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法律上對成立同學互助基金會有何規定
申請條件
申請基金會名稱預先核准,擬籌備成立的基金會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設立;
(二)地方性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400萬元人民幣,非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200萬元人民幣;原始基金必須為到賬貨幣資金;
(三)有規范的名稱、章程、組織機構以及與其開展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
(四)有固定的住所;
(五)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六)基金會名稱必須符合《基金會名稱管理規定》(2004年6月21日民政部令26號)的相關規定。
㈡ 互助基金是什麼
一、基金概述
通俗地講,投資基金就是匯集眾多分散投資者的資金,委託投資專家(如基金管理人),由投資管理專家按其投資策略,統一進行投資管理,為眾多投資者謀利的一種投資工具。投資基金集合大眾資金,共同分享投資利潤,分擔風險,是一種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集合投資方式。
而證券投資基金就是通過向社會公開發行基金單位籌集資金,並將資金用於證券投資。基金單位的持有者對基金享有資產所有權、收益分配權、剩餘財產處置權和其它相關權利,並承擔相應義務。
投資基金運作流程:
1.投資者資金匯集成基金;
2.該基金委託投資專家——基金管理人投資運作;
其中,(1)投資者、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通過基金契約方式建立信託協議,確立投資者出資(並享有收益、承擔風險)、基金管理人受託負責理財、基金託管人負責保管資金三者之間的信託關系。
(2)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主要是銀行)通過託管協議確立雙方的責權。
3.基金管理人經過專業理財,將投資收益分予投資者。
在我國,基金託管人必須由合格的商業銀行擔任,基金管理人必須由專業的基金管理人擔任。基金投資人享受證券投資基金的收益,也承擔虧損的風險。
二、基金知識
基金契約
簡單的說,基金契約就是一份「委託理財協議(合同)」。指基金管理人、託管人、投資者為設立投資基金而訂立的用以明確基金當事人各方權利與義務關系的書面法律文件。
基金契約規范基金各方當事人的地位與責任。管理人對基金財產具有經營管理權;託管人對基金財產具有保管權;投資人則對基金運營收益享有收益權,並承擔投資風險。
基金契約也為制定投資基金其他有關文件提供了依據,包括招募說明書、基金募集方案及發行計劃等。如果這些文件與基金契約發生抵觸,則必須以基金契約為准。因此,基金契約是投資基金正常運作的基礎性法律文件。
基金契約的主要內容包括:投資基金的持有人、管理人、託管人的權利與義務;基金的發行、購買、贖回與轉讓等;基金的投資目標、范圍、政策和限制;基金資產估值;基金的信息披露;基金的費用、收益分配與稅收;基金終止與清算等。
與一般的「委託理財協議」不同的是,基金契約並不是要投資者去與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簽約,在投資者充分了解基金的契約內容基礎上,你認購基金的行為就意味著你默許了契約,願意委託該基金管理人「代你理財」。
託管協議
託管協議是基金公司或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就基金資產保管達成的協議,該協議書從法律上確定了委託方和受託方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而且著重是確定託管人一方。
託管人一方所負的責任和義務主要有:
1.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示,負責保管基金資產;
2.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示,負責基金買賣證券的交割、清算和過戶,負責向基金投資者派發投資分紅收益;
3.根據基金契約對託管基金的運作進行有效監督等。
三、證券投資基金的特點
1.證券投資基金是由專家運作、管理並專門投資於證券市場的基金。基金資產由專業的基金管理人負責管理。基金管理人配備了大量的投資專家,他們不僅掌握了廣博的投資分析和投資組合理論知識,而且在投資領域也積累了相當豐富的經驗。
2.證券投資基金是一種間接的證券投資方式。
投資者是通過購買基金而間接投資於證券市場的。與直接購買股票相比,投資者與上市公司沒有任何直接關系,不參與公司決策和管理,只享有公司利潤的分配權。
3.證券投資基金具有投資小、費用低的優點。
在我國,每份基金單位面值為人民幣1元。證券投資基金最低投資額一般較低,投資者可以根據自己的財力,多買或少買基金單位,從而解決了中小投資者「錢不多、入市難」的問題。基金的費用通常較低。
4.證券投資基金具有組合投資、分散風險的好處。
根據投資專家的經驗,要在投資中做到起碼的分散風險,通常要持有10個左右的股票。投資學上有一句諺語:「不要把你的雞蛋放在同一個籃子里」。然而,中小投資者通常無力做到這一點。如果投資者把所有資金都投資於一家公司的股票,一旦這家公司破產,投資者便可能盡失其所有。而證券投資基金通過匯集眾多中小投資者的小額資金,形成雄厚的資金實力,可以同時把投資者的資金分散投資於各種股票,使某些股票跌價造成的損失可以用其他股票漲價的盈利來彌補,分散了投資風險。
5.流動性強。
基金的買賣程序非常簡便。對於封閉式基金而言,投資者可以直接在二級市場套現,買賣程序與股票相似;對開放式基金而言,投資者既可以向基金管理人直接申購或贖回基金,也可以通過證券公司等代理銷售機構申購或贖回,或委託投資顧問機構代為買賣。
四、基金問答
什麼是收益型基金?
