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廣東省地勘基金使用管理辦法及報賬若干規定
就是按照那些去做就可以了啊
❷ 四川省米易縣白馬釩鈦磁鐵礦區田家村—青杠坪礦段深部及外圍普查
(1)概況
勘查區行政區劃隸屬於攀枝花市米易縣白馬鎮管轄,位於米易縣城北直距約20千米處。東南緊鄰成昆鐵路灣丘站,公路里程16千米;並有礦山公路(水泥路)與米易、青杠火車站、省道214線、西攀高速公路、國道108線相連。普查區屬攀枝花南亞熱帶氣候區。氣候乾燥,日照充足,夏季長,四季不分明。雨旱季明顯,多雷陣雨及暴雨,氣候垂直差異性顯著。
2009年至2013年,四川省地質礦產勘查開發局403地質隊開展了勘查工作,勘查礦種為釩鈦磁鐵礦,工作程度為普查,勘查資金為10895萬元(四川省地勘基金投資:7410萬元;中央地勘基金投資3485萬元)。
(2)成果簡述
本次勘查共圈出礦體5個,其中主要為①號礦體。①號礦體:產於含礦岩體底部,呈似層狀產出,傾向270°左右、傾角50°~70°,淺部較緩,礦體內部有較多的岩脈穿插。經P22~P52線的54個鑽孔控制,本次資源量估算范圍內礦體長6200米,分布標高-175米~+1590米,厚度68.80~136.82米,平均107.61米,厚度變化系數20.65%;平均含TFe21.57%、TiO25.29%、V2O50.19%,TFe品位變化系數7.41%,屬厚度穩定、品位均勻的大型礦體。礦石可選性能較好。
本次勘查新增(333+334)資源量:鐵礦石14.90億噸、TiO27651.5萬噸、V2O5265.7萬噸;平均品位:TFe19.78%、TiO25.13%、V2O50.18%。
(3)成果取得的簡要過程
2009年至2013年,四川省地質礦產勘查開發局403地質隊在原田家村礦段勘探、青杠坪礦段詳查工作的基礎上進行礦床深部遠景評價。勘查工作沿用白馬釩鈦磁鐵礦勘探階段採用的勘查類型和工程間距,以400米×400米間距的鑽探工程對礦段深部進行了系統控制,探求(333)資源量。項目於2011年8月完成了四川省地勘基金野外地質工作,2012年5月完成了中央基金野外工作。在完成上述工作後,四川省地質礦產勘查開發局403地質隊於2013年10月提交了《四川省米易縣白馬釩鈦磁鐵礦區田家村—青杠坪礦段深部普查報告》。成果報告於2013年11月22日通過了中央地勘基金管理中心、四川省國土資源廳的評審。
❸ 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央財政補助地方地質勘查項目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 財建 [2001]177 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 ( 局) :
為了促進地質勘查事業的發展,增強地質勘查單位實行屬地化管理後自我生存和自我發展的能力,中央財政決定設立專項資金,主要用於對實行屬地化管理的地質勘查單位地質勘查項目的經費補助。為了加強中央財政補助地方地質勘查項目專項資金和管理,我們制定了 《中央財政補助地方地質勘查項目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 1. 中央財政補助地方地質勘查項目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2. 申請中央財政補助地方地質勘查項目匯總表 ( 略)
財政部
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附件:
中央財政補助地方地質勘查項目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地質勘查事業的發展,增強地質勘查單位實行屬地化管理後自我生存和自我發展的能力,加強和規范中央財政補助地方地質勘查項目專項資金( 以下簡稱地勘專項資金) 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地勘專項資金主要用於對實行屬地化管理的地質勘查單位的經費補助。
國家對地勘專項資金實行按項目申報,專家評審,財政監督使用的管理方式。
第三條 地勘專項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任何單位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
第二章 地勘專項資金的申請、審批和下達
第四條 凡已實行屬地化管理的地質勘查單位均可申請地勘專項資金。
第五條 申請地勘專項資金補助的地質勘查項目必須符合國家有關產業政策,並已取得國家有關部門的勘查許可。
第六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財政廳 ( 局) 負責組織本地地質勘查項目的申報工作,並應於每年 10 月 31 日前將下一年度項目申報材料 ( 一式兩份) 報送財政部。
第七條 項目申報材料包括:
( 一) 財政廳 ( 局) 出具的申請報告;
( 二) 項目匯總表 ( 見附件 2) 及每個項目的立項申請書。
第八條 項目立項申請書包括:
( 一) 項目名稱;
( 二) 承擔單位;
( 三) 項目起止時間;
( 四) 地質背景及立項依據;
( 五) 目標任務及實現的可行性論述;
( 六) 技術路線和技術方法;
( 七) 具體實施方案及保障措施;
( 八) 預期成果;
( 九) 主要實物工作量;
( 十) 經費概算及來源;
( 十一) 其他事項。
第九條 財政部在對各地報送的地質勘查項目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後,對符合要求的,組織有關專家進行評審。
第十條 財政部根據專家評審結果及當年預算安排情況編制和下達地質勘查項目經費補助預算。
第十一條 地勘專項資金優先安排地質勘查單位對西部地區礦產資源的勘查項目以及對國家緊缺礦產資源的勘查項目,並適量安排地方地質災害防治項目。
第三章 地勘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地勘專項資金主要用於地質勘查項目的地形測繪、地質測量、遙感地質、物控、化控、鑽控、岩礦試驗等方面的支出,不得用於與地質勘查項目無關的其他支出。
第十三條 各地財政廳 ( 局) 在收到財政部下達的地質勘查項目經費補助預算後,應及時將資金撥付到項目承擔單位。
第十四條 項目承擔單位在收到財政廳 ( 局) 撥付的地勘專項資金後,應及時用於地質勘查項目的實施,地勘專項資金的賬務處理按國家現行地勘單位財務及會計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各地財政廳 ( 局) 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地質勘查項目的組織實施。地質勘查項目完成後,應及時組織項目驗收。
