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財務管理中,資金時間價值和風險價值是兩個重要的概念。一種投資的報酬率總是與其風險聯系在一起。只有當投資者認為可以獲得較高回報的時候,他們才會投資於有風險的資產。
2. 什麼是財務管理
財務管理簡單地說包括三個方面:
(一)財務管理的定義,財務管理是在一定的整體目標下,關於資產的購置(投資),資本的融通(籌資)和經營中現金流量(營運資金),以及利潤分配的管理。財務管理是企業管理的一個組成部分,它是根據財經法規制度,按照財務管理的原則,組織企業財務活動,處理財務關系的一項經濟管理活動。簡單的說,財務管理是組織企業財務活動,處理財務關系的一項經濟管理工作。
(二)財務管理的內容,財務管理分為籌資管理、投資管理、營運資金管理、利潤分配管理等。
(三)財務管理的特點
1、涉及面廣。首先就企業內部而言,財務管理活動涉及到企業生產、供應、銷售等各個環節,企業內部各個部門與資金不發生聯系的現象是不存在的。每個部門也都在合理使用資金、節約資金支出、提高資金使用率上,接受財務的指導,受到財務管理部門的監督和約束。同時,財務管理部門本身為企業生產管理、營銷管理、質量管理、人力物資管理等活動提供及時、准確、完整、連續的基礎資料。其次,現代企業的財務管理也涉及到企業外部的各種關系。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在市場上進行融資、投資以及收益分配的過程中與各種利益主體發生著千絲萬縷的聯系。主要包括:企業與其股東之間,企業與其債權人之間,企業與政府之間,企業與金融機構之間,企業與其供應商之間,企業與其客戶之間,企業與其內部職工之間等等。
2、綜合性強。現代企業制度下的企業管理是一個由生產管理、營銷管理、質量管理、技術管理、設備管理、人事管理、財務管理、物資管理等諸多子系統構成的復雜系統。誠然,其它管理都是從某一個方面並大多採用實物計量的方法,對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的某一個部分實施組織、協調、控制,所產生的管理效果只能對企業生產經營的局部起到制約作用,不可能對整個企業的營運實施管理。財務管理則不同,作為一種價值管理,它包括籌資管理、投資管理、權益分配管理、成本管理等等,這是一項綜合性強的經濟管理活動。正因為是價值管理,所以財務管理通過資金的收付及流動的價值形態,可以及時全面地反映商品物資運行狀況,並可以通過價值管理形態進行商品管理。也就是說,財務管理滲透在全部經營活動之中,涉及生產、供應、銷售每個環節和人、財、物各個要素,所以抓企業內部管理以財務管理為突破口,通過價值管理來協調、促進、控制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
3、靈敏度高。在現代企業制度下,企業成為面向市場的獨立法人實體和市場競爭主體。企業經營管理目標為經濟效益最大化,這是現代企業制度要求投入資本實現保值增值所決定的,也是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根本要求所決定的。因為,企業要想生存,必須能以收抵支、到期償債。企業要發展,必須擴大收入。收入增加意味著人、財、物相應增加,都將以資金流動的形式在企業財務上得到全面的反映,並對財務指標的完成發生重大影響。因此,財務管理是一切管理的基礎、管理的中心。抓好財務管理就是抓住了企業管理的牛鼻子,管理也就落到了實處。
3. 財務管理進保險公司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您好!您是學財務管理的,最好還是去做平安保險的財務管理人員。一是因為這樣不會丟掉專業,二是因為管理財務比管理人容易得多,您學的不是人力資源管理,如果從事管理人的工作,遇到的困難會多得多。從發展前途看,也是財務管理人員容易晉升,要想成為財務主管,只要拿到注冊會計師的職稱就能夠勝任;要想當人事主管,得拿到高級人力資源管理師的職稱,對您而言,顯然拿下注冊會計師的職稱要比拿下人力資源管理師的職稱容易得多。職業取向,各有各的見解。以上意見,僅供參考。謝謝閱讀!
