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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理財業務管理部門的內部調查

發布時間:2021-08-06 11:25:18

❶ 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必須具備的基本條件歸納起來包括( )。

【答案】A、B、C、D
【答案解析】在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必須具備的基本條件中,關於理財資金的使用和核算管理的要求是理財資金應按照理財合同約定管理和使用。

❷ 資產管理工作存在的問題及原因是什麼

資產管理工作存在的問題為:管理時間為不定期,有時查找物品要浪費許多的人力、物力。

原因為:物品多,種類多,管理者多所導致的情況。固定資產的歷史操作包括其維修、使用等記錄沒有形成規范的表格記錄,造成資產流失或者設備反復維修情況。員工錄入的固資數據,缺乏招標、財務等職能部門相關的監督。

審核流程,產生錯誤數據、缺少數據等情況。每年底的固資盤點工作量非常大,嚴重影響工作效率。行業競爭激烈,缺乏有效資產流程管理方法。

(2)個人理財業務管理部門的內部調查擴展閱讀:

資產管理工作介紹如下:

有效地保護好物品,及促進物品管理的信息化、規范化和集成化,繼續建立一套專業的固定資產管理系統解決方案,實現固定資產的購置、領借、調撥、盤點、報廢、清理等日常管理業務的信息平台

設定閑置日期,出具固定資產清單,實現對庫存的固定資產進行即時處理,提高資產價值的回收率。實現對固定資產進行統計分析,便於集團辦公室日常業務管理。

❸ 銀行部門分類

不同銀行組織架構也不同,劃分職位主要分為:

1、辦公室

組織總行辦公,負責綜合協調、保密檔案、分行行長會議和其他重要文件的起草、宣傳聯絡、來信來訪以及總行本部行政、財務管理。

2、管理信息部

主管全行的業務統計和信息工作,負責匯總和編制各類業務統計報表,對全行經營管理狀況進行綜合分析評價,組織調查研究,在國際互聯網發布信息,搜集處理各類經濟、金融信息。