第十六條 財政部、各地財政廳 ( 局) 負責對地勘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監督檢查,在檢查中發現問題應及時予以糾正並按有關法規進行處理。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❹ 對完善中央地質勘查基金運行機制的一點建議
自中央地勘基金啟動運行以來,社會各界特別是地勘行業十分關注,對《中央地質勘查基金(周轉金)管理暫行辦法》有不同認識和看法,在基金運行過程中遇到一些障礙和困難,需要進一步健全完善中央地質勘查基金運行機制。
中央地質勘查基金的設立是一項新生事物,其管理和運行機制沒有現成的經驗可循,需要在實踐中不斷探索和完善。前提是必須准確把握設立中央地質勘查基金的定位和目標。《國務院關於加強地質工作的決定》中明確「建立礦產資源勘查投入良性循環機制」,「加大財政對礦產資源勘查的資金投入力度,注重發揮對社會資金的引導作用。國家建立地質勘查基金(周轉金)」,目的在於,一方面是在地質勘查投入總體不足的情況下,以基金形式加大投入;另一方面是通過基金加強重要礦產的前期勘查,適當提高工作程度,降低勘查風險,引導和拉動社會資金投資商業性礦產勘查,逐步形成多元的、良性循環的勘查投入機制,促進找礦突破,實施礦產資源(礦產地)戰略儲備。
在改革過渡時期設立中央地質勘查基金,既要堅持改革方向,又須面對社會現實。中央地質勘查基金是市場經濟條件下國家通過財政手段促進礦產勘查的一項政策措施,基金運作要實現國家目標,其運作方式要符合市場機制要求,其運行機制的建立要遵循以下原則:充分體現國家的意志;遵循地質找礦周期長、風險大的規律;按市場機制運作;基金保值增值,滾動發展;利益分配合理,有利於調動各方積極性;方便靈活,便於操作。
《中央地質勘查基金(周轉金)管理暫行辦法》總體上是按照財政專項管理引入市場機制的思路設計的。實行收支兩條線,項目立項、預算、資金管理完全按財政專項管理,項目組織實施引入市場機制,實行招投標、合同制以及項目監理等市場手段管理。運行一年多來,做了大量基礎性工作,做了有益的探索和完善,建立了一套項目立項和組織實施的辦法。
從一年多來的試點情況看,這一模式的運行管理存在難以克服的障礙和困難。一是基金項目立項按照財政專項管理與項目組織實施的市場運作方式之間存在機制上的矛盾,基金管理機構同時承擔了預算項目申請人和項目合同管理一方當事人的雙重身份,運行過程中不可避免地會出現各種阻滯和摩擦。二是現行的中央地質勘查基金管理辦法與國家有關礦產勘查開發管理的法規政策之間存在的不相協調和沖突的問題,形成基金運行的障礙。以基金項目收益分配為例,按照現行礦業權出讓收入繳庫程序和分成管理的規定,礦業權出讓必須就地全額繳入國庫並按照規定的分成比例自動分庫,致使《中央地質勘查基金(周轉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地勘基金項目礦業權出讓收入預先扣除成本和項目勘查單位的收益後在中央和地方之間分成的做法難以操作。基金項目權益管理辦法也就難以出台。據了解,由於處在基金運行關鍵環節的權益管理辦法遲遲不能出台,直接導致了首批試點項目合作探礦權評估作價、合同簽訂、項目續做等一些列工作無法開展,2008年項目立項工作也因此無法進行,對基金項目組織實施工作產生不良影響。三是目前的基金運行管理(財政專項預算管理)與國家其他地勘專項運行管理沒有本質上的區別,淡化了基金保值增值滾動發展的目標,有可能造成新的地質工作的重復,影響地勘基金的長遠發展和調控作用的發揮,進而失去了建立中央地質勘查基金的機制意義。
因此,建議完善中央地質勘查基金運行機制,改專項預算管理模式為基金管理運行模式。
建議中央財政向基金管理機構注入一定額度的資本金(一次性注入,或大體按1~2個找礦周期分年度注入),由資金管理機構通過組織實施地質勘查工作負責保值增值,滾動發展。在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下,基金管理機構按國家規定的投資方向和市場機制進行投資運作,組織實施勘查項目。按照這個運行模式,制定勘查工作技術方面、財務方面配套管理辦法,使資源、資產、資本管理三位一體,有機結合,形成礦產資源勘查投入良性循環機制,促進地質找礦突破,實施礦產資源(礦產地)戰略儲備。
(原載《國土資源部咨詢研究中心專家建議》2008年6月14日)
❺ 吉林省省級地質勘查基金(周轉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 吉財建 [2006]47 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 《國務院關於加強地質工作的決定》 ( 國發 [2006] 4 號) 和《財政部 國土資源部關於印發 〈中央地質勘查基金 ( 周轉金) 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財建 [2006] 342 號) 、 《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地質工作的實施意見》( 吉政發 [2006] 32 號) 精神,省級財政設立吉林省省級地質勘查基金 ( 周轉金) 。為加強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礦產資源勘查投入的良性循環,根結合我省的具體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地勘基金 ( 周轉金) ( 以下簡稱地勘基金) 是指省財政在預算內安排的用於安排省內重點礦種、優勢礦種和重點成礦區帶的前期勘查和公益性地質工作的專項資金,以及探礦權采礦權價款以折股形式上繳所形成的股權。
第三條 地勘基金的來源包括:
( 一) 省級財政預算內安排的資金 ( 含從省級分成所得的礦產資源補償費和探礦權采礦權價款中劃入部分) ;
( 二) 其他資金。
第四條 地勘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項目的確定要充分發揮專家的作用; 遵循誠實申請、公正受理、公平競爭、公開透明、科學管理、專款專用、滾動發展的原則。
地勘基金支持的礦產資源勘查工作程度原則上控制到普查,其中煤炭勘查可以控制到必要的詳查。
對可全部由企業投資的商業性礦產資源勘查項目不予投資。
第五條 對地勘基金投資的勘查成果,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一律採用市場方式出讓礦業權; 對地勘基金與社會資本或其他資金合作投資的勘查成果,可以通過項目合同約定方式處置礦業權。
第六條 地勘基金的項目承擔單位必須是國有地質勘查單位 ( 以下簡稱地勘單位) ,並具有相應的勘查資質。
第二章 機構設置及職責
第七條 地勘基金由省財政廳和國土資源廳共同管理。
第八條 省財政廳負責地勘基金的預算和資金管理。具體職責如下:
( 一) 確定地勘基金年度總預算和資金來源;
( 二) 審定並下達地勘基金項目預算和組織實施費預算;
( 三) 審核辦理資金撥付,並對預算執行和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 四) 審批地勘基金年度決算和項目竣工決算。
