進行計算的,且每年都不是一樣的。 另外也規定了最低檔和最高檔,最低檔的交納不得低於社平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最高檔為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 一般以最低檔居多;
另外,養老保險最低交納年限為180個月即15年,醫療保險至少需要交納25/30年,達到退休年齡就可以申請享受養老金待遇和醫療報銷(只要續費平時也是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