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基金管理 > 中國友好發展基金會

中國友好發展基金會

發布時間:2021-08-07 11:02:42

『壹』 中國人民和平發展基金會涉嫌非法組織被抓了嗎

今年2月6日以來,民政部社會組織管理局已陸續公布5批涉嫌非法社會組織名單。結合社會公眾提供的進一步線索,已有6個組織被取締,11個組織表明解散或被予勸散,另有若干組織正在查處辦理中。根據近期舉報情況,近日,民政部公布第六批涉嫌非法社會組織30家。

一抓一大把。

消息來自人民網。

『貳』 向哪些公益機構捐贈 個人所得稅可扣除

個人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政策規定

  1. 對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其中包括新建)捐贈:《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對青少年活動場所電子游戲廳有關所得稅和營業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0]21號)規定,對個人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政府部門對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贈,在繳納個人所得稅前准予全額扣除。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是指專門為青少年學生提供科技、文化、德育、愛國主義教育、體育活動的青少年宮、青少年活動中心等校外活動的公益性場所。對農村義務教育捐贈:《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向農村義務教育捐贈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103號)規定,對個人通過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向農村義務教育的捐贈,准予在繳納個人所得稅前的所得額中全額扣除。農村義務教育范圍是指政府和社會力量舉辦的農村鄉鎮(不含縣和縣級市政府所在地的鎮)、村的小學和初中以及屬於這一階段的特殊教育學校。納稅人對農村義務教育與高中在一起的學校的捐贈,也享受所得稅前全額扣除政策。

  2. 向宋慶齡基金會等6家單位捐贈:《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向宋慶齡基金會等6家單位捐贈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172號)規定,對個人通過宋慶齡基金會、中國福利會、中國殘疾人福利基金會、中國扶貧基金會、中國煤礦塵肺病治療基金會、中華環境保護基金會用於公益救助性的捐贈,准予在繳納個人所得稅稅前全額扣除。

  3. 對中國醫葯衛生事業發展基金會的捐贈:《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醫葯衛生事業發展基金會捐贈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67號)規定,個人通過中國醫葯衛生事業發展基金會用於公益救濟性捐贈,准予在繳納個人所得稅稅前全額扣除。

  4. 對中國教育發展基金會捐贈:《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教育發展基金會捐贈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68號)規定,個人通過中國教育發展基金會用於公益救濟性捐贈,准予在繳納個人所得稅稅前全額扣除。

  5. 對中國老齡事業發展基金會等8家單位捐贈:《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老齡事業發展基金會等8家單位捐贈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66號)規定,對個人通過中國老齡事業發展基金會、中國華文教育基金會、中國綠化基金會、中國婦女發展基金會、中國關心下一代健康體育基金會、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基金會、中國兒童少年基金會和中國光彩事業基金會用於公益救濟性捐贈,准予在繳納個人所得稅稅前全額扣除。

  6. 對中華快車基金會等5家單位捐贈:《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向中華快車基金會等5家單位的捐贈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204號)規定,為支持我國農村醫療衛生、經濟科學教育、慈善、法律援助和見義勇為等社會公益事業的發展,經國務院批准,個人自2003年1月1日起(註:也可以直接)向中華健康快車基金會和孫冶方經濟科學基金會、中華慈善總會、中國法律援助基金會和中華見義勇為基金會的捐贈,准予在繳納個人所得稅稅前全額扣除。

  7. 對科研機構、高等院校研究開發經費捐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的決定〉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24號)規定,個人或個體工商戶的所得(不含偶然所得,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用於對非關聯的科研機構和高等學校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研究開發經費資助的,可以全額在下月(工資、薪金所得)或下次(按次計征的所得)或當年(按年計征的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時,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不足抵扣的,不得結轉抵扣。

『叄』 企業捐贈能減免企業所得稅嗎

下面是五中免稅情況
——對納稅人通過中國教育發展基金會用於公益救濟性捐贈,准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對納稅人通過中國老齡事業發展基金會、中國華文教育基金會、中國綠化基金會、中國婦女發展基金會、中國關心下一代健康體育基金會、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基金會、中國兒童少年基金會和中國光彩事業基金會用於公益救濟性捐贈,准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對納稅人通過中國醫葯衛生事業發展基金會用於公益救濟性捐贈,准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對納稅人通過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用於艾滋病防治事業的公益救濟性捐贈,企業在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3%以內的部分,個人在申報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30%以內的部分,准予在稅前扣除。
——對納稅人通過中國金融教育發展基金會、中國國際民間組織合作促進會、中國社會工作協會孤殘兒童救助基金管理委員會、中國發展研究基金會、陳嘉庚科學獎基金會、中國友好和平發展基金會、中華文學基金會、中華農業科教基金會、中國少年兒童文化藝術基金會和中國公安英烈基金會用於公益救濟性捐贈,企業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3%以內的部分,個人在申報應納稅所得額30%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
擴展閱讀
修改前的《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捐贈只能按照佔企業利潤12%的比例,在當年進行扣除,如果企業超出12%的部分,不再允許扣除了,修訂後的《企業所得稅法》允許超出12%的部分可以在以後三年內繼續稅前扣除,是對捐贈扣除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擴大和延伸,很大程度上解決了一大部分大額捐贈支出的稅前扣除。

