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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登記盡調清單

發布時間:2021-04-02 06:31:38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備案需要提交哪些資料

私募基金管理人初次登記材料清單
(一)常規格式文件
1、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入會申請書(協會格式文本)
2、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承諾函(協會格式文本,蓋章承諾)
(以上兩項文件模板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網站均可下載)
(二)管理人信息
1、機構基本資料:
1)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台港澳僑投資企業批准證書 (若是);
2)管理人的公司章程/有限合夥協議;
3)組織機構代碼證;
4)稅務登記證;
5)營業執照;
6)管理人建立投資、風控、內控、員工個人交易、信息披露等相關制度
2、實際控制人資料:
1)自然人:
身份證,學歷\學位證書證明文件;與管理人之間的控制關系圖
2)法人及其他組織:
營業執照或主體資格證明文件;與管理人之間的控制關系圖
3、最近三年合法合規及誠信情況
4、財務信息:
1)上一年審計報告(若有)
2)會計師事務所營業執照
(三)股東/合夥人信息
1、自然人:
1)身份證,學歷\學位證書證明文件;
2)與管理人之間的控制關系圖
2、法人及其他組織:
1)營業執照或主體資格證明文件;
2)與管理人之間的控制關系圖
(四)主要人員信息
主要人員包括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
1)身份證;
2)學歷證;
3)個人簡歷;
4)包括姓名、性別、出生年月、國籍、任職時間、職務、是否為執行事務合夥人、是否為風控負責人、是否為信息填報負責人、學習經歷、工作經歷
(五)法律意見書
由從事相關事項的專業律師事務所出具

❷ 手把手教,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如何操作,要准備哪些材料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操作及材料准備:

1. 確定機構類型

根據基金業協會要求專業化經營的原則,投資人(或合夥人,下同)只能在「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私募股權、創業投資基金管理人」、「其他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三者之中選其一,不能多選。

因此,投資人首先應確定業務方向,即需明確將來是做私募證券投資,私募股權、創業投資,還是做其他類型投資。具體投資類型參照基金業協會《有關私募投資基金「業務類型/基金類型」和「產品類型」的說明》。

根據基金業協會的「資產管理業務綜合報送平台」要求,「機構類型」初次選定、提交辦理、辦理通過後,均不能再修改。「退回補正」時若需要修改「機構類型」,點擊系統右上角的「放棄登記」,重新填寫登記申請信息。「辦理通過」後,若需要修改「機構類型」,點擊「注銷登記」,在注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後重新申請。

因此,投資人在系統注冊及填錄信息時即應明確機構類型,以免增加工作量及時間成本。

2. 委託專業律師提供全程法律服務

委託專業律師提前介入登記工作,能夠幫助申請機構在全程准備及登記工作中均能獲得專業指導,包括工商變更環節得到一次性完善、協助文件資料搜集整理、提前協助整改、指導系統信息填錄等,提高效率。

3. 確定或收購申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的

公司或合夥企業(以下簡稱「申請機構」)

鑒於目前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合夥企業工商注冊的政策尚未完全放開,如果投資人先前未注冊設立該類企業,一般通過收購未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合夥企業,或者在已經放開注冊的區域進行工商注冊。

4. 完善工商環節

不管是通過注冊還是通過收購方式獲得的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合夥企業,在工商環節均應符合基金業協會的相關要求,需注意的事項包括但不限於:

(1)
法定代表人需具備基金從業資格。申請機構需確保現任或擬任法定代表人具備基金從業資格,如不具備的,應積極參加基金從業資格考試或資格認定方式取得基金從業資格或者更換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總經理擔任。

還需注意的是,證券類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要求所有高管(包括法定代表人、董事長或執行董事、總經理、副總經理、合規風控負責人等)需具備基金從業資格,非證券類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要求至少兩名高管需具備基金從業資格(其中法定代表人與合規風控負責人需具備基金從業資格)。

