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基金管理 > 被征地農民基金管理

被征地農民基金管理

發布時間:2021-08-06 11:54:11

A. 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的錢怎麼能退還

國家建設依法徵用集體土地時付給被征地者補償所喪失的土地權利的費用。其計算方法是:①徵用耕地的

黃陂區審計局走訪征地補償費發放情況
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6—10倍;徵用其他土地的補償費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用耕地的補償費標准,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具體規定。屬於有收益的非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可按該土地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6倍計算,徵用無收益的耕地不予補償。徵用柴山、灘塗、水塘、葦塘、經濟林地、草場、牧場等有收益的非耕地的土地補償標准為該土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6—10倍。②徵用人工魚塘、養殖場、宅基地、果園及其它多年生經濟作物的土地,按鄰近耕地補償標准計算。③被徵用土地的青苗補償費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④被徵用土地上的附著物,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自行制定。參照建築造價折多少,補償多少。⑤徵用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按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標准為:百萬人口的城市,每徵用一畝菜地,繳納7000-10000元;50萬以上不足百萬人口的城市每徵用一畝地,繳納5000-7000元;不足10萬人口的城市,每徵用一畝菜地,繳納3000-5000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以上標准,確定自己的標准。但不得超出以上標准限額。

管理使用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徵用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

征地補償費——保護農民權益
和青苗的補償費。」其中,土地補償費針對被征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針對被征土地上的附著物,安置補助費針對失地農民。前二項對象為物,系對物因征地受到的損失的補償,基於損失與補償的法律因果。後一項對象為人,系對征地後失地農民的勞力安置,該項是基於法律強制性規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對這些補償費的權屬亦作出規定,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1、土地補償費歸村集體所有。村集體作為抽象主體,象徵性擁有所屬成員的集體土地所有權,依照法理,在村集體失去其所有土地時,理所當然擁有該土地徵用後的所有徵地補償費。對該征地補償費的具體處分,《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九條規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項,村民委員會必須提請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三)從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的使用。」村集體有權以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的形式,決定征地補償費的分配和使用,村集體可以將該集體收入用於開辦集體企業,發展公益建設,可以分配到各戶,可以分配給被徵用承包經營土地的村民。而村集體依法對其所有徵地補償款作出的處理,應承認其合法性。若村集體將征地補償費進行分配,則該部分征地補償費權屬依法發生轉移,集體與成員間因分配決議而產生了權利義務關系。