第九條 省國土資源廳負責地勘基金的項目管理。具體職責如下:
( 一) 會同省財政廳發布地勘基金項目年度立項指南並組織項目的申報、審核和論證;
( 二) 編報地勘基金項目預算和組織實施費預算;
( 三) 編制下達地勘基金項目計劃並組織實施;
( 四) 匯總編報地勘基金年度財務決算和項目竣工決算;
( 五) 組織地質成果的匯交及礦業權的設置;
( 六) 負責簽定地勘基金合作投資項目勘查成果礦業權處置合同;
( 七) 監督檢查項目執行情況。
第三章 項目和預算批復
第十條 根據吉林省礦產資源規劃和地質勘查規劃,省國土資源廳會同財政廳編制發布地勘基金項目年度立項指南。
第十一條 地勘基金採取全額投資方式和合作投資兩種投資方式。
尚未登記礦業權的礦產勘查項目,實行地勘基金採取全額投資方式; 已登記礦業權的地質勘查項目,實行地勘基金合作投資方式,原礦業權人按礦業權評估價或以實際投資額計算投資比例,並有權按貨幣資金方式追加投資、提高投資比例。
原礦業權人持有的由國家出資形成的礦業權,擬與地勘基金進行合作投資的,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對礦業權權益進行處置後再與地勘基金合作投資。
第十二條 省國土資源廳根據現有地質工作成果,提出尚未登記礦業權的礦產勘查項目目錄並發布公告,主要通過招投標方式確定項目承擔單位。招標前由省財政廳組織有資質的投資評審機構對項目概算進行評審。
第十三條 省已登記礦業權的勘查項目,由礦業權人按照年度項目立項指南的有關要求編寫立項報告,經國土資源廳會同財政廳組織專家對項目進行論證。省財政廳組織有資質的投資評審機構對項目預算進行評審。
第十四條 省國土資源廳會同財政廳將招投標評審情況和審核論證結果向社會公示。
第十五條 省國土資源廳根據公示結果和預算評審情況,編制地勘基金項目預算建議和組織實施費預算建議報省財政廳審核同意後,共同將地勘基金項目及經費預算安排情況報送省地勘基金領導小組審定,重大項目上報省政府審定。省國土資源廳據此下達地勘基金項目計劃,並負責組織項目的實施和成果驗收,省財政廳下達項目預算和組織實施費預算。
第四章 資金及財務管理
第十六條 地勘基金實行項目管理,分賬核算,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截留和挪用。
第十七條 地勘基金支出范圍包括項目費和組織實施費。
( 一) 項目費是指項目承擔單位用於實施項目的各類費用。主要包括人員費、專用燃料和材料費、水電費、交通費、差旅費、會議費、印刷費、用地補償費、勞務費、咨詢費、委託業務費、租賃費和其他相關費用。
上述各項費用,國家有開支標準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 二) 組織實施費是指為組織開展地勘基金項目審查、論證、招投標,對項目進行監督檢查、項目驗收、礦業權評估以及其他日常管理所發生的費用。
第十八條 項目經費支出應嚴格按照批準的預算執行,不得虛列、多提、多攤費用; 不得擴大開支范圍,提高開支標准。
第十九條 對不可抗力因素需中途撤銷或者中止的項目,按規定報省財政廳和國土資源廳批准後,項目承擔單位應當進行財務清算,並將剩餘經費按原渠道退回。
第二十條 省國土資源廳按照有關規定組織編制年度地勘基金財務決算和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報省財政廳審批。
第五章 成果管理及礦業權處置
第二十一條 項目成果是指地勘基金項目實施形成的地質資料、找礦發現和礦業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二十二條 地勘基金項目完成後,對不能取得礦產資源量、沒有進一步勘查意義的,勘查風險按出資比例分擔,地勘基金投資按規定程序經批准後予以核銷。
對能取得礦產資源量、可供進一步勘查的,由地勘基金全額投資的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通過市場競爭方式有償出讓礦業權,其礦業權出讓收入中扣除留給勘查單位一定比例的收益後,省級留用部分除規定的支出外,全部轉入地勘基金,實現滾動增值。
對合作投資的地勘基金項目,投資各方按投資比例分享權益。地勘基金按照項目合同約定轉讓其權益,合作的其他投資方有優先購買權。
第六章 監 督 檢 查
第二十三條 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組織對地勘基金使用情況和項目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建立投資績效評價制度。
第二十四條 建立項目監督約束機制和項目監理制度,實施項目的全過程監管。實行項目報告制度,及時處理和糾正項目執行和經費使用中的問題。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將根據情況採取通報批評、停止撥款、終止項目、收回已撥項目經費、取消項目申報資格等措施予以相應的處罰。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 一) 虛報項目的;
( 二) 擅自轉包項目、改變設計、調整項目經費預算的;
( 三) 偽造、隱匿技術資料和成果資料的;
( 四) 以任何名義截留、挪用、擠占項目經費,隨意轉撥項目資金的;
( 五) 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和財務會計制度的。
第二十六條 因組織實施不力或管理不善造成項目中途撤銷,或未通過竣工驗收、未按國家規定匯交成果資料的,除應當將剩餘經費如數上繳外,項目承擔單位還應進行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不得承擔地勘基金項目。
第二十七條 管理機構人員在項目審查、論證、招標和管理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以權謀私的,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國土資源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二○○七年一月一日起執行。
吉林省財政廳
吉林省國土資源廳
二○○六年
❻ 關於地質勘查基金運行管理的建議
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地質工作的決定》,一項重要工作是建立地質勘查基金。本文就地質勘查基金運行管理談幾點認識。
一、統一認識建立地質勘查基金的作用
《國務院關於加強地質工作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明確了:「突出能源礦產勘查」,「加強非能源重要礦產勘查」,「做好礦山地質工作」等商業性地質勘查工作任務。《決定》又明確:「完善商業性礦產勘查機制」,「確立企業在商業性礦產資源勘查中的主體地位」,「對於可以由企業投資的商業性地質勘查項目,政府原則上不再出資」。
