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根據中國保監會《關於做好保險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通知》,為提高保險業服務水平,保險監管機構要建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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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如何維護保險消費者權益保護
依照《保險法》《保險合同》的有關條款
Ⅲ 保險公司管理規定 2004
的確,生活中一些人購買保險產品,往往因為條款難懂,就不再仔細閱讀。如此,既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人們投保的積極性,同時也容易引發大量保險糾紛,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據一項調查顯示,在已購買保險的被訪者中,不清楚合同免除責任條款的比例高達45.4%;在不買保險的被訪者中,有近10%的人拒絕買保險,就是因為「看不懂合同」。
其實,早在2004年,中國保監會就在《保險公司管理規定》中明確規定:保險條款應通俗易懂。盡管如此,晦澀難懂的保單依然大量存在。因此,由於投保人看不懂而產生的法律糾紛亦不鮮見。可見,對於投保人,只有通俗化的合同條款才能讓他們輕松閱讀,明白地購買保險產品,並保護自己的知情權。雖然不可否認,保險合同是專業性很強的法律文書,合同越縝密精細,對將來發生問題的解釋越清晰,雙方發生的糾紛就會越少。但是,如何盡量做到通俗化與法律文本的嚴謹性相結合,還需要一個過程。在目前情況下,消費者對於有些看不懂的保險合同條款,可以要求保險公司盡到補充說明的義務,以此降低因為看不懂合同帶來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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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新華保險消費者權益保護相關舉措有哪些
新華保險一直高度重視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秉承「以客戶為中心」的經營理念,於2013年成立了保護消費者權益事務工作委員會,從完善機制建設、規范銷售行為、保障信息安全、加強客戶服務、強化宣傳教育、建設信用體系等方面全面推動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
近年來,為更好地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新華保險又擴充了公司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組織機構,進一步充實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力量,各項工作機制持續健全,銷售品質不斷改善,服務水平穩步提升,風險管理嚴守底線,宣傳信息疏堵並舉,切實做到愛護好、維護好、實現好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
Ⅳ 如何加大保險消費者權益保護
中國保監會近日印發《2018年保險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要點》的通知,強調要加大對損害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的檢查與曝光力度。
此外,要突出透明度監管,繼續督促保險公司加強對涉及保險消費者權益有關信息的披露,適時曝光保險公司、保險從業人員失信行為。通知明確,要強化保險公司維護消費者權益的主體責任,督促保險公司切實提高和改進保險服務質量。通過升級管理系統、加強投訴通報、強化投訴考評和防範群體性事件風險等規范保險消費投訴處理工作。
Ⅵ 保險公司侵害消費者利益怎樣維權
您好:
一、法律制度層面上存在的問題
消費者維權要靠法律。目前,我們消費維權工作主要依據的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該法是1993年頒布實施的,隨著市場經濟日益繁榮,許多新興行業和新生事物不斷出現,《消法》在為消費維權工作提供法律依據時,已經越來越不能滿足時代要求,存在的問題日益明顯。