因此,在工商環節也需注意其他高管的基金從業資格是否符合要求,如不符合的,應作相應調整或整改。

(2) 經營范圍應符合專業化經營原則。應將經營范圍中與私募基金無關或沖突的經營范圍予以刪除。

(3) 其他注意事項。包括根據自身情況確定是否需要調整股權構架、注冊資本、住所等。

5. 繳納符合要求的實繳資本

全體股東應完成實繳資本人民幣200萬元以上且能夠滿足日常運營支出(含工資福利支出、辦公場所租金、物業管理費、辦公費用等)6個月以上。申請機構向股東出具出資證明書,委託會計師事務所出具驗資報告等。

此外,實繳資本低於注冊資本25%或低於100萬元的,在基金業協會官網會特別公示。

6. 確定辦公場所,簽署租賃合同並進行租賃備案

如辦公場所由股東或第三方無償提供的,應出具/簽署無償租賃證明/協議等文件。

7. 配置辦公設施設備,能夠滿足日常運營要求

8. 根據公司業務開展的規劃及安排,

設置職能部門並配備相應人員

在部門設置方面,根據申請機構的實際情況,一般設置投資決策委員會、風險控制委員會、投資管理部門、研究部門、合規風控部門、銷售部門、財務管理部門、行政人事部門等。此外,每個職能部門的職責需明確,合理分工,互相協作。

在人員安排方面,建議正式員工為5人以上,部門設置較多的申請機構人員安排應相應增加。此外,正式員工應簽署勞動合同,繳納「五險一金」。

9. 委託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年度審計報告

申請機構成立時間距申請登記時間不足一年的,系統中年度審計報告相關信息可不必填寫。

10. 專業化經營

申請機構應堅持專業化經營原則,只做與私募基金業務相關且與機構類型想匹配的業務。不兼營兼營可能與私募投資基金業務存在沖突的業務,不兼營與「投資管理」的買方業務存在沖突的業務,不兼營其他非金融業務。

沖突的業務及經營范圍包括民間借貸、民間融資、配資業務、小額理財、小額借貸、P2P/P2B、眾籌、保理、擔保、房地產開發、交易平台等。

如申請機構已實際開展無關或沖突業務的,應當進行剝離。

此外,申請機構應確保與關聯方等不存在利益輸送等情形。

11. 確定實際控制人

根據基金業協會規定,實際控制人是指控股股東(或派出董事最多的股東、互相之間簽有一致行動協議的股東)或能夠實際支配企業行為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認定實際控制人應一致追溯到最後的自然人、國資控股企業或集體企業、上市公司、受國外金融監管部門監管的境外機構。

申請機構應根據股權關系、管理構架、實際支配等綜合因素確定實際控制人。目前,基金業協會尚未認可無實際控制人的情況。

12. 高管人員任職及資格等符合要求

(1) 在任職程序方面,申請機構應根據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規定履行完畢內部任職程序,簽署勞動合同,繳納「五險一金」等,並辦理完畢工商變更手續。

(2)
在基金從業資格方面,證券類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要求所有高管需具備基金從業資格;非證券類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要求至少兩名高管需具備基金從業資格,其中法定代表人與合規風控負責人需具備基金從業資格。因此,需注意高管的基金從業資格是否符合要求,如不符合的,應作相應調整或整改。

(3)
在任職資格方面,不存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規、自律規則禁止擔任高管的情形。例如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如下任一情形:

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2)因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3)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4)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4) 在從業經歷要求方面,任職的高管人員最好具備金融、投資或基金相關從業經歷。

(5)
在高管兼職要求方面,申請機構所有高管不能都是兼職,也不宜過多兼職,且不得在非關聯的私募機構兼職。如存在過多兼職或在非關聯的私募機構兼職等情形的,應作相應調整或整改。高管人員如在關聯私募機構兼職的,兼職應合理,需具備勝任能力,確保公平對待服務對象等。

此外,「掛靠」為基金業協會所禁止,該法律風險需注意。

13. 建立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制度

申請機構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指引》等相關要求,以及部門設置及自身業務的開展計劃情況,在律師的協助下,建立並完善相應的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制度,履行必要的內部制定程序(建議通過召開股東大會/股東會、合夥人會議等最高權力機構進行頒布實施)。該系列制度應貫穿資金募集、投資研究、投資運作、運營保障和信息披露等主要環節,且應與自身情況相適應。具體而言,需制定完善的制度如下:

14. 配合律師盡職調查

申請機構根據律師提供的盡職調查清單准備相關文件資料,並提交給律師審查。律師根據《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指引》及基金業協會、其他監管部門的相關要求,對申請機構進行盡職調查。

15. 整改完善

律師根據盡職調查情況,結合基金業協會等單位的相關要求,對存在的問題協助申請機構整改完善。

16. 在基金業協會系統中進行注冊並填錄信息

申請機構在基金業協會「資產管理業務綜合報送平台」進行注冊並按要求填錄相關信息。

在進行系統信息填錄、文件上傳時需注意以下事項:

(1) 填錄信息應准確、完整,與申請機構的實際情況保持一致,必要時律師也應仔細核對填錄信息;

(2) 營業執照、機構所在寫字樓圖片、機構前台圖片、學位/學歷證書證明、截圖等應確保清晰可見;

(3) 公司章程/合夥協議、出資證明、制度文件等法律文件應清晰可見,蓋有公章及騎縫章;

(4) 仔細查閱系統中帶「?」黃色標志的注釋內容,填錄信息應與其要求保持一致。

17. 高管人員及從業人員注冊

高管人員及其他從業人員的基金從業資格在基金業協會「從業人員管理平台」上進行注冊,按要求填錄相關信息,上傳相關文件。

18. 系統信息填錄完畢且整改事項處理完善後,

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書,並協助上傳系統,

提交基金業協會審核

19. 基金業協會進行反饋的,律師根據反饋內容

協助申請機構進行相應整改,出具補充法律

意見書並重新提交基金業協會審核

20. 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

(1)
申請機構應確保其擁有的各項條件均符合基金業協會的要求,如果問題過多,基金業協會可能會重點關注。如果法律意見書被退回補正超過5次的,機構申請將會被鎖定3個月。

(2) 根據團隊經辦該類項目的情況看,從向基金業協會首次提交法律意見書至審核通過,一般會有三次以內的反饋,正常時間周期為一至三個月。

(3)
此外,根據基金業協會的要求,新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辦結登記手續之日起6個月內未備案首隻私募基金產品的,其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將被注銷。因此,新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特別注意期限要求,避免因未按期完成首隻私募基金產品備案導致被注銷。

(4) 該操作指引僅提供參考,具體需根據項目實際情況進行調整。

❸ 私募基金管理人何時出具《法律意見書》盡調清單內容有哪些

什麼情況下出具法律意見書?

《公告》中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備案時需要專業的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書。那麼,在什麼情況下是必須出具法律意見書呢?盈科私募投資基金專委會主任劉永斌律師做了以下5點解讀。

1、私募基金管理人備案需要,基金產品備案不需要

大家知道,從事私募基金業務,一般有兩個備案,一是管理人備案,一是基金產品備案。在這里大家需要了解的是,這兩個備案都是行業管理性備案,不作為私募基金業務運作過程中合同效力有前提要件。不備案,就意味著要被公示、被處罰,公信力缺失,從而導致私募基金業務難以開展,但不一定影響與其他主體所簽訂合同的有效性。

2、新申請備案私募基金管理人時需要

2016年2月5日及以後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請登記備案的需通過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作為必備申請材料。對於2016年2月5日前已提交申請但尚未辦結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請機構,應按照上述要求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

3、私募基金管理人備案,但基金產品未備案時需要

《公告》中規定:已登記且尚未備案私募基金產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在首次申請備案私募基金產品之前按照上述要求補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

4、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產品備案,中基協視情況要求時需要

《公告》中規定:已登記且備案私募基金產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中國基金業協會將視具體情形要求其補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

5、重大事項變更時需要

已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請變更控股股東、變更實際控制人、變更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等重大事項或中國基金業協會審慎認定的其他重大事項的,應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項變更專項法律意見書》。

此外,我們還需了解:

《法律意見書》出具時間點

用於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的《法律意見書》的簽署日期應在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申請之日前的一個月內。