同時《決定》提出:「建立礦產資源勘查投入良性循環機制」,「加大財政對礦產資源勘查的資金投入力度,注重發揮對社會資金的引導作用。國家建立地質勘查基金(周轉金),著重用於重點礦種和重點成礦區帶的前期勘查」。
《決定》明確了地質工作體制、機制改革的長遠目標,又指出了面對現實的過渡性措施。建立地質勘查基金是重要的過渡性措施之一。建立地質勘查基金,用於在地質工作體制、機制轉換時期國家承擔投資風險的重要礦產資源前期勘查工作,既有重要的找礦意義,又有深遠的機制意義。從深化改革的角度講,更重要的是機制意義。其主要作用在於注重發揮對社會資金的引導作用,建立礦產資源勘查投入的良性循環機制。
二、認真研究建立地質勘查基金的難點
在改革過渡時期建立地質勘查基金,既要堅持改革方向,又要面對社會現實。既要注意由於市場體制還不完備,礦政管理法規體系尚不完善,礦業權市場體系還不夠規范,我國市場經濟不發育,商業性礦產資源勘查剛剛起步等原因所造成的問題;也要防止出現由於市場本身的欠缺即市場失靈所造成的問題。過多的採用行政辦法,國家包辦過多,就可能回歸舊體制;同樣,不克服市場失靈的問題,會造成新的混亂;另外,如何既要遵循地質規律,又要遵循經濟規律,在二者的結合上適時適度也是要研究解決的難題。
地質找礦周期長,要在預測5~10年後或稍長(中長期)時期市場需求形勢的基礎上,超前1~2個五年計劃安排地質找礦工作,具有期貨的特點;地質找礦風險大,在目前科學技術條件下世界各國找礦率(找礦項目成功率)不到10%,找不到礦要承擔風險,找到礦往往獲得高收益,又具有博弈特點;另外,地質找礦既要遵循地質工作規律,又是個動態的過程,很少有與設計預期完全吻合的項目,增加或減少投資甚至改變技術方法是經常發生的,投入產出比率在一個較長時期(如一個找礦周期)和一個較大空間(如一個區域或一個成礦區帶)才可顯示規律性,這與其他生產活動是不相同的。所有這些都要在地質勘查基金運行機制設計中充分考慮,才能達到預期的目的。
三、精心設計地質勘查基金的運行機制
1.地質勘查基金運行管理
地質勘查基金是改革過渡時期產物,是公益性地質調查和商業性礦產資源勘查聯結的橋梁,其作用決定了對其管理是動態的;其難點決定了其健全完善不能一步到位,要分兩個階段運行,隨改革深化逐步完善。
第一階段,政府主導,實行事業制管理。在政府領導下,由事業單位進行管理。地質勘查基金建立之初,政府出資為主,基金使用方向體現政府意志,反映宏觀調控走勢。政府既要解決由於市場經濟發展不成熟,相關法律法規不完備而帶來的問題,還要防止出現由於市場本身的缺欠即市場失靈所造成的問題。礦產資源勘查投資是風險投資,國家投入建立地質勘查基金實質上是設立國家風險投資引導資金,即「母基金」,通過政府示範性引導資金拉動各類社會資金,進行礦產資源勘查風險投資。這種引導作用市場本身做不到;另外,找礦成效3~5年後方可顯示(一個普查找礦的周期),基金在這一個周期盈(找到礦後出讓礦權)虧(找不到礦注銷資金)才能兌換。政府出資為主,需要穩定一個時期(一個普查找礦周期),使基金能夠保持相對穩定的狀態。
這一時期是國家扶持重要礦產資源前期勘查的起步階段,主要風險由國家承擔,產生效益(出讓礦業權分成)形成國家投入商業性礦產資源勘查的資本。
第二階段,市場配置,公司制管理。隨著地質勘查基金投入效益產出,社會資金大量進入,實行地勘基金公司制管理條件的成熟,成立地質勘查投資公司進行管理。這時國家前期投入產生的效益(礦業權出讓分成)和國家新投入的資金作為國家股本投入有大量社會資金投入的地質勘查投資股份公司。投資股份公司運作,有利於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的發揮,有利於規避風險,有利於發揮投資者的自主權。股東對投資行為進行監督,既能使國家資產(國家股本)保值增值,又促使商業性礦產資源勘查投入進入良性循環,進而保證地質找礦重大突破和礦產資源勘查效益的實現。
2.地質勘查基金的工作部署和項目選擇
首先,地質勘查基金使用方向正確與否,工作部署合理與否,以及地質勘查基金項目選定的優劣,既決定找礦效果,又關繫到基金機制的成敗。總體原則是統一部署於國家礦產資源發展戰略所確定的重點礦種和重點成礦區帶上。如國家確定的能源、非能源重要礦產等16個礦種,國家規劃的40個重要成礦區帶。
其次,要集中力量,保證重點,遵循地質規律,依據基金規模,經過篩選排隊,有計劃、按步驟開展工作。在選定的區域內,對於現進行勘查的單位,要整合力量(若已登記取得探礦權的,與原探礦權人進行合作),統一部署。
第三,確定地質勘查基金項目,要經過充分論證,有好的成礦背景,有較大資源潛力,有較大儲存空間(如在一個區帶內),有找到大礦的可能。防止項目分散、重復、小而全。項目確定後,要高強度投入,應用現代成礦理論,綜合使用各種先進的方法技術。要有韌性,敢於堅持,善於忍耐,反復比較,力戒浮躁,不急於求成。
工作程度一般做到普查,設計期限一般為3~5年。
3.承擔地質勘查基金項目單位的確定
通過招投標方式確定有資質的項目承擔單位。承擔地質勘查基金項目可以有兩種形式,一種形式是承擔單位按既定的設計書(基金管理機構的項目設計部門編寫)進行施工,只承擔勞務,既不承擔找礦風險,也不參與找礦收益分配;第二種情況是承擔單位在劃定的區域先做出設計,經過審定,再組織實施。項目承擔單位既要承擔一定找礦風險(如交納風險金),體現礦產資源勘查風險投資的特點;又參與收益分配(出讓礦業權收入的一定比例),是知識、技術等要素參與分配的一種形式。
(原載《國土資源部咨詢研究中心專家建議》2006年6月15日)
❼ 四川省PPP引導基金投資管理辦法
《四川省PPP引號基金投資管理辦法》是2015年出台的,2016年10月進行了修訂。《四川省PPP引號基金投資管理辦法》全文如下: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根據《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在公共服務領域推廣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模式的實施意見》(川府發〔2015〕45號)和《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四川省省級產業發展投資引導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川府發〔2015〕49號)有關規定,設立「四川省PPP投資引導基金」。為規范基金管理,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四川省PPP投資引導基金(以下簡稱「PPP基金」)是由省政府出資發起、按照市場化方式運作管理、集中投向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項目的引導基金。