4. 財務管理是做什麼的
財務管理主要包括財務管理的基本理論和籌資,投資,運營,成本,收入與分配管理,其中涉及預算與計劃、決策與控制、財務分析等環節。
財務管理的主要內容有:
1、籌資管理 2、投資管理 3、營運資金管理 4、利潤分配管理
財務管理是指運用管理知識、技能、方法,對企業資金的籌集、使用以及分配進行管理的活動。主要在事前事中管理、重在「理」。會計是指以資金形式,對企業經營活動進行連續地反映、監督和參與決策的工作。主要在事後核算,重在「算」。
急速通關計劃 ACCA全球私播課 大學生僱主直通車計劃 周末面授班 寒暑假沖刺班 其他課程
5. 什麼是保險定義、分類與保險合同
什麼是保險 「天有不測風雲,人有旦夕禍福」。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是人類生活中有可能發生,也有可能不發生的或然風險。保險就是轉移風險、補償損失的最佳手段。《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第2條明確了保險的定義:「本法所稱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於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 根據以上定義可知,首先商業保險行為是一種以保險合同為形式、以經濟補償為內容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同於以國家立法為基礎的社會保險;其次投保人必須根據合同約定,履行交費義務,才可享有保險事故發生時的索賠權和經濟補償,不同於以單方給予為基礎的社會救濟;第三,保險人的賠償給付義務的履行(人壽保險除外)是不確定的,有賴於合同約定的事故(人身保險也稱事件)的發生與否,不同於以確定的受益權為基礎的儲蓄制度。 保險的基本職能是轉移風險、補償損失,即投保人通過交納少量保險費,將風險轉由保險人承擔;一旦發生風險,則進行損失分攤,由眾多的企業和個人共同分攤少數遭受災害事故的企業和個人的損失。由於保險具有這一基本職能,因此,對家庭和個人具有不可低估的保障作用。首先可以保障家庭生活的安定。因為個人的財力有限,很難積累足以應付天災人禍的後備資金,一旦受損,正常生活難以為繼。如果個人和家庭參加了財產保險和人身保險,則可以根據保險合同約定,從保險人處獲得賠償和給付,由此保障了家庭生活的安定;其次可以積累個人資金。因為長期人壽保險具有類似儲蓄的投資作用。雖然參加長期人壽保險沒有買股票獲利的機會多,但沒有風險性,而且還可以獲得生老病死的經濟保障。由於人壽保險單本身具有現金價值,可以抵押,可以轉讓,故在國外普遍被認作個人金融資產,購買人壽保險無疑是既能獲得經濟保障,又能使貨幣保值增值的一舉兩得的最好的投資方式。隨著改革開放的進一步深化,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人們對保險的認識將從量的積累到質的飛躍,最終將由過去的被動型轉變為當今的主動型。有風險、買保險,已成為現代經濟社會的共識。 保險的分類 財產保險與人身保險 根據保險標的的不同,保險可分為財產保險和人身保險兩大類。 財產保險是指以財產及其相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包括財產損失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險、保證保險、農業保險等。它是以有形或無形財產及其相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一類補償性保險. 人身保險是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保險。當人們遭受不幸事故或因疾病、年老以致喪失工作能力、傷殘、死亡或年老退休時,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保險人對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給付保險金或年金,以解決其因病、殘、老、死所造成的經濟困難。 商業保險與社會保險 商業保險是指按商業原則經營,以營利為目的的保險形式,由專門的保險企業經營。所謂商業原則,就是保險公司的經濟補償以投保人交付保險費為前提,具有有償性、公開性和自願性,並力圖在損失補償後有一定的盈餘。 社會保險是指在既定的社會政策的指導下,由國家通過立法手段對公民強制徵收保險費,形成保險基金,用以對其中因年老、疾病、生育、傷殘、死亡和失業而導致喪失勞動能力或失去工作機會的成員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社會保險不以營利為目的,運行中若出現赤字,國家財政將會給予支持。兩者比較,社會保險具有強制性,商業保險具有自願性;社會保險的經辦者以財政支持作為後盾,商業保險的經辦者要進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商業保險保障范圍比社會保險更為廣泛。 原保險與再保險 發生在保險人和投保人間的保險行為,稱之為原保險。發生在保險人與保險人之間的保險行為,稱之為再保險。 再保險是保險人通過訂立合同,將自己已經承保的風險,轉移給另一個或幾個保險人,以降低自己所面臨的風險的保險行為。簡單地說,再保險即「保險人的保險」。 我們把分出自己直接承保業務的保險人稱為原保險人,接受再保險業務的保險人稱為再保險人。再保險是以原保險為基礎,以原保險人所承擔的風險責任為保險標的的補償性保險。無論原保險是給付性還是補償性,再保險人對原保險人的賠付都只具有補償性。再保險人與原保險合同中的投保人無任何直接法律關系。原保戶無權直接向再保險人提出索賠要求,再保險人也無權向原保戶提出保費要求。另外,原保險人不得以再保險人未支付賠償為理由,拖延或拒付對保戶的賠款;再保險人也不能以原保險人未履行義務為由拒絕承擔賠償責任。 再保險是在保險人系統中分攤風險的一種安排。