B. 關於進一步完善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意見的通知

一、法律(1)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1994年7月5日)(1)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16)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2007年8月30日)(34)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2007年12月29日)(45)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1992年4月3日)(55)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1996年5月15日)(65)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71)
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1978年6月2日)(89)
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1978年6月2日)(93)
二、行政法規(98)
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1981年3月14日)(98)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1988年7月21日)(100)
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1989年9月30日)(103)
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1995年3月25日)(111)
失業保險條例(1999年1月22日)(112)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1999年1月22日)(118)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1999年9月28日)(124)
禁止使用童工規定(2002年10月1日)(128)
工傷保險條例(2003年4月27日)(131)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2004年11月1日)(146)
殘疾人就業條例(2007年2月5日)(154)
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2007年12月14日)(159)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2007年12月14日)(161)
三、中共中央、國務院文件(163)
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1997年7月16日)(163)
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1998年12月14日)(167)
國務院關於大力發展職業教育的決定(2005年10月28日)(172)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通知(2005年11月4日)(181)
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2005年12月3日)(192)
國務院關於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2006年1月31日)(197)
國務院關於在全國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2007年7月1日)(209)
國務院關於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2007年7月10日)(213)
國務院關於做好促進就業工作的通知(2008年2月3日)(218)
勞動保障部?財政部關於實行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的意見(2000年5月20日)(225)
衛生部?財政部?農業部關於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意見(2003年1月16日)(227)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人配偶隨軍未就業期間社會保險暫行辦法(2003年12月25日)(232)
勞動保障部關於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2006年4月10日)(237)
四、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241)
(一)綜合(241)
關於廢止部分勞動和社會保障規章的決定(2007年11月9日)(241)
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1995年8月4日)(242)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人事部?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關於職工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時社會保險關系處理意見的通知(2001年9月20日)(259)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非全日制用工若干問題的意見(2003年5月30日)(261)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的實施意見(2006年4月29日)(264)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關於切實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2007年4月28日)(274)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民政部?財政部關於進一步落實部分軍隊退役人員勞動保障政策的通知(2007年7月6日)(278)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人事部?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關於軍人配偶隨軍未就業期間社會保險關系軍地銜接有關問題的通知(2005年12月5日)(281)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人事部?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關於軍隊文職人員社會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2006年9月4日)(285)
(二)就業與培訓(288)
職業技能鑒定規定(1993年7月9日)(288)
職業資格證書規定(1994年2月22日)(294)
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管理規定(1996年1月22日)(296)
招用技術工種從業人員規定(2000年3月16日)(303)
中外合資中外合作職業介紹機構設立管理暫行規定(2001年10月9日)(306)
境外就業中介管理規定(2002年5月14日)(309)
台灣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就業管理規定(2005年6月14日)(316)
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辦學管理辦法(2006年7月26日)(319)
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2007年11月5日)(331)
勞動保障部?發展改革委?教育部?監察部?民政部?財政部?建設部?農業部?商務部?人民銀行國資委?稅務總局?工商總局?統計局?中央編辦?全國總工會?共青團中央?全國婦聯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通知若干問題的意見(2006年1月12日)(346)
(三)勞動關系(362)
企業經濟性裁減人員規定(1994年11月14日)(362)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1994年12月3日)(364)
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1995年5月10日)(366)
集體合同規定(2004年1月20日)(368)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2005年5月25日)(378)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中華全國總工會?中國企業聯合會/中國企業家協會關於開展區域性業性集體協商工作的意見(2006年8月17日)(380)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建立勞動用工備案制度的通知(2006年12月22日)(384)
(四)工資、工時與休息休假(387)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1994年12月1日)(387)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1994年12月6日)(389)
勞動部關於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1994年12月14日)(393)
工資集體協商試行辦法(2000年11月8日)(395)
最低工資規定(2004年1月20日)(399)
國家勞動總局?財政部關於國營企業職工請婚喪假和路程假問題的規定(1980年2月20日)(404)
《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實施辦法(1995年3月25日)(405)
《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問題解答(1995年4月22日)(407)
勞動部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1995年5月12日)(410)
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2004年9月6日)(412)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2008年1月3日)(415)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2008年2月15日)(416)
財政部關於職工探親路費的規定(1981年4月8日)(418)
(五)女職工與未成年工特殊保護(420)
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的規定(1990年1月18日)(420)
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定(1994年12月9日)(422)
女職工保健工作規定(1993年11月26日)(426)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問題解答(1989年1月20日)(430)
(六)養老保險(433)
企業年金試行辦法(2004年1月6日)(433)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1999年3月9日)(437)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2001年12月22日)(440)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推進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有關問題的通知(2007年1月18日)(443)
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管理暫行辦法(1997年12月22日)(446)
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試行)(1992年1月3日)(453)
(七)失業保險(458)
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2000年10月26日)(458)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人事部關於事業單位參加失業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1999年8月30日)(463)
(八)醫療保險(465)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葯店管理暫行辦法(1999年4月26日)(465)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管理暫行辦法(1999年5月11日)(468)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用葯范圍管理暫行辦法(1999年5月12日)(472)
關於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管理的意見(1999年6月30日)(475)
關於確定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和支付標準的意見(1999年6月30日)(479)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於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管理的意見(2007年10月10日)(481)
財政部?勞動保障部關於企業補充醫療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2002年5月21日)(484)
一至六級殘疾軍人醫療保障辦法(2005年12月21日)(485)
優撫對象醫療保障辦法(2007年7月6日)(487)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解決醫療保險制度改革有關問題的指導意見(2002年9月16日)(490)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指導意見(2003年5月26日)(494)
(九)工傷保險(497)
工傷認定辦法(2003年9月23日)(497)
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規定(2003年9月23日)(500)
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2003年9月23日)(502)
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鑒定標准(2002年4月5日)(504)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2004年6月1日)(510)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2004年11月1日)(512)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財政部關於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工傷有關問題的通知(2005年12月29日)(514)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新舊勞動能力鑒定標准銜接有關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2007年3月6日)(516)
衛生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職業病目錄》的通知(2002年4月18日)(518)
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2006年11月2日)(523)
(十)生育保險(543)
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1994年12月14日)(543)
勞動部關於女職工生育待遇若干問題的通知(1988年9月4日)(546)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財政部?衛生部關於妥善解決城鎮職工計劃生育手術費用問題的通知(1999年9月28日)(547)
(十一)社會保險基金和經辦管理(549)
社會保險登記管理暫行辦法(1999年3月19日)(549)
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暫行辦法(1999年3月19日)(554)
社會保險基金行政監督辦法(2001年5月18日)(557)
社會保險稽核辦法(2003年2月27日)(561)
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2004年2月23日)(564)
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資格認定暫行辦法(2004年12月31日)(577)
(十二)勞動保障監察(581)
勞動行政處罰若干規定(1996年9月27日)(581)
勞動行政處罰聽證程序規定(1996年9月27日)(584)
社會保險費征繳監督檢查辦法(1999年3月19日)(588)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若干規定(2004年12月31日)(592)
(十三)行政爭議處理(601)
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復議辦法(1999年11月23日)(601)
社會保險行政爭議處理辦法(2001年5月27日)(606)
五、司法解釋(612)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對經勞動爭議仲裁裁決的糾紛准予撤訴或駁回起訴後勞動爭議仲裁裁決從何時起生效的解釋(2000年4月4日)(612)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1年4月16日)(613)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2006年8月14日)(617)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C. 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實施方案