第三條PPP基金通過搭建政府投融資服務平台,發揮財政資金的杠桿效應,引導社會資本參與基礎設施、公用事業、農林和社會事業等重點領域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項目投資運營,有效增加社會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供給。
第四條按照「政府引導、市場運作、規范決策、嚴控風險」的原則,為提升決策效率,引入適度競爭,PPP基金設立採取分期設立方式實施運作管理。
第五條PPP基金資金來源主要包括財政預算資金、社會募集資金、社會捐贈資金、基金投資收益及基金管理公司出資等。其中:社會募集資金最終規模原則上不低於基金總規模的80%;基金管理公司出資比例不低於基金總規模的1%。
第二章管理架構
第六條PPP基金的管理架構由政府主管部門、受託管理機構和基金管理公司組成。
第七條省財政廳受省政府委託履行政府出資人職責,作為PPP基金的政府主管部門。主要職責包括:
(一)制定PPP基金投資運營總體規劃(含基金規模設定、結構安排、投向重點、收益處置等)。
(二)制定PPP基金管理制度。
(三)審定基金管理公司選擇方案並實施過程監督。
(四)根據本辦法審核受託管理機構與其他出資人擬簽的合夥協議(出資人協議)等協議。
(五)監督PPP基金投資運營情況。
(六)決定PPP基金其他重大事項。
第八條四川發展控股有限責任公司根據省政府常務會議決議作為PPP基金的受託管理機構,受省財政廳委託代行出資人職責。主要職責包括:
(一)分期發起設立基金。
(二)選擇確定基金管理公司。
(三)審定基金投資運營年度計劃。
(四)監督基金運營管理,控制基金運營風險。
(五)向省財政廳報告基金投資運營管理情況。
(六)選擇財政出資託管銀行並報省財政廳備案。
(七)承辦省財政廳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基金管理公司通過擇優選擇確定,基金管理公司或管理團隊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國家規定的基金管理資質,管理團隊穩定,具有良好的職業信譽。
(二)具備嚴格規范的投資決策程序、風險控制機制和財務會計管理制度。
(三)注冊資本不低於500萬元,管理運營產業投資基金累計規模不低於2億元,主要股東或合夥人具有較強的綜合實力。
(四)至少有3名具備3年以上產業投資或基金管理工作經驗的專職高級管理人員,團隊負責人主導過3個以上股權投資、債權投入或融資擔保的成功案例。
(五)熟悉國家和省政府推廣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模式相關政策制度。
(六)公司及其工作人員無違法違紀等不良紀錄。
第十條基金管理公司負責基金運營管理。主要職責包括:
(一)負責基金募集和投資運營管理。
(二)制定基金投資運營年度計劃。
(三)選擇基金託管銀行並報受託管理機構備案。
(四)向相關主管部門履行登記備案手續。
(五)向受託管理機構報告基金投資運營情況。
(六)承辦受託管理機構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PPP基金設置不超過1年的開放期。開放期內如因經營需要,經全體出資人一致同意,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增加全體現有出資人的認繳出資額或引入新出資人。
第三章基金管理
第十二條PPP基金存續期原則上不超過10年,確需延長存續期限的,應當報經同級政府批准後,與其他出資方按章程約定的程序辦理。
第十三條PPP基金採取公司制或有限合夥企業組織形式。
第十四條建立PPP基金銀行託管制度。基金管理公司在國內選擇一傢具有豐富基金託管經驗的國有及國有控股商業銀行或全國性股份制銀行作為基金託管銀行。託管銀行履行戰略合作協議相關承諾,並對基金重點支持項目給予融資優惠。
第十五條圍繞我省推廣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模式的總體目標,基金重點投向全省推介項目,優先投向國家和全省示範項目。
第十六條PPP基金採取股權投資、債權投入、融資擔保三種運作方式。
(一)股權投資。PPP基金通過股權方式對項目進行投資,帶動社會資本參與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項目。基金對單個項目投資額不超過基金規模的20%,原則上對投資項目只參股不控股。
(二)債權投入。PPP基金通過符合規定的債權方式對項目公司提供流動性支持,支持項目建設運營。基金對單個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項目債權投入不超過項目總投資額的30%,最多不超過2億元。
(三)融資擔保。PPP基金對項目運作規范、內控制度健全、治理結構完善、風險防控有效、產出績效明顯,項目短期融資困難的項目公司提供融資擔保,支持項目公司通過債權融資提升發展能力。
第十七條PPP基金成立由5或7名委員組成的投資決策委員會,負責項目投資、管理、退出的相關決策。投資決策委員會由受託管理機構、社會資本出資方、基金管理公司相關人員組成。其中:受託管理機構委派1名;社會資本出資方委派2或4名;基金管理公司委派2名。擬投項目提交投資決策前,須由受託管理機構正式徵求省財政廳意見。省財政廳負責對擬投項目PPP屬性予以認定,對不符合PPP特徵的項目予以剔除。
第十八條PPP基金收益主要包括:
(一)項目股權投資分紅及轉讓增值收益。
(二)項目債權投入產生的投資收益。
(三)項目融資擔保產生的保費收益。
(四)間隙資金的利息收入。
(五)其他收益。
第十九條PPP基金按照優先與劣後的分層結構進行募集和損益分擔。財政出資及基金管理公司出資作為劣後級,其他出資人根據自願原則也可作為劣後級。
第二十條PPP基金根據不同投資運作方式退出。
(一)股權投資退出。股權投資優先由項目社會資本方回購。採取股權轉讓、到期清算等多種方式實施股權退出,退出價格按照市場化原則確定。
(二)債權投入退出。PPP基金對項目建設運營提供的債權投入,由項目公司按照協議約定實現到期債務清償和債權退出。
(三)融資擔保退出。PPP基金對項目提供的融資擔保按照相關約定條件退出。
第二十一條PPP基金清算形成的凈收益或凈虧損,按出資人協議、基金章程等相關規定進行分配或分擔。
(一)清算後形成的凈收益,先按出資人約定的基礎收益進行分配;超額部分根據現行法律法規和協議約定進行分配。其中:財政出資收益的30%用於獎勵基金管理公司;財政出資收益的其他部分可根據出資人的分層結構予以分類讓渡。
(二)清算後形成的凈虧損,先由基金管理公司以其出資額為限承擔損失;之後由其餘劣後級出資人以其出資額為限承擔風險;剩餘部分由其他出資人根據現行法律法規和協議約定進行分擔。
第二十二條PPP基金按照不超過實際到位資金的2%向基金管理公司支付管理費,具體支付比例由出資人共同協商確定。
第二十三條PPP基金存續期滿,基金管理公司組織對基金進行清算,清算結果經中介機構鑒證後報股東會或合夥人會議審定,並報受託管理機構備案。財政出資人出資形成的清算收入按規定全額繳省級金庫。
第四章風險控制
第二十四條託管銀行依據託管協議約定負責賬戶管理、資產保管、監督管理、資金清算、會計核算等日常業務,對資金安全實施動態監管。