3、計劃財務部

編制全行的資金營運計劃、財務計劃、基建計劃和其它綜合經營計劃,監督計劃的執行情況。負責資產負債比例管理、財務管理、利率管理,負責全行的基本建設和固定資產管理。

4、資金營運部

負責管理全行人民幣資金頭寸,平衡、調度、融通資金。包括承擔全行人民幣資金管理工作。

5、個人金融業務部

負責全行個人金融業務的統一開發與管理,包括本外幣儲蓄業務、個人中間代理業務、個人理財業務、消費信貸業務。

6、公司業務部

負責全行公司金融業務市場營銷、客戶管理和服務管理,組織開展公司客戶銀團貸款、委託代理、委託貸款等業務,負責協調行內相關資源。

7、住房金融業務部

負責全行住房金融政策、制度制定以及業務營銷、監控和管理。

8、資產風險管理部負責全行信貸資產、投資及其它資產的風險控制和管理。制訂全行資產風險控制和管理政策,對資產質量進行分類監測,負責全行債權管理和呆壞賬核銷。

9、會計結算部

負責全行會計制度管理、會計信息披露,組織結算業務的產品研發和市場推廣,推進會計電算化進程,組織綜合業務系統的參數管理工作。

10、國際業務部

負責全行國際業務系統管理;負責國際結算和對外融資業務管理;建立和發展國外代理行關系;建立和管理我行境外機構及合資機構。

11、營業部

負責總行本外幣業務的直接經營,主要包括全國性集團公司、大型優秀上市公司、世界500強等優秀跨國公司在華投資企業、總分行信貸資產轉移業務。

12、法律事務部

主管全行的法律事務工作,處理經濟訴訟案件和內部經濟糾紛等。

13、信息科技部

負責全行電子化建設的組織和管理,制定全行信息科技發展規劃和制度辦法,組織全行科技項目管理、信息工程建設和安全運行。

14、稽核監督局

負責全行稽核監督工作。負責對總行管理的幹部進行離任稽核,組織開展非現場稽核及稽核系統幹部培訓工作。

15、人事部

負責全行人力資源發展規劃和機構管理。制定人事組織管理規劃及規章制度,負責幹部任免、考核、調配、領導班子建設等。

16、教育部

負責員工培訓、智力引進、思想政治工作等。

17、城市金融研究所

開展經濟、金融理論研究,編輯發行《中國城市金融》和《城市金融論壇》,承擔城市金融學會日常工作。

18、電子銀行部

負責全行網上銀行、手機銀行等電子銀行業務的產品開發、管理協調、宣傳營銷和電子銀行中心的業務運作與客戶服務。

19、資產託管部

主管全行資產託管業務工作。負責制定我行資產託管業務的規章制度和辦法,進行資產託管業務品種的資產託管業務市場開拓,安全保管受託資產,負責基金託管工作的內部稽核。

20、機構業務部

負責全行機構客戶業務管理和市場營銷,主要客戶對象包括銀行同業、證券保險、中介機構以及其他非法人性質的機構等。

21、投資銀行部

主要負責全行投資銀行業務的規劃協調和經營管理,承辦或牽頭承辦投資銀行業務,策劃並且實施股份制改造與資本運作方案,負責中間業務的牽頭管理工作。

❹ 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的基本信息

第一條
為加強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活動的管理,促進個人理財業務健康有序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個人理財業務,是指商業銀行為個人客戶提供的財務分析、財務規劃、投資顧問、資產管理等專業化服務活動。
第三條
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應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規定。
商業銀行不得利用個人理財業務,違反國家利率管理政策進行變相高息攬儲。
第四條
商業銀行應按照符合客戶利益和風險承受能力的原則,審慎盡責地開展個人理財業務。
第五條
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應建立相應的風險管理體系和內部控制制度,嚴格實行授權管理制度。
第六條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依照本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對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七條
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按照管理運作方式不同,分為理財顧問服務和綜合理財服務。
第八條
理財顧問服務,是指商業銀行向客戶提供的財務分析與規劃、投資建議、個人投資產品推介等專業化服務。
商業銀行為銷售儲蓄存款產品、信貸產品等進行的產品介紹、宣傳和推介等一般性業務咨詢活動,不屬於前款所稱理財顧問服務。
在理財顧問服務活動中,客戶根據商業銀行提供的理財顧問服務管理和運用資金,並承擔由此產生的收益和風險。
第九條
綜合理財服務,是指商業銀行在向客戶提供理財顧問服務的基礎上,接受客戶的委託和授權,按照與客戶事先約定的投資計劃和方式進行投資和資產管理的業務活動。
在綜合理財服務活動中,客戶授權銀行代表客戶按照合同約定的投資方向和方式,進行投資和資產管理,投資收益與風險由客戶或客戶與銀行按照約定方式承擔。
第十條
商業銀行在綜合理財服務活動中,可以向特定目標客戶群銷售理財計劃。
理財計劃是指商業銀行在對潛在目標客戶群分析研究的基礎上,針對特定目標客戶群開發設計並銷售的資金投資和管理計劃。
第十一條
按照客戶獲取收益方式的不同,理財計劃可以分為保證收益理財計劃和非保證收益理財計劃。
第十二條
保證收益理財計劃,是指商業銀行按照約定條件向客戶承諾支付固定收益,銀行承擔由此產生的投資風險,或銀行按照約定條件向客戶承諾支付最低收益並承擔相關風險,其他投資收益由銀行和客戶按照合同約定分配,並共同承擔相關投資風險的理財計劃。
第十三條
非保證收益理財計劃可以分為保本浮動收益理財計劃和非保本浮動收益理財計劃。
第十四條
保本浮動收益理財計劃是指商業銀行按照約定條件向客戶保證本金支付,本金以外的投資風險由客戶承擔,並依據實際投資收益情況確定客戶實際收益的理財計劃。
第十五條
非保本浮動收益理財計劃是指商業銀行根據約定條件和實際投資收益情況向客戶支付收益,並不保證客戶本金安全的理財計劃。 第十六條
商業銀行應建立健全個人理財業務管理體系,明確個人理財業務的管理部門,針對理財顧問服務和綜合理財服務的不同特點,分別制定理財顧問服務和綜合理財服務的管理規章制度,明確相關部門和人員的責任。
第十七條
商業銀行應區分理財顧問服務與一般性業務咨詢活動,按照防止誤導客戶或不當銷售的原則制定個人理財業務人員的工作守則與工作規范。
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人員,應包括為客戶提供財務分析、規劃或投資建議的業務人員,銷售理財計劃或投資性產品的業務人員,以及其他與個人理財業務銷售和管理活動緊密相關的專業人員。
第十八條
商業銀行應建立健全綜合理財服務的內部控制和定期檢查制度,保證綜合理財服務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及銀行與客戶的約定。
第十九條
商業銀行應對理財計劃的研發、定價、風險管理、銷售、資金管理運用、賬務處理、收益分配等方面進行全面規范,建立健全有關規章制度和內部審核程序,嚴格內部審查和稽核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商業銀行應配備與開展的個人理財業務相適應的理財業務人員,保證個人理財業務人員每年的培訓時間不少於20小時。
商業銀行應詳細記錄理財業務人員的培訓方式、培訓時間及考核結果等,未達到培訓要求的理財業務人員應暫停從事個人理財業務活動。
第二十一條
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應與客戶簽訂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並根據業務需要簽署必要的客戶委託授權書和其他代理客戶投資所必須的法律文件。
第二十二條
商業銀行銷售的理財計劃中包括結構性存款產品的,其結構性存款產品應將基礎資產與衍生交易部分相分離,基礎資產應按照儲蓄存款業務管理,衍生交易部分應按照金融衍生產品業務管理。
第二十三條
商業銀行不得將一般儲蓄存款產品單獨當作理財計劃銷售,或者將理財計劃與本行儲蓄存款進行強制性搭配銷售。
第二十四條
保證收益理財計劃或相關產品中高於同期儲蓄存款利率的保證收益, 應是對客戶有附加條件的保證收益。商業銀行不得無條件向客戶承諾高於同期儲蓄存款利率的保證收益率。
商業銀行不得承諾或變相承諾除保證收益以外的任何可獲得收益。
第二十五條
商業銀行向客戶承諾保證收益的附加條件,可以是對理財計劃期限調整、幣種轉換等權利,也可以是對最終支付貨幣和工具的選擇權利等。商業銀行使用保證收益理財計劃附加條件所產生的投資風險應由客戶承擔。
第二十六條
商業銀行應根據理財計劃或相關產品的風險狀況,設置適當的期限和銷售起點金額。
第二十七條
商業銀行銷售理財計劃匯集的理財資金,應按照理財合同約定管理和使用。
商業銀行除對理財計劃所匯集的資金進行正常的會計核算外,還應為每一個理財計劃製作明細記錄。
第二十八條
在理財計劃的存續期內,商業銀行應向客戶提供其所持有的所有相關資產的賬單,賬單應列明資產變動、收入和費用、期末資產估值等情況。賬單提供應不少於2次,並且至少每月提供1次。商業銀行與客戶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條
商業銀行應按季度准備理財計劃各投資工具的財務報表、市場表現情況及相關材料,相關客戶有權查詢或要求商業銀行向其提供上述信息。
第三十條
商業銀行應在理財計劃終止時,或理財計劃投資收益分配時,向客戶提供理財計劃投資、收益的詳細情況報告。
第三十一條
商業銀行應根據個人理財業務的性質,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採用適宜的會計核算和稅務處理方法。
現行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的,商業銀行應積極與有關部門進行溝通,並就所採用的會計核算和稅務處理方法,制定專門的說明性文件,以備有關部門檢查。
第三十二條
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可根據相關規定向客戶收取適當的費用,收費標准和收費方式應在與客戶簽訂的合同中明示。
商業銀行根據國家有關政策的規定,需要統一調整與客戶簽訂的收費標准和收費方式時,應將有關情況及時告知客戶;除非在相關協議中另有約定,商業銀行根據業務發展和投資管理情況,需要對已簽訂的收費標准和收費方式進行調整時,應獲得客戶同意。
第三十三條
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涉及金融衍生產品交易和外匯管理規定的,應按照有關規定獲得相應的經營資格。
第三十四條
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服務,發現客戶有涉嫌洗錢、惡意逃避稅收管理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向相關部門報告。 第三十五條
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應建立相應的風險管理體系,並將個人理財業務的風險管理納入商業銀行風險管理體系之中。
商業銀行的個人理財業務風險管理體系應覆蓋個人理財業務面臨的各類風險,並就相關風險制定有效的管控措施。
第三十六條
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應進行嚴格的合規性審查,准確界定個人理財業務所包含的各種法律關系,明確可能涉及的法律和政策問題,研究制定相應的解決辦法,切實防範法律風險。
第三十七條
商業銀行利用理財顧問服務向客戶推介投資產品時,應了解客戶的風險偏好、風險認知能力和承受能力,評估客戶的財務狀況,提供合適的投資產品由客戶自主選擇,並應向客戶解釋相關投資工具的運作市場及方式,揭示相關風險。
商業銀行應妥善保存有關客戶評估和顧問服務的記錄,並妥善保存客戶資料和其他文件資料。
第三十八條
商業銀行應制定理財計劃或產品的研發設計工作流程,制定內部審批程序,明確主要風險以及應採取的風險管理措施,並按照有關要求向監管部門報送。
第三十九條
商業銀行應對理財計劃的資金成本與收益進行獨立測算,採用科學合理的測算方式預測理財投資組合的收益率。
商業銀行不得銷售不能獨立測算或收益率為零或負值的理財計劃。
第四十條
商業銀行理財計劃的宣傳和介紹材料,應包含對產品風險的揭示,並以醒目、通俗的文字表達;對非保證收益理財計劃,在與客戶簽訂合同前,應提供理財計劃預期收益率的測算數據、測算方式和測算的主要依據。
第四十一條
