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社會保險金工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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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養老保險是由國家立法強制實施的一項社會保障制度。其目的是保障勞動者在年老退休後,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保障其基本生活的需要。它是一項強制性、公益性、非盈利性質的社會保險。
社保是社會統籌保險的簡稱,而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社保和養老保險區別在於,養老保險是社保中的一項。
社會統籌,就是在一定的范圍內,統一籌劃養老保險基金的征繳、管理和使用。每個統籌區各自負責本區域養老保險基金的平衡,結余主要歸本統籌區支配和使用,缺口一般都需要本級政府和本級財政填補。
養老保險通俗講就是個人繳滿15年就可以拿退休金,單位交的屬於職工養老保險,正式退休後就可以領,個人買的全民養老保險則要到60歲以後才可以領。
社會保險是國家強制險種,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必須參加。
《勞動法》第七十二條「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不按國家規定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是違法的,其直接後果是侵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區別:
一是基本屬性不同:
前者是行政強制性的社會保障,屬社會福利性質;後者是金融企業的經營活動,投保出於自願保險機構以營利為目的,它和被保險人之間是等價交換關系;
二是對象和作用不同:
前者的對象是社會勞動者及其家屬,是他們在生、老、病、殘、傷和失業時得到基本生活保障;後者則以任何人的生命和身體、財產為對象,區別生命的不同階段,身體的不同部分和財產可能發生的不同事故進行投保,以期事件發生時獲得一定的經濟補償;
三是權利與義務對等關系不同:
前者保險金主要來自勞動者工作時勞動成果的積累,勞動者進行社會勞動者,對社會作了貢獻,並少量交納了社會保險金,親獲得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權利,於此建立權利與義務關系;後者保險費來自個人收入(包括財產收入)、領取金額多寡取決於投保金額的多少,權利與義務在金錢關繫上對等;
四是立法的范疇不同:
前者屬於社會立法范疇;後者屬經濟立法范疇;五是管理體制不同。前者屬行政領導體制;後者屬財政金融體制。
2. 社會保險專項基金審查記錄
社會保險專項基金審查記錄
3. 社會保障基金,社會保險基金和全國社會保障基金之間有什麼聯系和區別 急!
根據《條例》,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是國家社會保障儲備基金,由中央財政預算撥款、國有資本劃轉、基金投資預期年化收益和以國務院批準的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構成,用於人口老齡化高峰時期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障支出的補充、調劑。
而作為國家社會保障儲備基金,用於我國人口老齡化高峰時期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障支出的補充、調劑,由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負責管理運營。
區別有:
1、資金構成不同
社會保障基金是由中央財政預算撥款、國有資本劃轉、基金投資預期年化收益和以國務院批準的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構成,而社保基金則是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構成。
2、用途不同
社會保障基金是用於人口老齡化高峰時期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障支出的補充與調劑;而社保基金主要是用於公民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各項社會保險待遇的當期發放。
3、投資運營不同
社會保障基金堅持堅持安全性、預期年化收益性和長期性原則;由於短期內暫不發生支出,更適宜開展中長期投資;而社保基金對投資風險的控制要求更高,投資范圍較窄,投資運營活動限定條件更多。
(3)社會保險基金會審信息擴展閱讀:
社保基金投資運作的基本原則是:在保證基金資產安全性、流動性的前提下,實現基金資產的增值。社保基金資產是獨立於理事會、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社保基金託管人的資產。這就是通常所說的可以進入股市的「社保基金」。
由社會保險機構為退休人員需支付退休養老金的總額進行社會籌資,即由單位和在職職工個人、(或全部由單位)按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繳納保險費
以支定收,不留積累,養老保險的負擔是代際之間進行轉移,即由在職職工一代人負擔已退休職工一代人的養老費用,在職職工本人則由下一代人負擔。
4. 請問金保工程中的社會保險信息系統里包含哪些數據
包含每人繳費時間,身份信息,單位信息等.
社保系統不包含醫保系統,是分開的.