第二十五條託管銀行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四川省有分支機構,與我省有良好的合作基礎,具備省級財政收支業務代理資格優先。
(二)擁有專門管理機構和專職管理人員。
(三)具備安全保管和辦理託管業務的設施設備及信息技術系統。
(四)具有健全的託管業務流程和內控制度。
(五)資本充足率符合監管部門相關規定。
(六)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第二十六條PPP基金在運營過程中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應當終止運營並清算:
(一)代表50%以上基金份額的股東或合夥人要求終止並經股東會或合夥人會議決議通過。
(二)PPP基金發生重大虧損、無力繼續經營。
(三)PPP基金出現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管理機關責令終止。
第二十七條省財政廳按照基金設立進度,將資金撥付受託管理機構選定的託管銀行,實行專戶管理。
第二十八條財政出資在PPP基金成立之日全部到位;其他出資人按出資協議約定的最低出資額同步到位,其餘出資採取承諾制,根據項目投資決策決議,基金管理公司向出資人發出通知,出資人在收到通知十個工作日內向基金託管銀行按認繳比例支付資金。
第二十九條PPP基金管理公司對運營管理的基金實行分賬核算,對自有資產與基金資產實行分塊管理,嚴格內部風險控制。
第三十條基金託管銀行應於會計年度結束1個月內,分別向基金管理公司和受託管理機構報送上年度資金託管報告。託管銀行發現資金異動應及時報告。
第三十一條基金管理公司應於會計年度結束3個月內,向受託管理機構和其他出資人分別提交基金年度運行情況報告和經社會審計機構審計的年度會計報告。
第三十二條受託管理機構應於會計年度結束4個月內,向省財政廳轉報經審核確認的基金年度運行情況報告和經社會審計機構審計的年度會計報告。
第三十三條PPP基金不得從事抵押、股票、期貨、債券、商業性房地產等投資活動;不得列支對外贊助、捐贈等支出;不得從事國家法律法規明確的禁止性業務。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受託管理機構應與其他出資人在基金章程(合夥協議)中約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省財政出資可無需其他出資人同意,單方決定退出基金;如無法實現退出,基金應當進入清算程序。
(一)未按基金章程或合夥協議約定開展投資運營。
(二)與基金管理公司簽訂合作協議超過1年,基金管理公司未按約定程序和時間要求完成設立手續。
(三)基金設立之日起滿1年未開展投資業務。
(四)投資領域不符合約定。
(五)其他不符合約定的情形。
第三十五條受託管理機構、基金管理公司、託管銀行應當接受省審計廳的審計檢查。有關機構和人員應當積極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撓和拒絕提供有關材料或提供虛假不實的材料。
第三十六條受託管理機構定期對PPP基金投資運營績效實施考核評價;省財政廳對受託管理機構履職情況進行評估,必要時可委託社會審計機構實施審計檢查。
第三十七條受託管理機構嚴格履行PPP基金投資運營風險監控職責,當PPP基金投向偏離規定范圍或運營發生違法違規問題時,應按照協議責令糾正或終止與基金管理公司合作。
第三十八條受託管理機構、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管理人員在運營管理中出現違規行為,依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實施,原《四川省PPP投資引導基金管理辦法》(川財金〔2015〕135號)同時廢止。
第四十條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❽ 地質成果商品化——地質成果有償使用
地質成果完全具備商品的兩種屬性,即價值和使用價值。地質成果的使用價值是能夠滿足人們對礦產資源開發所需要的地質儲量的信息需求,憑借這些信息,就可以通過坑道或露天開采,把埋藏在地下的礦產挖掘出來。地質成果的價值是廣大地質工作者辛勤勞動創造的,也是社會物質生產過程中所必需的社會必要勞動。因為礦產資源絕大多數埋藏在地下,人們要想把它開掘出來,就必須經過查、探、采三個步驟。在地質工作還沒有從採掘工業分離出來之前,這三個步驟是由採掘企業統一進行並共同創造礦產品價值的,在地質工作從採掘工業分離出來之後,前兩個步驟創造的價值依然存在,只是需要通過等價交換,進入礦產品價值之中。由此可見,地質成果具有價值是毋庸置疑的。地質成果的有償使用,正是對其所固有的價值的補償。這種補償,由於地質工作的特點,大部分難以直接進行,需要中間環節的轉換。因為地質成果價值,本來是由生產這個成果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所決定的,表現為一種信息價值,可是地質成果使用者所追求的不是這種信息價值,而是這種信息價值所反映的客觀地質體的潛在價值。這樣,在我們面前就出現兩個概念,即地質成果的信息價值和地質成果的潛在價值。這兩個概念所反映的經濟內容完全不同,前者是地質工作者創造的價值,後者是本來就存在的自然資源,而且二者又沒有等比例的關系。在地質成果作為商品交換中,地質勘查單位要求補償信息價值;但是礦山企業(地質成果的使用者)卻要按潛在價值支付補償(因為它的經濟效益取決於潛在價值)。這就給地質成果生產者和使用者的直接交換帶來很大困難。此外,由於地質工作是一項前期、超前期的工作,其生產周期長,也給地質成果生產者和使用者直接交換帶來很大困難。為了解決這兩個難題,必須藉助於中間環節,走地質勘查基金的道路。
地質勘查基金,是專門用於地質工作的基金,它不斷地消耗,又不斷地得到補充。其補充的辦法是:從礦產品產量或消耗的儲量中按一定標准提取地質勘查補償費,是地質成果的價值補償,是廣大地質工作者社會必要勞動的凝結,是一種等價交換。它不同於相當於絕對地租的礦產資源耗竭稅,也不同於相當於級差地租的資源調節稅。因此,開收地質勘查補償費,絕不是社會攤派,而是地質成果商品化的實現形式。但在收取方法上可同資源耗竭費捆在一起進行。
從礦產品產量中提取地質勘查補償費,在國外早有先例。蘇聯從1967~1974年,已對石油、鐵等16種礦產提取地質勘查補償費。1982年以後,提取地質勘查補償費的范圍又擴大到60種。不過他們提取後,又進入財政,運行機制沒有變。匈牙利實行全面經濟體制改革之後,也實行了地質勘查補償費制度,而且提取後不進財政,直接作為地質勘查基金,用於地質勘查的再生產,與礦業生產實現了良性循環。我國黃金生產每銷售一兩提取100元,也是補償地質勘查工作的。從實踐結果看,效果很好。