被保險人和原保險人都將因此在財務上變得更加安全。利用再保險分攤風險的典型例子就是承保衛星發射保險。該風險不能滿足可保風險所要求的一般條件。保險人接受特約承保後,將面臨極大的風險,一旦衛星發射失敗,資本較小的公司極可能因此而破產。最明智的做法是將該風險的一部分轉移給其他保險人,由幾個保險人共同承擔。 個人保險與團體保險 按保險保障的對象分,可以把人身保險分為個人保險和團體保險。 個人保險是為滿足個人和家庭需要,以個人作為承保單位的保險。團體保險一般用於人身保險,它是用一份總的保險合同,向一個團體中的眾多成員提供人身保險保障的保險。在團體保險中,投保人是「團體組織」,如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等獨立核算的單位組織,被保險人是團體中的在職人員。已退休、退職的人員不屬於團體的被保險人。另外,對於臨時工、合同工等非投保單位正式職工,保險人可接受單位對其提出的特約投保。 團體保險包括團體人壽保險、團體年金保險、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團體健康保險等,在國外發展很快。特別是由僱主、工會或其他團體為雇員和成員購買的團體年金保險和團體信用人壽保險發展尤為迅速。團體信用人壽保險是團體人壽保險的一種,是指債權人以債務人的生命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團體年金保險已成為雇員退休福利計劃的重要內容。近幾年,美國有些雇員福利計劃中還加入了團體財務和責任保險項目,比如團體的私用汽車保險和僱主保險等。我國保險公司也開展了團體壽險、人身意外傷害險、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等團體保險業務,但險種還不完善。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商業保險的作用將不斷加強,團體保險應有更大的發展空間。 自願保險和強制保險 按保險的實施方式分,保險可分為自願保險和強制保險。 自願保險是投保人和保險人在平等互利、等價有償的原則基礎上,通過協商,採取自願方式簽訂保險合同建立的一種保險關系。具體地講,自願原則體現在:投保人可以自行決定是否參加保險、保什麼險、投保金額多少和起保的時間;保險人可以決定是否承保、承保的條件以及保費多少。保險合同成立後,保險雙方應認真履行合同規定的責任和義務。一般情況下,投保人可以中途退保,但另有規定的除外。比如《保險法》第三十四條明確規定:「貨物運輸保險合同和運輸工具航程保險合同,保險責任開始後,合同當事人不得解除合同」。但當前世界各國的絕大部分保險業務都採用自願保險方式辦理,我國也不例外。 強制保險又稱法定保險,是指根據國家頒布的有在法律和法規,凡是在規定范圍內的單位或個人,不管願意與否都必須參加的保險。 保險合同的概念 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一)保險合同的性質 保險合同是民商事合同中的一種,調整具有保險內容的民事法律關系。因此,保險合同不僅適用《保險法》,而且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 (二)保險合同的當事人 保險合同的當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險人。保險人亦稱承保人。《保險法》第九條規定:「保險人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投保人亦稱要保人,是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按照保險合同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成為投保人。成為投保人的條件為: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當投保人與被保險人為同一人時,被保險人屬當事人范疇。 (三)保險合同的關系人 保險合同的關系人包括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等。被保險人是其財產或者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被保險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受益人是由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保險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可以為受人。」受益人一般由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在保險合同中加以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時必須經被保險人同意。如果被保險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則受益人可以由被保險人的監護人指定;如果沒有指定受益人,則在被保險人死亡時,由其繼承人領受保險金。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變更受益人,但是應當書面通知保險人。投保人變更受益人必須經被保險人同意。 (四)投保人的主要義務 1、交付保險費的義務。投保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地點、方式向保險人交付保險費。投保人如不按約定的時間交付保險費,則保險人可按照約定要求其交付保險費或者終止合同。 2、如實告知的義務。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投保人負有將保險標的的有關情況如實向保險人陳述、申報或聲明的義務。