1、適用范圍是目前《消法》執行中遇到的一個突出問題。《消法》起草時,醫療、教育、住房等領域不屬於經營性質,但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這些領域很大程度上開始收費提供服務,具備了經營的特徵,特別是這些領域內的消費糾紛日益增多,處理起來缺乏明確足夠的法律依據。
2、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特別是網路經濟的出現,消費者受到損害的權利已超出《消法》中規定的9項權利的范圍,特別突出的是為謀利擅自泄露消費者個人隱私的現象屢見不鮮。
3、維權途徑是保護消費者權益的關鍵問題。雖然《消法》為消費者提供的5種維權途徑,但在實踐中,存在這樣那樣的問題,不能有效發揮作用。
與經營者協商,如果有一方不願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話,這條路就走不通。消協的調解要雙方自願,一方不自願的話也協調不成。向行政部門申訴,交織著工商局、質監局、衛生局、食品葯品監督局等眾多的責任部門,由於分工不明確、責任不清楚、管理不明晰,給消費者維權造成了很大的困難。提請仲裁機構仲裁,具有收費高、程序簡單、裁定書具有法律強制性的特點,但仲裁渠道需要事先有約定,日常生活消費的買賣合同很難有事先約定,因此仲裁的比較少。到法院起訴,訴訟成本相對比較高,舉證困難,司法程序繁瑣,加上有時投訴標的本身價值小,消費者一般不願意進行耗時、費力、花錢、結果不確定的訴訟。
4、《消法》中對於發生消費糾紛時的舉證責任沒有做專門規定。天津男生育險報銷流程。消費糾紛需要商品檢測時,經營者借口「誰主張,誰舉證」,讓消費者承擔檢測費,但高額的檢測費往往超過糾紛商品本身的價格,使消費者望而卻步;即使通過商品檢測鑒定查明了問題,經營者也可能以種種原因不承認檢驗結論,造成責任歸屬難、檢測維修難。這是目前消費糾紛解決難的一個重要原因。
如現在消費者對手機的投訴增幅居高不下,手機出現故障修理時究竟是人為損害還是性能故障,很容易產生異議,鑒定一般都是廠方出具的,消費者在此問題上是絕對的弱者,而要到權威部門去檢測,其檢測程序之復雜、費用之高又使消費者望而卻步。
又如,近年來,有關汽車的糾紛不斷涌現,投訴日益增多。汽車質量檢測難一直是汽車消費維權的最大困擾,由於目前我國汽車產品檢驗機構尚未完全獨立於汽車生產企業之外,且有的技術標准或設備缺乏,不能承擔事故車輛或進口產品的檢測。因檢測手段不足,一些質量問題根本檢測不出來,加之現有水平能做的檢測收費也非常高,普通消費者根本承受不了,從而加大了爭議解決的難度。
5、《消法》中對若干經營者的重要義務都沒有設定違反義務的行政處罰條款,致使這些義務形同虛設,經營者即使違犯了,也不會受到任何處罰,很容易加劇對消費者權益的侵害。
此外,國家某些規定、標准滯後也帶來維權難。隨著消費領域的日益拓展,新的商品和服務不斷涌現,但有關規定、標準的出台卻明顯滯後,成為消費者維權的一大瓶頸。如現在液晶電視、等離子電視已經進入百姓家庭,但彩電「三包」方案主要針對傳統的顯像管電視,而對於液晶電視等高端彩電售後服務的規定仍是真空狀態。現行的《部分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明確規定了顯像管電視機的保修范圍和期限,等離子、背投、液晶等高端彩電的主要部件不在列舉范圍之內,造成目前的大部分高端彩電難以直接套用「三包」規定進行處理。且現在各廠家的平板電視保修方案較為混亂,大多數經營者在銷售高端彩電時只是充分強調其相對於傳統顯像管彩電的優點,而對其整機和主要部件的保修期限與傳統顯像管彩電的區別避而不談,未盡告知義務,這是造成高端彩電投訴上升快的一個重要原因。
同時,一些現行的規定也不利於維權。如現行「三包」規定手機日折舊率為0.5%,而手機的整機「三包」有效期是一年,意味著200天後,在保的手機卻一文不值。且手機「三包」有效期內的折舊率遠高於《部分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在手機市場迅猛發展的今天,這樣的規定顯然不利於企業提高產品質量。
二、維權機構層面上存在的問題
消費者協會做為依法成立的對商品和服務進行社會監督的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社會團體,承擔著大量的消費者維權工作。但由於體制、編制、人員、經費等方面的原因,消協在維權方面存在「心有餘力而不足」的情況。
