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銷售費用管理規定的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銷售費用管理規定
(2009年12月14日證監會公告〔2009〕32號公布,根據2013年6月6日證監會公告〔2013〕26號《關於修改〈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銷售費用管理規定〉的決定》修訂) 第一條 為維護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的市場秩序,保護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投資人的合法權益,促進證券投資基金業的健康發展,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1號),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基金是指依據《證券投資基金法》並經中國證監會注冊的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
本規定所稱基金銷售機構是指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基金管理人以及經中國證監會注冊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其他機構。
本規定所稱基金銷售費用,是指基金銷售機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售基金份額以及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等銷售活動中收取的費用。
創新型封閉式基金以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基金品種,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 基金管理人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及本規定,設定科學合理、簡單清晰的基金銷售費用結構和費率水平,不斷完善基金銷售信息披露,防止不正當競爭。
第四條 基金銷售機構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及本規定,建立健全對基金銷售費用的監督和控制機制,持續提高對基金投資人的服務質量,保證公平、有序、規范地開展基金銷售業務。 第五條 基金銷售費用包括基金的申購(認購)費、贖回費和銷售服務費。
第六條 基金管理人發售基金份額、募集基金,可以收取認購費。
基金管理人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可以收取申購費。
認購費和申購費可以採用在基金份額發售或者申購時收取的前端收費方式,也可以採用在贖回時從贖回金額中扣除的後端收費方式。
基金管理人可以對選擇前端收費方式的投資人根據其申購(認購)金額的數量適用不同的前端申購(認購)費率標准。
基金管理人可以對選擇後端收費方式的投資人根據其持有期限適用不同的後端申購(認購)費率標准。對於持有期低於3年的投資人,基金管理人不得免收其後端申購(認購)費用。
第七條 基金管理人辦理開放式基金份額的贖回應當收取贖回費。
對於除本條第三款規定之外的股票基金和混合基金,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中約定按照以下費用標准收取贖回費:
(一)收取銷售服務費的,對持續持有期少於30日的投資人收取不低於0.5%的贖回費,並將上述贖回費全額計入基金財產;
(二)不收取銷售服務費的,對持續持有期少於7日的投資人收取不低於1.5%的贖回費,對持續持有期少於30日的投資人收取不低於0.75%的贖回費,並將上述贖回費全額計入基金財產;對持續持有期少於3個月的投資人收取不低於0.5%的贖回費,並將不低於贖回費總額的75%計入基金財產;對持續持有期長於3個月但少於6個月的投資人收取不低於0.5%的贖回費,並將不低於贖回費總額的50%計入基金財產;對持續持有期長於6個月的投資人,應當將不低於贖回費總額的25%計入基金財產。
對於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ETF)、上市開放式基金(LOF)、分級基金、指數基金、短期理財產品基金等股票基金、混合基金以及其他類別基金,基金管理人可以參照上述標准在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中約定贖回費的收取標准和計入基金財產的比例。
第八條 基金管理人可以從基金財產中計提一定的銷售服務費,專門用於基金的銷售與基金持有人的服務。
第九條 基金銷售機構可以對基金銷售費用實行一定的優惠。 第十條 基金銷售機構應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完善內部控制制度和業務執行系統,健全內部監督和反饋系統,加強後台管理系統對費率的合規控制,強化對分支機構基金銷售費用的統一管理和監督。