《法律意見書》結論明晰

《法律意見書》中不得使用「基本符合條件」等含糊措辭。對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中國基金業協會規定的事項,或已勤勉盡責仍不能對其法律性質或其合法性作出准確判斷的事項,律師事務所及經辦律師應發表保留意見,並說明相應的理由。

《法律意見書》生效要件

《法律意見書》應當由兩名執業律師簽名,加蓋律師事務所印章,並簽署日期。

盡職調查清單

法律意見書對申請機構的登記申請材料、工商登記情況、專業化經營情況、股權結構、實際控制人、關聯方及分支機構情況、運營基本設施和條件、風險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外包情況、合法合規情況、高管人員資質情況等逐項發表結論性意見。

1.公司基本情況

1.1 公司、分公司、子公司(持股5%以上的金融企業、上市公司及持股20%以上的其他企業,下同)和其他關聯方(受同一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控制的金融企業、資產管理機構或相關服務機構,下同)設立至今全套工商檔案,包括但不限於設立、歷次變更、年度報告、良好及警示信息(自工商部門調取,需加蓋工商局檔案查詢騎縫章)。

1.2 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和其他關聯方是否存在股權激勵、信託持股、委託持股、職工持股會或類似安排,以及是否存在未進行工商登記的股權變更?如有,請提供相關協議、資料。

1.3 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和其他關聯方現行有效的營業執照、批准證書、組織機構代碼證、統計證、稅務登記證、外匯登記證、銀行開戶許可證、社保登記證、公積金開戶證明、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如有)等。

1.4 公司成立至今獲得的主要榮譽和獎勵,並請提供相關文件。

1.5 公司、子公司、分支機構和其他關聯方是否已登記為私募基金管理人,若已登記,請提供相關登記文件。

2.公司股東

2.1 公司目前股權結構圖,結構圖應披露至各個股東的最終權益持有人(實際控制人),即披露至自然人或國有資產管理機構(採用豎狀結構圖)。

2.2 請提供各股東現行有效的主體資格證明文件(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身份證復印件),法人股東請一並提供該股東的公司章程及章程修正案。自然人股東請提供身份證復印件、調查表(包括但不限於姓名、性別、國籍、出生年月日、最高學歷院校名稱、文化程度、職稱、基金從業資格、工作經歷、對外投資情況)。

2.3 公司中若含有境外投資股東的,除提供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外請一並提供境外投資機構還須提供材料有:經公證認證的境外投資股東的全套注冊資料、中國證監會的批准文件、外經貿部門批准證書等。

2.4 公司中有實際控制人的,請一並提供實際控制人的主體資格證明、工商注冊信息及實際控制人對外投資情況。


2.5 股東、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是否存在尚未了結的或潛在的重大訴訟、仲裁;是否存在違法情況說明,包括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自律規則等受到刑事、民事、行政處罰或紀律處分;是否有到期未償還債務等情況;是否有欺詐或其他不誠實行為等情況,若是,請提供相關資料。

3.公司治理與運營制度

3.1 公司組織架構圖(包括所有部門及所有下屬控股和參股公司)及部門職責。

3.2 公司現行有效的制度,包括但不限於:

基本制度:如三會議事規則、總經理工作細則、關聯交易制度、對外擔保制度、子公司管理制度,財務管理制度,經營管理制度,行政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保密制度,崗位隔離制度等。

配套管理制度:運營風險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機構內部交易記錄制度、防範內幕交易、利益沖突的投資交易制度、合格投資者風險揭示制度、合格投資者內部審核流程及相關制度、私募基金宣傳推介、募集相關規范制度以及(適用於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的公平交易制度、從業人員買賣證券申報制度等。

4.公司運營基本情況

4.1 公司運營基本設施,請提供公司與公司注冊地一致的經營場所證明,若是自有產權,則提供產權證明;若是租賃,則須提供租賃合同及完稅證明。

4.2 公司員工花名冊,包括但不限於姓名、部門、職務、性別、年齡、籍貫、政治面貌、婚姻狀況、文化程度、專業、職稱、證件類型及號碼、工資、入職年月日、簽訂勞動合同情況(首次簽訂勞動合同起止年月、最近一次續簽勞動合同起止年月、未簽訂勞動合同情況說明)、簽訂其他用工協議情況(協議名稱、起止年月)、繳納五險一金情況(繳納險種、未繳納險種及情況說明)。