這次修改後,企業進行公益捐贈享受所得稅優惠的力度,無論是在允許扣除的12%比例上,還是在結轉三年的期限上,在國際上都屬於領先水平,有利於進一步調動企業參與社會公益事業的積極性,促進我國公益事業的健康發展。
為了保證《慈善法》和《企業所得稅法》兩部法律以及執行政策保持無縫銜接,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後,財政部將會進行兩項工作,第一是提請國務院修改《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在實施條例中對此次修訂的一些條款做出具體的政策規定。
第二是,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要發布可操作性的文件,細化具體內容,按照新的《企業所得稅法》,2016年9月1日《慈善法》實施後企業發生捐贈支出可以享受所得稅三年結轉優惠。
如果某個企業的年利潤為1000萬元,2016年公益捐贈是400萬元,《企業所得稅法》修改前,企業的捐贈只能在利潤總額的12%之內扣除,也就是說,1000萬元的利潤只允許120萬可以在稅前扣除。此次修改之後,允許結轉三年可以扣除,在2016年可以扣除120萬,2017年還可以扣除120萬,2018年還可以扣除120萬,三年扣除360萬,2019年他申請扣除40萬,那麼2019年,也就是說第四年也允許他扣除。也就是說,結轉扣除之後他的400萬全部都可以扣除,允許企業多扣除,也就是企業少交稅。
如果按照400萬全扣除來計算,《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企業所得稅稅率是25%,400萬元乘以25%,可以少交100萬元。《企業所得稅法》修改前只允許當年扣除12%,即1000萬元只能扣除120萬元,少交稅30萬元。兩者相比較,修改《企業所得稅法》使企業少交稅增加70萬元。

『肆』 高分懸賞,捐款收據問題

內 容 我司08年公益性捐款好幾回,想問問由哪些團體開的收據可以作為公益性捐款稅前抵扣的,或者這些團體的清單在哪裡可以查詢到,以後就可以通過相關部門捐款了
答 復 您好,在我局登記的90多家基金會都可以開具專門的捐贈收據,供稅前抵扣。具體名單可在網站首頁「社會組織信息查詢」中輸入「基金會」即可查詢。

上面是上海社會團體管理局的答復。由此可見,只要是在民政部門、社會管理局登記的社會團體均可開具捐款收據,另外財政局、民政局、教育局等國家機關也可以開具捐款收據,或者財政統一票據。

如何索要,應該在捐款的時候向直接組織捐款的部門或者直接收錢的人員索要,至於這些組織給不給,我們就不得而知了,在中國這方面還不夠完善。

話說捐款收據的意義,
一、國家稅務總局規定了扣繳單位可以根據扣繳單位的匯總捐贈憑據和記載的個人捐贈明細表進行依實扣除。
二、是捐款憑據是公民以個人財產無償為國家和社會作貢獻的重要依據,具有特殊的紀念意義,應該滿足個人紀念的願望,特別是父母以小孩的名義捐贈可以培養小孩的社會責任和愛心;
三、是個人收到接收捐款的政府機關、非營利組織所開具的收據,可以清楚自己捐款的去向,也從基本上杜絕了中間環節可能出現的剋扣行為。

四、捐款憑據是個人信用的一個部分,熱衷慈善事業的人,在很多方面會給他人留下良好的印象。

開捐款收據,理論上說,不應該有什麼要求,但實際操作中,應該會對捐款金額,以及個人身份證明上進行一定的要求限制。如100元以上可開據,掃地工人忽然捐出500萬元等等,應說明合法來源等。

