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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氣保險與安全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1-08-08 23:05:30

⑴ 城市燃氣安全管理規定有哪些細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燃氣的安全管理,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城市燃氣,是指供給城市中生活、生產等使用的天然氣、液化石油氣、人工煤氣(煤制氣、重油制氣)等氣體燃料。
第三條 城市燃氣的生產、儲存、輸配、經營、使用以及燃氣工程的設計、施工和燃氣用具的生產,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 根據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建設部負責管理全國城市燃氣安全工作,勞動部負責全國城市燃氣的安全監察,公安部負責全國城市燃氣的消防監督。
縣級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城建、勞動(安全監察)、公安(消防監督)部門按照同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共同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城市燃氣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城市燃氣的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和使用,必須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高度重視燃氣安全工作。
第六條 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應當指定一名企業負責人主管燃氣安全工作;並設立相應的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車間班組應當設立群眾性安全組織和安全員,形成三級安全管理網路。
單位用戶應當確立相應的安全管理機構,明確專人負責。
第七條 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應當嚴格遵守有關安全規定及技術操作規程,建立健全相應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並嚴格執行。
第二章 城市燃氣工程的建設
第八條 城市燃氣廠(站)、輸配設施等的選址,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消防安全等要求。在選址審查時,應當徵求城建、勞動、公安消防部門的意見。
第九條 城市燃氣工程的設計、施工,必須由持有相應資質證書的單位承擔。
第十條 城市燃氣工程的設計、施工,必須按照國家或主管部門有關安全的標准、規范、規定進行。審查燃氣工程設計時,應當有城建、公安消防、勞動部門參加,並對燃氣安全設施嚴格把關。
第十一條 城市燃氣工程的施工必須保證質量,確保安全可靠。竣工驗收時,應當組織城建、公安消防、勞動等有關部門及燃氣安全方面的專家參加。凡驗收不合格的,不準交付使用。
第十二條 城市燃氣工程的通氣作業,必須有嚴格的安全措施,並在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和公安消防部門的監督配合下進行。
第三章 城市燃氣的生產、儲存和輸配
第十三條 城市燃氣生產單位向城市供氣的壓力和質量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標准,無臭燃氣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加臭處理。在使用發生爐、水煤氣爐、油制氣爐生產燃氣及電捕焦油氣時,其含氧量必須符合《工業企業煤氣安全規程》的規定。
第十四條 對於制氣和凈化使用的原料,應當按批進行質量分析;原料品種作必要變更時,應當進行分析試驗。凡達不到規定指標的原料,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條 城市燃氣生產、儲存和輸配所採用的各類鍋爐、壓力容器和氣瓶設備,必須符合勞動部門頒布的有關安全管理規定,按要求辦理使用登記和建立檔案,並定期檢驗;其安全附件必須齊全、可靠,並定期校驗。
凡有液化石油氣充裝單位的城市,必須設置液化石油氣瓶定期檢驗站。氣瓶定期檢驗站和氣瓶充裝單位應當同時規劃、同時建設、同時驗收運行。氣瓶定期檢驗工作不落實的充裝單位,不得從事氣瓶充裝業務。氣瓶定期檢驗站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勞動部門審查批准,並取得資格證書後,方可從事氣瓶檢驗工作。