4.3 公司主營業務及兼營業務,請提供公司、子公司及關聯機構最近一年及一期經審計的財務報告及原始財務報表,公司近12個月重大經營合同。

4.4 公司是否與其他機構簽署基金外包服務協議(含提供銷售、銷售支付、份額登記、估值核算、信息技術系統等業務的服務),請提供相關外包服務協議。

4.5 公司與其他機構簽署有外包服務協議的,請一並提供公司相應的風險管理框架及制度,公司對外包機構的盡職調查報告。

5.公司高管人員

5.1 公司目前高管人員(包括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委派代表、董事、監事、總經理、副總經理(如有)、財務負責人、董事會秘書和合規風控負責人等)名單,並分別填寫調查表。高管人員調查表,包括但不限於姓名、性別、國籍、出生年月日、最高學歷院校名稱、文化程度、職稱、工作經歷(參加工作以來的職業及職務情況)。請同時提供身份證明;職稱證書;學歷學位證書;基金從業資格文件等。

5.2 高管人員是否存在尚未了結的或潛在的重大訴訟、仲裁;是否存在違法情況說明,包括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自律規則等受到刑事、民事、行政處罰或紀律處分;是否有到期未償還債務等情況;是否有欺詐或其他不誠實行為等情況,若是,請提供相關資料。

6.公司的訴訟、仲裁或行政處罰(含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公司)

6.1 公司所涉及的法律與監管:公司所處行業監管部門及監管架構;公司所涉業務主要適用的政策法規以及執行情況;可預見的主要政策法規可能發生的變化;上述法律法規變化對公司經營的影響。

6.2 公司至今未結的,近兩年已結的糾紛、訴訟及仲裁等案件資料,包括但不限於起訴狀、仲裁申請書、上訴狀、雙方證據、代理意見、答辯狀、判決書、調解書、裁定書、款項支付憑證、案件最新進展情況的簡要介紹、對訴訟或訴求結果的預計(包括預期所需的時間等)、索賠金額、採取措施的詳細說明。

6.3 公司近兩年至今是否受到過行政處罰,若是,請提供處罰決定、罰款繳納憑證。

6.4 關於任何政府部門以前、現在或預期將會對公司進行的調查或詢問(包括正式與非正式的)的報告或者重要通信;上述政府部門包括但不僅限於審計、稅務、金融、工商、海關、行業和其它監管機構。

6.5 公司是否存在媒體負面報道,如有請提供相關報道文件及公司聲明。

6.6 公司及高管人員是否受到刑事處罰、金融監管部門行政處罰或者被採取行政監管措施;是否受到行業協會的紀律處分,請提供相關證明及公司與高管人員的徵信報告。

❹ 私募備案管理人備案需要的文件清單

私募備案需要文件清單
1高管問題
協會系統備案的高管勞動合同,身份證正反面復印件,基金從業資格考試合格證復印件,簡歷各一份
註:此項需提前准備,所有高管I38需在IO76協會7995從業人員系統中事先認證
2 營業執照正副本(如非五證合一,請另行請另行提供稅務登記證正副本,機構代碼證正副本如為五證合一,請另行提供社保登記證正副本,如為五證合一,無需另行提供)。機構信用代碼證,銀行開戶許可證等全套企業正常經營需要的證件復印件,加蓋公章。

3 請公司安排員工到工商局調取公司的全套工商檔案,(含工商簡擋,工商局准予設立通知書,公司章程,每次變更的材料,股東身份證,董事身份證,監事身份證),只要告訴工商局要全套工商調檔,工作人員就明白了,
註:如公司有其他關聯機構,需要同時調取整套的工作檔案。

4 最新版的有效公司章程一份,(請務必提供一份可編輯的電子文檔)。

5 辦公場所問題,
1)注冊地址,租賃合同復印件,房屋產權證復印件各一份,加蓋公章,(如工商檔案內還有此材料,而不必另行提供,)
2)如注冊地址與實際辦公地址不一致,需要提供實際辦公地址,租賃合同復印件,房屋產權證復印件,各一份,加蓋公章。