5. 深圳社會保險基金會
可以以個人的名義交納的 你需要到戶口所在地或社區駐點申請轉移社保關系之後就可以續交了。交納多少是根據當地去年社平工資進行計算的,且每年都不是一樣的。
比如A地社平工資為20000元,那麼養老保險交納額為20000*20%=4000左右/年,醫療為20000*10%=2000左右/年。
另外也規定了最低檔和最高檔,最低檔的交納不得低於社平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最高檔為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 一般以最低檔居多。
另外,養老保險最低交納年限為180個月即15年,醫療保險至少需要交納25/30年,達到退休年齡就可以申請享受養老金待遇和醫療報銷(只要續費平時也是可以的)。
6. 簡述社會保險基金和社會保證基金的關系
社會保險基金與社會保障基金的主要區別:
一、資金性質和用途
社會保險基金:用於社會保障待遇開支的專項社會保險基金
社會保證基金:中央政府集中地戰略儲備基金,用於我國將來人口老齡化高峰時期養老保障的部分資金需要。
二、資金來源
社會保險基金:
1、企業繳費;2、個人積累;3、財政補貼
社會保證基金:
1、中央財政預算撥款;2、國有股減持劃入資金;3、經國務院批準的以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4、投資收益;5、股權資產(國家財政撥款和國有股減持劃入資金是主要來源)
三、管理機構
社會保險基金:主要由地方各級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直接運營。
社會保證基金:由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管理運營。
社會保證基金,是國家社會保障儲備基金,由中央財政預算撥款、國有資本劃轉、基金投資收益和以國務院批準的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構成,用於人口老齡化高峰時期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障支出的補充、調劑。在投資運營上,堅持安全性、收益性和長期性原則;由於短期內暫不發生支出,更適宜開展中長期投資。
社會保險基金是指為了保障保險對象的社會保險待遇,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由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分別按繳費基數的一定比例繳納以及通過其他合法方式籌集的專項資金。
社會保險基金是國家為舉辦社會保險事業而籌集的,用於支付勞動者因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或勞動機會時所享受的保險金和津貼的資金。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7. 社會保障基金與社會保險資金有什麼區別
1、全國社會保障基金(以下簡稱社保基金)是指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以下簡稱理事會)負責管理的由國有股轉持劃入資金及股權資產、中央財政撥入資金、經國務院批准以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及其投資收益形成的由中央政府集中的社會保障基金;
社保基金是不向個人投資者開放的,社保基金是國家把企事業職工交的養老保險費中的一部分資金交給專業的機構管理,實現保值增值。
2、社會保險基金,是指為了使社會保險有可靠的資金保障,國家通過立法要求全社會統一建立的,用於支付社會保險待遇的專項資金。用此種資金購置的資產及其增值部分也屬於社會保險基金的范圍;
社會保險基金是國家為舉辦社會保險事業而籌集的,用於支付勞動者因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或勞動機會時所享受的保險金和津貼的資金。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7)社會保險基金會審信息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相關規定
第八章社會保險基金
第六十四條社會保險基金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和生育保險基金,各項社會保險基金按照社會保險險種分別建賬,分賬核算,然後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
社會保險基金專款專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佔或者挪用。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逐步實行全國統籌,其他社會保險基金逐步實行省級統籌,具體時間、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第六十五條社會保險基金通過預算實現收支平衡。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社會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給予補貼;
第六十六條社會保險基金按照統籌層次設立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按照社會保險項目分別編制;
第六十七條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決算草案的編制、審核和批准,依照法律和國務院規定執行;
第六十八條社會保險基金存入財政專戶,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六十九條社會保險基金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國務院規定投資運營實現保值增值。社會保險基金不得違規投資運營,不得用於平衡其他政府預算,不得用於興建、改建辦公場所和支付人員經費、運行費用、管理費用,或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挪作其他用途;