其投資策略是一種獨特的價值性投資。基金經理人主要關注股利收入,主要投資於公用事業、金融業及自然資源業等帶豐厚的股利收益的企業股票。這種基金從理論上講應比市場總體更穩定,採用的股票投資方法風險較低。一般也投資於債券。
什麼是平衡型基金?
該類型基金既關心資本增值也關心股利收入,甚至還考慮未來股利的增長,但最關心的還是資本增值的潛力。這種基金同時投資成長型股票和良好股利支付記錄的收入型股票,其目標是獲取股利收入、適度資本增值和資本保全,從而使投資都在承受相對較小風險的情況下,有可能獲得較高的投資收益。其凈值的波動較平穩,獲得的收益與相應的風險均介於成長型基金和指數化投資之間。因此平衡型基金適合那些既想得到較高股利收入又希望比成長型基金更穩定的投資者,如主要尋求資金保全的保險基金和養老基金,以及那些相對保守的個人投資者。
例如滬市的基金漢興(500015)、基金金泰(500001)等都屬於這類基金。
什麼是指數型基金?
指數化投資是一種試圖完全復制某一證券價格指數或者按照證券價格指數編制原理構建投資組合而進行的證券投資。按此種方式投資的基金稱為指數型基金,其目標是獲取大體上相當於市場平均水平的投資回報。
自90年代以來,美國華爾街上大多數股票基金管理人的業績都低於同期市場指數的表現,這樣,以復制市場指數走勢為核心思想的指數基金在全球范圍內迅速發展壯大起來,並對傳統的證券投資思維形成巨大的沖擊與挑戰。
從理論上講,指數基金的運作方法簡單,基金管理成本低廉,只要選擇某一種市場指數,根據構成該指數的每一種證券在指數中所佔的比例購買相應比例的證券,長期持有就可。但是,市場指數是根據某一時刻證券價格進行數學處理而得到的一個抽象指標,而指數基金並不能直接購買指數,而是要在實際市場條件下通過購買相應的證券來實現,由於交易成本及時間差等因素,指數基金的表現並不能夠與其所追蹤的指數完全一樣,必然存在一定的差異,因此,指數基金同樣需要基金管理人進行專業的管理。
例如深交所上市的基金天元(4698)、基金普豐(4693)等即是指數基金。
什麼是專題型(專項型)基金?
是指投資於特定類型股票或證券的中小型基金。設立專題基金的原因一是因為受基金規模的限制,二是管理人認為某些特定類型的證券具有成長性或具特別投資價值。例如科技基金則是偏好於投資科技類上市公司為主。深交所上市基金普華(4711)為投資於科技型主導上市公司的基金。
證券公司與基金管理人是怎樣一種關系?
我國基金的發起人大多是證券公司,從某種程度上來說,基金管理人源自證券公司。基金管理人負責基金資產投資運作,主要職責就是按照基金契約的規定,制定基金資產投資策略,組織專業人士,選擇具體的投資對象,決定投資時機、價格和數量,運用基金資產進行有價證券投資。此外,基金管理人還須自行或委託其他機構進行基金推廣、銷售,負責向投資者提供有關基金運作信息(包括計算並公告基金資產凈值、編制基金財務報告並負責對外及時公告等)。開放式基金的管理人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基金契約的規定,及時、准確地辦理基金的申購和贖回。
此外,證券公司可作為證券投資基金的承銷商、發行協調人,在我國,封閉式基金的發行一般由證券公司作為發行協調人,基金獲准上市交易後,由證券公司代理基金的買賣、交割和收益分配。開放式基金除基金管理人直接銷售外,基金的銷售也可由證券公司、商業銀行及其它中介機構代理完成,這些獨立的銷售機構專門為基金管理人提供銷售服務,並收取一定的銷售傭金和服務費。
從這個角度上講,證券公司是負責基金發行和交易的機構,而基金管理人是負責基金投資的機構,兩者是之間的關系是中介者與經營者的關系。
基金的上網發行和網下發行的流程有什麼區別?