第十一條 基金銷售機構應當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約定向投資人收取銷售費用;未經招募說明書載明並公告,不得對不同投資人適用不同費率。
第十二條 基金管理人與基金銷售機構應在基金銷售協議及其補充協議中約定,雙方在申購(認購)費、贖回費、銷售服務費等銷售費用的分成比例,並據此就各自實際取得的銷售費用確認基金銷售收入,如實核算、記賬,依法納稅。
第十三條 基金銷售機構銷售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產品前,應與基金管理人簽訂銷售協議,約定支付報酬的比例和方式。基金管理人與基金銷售機構可以在基金銷售協議中約定依據銷售機構銷售基金的保有量提取一定比例的客戶維護費,用以向基金銷售機構支付客戶服務及銷售活動中產生的相關費用,客戶維護費從基金管理費中列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在基金銷售協議中明確約定銷售費用的結算方式和支付方式,除客戶維護費外,不得就銷售費用簽訂其他補充協議。
基金管理人不得向銷售機構支付非以銷售基金的保有量為基礎的客戶維護費,不得在基金銷售協議之外支付或變相支付銷售傭金或報酬獎勵。
第十四條 基金銷售機構在基金銷售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簽訂銷售協議或銷售基金的活動中進行商業賄賂;
(二)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壓低基金的收費水平;
(三)未經公告擅自變更向基金投資人的收費項目或收費標准,或通過先收後返、財務處理等方式變相降低收費標准;
(四)採取抽獎、回扣或者送實物、保險、基金份額等方式銷售基金;
(五)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擾亂行業競爭秩序的行為。
第十五條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招募說明書及基金份額發售公告中載明以下有關基金銷售費用的信息內容:
(一)基金銷售費用收取的條件、方式、用途和費用標准;
(二)以簡單明了的格式和舉例方式向投資人說明基金銷售費用水平;
(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有關基金銷售費用的信息事項。
第十六條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半年度報告和基金年度報告中披露從基金財產中計提的管理費、託管費、基金銷售服務費的金額,並說明管理費中支付給基金銷售機構的客戶維護費總額。
第十七條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季度的監察稽核報告中列明基金銷售費用的具體支付項目和使用情況以及從管理費中支付的客戶維護費總額。 第十八條 中國證監會依法對基金銷售機構執行本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採取行政監管措施或作出行政處罰。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2. 僅場內交易的關於發布開放式基金場內交易實施細則的通知
關於發布開放式基金場內交易實施細則的通知 開放式基金場內交易流程開放式基金認購、申購或贖回業務有兩種辦理方法
1、場內交易:是指使用上海或深圳證券賬戶(股票賬戶或封閉式基金賬戶),通過股票委託系統辦理。
2、場外交易:是指使用基金公司開放式基金賬戶,通過開放式基金委託系統辦理。 開放式基金場內交易流程簡介一、 開立客戶號等(詳見A股開戶流程)
二、 上海基金通業務
(一)、業務簡介
通過上證所辦理開放式基金認購、申購與贖回,是在現有的通過基金管理人及其代銷機構辦理認購、申購與贖回之外,為投資者新推出的開放式基金業務辦理渠道。
投資者通過上證所場內系統認購、申購與贖回基金份額的,應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全面指定交易制度試行辦法》的規定,指定有資格的上證所會員代為辦理。
(二)、申報要素
1、認購申報的證券代碼為521***,採用金額認購方式,投資者以認購金額填報數量申請,
溫馨提示:使用A股交易的買入菜單辦理。
2、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時間與場所
上證所在每個交易日的撮合交易時間(9:30至11:30,13:00至15:00)內,接受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申報。
申購、贖回的證券代碼為519***,採用金額申購、份額贖回原則,即以申購金額填報數量申請,以贖回份額填報數量申請。申購對應A股交易的買入菜單,贖回對應A股交易的賣出菜單。申購、贖回的成交價格按當日基金份額凈值確定。由於申報價格欄不能空白,故約定始終都填寫為1元。
最低申購金額及贖回份額由基金管理人確定並公告。在最低申購金額的基礎上,累加申購金額為100元或其整數倍,但最高不能超過99,999,900元;單筆贖回的基金份額為整數份,但最高不能超過99,999,999份。