『伍』 潘亞中的采訪記錄

記者:我們知道您有一本書稿《中華千秋大業--強國之夢--填海造路統一台灣論證方案》即將出版,書中提出了一個在台海之間修路架橋以完成祖國統一的宏偉方案,能不能給我們介紹一下這個方案的具體構想?
潘亞中:從福建平潭到台灣新竹之間,平均水深40米至60米,地震學家和地球物理學家以及工程地質學家們不僅作了嚴格、縝密的論證,而且翻閱了大量的歷史資料,從1604年到2004年的400年間,這里沒有發生過7級以上的地震。這表明,從平潭到新竹實施填海修路架橋建設通道是完全可行的。
從平潭到新竹,淺水地段填海造路,深水地段架橋過去,這就可以保證維持海水暢流,航運暢通,既不影響台灣海峽的生態平衡,也不影響交通航運問題。這條大道建成後,福建平潭會發展成為一個一千萬人口的特大新興城市。挖山填海之後所形成的平地直接規劃成生活小區和養老中心,台灣20到30年後,將面臨全社會老齡化問題。台灣老人到福建來安度晚年。如果有緊急事情,交通非常方便,30分鍾左右就可以回到新竹,使兩岸人民感受到和平統一所帶來的經濟效益和血濃於水的手足之情。實施「填海造路統一台灣」這一千秋工程,將中國國防陸地作戰戰略縱深直接向太平洋推進200海里,將兩岸徹底永遠緊密地連接在一起。
這項工程總投資預計9千億人民幣,建設工期大約在15年到20年之間,使之成為」一橋飛架南北、天塹變通途「的「中國和平統一大道」。
記者:面對如此浩大的工程,其巨額經費的來源,不能不說是一個大問題。您有沒有考慮到這一點?您如何解決這個問題?
潘亞中:別看這個移山填海工程如此宏偉、輝煌,但它並不需要國家拿出多少錢來投資,而是需要國家運用政府行為來啟動這個工程。這筆巨大的經濟賬,我是這么算的:中國有13億人,每人每月捐一元錢,一年下來就有156億多元。如果每人每年捐出1個義務工作日,每天將可擁有35萬人同時工作。先期投資不會用得太多,而且資金的運用是可持續性的滾動式發展,形成「循環經濟鏈」,就像滾雪球一樣,越滾越大。比如說,用移山的土方填海,把山夷為平地後,平地上可以開發房地產,建設居住小區和配套設施,靠開發房地產等周邊產業所獲得的巨大利潤,再用來支持填海工程建設,使經濟發展形成良性的循環經濟鏈。這項宏偉的移山填海造路計劃,必須由政府來啟動,建立起一個融資管理公司或類似於「基金會」之類的組織。一是融資,二是對資金的規范化管理,三是保證基金的良性循環。
記者:您為什麼會產生這樣一個構想?
潘亞中:在台灣海峽修建大橋,這個想法最早並不是來源於我。有一位叫方曉陽的著名教授,他現在任教於費城的理海大學。這位老先生早在1948年就倡導在台灣海峽修建大橋。除方曉陽教授外,還有彭阜南教授和郭履燦教授等人。他們都曾倡導在台灣修建大橋,並為此付出過很多心血,但由於各種原因,沒有進入具體操作階段。我認為這是一個很好的統一祖國的構想,在這本書里就借鑒了他們的成就與經驗。
為什麼我要這么做?作為我們海外的華人,最大的願望就是祖國實現完全統一,只有祖國統一了才能強大。我是搞經濟的,在中國科技大學研究生院,學的也是管理科學。我到美國後,就提倡工、商、僑、學各界人士聯合起來,建立「世界華人經濟共同體」。
我最初的想法是,首先在經濟上實現優勢互補、實現經濟一體化,把大陸勞動力廉價的優勢和海外的資金優勢、技術優勢聯合起來,把中國建成世界經濟的加工廠。
但是,在具體操作過程中,我愈來愈深切地感覺到,海峽兩岸不統一,許多事情都無從著手。我這樣就想到了修建台海大橋。
建設這個比三峽工程還要大一倍的建築,有兩個非常宏大的目標。一是實現兩岸的和平統一,這是政治目標,另一個經濟目標也相當可觀、相當宏偉。這條海上通途建成以後,它將成為兩條「世界經濟交通大動脈」,將台灣的交通並入中國大陸交通網。穿越歐亞大陸橋,直接將整個東南亞的貨物,通過台灣和中國大陸東西走向的兩條道路雙向運行,進入歐洲、非洲及美洲大陸,大大節約了貨運時間和運輸成本。在中國進入市場經濟的今天,光算政治賬肯定是不行的,必然還要算經濟賬。
