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設立價格調節基金主要依據有哪些
您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國務院、國家發改委及省人民政府的有關文件精神制定。具體如下:
一、價格法第四章第二十七條。
二、國務院相關文件國發【1988】23號、國發【1993】60號。
三、國家發改委歷年的相關文件:計價調[1997]64號、發改價格【2005】928號、發改辦價格【2007】2943號、發改辦價格【2009】694號、發改辦價格【2009】1124號、發改辦價格【2010】2702號、發改辦價格【2010】2712號。
㈡ 價格調節基金是什麼時間開始徵收的用途是什麼什麼時間停徵
價格調節基金,是國務院(1988)23號文件《關於試行主要副食品零售價格變動給職工適當補貼的通知》中開始要求徵收的,此後全國先後有22個省區的部分市縣實施了價格調節基金制度。 但進入新世紀(14.18,-0.40,-2.74%),由於征管困難和經濟通縮的到來,這一基金在很多地方停止徵收,有的雖未明確停止徵收,但已無來源。 1998年5月1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章第二十八條規定:政府可以建立重要商品儲備制度,設立價格調節基金,調控價格,穩定市場。這被認為是此次設立價格調節基金的法律依據。 目前全國各地正在集中出台價格調節基金管理辦法,並表示從9月或10月開始向生產經營企業和個體戶徵收這筆資金。
㈢ 建立價格調節基金的具體審批程序
你想表達個什麼?
㈣ 價格調節基金停止徵收了嗎
根據《財政部關於取消、停徵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項目等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11號)文件的規定,停徵價格調節基金。該基金停止通過向社會徵收方式籌集,所需資金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通過地方同級預算統籌安排,保障調控價格、穩定市場工作正常開展。本通知自2016年2月1日起執行。
㈤ 價格調節基金的徵收要求
(一)本次規范和完善後的價格調節基金從2008年7月1日開始徵收。
(二)符合繳納價格調節基金的企業,要切實履行基金繳納義務,按時足額繳納價格調節基金。對違反價格調節基金管理規定,拒繳、欠繳、逾期不繳的單位和個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河南省價格監督檢查條例》等有關規定,依法查處。
(三)各級政府、各部門要嚴格按照徵收規定執行,不得擅自擴大徵收范圍,提高徵收標准。對違反徵收管理規定,截留、坐支、挪用價格調節基金,或利用職權徇私舞弊、以權謀私的單位和個人,要依法依紀嚴肅處理。
㈥ 廣東省價格調節基金管理規定的介紹
第五條 價格調節基金的徵集、使用和管理,應當遵循統籌兼顧、公開透明、公平與效率相統一的原則。第六條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是價格調節基金的主管機關,負責價格調節基金的政策制定、計劃安排和監督管理;財政部門負責價格調節基金的資金管理;地方稅務部門負責價格調節基金的代征、代繳;其他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價格調節基金的相關工作。
㈦ 價格調節基金的各省情況
雲南省
雲南省級財政每年從預算中安排1億元資金,納入省級價格調節基金使用和管理,與此同時再向社會徵收一部分資金用於調節基金。省政府近日印發 了雲南省價格調節基金管理實施細則(暫行),這筆價格調節基金,將作為調控重要商品價格,保持市場價格基本穩定的專項資金,其中每年用於發放低收入群體臨 時價格補貼的比例,原則上不低於年度價格調節基金總額的60% 。
海南省
2016年3月6日從三亞市物價局獲悉,三亞市已向三亞各大酒店、景區正式下發通知,即日起停止徵收價格調節基金,並明令禁止以其他名目徵收相關費用。
據了解,三亞市自2000年1月開始徵收價格調節基金,徵收范圍包括三亞市轄區內的景區和旅遊飯店等。徵收標准方面,景區被劃分為兩類,按每張門票3元或5元繳納,旅遊飯店被劃分為5類,每人每天根據酒店檔次不同需繳納2元至11元不等的價格調節基金。從即日起,根據《三亞市財政局關於轉發財政廳關於取消、停止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項目等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停止徵收價格調節基金後,各旅遊景區票價含價格調節基金的要及時調整票價,重新製作票價公示牌對外公布,價格調節基金徵收公示牌上交三亞市價格調節基金征管辦公室。
㈧ 請問什麼是價格調節基金
價格調節基金,是為了平抑市場價格,用於吞吐商品、平衡供求或者支持經營者的專項基金
㈨ 廣東省價格調節基金管理規定的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價格調節基金的徵集、使用和管理,充分運用經濟手段調控市場,保持市場價格總水平的基本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辦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價格調節基金的徵集、使用和管理。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價格調節基金,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徵集,用於平抑、調節與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重要商品價格異常波動的專項資金。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設立並運用價格調節基金,努力保持市場價格基本穩定。
價格調節基金實行分級管理。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價格調節基金工作的指導、檢查和監督。
第二章徵集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主要通過向社會徵收的方式,徵集價格調節基金。
第八條省級價格調節基金徵收項目和標準是:
(一)對批發環節的成品油按0.02元/升徵收;
(二)對省級電網每年銷售電量按0.003元/千瓦時徵收;
(三)對批發環節的燃氣按0.04元/立方米徵收;
(四)對依法應計征水資源費的取水量按0.03元/立方米徵收;
(五)對基礎電信運營商通信業務收入按0.1%徵收;
(六)對確無法退還消費者的預付通信費按50%徵收;
(七)省人民政府批準的其他徵集項目。
按照前款所列項目徵收價格調節基金的,由省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確定具體的繳納義務人,並向社會公布。對存在兩個以上批發環節的同一商品徵收價格調節基金的,不得重復徵收。
第九條市、縣級價格調節基金的徵集項目和標准由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規定,並向社會公布。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應當在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報省人民政府價格、財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價格調節基金徵集規模應當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和市場價格調控需要相適應,對不相適應的徵集項目和標准應當及時調整,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一條依據本規定向社會徵收價格調節基金的,由同級人民政府地方稅務部門代征。