第十六條 城市燃氣管理和容器在投入運行前,必須進行氣密試驗置換。在置換過程中,應當定期巡迴檢查,加強監護和檢漏,確保安全無泄漏。對於各類防爆設施和各種安全裝置,應當進行定期檢查,並配備足夠的備用設備、備品備件以及搶修人員和工具,保證其靈敏可靠。
第十七條 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系統的動火作業應當建立分級審批制度,由動火作業單位填寫動火作業審批報告和動火作業方案,並按級向安全管理部門申報,取得動火證後方可實施。
在動火作業時,必須在作業點周圍採取保證安全的隔離措施和防範措施。
第十八條 城市燃氣生產、儲存和輸配單位應當按照設備的負荷能力組織生產、儲存和輸配。
特殊情況確需強化生產時,必須進行科學分析和技術驗證,並經企業總工程師或技術主管負責人批准後,方能調整設備的工藝參數和生產能力。
第十九條 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和管理部門必須制定停氣、降壓作業的管理制度,包括停氣、降壓的審批許可權、申報程序以及恢復供氣的措施等,並指定技術部門負責。
涉及用戶的停氣、降壓工程,不宜在夜間恢復供氣。除緊急事故外,停氣及恢復供氣應當事先通知用戶。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嚴禁在城市燃氣管道及設施上修築建築物、構築物和堆放物品。確需在城市燃氣管道及設施附近修築建築物、構築物和堆放物品時,必須符合城市燃氣設計規范及消防技術規范中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一條 凡在城市燃氣管道及設施附近進行施工,有可能影響管道及設施安全運營的,施工單位須事先通知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經雙方商定保護措施後方可施工。施工過程中,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應當根據需要進行現場監護。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設置明顯標志嚴禁明火,保護施工現場中的燃氣管理及設施。
第二十二條 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應當對燃氣管道及設施定期進行檢查,發現管道和設施有破損、漏氣等情況時,必須及時修理或更換。
第四章 城市燃氣的使用
第二十三條 單位和個人使用城市燃氣必須向城市燃氣經營單位提出申請,經許可後方可使用。
城市燃氣經營單位應當建立用戶檔案,與用戶簽訂供氣、使用合同協議。
第二十四條 使用城市燃氣的單位和個人需要增加安裝供氣及使用設施時,必須經城市燃氣經營單位批准。
第二十五條 城市燃氣經營單位必須制定用戶安全使用規定,對居民用戶進行安全教育,定期對燃氣設施進行檢修,並提供咨詢等服務;居民用戶應當嚴格遵守安全使用規定。
城市燃氣經營單位對單位用戶要進行安全檢查和監督,並負責其操作和維修人員的技術培訓。
第二十六條 使用燃氣管道設施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改、遷、裝燃氣設施和用具,嚴禁在卧室安裝燃氣管道設施和使用燃氣,並不得擅自抽取或採用其他不正當手段使用燃氣。
第二十七條 用戶不得用任何手段加熱和摔、砸、倒卧液化石油氣鋼瓶,不得自行倒罐、排殘和拆修瓶閥等附件,不得自行改換檢驗標記或瓶體漆色。
第五章 城市燃氣用具的生產和銷售
第二十八條 城市燃氣用具生產單位生產實行生產許可制度的產品時,必須取得歸口管理部門頒發的《生產許可證》,其產品受頒證機關的安全監督。
第二十九條 民用燃具的銷售,必須經銷售地城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檢測中心(站)進行檢測,經檢測符合銷售地燃氣使用要求,並在銷售地城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城市燃氣經營單位的安全監督下方可銷售。
第三十條 凡經批准銷售的燃氣用具,其銷售單位應當在銷售地設立維修站點,也可以委託當地城市燃氣經營單位代銷代修,並負責提供修理所需要的燃氣用具零部件。城市燃氣經營單位應當對專業維修人員進行考核。
第三十一條 燃氣用具產品必須有產品合格證和安全使用說明書,重點部位要有明顯的警告標志。
第六章 城市燃氣事故的搶修和處理
第三十二條 城市燃氣事故是指由燃氣引起的中毒、火災、爆炸等造成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的事故。