商業銀行應對理財計劃設置市場風險監測指標,建立有效的市場風險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體系。
商業銀行將有關市場監測指標作為理財計劃合同的終止條件或終止參考條件時,應在理財計劃合同中對相關指標的定義和計算方式作出明確解釋。
第四十二條
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在進行相關市場風險管理時,應對利率和匯率等主要金融政策的改革與調整進行充分的壓力測試,評估可能對銀行經營活動產生的影響,制定相應的風險處置和應急預案。
商業銀行不應銷售壓力測試顯示潛在損失超過商業銀行警戒標準的理財計劃。
第四十三條
商業銀行應當制定個人理財業務應急計劃,並納入商業銀行整體業務應急計劃體系之中,保證個人理財服務的連續性、有效性。
第四十四條
個人理財業務涉及金融衍生產品交易或者外匯管理規定的,商業銀行應按照有關規定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第四十五條
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實行審批制和報告制。
第四十六條
商業銀行開展以下個人理財業務,應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批准:
(一)保證收益理財計劃;
(二)為開展個人理財業務而設計的具有保證收益性質的新的投資性產品;
(三)需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的其他個人理財業務。
第四十七條
商業銀行申請需要批準的個人理財業務之前,應就有關業務方案與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或其派出機構進行會談,分析說明相關業務資源配備的情況、對主要風險的認識和相應的管理措施等,並應根據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或其派出機構的意見對有關業務方案進行修改。
第四十八條
商業銀行開展需要批準的個人理財業務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相應的風險管理體系和內部控制制度;
(二)有具備開展相關業務工作經驗和知識的高級管理人員、從業人員;
(三)具備有效的市場風險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體系;
(四)信譽良好,近兩年內未發生損害客戶利益的重大事件;
(五)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四十九條
商業銀行申請需要批準的個人理財業務,應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報送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一)由商業銀行負責人簽署的申請書;
(二)擬申請業務介紹,包括業務性質、目標客戶群以及相關分析預測;
(三)業務實施方案,包括擬申請業務的管理體系、主要風險及擬採取的管理措施等;
(四)商業銀行內部相關部門的審核意見;
(五)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資料。
第五十條
中資商業銀行(不包括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開辦需要批準的個人理財業務,應由其法人統一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批。
外資獨資銀行、合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開辦需要批準的個人理財業務,應按照有關外資銀行業務審批程序的規定,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批。
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開辦需要批準的個人理財業務,應由其法人按照有關程序規定,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或其派出機構審批。
第五十一條
商業銀行開展其他個人理財業務活動,不需要審批,但應按照相關規定及時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或其派出機構報告。
第五十二條
商業銀行銷售不需要審批的理財計劃之前,應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或其派出機構報告。商業銀行最遲應在銷售理財計劃前10日,將以下資料按照有關業務報告的程序規定報送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或其派出機構:
(一)理財計劃擬銷售的客戶群,以及相關分析說明;
(二)理財計劃擬銷售的規模,資金成本與收益測算,以及相關計算說明;
(三)擬銷售理財計劃的對外介紹材料和宣傳材料;
(四)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五十三條
中資商業銀行的分支機構可以根據其總行的授權開展相應的個人理財業務。外資銀行分支機構可以根據其總行或地區總部等的授權開展相應的個人理財業務。
商業銀行的分支機構開展相關個人理財業務之前,應持其總行(地區總部等)的授權文件,按照有關規定,向所在地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派出機構報告。
第五十四條
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人員應滿足以下資格要求:
(一)對個人理財業務活動相關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和監管要求等,有充分的了解和認識;
(二)遵守監管部門和商業銀行制定的個人理財業務人員職業道德標准或守則;
(三)掌握所推介產品或向客戶提供咨詢顧問意見所涉及產品的特性,並對有關產品市場有所認識和理解;
(四)具備相應的學歷水平和工作經驗;
(五)具備相關監管部門要求的行業資格;
(六)具備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要求的其他資格條件。
第五十五條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將根據個人理財業務發展與監管的需要,組織、指導個人理財業務人員的從業培訓和考核。
有關要求和考核辦法,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另行規定。
第五十六條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根據個人理財業務發展與監管的實際需要,按照相應的監管許可權,組織相關調查和檢查活動。
對於以下事項,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採用多樣化的方式進行調查:
(一)商業銀行從事產品咨詢、財務規劃或投資顧問服務業務人員的專業勝任能力、操守情況,以及上述服務對投資者的保護情況;
(二)商業銀行接受客戶的委託和授權,按照與客戶事先約定的投資計劃和方式進行資產管理的業務活動,客戶授權的充分性與合規性,操作程序的規范性,以及客戶資產保管人員和賬戶操作人員職責的分離情況等;
(三)商業銀行銷售和管理理財計劃過程中對投資人的保護情況,以及對相關產品風險的控制情況。
第五十七條
商業銀行應按季度對個人理財業務進行統計分析,並於下一季度的第1個月內,將有關統計分析報告(一式三份)報送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第五十八條
商業銀行對個人理財業務的季度統計分析報告,應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當期開展的所有個人理財業務簡介及相關統計數據;
(二)當期推出的理財計劃簡介,理財計劃的相關合同、內部法律審查意見、管理模式(包括會計核算和稅務處理方式等)、銷售預測及當期銷售和投資情況;
(三)相關風險監測與控制情況;
(四)當期理財計劃的收益分配和終止情況;
(五)涉及的法律訴訟情況;
(六)其他重大事項。
第五十九條
商業銀行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編制本年度個人理財業務報告。個人理財業務年度報告,應全面反映本年度個人理財業務的發展情況,理財計劃的銷售情況、投資情況、收益分配情況,以及個人理財業務的綜合收益情況等,並附年度報表。
年度報告和相關報表(一式三份),應於下一年度的2月底前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第六十條
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的統計指標、統計方式,有關報表的編制,以及相關信息和報表報告的披露等,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另行規定。 第六十一條
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和《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的相關規定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規開展個人理財業務造成銀行或客戶重大經濟損失的;
(二)未建立相關風險管理制度和管理體系,或雖建立了相關制度但未實際落實風險評估、監測與管控措施,造成銀行重大損失的;
(三)泄露或不當使用客戶個人資料和交易信息記錄造成嚴重後果的;
(四)利用個人理財業務從事洗錢、逃稅等違法犯罪活動的;
(五)挪用單獨管理的客戶資產的。
第六十二條
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的規定實施處罰:
(一)違反規定銷售未經批準的理財計劃或產品的;
(二)將一般儲蓄存款產品作為理財計劃銷售並違反國家利率管理政策,進行變相高息攬儲的;
(三)提供虛假的成本收益分析報告或風險收益預測數據的;
(四)未按規定進行風險揭示和信息披露的;
(五)未按規定進行客戶評估的。
第六十三條
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的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據相應的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六十四條
商業銀行違反審慎經營規則開展個人理財業務,或利用個人理財業務進行不公平競爭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暫停商業銀行銷售新的理財計劃或產品;
(二)建議商業銀行調整個人理財業務管理部門負責人;
(三)建議商業銀行調整相關風險管理部門、內部審計部門負責人。
第六十五條
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有下列情形之一,並造成客戶經濟損失的,應按照有關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承擔責任:
(一)商業銀行未保存有關客戶評估記錄和相關資料,不能證明理財計劃或產品的銷售是符合客戶利益原則的;
(二)商業銀行未按客戶指令進行操作,或者未保存相關證明文件的;
(三)不具備理財業務人員資格的業務人員向客戶提供理財顧問服務、銷售理財計劃或產品的。 第六十六條
本辦法中的「日」指工作日,「月」指日歷 「月」。
第六十七條
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等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個人理財業務,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六十八條
本辦法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六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❺ 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人員應滿足什麼資格要求