第十二條價格調節基金繳納義務人應當嚴格按照規定按時足額繳納價格調節基金。
第十三條價格調節基金繳納義務人應當在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內申報應繳數額,並如實報送價格調節基金徵收申報表、銷售(經營)情況明細表以及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要求報送的其他有關材料。
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對價格調節基金繳納義務人的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後,應當及時匯總、編制《價格調節基金應繳數額明細表》送交同級人民政府地方稅務部門;地方稅務部門應當按照要求代征價格調節基金,並在規定時間內足額解繳到指定的價格調節基金專戶。
價格調節基金繳納義務人逾期不申報或者不按要求提交申報材料的,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有關財務資料核算應繳數額。
第十五條價格調節基金繳納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減繳、免繳或者緩繳價格調節基金:
(一)因遭受重大疫情、重大自然災害、重大突發公共事件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
(二)因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
(三)省、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申請減繳、免繳或者緩繳價格調節基金的,價格調節基金繳納義務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價格調節基金減繳、免繳或者緩繳申請書》,主要內容包括申請單位名稱、理由、相關財務報表,以及申請減繳、免繳或緩繳的數額和起止時間等;
(二)申請單位法人登記證書或者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申請單位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十七條申請減繳、免繳或者緩繳價格調節基金的,價格調節基金繳納義務人應當向同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提出,其中縣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後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報上一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
第十八條省、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減繳、免繳或者緩繳價格調節基金的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並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的應說明理由;需要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一次性告知並限期補正,逾期仍不補正的,可以不予受理。
受理申請的,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財政等有關部門在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未經批准,不得減繳、免繳或者緩繳價格調節基金。
第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對價格調節基金繳納數額進行定期核查,於次年5月底前完成對上年全年價格調節基金實繳數額的核查,匯算清繳,多退少補。
第三章使用
第二十條價格調節基金適用於以下情形:
(一)對因執行政府依法採取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而受到經濟損失的生產者、經營者給予適當補償;
(二)為平抑基本生活必需品價格的異常波動而給予生產者、經營者適當價格補貼、貸款貼息等;
(三)對因基本生活必需品價格大幅度上漲或者政府提高價格而影響基本生活的低收入群體給予臨時價格補貼;
(四)對因遭受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嚴重影響的基本生活必需品生產者、經營者,給予臨時補貼;
(五)為調控價格、穩定市場,對基本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的儲備和生產基地建設,給予補貼、補助或者貸款貼息;
(六)省、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為調控價格、穩定市場批准適用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條使用價格調節基金,應當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財政等有關部門提出,或者由需要使用價格調節基金的單位向所在地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批准使用價格調節基金的,應當明確具體的使用對象、使用途徑等。
第二十二條申請使用價格調節基金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價格調節基金使用申請書》,包括申請人名稱、項目、使用理由、數額、撥付方式等;
(二)申請人法人登記證書或者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具體的使用操作方案;
(四)申請人行政主管部門意見。
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使用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並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申請人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一次性告知並限期補正,補正期間不計算在本條規定的受理時限內;申請人超過規定期限仍不補正的,可以不予受理。
受理申請的,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財政等有關部門在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在同級人民政府批准使用價格調節基金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按規定程序向同級財政部門請撥資金。財政部門應當及時撥付;需要分期分批撥付的,按分期的時間撥付。
第二十五條使用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價格調節基金,並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價格、財政主管部門如實報告使用情況。
