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的內容簡介
第一條為促進再生資源回收,規范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的發展,節約資源,保護環境,實現經濟與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再生資源,是指在社會生產和生活消費過程中產生的,已經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價值,經過回收、加工處理,能夠使其重新獲得使用價值的各種廢棄物。
再生資源包括廢舊金屬、報廢電子產品、報廢機電設備及其零部件、廢造紙原料(如廢紙、廢棉等)、廢輕化工原料(如橡膠、塑料、農葯包裝物、動物雜骨、毛發等)、廢玻璃等。
第三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統稱「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應當遵守本辦法。
法律法規和規章對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危險廢物、報廢汽車的回收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國家鼓勵全社會各行各業和城鄉居民積攢交售再生資源。
第五條國家鼓勵以環境無害化方式回收處理再生資源,鼓勵開展有關再生資源回收處理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推廣。 第六條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必須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記條件,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從事經營活動。
第七條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後30日內,按屬地管理原則,向登記注冊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同級商務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機構備案。
備案事項發生變更時,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屬於工商登記事項的自工商登記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商務主管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第八條回收生產性廢舊金屬的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和回收非生產性廢舊金屬的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除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外,還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後15日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
備案事項發生變更時,前款所列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5日內(屬於工商登記事項的自工商登記變更之日起15日內)向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第九條生產企業應當通過與再生資源回收企業簽訂收購合同的方式交售生產性廢舊金屬。收購合同中應當約定所回收生產性廢舊金屬的名稱、數量、規格,回收期次,結算方式等。
第十條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回收生產性廢舊金屬時,應當對物品的名稱、數量、規格、新舊程度等如實進行登記。
出售人為單位的,應當查驗出售單位開具的證明,並如實登記出售單位名稱、經辦人姓名、住址、身份證號碼;出售人為個人的,應當如實登記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證號碼。
登記資料保存期限不得少於2年。
第十一條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發現有公安機關通報尋查的贓物或有贓物嫌疑的物品時,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
公安機關對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發現的贓物或有贓物嫌疑的物品應當依法予以扣押,並開列扣押清單。有贓物嫌疑的物品經查明不是贓物的,應當依法及時退還;經查明確屬贓物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再生資源的收集、儲存、運輸、處理等全過程應當遵守相關國家污染防治標准、技術政策和技術規范。
第十三條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從事舊貨收購、銷售、儲存、運輸等經營活動應當遵守舊貨流通的有關規定。
第十四條再生資源回收可以採取上門回收、流動回收、固定地點回收等方式。
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可以通過電話、互聯網等形式與居民、企業建立信息互動,實現便民、快捷的回收服務。 第十五條商務主管部門是再生資源回收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和實施再生資源回收產業政策、回收標准和回收行業發展規劃。
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研究提出促進再生資源發展的政策,組織實施再生資源利用新技術、新設備的推廣應用和產業化示範。
公安機關負責再生資源回收的治安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的登記管理和再生資源交易市場內的監督管理。
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再生資源回收過程中環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實施監督管理,依法對違反污染環境防治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處罰。
建設、城鄉規劃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將再生資源回收網點納入城市規劃,依法對違反城市規劃、建設管理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查處和清理整頓。
第十六條商務部負責制定和實施全國范圍內再生資源回收的產業政策、回收標准和回收行業發展規劃。
縣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和實施本行政區域內具體的行業發展規劃和其他具體措施。
縣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應當設置負責管理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的機構,並配備相應人員。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城市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經貿)、公安、工商、環保、建設、城鄉規劃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的原則,根據本地經濟發展水平、人口密度、環境和資源等具體情況,制定再生資源回收網點規劃。
再生資源回收網點包括社區回收、中轉、集散、加工處理等回收過程中再生資源停留的各類場所。
第十八條跨行政區域轉移再生資源進行儲存、處置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辦理行政許可。
第十九條再生資源回收行業協會是行業自律性組織,履行如下職責:
(一)反映企業的建議和要求,維護行業利益;
(二)制定並監督執行行業自律性規范;
(三)經法律法規授權或主管部門委託,進行行業統計、行業調查,發布行業信息;
(四)配合行業主管部門研究制定行業發展規劃、產業政策和回收標准。
