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基金監管法規體系有哪些
基金監管的法規體系是基金監管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以《證券投資基金法》為核心、各類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為配套的完善的基金監管法律法規體系。
這些法律規范的目的就是督促基金管理公司完善治理結構和內部控制,防止利益輸送;加強基金投資運作監管,確保基金合規運作;完善和加強銷售監管;完善基金信息披露監管;加強基金從業人員資格管理。
基金監管體系,即為基金監管活動各要素及其相互問的關系。基金監管活動的要素主要包括目標、體制、內容和方式等。
基金監管目標,是指基金監管活動所要達到的目的和效果。基金監管體制,是指基金監管活動主體及其職權的制度體系。基金監管內容,是指基金監管具體對象的范圍,既包括基金市場活動的主體也包括基金市場主體的活動。基金監管方式,是指基金監管所採用的方法和形式,也稱基金監管的手段和措施。廣義的監管方式,包括對基金市場主體即基金機構的市場准入監管、對基金機構市場行為的監管以及對基金機構各種違法違規行為或出現某些法定情形後的處置措施,也即對基金機構的審核注冊、對基金機構行為的檢查以及檢查後對存在問題的基金機構的各種行政處置措施,分別體現了事前監管、事中監管和事後監管。狹義的監管方式,也稱為監管措施,通常不包括市場准入監管,而僅包括檢查及其後續的處置措施。
基金監管目標是基金監管活動的出發點和價值歸宿,基金監管體制的設置、內容的選擇、方式的採用等均須以基金監管目標的實現為宗旨,而基金監管目標的實現也必須依賴於基金監管體制、基金監管內容和基金監管方式的有機配置。
總而言之,基金監管就是為實現監管目標,由監管主體行使其法定職權,採用必要的監管手段和措施,對需要監管的諸對象所進行監督和管理的活動。這些與基金監管有關的各要素及其相互間關系的集合便構成了基金監管體系。
⑵ 私募投資的私募基金法律法規
為進一步規范股權基金管理公司股東行為,加強對股權基金管理公司設立及股權處置的監管,保證股權轉讓有序進行,鼓勵有實力、講誠信、負責任、有長期投資理念的機構參股基金管理公司,維護基金行業的健康穩定發展,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公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現就基金管理公司設立及股權處置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1》、 名稱應符合《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允許達到規模的投資企業名稱使用「投資基金」字樣。
《2》、名稱中的行業用語可以使用「風險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股權投資基金、投資基金」等字樣。「北京」作為行政區劃分允許在商號與行業用語之間使用。
《3》、基金型:投資基金公司「注冊資本(出資數額)不低於5億元,全部為貨幣形式出資,設立時實收資本(實際繳付的出資額)不低於1億元;5年內注冊資本按照公司章程(合夥協議書)承諾全部到位。」
《4》、 單個投資者的投資額不低於1000萬元(有限合夥企業中的普通合夥人不在本限制條款內)。
《5》、 至少3名高管具備股權投基金管理運作經驗或相關業務經驗。
《6》、基金型企業的經營范圍核定為:非證券業務的投資、投資管理、咨詢。(基金型企業可申請從事上述經營范圍以外的其他經營項目,但不得從事下列業務:
(1)、發放貸款;
(2)、公開交易證券類投資或金融衍生品交易;
(3)、以公開方式募集資金;
(4)、對除被投資企業以外的企業提供擔保。
《7》、 管理型基金公司:投資基金管理:「注冊資本(出資數額)不低於3000萬元,全部為貨幣形式出資,設立時實收資本(實際繳付的出資額)」
《8》、 單個投資者的投資額不低於100萬元(有限合夥企業中的普通合夥人不在本限制條款內)。
《9》、至少3名高管具備股權投基金管理運作經驗或相關業務經驗。
《10》、 管理型基金企業的經營范圍核定為:非證券業務的投資、投資管理、咨詢。
⑶ 基金行業有哪些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
關於進一步做好基金行業風險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2007年11月2日)
《關於進一步加強投資者教育、強化市場監管有關工作的通知》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