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活動的管理,促進個人理財業務健康有序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個人理財業務,是指商業銀行為個人客戶提供的財務分析、財務規劃、投資顧問、資產管理等專業化服務活動。
第三條
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應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規定。
商業銀行不得利用個人理財業務,違反國家利率管理政策進行變相高息攬儲。
第四條
商業銀行應按照符合客戶利益和風險承受能力的原則,審慎盡責地開展個人理財業務。
第五條
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應建立相應的風險管理體系和內部控制制度,嚴格實行授權管理制度。
第六條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依照本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對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分類及定義
第七條
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按照管理運作方式不同,分為理財顧問服務和綜合理財服務。
第八條
理財顧問服務,是指商業銀行向客戶提供的財務分析與規劃、投資建議、個人投資產品推介等專業化服務。
商業銀行為銷售儲蓄存款產品、信貸產品等進行的產品介紹、宣傳和推介等一般性業務咨詢活動,不屬於前款所稱理財顧問服務。
在理財顧問服務活動中,客戶根據商業銀行提供的理財顧問服務管理和運用資金,並承擔由此產生的收益和風險。
第九條
綜合理財服務,是指商業銀行在向客戶提供理財顧問服務的基礎上,接受客戶的委託和授權,按照與客戶事先約定的投資計劃和方式進行投資和資產管理的業務活動。
在綜合理財服務活動中,客戶授權銀行代表客戶按照合同約定的投資方向和方式,進行投資和資產管理,投資收益與風險由客戶或客戶與銀行按照約定方式承擔。
第十條
商業銀行在綜合理財服務活動中,可以向特定目標客戶群銷售理財計劃。
理財計劃是指商業銀行在對潛在目標客戶群分析研究的基礎上,針對特定目標客戶群開發設計並銷售的資金投資和管理計劃。
第十一條
按照客戶獲取收益方式的不同,理財計劃可以分為保證收益理財計劃和非保證收益理財計劃。
第十二條
保證收益理財計劃,是指商業銀行按照約定條件向客戶承諾支付固定收益,銀行承擔由此產生的投資風險,或銀行按照約定條件向客戶承諾支付最低收益並承擔相關風險,其他投資收益由銀行和客戶按照合同約定分配,並共同承擔相關投資風險的理財計劃。
第十三條
非保證收益理財計劃可以分為保本浮動收益理財計劃和非保本浮動收益理財計劃。
第十四條
保本浮動收益理財計劃是指商業銀行按照約定條件向客戶保證本金支付,本金以外的投資風險由客戶承擔,並依據實際投資收益情況確定客戶實際收益的理財計劃。
第十五條
非保本浮動收益理財計劃是指商業銀行根據約定條件和實際投資收益情況向客戶支付收益,並不保證客戶本金安全的理財計劃。
第三章個人理財業務的管理
第十六條
商業銀行應建立健全個人理財業務管理體系,明確個人理財業務的管理部門,針對理財顧問服務和綜合理財服務的不同特點,分別制定理財顧問服務和綜合理財服務的管理規章制度,明確相關部門和人員的責任。
第十七條
商業銀行應區分理財顧問服務與一般性業務咨詢活動,按照防止誤導客戶或不當銷售的原則制定個人理財業務人員的工作守則與工作規范。
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人員,應包括為客戶提供財務分析、規劃或投資建議的業務人員,銷售理財計劃或投資性產品的業務人員,以及其他與個人理財業務銷售和管理活動緊密相關的專業人員。
第十八條
商業銀行應建立健全綜合理財服務的內部控制和定期檢查制度,保證綜合理財服務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及銀行與客戶的約定。
第十九條
商業銀行應對理財計劃的研發、定價、風險管理、銷售、資金管理運用、賬務處理、收益分配等方面進行全面規范,建立健全有關規章制度和內部審核程序,嚴格內部審查和稽核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商業銀行應配備與開展的個人理財業務相適應的理財業務人員,保證個人理財業務人員每年的培訓時間不少於20小時。
商業銀行應詳細記錄理財業務人員的培訓方式、培訓時間及考核結果等,未達到培訓要求的理財業務人員應暫停從事個人理財業務活動。
第二十一條
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應與客戶簽訂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並根據業務需要簽署必要的客戶委託授權書和其他代理客戶投資所必須的法律文件。
第二十二條
商業銀行銷售的理財計劃中包括結構性存款產品的,其結構性存款產品應將基礎資產與衍生交易部分相分離,基礎資產應按照儲蓄存款業務管理,衍生交易部分應按照金融衍生產品業務管理。
第二十三條
商業銀行不得將一般儲蓄存款產品單獨當作理財計劃銷售,或者將理財計劃與本行儲蓄存款進行強制性搭配銷售。
第二十四條
保證收益理財計劃或相關產品中高於同期儲蓄存款利率的保證收益, 應是對客戶有附加條件的保證收益。商業銀行不得無條件向客戶承諾高於同期儲蓄存款利率的保證收益率。
商業銀行不得承諾或變相承諾除保證收益以外的任何可獲得收益。
第二十五條
商業銀行向客戶承諾保證收益的附加條件,可以是對理財計劃期限調整、幣種轉換等權利,也可以是對最終支付貨幣和工具的選擇權利等。商業銀行使用保證收益理財計劃附加條件所產生的投資風險應由客戶承擔。
第二十六條
商業銀行應根據理財計劃或相關產品的風險狀況,設置適當的期限和銷售起點金額。
第二十七條
商業銀行銷售理財計劃匯集的理財資金,應按照理財合同約定管理和使用。
商業銀行除對理財計劃所匯集的資金進行正常的會計核算外,還應為每一個理財計劃製作明細記錄。
第二十八條
在理財計劃的存續期內,商業銀行應向客戶提供其所持有的所有相關資產的賬單,賬單應列明資產變動、收入和費用、期末資產估值等情況。賬單提供應不少於2次,並且至少每月提供1次。商業銀行與客戶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條
商業銀行應按季度准備理財計劃各投資工具的財務報表、市場表現情況及相關材料,相關客戶有權查詢或要求商業銀行向其提供上述信息。
第三十條
商業銀行應在理財計劃終止時,或理財計劃投資收益分配時,向客戶提供理財計劃投資、收益的詳細情況報告。
第三十一條
商業銀行應根據個人理財業務的性質,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採用適宜的會計核算和稅務處理方法。
現行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的,商業銀行應積極與有關部門進行溝通,並就所採用的會計核算和稅務處理方法,制定專門的說明性文件,以備有關部門檢查。
第三十二條
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可根據相關規定向客戶收取適當的費用,收費標准和收費方式應在與客戶簽訂的合同中明示。
商業銀行根據國家有關政策的規定,需要統一調整與客戶簽訂的收費標准和收費方式時,應將有關情況及時告知客戶;除非在相關協議中另有約定,商業銀行根據業務發展和投資管理情況,需要對已簽訂的收費標准和收費方式進行調整時,應獲得客戶同意。
第三十三條
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涉及金融衍生產品交易和外匯管理規定的,應按照有關規定獲得相應的經營資格。
第三十四條
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服務,發現客戶有涉嫌洗錢、惡意逃避稅收管理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向相關部門報告。
第四章個人理財業務的風險管理
第三十五條
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應建立相應的風險管理體系,並將個人理財業務的風險管理納入商業銀行風險管理體系之中。
商業銀行的個人理財業務風險管理體系應覆蓋個人理財業務面臨的各類風險,並就相關風險制定有效的管控措施。
第三十六條
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應進行嚴格的合規性審查,准確界定個人理財業務所包含的各種法律關系,明確可能涉及的法律和政策問題,研究制定相應的解決辦法,切實防範法律風險。
第三十七條
商業銀行利用理財顧問服務向客戶推介投資產品時,應了解客戶的風險偏好、風險認知能力和承受能力,評估客戶的財務狀況,提供合適的投資產品由客戶自主選擇,並應向客戶解釋相關投資工具的運作市場及方式,揭示相關風險。
商業銀行應妥善保存有關客戶評估和顧問服務的記錄,並妥善保存客戶資料和其他文件資料。
第三十八條
商業銀行應制定理財計劃或產品的研發設計工作流程,制定內部審批程序,明確主要風險以及應採取的風險管理措施,並按照有關要求向監管部門報送。
第三十九條
商業銀行應對理財計劃的資金成本與收益進行獨立測算,採用科學合理的測算方式預測理財投資組合的收益率。
商業銀行不得銷售不能獨立測算或收益率為零或負值的理財計劃。
第四十條
商業銀行理財計劃的宣傳和介紹材料,應包含對產品風險的揭示,並以醒目、通俗的文字表達;對非保證收益理財計劃,在與客戶簽訂合同前,應提供理財計劃預期收益率的測算數據、測算方式和測算的主要依據。
第四十一條
商業銀行應對理財計劃設置市場風險監測指標,建立有效的市場風險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體系。
商業銀行將有關市場監測指標作為理財計劃合同的終止條件或終止參考條件時,應在理財計劃合同中對相關指標的定義和計算方式作出明確解釋。
第四十二條
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在進行相關市場風險管理時,應對利率和匯率等主要金融政策的改革與調整進行充分的壓力測試,評估可能對銀行經營活動產生的影響,制定相應的風險處置和應急預案。
商業銀行不應銷售壓力測試顯示潛在損失超過商業銀行警戒標準的理財計劃。
第四十三條
商業銀行應當制定個人理財業務應急計劃,並納入商業銀行整體業務應急計劃體系之中,保證個人理財服務的連續性、有效性。
第四十四條
個人理財業務涉及金融衍生產品交易或者外匯管理規定的,商業銀行應按照有關規定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第五章個人理財業務的監督管理
第四十五條
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實行審批制和報告制。
第四十六條
商業銀行開展以下個人理財業務,應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批准:
(一)保證收益理財計劃;
(二)為開展個人理財業務而設計的具有保證收益性質的新的投資性產品;
(三)需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的其他個人理財業務。
第四十七條
商業銀行申請需要批準的個人理財業務之前,應就有關業務方案與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或其派出機構進行會談,分析說明相關業務資源配備的情況、對主要風險的認識和相應的管理措施等,並應根據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或其派出機構的意見對有關業務方案進行修改。
第四十八條
商業銀行開展需要批準的個人理財業務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相應的風險管理體系和內部控制制度;
(二)有具備開展相關業務工作經驗和知識的高級管理人員、從業人員;
(三)具備有效的市場風險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體系;
(四)信譽良好,近兩年內未發生損害客戶利益的重大事件;
(五)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四十九條
商業銀行申請需要批準的個人理財業務,應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報送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一)由商業銀行負責人簽署的申請書;
(二)擬申請業務介紹,包括業務性質、目標客戶群以及相關分析預測;
(三)業務實施方案,包括擬申請業務的管理體系、主要風險及擬採取的管理措施等;
(四)商業銀行內部相關部門的審核意見;
(五)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資料。
第五十條
中資商業銀行(不包括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開辦需要批準的個人理財業務,應由其法人統一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批。
外資獨資銀行、合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開辦需要批準的個人理財業務,應按照有關外資銀行業務審批程序的規定,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批。
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開辦需要批準的個人理財業務,應由其法人按照有關程序規定,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或其派出機構審批。
第五十一條
商業銀行開展其他個人理財業務活動,不需要審批,但應按照相關規定及時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或其派出機構報告。
第五十二條
商業銀行銷售不需要審批的理財計劃之前,應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或其派出機構報告。商業銀行最遲應在銷售理財計劃前10日,將以下資料按照有關業務報告的程序規定報送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或其派出機構:
(一)理財計劃擬銷售的客戶群,以及相關分析說明;
(二)理財計劃擬銷售的規模,資金成本與收益測算,以及相關計算說明;
(三)擬銷售理財計劃的對外介紹材料和宣傳材料;
(四)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五十三條
中資商業銀行的分支機構可以根據其總行的授權開展相應的個人理財業務。外資銀行分支機構可以根據其總行或地區總部等的授權開展相應的個人理財業務。
商業銀行的分支機構開展相關個人理財業務之前,應持其總行(地區總部等)的授權文件,按照有關規定,向所在地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派出機構報告。
第五十四條
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人員應滿足以下資格要求:
(一)對個人理財業務活動相關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和監管要求等,有充分的了解和認識;
(二)遵守監管部門和商業銀行制定的個人理財業務人員職業道德標准或守則;
(三)掌握所推介產品或向客戶提供咨詢顧問意見所涉及產品的特性,並對有關產品市場有所認識和理解;
(四)具備相應的學歷水平和工作經驗;
(五)具備相關監管部門要求的行業資格;
(六)具備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要求的其他資格條件。
第五十五條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將根據個人理財業務發展與監管的需要,組織、指導個人理財業務人員的從業培訓和考核。
有關要求和考核辦法,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另行規定。
第五十六條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根據個人理財業務發展與監管的實際需要,按照相應的監管許可權,組織相關調查和檢查活動。
對於以下事項,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採用多樣化的方式進行調查:
(一)商業銀行從事產品咨詢、財務規劃或投資顧問服務業務人員的專業勝任能力、操守情況,以及上述服務對投資者的保護情況;
(二)商業銀行接受客戶的委託和授權,按照與客戶事先約定的投資計劃和方式進行資產管理的業務活動,客戶授權的充分性與合規性,操作程序的規范性,以及客戶資產保管人員和賬戶操作人員職責的分離情況等;
(三)商業銀行銷售和管理理財計劃過程中對投資人的保護情況,以及對相關產品風險的控制情況。
第五十七條
商業銀行應按季度對個人理財業務進行統計分析,並於下一季度的第1個月內,將有關統計分析報告(一式三份)報送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第五十八條
商業銀行對個人理財業務的季度統計分析報告,應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當期開展的所有個人理財業務簡介及相關統計數據;
(二)當期推出的理財計劃簡介,理財計劃的相關合同、內部法律審查意見、管理模式(包括會計核算和稅務處理方式等)、銷售預測及當期銷售和投資情況;
(三)相關風險監測與控制情況;
(四)當期理財計劃的收益分配和終止情況;
(五)涉及的法律訴訟情況;
(六)其他重大事項。
第五十九條
商業銀行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編制本年度個人理財業務報告。個人理財業務年度報告,應全面反映本年度個人理財業務的發展情況,理財計劃的銷售情況、投資情況、收益分配情況,以及個人理財業務的綜合收益情況等,並附年度報表。
年度報告和相關報表(一式三份),應於下一年度的2月底前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第六十條
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的統計指標、統計方式,有關報表的編制,以及相關信息和報表報告的披露等,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另行規定。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一條
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和《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的相關規定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規開展個人理財業務造成銀行或客戶重大經濟損失的;
(二)未建立相關風險管理制度和管理體系,或雖建立了相關制度但未實際落實風險評估、監測與管控措施,造成銀行重大損失的;
(三)泄露或不當使用客戶個人資料和交易信息記錄造成嚴重後果的;
(四)利用個人理財業務從事洗錢、逃稅等違法犯罪活動的;
(五)挪用單獨管理的客戶資產的。
第六十二條
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的規定實施處罰:
(一)違反規定銷售未經批準的理財計劃或產品的;
(二)將一般儲蓄存款產品作為理財計劃銷售並違反國家利率管理政策,進行變相高息攬儲的;
(三)提供虛假的成本收益分析報告或風險收益預測數據的;
(四)未按規定進行風險揭示和信息披露的;
(五)未按規定進行客戶評估的。
第六十三條
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的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據相應的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六十四條
商業銀行違反審慎經營規則開展個人理財業務,或利用個人理財業務進行不公平競爭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暫停商業銀行銷售新的理財計劃或產品;
(二)建議商業銀行調整個人理財業務管理部門負責人;
(三)建議商業銀行調整相關風險管理部門、內部審計部門負責人。
第六十五條
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有下列情形之一,並造成客戶經濟損失的,應按照有關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承擔責任:
(一)商業銀行未保存有關客戶評估記錄和相關資料,不能證明理財計劃或產品的銷售是符合客戶利益原則的;
(二)商業銀行未按客戶指令進行操作,或者未保存相關證明文件的;
(三)不具備理財業務人員資格的業務人員向客戶提供理財顧問服務、銷售理財計劃或產品的。
第七章附則
第六十六條
本辦法中的「日」指工作日,「月」指日歷 「月」。
第六十七條
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等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個人理財業務,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六十八條
本辦法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六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❻ 資產管理業務存在的問題以及解決對策