1、消協處理投訴的法律效力問題。消協雖然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賦予了相應職能的法定社團,但其調解消費糾紛純屬民事行為,一是如經營者拒絕調解或配合,消協組織無能為力;二是調解協議並無法律效力,對雙方並無約束力,如一方不履約,調解工作無疑是失敗的。
2、基層消費者協會組織人員少,基礎設施嚴重不足,缺乏照相機、電腦、交通工具等取證工具,取證困難,使各項工作陷於困境。特別是在農村市場,存在地域遼闊,村民居住相對分散的特點,基層監管職能部門的監管力量不充足。雖然我市農村「一會兩站」建設取得一定成效,目前已建立185個消費者協會分會,在5507個村建立了消費者投訴站和聯絡站,聘請社會監督員名。但農村維權站(點)工作人員的維權業務水平還亟待提高,對法律法規和商品維權等方面的基礎知識還有一個學習提高的過程;一些工作的開展因經費等原因,尚未全面開展,與地方政府和質監、衛生、葯監等職能部門的溝通還不夠。由於農村維權監督員基本是由村幹部兼任的,這些幹部往往身兼多職,日常工作繁忙,放在維權監督上的時間和精力較少,一部分村還處於一種架子搭好,人員配好,牌子掛好,實際工作根本沒有開展好的狀態,致使工作局面很難打開,其社會效果還不夠明顯。
3、消協的七項職能,許多都沒有制度化、規范化工作程序,隨意性大,缺乏可操作性,影響到職能的發揮。
三、生產經營者層面上的問題
1、部分企業破產、兼並帶來的售後服務無人管。按照《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三包」的規定,如果企業發生變更,應當由承擔其權利義務的企業承擔相應義務,但在實際操作中很難做到。有的企業在並購前,售後服務處於癱瘓狀態,電話無人接聽,維修網點撤銷,維修人員不知去向,而並購後又難以解決全部的售後服務問題。有的企業在沒有聲明破產或被兼並的情況下,其維修和售後服務就無人問津了,更不用說停產後保證配件供應的問題,消費者權益難以保障。如我市紅太陽超市的購物卡風波。
2、市場經營者利用信息的不對稱性,使消費者的知情權保障難,侵犯消費者的權益。現在手機簡訊服務鋪天蓋地,但沒有多少簡訊參與活動能明明白白告訴消費者發送簡訊需要多少費用,定製後怎樣取消。消費者在定製後費用會被迅速扣除,如果要取消則非常困難。我市就有不少消費者反映參加了電視台的某些活動,便莫名其妙地成為信息內容提供商的包月用戶,話費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就被劃走了。
3、許多自然壟斷行業、行政壟斷部門牟取壟斷利益的觀念根深蒂固,無視相關法律規定,侵犯消費者權益的現象嚴重。公用事業作為特殊行業在國民經濟生活中一直發揮著重要作用,但是也一直存在著服務質量差、產品單一等問題,消費者對此怨聲載道,有些行業甚至被消費者冠以「老大、老虎」的稱謂。壟斷經營所帶來的侵害消費者權益的問題日益顯現。近幾年,商品房面積縮水的投訴呈上升趨勢,原因不乏房產測繪工作的高度壟斷、公攤面積計算方式不透明和測繪標准使用混亂等。當消費者發現房屋面積誤差時,想得到本行政區域以外的權威第三方的復核十分困難。目前消費者在買房時,其房屋產權證上的實際面積一般都是當地房產局下屬的房屋測繪大隊測量的,即使其他測繪單位有權進入房產測繪市場,因怕得罪同行也不願承擔復測。這種嚴重的行業壟斷和行政區域阻斷的格局如不打破,問題將長期得不到公正、圓滿地解決。
4、一些經營者利用格式合同侵犯消費者權益的情況仍較嚴重。現行保險合同中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或霸氣十足的條款十分普遍,有的保險公司利用格式合同條款任意剝奪消費者權利、規避經營者義務。一些條款與我國現行的《保險法》、《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有關規定相悖,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而且現有保險合同格式條款還存在條款表述和文字晦澀難懂,保險專業術語太多的問題,大部分消費者不具有這方面的專業知識,一旦與保險公司產生合同爭議,自身的合法權益很難得到維護。
5、一些市場經營者法律法規知識缺乏,學習不配合消協等機構工作。如我市有消費者投訴大紅房的地板磚有質量問題,消協同志打了三次電話請經營者到消協接受調解都不來,最後經過上門送達書面通知才來。
6、一些市場經營者採取「拖」的方式解決維權糾紛。消費者在遇到消費糾紛時,往往先找經營者,以求自行了結。協商不成,才到消費者協會投訴。經營者往往推三拖四,拖延時間,超出了商品的「三包」期,有的錯過了商品質量檢驗的最佳時期,致使投訴無法受理、調解。