上網發行一般在發行封閉式基金時採用,投資者申購基金的程序主要分為兩個步驟:
第一步,投資者在證券營業部開設股票帳戶(或基金帳戶)和資金帳戶,這就獲得了一個可以買基金的資格。基金發行當天,投資者如果在營業部開設的資金帳戶存有可認購基金的資金,就可以到基金發售網點填寫基金認購單認購基金。
第二步,投資者在認購日後的幾天內,到營業部布告欄確認自己認購基金的配號,查閱有關報刊公布的搖號中簽號,看自己是否中簽。若中簽,則會有相應的基金單位劃入帳戶。
網下發行方式一般在開放式基金發行中採用。投資者先到指定網點(基金管理公司金、代銷銀行等)辦理對應的開放式基金的帳戶卡,並將認購資金存入(或劃入)制定銷售網點,在規定的時間內辦理認購手續並確認結果。(ㄅ料來源
㈢ 基層工會職工互助補充保險基金會條例的具體內容是什麼
為適應我國社會保險制度改革的要求,推進建立和完善社會保障體系,發揚工人階級團結合作、互助互濟的優良傳統,穩定職工隊伍,增強企業凝聚力,根據本企業實際決定設立職工互助補充保險基金會,並制訂本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職工互助補充保險基金會是在企業黨組織和行政的支持指導下,由工會直接領導和主辦、職工自願參加的群眾性互助保險組織。
第二條基金會的日常工作,由工會辦理,並設立專門管委會機構進行檢查、審核,討論開展工作。
第三條基金會在職工遇到工傷、意外傷害致殘、亡故、水災、火災、被盜財產損失、患重病等特殊困難時,在享受國家規定的勞動保險待遇外,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
第二章會員
第四條凡公司范圍內勞動合同制職工,承認本條例,均可申請加入本會,經批准後成為會員。入會手續每年4月份集中辦理(逾期不予補辦),保險期為1年。凡享受過互助保險待遇的會員,須再辦理變更手續。
第五條會員的權利:享受條例規定的各項保險待遇;對基金會經費使用實行民主管理和監督;對基金會工作提出批評與建議。
第六條會員的義務:在職工中宣傳基金會條例、宗旨和目的;熱愛企業,努力完成本職工作;關心支持基金會的發展,自覺遵守條例的規定,按時交納會費。
第七條會員在保險期內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外調、退休(退養)等作自動退會,不再享受會員權益,會費不予退還。
第三章基金來源及管理
第八條基金的來源。
調撥款(將原先投報到市保險公司的家財、人壽保險費用收回投入職工互助基金會);
工會撥款;
利息收入;
會員(一次性交納)會費;
單位、部門、個人的慈善資助等收入。
第九條基金的支出原則上只使用基金的利息、增值部分和會費收入,萬不得以時可動用基金,但需經管委會全體委員討論同意方可使用。
第十條基金會所籌基金實行銀行單獨開戶,立賬管理。
由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全權監督基金的收入和使用,基金會賬目定期公布,接受會員的監督,並向職工代表大會報告資金的使用情況。
第十一條基金會所籌基金只能用於會員發生特殊困難時的經濟補償,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善自挪用。
第四章會員享受保險的條件及標准
第十二條會員發生下列情況,可享受本保險的一次性補償。
為宏揚社會正氣,保護國家和企業財產,學雷鋒做好事,見義勇為而遭受傷殘的,一次性補償500~5000元;
會員因工死亡,本會一次性補償2000元;因工傷殘,按公司職工工傷等級標准給予確認,按傷殘程度一次性補償300~800元;
會員因意外傷害致殘,按職工工傷等級補償標准25%給予保險補償;
會員在保險期內發現患絕症等重病住院手術治療的,可一次獲得補償500~1000元;因病死亡的一次性補償800元;
會員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凡發生上述1~4款情況者,可享受會員保險補償標準的30%~50%。
第十三條會員家庭(限市內)發生火災、水災、冰雹等自然災害及盜竊等人禍,經當地公安部門查實,按其財產損失程度給予一次性補償,最高額為5000元。
第十四條會員因違法亂紀,斗毆、自殺、故意自傷致殘或死亡,不屬保險范疇,不得享受本保險待遇。
第十五條現保險待遇標准為暫定標准,以後隨基金的增加逐步提高標准。
第五章保險金的審批程序
第十六條會員凡發生本條例第十二條所規定的情況,都可以向基金會申請經濟補償。
第十七條申請者應填寫保險補償申請表,附醫院診斷書、派出所證明、發票等,報分工會互助保險工作小組,經同意後,交基金會管理委員會審批。
第十八條管委會在接到申請後,按照條例有關規定,核實後應提出補償金額,由主任簽發後辦理。
第六章基金會的管理機構
第十九條職工互助補充保險基金會的管理機構是基金管理委員會(簡稱管委會)。管委會共有7人,設主任1名,副主任2名。
第二十條管委會主要任務是向職工宣傳職工互助保險的宗旨目的,發展會員管理基金,審核辦理各種收支手續。
第二十一條管委會成員必須清正廉潔,秉公辦事,不得徇私或濫用權利。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條例由職代會聯席會議討論通過,於年月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條本條例解釋權屬公司工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