從礦產品產量中提取地質勘查補償費,要研究計算合理的提取標准,制訂標準的原則應當體現地質成果信息價值的補償。首先,應當明確補償的工作階段,是從普查階段開始補償,還是從詳查階段補償。如果從普查階段開始補償,全部風險費就應當計算在補償標准之中;如果從詳查階段開始補償,普查風險費就應當由國家負擔。其次,應當補償地質成果全部成本加利潤,而不應當按照地質勘探費的實際消耗數進行補償。在計算利潤時,要考慮社會平均利潤率,還要考慮地質勘查單位的國家基本建設投資,因為這種投資實行企業化之後可能就不存在了,應當計算在地質成果價格之中。第三,由於這種補償是滯後補償,還要考慮滯後期物價上漲,政策性工資和津貼調整、社會攤派費用增加等情況,以及地質找礦難度越來越大的情況。
地質勘查補償費的提取標准測算出來之後,可以分步實施,不求一次到位,這樣做各方面都容易接受。具體實施步驟可採取:①在礦種上不搞一刀切,成熟一個礦種,出台一個礦種。在金礦之後,白銀已出台。非金屬礦產利潤大,也可以很快出台。②對同一礦種也不搞一刀切,可以一部分一部分地出台。如煤礦,對國家統配煤礦暫時可以不搞;市場議價的煤礦,可以先收地質勘查補償費。③在提取標准上可以根據承受能力,一點一滴前進,能提多少就提多少,不足部分,繼續由國家財政支付。④在地區上也不強求一致,哪個省、市、自治區有積極性,就先搞,誰提誰用,不搞平調,也不「鞭打快牛」。
通過提取地質勘查補償費,建立地質勘查基金,就使地質成果商品化進入了實質性階段。因為它從根本上解決了地質成果商品化的兩個難點:①實行地質勘查基金制,可以使地質成果商品化經過兩次交換實現其價值。第一次,用地質勘查基金,向地質勘查單位訂購地質成果,其計價基礎是地質成果的信息價值;第二次,從礦產品產量中提取地質勘查補償費,即用地質成果換取地質勘查基金,其計價基礎是地質成果的潛在價值。這兩次交換,採用了兩種不同的計算標准,這就使地質成果的生產單位和使用單位都能接受,從而使地質成果商品化成為可能。②地質勘查基金制,可以解決地質工作超前和地質勘查補償費滯後補償所需要的大量墊支資金。這種墊支資金,由於以往中央財政支付的地質勘探費的沉澱,得到了圓滿的補充。
實行地質勘查補償費之後,中央財政撥付的地質勘探費,仍然應保留一部分用於:①補充地質勘查基金提取的不足,由於礦產品價格的不合理,當時礦山企業還承受不了全額和全面提取地質勘查補償費,只能逐步推開。在這個過渡時期,中央財政撥付的地質勘探費應當繼續給予保證;②支付公益性基礎地質調查的費用和礦產普查風險費用,這些費用,將要長期使用財政支出,其地質成果無償提供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利用;③支付環境地質和水文、工程地質普查費用,這些費用也像公益性基礎調查費用一樣,由財政支付,無償供給社會利用;④支付原來用地質勘探費開支的地質科技費用;⑤用於地質勘查基金建立初期的注冊資本,這些注冊資本一旦達到合理的額度,即可停止用預算內地質勘探費的補助;⑥用於地質勘查單位的社會性支出,包括退休、離休人員的社會保險金、子弟學校補貼等。
由地質勘查補償費建立的地質勘查基金,並不是地質成果有償使用的唯一方式,而只是主要方式。凡是有條件的應當盡量走地質成果使用者和提供者之間的直接補償,因為直接補償一次完成等價交換,更有利於商品經濟機制發揮作用。因此,必須實行地質勘查經費的多資金渠道。首先,要鼓勵礦業主管部門根據需要,多方面籌集資金,用於地質工作;其次,要建立地方地質工作計劃,支持為開發小礦山,增加地質工作的投入;然後,各企事業單位和中外合資及(涉)外資企業,凡急需地質成果或地質資料,都應當實行直接的地質勘查經費補償;再者,工程地質、水文地質、環境地質詳查和勘探項目,都要直接補償地質勘查經費。為此,國家應當規定在基建前期費用中包括地質勘查補償費。為了鼓勵多資金渠道增加地質工作投入,國家財稅部門應對各種資金渠道地質工作投入,視同預算內地勘費,一律免交各種稅收。
地質勘查基金建立之後,必須加強管理,充分發揮基金的效益。要建立地質勘查基金管理委員會,由礦業主管部門,地質勘查主管部門和金融機構組成。管理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由全國地質勘查計劃的管理部門統一管理,以便協調各種資金渠道的地質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1)制定地質勘查補償費收繳辦法和地質勘查基金管理辦法,使基金管理規范化。制定分礦種或礦類的地質勘查補償費的收取標准,考慮到當時礦山企業的承受能力,收取標准可分別規定全部到位的標准和現行標准。為了促進各礦種、各礦業主管部門積極主動地開收地質勘查補償費,在相當長的時期內,可建立分礦種或礦類的地質勘查基金管理小組,具體管理各自的地質勘查基金。地質勘查基金管理委員會,只控制各礦種或礦類的基金總量、礦產儲量總量,以及現行的收取標准。各礦種或礦類的地質勘查基金管理小組,可設在各有關的礦業主管部門。
(2)按照基金的來源和當時規定的提取標准,保證及時把地質勘查基金提足。具體提取辦法可同礦產資源補償費一起,授權各級礦管部門統一收繳,指令礦山企業所在地的礦管部門監督交納,授權當地銀行在結算時按季核收,轉入建設銀行「地質勘查基金」戶。
(3)對已經形成的地質勘查基金,分配各類地質工作、各礦種(礦組)使用額度,經綜合平衡後下達給各地質勘查基金主管部門。如黃金地質勘查基金分配給黃金局,有色礦產地質勘查基金分配給有色總公司,黑色礦產地質勘查基金分配給冶金部,煤炭地質勘查基金分配給能源部等。這些主管部門的基金管理小組根據使用額度,按照規定的使用標准,提出應當完成的地質工作任務,報國家計委和地礦部綜合平衡後,向地質成果生產單位的主管部門發包,即面向地質勘查全行業,不能搞部門保護。這種發包應當是最終地質成果的發包。地質成果生產單位的主管部門,接受發包任務後,再向所屬單位分包,如分包給地區地礦局或地質公司。地礦局或地質公司向下發包,可以實行地質項目管理,即把最終地質成果分解成階段成果,通過招標或委託承包的形式,向下發包。這樣就把地質勘查的風險分解了,使基層地質勘查單位能夠承受。地質勘查基金管理小組,不能直接向地區地質局,公司或地勘單位發包。
在向地質成果使用單位的主管部門分配地質勘查基金額度時,可以考慮留出一定的額度,作為地質勘查單位社會性支出的補貼,補在明處,按地質生產單位的主管部門隸屬關系,下達下去,以保持地質隊伍的穩定。
(4)地質勘查基金的管理機構授權各基金小組,堅持按照發包的地質成果,檢查驗收成果的數量和質量,以及提交成果的時間。檢查驗收的途徑可通過各級礦產儲量委員會完成。
通過地質勘查基金制的建立和管理,將使礦產資源普查勘探的投資主體,由原來單一的國家財政撥款,轉為地質成果使用單位購買。只是這種購買是分期補償(從礦產品產量中提取補償費),是滯後補償,是兩次交換。這種補償和交換,從根本上解決了原來撥款制度存在的弊端:①從礦產品產量中提取地質勘查補償費,再用於同礦種的地質勘查再生產,可以避免地質工作經費來源與使用目的脫離,建立地質勘查和礦業生產的良性循環,即礦業生產越發展,提取的地質勘查補償費越多,越能夠促進礦業生產的發展;②地質勘查基金在用來發包地質工作任務時,是由地質成果使用單位的主管部門來確定,這就能夠保證地質成果完成後,得到及時合理的利用,避免勘探「呆礦」和地質工作無限期超前,但是對這種使用地質勘查基金的方法,國家必須保持一定的機動權,即必要時,國家有權從各礦種、各類地質工作費用中抽出一定比例,用於礦種之間的結構調整和重要礦產基地的導向性投入;③地質勘查工作通過地質勘查基金的運行,可以打破地質勘查單位吃國家預算的「大鍋飯」的局面,有成果才能得到地質助查基金,沒有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需要的成果,就只能拿補貼。同時,由於從礦產品產量中提取地質勘查補償費,在交納補償時還要用回採率加以調節,也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礦產資源的損失浪費。這也有助於解決礦山企業吃地質成果無償佔用「大鍋飯」的弊病。