第七十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參加社會保險情況以及社會保險基金的收入、支出、結余和收益情況;
第七十一條國家設立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由中央財政預算撥款以及國務院批準的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構成,用於社會保障支出的補充、調劑,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由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管理運營機構負責管理運營,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實現保值增值;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的情況。國務院財政部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審計機關對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實施監督。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社會保險基金
網路-社會保障基金
8. 社會保險基金與社保基金是同一概念嗎
如果你說的這個社保基金是社會保障基金的簡稱,那麼就不是一回事。
比如全國社會保障基金:
2000年8月,黨中央、國務院決定建立「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同時設立「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負責管理運營全國社會保障基金。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七十一條規定:國家設立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由中央財政預算撥款以及國務院批準的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構成,用於社會保障支出的補充、調劑。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由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管理運營機構負責管理運營,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實現保值增值。
而各省市管理的社會保險基金,簡稱也是社保基金,而且往往指的是養老保險基金。社會保險基金的來源主要來自企業和個人繳納的社保費、銀行利息或投資回報(目前也有部分省市的部分養老保險基金投資股票或基金)、當地政府的財政補貼等,由各省市政府自己管理,沒有實現全國統籌。
9. 社會保險基金的監督審計
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司是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部綜合管理各項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工作的職能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1、擬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管理規則;
2、擬定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制度,建立健全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網路,組織監督各項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情況; 3、擬定社會保險內部審計規則和內部審計人員資格認證制度,頒發社會保險管理系統內部審計檢查證;
4、建立並管理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系統,受理投訴舉報,查處基金管理的重大違紀案件;
5、制定社會保險基金運營機構的資格標准,認定投資機構運營社會保險基金的資格;
6、擬定補充保險承辦機構的資格認定標准,認定有關機構承辦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業務的資格並對其承辦的補充保險基金實施監督;
7、負責本部的審計工作。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2001]第11號
頒布時間:2001-5-18 發文單位: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工作管理辦法》已於2001年5月8日經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部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部長張左己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第一條 為了規范社會保險基金舉報管理,加強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和辦理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有權對養老保險基金、醫療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生育保險基金收支、管理方面的違法違紀行為進行檢舉、控告。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就本條前款所列行為進行的檢舉、控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第四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的機構(以下簡稱監督機構)具體承辦舉報受理和辦理工作。