若干年後,海上通途真的修成了,這個建築有可能成為後人憑吊前人功績的一個好去處。這條經濟大動脈修通後,國家統一、政通人和,社會效益自不必說,僅就經濟效益而言,也是不可估量的,它將給沿線居民提供一千多萬個就業機會,同時也可使GDP每年增長一萬億元人民幣以上,在30-35年的時間,使中國成為世界最大最繁榮的經濟中心,實現二十一世紀是中國人的世紀的夢想。
記者:那麼這次您回國來,是不是就是為了這件事情呢?
潘亞中:這次回到祖國,主要是和中國國家地震局地球物理研究所的專家郭履燦、魏富勝、房明山和清華大學21世紀發展研究院台灣海峽隧道論證中心主任吳之明教授以及該中心顧問國家海洋局第二海洋研究所彭阜南教授等進一步探討、研究填海造路的技術問題。最最重要的一點是,我把這個方案的構圖印在了年歷上,在國內印刷了21萬份。在國內留下1萬份,我委託全國政協委員、文史專員潘君密先生把這些年歷送給全國人大每一位代表、全國政協每一位委員,讓全國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們了解我們有一種怎樣的設想,正在努力從事著一種多麼艱巨的事業。我們目前要做的主要工作是,把我們的填海造路計劃盡快報到全國人大和全國政協,希望盡快得到國家的批准。
記者:從和您的交談中,我感覺到您胸中跳動的一顆赤子之心。我知道您在美國期間,一直以推動華人之間的精誠團結為已任。您為什麼對華人團結、祖國統一傾注了這么多心血?
潘亞中:我離開祖國已經十幾年了,可是我永遠記著我是一個中華子孫。其實很多在海外的華人都有這樣的感覺,雖然遠離祖國,但這里有他們的根,永遠也斷不掉。
在海外多年,今年我是第一次回國。祖國的變化之大,確實讓我非常吃驚。北京的變化更是令人目不暇接,與我12年前離開時可真的大不一樣了。祖國正在變強大,我們感到十分欣慰,可是,祖國的分裂又讓我們感到痛心。
現在,台灣成了西方對付中國的一個棋子。自己的領土主權掌握在西方人手裡,這是一個民族、一個國家永遠的痛。如果我們通過自己的努力,讓西方人放下這個棋子或者說把這個棋子從西方人手裡奪回來,讓它回歸自己疆土的棋盤,我們的國家和民族才算得上是真正的強大。
兩岸一直在討論海峽「三通」,我認為,台灣海峽填海鋪路架橋是台海兩岸中國人最好的「三通」。現在進行台灣海峽鋪路架橋,正如仿效拆除「柏林牆」的人為障礙物一樣,使東德和西德得到了穩定和平統一,德國人民結束了長達百年的戰爭歲月,更進一步促進了歐洲共同體的經濟發展;同樣,台灣海峽鋪路架橋自然而然地連接起兩岸的中國人民,大家共同努力向著和平統一共同富裕的理想奮斗,將要成為繼萬里長城之後,炎黃子孫進行的又一偉大工程,使得海峽兩岸永遠不會分離。
記者:據我的了解,您的這本著作已經引起了美國華文媒體的關注,在美國華人中也引起了廣泛的反響。那麼您回到美國之後打算如何推進這件事情呢?
潘亞中:回到美國後,我將在紐約著手建立一個「海峽兩岸和平發展基金會」,來處理未來針對該工程籌款的各項事宜。我打算在春節前把這個機構成立起來。配合這本《中華千秋大業》書籍的出版,再作一次力度更大的宣傳。有我們這么悠久歷史的民族、這么強大的國家作後盾,我完全有理由樂觀地相信,我們的「中華千秋大業」一定會實現的。
--------------------------------------------------------------------------------------------------------------------------------------------
特大跨國詐騙犯潘亞中
《方方文集》
潘亞中究竟何許人物?他的「世界華人經濟共同體主席」的頭銜是什麼東西呢?他有什麼能耐得到中國如此多藝術家信任?他舉辦的「世界和平統一杯」國際大展賽是一場什麼樣的鬧劇?他是通過什麼樣的伎倆騙到數額巨大的錢財?
走南闖北雖無大成 江湖騙術學了幾手