6 資金問題
1)公司注冊資本金實際繳納會計事務所驗資報告,我們需要復印件,
2)顯示賬戶有錢的近一個月內的銀行對賬單,如近期辦理驗資,請在賬戶有錢順便打一份銀行對賬單。

7公司前一年的審計報告,出法律意見書最近一個月(預計需要這個月)的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銀行對賬單各一份,加蓋公章

8 員工問題
1)先提供公司全體員工花名冊(建議十個人左右)全體員工勞動合同復印件,全體員工基本信息表,(含身份證上的信息,另加信息,每個人的學歷,學習專業,基本工作簡歷),加蓋公章
2)可後續提供,(如未辦社保,暫時可不提供)已交社保公司員工花名冊,加蓋公章,人社局官網列印的單位參保繳費證明(含兩張附表,繳費人員清單,繳費記錄明細),加蓋公章,稅務局列印的最近一期社保完稅憑證。

9實際控制人必須在本公司任職,

10公司實際辦公場所布置這一項,我們需要現場照片
1)拍攝辦公樓外景照片,有公司名稱字樣的前台照片,必須原圖,不能用任何軟體修改,
2)在合適的地方掛公司完整名稱的牌子,不能跟其他公司牌子混在一起,
3)設置並掛牌,總經理室、投資管理部,風險控制部,財務部,市場部,行政部等,辦公室內需有相應辦公設施

❺ 私募基金管理人備案總共需要多久都需要准備什麼資料

私募基金管理人初次登記材料清單
(一)常規格式文件
1、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入會申請書(協會格式文本)
2、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承諾函(協會格式文本,蓋章承諾)
(以上兩項文件模板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網站均可下載)
(二)管理人信息
1、機構基本資料:
1)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台港澳僑投資企業批准證書 (若是);
2)管理人的公司章程/有限合夥協議;
3)組織機構代碼證;
4)稅務登記證;
5)營業執照;
6)管理人建立投資、風控、內控、員工個人交易、信息披露等相關制度
2、實際控制人資料:
1)自然人:
身份證,學歷\學位證書證明文件;與管理人之間的控制關系圖
2)法人及其他組織:
營業執照或主體資格證明文件;與管理人之間的控制關系圖
3、最近三年合法合規及誠信情況
4、財務信息:
1)上一年審計報告(若有)
2)會計師事務所營業執照
(三)股東/合夥人信息
1、自然人:
1)身份證,學歷\學位證書證明文件;
2)與管理人之間的控制關系圖
2、法人及其他組織:
1)營業執照或主體資格證明文件;
2)與管理人之間的控制關系圖
(四)主要人員信息
主要人員包括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
1)身份證;
2)學歷證;
3)個人簡歷;
4)包括姓名、性別、出生年月、國籍、任職時間、職務、是否為執行事務合夥人、是否為風控負責人、是否為信息填報負責人、學習經歷、工作經歷
(五)法律意見書

❻ 私募基金管理人何時出具《法律意見書》盡調清單內容有哪些

一)申請機構是否依法在中國境內設立並有效存續。(二)申請機構的工商登記文件所記載的經營范圍是否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三)申請機構是否符合《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法》第22條專業化經營原則,說明申請機構主營業務是否為私募基金管理業務;(四)申請機構股東的股權結構情況。(五)申請機構是否具有實際控制人(六)申請機構是否存在子公司(七)申請機構是否按規定具有開展私募基金管理業務所需的從業人員、營業場所、資本金等企業運營基本設施和條件。(八)申請機構是否已制定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九)申請機構是否與其他機構簽署基金外包服務協議,並說明其外包服務協議情況,是否存在潛在風險。(十)申請機構的高管人員是否具備基金從業資格,高管崗位設置是否符合中國基金業協會的要求(十一)申請機構是否受到刑事處罰、金融監管部門行政處罰或者被採取行政監管措施(十二)申請機構最近三年涉訴或仲裁的情況。(十三)申請機構向中國基金業協會提交的登記申請材料是否真實、准確、完整。(十四)經執業律師及律師事務所認為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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