實施方案:

以寧夏為例:

此次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政策范圍是,2012年1月1日以來經依法批准征地,具有寧夏常住戶籍,被征地時享有第二輪農村集體土地承包權,被征地後完全失地或人均耕地川區不足0.5畝(含)、山區不足0.8畝(含),且被征地前沒有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16周歲以上在冊農業人口(不含在校學生)。


此外,籌資方式按征地時自治區上年度城鎮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按20%的繳費比例分三個年齡段,採取一次性分別繳納5年、10年、15年費用的辦法參保。

其中,政府承擔12%並計入統籌基金,其餘8%由被征地農民個人承擔並計入個人賬戶。不管參加職工養老保險還是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政府的補貼標准一致。

(3)被征地農民基金管理擴展閱讀

其他省份政策

為推動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工作有效開展,天水市於今年9月修訂出台了《天水市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實施辦法》,明確提出了建立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專戶,籌集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基金的思路。《辦法》規定,對以後新徵用的土地,按照「先保後征」的政策,以「誰用地,誰負責」為原則。

在儲備和出讓土地時,國土部門按土地所轄區域將土地承載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費用,在出讓收益和征地費用中足額提取,一次性劃入財政統籌基金專戶,以有效解除被征地農民的後顧之憂,保障他們的權益。

D. 如何解讀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實施辦法

土地管理法》第47條是有關土地徵收補償的規定

(一)第四十七條

第一款

本條第l款規定:「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根據該款規定,徵收土地時必須補償.補償標準的基礎是土地的原用途,也就是按照徵用前利用土地能給土地權利人帶來的收益進行補償。

第二款

本條第2款規定:「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6至10倍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准,為該耕地被徵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4至6倍。但是,每公頃被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15倍。」本條款明確規定了對耕地進行徵收所需補償的具體內容,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本條款同時規定了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計算標准,但是此處的規定只是一個籠統的規定,具體標准仍需要各地行政機關進一步細化。例如,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江蘇省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辦法第8條規定:「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10倍。前款規定的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最低標准為:(一)一類地區每畝1800元;(二)二類地區每畝1600元;(三)三類地區每畝1400元;(四)四類地區每畝1200元。徵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標准,由各市人民政府按照《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第26條和前款的規定作相應提高。」

第三款

對於其他土地的徵收,本條第3款規定:「徵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准規定。」這表明對於徵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我國《土地管理法》授權省級人民政府來制定,同時制定該標准時應當參照耕地的補償標准。

例如《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34條就規定了對耕地以外其它土地進行徵收的土地補償費標准:「徵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標准:(一)徵用

魚塘、藕塘、葦塘、灌叢、葯材地等,為其被徵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6倍。(二)徵用果園、茶園、桑園等,為其被徵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7倍;未曾收獲的,為其同類土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6倍。(三)徵用耕種不滿3年的開荒地,為其所在村(組)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3至4倍;耕種3年以上的,按照耕地補償。(四)徵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為其所在村(組)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4至5倍。(五)徵用其他土地的,為其所在村(組)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2至3倍。徵用林地的土地補償費標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四款