1963年6月28日,潘亞中出生於四川省內江市。初中輟學,在家閑呆幾年後,他離家出外闖盪江湖。八十年代末期,他從四川流落到北京,蹲在中國人民大學對面的一間不足10平方米的陋室中,初中都未畢業的潘亞中居然獨自一人辦起了一所高等學府——「智能學院」,並自封副院長。他每日閉門造車,向全國各地郵寄函授招生簡章和東抄西摘拼湊而成的教材,於是各地一些求學心切的學子們為圓「大學夢」紛紛上當,報名費、學費從四面八方源源不斷地流進他的口袋。大撈一把之後,潘逃之夭夭。這一次他嘗到了行大騙的甜頭。
當然,為配合自己文質彬彬的外貌,潘亞中於是在1989年自費到一所名牌大學圓他自己的「大學夢」。但他根本跟不上學習進度,只續了一年,他便放棄了這個「理想」。然而,就是這短短的一年「大學生活」中,他認識了對他一生具有轉折性意義的一個人,那就是他現已與之離婚的妻子。
潘亞中的女朋友小巧而美麗,相互認識時,她正讀大四,准備考托福出國留學。正感到在中國混不下去的潘亞中認識她後心裡也亮堂了起來,他把發財夢寄託到了海外。
各懷鬼胎假結婚 留美夢破始行騙
然而,潘亞中那位讀了四年大學的女友也非愚蠢之輩,相處漸久,便看清了潘的底細。只是打算去美國留學的她正缺乏堅實的後盾,而潘這方面正有所「長」。於是她與潘亞中私下達成協議:兩人辦理結婚手續,潘亞中以陪讀身分簽證去美國,
但出國的費用和她留學的費用由潘亞中全部承擔。
隨後兩人結婚。1992年潘亞中辦理了護照,並拿到了陪讀簽證F2進入美國(按美國法律,持此證者不能在美國工作)。
揣著簽證,潘亞中懷著美夢來到美國,誰知他在美國費城留學的妻子迎頭給他一盆冷水。美國法院同意了潘亞中妻子的離婚要求。
既不懂英語也無才無能的潘亞中同年流浪到馬里蘭州。在這里,他只花了較少的錢就注冊了一個「BestGroop」集團公司,自任總裁;隨後又注冊了一個「世界華人經濟共同體」,自任主席。他把騙人的伎倆施展在自己的同胞身上。
1994年4月,潘亞中認識了來自台灣的華僑作家但仁老先生。但仁辦有刊物雜志,擁有一家小型的印刷廠。潘亞中了解到但仁非常愛國,便大表愛國之情,很快贏得了但仁的信任。潘亞中見時機成熟,隨即提議與但仁先生共同籌劃一次藝術大展賽。
為能夠打動但仁以及吸引更多的人來參加大展賽,潘亞中提出了大展賽的口號——「和平統一」,「通過藝術大展,達到華人的相互了解,促進交流的目的。」
但仁先生果然為之心動。
報紙雖早逝 「大展」卻開頭
但仁先生出於一顆老華僑的愛國之心,同意與潘亞中一起辦一張報紙,名為《華人經濟報》。
《華人經濟報》雖然只出了二期,但在這個短暫的舞台上潘亞中卻表演得淋漓盡致。並且在第二期《華人經濟報》上聲稱:「本次大賽將有獲獎者近一萬名,凡參加者將獲得『世界和平統一』國際大展賽紀念品。由於本次大賽作品覆蓋面廣,歡迎捐款,有意贊助者,請與主辦此次大賽的『華人經濟共同體』主席潘亞中先生聯系。」
扯大旗,打名人牌是潘亞中的拿手好戲。他在徵稿啟事中聲稱,此次大賽由知名人士陳香梅、祖炳民、王季適擔任總評審,並大開「國際玩笑」,明確標明展覽地點為「聯合國大廈大廳」。
其實,真正最具誘惑力的恐怕還在邀請函中的一條註明:繳納15000美元,可以辦理特殊人才專業綠卡。
縱然千夫所指
難阻萬人上當
潘亞中搞的這次國際藝術大展賽既然如此聲勢浩大,約的新聞界自然十分關注。被潘亞中推出擔任「總顧問」的陳香梅女士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聲明:「我不認識潘亞中,更不了解其人,收到他的聘書,因沒有時間精力去參加,所以沒有答允。」
而其他「總顧問」、「總評審」也都眾口否認擔任了該大賽的職務。
6月,一批在美國的華人知名人士聯合發函,要求中國駐紐約領事館迅速查明此次大展的真實情況。
中國文化部門在悉知大展賽一事後,也通過各種途徑勸告國內藝術家慎重行事,防止上當受騙。可是明白真相的實在太少了,而且在同時,潘亞中也加快動作,向國內外藝術家發出獲獎喜報和邀請函,聲稱:你的作品經「評審」已經獲獎,請寄來獎品費、紀念品費398美元;邀請你赴美參加大展賽開幕式,請寄來食宿、交通及旅遊費3400美元;或需辦理特殊人才專業綠卡,請寄費用15000美元。