第三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燃氣事故後,必須立即切斷氣源,採取通風等防火措施,並向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報告。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組織搶修。對於重大事故,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消防、勞動部門和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並立即切斷氣源,迅速隔離和警戒事故現場,在不影響救護的情況下保護事故現場,維護現場秩序,控制事故發展。
第三十四條 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必須設置專職搶修隊伍,配齊搶修、防護用品、車輛、器材、通訊設備等,並預先制定各類突發事故的搶修方案,事故發生後,必須迅速組織搶修。
第三十五條 對於城市燃氣事故的處理,應當根據其性質,分別依照勞動、公安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對於重大和特別重大的城市燃氣事故,應當在城市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盡快做好善後工作,由城建、公安、勞動部門組成事故調查組,查清事故原因,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嚴肅處理,並向上報告。
第七章 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六條 對於維護城市燃氣安全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城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門或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應當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七條 對於破壞、盜竊、哄搶燃氣設施,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對於違反本規定第二十條的,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有權加以制止,並限期拆除違章設施和要求違章者賠償經濟損失。
第三十九條 對於違反規定第二十一條、二十四條、二十六條、二十七條的,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有權加以制止,責令恢復原狀,對於屢教不改或者危及燃氣使用安全的,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可以報經城市人民政府城建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採取暫停供氣的措施,以確保安全。
第四十條 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做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

⑵ 天然氣設備安全管理制度

1、設備大修的條件:整機(車)大修必須在運轉時間、里程達到設備大修周期且達到如下條件時,方可安排大修: 1.1、燃油設備 1.1.1、發動機動力性能降低,汽缸壓力下降到規定壓力的60%以下,汽缸內壁磨損超過使用范圍,運轉有較大的雜音,機油耗量超過定額的100%以上,燃油耗量超過20%以上調整無效的設備; 1.1.2、底盤各總成或基礎件磨損、破裂、變形,主要零部件磨損,需徹底整修的設備;車架嚴重彎曲,部分鉚釘松動或斷裂,嚴重危及安全運行的設備; 1.1.3、車箱、駕駛室需拆開修理的設備; 1.1.4、履帶行走機構磨損,繼續使用將引起斷裂或可能造成重大事故者; 1.1.5、液壓系統各部件工作效能顯著降低;以上2.3.1.2項和2.3.1.5項中,有三項同時需要修理的設備,且發動機需大修,即可列為整車大修計劃。 1.2、機床:床身及各箱體內軸和齒輪磨損都超過極限,精度不能滿足生產需要,可列入整機大修。 2、發生事故造成設備嚴重損壞,在事故原因未查明、責任者未查清前,不得安排設備大修。 3、下年度設備大修理、整修計劃,必須在本年度11月30日前,由各單位根據設備技術狀況和運轉時間里程,對預計在下年度達到大修程度的設備提出申請,由資產部組織相關專家、技術人員組成審定小組,對申請送修設備進行技術鑒定,明確修理項目和修理級別,確定修理預算費用。資產部填報年度設備大修、整修計劃,經公司設備管理委員會審查批准後下發執行。 4、設備的維修和保養,由設備所屬單位提出修理項目、零配件等預算費用計劃,報資產部審批。 5、根據設備修理計劃,設備大修(整修)前,由資產部組織相關專家、技術人員,對送修設備進行技術鑒定,明確修理項目,確定更換的大型總成件,零配件等預算費用,並做出鑒定報告。