T+2日起,投資者可在提交申報的上證所會員營業部處查詢到申購、贖回處理結果和申購所得基金份額。
3、設置基金分紅方式的申報證券代碼為523***,買賣方向只能為買,不能為賣;價格填寫基金分紅方式代碼,其中100元為紅利轉投,101元為現金分紅;申報數量為1。
特別提示:設置基金分紅方式只能到我司各營業部櫃台辦理。
4、基金通場內認購、申購、贖回均可使用我司熱鍵、電話委託、網上交易的A股交易系統辦理。
(三)、跨市場轉託管
場內轉場外跨市場轉託管的證券代碼為522***,轉出對應賣出
對於轉出,價格欄填寫轉入方的銷售人代碼,范圍1-999元。
T+2日起,投資者可在場外轉入方基金管理人或其代銷機構處查詢到該轉託管轉入基金份額,或者在場內指定交易所屬有資格的上證所會員處查詢到該轉託管轉入基金份額。
溫馨提示:如果投資者辦理基金通基金跨市場轉託管業務轉入我司,我司上海席位號為23078。
三、LOF業務簡介
(一)、業務簡介
上市開放式基金(英文名稱Listed Open-ended Funds,簡稱LOFs)是在現行開放式基金運作模式的基礎上,增加深交所發售、申購、贖回和交易的渠道。其主要特點有:
1.基金的發售可以在深交所和基金管理人及其代銷機構同時進行,深交所採用上網發行方式, 基金管理人及其代銷機構沿用現行的櫃台銷售方式。
2.基金在深交所上市後,投資者可以選擇在深交所交易系統以撮合成交的方式買賣基金份額,也可以選擇在深交所交易系統、基金管理人及代銷機構以當日收市後的基金份額凈值申購、贖回基金份額。
3.通過深交所交易系統認購、申購、買入的基金份額登記在中國結算深圳證券登記結算系統,可通過證券營業部向深交所交易系統申報賣出或者贖回。賣出按股票交易方式以電子撮合價成交,贖回則按當日收市的基金份額凈值成交。
4.利用跨系統轉託管可以實現基金份額在場內與場外之間託管場所的變更。
基金代碼由六位阿拉伯數字組成,前兩位均用16或15標識。
(二)、申報要素
1、基金募集期內,投資者在我司各營業部均可申報認購;投資者在同一交易日內可以進行多次認購,每筆認購量必須為1000或其整數倍。
溫馨提示:投資者可以通過我司使用我司熱鍵、電話委託、網上交易的A股交易系統買入菜單辦理認購業務。
認購費用認購時直接從投資者資金賬戶中收取;例如:投資者認購1000元基金通基金,認購費率為百分之一,認購時系統收取投資者金額為:1010元(即1000+1000*0.01)
2、上市開放式基金採取金額申購、份額贖回原則,即申購以金額申報,贖回以份額申報。場內申購申報單位為1元人民幣,贖回申報單位為1份基金份額;場內贖回為固定贖回費率,不可按份額持有時間分段設置贖回費率。
溫馨提示:LOF基金申購、贖回業務請使用我司使用我司各營業部熱鍵委託的A股交易系統LOF申購、LOF贖回菜單辦理。具體操作請咨詢營業部人員。
LOF基金買賣業務可使用我司熱鍵、電話委託、網上交易的A股交易系統買日、賣出菜單辦理。
(三)、跨市場轉託管業務
1、投資者託管在交易所場內的基金份額,無論是場內認購、申購或買入的基金份額均可以直接選擇賣出或者贖回任何一種變現方式。
(1)基金募集期間認購的基金份額,在基金上市後,可以直接在二級市場以電子撮合價交易,也可選擇以當日的基金份額凈值贖回;
(2)T日在場內申購的基金份額, T+2日可以通過場內賣出或者贖回;
(3)T日買入的基金份額, T+1日可以通過場內賣出或者贖回。
2、投資者通過基金管理人及其代銷機構認購、申購的LOFs份額只能贖回,不能通過深交所交易系統賣出,如果投資者擬將該基金份額通過深交所交易系統賣出,可以先辦理跨系統轉託管,將基金份額轉入深交所交易系統,之後再委託證券營業部賣出。
溫馨提示:如果投資者辦理LOF基金跨市場轉託管業務轉入我司深交所交易系統,我司席位號為236700。
3、LOF基金的轉託管費用為:
場外轉場內(基金櫃台與交易所之間的轉託管)免費
需通過交易所完成的轉託管:場內轉場外、場內轉場內 30元(附:不論金額、當日筆數、基金種類,同一投資者同一天,從同一轉出方到同一轉入方只收單筆轉託管費用)。
3. 開放式基金是怎樣運作的
你好,
開放式基金的運作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基金的發起和設立。開放式基金是由經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基金管理公司發起設立的。基金管理人申請設立開放式基金,首先必須准備並上報有關法律文件,如設立開放式基金的申請報告、基金契約、基金託管協議、基金招募說明書、銷售協議、注冊登記協議等。中國證監會收到文件後對基金管理人資格、基金託管人資格、託管協議、招募說明書以及上報材料的完整性、准確性進行審核,如果符合有關標准,批准基金管理人銷售基金。基金管理人可以通過直銷和代銷方式進行銷售。根據《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試點辦法》的規定,自批准之日起3個月內凈銷售額超過2億元,基金方可成立。
(2)市場營銷。基金管理公司可以通過兩條途徑銷售基金:一是代銷。代銷機構通常為證券公司、商業銀行或其他經監管部門認可的機構。二是由基金管理公司自己銷售。在海外,為了吸引投資者,規模較大的基金管理公司都有專業化、高素質的市場營銷隊伍,專門負責市場營銷、投資咨詢、宣傳與教育,以及向投資者提供各類的投資與信息服務。