1996年4月,准備參加藝術大展賽的一位中國畫家抵達紐約,在離開中國前,他已經如數匯給潘各種費用,包括15000美元的移民費用。
晚上,潘亞中為這位畫家的到來舉辦「歡迎會」,兩個人去一家中檔餐館花8美元吃了晚餐。隨後帶畫家去住宿,潘亞中把他帶進一幢又臟又亂的大樓,上至頂樓,指著一間8平方米左右的「鴿子籠」房間說:「您就住這兒吧!」房間里除了一張床之外什麼都沒有,畫家當即表示不滿說:「我們交了那麼多錢,難道就住這種地方?」潘亞中攤攤手,說:「這是在美國,有這樣的地方住已經很不錯的啦!」
這位畫家只好自認倒霉,囫圇睡了一覺,不料次日一早,房東竟找上門來收房租。他頓感大事不妙,忙跑去找潘亞中,一進潘亞中的「辦公廳」,潘亞中便將其轟走,說什麼隨意闖入他人房間在美國是犯法的,隨時可以叫警察來抓他,嚇得這位畫家忙不迭退出「辦公廳」,潘亞中隨即關了門,這位畫家只好老老實實地在門外等「潘主席」。
可憐這一位畫家,在國內也算有頭有臉的人物,何曾想到會在美國如此狼狽。他一籌莫展,只好白天流落街頭,有時候蹲在中央公園賣自己的畫,晚上住進潘亞中找的「鴿子籠」,還得自己給房租。
到了5月份,基本生存都已成了問題,他終於鼓足勇氣走進了中國德陽律師事務所駐紐約的辦事處,找到了一位叫江峰的中國律師。
這時,陸續抵達紐約參加「開幕式」的藝術家不過30名,而潘亞中卻收到了近400名中國藝術家來美出席「開幕式」和辦個人畫展的預付款,其餘的藝術家還在家中靜候「邀請函」的到來,翹首盼望踏上去紐約的「幸運之途」。
此外,每人交389美元換來的大展賽獎杯竟是一個價值幾十美元的塑料杯,紀念品則是一件僅值2美元的T恤衫。而且,只有來到美國的藝術家才有如此「榮幸」,對其他也交了錢而未來美的,潘亞中則一概不管,一些藝術家打電話聯系潘亞中的
律師,詢問最關心的辦理綠卡一事,律師回話:辦什麼綠卡?不過就是將你們的護照辦理延期6個月手續,費用還要自付。
至此,潘亞中的真實面目暴露無遺,赴美的藝術家大呼上當!
正在這時候,江峰通過與潘亞中的巧妙周旋,掌握了潘亞中假藝術大展賽之名行詐騙之實的部分情況。他將這些情況通報給中國駐紐約領事館、美國一些律師事務所以及紐約的部分華人社團。1996年6月,由遠東國際法律事務所常遇律師、德陽
涉外法律事務所駐紐約辦事處江峰律師等人發起四川同鄉會、美國教科文基金會麥瑞律師事務所等12家社團、構共同成立了「保護藝術家權益聯盟」,並在報上發出重要啟事,稱該聯盟旨在「協助各受害人,伸張正義,追索錢財及藝術作品,保障
正當權益」。
與此同時,潘亞中正把目標對准赴美參展藝術家帶來的一批珍貴作品,其中有位來自湖北的青年畫家鄧榮,帶來的一幅長達百米的巨作《土家風情》,價值近500萬美元。這幅畫成為潘亞中的頭號目標,他要求鄧榮將這一巨作獻給「共同體」參
加展出,從而據為己有。「保護藝術家權益聯盟」立即與警方以及中國駐紐約領事館取得聯系,6月30日將鄧榮和這幅巨作安全護送離開美國,回到祖國的懷抱。
「大展賽」匆匆收場
潘亞中終於歸案
6月28日終於來臨了。「開幕式」在喜來登飯店一會議廳召開。上午11點,衣冠楚楚的潘亞中心事重重走進展廳,迎接他的不是慶祝大展舉行的鮮花和掌聲,而是新聞記者提出的一連串尖銳問題。
大展賽開幕式草草收場的次日,「華人經濟共同體辦公廳」大門緊閉,潘主席不見蹤影。但「辦公廳」大門上有潘主席親書的「重要啟事」:由於遭民族敗類的破壞,本次大展不得不另擇日舉行;本主席身心受擾,身體欠安,醫生稱需休息數周……前來找潘亞中算帳的藝術家們大為憤慨,當即另書一啟事張貼一旁:本人因殘害來自國內的藝術家,用心險惡,手段殘忍,自覺做多了虧心事,而遭天譴生病。
此時的潘亞中急於轉換自己在美國的身分。他對眾多藝術家聲稱能辦理綠卡,實際上他自己都沒有綠卡,仍然是中國公民。他聽說《華美日報》可以解決3個綠卡身份,於是拿出6萬美元購買該報,但是由於該報出賣時並未徵得董事長同意,該報
董事長委託律師對此提起訴訟。通過(華美日報》辦綠卡已無可能了。紐約警方在接到潘亞中行騙的大量投訴後,以何姓男女的報案為突破口,於10月4日逮捕了潘亞中。