基地設備大修(整修)由資產部和送修單位組織實施;施工現場由設備所屬單位組織設備大修(整修)、設備維修和保養。 6、設備的各種修理,原則上必須在公司內部修理,嚴格控制設備到社會修理廠進行修理。確需到社會修理廠進行修理的設備,必須填寫設備外委修保申請單,資產部審核後,報公司經理批准。 7、車輛在行使途中出現故障,由駕駛員及時通知本單位領導,經批准後方可修理,事後必須按公司規定及時補辦手續。 8、外委修理一次性修理費用在5000元以上的設備,由設備送修單位與承修單位進行合同談判,資產部、經營計劃部按公司規定的程序進行合同會簽,待批准後方可實施。 9、承擔外修設備的修理單位必須具備相應的修理資格。 10、在外委設備修理過程中,送修單位要隨時對修理質量進行監督和檢驗。 11、修理過程要進行工序質量控制,部件組裝前,主要更換零件、修復件、自製件等,必須經檢驗員檢驗合格後,方可實施裝配;裝配順序、調整方法應嚴格按設備修理手冊或修理規范要求進行操作。 12、外委設備修理過程中,如發現合同條款中未列入需更換的大型總成件,而此總成件已無修復價值必須更換時,必須按程序進行,否則不予核銷該部分費用。 13、需要鑒定的設備總成件包括:發動機、曲軸、駕駛室、車架、車廂、變速箱、分動箱、差速器、前後橋、增壓器、變扭器、履帶、鏈軌節、液壓缸、液壓泵總成和其它價值高的基礎件等。 14、設備維修過程中嚴禁破壞環境,避免油品泄漏,如有泄露必須及時清理;對於廢棄的油品、油棉紗等可能造成污染的物品應集中管理和處理。 15、大修(整修)竣工設備出廠時,由資產部組織設備所屬單位、相關專家和技術人員組成驗收小組,並寫出驗收報告。 16、設備大修理費每年按設備原值的6%提取並控制使用,原則上各單位自提自用。 17、B類以上設備的各級修理、保養資料必須齊全,並分別由送修單位(承修單位)及主修人、檢驗人簽證,送修(承修)單位和資產部分別存檔。 17.1、大修(整修)設備必須具備如下資料:入廠檢驗記錄、出廠驗收記錄、更換配件材料明細、大修(整修)合格證(竣工資料)。該資料作為驗收和結算依據的一部分,送修(承修)單位和公司資產部分別存檔。 17.2、設備維修保養必須具備以下材料:入廠、出廠日期、修保類別及作業內容、更換配件材料明細。送修、承修單位和資產部分別存檔。 18、貫徹進口設備以項修和總成修理為主的原則。 19、實行舊件回收制度,開展修舊利廢工作。施工一線的設備修理領料用件必須以舊換新。 (五)具有較大危險、危害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安全管理制度 1、項目經理為施工項目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 2、工程現場保證「三通一平」,施工現場各種安全防護設施齊全,性能可靠,按要求保管和擺放,現場設備、工具、材料擺放符合設計和安全要求。 3、施工作業坑按要求進行開挖,作業坑周邊清理出寬於一米的人行通道,安全通道設置不少於兩個,作好通道台階,方便上下,通道上不得有任何設備,設施和其他物品;作業坑旁平整出設備擺放區和操作區;必要時作業坑採取排水、防滑和防塌方措施,配備必要的通風設施。 4、施工場地設有醒目的安全警示標志,流動施工現場設指示牌。 5、開工前按照場地布置圖在作業帶以外規劃界定安全停車區,人員進入作業帶必須按規定佩帶勞動保護用品,非作業人員、車輛嚴禁在作業帶內滯留,待命施工車輛停在預定地點。 6、施工現場按設計要求設置、配備消防器材,實行「三定」管理,滅火器應設置在明顯和便於取用的地方。 7、各類氣瓶現場存放要距離明火10m以上,移動時不能碰撞。氧氣瓶不能和其他可燃氣瓶同放一處。 8、對於易燃易爆和有毒施工介質,要編制詳細的施工組織設計和安全措施計劃,預先進行風險評估,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並進行必要的演練。 9、在施工中要根據施工外界條件採取遮陽防曬、防雨措施,必要時進行氣體濃度的監測。 10、有毒介質作業場所應設置黃色警示線,在明顯位置帖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說明產生職業中毒危害的種類、後果、預防措施等內容。 11、密閉空間作業和有毒介質作業應設置有效的通風裝置。 12、為作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職業標準的防護勞保用品,並要求工作人員正確使用。 13、現場設置專職安全監督和安全員,進行巡迴檢查。 14、夜間施工場地要設置足夠的照明,作業帶以內使用的照明燈具要符合防爆要求。 15、在靠近道路作業時,要在路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提醒行人和車輛注意過往安全,天黑要設置信號燈、配備值班人員,防止人員或車倆誤入作業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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