負責受理、辦理舉報案件的工作人員必須忠於職守、廉潔奉公、保守秘密。
第五條 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應當接受社會監督。舉報人的合法權益依法受到保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攔、壓制或打擊報復舉報人。
第六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開設社會保險基金監督電話,向社會公布監督電話號碼、傳真號碼、通訊地址、郵政編碼和受理舉報的范圍,並為舉報人提供其他便利條件。
第七條 監督機構受理當面舉報,應當指定專人接待,做好筆錄,必要時可以錄音。筆錄應由舉報人簽名或者蓋章,但舉報人可以不留姓名或拒絕錄音。
受理電話舉報,應當如實記錄,在徵得舉報人同意後,可以錄音。
受理電報、傳真、信函和其他書面方式的舉報,應當指定專人拆閱、登記。對內容不詳的署名舉報,應當及時約請舉報人面談或通過其他方式索取補充材料。
第八條 對涉及重大問題和緊急事項的舉報,監督機構應當立即向有關領導報告,並在職責范圍內依法採取必要措施。
第九條 對不屬於本辦法受理范圍的舉報,監督機構應當告知舉報人向有處理權的單位反映,或者將舉報材料及時移送有處理權的單位。
第十條 凡符合本辦法受理范圍的舉報,監督機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辦結。情況復雜的可以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60日。
第十一條 下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上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交辦的舉報案件,應當及時辦理,並向交辦單位書面報告調查處理意見。
第十二條 上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發現下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舉報案件的處理確有錯誤的,應當責成下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重新處理,必要時也可以直接處理。
第十三條 舉報人要求答復本人所舉報案件辦理結果的,監督機構應當負責將辦理結果告知舉報人。
第十四條 監督機構應當嚴格管理直接辦理的舉報材料和交辦處理的舉報材料,逐件登記舉報人和被舉報人、舉報案件的主要內容和辦理結果。
第十五條 舉報材料和記錄應當按國家保密規定列入密件管理。辦結的舉報案件,應當立卷歸檔。
第十六條 監督機構對舉報案件應當每季度進行一次匯總分析,並於每季度結束後15日內將匯總情況報告上級監督機構。上級監督機構要求專門報告的,下級監督機構應當及時按照要求報告有關情況。
第十七條 監督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受理、辦理舉報案件時,應當遵守以下保密規定:
(一)不得私自摘抄、復制、扣押、銷毀舉報材料;
(二)嚴禁泄露舉報人的姓名、單位、住址等情況;
(三)不得向被調查單位和被調查人出示舉報材料;
(四)對匿名的舉報材料不得鑒定筆跡;
(五)宣傳報道和獎勵舉報有功人員,除徵得舉報人的同意外,不得公開舉報人的姓名和單位等內容。
第十八條 舉報受理、辦理工作人員及其負責人,推諉、敷衍、拖延舉報處理或徇私舞弊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基金監督的方式是指為履行基金監督職能,完成或達到基金監督任務或目的而採取的方式、方法。主要包括現場監督和非現場監督。 第八章社會保險基金
第六十四條 社會保險基金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和生育保險基金。各項社會保險基金按照社會保險險種分別建賬,分賬核算,然後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社會保險基金專款專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佔或者挪用。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逐步實行全國統籌,其他社會保險基金逐步實行省級統籌,具體時間、步驟由國務院規定。第六十五條 社會保險基金通過預算實現收支平衡。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社會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給予補貼。第六十六條 社會保險基金按照統籌層次設立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按照社會保險項目分別編制。第六十七條 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決算草案的編制、審核和批准,依照法律和國務院規定執行。第六十八條 社會保險基金存入財政專戶,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第六十九條 社會保險基金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國務院規定投資運營實現保值增值。社會保險基金不得違規投資運營,不得用於平衡其他政府預算,不得用於興建、改建辦公場所和支付人員經費、運行費用、管理費用,或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挪作其他用途。第七十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參加社會保險情況以及社會保險基金的收入、支出、結余和收益情況。第七十一條 國家設立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由中央財政預算撥款以及國務院批準的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構成,用於社會保障支出的補充、調劑。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由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管理運營機構負責管理運營,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實現保值增值。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的情況。國務院財政部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審計機關對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實施監督。 作為一個轉型中的國家,我國在經濟持續高速增長的同時,尚存在著社會結構性矛盾、利益沖突、收入差距、失業率、老齡化等問題,為了確保社會經濟穩定、健康和協調發展, 迫切需要建立起一套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現代社會保障制度。