資產是一個企業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必須具備的物質資源和條件。他們能給企業帶來巨大的經濟利益,是企業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物質基礎。因此,企業的資產管理是企業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企業發展必不可少的。企業的資產管理包括流動資產的管理和固定資產的管理。下面就資產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及解決的對策談談自已的一點看法。

一、企業流動資產的管理

流動資產的管理包括貨幣資金的管理、短期投資的管理、應收及預付款項的管理、存貨的管理等等。這里主要談談貨幣資金的管理。由於貨幣資金具有較強的流動性,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收付最為頻繁,出現差錯的可能性也較大,因此加強貨幣資金的管理和控制是至關重要的。雖然在過去的幾年,我們為強化資金管理,一方面推行資金集中管理;另一方面加強資金管理制度建設,使資金管理取得了顯著的成效,但在資金管理方面仍然存在一些問題。

1、內部資金管理控制薄弱,存在多頭開戶,資金「跑、冒、滴、漏」的現象:「小金庫」屢禁不止;違反財經法規、紀律的情況時有發生。

2、存放在基本存款帳戶以外的存款較多,存在大量的資金沉澱,資金的使用沒有達到高效運作,合理配置的目的,資金的利用效率仍有待於提高。

3、存在資金運作的風險較高。有些單位在證券市場買賣有價證券或委託投資機構理財,風險較大,還有一些單位在高息誘惑下,在一些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高息存款,到期存款不能收回,造成損失。

4、對大額資金的使用和流向控制不嚴,不利於企業的長遠發展和集團公司整體發展戰略的實施。尤其是少數單位以其現存部分閑置資金,盲目的對外投資,對外借款等,投資一些風險高、收益低、回收期長的項目,破壞了資金的良性循環,使企業背上了新的包袱。

針對上述出現的問題,加強資金管理工作應著重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1、進一步完善資金管理制度體系。建立健全企業內部資金控制制度,制定企業單位資金授權管理辦法,明確分級資金管理許可權,強化對資金使用的監督,落實資金管理責任。

2、繼續推行資金集中管理,減少資金沉澱,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3、強化對現金流的監督和控制。首先,實行全面預算管理,細化現金流預算。其次,嚴格按照預算控制資金支出,嚴把現金流量的出入關口。第三,強化對企業現金流的考核,將現金流指標作為反映企業經營成果的重要指標,納入企業經營業績考核指標體系。

二、企業固定資產的管理

企業的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較長、單位價值較高並且在使用過程中保持原有實物形態的資產。這些資產因其固有的特性,對企業的經濟價值在於其具有潛在的服務能力,這種服務潛能將隨著企業對固定資產的不斷利用而為生產經營帶來長期的經濟效益。

