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認為,你的理解是對的。
首先,第一條的適用對象是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該《通知》明確了這兩個公司不得對外進行擔保,就是一項禁止性的規定,但對下述三項的正常經營管理活動中的擔保行為是允許的。簡單說就是保險公司或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經營范圍內的針對訴訟保全提供的擔保業務,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本身經營的與出口信用保險相關的信用擔保以及海事擔保。這三項,並不單純的屬於《擔保法》中所常說的擔保,而是保險公司或保險資產管理公司通過嚴格審查,評估風險的情況下的經營范圍,簡單說就是可能賺錢的業務(評估風險指的是盈利大於虧損的前提);
而第二條的主體是保險集團公司,明顯區別第一條中的主體,二者是集團公司與下屬成員公司的關系。那麼對第二條,我的理解是,在下屬成員公司需要第三方為其提供擔保時,集團公司在嚴格依據《保險集團公司管理辦法(試行)》、《保險公司關聯交易管理暫行辦法》中的相關規定下,可以為下屬成員公司提供擔保。例如:《保險集團公司管理辦法(試行)》第二十四條規定,保險集團公司應當建立集團統一的對外擔保制度,明確對外擔保的條件、額度及審批程序。保險集團公司及其子公司對外擔保應當經本級公司股東大會審議批准。保險集團公司及其子公司對外擔保的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10%。該《辦法》是保監會2010年發布的部門規章,而《通知》系11年的規定。新法優於舊法的原則,《通知》中禁止保險公司及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對外擔保行為,那麼第二十四條對於保險集團的對外擔保的條件還是可以適用的。也就是說,保險集團在不違反《保險集團公司管理辦法(試行)》、《保險公司關聯交易管理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是可以為下屬成員公司提供擔保。其明顯不屬於第一條的正常經營管理活動。
綜上,這兩條的規定是針對不同主體的不同規定,應對區別對待、適用。
個人意見,可能說的不對,供參考,歡迎指正。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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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保險公司日常管理動態
您好,保險公司組訓即組織發展管理和培訓,它的建立是營銷業務飛速發展的必然趨勢。隨著營銷部人員規模的不斷擴大,營銷部經理無法結合上千營銷員的個性作針對性的訓練和新人的輔導、陪訪,而主管的管理能力、輔導能力又跟不上,所以留下許多後遺症,如保單質量差,隊伍士氣不穩定、營銷員的理念、技巧、素質提升不快、甚至滯後。而建立組訓隊伍將對整個教育訓練制度化、組織化、並據此使訓練深入到每一個營銷員。
一、組訓人員的地位和作用
組訓在壽險營銷部是一個十分重要的崗位,對業務員必須「作之君,作之父,作之師」,不僅負有第一線教育訓練之重大責任,而且是經理的左右手。組訓好比軍隊中的參謀、幕僚,他們想在經理前面,站在經理的後面。
二、組訓人員的工作職責
1?參與營銷部的年度經營計劃的擬定、執行、檢討、評估。
2?參與營銷部的新人輔導、銜接教育、心理建設的課程設計、執行和日常授課,對營銷員進行個別輔導和溝通以及陪防。
3?協調營銷員、主任、經理之間的關系,加強與其他營銷部的聯系,協助經理作好內部溝通,加強團隊精神,提高工作積極性。
4?策劃營銷部的晨會、例會、主管會議。協助營銷部總經理作市場分析,市場開拓以及日常活動管理。
5?參與營銷部的各項行政和活動管理以及績效分析:如脫落率、人均績效、舉績率、考勤率、職場布置、業績榜運用。
三、組訓人員應具備的條件
1?年齡:22歲至35歲
2?要有大專以上的學歷,有敬業、樂觀向上的工作態度。
3?必須通過中國人民銀行的保險代理人資格考試,並取得了《保險代理人資格證書》
4?具有協調、教育、策劃、推動、影響的能力。
5?能收集一些市場信息並分析、預測市場動態變化。
6?要有良好的品德修養、威信,能激勵同仁發揮潛能,達成目標。
四、組訓人員必須接受教育和訓練
教育的內容有:壽險基本原理,核保、核賠的基本知識,壽險招募、甄選、培訓輔導、激勵、督導的方法以及運用。訓練的內容有:如何成為一名專業講師,如何運用績效分析挖掘營銷部的潛力,如何進行專案策劃。
五、組訓的配備與職級
每一營銷分部設專門的組訓人員,其比列不超過50組訓人員按照其發展和個人成長的速度,可分為四個級別即組訓經理、組訓科長、組訓專員和組訓員。
六、組訓的收入
由於組訓級別的不同,他們的收入也不一樣。組訓人員的工資收入由四部分組成。一部分是組訓津貼收入,一部分是效益工資,還有一部分是輔導津貼,最後一部分是個人的基礎展業傭金收入。
七、組訓的考核和晉升標准
組訓員的考核期為半年,組訓專員、組訓科長、組訓經理的考核期為一年。他們的晉升標准根據公司的定期考評標准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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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叄』 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保險公司管理規定》是為了規范保險活動,保護保險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加強對保險業的監督管理,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保險事業的健康發展而制定的法律法規。法律明確允許的形式,其外就是不可以的。
《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第六章「保險經營」所有條款載明:第四十一條保險公司的分支機構不得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經營保險業務,本規定第四十二條規定的情形和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四十二條保險機構參與共保、經營大型商業保險或者統括保單業務,以及通過互聯網、電話營銷等方式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承保業務,應當符合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第四十三條保險機構應當公平、合理擬訂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不得損害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第四十四條保險機構的業務宣傳資料應當客觀、完整、真實,並應當載有保險機構的名稱和地址。第四十五條保險機構應當按照中國保監會的規定披露有關信息。保險機構不得利用廣告或者其他宣傳方式,對其保險條款內容和服務質量等做引人誤解的宣傳。第四十六條保險機構對保險合同中有關免除保險公司責任、退保、費用扣除、現金價值和猶豫期等事項,應當依照《保險法》和中國保監會的規定向投保人作出提示。第四十七條保險機構開展業務,應當遵循公平競爭的原則,不得從事不正當競爭。第四十八條保險機構不得將其保險條款、保險費率與其他保險公司的類似保險條款、保險費率或者金融機構的存款利率等進行片面比較。第四十九條保險機構不得以捏造、散布虛假事實等方式損害其他保險機構的信譽。保險機構不得利用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壟斷性企業或者組織,排擠、阻礙其他保險機構開展保險業務。第五十條保險機構不得勸說或者誘導投保人解除與其他保險機構的保險合同。第五十一條保險機構不得給予或者承諾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保險費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第五十二條除再保險公司以外,保險機構應當按照規定設立客戶服務部門或者咨詢投訴部門,並向社會公開咨詢投訴電話。保險機構對保險投訴應當認真處理,並將處理意見及時告知投訴人。第五十三條保險機構應當建立保險代理人的登記管理制度,加強對保險代理人的培訓和管理,不得唆使、誘導保險代理人進行違背誠信義務的活動。第五十四條保險機構不得委託未取得合法資格的機構或者個人從事保險銷售活動,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資格的機構或者個人支付傭金或者其他利益。第五十五條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結構,加強內部管理,建立嚴格的內部控制制度。第五十六條保險公司應當建立控制和管理關聯交易的有關制度。保險公司的重大關聯交易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向中國保監會報告。第五十七條保險機構任命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在任命前向中國保監會申請核准上述人員的任職資格。保險機構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管理,按照《保險法》和中國保監會有關規定執行。第五十八條保險機構應當依照《保險法》和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管理、使用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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