根據《保險法》的有關規定,投保人違反如實告知義務將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導致不能索賠或合同的解除。 3、危險增加的通知義務。危險增加是指保險合同當事人在締約時預料的保險標的的危險在合同的有效期內其程度增強。在合同有效期內,一旦發生危險增加,被保險人應當按照約定及時通知保險人;針對危險增加的情況,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保險合同。被保險人未履行此項義務的,因危險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4、保險事故通知義務。保險事故發生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以便保險人迅速地調查事實真相,收取證據,及時處理。 5、防災防損和施救的義務。在合同成立後,被保險人有義務遵守國家有關消防、安全、生產操作、勞動保護等方面的規定,維護保險標的的安全,並根據保險人有關保險標的安全的建議對保險標的的安全維護工作進行改進。在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有義務盡力採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 6、提供有關證明、單證和資料的義務。保險事故發生後,依照保險合同請求保險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時,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五)保險人的主要義務 1、賠付保險金的義務。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人依據保險合同向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在財產保險中稱為賠償保險金,在人身保險中稱為給付保險金。承擔賠付保險金義務時,保險金的支付僅在保險合同約定或者法律規定的責任范圍內進行,保險金最高賠付額不超過合同約定的保險金額。 2、告知義務。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的條款內容;保險合同中規定有關保險人責任免除條款的,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當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未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3、及時簽發保險單證的義務。保險合同成立後,保險人應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並載明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內容。 4、積極進行防災防損的義務。保險人應允許利用自身擁有的專業技術,配合被保險人積極進行防災防損工作。
6. 保險對企業財務管理的意義
財務管理具有三大基本功能:資金管理功能、成本控制功能、監督控制功能。
1.資金管理功能
資金對企業發展至關重要,如果將企業比喻為人體的話,那資金就是身體中的血液。可以說資金是企業經營和發展的必不可少的條件。所有企業的生存與發展必須基於一定的資金。因此企業財務管理具備了資金管理這一最為基本的功能。財務管理人員與企業管理人員基於對市場和企業發展的分析,綜合各方面的信息數據,來支配企業的資金,從而利用有限的資金投入帶來最大的產出,促進企業經濟效益的提升。這就是財務管理中的資金管理功能。
2成本控制功能
影響企業利潤的因素有很多,例如原材料成本的變動,員工工資的變動,市場供需關系的變化等等,但是成本因素則是影響企業利潤的主要因素之一。財務管理人員運用科學的方法,在保障企業正常運轉的前提下,嚴格控制企業中不合理的支出,包括對產品成本的控制、對期間費用的控制、對研發費用的控制以及對職工薪酬、福利、保險和勞動保護的管理等。從而達到降低企業生產成本,增加企業的利潤,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因此,財務管理具有成本控制功能。
3.管理監督功能
企業的正常運轉,需要一整套完善的管理監督體系。財務管理中的管理和監督體系使得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步步為營,確保企業始終朝著正確的方法前行。不僅如此,在完善監督的體系下,企業能有效利用各種資源,最大程度挖掘自身產能,優化企業的經營與管理,從而能夠以較小的成本投入獲得較大的經濟效益。這就是財務管理中的的管理監督功能。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7. 財務管理風險跟財務分險是一個概念嗎
財務管理風險跟財務風險不是一個概念。
財務管理風險是風險管理的一個分支,是一種特殊的管理功能,是在前人的風險管理經驗和近現代科技成就的基礎之上發展起來的一門新的管理科學。財務風險管理是指經營主體對其理財過程中存在的各種風險進行識別、度量和分析評價。並適時採取及時有效的方法進行防範和控制,以經濟合理可行的方法進行處理,以保障理財活動安全正常開展,保證其經濟利益免受損失的管理過程。
財務風險又稱籌資風險,它是指企業因借入資金而產生的喪失償債能力的可能性和企業利潤(股東收益)的可變性。企業在籌資、投資和生產經營活動各環節中無不承擔一定程度的風險。企業承擔風險程度因負債方式、期限及資金使用方式等不同面臨的償債壓力也有所不同。因此,籌資決策除規劃資金需要數量,並以合適的方式籌措到所需資金以外,還必須正確權衡不同籌資方式下的風險程度,並提出規避和防範風險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