企業在經過多年的發展形成了一定存量的固定資產,在固定資產的管理中發現的最大問題就是出現了大量的閑置資產,究其原因,有如下幾方面。

1、許多企業受計劃經濟思想的影響習慣爭投資、爭項目、爭資產設備,片面追求企業資產佔有最大化,企業大量的投資未能形成可供有效使用的固定資產,不少資產處於長期閑置或半閑置狀態。

2、設備更新速度加快,被淘汰的資產設備不少是未達到規定的資產折舊年限,而成為閑置資產。

3、一些業務管理部門或人員決策失誤造成固定資產閑置。一些業務管理部門或人員在進行投資或購置時,由於沒有很好地與具體使用單位相結合,沒有經過認真細致的調查研究或出於個人動機,造成盲目投資或購置,使購置回來的資產(設備)不能滿足生產經營的需要,產生閑置。

企業固定資產的閑置給企業造成了巨大的危害,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首先,加重了企業的債務負擔。,一些企業向銀行貸款而建成的技改項目或購置回來的設備,不能發揮應有的作用而成為不良資產,造成生產資金緊張,無力償還銀行債務,嚴重影響了企業的再生產。其次,使企業維護保養難度加大,費用支出增高。閑置資產日常仍需要進行必要的維護保養,仍需計提基本折舊,這大大加重了企業的負擔。第三,影響企業正常生產。大量閑置的資產佔用企業的車間、倉庫,必然給企業正常生產帶來影響。第四,加大了無形損耗。資產設備出現閑置,隨著科技的進步,其技術性能會愈來愈低,特別是一些更新換代快的資產設備,企業只好將其降價出讓或報廢,從而造成國有資產貶值。

綜上所述,企業要想發展,必須將閑置的資產盤活,提高其使用效率,為企業創造更大的收益。主要應採取以下對策:

1、推行集中管理,有償租賃的經營形式,提高企業閑置資產的利用率。對企業閑置的資產可以在政策允許的范圍內,對外發布招租信息,讓有經營頭腦、有條件的經營者承租,簽訂租賃合同。特別是對一些季節性使用、分散性強、工期集中、利用率低的固定資產,如施工設備、各種車輛等。這樣既提高了資產的利用效率,同時還能給企業帶來一定的經濟利益。

2、對閑置的資產設備進行技術改造。通過市場調研進行經濟技術論證,花較少的資金,改造原有的閑置設備,使其增加新的功能,滿足生產的需要達到以少量的增量激活大量的存量的目的。

3、拓寬資產盤活渠道,加快資產盤活速度。各級資產管理部門應加強聯系,充分利用現代網路技術,及時溝通信息,擴寬閑置資產的調劑范圍,設法使沉睡多年的閑置固定資產重新發揮作用。

4、制定和完善盤活閑置資產的獎勵辦法。為了激勵各單位、各部門搞好閑置資產的盤活工作,上級有關業務管理部門應制定出一套完整的獎勵政策,嚴格兌現,對表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從經營政策上、物質上給予優惠、獎勵和支持,充分調動其主動性和積極性。

5、報廢一部分閑置資產。為了減輕企業負擔,使企業集中精力搞好生產經營,對按國家政策規定淘汰、強制性報廢和確因技術落後,損壞的部分閑置資產,經過有關部門審批,應予以報廢。