社會保險基金是國家通過立法形式建立的,由繳費單位和個人分別按照繳費基數的一定比例繳納以及通過其他合法方式籌集的,用於解決社會成員因退休、醫療、傷殘等而提供物質幫助的專項基金,包括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生育保險基金五種。
社會保險基金一向被老百姓稱為「保命錢」,它是完善社會保障制度的基礎,是維護社會安定團結的有力保證,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強大後盾。然而,山西、海南、河北、上海、雲南、浙江……多起涉案金額巨大的社保基金違法違規使用案件的曝光,使得公共基金管理問題屢次成為輿論焦點。統計顯示,在1986年至1997年間,全國有上百億元社會保險基金被違規動用。據不完全統計,1998年以來,全國清理回收擠占挪用基金160多億元。至2006年底,還有數十億元沒有回收入賬。截至 「十五」期間,勞動和社保障部接到擠占挪用基金舉報案件96件。在全國范圍內開展的社保基金審計結果也表明,社會保險基金在運行管理中存在內控機制不嚴密、業務處理不規范、基金受到侵害等嚴重問題。
造成社保基金的違法違規使用,其原因是多方面的,管理體制的「泛行政化」、內部管理和控制不力、外部監督缺位等等,致使社保基金很難建立起有效的監督管理機制、規范的會計審計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風險防範機制。
為了全面保證社保基金的安全完整,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必須著力加強內部管理,加大對社保基金的審計監督,藉助外部監督的力量,施行有效的控制,以確保社保基金的安全,防止社保基金流失。
在社保基金管理體制暫時難以改變的情況下,各級審計部門依法對社會保險基金的預決算、基金收支、基金運營管理的合法性、真實性、有效性的監督檢查,能夠維護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政策的貫徹執行,保障社會保險基金的正常運行,防範基金管理的各種風險,發揮社會保障基金審計的「免疫系統」功能。通過審計監督,能夠有效地制止和糾正社會保險基金管理過程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在增強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機構自我約束力的同時,進一步促進社會保障事業的健康發展。國家審計署多次表示,今後審計部門將把老百姓關心的醫療、養老保險作為審計的重點。 社會保險基金審計屬於國家審計的范疇,具有強制性、互濟性和普遍性等特徵。筆者認為,為了確保社會保險基金的安全與完整,審計部門在對社會保險基金進行審計時,應當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一)審查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編制及執行情況
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是指經辦機構根據社會保險制度的實施計劃和任務編制的、經規定程序審批的年度基金財務收支計劃。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嚴格按批準的預算執行,認真分析基金的收支情況,定期向同級財政和勞動保障部門報告預算執行情況。
審計部門應對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編制和執行情況進行審計,其審計內容和審計重點是:
1.基金預算編制是否堅持政策性、全面性、真實性、合理性的原則;
2.經批準的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是否被嚴格執行,有無超出預算的問題;
3.預算的調整是否按照法定的程序報經批准,年度預算和決算是否報經財政部門或上級主管部門審批。
(二)審查社會保險基金的籌集
社會保險基金應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按時、足額地進行徵收。徵收機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可以由稅務機關徵收,也可以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徵收。社會保險基金籌集范圍包括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及靈活就業人員。構成社會保險基金組成內容的,包括社會保險費收入、利息收入、財政補貼收入、轉移收入、上級補貼收入、下級上解收入和其他收入。
對社會保險基金籌集的審計內容和重點是:
1.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是否按法定的項目和標准,及時、足額徵收社會保險基金、是否存在擅自擴大基金徵收范圍、任意提高或降低基金徵收比例,是否存在對企業實行減收免收社會保險費的現象。
2.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是否將基金的增值收入納入社會保險基金收入,有無坐支、截留、轉移或隱瞞資金收入,私設「小金庫」的問題。
3.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有無不按規定收取滯納金,或未將滯納金列入收入的情況。