本條第2款規定了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計算標准對於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未作規定,該條第4款規定:「被徵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土地管理法同樣授權省級人民政府制定該項標准。

第五款

本條第5款規定:「徵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差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第六款

本條第6款規定:「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這是因為我國土地管理法對土地徵收補償的立法原則是合理補償,而不是按照實際損失補償,這就可能出現補償不能使被征地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現象,對此該法授權省級人民政府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同時規定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第七款

本條第7款規定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准。

E. 被徵收土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政府補貼部分只對被征地農民嗎

是的。徵收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徵收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徵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後用於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市、縣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置補助費使用情況的監督。

F. 被征地農民保險 國土監督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政策根據市人民政府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等五部門《關於建立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的通知》,結合我市實際,初步制定本辦法。一、保障范圍及對象(一)在全市范圍內,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統一征地,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的有關規定,被征地時享有第二輪土地承包權,且被征地後人均農業用地不足0.6畝(包括已整體農轉非的農村)必須參加養老保險。被征地後,人均農業用地在0.6畝以上部分土地被徵用的村,可參照本實施辦法解決相應人員的養老保險問題。具體保障人員經村民代表大會或村民大會討論通過,由鄉鎮(街道辦事處)政府核准並經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原則上以行政村為單位統一參加養老保險。(二)已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被征地農民,不納入本保險范圍。(三)被征地時不滿16周歲人員,按征地補償規定一次性發給征地補助費,待其達到就業年齡或學習畢業後,作為新生勞動力,參加相關的社會保障。二、保障形式(一)被征地時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及以上人員,在一次性繳納養老保險費用後直接進入養老保險,按月享受養老保險待遇。(二)被征地時男16周歲至59周歲、女16周歲至54周歲人員在一次性繳足應繳養老保險費用後,達到規定的年齡時,按月享受養老保險待遇。(三)符合參保條件但本人拒不參保並與農保機構簽訂不參加養老保險承諾書的,村集體和市財政不給予養老保險補助,個人以後的生活納入自理或社會救濟范疇。三、基金的籌集(一)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基金,按照政府、集體、個人三者共同負擔的原則進行籌集,籌集額度按參保人達到規定領取年齡(男60周歲、女55周歲)後,養老金待遇不低於我市城鎮最低生活保障標准每月120元確定。籌資比例按政府承擔籌資額的30%,集體補助籌資額的40%,個人繳納籌資額的30%。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費政府承擔部分由財政從土地出讓金收益中撥付。對男60周歲、女55周歲及以上人員的保險費政府承擔部分,應一次性納入統籌帳戶。對男16-59周歲、女16-54周歲人員的保險費政府承擔部分,原則上一次性繳清,確有困難的,財政可做預算,分次納入,並按農保基金管理,財政補足相應增值部分。集體補助部分從土地補償費中列支,一次性繳清。個人繳納部分從征地安置補助費中抵繳,一次性繳清。具體籌資或繳費執行標准為:政府承擔30%即6355.67元,集體補助40%即8474.23元,政府承擔和集體補助部分的籌資額不隨參保人年齡而變化。個人繳納30%,分兩類情況:被征地時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及以上人員實行相同的領取標准,領取年齡為每超過1歲,繳費額相應減少,具體繳費按公式計算(詳見繳費領取計算表);被征地時男16—60周歲、女16—55周歲,不分年齡段實行相同的繳費標准,即6355.67元;參保時年齡越小,到領取年齡時養老金越多,養老金領取標准按每相差1歲增加2.5%。(二)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根據本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變化情況適時調整,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適時提出籌資調整方案,報市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籌資標准調整後,新參保人員的養老保險資金籌集應按新的標准執行,標准調整前已參保人員的籌資標准不變。(三)國土資源部門在審核辦理徵用土地手續前要徵求勞動部門同意,徵用土地開發商或發包方必須到勞動部門農保所辦理簽章手續,否則國土部門不予辦理征地手續;土地開發商或發包方必須一次性繳足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基金。(四)市政府建立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風險基金制度。風險基金從土地出讓金純收益中提取,提取比例不低於土地出讓金純收益的5%,主要用於化解參保人的養老金調整風險和長壽風險,不足部分由市財政預算中解決。