(3)基金的申購或贖回。投資者到基金管理公司或選定的基金代銷機構開設基金帳戶,按照規定的程序申請申購或贖回基金單位。投資者購買基金單位的過程稱作申購;投資者將所持基金單位賣給基金並收回現金、也就是基金應投資者的要求買回基金單位的過程,稱為贖回。
(4)基金買賣的注冊登記。投資者買入基金單位後,由注冊登記機構在其基金帳戶中進行登記,表明其所持基金單位的增加。投資者賣出基金單位後,取得款項,並由注冊登記機構在其基金帳戶中登記,表明其所持基金單位的減少。擔任基金注冊登記機構的可以是基金管理公司,也可以是基金管理公司委託的商業銀行或其他機構。
(5)投資管理。基金管理公司按照所公布的基金契約的要求進行基金投資與管理,如按一定的投資比例或行業投入股市、債券市場等,這是開放式基金運作的關鍵環節,決定著基金的經營業績。
(6)基金的信息披露。開放式基金雖然在信息披露方式上與封閉式基金類似,按期公布季度投資組合公告、中期報告、年度報告等,但比封閉式基金的信息披露更為透明、頻率更高,更加方便投資者及時了解基金的運作情況。例如,開放式基金每天都要公布上一工作日的單位基金凈值,使投資者及時了解基金的表現情況。
(7)收益、費用及收益分配。在基金的運作過程中,必然會產生收益、發生費用以及收益分配的問題,基金契約中會對基金收益、費用的計提標准及收益分配方式作出明確規定。基金收益包括紅利、利息、證券買賣價差和其他收入。基金是以委託的方式請專家進行投資管理和操作的,因此從設立到終止都要支付一定的費用。基金支付的費用主要包括支付給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費、支付給託管人的託管費、支付給注冊會計師和律師的費用、基金設立時發生的費用以及其它費用。基金收益扣除基金費用後便是基金的凈收益。開放式基金一般以現金形式進行收益分配,但投資者可以選擇將所分配的現金,自動轉化為基金單位,即紅利再投資。
4. 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 怎麼看
此次《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的出台有著多重背景,核心目的是為了防範流動性風險。業內人士表示,今年來,公募基金規模突破10萬億元,而貨幣基金僅今年7月就猛增7500億元,其規模占據了基金行業「半壁江山」。高收益、低風險和免稅優勢,使得貨幣基金吸引了散戶及機構投資者追捧,但在規模持續增長的同時,與行業發展面臨的流動性風險之間的矛盾愈發突出。另一方面,公募基金與其他金融機構業務交叉越來越多,機構配置公募產品力度越來越大,更需要防範風險的交叉傳染。一位基金公司相關人士告訴記者,從新規內容來看,對規模較大的貨幣基金影響相對顯著,對中小基金則形成一定利好。由於差別化監管措施和6個月的過渡期,總體還是較為緩和,不會對全行業或者個別品種形成很大沖擊,但超大規模貨幣基金加速擴張的勢頭可能就此終結。基金公司還是比較樂觀。工銀瑞信基金錶示,新規從多個環節提出了基金產品全生命周期的流動性管理要求,建立和完善了開放式公募基金的流動性管理框架,規范了管理人的流動性管理機制,降低中國金融市場系統性風險發生的可能性,將有利於公募基金行業的平穩發展,提高基金行業在極端市場環境下的運作穩定性,切實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中融基金錶示,新規通過多種方式提高貨幣基金做高收益的難度,提高配置的流動性,降低預期收益率,同時降低貨幣基金發生系統性風險的隱患。大成基金認為,新規進一步細化底線要求,完善流動性風險管控指標體系,強化機構在流動性風險管控方面的主體責任,要求基金管理人針對性建立健全流動性風險管控機制,有利於使貨幣基金具有更高的抗風險能力,防控大規模集中贖回引致的系統性風險隱患。濟安金信基金評價中心主任王群航告訴記者,隨著基金規模不斷擴大,對於風險的控制也一如既往地從嚴要求,無論是高風險產品還是低風險產品,甚至是市場一貫認為風險相對較低的貨幣市場基金。另外,此次規定還有兩個特點:第一,給出了6個月的過渡期,以減輕對市場或有的沖擊;第二,把風控意識向前延伸到了產品設計階段,從源頭上做好研究和防範。
5. 國家開放式基金在管理制度設計上存在什麼問題
1、管理費制度錯誤,按管理基金規模收取,而不管效益如何;2、倉位規定死板,設定了最低倉位,另到基金經理那怕不看好行情,也沒辦法空倉;3、收入制度死板,導致人員流動性大,優秀基金經理大量流失。
6. 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試點辦法的內容主體
第一條為促進證券投資基金的發展,規范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開放式基金」)的公開募集設立、運作及其相關活動,保護證券投資基金投資人的合法權益,根據《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開放式基金活動及與該活動相關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遵守本辦法;本辦法未規定的,應當遵守《暫行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
第三條開放式基金可以按照本辦法,在規定的場所和開放時間內,由投資人向基金管理人申請申購基金單位;或者應基金投資人的要求,由基金管理人贖回投資人持有的基金單位。
第四條開放式基金由基金管理人設立。