再生資源回收行業協會應當接受行業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二十條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而擅自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業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予以處罰。
凡超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的經營范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由商務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視情節輕重,對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並可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給予警告,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視情節輕重,對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並可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三條再生資源回收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一、二款規定,收購生產性廢舊金屬未如實進行登記的,由公安機關依據《廢舊金屬收購業治安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三款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發現贓物或有贓物嫌疑的物品而未向公安機關報告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或屢教不改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嚴重失職、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收受賄賂,侵害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合法權益的,有關主管部門應當視情節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所稱「生產性廢舊金屬」,是指用於建築、鐵路、通訊、電力、水利、油田、市政設施及其他生產領域,已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價值的金屬材料和金屬製品。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由商務部、發展改革委、公安部、工商總局、環保總局、建設部負責解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商務、發展改革(經貿)、公安、工商、環保、建設、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依據本辦法,根據當地經濟發展客觀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貳』 我國廢舊物資回收有哪些相關的法律規定
我國廢舊物資回收的相關法律規定有《廢舊物資管理規定》和《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
一、《廢舊物資管理規定》是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發布的規定。
國家對廢物實行分類管理,分為禁止進口的廢物、限制進口類可用作原料的廢物及自動進口許可管理類可用作原料的廢物。
二、《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於2008年8月20日國務院第23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該條例規定建立《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目錄》,對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實行目錄管理;建立多渠道回收制度,促進廢棄電器電子產品進入規范的回收處理渠道;對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實行集中處理制度和資格許可制度,由獲得處理資格的企業對該《目錄》內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實行集中處理處置;國家建立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基金,向電器電子產品生產者和進口者徵收基金,用於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費用的補貼。
此外,《條例》還規定了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設施規劃制度、信息報送制度等。
(2)廢舊回收處理基金使用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中規定:
第六條 國家對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實行資格許可制度。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企業(以下簡稱處理企業)資格。
第七條 國家建立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基金,用於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費用的補貼。電器電子產品生產者、進口電器電子產品的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按照規定履行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基金的繳納義務。
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基金應當納入預算管理,其徵收、使用、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環境保護、資源綜合利用、工業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准後施行。
制訂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基金的徵收標准和補貼標准,應當充分聽取電器電子產品生產企業、處理企業、有關行業協會及專家的意見。
『叄』 國家稅務局對廢舊物資回收經營企業的現行政策
稅務機關應嚴格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和使用廢舊物資生產企業增值稅徵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04〕60號)規定的免稅條件:
組織對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以下簡稱回收經營單位)免稅資格認定。回收經營單位設立的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應與總機構分別認定,異地非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應在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認定。未經主管稅務機關免稅資格認定的回收經營單位不得免徵增值稅。
回收經營單位應建立、健全會計核算制度,按有關規定設置核算科目,兼營其他應稅貨物的,應分別核算免稅貨物和應稅貨物銷售額,未分別核算或不能准確核算的,不得免徵增值稅。
回收經營單位對廢舊物資應按大類分別核算,設置廢舊物資明細賬和實物台賬,逐筆記錄廢舊物資購、銷、存情況,在購、銷業務記賬憑證上附過磅單、驗收單、付款憑證和運費憑證。
(3)廢舊回收處理基金使用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收經營單位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使用廢舊物資收購憑證。回收經營單位收購城鄉居民個人(不包括個體經營者)及非經營性單位的廢舊物資,可按下列要求自行開具收購憑證:
1、項目填寫齊全、內容真實、不得塗改;
2、票、物相符,票面金額與支付的貨款金額相符;
3、應按規定全部聯次一次性開具,並加蓋財務印章或發票專用章;
4、應逐筆開具,不得按多個出售人匯總開具;
5、應如實填寫出售人居民身份證號碼,收款人應在收購憑證上簽署真實姓名;
6、收購憑證限於回收經營單位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內開具;
8、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可以規定跨市、縣開具收購憑證的具體辦法。
『肆』 廢舊物資的回收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廢舊物資回收行業管理,規范廢舊物資回收利用行為,提高廢舊物資綜合利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廣東省資源綜合利用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廢舊物資,是指生產性、非生產性廢舊金屬、紙品、塑料、玻璃和其他可回收再利用的廢舊物品,不包括危險廢物、嚴控廢物、報廢機動車以及尚具部分使用功能並進入二次流通的舊貨。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從事廢舊物資收購、貯存、銷售等回收經營活動。 第四條中山市經貿局是廢舊物資回收經營活動的主管部門,負責廢舊物資回收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及協調解決廢舊物資回收經營管理活動中的相關事宜。市規劃、發展和改革、公安、工商、環保、城管執法、國土資源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依法對廢舊物資回收經營活動實施管理。 第五條市物資回收行業協會依照國家行業管理的有關規定和本辦法的規定,制定行業標准、行業規范或公約,協助政府有關部門監督管理廢舊物資回收經營企業及其經營行為,統一製作、管理和發放廢舊物資收購員工作證,並負責定期將廢舊物資回收行業的有關情況報公安、工商、城管執法部門。 第六條市經貿局應會同市規劃、發展和改革、環保、國土資源等部門根據全市和各鎮區經濟發展需要以及市、鎮總體規劃,編制全市廢舊物資回收經營行業專項規劃,報市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場所應設在廢舊物資回收經營行業專項規劃的用地范圍內。 第七條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場所依招標、拍賣方式確定經營者。經營者應設立經營場所的日常管理機構,接受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市物資回收行業協會的管理和業務指導,對進出場所的廢舊物資進行造冊登記。 第八條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場所應符合環境管理要求,配備相應的分揀、儲存、消防、衛生及環境污染防治設施,設置符合市容管理標準的圍牆。 第九條從事廢舊物資回收經營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建立符合國家規定的財務與經營管理制度;(二)有符合市、鎮總體規劃和市廢舊物資回收經營管理專項規劃的固定經營場所;(三)回收經營范圍符合《資源綜合利用目錄》和國家有關產業政策的規定;(四)廢渣、廢水(液)、廢氣的處理和雜訊控制指標達到國家和省有關環保要求。 第十條從事廢舊物資收購、貯存、銷售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先編制相應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報市環保局批准,再到工商管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經營場所配套的污染防治措施和設施經市環保局驗收合格後,取得《排放污染物許可證》方可營業。 第十一條未經批准,廢舊物資回收經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不得經營下列廢舊物品:(一)各類機動車;(二)危險廢物、危險化學物品及其容器;(三)供電、通訊、市政工程、水利、測量和城市公用設施等專用器材;(四)公安機關通報尋查的贓物或者有贓物嫌疑的物品,走私和走私嫌疑物品;(五)來源不明的廢舊物品和境外的生活性廢舊物品;(六)國家法律、法規禁止經營的其他物品。個體工商戶不得回收和加工生產性廢舊金屬。 第十二條供電、通訊、市政工程、水利、測量等單位確需出售廢舊專用器材、設備及其零部件的,由單位開具報廢證明後才可交售給廢舊物資回收經營者。 第十三條廢舊物資回收經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應嚴格遵守憑證收購登記制度和可疑物品報告制度:(一)在收購生產性廢舊金屬時,應當查驗出售單位開具的證明,對出售單位的名稱和經辦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證號碼以及物品的名稱、數量、規格、新舊程度等如實進行登記;(二)收購廢舊金屬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現有出售公安機關通報尋查的贓物或者有贓物嫌疑的物品的,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 第十四條廢舊物資回收經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應對回收的廢舊物資分類存放,場地廢水及雨水須進行有效收集和處理,儲存設施須具備防止廢液、廢氣污染地面水體、地下水體、空氣及土壤的功能。 第十五條在廢舊物資運輸過程中,承運人應防止其飛散、濺落、溢漏、惡臭擴散等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的情況發生。如發生泄漏時,承運人應立即採取應急措施進行清理,恢復環境原貌。 第十六條廢舊物資回收經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收購生產性廢舊物資時,不得開具收購發票作為付款憑證,應取得銷貨方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普通銷售發票;對國家允許進口的廢舊物資,應取得海關完稅憑證,但只能直接供生產企業自用,不得轉售流通;收購進口原材料加工後剩餘的生產性廢舊物資的,除向銷貨方索取發票外,還應向其索取海關核銷憑證,再向市環保局報告並出具證明。 第十七條未經批准擅自設立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場所的,由市城管執法、工商、環保等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八條在廢舊物資回收經營活動中,違反本辦法規定,影響城市市容衛生、造成環境污染的,分別由市城管執法、環保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第十九條從事廢舊物資回收經營活動的企業、個體工商戶,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經營國家禁止或限制的廢舊物資的,由工商管理部門或其他相關職能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第二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沒有向銷貨方索取發票和有關憑證,或不按章納稅、無貨和虛大金額開票的,由稅務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收購生產性廢舊金屬未如實登記,或收購贓物及無報廢證明的廢舊專用器材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西安市自強廢舊物資回收有限公司是一家專業從事廢舊物資回收的公司,主要回收電線電纜、銅電纜、呂線纜、各種新舊變壓器、冷凍積儲、配電箱、接觸器、新舊電動機、電焊機、發電機組、廢舊鋼鐵、銅、鋁、不銹鋼、鋅、鉬、鎳、釺及各種有色、黑色、貴重稀有金屬及原材料、各種灶台、廚房設備等。
『伍』 廢舊家電回收企業對基金制度如何設計能實現年度收支平衡的意見及建議
這這個建議就是其上下齊心文化理念一樣,目標一樣就可以實現。
『陸』 誰有修舊利廢管理制度和廢舊物資回收管理制度啊,急急急
加分啊!我有現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