『陸』 白一的介紹

白一,11965年11月出生於山東青島市,雕塑家、畫家、美術理論家。現任中國和平發展基金會常務理事,中國國際交流協會理事,海軍工程大學兼職教授,美苑研究院院長。

『柒』 捐贈行為對個人所得稅的影響

1.國稅函〔2001〕164號
納稅人將其應納稅所得通過光華科技基金會向教育、民政部門以及遭受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的公益、救濟性捐贈,個人在應納稅所得額30%以內的部分,准予在個人所得稅前扣除。
2.(國稅發〔2001〕214號)
納稅人向中國人口福利基金會的公益、救濟性捐贈,個人在申報應納稅所得額30%以內的部分,准予在個人所得稅前扣除。
3.(國稅函〔2002〕890號)
納稅人通過中華社會文化發展基金會對下列宣傳文化事業的捐贈,個人所得稅納稅人捐贈額未超過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一)對國家重點交響樂團、芭蕾舞團、歌劇團、京劇團和其他民族藝術表演團體的捐贈。
(二)對公益性的圖書館、博物館、科技館、美術館、革命歷史紀念館的捐贈。
(三)對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捐贈。
(四)對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所屬的非生產經營性的文化館或群眾藝術館接受的社會公益性活動、項 目和文化設施等方面的捐贈。
4.(國稅函〔2002〕973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對納稅人通過中國婦女發展基金會的公益救濟性捐贈,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在應納稅所得額30%以內的部分,允許在稅前扣除。
5.對(國稅函〔2003〕78號)
通過中國光彩事業促進會的公益救濟性捐贈,納稅人在應納稅所得額30%以內的部分,允許在繳納個人所得稅前扣除。
6.(國稅函〔2003〕722號)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納稅人向中國法律援助基金會的捐贈,並用於法律援助事業的,可按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比例在所得稅前扣除。
7.(國稅函〔2003〕762號)
對納稅人向中華環境保護基金會的捐贈,可納入公益救濟性捐贈范圍,個人所得稅納稅人捐贈額不超過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允許在稅前扣除。
8.(國稅函〔2003〕763號)
對納稅人通過中國初級衛生保健基金會的捐贈,個人不超過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允許在個人所得稅前扣除。
9.(財稅〔2003〕224號)
對工商企業訂閱《人民日報》、《求是》雜志捐贈給貧困地區的費用支出,視同公益救濟性捐贈,可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比例,在繳納個人所得稅時予以稅前扣除。
10.(國稅函〔2004〕341號)
納稅人通過閻寶航教育基金會的公益救濟性捐贈,個人在申報應納稅所得額30%以內部分,准予在個人所得稅前扣除。
11.(財稅〔2005〕127號)
個人通過中國境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第四屆全國特殊奧林匹克運動會籌委會和第十屆全國運動會籌委會的捐贈,可按現行稅法規定的公益、救濟性捐贈辦法,准予個人在其申報應納稅所得額30%以內的部分在所得稅前扣除。
12.(國稅函〔2005〕952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對納稅人向中國高級檢察官教育基金會的捐贈,捐贈額在申報的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30%以內的部分,准予稅前扣除。
13.(國稅函〔2005〕953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對納稅人向民政部緊急救援促進中心的捐贈,捐贈額在申報的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30%以內的部分,准予稅前扣除。
14.(財稅〔2006〕73號)
對個人通過中國金融教育發展基金會、中國國際民間組織合作促進會、中國社會工作協會孤殘兒童救助基金管理委員會、中國發展研究基金會、陳嘉庚科學獎基金會、中國友好和平發展基金會、中華文學基金會、中華農業科教基金會、中國少年兒童文化藝術基金會和中國公安英烈基金會用於公益救濟性捐贈,個人在申報應納稅所得額30%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前扣除。
15.(財稅〔2006〕84號)
對個人通過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用於艾滋病防治事業的公益救濟性捐贈,個人在申報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30%以內的部分,准予在稅前扣除。
16.(國稅函〔2006〕324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對納稅人通過香江社會救助基金會的公益、救濟性捐贈,在未超過申報的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准予在個人所得稅前據實扣除。
17.(國稅函〔2006〕326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對納稅人通過中國經濟改革研究基金會的公益、救濟性捐贈,在未超過申報的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准予在個人所得稅前據實扣除。
18.(國稅函〔2006〕447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對納稅人通過中國國際問題研究和學術交流基金會的公益、救濟性捐贈,在未超過申報的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准予在個人所得稅前據實扣除。
19.(國稅函〔2006〕1253號)
對納稅人通過中國禁毒基金會的公益、救濟性捐贈,在未超過申報的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准予在繳納個人所得稅前扣除。
20.(財稅〔2006〕164號)
對個人通過中國華僑經濟文化基金會、中國少數民族文化藝術基金會、中國文物保護基金會和北京大學教育基金會用於公益救濟性的捐贈,個人在申報應納稅所得額30%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時實行稅前扣除。
21.(財稅〔2006〕171號)
對個人通過公益性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向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管理中心用於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的捐贈,在申報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30%以內的部分,准予在稅前扣除。
22.(財稅〔2007〕98號)
個人通過中國境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第八屆全國少數民族傳統體育運動會籌委會的捐贈,可按現行稅法規定的公益、救濟性捐贈辦法,准予個人在其申報應納稅所得額30%以內的部分在所得稅前扣除。
23.(財稅〔2007〕112號)
自2007年1月1日起,對個人通過中國青少年社會教育基金會、中國職工發展基金會、中國西部人才開發基金會、中遠慈善基金會、張學良基金會、周培源基金會、中國孔子基金會、中華思源工程扶貧基金會、中國交響樂發展基金會、中國肝炎防治基金會、中國電影基金會、中華環保聯合會、中國社會工作協會、中國麻風防治協會、中國扶貧開發協會和中國國際戰略研究基金會等16家單位用於公益救濟性的捐贈,個人在申報應納稅所得額30%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
24.(財稅〔2009〕94號)
對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捐贈亞運會、大運會和大冬會的資金、物資支出,在計算個人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現行稅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予以稅前扣除。