開放式基金的設立,必須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審查批准。
第五條申請設立開放式基金,除應當遵守《暫行辦法》第七條第(三)、(四)、(五)項的規定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合法、合理的投資方向;
(二)有明確的基金組織形式和運作方式;
(三)基金託管人、基金管理人近一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第六條申請設立開放式基金,除應當按照《暫行辦法》第八條的規定報送材料外,基金管理人還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報送開放式基金實施方案及相關文件。
第七條基金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證監會不受理其設立開放式基金的申請:
(一)因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正在受到國家有關部門的調查;
(二)因公司高級管理層變動、與公司有關的訴訟、仲裁等重大事件,可能或已經對所管理的基金運作造成不良影響;
(三)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基金管理人應當自開放式基金設立申請獲得批准之日起6個月內進行設立募集;超過6個月尚未開始設立募集的,原申請內容如有實質性改變,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原申請內容沒有實質性改變的,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備案。
第九條開放式基金的設立募集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設立募集期限自招募說明書公告之日起計算。
符合下列條件的,開放式基金方可成立:
(一)設立募集期限內,凈銷售額超過2億元;
(二)在設立募集期限內,最低認購戶數達到100人。
不符合上述條件的,該基金不得成立。基金管理人應當承擔募集費用,已募集的資金並加計銀行活期存款利息,應當自募集期滿之日起30天內退還基金認購人。
第十條開放式基金成立後的存續期間內,其有效持有人數量連續20個工作日達不到100人,或者連續20個工作日最低基金資產凈額低於5000萬元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說明出現上述情況的原因以及解決方案。
第十一條開放式基金可以對單個帳戶持有開放式基金單位的比例設置限制,並應當在基金招募說明書中予以載明。
第十二條開放式基金成立初期,可以在基金契約和招募說明書規定的期限內只接受申購,不辦理贖回,但該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第十三條開放式基金可在基金契約及招募說明書中載明預期的基金規模,在達到預期的基金規模後,可不再接受申購申請。
第十四條開放式基金的基金託管人除應當遵守《暫行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外,還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法持有基金資產;
(二)採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開放式基金單位的認購、申購、贖回等事項符合基金契約等有關法律文件的規定;
(三)採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計算開放式基金單位認購、申購、贖回和注銷價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契約等法律文件的規定;
(四)採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資和融資的條件符合基金契約等法律文件的規定;
(五)在定期報告內出具託管人意見,說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運作是否嚴格按照基金契約的規定進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執行基金契約規定的行為,還應當說明基金託管人是否採取了適當的措施。
第十五條開放式基金的基金管理人除應當遵守《暫行辦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外,還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據基金契約,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二)編制並公告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年度報告等定期報告;
(三)辦理與基金有關的信息披露事宜;
(四)確保需要向基金投資人提供的各項文件或資料在規定時間內發出;並且保證投資人能夠按照基金契約規定的時間和方式,隨時查閱到與基金有關的公開資料,並得到有關資料的復印件。