四、消費者層面上的的問題
1、消費者自身消費習慣、消費意識落後,帶來一些不應有的麻煩。很多消費者沒有索要發票的習慣,有的是因購買金額較小,有的是因為是鄉鄰、熟人,不索要發票,以至於索賠無據。很多商品(特別是農資),消費者在購買時根本不知其質量如何,等知道商品質量有問題時已過了相當長一段時間,商家不承認商品是他們出售的。因無發票,此類消費糾紛消協無法受理,消費者只能不了了之。
2、一些消費者貪圖便宜,知假買假,使自身的權益得不到法律的保護。如購置「水貨」手機、假冒名牌服裝等。
3、一些消費者的維權意識較差,權益受損後往往忍氣吞聲,不採取維權行為,助長了假冒偽劣生產者以及誠信缺失廠商的不良行為。
4、一些消費者存在非理性維權現象,如消費欺詐、惡意退貨,以及以威脅、恐嚇為手段,以索取巨額賠償或發泄私憤為目的的要挾式投訴等。如我市有消費者投訴鄉謠袋裝奶有質量問題,要求5000元的賠償。
針對以上我市消費者維權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我們認為,新形勢下的消費者維權工作需要社會各界和人民群眾的積極配合和參與,要通過構建社會化的維權網路,將維權工作拓展到社會各個領域、各個層面和各個角落,實現維權網路互聯,維權信息互通,維權工作互動,維權效能優化。
第一,繼續加強消費維權宣傳工作,及時發布「消費警示」。各級消費者維權部門要採取多種形式,利用各種宣傳工具進行系列報道,開辟專欄、加強對消費維權工作的宣傳,使消費維權工作深入人心,深入社會,喚起人民群眾的消保意識,引導人們正確消費。
第二,建立部門協作聯動維權機制。消費者維權工作涉及到許多政府部門,是一個綜合的政府行為,因此要作為各級政府的一項工作來抓。建立由當地政府牽頭,工商、公安、質監、文化、衛生、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司法等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司法機關組成的消費者維權協作聯動網路,整合部門執法力度,將和消協受理的消費者投訴、舉報、咨詢及時分流到相關部門處理,形成政府部門維權合力。
第三,繼續深入開展打假維權工作。消費維權工作必須把打假作為重點,採取有力措施,結合日常巡查與集中整治繼續深入打擊假冒劣偽行為。要不斷總結以往工作的經驗,在已取得工作成果的基礎上,進一步拓展打假的領域,最大限度地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第四,積極鍛造高素質消保隊伍。從人員編制、經費保障、硬體設施等方面不斷加強消協的機構建設,完善調解機制,提高調解能力。重點完善季度投訴信息發布制度、重大違法案件披露制度。
第五,充分發揮「一會兩站」便民維權作用。認真貫徹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工商局的《「一會兩站」規范化建設工作意見》,積極爭取各級黨委、政府的大力支持,強化督導檢查,加大宣傳培訓力度,認真規范「一會兩站」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真正形成「政府領導、協調聯動,鄉村共建、群眾參與」的工作格局。
第六,進一步完善申訴舉報網路的建設。建立以為中心,受理申訴舉報、行政執法、市場監督三位一體的消費維權工作的行政執法體系和市、縣(區)工商局、基層工商分局聯動的縱向消費維權網路。在此基礎上,以各級省級工商局為紐帶,以各地市級工商局指揮中心為接點,組成省與省之間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橫向執法維權網路,並逐步形成互聯互通、平等協商、互相協調、合作互認、信息共享的消費者權益保護異地救濟機制。
第七,大力發揮行業協會、商會的自律作用。通過建立由各行業協會、公用服務單位、大中型商貿企業等組成的行業自律服務網路,加強企業守法經營和誠信經營的宣傳教育,引導經營者樹立「走正道,售正貨,樹正牌」的經營意識,讓行業協會內部自律服務於消費者維權工作,讓行業協會主動化解企業與消費者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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Ⅶ 保險消費者權益保障
誠實信用了,不欺騙消費者不具備的保障功能了。
還有就是告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