可以全額扣除的情況有:
1.(財稅〔2000〕21號)
對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暫免徵收企業所得稅;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對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前准予全額扣除。
本通知所稱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是指專門為青少年學生提供科技、文化、德育、愛國主義教育、體育活動的青少年宮、青少年活動中心等校外活動的公益性場所。

2.(國稅發〔2000〕24號)
社會力量資助科研機構、高等院校的研究開發經費稅前扣除問題:個人的所得(不含偶然所得,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用於對非關聯的科研機構和高等學校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研究開發經費資助的,可以全額在下月(工資、薪金所得)或下次(按次計征的所得)或當年(按年計征的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時,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不足抵扣的,不得結轉抵扣。
3.(財稅〔2000〕30號)
個人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包括中國紅十字會)向紅十字事業的捐贈,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時准予全額扣除。
4.(財稅〔2000〕97號)
對個人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政府部門向福利性、非營利性的老年服務機構的捐贈,在繳納個人所得稅前准予全額扣除。
5.(財稅〔2001〕28號)
縣級以上(含縣級)紅十字會的管理體制及辦事機構、編制經同級編制部門核定,由同級政府領導聯系者為完全具有受贈者、轉贈者資格的紅十字會。捐贈給這些紅十字會及其「紅十字事業」,捐贈者准予享受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時全額扣除的優惠政策。
由政府某部門代管或掛靠在政府某一部門的縣級以上(含縣級)紅十字會為部分具有受贈者、轉贈者資格的紅十字會。這些紅十字會及其「紅十字事業」,只有在中國紅十字會總會號召開展重大活動(以總會文件為准)時接受的捐贈和轉贈,捐贈者方可享受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時全額扣除的優惠政策。除此之外,接受定向捐贈或轉贈,必須經中國紅十字會總會認可,捐贈者方可享受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時全額扣除的優惠政策。
6.(財稅〔2001〕103號)
個人通過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向農村義務教育的捐贈,准予在個人所得稅前的所得額中全額扣除。
7.(財稅〔2003〕204號)
對個人向中華健康快車基金會和孫冶方經濟科學基金會、中華慈善總會、中國法律援助基金會和中華見義勇為基金會的捐贈,准予在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8.(財稅〔2004〕39號)
納稅人通過中國境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事業的捐贈,准予在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9.(財稅〔2004〕172號)
對個人通過宋慶齡基金會、中國福利會、中國殘疾人福利基金會、中國扶貧基金會、中國煤礦塵肺病治療基金會、中華環境保護基金會用於公益救濟性的捐贈,准予在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10.(財稅〔2006〕66號)
對個人通過中國老齡事業發展基金會、中國華文教育基金會、中國綠化基金會、中國婦女發展基金會、中國關心下一代健康體育基金會、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基金會、中國兒童少年基金會和中國光彩事業基金會用於公益救濟性捐贈,准予在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11.(財稅〔2006〕67號)
對個人通過中國醫葯衛生事業發展基金會用於公益救濟性捐贈,准予在繳納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12.(財稅〔2006〕68號)
對個人通過中國教育發展基金會用於公益救濟性捐贈,准予在繳納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13.(財稅[2007]155號)
自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止,個人通過全國縣級以上總工會(不含各級行業性工會和各類企業工會)用於困難職工幫扶中心的公益救濟性捐贈,准予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前全額扣除。
14.(財稅〔2008〕104號和財稅〔2010〕59號文
自2008年5月12日起,對企業、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向受災地區的捐贈,允許在當年企業所得稅前和當年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閱讀全文

與中國友好發展基金會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炒股可以賺回本錢嗎 瀏覽:367
出生孩子買什麼保險 瀏覽:258
炒股表圖怎麼看 瀏覽:694
股票交易的盲區 瀏覽:486
12款軒逸保險絲盒位置圖片 瀏覽:481
p2p金融理財圖片素材下載 瀏覽:466
金融企業購買理財產品屬於什麼 瀏覽:577
那個證券公司理財收益高 瀏覽:534
投資理財產品怎麼繳個人所得稅呢 瀏覽:12
賣理財產品怎麼單爆 瀏覽:467
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規定 瀏覽:531
保險基礎管理指的是什麼樣的 瀏覽:146
中國建設銀行理財產品的種類 瀏覽:719
行駛證丟了保險理賠嗎 瀏覽:497
基金會招募會員說明書 瀏覽:666
私募股權基金與風險投資 瀏覽:224
怎麼推銷理財型保險產品 瀏覽:261
基金的風險和方差 瀏覽:343
私募基金定增法律意見 瀏覽:610
銀行五萬理財一年收益多少 瀏覽:7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