第十六條基金單位計價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公告、予以糾正,並採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計價錯誤偏差達到基金資產凈值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金託管人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因基金單位計價錯誤給投資人造成損失的,基金管理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有關投資者獲得賠償的方法應當在基金契約中具體列明。
第十七條開放式基金單位的認購、申購和贖回業務可以由基金管理人直接辦理,也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委託其他機構代為辦理。
基金管理人委託其他機構代為辦理開放式基金單位認購、申購和贖回業務的,應當與有關機構簽訂委託代理協議。
第十八條商業銀行以及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可以接受基金管理人的委託,辦理開放式基金單位的認購、申購和贖回業務。
商業銀行開辦開放式基金單位的認購、申購和贖回業務,應當經中國證監會和中國人民銀行審查批准。
第十九條申請開辦開放式基金單位的認購、申購和贖回業務的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設有專門管理開放式基金單位認購、申購和贖回業務的部門;
(二)有足夠的熟悉開放式基金業務的專業人員;
(三)有便利、有效的商業網路;
(四)有安全、高效的辦理開放式基金單位認購、申購和贖回業務的技術設施;
(五)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條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機構及其經辦業務人員,在直接或者代為辦理開放式基金單位的認購、申購和贖回業務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以及本行業公認的道德標准和行為規范,不得誤導、欺騙投資人。
第二十一條開放式基金單位的注冊登記業務可以由基金管理人辦理,也可以委託商業銀行或者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辦理。
商業銀行辦理開放式基金的注冊登記業務,應當經中國證監會和中國人民銀行審查批准。
第二十二條代辦注冊登記業務的機構,可以接受基金管理人的委託,開辦以下業務:
(一)建立並管理投資人基金單位帳戶;
(二)負責基金單位注冊登記;
(三)基金交易確認;
(四)代理發放紅利;
(五)建立並保管基金投資人名冊;
(六)基金契約或者注冊登記代理協議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三條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開放式基金運營的需要,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條件,向商業銀行申請短期融資。
第二十四條開放式基金每周至少有一天應為基金的開放日,辦理基金投資人申購、贖回、變更登記、基金之間轉換等業務申請。
基金開放日期及時間應在基金契約中規定。
第二十五條開放式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應當於每個開放日的第二天公告開放日基金單位資產凈值。
第二十六條申購開放式基金單位的份額和贖回基金單位的金額,依據申購贖回日基金單位資產凈值加、減有關費用計算,具體計算方法應當在招募說明書中予以載明。
基金單位資產凈值,應當按照開放日閉市後基金資產凈值除以當日基金單位的余額數量計算。具體計算方法應當在基金契約和招募說明書中予以載明。
第二十七條投資人申購基金單位時,必須全額交付申購款項。款額一經交付,申購申請即為有效;除有基金招募說明書載明的不接受投資人申購申請的情形發生外,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絕基金投資人的申購申請。
第二十八條基金管理人應當於收到基金投資人申購、贖回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對該交易的有效性進行確認。
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接受基金投資人有效贖回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支付贖回款項。
第二十九條除有下列情形外,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絕接受基金投資人的贖回申請:
(一)不可抗力;
(二)證券交易場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產凈值;
(三)其他在基金契約、基金招募說明書中已載明並獲批準的特殊情形。