❾ 中央地勘基金
中央地質勘查基金自 2006 年設立以來,圍繞國家經濟社會發展對礦產資源的需求,突出重點礦種和重點成礦區帶的整裝勘查。勘查工作程度為普查,煤炭勘查根據需要開展必要的詳查。中央地質勘查基金實施的指導思想,一是政策調控,充分體現國家意志。重點支持煤、鈾、鐵、銅、鋁、鉀鹽等國家能源和急需緊缺礦產勘查,有序開展鎢、錫、銻、稀土等優勢礦產資源勘查;二是著力化解風險,促進勘查市場繁榮。通過投資找礦潛力大、風險大、工作程度低的礦產勘查項目和實施退出機制,有力地促進了公益性地質工作與商業性礦產勘查的銜接。重點安排中國短缺、急需的大宗支柱性礦產的勘查。重點部署國家確定的 16 個重點成礦區帶的找礦勘查,特別加強大興安嶺、新疆、青藏高原等工作程度低、找礦潛力大的成礦遠景區的重要礦產勘查。優先安排國家煤炭規劃礦區和南方缺煤省份煤炭資源勘查,為中國大型煤炭基地建設提供有力的資源保障;加強青藏鐵路沿線等邊遠地區資源勘查,促進西部地區資源開發和經濟發展。
「十一五」期間,中央地質勘查基金實施 188 個項目,共投入資金 18.43 億元,完成鑽探工作量 108 萬米。共發現大中型礦產地 50 處,其中大型 31 處、中型 19 處(圖3-4)。20 個礦種新增了資源量,2010 年已控制的煤、鐵、銅、鉛、鋅和鎳等礦產資源量有較大幅度的提升。
圖3-4 中央地勘基金投資發現的大中型礦床分布示意圖
能源礦產勘查是中央地勘基金「十一五」投資的重點,共實施 43 個項目,投資占總投資的 42.4%。其中,煤炭勘查取得重大成果,提交 28 個大型礦產地。2007 年啟動的內蒙古東勝煤炭規劃區開展普查工作,先後開展艾來五庫溝 — 台吉召、杭東、車家渠 — 五連寨子 3 個整裝勘查項目(18 個勘查區)共 3446 平方千米,按照統一部署,統一設計、同步施工、綜合評價的部署原則,至 2010 年底基本完成普查任務,共投入鑽探 47.8 萬米,投資 6 億元,探明煤炭資源量近 500 億噸的特大型煤田。在雲貴交界、安徽淮北提交 2 處大型優質焦煤礦產地。其它固體礦產勘查進展明顯。在西藏、新疆、青海、甘肅、湖南等省(區)發現一批鐵、鎳、銅等礦種大中型礦產地和具有大型遠景的普查、詳查基地。
❿ 對地質勘查基金運作方式的改進建議
當前商業性礦產勘查形勢,不是全面性的投入不足,而是相反。特別是近年在礦產品大幅度漲價的情況下,拉動了礦業權價款大幅攀升,促使社會資金湧入,出現了新的投入高潮。但是,投入的結構不夠合理:一是在礦種結構上發展不平衡,有色金屬礦種投入不足;二是在勘查階段結構上發展不平衡,勘查前期投入不足。造成這種情況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的是因為市場調節本身的缺陷,造成投資者急功近利心態和短期行為;有的是市場體系不健全,勘查資本市場至今沒有形成;有的是礦產資源本身稟賦差,勘查成本高,缺少競爭力。面對這種局面,通過建立地質勘查基金加以調整是可行的,但是在運作上必須精心設計,慎重行事。因為它是一把「雙刃劍」,用好了,可以促進商業性礦產勘查的發展;用不好,可能浪費財政資金,並產生長期的負面影響。為此,提出如下建議:
(1)必須明確地質勘查基金的性質,是商業性,而不是公益性。從本質上說,商業性礦產勘查無論是前期投入還是後期投入,都是商業活動,而商業活動最核心的問題就是追求效益。在礦產勘查中要追求效益,就必須規避風險,特別是規避自然風險,為此就必須構建強有力的規避風險機制。前面提到的我國礦產勘查的歷史證明,由財政出資,由事業單位找礦,實行經費核銷制,基本沒有規避風險的機制;由政府出資立項,勘查技術勞務發包,也不能有效地規避找礦風險;油氣勘查由企業自己出資、自己找礦,勘查費用計入礦產成本,自動形成規避風險的機制;財政資金對油氣勘查予以支持,採取「政企合資」的形式,交給企業具體操作,也能規避風險。由此可以得出兩條重要經驗:作為商業性的地質勘查基金,既不能交給事業單位運作,也不能實行經費核銷制,而必須實行企業化運作,資本化投入。在這個大前提下,根據不同類型的礦產和不同的財政投入目的,設計不同的運作模式。
(2)煤田地質勘查方面,考慮到全國已經基本完成普查,可以組成國有資源勘查公司,在國家規劃的指導下開展詳查評價。在此基礎上設置礦業權,通過市場出讓。這樣既可以維護國家在普查階段投入形成的權益,又可以保護不同豐度礦產資源的級差收益,能夠有效地防止國有自然資源資產和追加資本的流失。國有資源勘查公司可以在現有地勘單位的基礎上,通過改造組建,用地質勘查基金注入資本,出讓礦業權作為收入。通過投入和產出的制約,可以形成有效地規避風險的機制。這就是企業化運作,資本化投入。
(3)油氣地質勘查方面,考慮到它從計劃經濟體制階段到市場經濟體制階段,都是在國家出資辦企業,企業出資搞勘查的大框架下進行的,體制和機制都比較順。現在又完全與國際接軌,步入了正常的商業性礦產勘查運行。但是,正是這個體制和機制,不願意投入風險大的區域,既影響公司本身的發展遠景,也影響國家油氣資源潛力評價。針對這種情況,通過地質勘查基金搭橋,可以一舉兩得。具體運作方式可以在現有的「政企合資」模式的基礎上加以發展和完善,一方面,增加財政資金投入的規模,帶動更多的油氣公司資本的進入;另一方面,規范立項程序和項目管理辦法,加強項目執行中的監督。把國家的利益與公司利益有機地結合起來,充分發揮地質勘查基金的帶動作用。
(4)非能源礦產勘查方面,考慮到這些礦產大多數有較大風險,社會資本不願意進入,地質勘查基金可以作為調控手段,起到拉動社會資金進入的作用。因此,在運作上首先要放開探礦權,對西部空白地區勘探、中東部深部找礦等項目,降低門檻,讓社會資金進入。在這些地區,用財政資金獨資勘查,不僅缺乏相應機制,也不具有優勢;如果社會資金不肯進入,則可以通過地質勘查基金與企業合作,帶動其進入。
具體運作可採取以下步驟:
(1)由政府提出基金使用的項目指南,明確基金的使用方向。
(2)由企業(包括企業化的地勘單位)根據項目指南的要求申報項目。經政府審查同意的項目,其申請單位為地質勘查基金合作單位。
(3)地質勘查基金合作單位,可以用地質資料(具備初級礦業權)、勘查技術和資金入股,按股權比例共擔風險,共享收益。
(4)合作項目的勘查技術勞務,通過招標優選承擔者,項目合作單位在同等條件下具有優先權。
(5)基金管理單位要為基金的投入產出效益負責,其產出量必須貨幣化,即以出讓的礦業權價款分成部分為基金的收入,實現基金的良性循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