第二十六條省級價格調節基金主要用於全省性的市場價格調控和地區間的平衡、調劑,由省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財政等有關部門制定調劑使用方案,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地級以上市、縣人民政府需要使用省級價格調節基金對本轄區進行市場價格調控的,可以逐級報請省人民政府審批。
第四章監督和管理
第二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價格主管部門在國有商業銀行開設「價格調節基金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戶存儲,獨立核算,專款專用,本息滾動結轉使用。價格調節基金專戶管理銀行應當每月向同級人民政府價格、財政主管部門報送價格調節基金的收支統計報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不得將價格調節基金用於平衡本級財政預算。
第二十八條徵收價格調節基金,應當使用統一的稅收票證,以附註的形式註明為價格調節基金。
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從本級價格調節基金中列支一定數額的征管費用,彌補代征和管理價格調節基金的必要支出。征管費用的具體數額和撥付方式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
第三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價格調節基金的監督和管理。審計、監察部門對價格調節基金的徵集、解繳、入戶、撥付、使用情況每年審計一次,審計結果要及時向社會公示。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財政等有關部門對價格調節基金的徵集、使用和管理情況每年開展一次評估,並將評估結果報同級人民政府,並向社會公示。
第三十一條價格調節基金的繳納義務人、使用單位等應當如實提供相關情況和資料,不得拒絕提供或者虛報、瞞報、謊報。
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本級價格調節基金的使用情況。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或控告價格調節基金徵集、使用、管理中的違法違規行為;認為在價格調節基金的徵集、使用、管理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財政、監察、審計、地稅等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舉報投訴辦法、投訴電話和通訊地址。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價格調節基金繳納義務人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方稅務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從欠繳之日起每日處應繳納金額0.05%的滯納金,滯納金並入價格調節基金,並可依法申請強制執行。
第三十四條價格調節基金繳納義務人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獲准減繳、免繳或者緩繳價格調節基金的,批准機關應當撤銷減繳、免繳或者緩繳決定,並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責令限期補繳,可以給予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價格調節基金使用單位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獲准使用價格調節基金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監察、審計部門終止撥款,追回已撥付的資金,並在三年內取消其申請使用價格調節基金的資格;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價格調節基金使用單位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五條規定,不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價格調節基金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監察、審計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終止撥款,並追回已撥付的資金;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價格調節基金繳納義務人、使用單位等違反本規定第三十一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行政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超越許可權擅自設立價格調節基金徵收項目或者改變徵收范圍的;
(二)超越許可權或者違反規定程序擅自製定、調整價格調節基金徵收標準的;
(三)超越許可權或者違反規定程序擅自多征、減征、免徵或者緩征價格調節基金的;
(四)違反規定改變價格調節基金用途或者有其他違規使用價格調節基金行為的;
(五)違反「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的;
(六)截留、挪用、侵佔價格調節基金的。
第三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濫用職權的,應當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條價格調節基金徵集、使用、管理的具體實施細則由省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財政、地稅部門制定。
第四十一條本規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㈩ 「價格調節基金」是什麼意思按照什麼來計提的
價格調節基金,是政府為了平抑市場價格,用於吞吐商品、平衡供求或者支持經營者的專項基金。
(一)住宿業(包括各類賓館、旅店、招待所等)按營業收入(含會議室收入)的3%計征。
(二)餐飲業按應納營業稅額的10%計征。
(三)服務業(包括美容美發、保健服務、洗浴、照相、休閑健身、網吧、茶飲、文化娛樂業以及中介等)按應納營業稅額的5%計征。
(四)廣告業按廣告收入的1%計征。
(五)電力、郵政、電信、鐵路和其他信息傳輸服務業按營業收入的0.1%計征。
(六)采礦業(包括煤炭、金礦石、鐵礦石、鋁土礦等)按照「誰開發、誰保護,誰破壞、誰恢復,誰受益、誰補償」的原則,企業每生產、銷售1噸徵收1元。
(七)煙草生產加工企業按應納增值稅額的0.35%計征,卷煙批發企業按營業收入的0.1%計征。
(八)房地產開發企業(包括建築、安裝企業)按工程造價的0.15%計征。
(九)從事石油銷售的單位或個人,按增值稅入庫級次劃分各單位收入的5%計征。
(10)山東省價格調節基金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價格調節基金的主要使用方向是:用於實施價格調控措施時對主要生活必需品相關的生產者、經營者或消費者造成的損失給予適當補償。支持農畜產品和主要副食品生產、流通、儲運,防止副食品等農產品價格的暴漲暴跌。自然災害救濟。
特別是發生特大洪澇災害、地震和疫病時,用於群眾生活必需品、抗災救災用品、疫疾防治用品的緊急組織調運。使用價格調節基金對農業生產資料經營企業或者直接向農戶提供生產資料價格補貼。
價格信息服務。使用價格調節基金支持價格監測和信息發布,向消費者、經營者、生產者免費提供價格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