發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當日立即向中國證監會備案;已接受的贖回申請,基金管理人應當足額兌付;如暫時不能足額兌付,可按單個帳戶占申請總量的比例分配給贖回申請人,其餘部分按基金契約及招募說明書載明的規定,在後續開放日予以兌付。
第三十條開放式基金單個開放日,基金凈贖回申請超過基金總份額的10%時,為巨額贖回。巨額贖回申請發生時,基金管理人在當日接受贖回比例不低於基金總份額的10%的前提下,可以對其餘贖回申請延期辦理。對於當日的贖回申請,應當按單個帳戶贖回申請量占贖回申請總量的比例,確定當日受理的贖回份額;未受理部分可延遲至下一個開放日辦理,並以該開放日當日的基金資產凈值為依據計算贖回金額,但投資者可在申請贖回時選擇將當日未獲受理部分予以撤消。
發生巨額贖回並延期支付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過郵寄、傳真或者招募說明書規定的其他方式、在招募說明書規定的時間內通知基金投資人, 說明有關處理方法,同時在指定媒體及其他相關媒體上公告;通知和公告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三個證券交易所交易日。
第三十一條開放式基金連續發生巨額贖回,基金管理人可按基金契約及招募說明書載明的規定,暫停接受贖回申請;已經接受的贖回申請可以延緩支付贖回款項,但不得超過正常支付時間二十個工作日,並應當在指定媒體上進行公告。
第三十二條發生基金契約或招募說明書中未予載明的事項,但基金管理人有正當理由認為需要暫停開放式基金申購、贖回申請的,應當報經中國證監會批准;經批准後,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在指定媒體上刊登暫停公告;暫停期間,每兩周至少刊登提示性公告一次;暫停期間結束,基金重新開放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公告最新的基金單位資產凈值。
第三十三條開放式基金可以收取申購費,但申購費率不得超過申購金額的5%,申購費用可以在基金申購時收取,也可以在贖回時從贖回金額中予以扣除。
開放式基金可以根據基金管理運作的實際需要,收取合理的贖回費,但贖回費率不得超過贖回金額的3%;贖回費收入在扣除基本手續費後,余額應當歸基金所有。
開放式基金可以選用可調整的申購、贖回費率。開放式基金收取費用的方式、條件以及費率標准應當在基金契約和招募說明書中予以載明。
第三十四條基金的投資方向應當符合基金契約及招募說明書的規定;基金名稱顯示投資方向的,基金的非現金資產應當至少有80%屬於該基金名稱所顯示的投資內容。
第三十五條開放式基金的收益分配,應當根據基金契約及招募說明書的規定進行。
第三十六條開放式基金的廣告、宣傳推介應當經中國證監會核准;其內容應當真實、完整、准確,不得有虛假、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
第三十七條開放式基金的各相關機構應當依法保存基金業務活動的記錄、帳冊、報表和其他業務資料。
第三十八條開辦開放式基金單位認購、申購和贖回業務、注冊登記業務的機構違反《暫行辦法》或者本辦法的,比照《暫行辦法》第六章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7. 中國開放式基金的發展與管理
第1章 導論
1.1 問題的提出
1.2 基本概念的界定
1.3 相關文獻述評
1.4 研究方法、目的、重點、思路和結構安排
1.5 本書主要創新
第2章 開放式基金協調發展:制度、制度創新的理論分析
2.1 基金的制度剖析
2.2 開放式基金的制度創新分析
2.3 小結
第3章 開放式基金與金融市場的協調:聯系機制與穩定性影響
3.1 開放式基金的市場性質與金融功能
3.2 開放式基金的投資行為特徵
3.3 開放式基金與金融市場的協調性分析
3.4 小結
第4章 美國開放式基金與金融市場制度協調
4.1 美國開放式基金的歷史演變與現狀
4.2 開放式基金與金融市場關系
4.3 美國開放式基金發展中的金融制度
4.4 小結
第5章 中國開放式基金與金融市場的制度協調
5.1 研究樣本與數據處理
5.2 實證結果及分析
5.3 小結
第6章 中國開放式基金協調發展:背景、現狀與基礎
6.1 中國開放式基金發展的背景
6.2 中國開放式基金發展的現狀
6.3 中國開放式基金發展的制度環境和各種條件分析
6.4 小結
第7章 中國開放式基金協調發展:實現途徑與政策啟示
7.1 開放式基金協調發展中的市場與政府
7.2 開放式基金協調發展實現途徑的
7.3 小結
第8章 主要結論、研究局限及改進方向
8.1 主要結論
8.2 研究局限及進一步的改進
8. 開放式基金在申購和贖回之間有沒有具體的時間限制
沒有
對基金申購和贖回之間設定一個時間間隔,是為了避免過快贖回和頻繁贖回,否則
會給基金管理人造成巨大的壓力。
我國《證券基金管理辦法》規定,「在開放式基金成立初期,可以在基金契約和招募
說明書規定的期限內只接受申購,不辦理贖回,但該期限最長不超過 3 個月」。這是開
放式基金募集成功後,對首次認購的投資者進行贖回,規定的一個時間限制。但是,基
金募集設立成功後,投資者申購和贖回之間的時間間隔,尚無具體的限制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