4.社保經辦機構是否建立完整的基礎數據,是否對參保人群進行有效監督,對在征管過程中發生的漏繳、少繳社會保險費的現象是否進行有效遏制。
5.社會保險基金登記、申報、征繳是否脫節。
6.經辦機構征繳的社會保險費是否及時足額繳入收入戶,有無不入賬,搞「體外循環」或被擠占挪用。
(三)審查社會保險基金的使用
社會保險基金應按社會保險的籌資范圍、國家規定的項目和標准支出。社會保險基金的支出項目主要包括社會保險費待遇支出、轉移支出、補助下級支出、上解上級支出和其他支出。
對社會保險基金使用進行審計的內容和重點是:
1.社會保險基金管理部門及社保經辦機構是否依法及時、足額支付社會保險基金,有無拖欠、截留和任意擴大或縮小開支范圍的情況,如拒絕支付應由社會保險基金支付的項目,或承擔不屬於社會保險基金開支的項目等問題。
2.社會保險基金支出是否按規定編制預算、計劃,有無超預算、超計劃用款。調劑資金的分配、使用是否做到專款專用、合理合法,資金的調度和用款計劃是否按規定的程序報批。
3.社會保險基金管理部門及社保經辦機構有無違規支付、虛列支出、轉移資金和擠占挪用等損害侵蝕社會保險基金的情況。
4.受益人是否存在虛報、冒領和騙取社會保險基金的行為,經辦機構是否定期對離退休人員進行必要的生存調查。
5.經辦機構是否對參保單位或參保人員提供的相關資料進行嚴密的審核,如喪葬撫恤費的支取是否提供火化發票及死亡證明。
6.社會保險基金管理部門及社保經辦機構對重大資金的支付是否實行集體決策,在社會保險基金支付環節是否設置審核和監督崗位。
7.社會保險基金支付是否嚴格遵循統籌范圍內支付原則、專款專用原則、統一性原則、適度性原則。
(四)審查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
根據《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的有關規定,社會保險基金必須存入財政部門和勞動保障部門共同認定的國有商業銀行開設的社會保險基金收入戶、支出戶及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擠占挪用,也不得用於平衡財政預算。基金根據國家的要求統一管理,按險種分別建賬,分賬核算,專款專用,自求平衡,不得相互擠占和調節。基金結余,除根據財政和勞動保障部門商定的、最高不得超過規定預留的支付費用外,應全部購買國家發行的特種定向債券和其他種類的國家債券,任何地區、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動用保險基金投入其他金融和經營性事業。
對社保基金管理情況的審查,是整個社保基金審計的重點所在。其審計的內容和重點為:
1.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的內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如財務和內部審計機構是否健全, 能否發揮核算監督和控制的作用。
2.社會保險基金是否安全、完整,其保值增值是否合法、合規。各級政府、財政部門、社保管理部門、社保經辦機構和其他單位、個人有無以各種形式將社會保險基金用於對外投資、經商、辦企業,為企業貸款擔保、抵押、彌補行政經費和平衡財政預算等情況,是否存在貪污、私分基金等違法行為,是否存在長期掛賬,以前擠占挪用基金是否回收。
3.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的基金預算、決算編制、審批、執行和調整是否存在不符合財務制度,有關會計憑證、賬簿和報表是否真實、合法;會計核算是否嚴格執行《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
4.結余基金收益狀況,是否合理安排存期以追求收益最大化。
10. 社會保險基金都包括什麼
社會保險基金主要包含五大類,分別是: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和生育保險基金。
除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與生育保險基金合並建賬及核算外,其他各項社會保險基金按照社會保險險種分別建賬,分賬核算。社會保險基金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社會保險基金應專款專用,不允許任何組織和個人以任何形式侵佔或者挪用。
我國社會保險基金來源可以大致分為四個方面:
(一)由參保人按其工資收入(無法確定工資收入的按職工平均工資)的一定百分比繳納的保險費;
(二)由參保人所在單位按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一定百分比繳納的保險費;
(三)政府對社會保險基金的財政補貼;
(四)社會保險基金的銀行利息或投資回報及社會捐贈等。
(10)社會保險基金會審信息擴展閱讀:
社會保險基金採取統籌方式。所謂統籌,就是在社會范圍內對社會保險基金的來源和用途做出統一的規定、計劃和安排,以發揮社會保險的功能,促進保險基金的保值和增值的一種基金管理制度,或基金管理方式。
統籌范圍表明社會保險的社會化程度和保障水平,從四個角度衡量:
(1)企業或用人單位。是全部企業,還是部分企業納入統籌范圍,我國傳統的社會保險主要是國有和城鎮集體企業,逐步擴大到所有企業;
(2)勞動者范圍。是全部勞動者,還是部分勞動者納入統籌范圍,與投保企業相對應,我國納入社會統籌范圍的勞動者也在逐步擴大,由原來的國有和城鎮集體企業勞動和擴大到所有工資收入者;
(3)保險種類和保險項目。一般而言,養老、失業、工傷、醫療和生育保險是社會保險的基本險種,也是現代企業員工基本的福利待遇。特別是養老和醫療保險,各國都強制性的實行社會統籌。
保險項目視國家經濟發展水平和企業繳費能力有所不同。經濟實力強的國家和企業,保險種類和保險項目相對寬泛,保障水平相對高,反之,則只能保障員工的基本需要;
(4)地域范圍,即在哪一級的行政區域內統籌。例如,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在我國已經開始實行省一級的社會統籌。
按照統籌的原則,社會保險費用由不同的主體承擔。例如在我國,由財政撥款的單位,養老、失業、醫療保險費用由國家負擔大部分,個人承擔小部分,工傷和生育保險由國家承擔;
非財政撥款的企業,養老、失業和醫療保險費用由企業和勞動者共同承擔,一般企業承擔大部分,工傷和生育保險費用,具體比例由地方政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