風險基金在征地補償時隨時提取。四、享受條件和標准(一)被征地時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及以上人員,按規定繳足養老保險費,從次月起,按月領取養老金120元。男16-59周歲、女16-54周歲人員,與規定領取年齡(男60周歲、女55周歲)每相差1歲,到達領取年齡時,養老金領取標准增加2.5%(詳見繳費領取標准表)。(二)參保人享受養老金的待遇與繳費水平掛鉤,對集體經濟實力較強的村可選擇較高的標准,但提高領取養老金標准部分的保險費完全由村集體和個人承擔,政府只承擔不低於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的籌資額的30%即6355.67元。(三)養老金待遇的調整,根據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變化情況確定,具體調整時間,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財政、民政)適當提出調整方案,報市政府批准後公布執行。(四)參保人員養老金,由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所通過郵局、銀行等社會化發放渠道及時足額發給參保者本人。五、與其他養老保險的銜接(一)被征地農民在城鎮各類企業就業,企業應為其辦理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加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後又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根據本人意願,可將個人帳戶中個人繳納的全部本息和集體補助的50%的本息退還本人,也可經企業年金理事會同意,將個人帳戶上述資金轉入企業年金。(二)建立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制度前,已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被征地農民,原個人帳戶不變,達到領取年齡後,其相應的養老金領取額,可與參加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應享受的領取額合並,統一發放。(三)參保對象從本地遷往外地,可根據本人意願將個人帳戶中個人繳納的全部本息和集體補助的50%的本息退還本人,也可將保險關系留在本地,進入領取期後按規定領取養老金。六、基金的管理與監督(一)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基金實行縣級統籌,由本市勞動保障部門的農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國有商業銀行設立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基金專戶,實行統一核算,統一管理。(二)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基金專戶由個人帳戶和社會統籌帳戶組成,同時設立風險基金帳戶。個人繳納部分和集體補助部分進入個人帳戶,政府承擔部分進入社會統籌帳戶。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的風險基金直接納入風險帳戶,風險基金由市財政部門管理,實行專戶儲存,專戶管理。當養老金發生調整或出現長壽風險時,財政部門應及時將所需基金劃入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基金專戶。被征地農民應享受的養老金應按照基金籌集比例從個人帳戶和統籌帳戶中支付。當個人帳戶和統籌帳戶資金不足時,從風險基金帳戶中列支。(三)個人帳戶基金,按農保基金管理政策執行。參保人員在未到領取年齡前因故死亡的,其個人帳戶本息一次性結清,同時終止保險關系。在領取養老保險金後死亡的,由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繼承其個人帳戶剩餘金額。無繼承人或指定受益的,可按有關規定支付喪葬費用。參保人員符合退保條件時,其個人帳戶中個人繳納的全部本息和集體補助部分50%的本息一次性退還本人,個人帳戶利息按一年期存款利率計息,不足一年的,按活期利率計息,同時解除保險關系。(四)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基金,應全部存入在國有商業銀行開設的基金專戶,在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許可的范圍內保值增值。統籌帳戶和個人帳戶增值收益計入基金專戶。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基金和風險基金任何部門都不得擠占、轉借、挪用和截留,不得用於任何形式的直接投資和風險投資,不計征各種稅費。七、組織領導和職責分工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是全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的主管部門,負責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政策的貫徹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基金的財務、統計和內部審計制度,對養老保險費的收繳、養老金的發放和養老保險基金的運營進行監督;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對鄉鎮(街道)勞動保障所(站)工作人員的業務指導、人員培訓、政策宣傳,負責參保手續的辦理、養老保險基金專戶的管理運營及養老金的支付。財政部門負責基金專戶的監督和政府承擔部分資金、風險基金的籌集調劑,以及風險基金的管理,並根據需要及時拔付農村養老保險機構經費和啟動經費。國土資源部門負責被征地村的核定,落實征地補償,會同財政部門籌集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基金和風險基金,配合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農保經辦機構對參保人員情況進行核准,落實征地補償前必須將政府、集體、個人三方共擔的籌集額一次性撥付到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基金專戶。民政部門及時提供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調整情況。農業部門對集體補助資金的籌集進行監督,根據土地資源管理部門通報的征地情況指導發包方與被征地農戶對承包合同等及時進行調整變更。涉及被征地的鄉鎮辦及村委會負責參保人員的核准並配合相關部門做好參保工作。本文來自:沙河市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網站詳細出處參考:

G. 被征地農民工能否享有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補貼

建立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制度,是統籌城鄉社會保障制度體系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對於實現黨的十七大提出的「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目標,加快工業化、城市化進程,推動經濟社會全面發展,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為了推進城鎮化建設進程,促進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以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和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為目標,建立起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被征地農民:被征地農民,是指因政府統一徵收農民承包土地(指耕地,下同)而導致失去全部或部分承包土地,且在征地時享有農村集體土地承包權的在冊農業人口。

(7)被征地農民基金管理擴展閱讀:

《國務院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

一、基本原則

新農保工作要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加快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的要求,逐步解決農村居民老有所養問題。新農保試點的基本原則是「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

一是從農村實際出發,低水平起步,籌資標准和待遇標准要與經濟發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適應;

二是個人(家庭)、集體、政府合理分擔責任,權利與義務相對應;

三是政府主導和農民自願相結合,引導農村居民普遍參保;

四是中央確定基本原則和主要政策,地方制訂具體辦法,對參保居民實行屬地管理。

二、任務目標

探索建立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新農保制度,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與家庭養老、土地保障、社會救助等其他社會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農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2009年試點覆蓋面為全國10%的縣(市、區、旗),以後逐步擴大試點,在全國普遍實施,2020年之前基本實現對農村適齡居民的全覆蓋。

H. 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政策是什麼意思

建立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制度,是統籌城鄉社會保障制度體系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對於實現黨的十七大提出的「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目標,加快工業化、城市化進程,推動經濟社會全面發展,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為了推進城鎮化建設進程,促進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以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和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為目標,建立起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1)被征地農民

被征地農民,是指因政府統一徵收農民承包土地(指耕地,下同)而導致失去全部或部分承包土地,且在征地時享有農村集體土地承包權的在冊農業人口。

(2)參加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的條件

徵收土地時年滿16周歲(含16周歲)以上、個人承包土地被徵用20%(不含20%)以上的被征地農民應當參加養老保險。

其中被征地80%(不含80%)以上的視為完全失地農民,剩餘土地交回村集體,轉為城鎮戶口,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被征地比例在20%—80%之間的,視為部分失地農民,參加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

被征地比例在20%以下的,村委會調劑補足土地的,不屬於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范圍。被地比例在80%以上,剩餘土地能夠保障其基本生活的農民,可以自願選擇參加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或者部分失地農民養老保險。

(8)被征地農民基金管理擴展閱讀:

辦理參保手續

被征地農民參加養老保險,由被征地農民所在村(居)委會或居民委員會向鄉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填報被征地數量、參保人員等情況,並在本村(社區)范圍內張榜公示7天,後由所在鄉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審核後,報縣(區)社保經辦機構核准。

符合規定的,按本《辦法》規定先繳費,後辦理參保登記手續。參保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其建立個人賬戶,將個人繳費和政府補助資金記入個人賬戶,並發給參保人員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手冊,手冊准確記錄參保人員基本信息和繳費情況,作為參保人員繳費憑證。

閱讀全文

與被征地農民基金管理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炒股可以賺回本錢嗎 瀏覽:367
出生孩子買什麼保險 瀏覽:258
炒股表圖怎麼看 瀏覽:694
股票交易的盲區 瀏覽:486
12款軒逸保險絲盒位置圖片 瀏覽:481
p2p金融理財圖片素材下載 瀏覽:466
金融企業購買理財產品屬於什麼 瀏覽:577
那個證券公司理財收益高 瀏覽:534
投資理財產品怎麼繳個人所得稅呢 瀏覽:12
賣理財產品怎麼單爆 瀏覽:467
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規定 瀏覽:531
保險基礎管理指的是什麼樣的 瀏覽:146
中國建設銀行理財產品的種類 瀏覽:719
行駛證丟了保險理賠嗎 瀏覽:497
基金會招募會員說明書 瀏覽:666
私募股權基金與風險投資 瀏覽:224
怎麼推銷理財型保險產品 瀏覽:261
基金的風險和方差 瀏覽:343
私募基金定增法律意見 瀏覽:610
銀行五萬理財一年收益多少 瀏覽:7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