❼ 個人理財業務的拓展

1、信託貸款類產品成為理財市場的主導2008年各商業銀行理財產品發行數量保持快速增長,單手資本市場大幅下挫,投資者風險意識增強銀監會加大商業銀行理財業務規范整改力度等因素的影響,理財產品的品種結構普遍發生顯著變化。子2008年2季度開始,風險相對降低、收益相對穩定的信託貸款類產品大幅增加,並保持迅猛增長的態勢,在各類銀行理財產品中已佔據主導地位。
2、公益性、專屬性創新產品彰顯理財業務價值
針對「5.12」汶川特大地震災害,部分銀行迅速反應,推出了具有公益性質的創新理財產品。此類以慈善、關愛為主題的理財產品,在很大程度上拓寬了銀行理財業務的發展思路,打破了以往理財業務同質化的常規,深化了理財品牌的內涵與價值,增強了客戶的認同和忠誠度,並有效地提升了銀行的品牌價值和社會形象,對於理財業務的長遠發展大有裨益。
3、產品預期年化收益率更趨規范合理
各銀行理財產品的預期年化收益率普遍趨向於規范合理,與以往部分銀行對新股申購類、結構掛鉤類產品動輒給出40%或50%的預期收益率,甚至「上不封頂」的情況形成鮮明反差。究其原因:一方面,受資本市場低迷以及「零收益」實踐等因素影響,各個銀行給出的預期收益水平更加實際與客觀;另一方面,按照銀監會要求,對於無法提供科學、准確的測算依據和測算方式的理財產品,各個銀行在宣傳和介紹材料中不得給出「預期收益率」或「最高收益率」。盡管有所回落的預期收益水平在一定程度上會影響客戶吸引力,但從根本上講,科學的、與實際收益情況吻合的預期收益率將對商業銀行及其理財產品的美譽度和客戶信任度產生積極影響。
4、產品短期化趨勢更為顯著,期限結構日臻完善
與以往同類型產品相比,各銀行理財產品的短期化趨勢更為顯著。以招商銀行為例,其2008年所發行的全部理財產品中,期限在三個月(含)以內的產品數量佔比達36.8%,期限在三個月至一年的產品佔比達59.7%,而一年期以上的產品僅佔全部產品3.5%。此外,其他各銀行也注重短期化產品的研發和推廣。
5、理財業務分層服務體系逐步構建,財富管理職能日益凸顯
2008年來,針對中高端客戶的專屬產品不斷增加,銀行理財業務更加註重客戶細分,財富管理職能日益凸顯。各銀行對中高端財富客戶的重視程度正在不斷提升,市場細分能力的增強和分層服務體系的構建將成為商業銀行財務管理業務發展的重要基石。 在人民幣理財產品的初創期,投資方向基本為銀行間國債、央行票據、貨幣市場基金等固定收益工具。在風險管理方面,與初期的外幣理財產品相比,人民幣理財產品則更為規范,客戶資金與銀行自有資金相互隔離。應該說,這一時期的理財產品與商業銀行熟悉、專注並具有傳統優勢的領域,依靠銀行自身的平台就可以完成產品銷售、資產配置、投資決策、清算分配等職能。
此後,由於銀行間債券市場利率的走低以及資本市場的走強,商業銀行紛紛探索新的理財產品運作模式。一是藉助信託平台進入股票市場、產業投資市場。銀行通過與信託公司合作,將理財資金委託給信託公司,信託公司則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股票和實業投資。在此種投資路徑打通以後,理財產品形式上的創新層出不窮,比如新股申購、信託受益權轉讓以及由債券、股票、信託融資等產品組合而成的資產配置產品等。二是與外資金融機構合作推出結構性理財產品,實現覆蓋全球市場的投資管理。
面對如此巨大的市場需求,時至今日,國內各家銀行拓展中高端個人理財業務的腳步一直未曾停滯。個人理財業務已經成為銀行新的利潤增長點,中外銀行紛紛推出各自的個人理財品牌,並在個人高端客戶市場和金融產品創新上展開了異常激烈的競爭。 1、信託理財集合資金用於貸款可能引發潛在風險
由於央行對信託貸款利率下線沒有規定,因此信託貸款可以規避商業貸款基準利率下限規定,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借款人的融資成本。另外,雖然從實質上看是商業銀行對用款單位放貸,但由於信託貸款與信託理財資金不在商業銀行表內核算,因此可以規避《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不用計提資本,這在一定程度上也優化了商業銀行的資產負債結構。基於此,我國大部分商業銀行都開展了與信託掛鉤的理財業務,籌集資金的投向基本上是信託貸款。
信託貸款對銀行和信託公司而言,都屬於表外業務,貸款的信用風險完全由購買理財產品的投資者承擔。在此情形下,銀行和信託公司對借款人一般不會進行授信盡職調查,對貸款用途也不會開展相關的監測工作,特別是貸款大部分在異地使用,就更缺乏有效地貸後管理一旦用款單位出現還款風險,擔保人又不能如期履行擔保責任,將會給購買理財產品的投資者帶來巨大風險,銀行也和信託業雖然對此不負有償還義務,但也將面臨系統性的聲譽風險。
2、對客戶風險提示及信息披露不充分
部分商業銀行在編寫有關產品介紹和宣傳材料時,風險提示不充分,主要體現在未提供必要的舉例說明。風險提示只是簡單的列示。如對保本浮動收益理財計劃「本理財計劃有投資風險,您只能獲得合同明確承諾的收益,您應充分認識投資風險,謹慎投資」的話語,未對鏟平面臨的市場風險、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進行詳細的闡釋。
對一些掛鉤較為復雜的產品的理財業務,在與客戶簽訂合同前,未提供理財計劃預期收益率的測算數據、測算方式和測算的主要依據。在將有關市場檢測指標作為理財計劃合同的終止條件或中之參考條件時,未在理財計劃合同中對相關指標的定義和計算方式做出明確的解釋。
3、熟悉國際交易規則的專業人才異常匱乏
在全球金融自由化於一體化的形勢下,由於我國金融市場尚不發達,可以預期在未來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我國個人理財業務掛鉤標的投資方向將主要向境外市場發展,其中主要投資產品屬於衍生工具范疇,因此熟悉國際衍生品通行的交易規則、慣例是維護我國商業銀行從事國際衍生品交易合法權益的關鍵之所在,但目前銀行相關從業人員異常缺乏國際衍生交易經驗特別是對國際規則的了解,更無從談及靈活運用國際慣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4、營銷宣傳不夠
個金融機構在理財產品的營銷上基本處於「雷聲大、雨點小」的狀況。在銀行營業廳里,都擺放著介紹理財產品的小冊子或宣傳紙,但缺乏特色產品和個性化方案,這同客戶需求顯然存在一定的差距。由於缺乏必要的宣傳,即使是一些不錯的理財產品,實際上了解的客戶也不多。
5、個人理財業務同質現象嚴重
我國商業銀行的個人理財產品的同質化趨向。在業務范圍上表現為,把現有業務進行重新整合,普遍缺乏更為細致的客戶分層,無法為客戶提供切合需求的個性化服務;在財務策劃上技術人才的支持都無法滿足現實需求,投資產品在廣度和深度上均不能完全滿足客戶的理財需求。從目前國內同業的情況來看,基礎金融產品在同業之間相差無幾,理財產品的市場定位和定價無法展示出各商業銀行的產品特色,同質產品的競爭完全體現為市場價格的激烈比拼,嚴重影響了理財市場的健發展。
同時,金融產品的復制特點加劇了這一現象,一家銀行剛剛發出新的理財產品,其他銀行就能夠立刻跟進,名目雖不雷同,但功能特點相似、投資收益相當,幾乎是克隆。於是現有的個人理財產品基本都是保險、證券、外匯、基金等的投資組,缺乏特色。比如同一保險公司的理財產品會被幾家商業銀行代理,或者同一商業銀行代理的幾家保險公司的理財產品只是名字的區別,而沒有實質性的差異。對個人客戶而言,這些產品的確眼花繚亂,卻缺少實際吸引力。 從長遠來看,由於理財業務將國內居民財富迅速擴張而引發的對金融業務的外在需求,與商業銀行利用金融創新實現戰略轉型和多元化經營的內在需求有機的結合在一起,因此其具有強大的生命力和廣闊的拓展空間。
1、發揮理財業務對銀行經營轉型及客戶關系管理的重要作用
理財業務的快速發展對商業銀行推進經營轉型與實施客戶關系管理具有重要的實際意義。一方面,大力發展理財業務有助於燙平經濟波動的負面影響,有助於應對利差收窄的挑戰並拉長盈利周期。首先,理財業務的快速發展能夠提高手續費和傭金收入在營業收入中的佔比,有助於商業銀行實現收益來源的多元化和收入結構的優化;其次,利用理財業務平台,商業銀行能夠實現與多個市場、多種業務的對接,並使之成為綜合化經營的重要載體和有益探索。另一方面,商業銀行理財業務若能與客戶關系管理有效結合起來,與客戶建立持久信任關系,成為客戶完全可信賴的金融顧問,不僅能夠極大的降低優質目標客戶的流失率,還將促進理財業務與儲蓄存款、銀行卡、電子銀行等不同業務類別交叉銷售和協同效應的實現,進而提升零售銀行業務對經營利潤的貢獻度,增強商業銀行可持續發展和抵禦風險的能力。
2、打造卓越品牌形象與特色服務,獲取客戶的持久信任與忠誠
當前,國內銀行的理財產品具有較強的同質性和可復制性。在這一背景下,只有依靠卓越的理財產品以及超越客戶預期的特色創新產品及服務,提高客戶的認知度和榮譽度,才能在紛繁復雜的產品和激烈的同業競爭中超出。在品牌建設方面,需要商業銀行持續地自身核心理財品牌加以塑造,通過准確的服務定位和文化內涵,與客戶建立情感,從而贏取客戶的忠誠和持久信任,提升市場競爭力。以招商銀行為例,其全部理財業務均冠以「金葵花」之名,經過持續不斷的培養,更使客戶自然而然低產生一種信任感,這種品牌形象是難以被同業復制的。
在特色產品及服務方面,商業銀行需要不斷更新理念,針對不斷變化的市場熱點和焦點,必須增強響應能力,即使退出具有自身特色的新產品和信服務,從而獲取同業競爭主動權。理財不僅是一項規劃、一個系統、一種過程,更是規避經濟金融風險的「防火牆」。當金融市場繁榮時,需要通過有效的理財手段實現財富增長;而當金融危機到來時,則更需要發揮其獨特的作用,把握機遇,平穩實現客戶資產保值增值。
3、加大創新力度,探尋理財市場發展新空間
面對錯綜復雜的市場環境,商業銀行需要重新考察和研判市場方向,加大創新力度,為理財市場尋找新的加速器。貨幣政策的轉向、相關監管政策的推出和調整以及一系列刺激經濟措施的實施,都為理財業務的創新提供了政策支持和發展空間。近期,銀監會相繼發布了《商業銀行並購貸款風險管理指引》、《銀行與信託公司業務合作指引》等多項政策,很多投資對象的價值將被重新發現,更多的市場品種將被發掘。例如,並購貸款類產品可能成為銀信理財業務新的增長點。與傳統的信貸資產類產品相比,並購貸款類產品將在投資方向、收益模式以及風險控制手段等方面進行探索創新。此外,股權投資及PE類產品預計也將成為優化銀信產品結構、提高產品附加值、提升銀信合作層次的重要領域。此類創新將私人股權投資等納入銀信業務合作范圍,打造個性比較強的高端理財產品,有利於銀行與信託形成具有市場競爭力的服務品牌,進一步開創理財市場新的發展空間。
4、由單一產品向綜合平台轉變,由大眾化產品向分層次服務轉變
從國外金融機構理財業務的發展來看,理財業務並不局限於為客戶提供某種單一的金融產品,而是根據細分目標市場以及投資者的財務狀況、投資預期、風險偏好等為客戶量身定製理財規劃方案。盡管近年來國內銀行理財業務取得了迅猛的發展,但仍處於「關注產品勝於關注客戶」的初級階段,與理財業務全方位、差異化、個性化的本質內涵相比,仍存在較大差距。從長遠看,國內銀行理財業務的發展也應遵循由單一產品向綜合平台,由大眾化產品向分層次服務,由單純的產品銷售向以金融顧問、資產管理為核心的綜合投資理財服務轉變。
5、建立健全理財業務風險管理體系
理財業務的風險管理應既包括商業銀行在提供理財顧問服務和綜合理財服務過程中面臨的法律風險、操作風險、聲譽風險等主要風,也包括理財計劃或產品包含的相關交易工具的市場風險、信用風險、操作風險、流動性風險以及銀行進行有關投資操作和資產管理中面臨的其他風險。因此,商業銀行應根據自身業務發展戰略、風險管理方式和所開展的理財業務特點,制定具體而有針對性的內部風險管理制度和風險管理規程,建立健全理財業務風險管理體系,並將理財業務風險納入全面風險管理體系中。
在理財業務風險管理體系中,市場風險的防範於控制對於理財產品的投資運作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商業銀行首先應根據自身理財業務發展的特點,建立並完善理財業務市場風險管理制度和管理體系。商業銀行研發、銷售和管理有關理財計劃,必須配備相應的資源,具備相應的成本收益測算與控制、風險評估與檢測,內部價格專一等的能力和手段,對需要對沖處置的風險要有具體的技術安排。在進行相關市場風險管理時,應對利率和匯率等主要金融政策的改革與調整進行充分的壓力測試,評估可能對隱含經營活動產生的影響,制定相應的風險處置和應急預案。

❽ 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風險管理指引的第二章

個人理財顧問服務的風險管理
第十一條 商業銀行的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應當充分了解個人理財顧問服務可能對商業銀行法律風險、聲譽風險等產生的重要影響,密切關注個人理財顧問服務的操作風險、合規性風險等風險管控制度的實際執行情況,確保個人理財顧問服務的各項管理制度和風險控制措施體現了解客戶和符合客戶最大利益的原則。
第十二條 商業銀行高級管理層應充分認識建立銀行內部監督審核機制對於降低個人理財顧問服務法律風險、操作風險和聲譽風險等的重要性,應至少建立個人理財業務管理部門內部調查和審計部門獨立審計兩個層面的內部監督機制,並要求內部審計部門提供獨立的風險評估報告,定期召集相關人員對個人理財顧問服務的風險狀況進行分析評估。
第十三條 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部門應當配備必要的人員,對本行從事個人理財顧問服務的業務人員操守與勝任能力、個人理財顧問服務操作的合規性與規范性、個人理財顧問服務品質等進行內部調查和監督。
第十四條 個人理財業務管理部門的內部調查監督,應在審查個人理財顧問服務的相關記錄、合同和其他材料等基礎上,重點檢查是否存在錯誤銷售和不當銷售情況。
個人理財業務管理部門的內部調查監督人員,應採用多樣化的方式對個人理財顧問服務的質量進行調查。銷售每類理財計劃時,內部調查監督人員都應親自或委託適當的人員,以客戶的身份進行調查。
第十五條 商業銀行的內部審計部門對個人理財顧問服務的業務審計,應制定審計規范,並保證審計活動的獨立性。
第十六條 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顧問服務,應根據不同種類個人理財顧問服務的特點,以及客戶的經濟狀況、風險認知能力和承受能力等,對客戶進行必要的分層,明確每類個人理財顧問服務適宜的客戶群體,防止由於錯誤銷售損害客戶利益。
第十七條 商業銀行應在客戶分層的基礎上,結合不同個人理財顧問服務類型的特點,確定向不同客戶群提供個人理財顧問服務的通道。
第十八條 商業銀行應當充分認識到不同層次的客戶、不同類型的個人理財顧問服務和個人理財顧問服務的不同渠道所面臨的主要風險,制定相應的具有針對性的業務管理制度、工作規范和工作流程。相關制度、規范和流程應當突出重點風險的管理,清晰明確,具有較高的可操作性。
第十九條 商業銀行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個人理財業務人員資格考核與認定、繼續培訓、跟蹤評價等管理制度,保證相關業務人員具備必要的專業知識、行業經驗和管理能力,充分了解所從事業務的有關法律法規和監管規章,理解所推介產品的風險特性,遵守職業道德。
第二十條 商業銀行應當明確個人理財業務人員與一般產品銷售和服務人員的工作范圍界限,禁止一般產品銷售人員向客戶提供理財投資咨詢顧問意見、銷售理財計劃。客戶在辦理一般產品業務時,如需要銀行提供相關個人理財顧問服務,一般產品銷售和服務人員應將客戶移交理財業務人員。
如確有需要,一般產品銷售和服務人員可以協助理財業務人員向客戶提供個人理財顧問服務,但必須制定明確的業務管理辦法和授權管理規則。
第二十一條 商業銀行從事財務規劃、投資顧問和產品推介等個人理財顧問服務活動的業務人員,以及相關協助人員,應了解所銷售的銀行產品、代理銷售產品的性質、風險收益狀況及市場發展情況等。
第二十二條 商業銀行向客戶提供財務規劃、投資顧問、推介投資產品服務,應首先調查了解客戶的財務狀況、投資經驗、投資目的,以及對相關風險的認知和承受能力,評估客戶是否適合購買所推介的產品,並將有關評估意見告知客戶,雙方簽字。
第二十三條 對於市場風險較大的投資產品,特別是與衍生交易相關的投資產品,商業銀行不應主動向無相關交易經驗或經評估不適宜購買該產品的客戶推介或銷售該產品。
客戶主動要求了解或購買有關產品時,商業銀行應向客戶當面說明有關產品的投資風險和風險管理的基本知識,並以書面形式確認是客戶主動要求了解和購買產品。
第二十四條 客戶評估報告認為某一客戶不適宜購買某一產品或計劃,但客戶仍然要求購買的,商業銀行應制定專門的文件,列明商業銀行的意見、客戶的意願和其他的必要說明事項,雙方簽字認可。
第二十五條 商業銀行在向客戶說明有關投資風險時,應使用通俗易懂的語言,配以必要的示例,說明最不利的投資情形和投資結果。
第二十六條 個人理財業務人員對客戶的評估報告,應報個人理財業務部門負責人或經其授權的業務主管人員審核。
審核人員應著重審查理財投資建議是否存在誤導客戶的情況,避免部分業務人員為銷售特定銀行產品或銀行代理產品對客戶進行了錯誤銷售和不當銷售。
第二十七條 對於投資金額較大的客戶,評估報告除應經個人理財業務部門負責人審核批准外,還應經其他相關部門或者商業銀行主管理財業務的負責人審核。審核的許可權,應根據產品特性和商業銀行風險管理的實際情況制定。
第二十八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個人理財顧問服務的跟蹤評估制度,定期對客戶評估報告或投資顧問建議進行重新評估,並向客戶說明有關評估情況。
第二十九條 商業銀行向客戶提供的所有可能影響客戶投資決策的材料,商業銀行銷售的各類投資產品介紹,以及商業銀行對客戶投資情況的評估和分析等,都應包含相應的風險揭示內容。風險揭示應當充分、清晰、准確,確保客戶能夠正確理解風險揭示的內容。
商業銀行通過理財服務銷售的其他產品,也應進行明確的風險揭示。
第三十條 商業銀行提供個人理財顧問服務業務時,要向客戶進行風險提示。風險提示應設計客戶確認欄和簽字欄。客戶確認欄應載明以下語句,並要求客戶抄錄後簽名:
「本人已經閱讀上述風險提示,充分了解並清楚知曉本產品的風險,願意承擔相關風險」。
第三十一條 商業銀行應當保證配置足夠的資源支持所開展的個人理財顧問服務,並向客戶提供有效的服務渠道。
商業銀行應制定相關制度接受並及時處理客戶投訴。

❾ 個人理財業務的簡介

個人理財業務,又稱財富管理業務,是目前發達國家商業銀行利潤的重要來源之一。國際上成熟的理財服務是指:銀行利用掌握的客戶信息與金融產品,分析客戶自身財務狀況,通過了解和發掘客戶需求,制定客戶財務管理目標和計劃,並幫助選擇金融產品以實現客戶理財目標的一系列服務過程。
個人理財業務是指商業銀行為個人客戶提供的財務分析、財務規劃、投資顧問、資產管理等專業化服務活動。按照管理運作方式不同,商業銀行個人業務可以分為理財顧問服務和綜合理財服務。其中,理財顧問服務是指銀行向客戶提供的財務分析與規劃、投資建議個人投資產品推介等專業化服務。在理財顧問服務活動中,客戶根據商業銀行提供的理財顧問服務的基礎上,接受客戶的委託和授權,按照與客戶事先約定的投資計劃和方式進行投資和資產管理的業務活動。在綜合理財服務活動中,客戶授權銀行代表客戶按照合同約定的投資方向和方式,進行投資和資產管理,投資收益與風險由客戶或客戶與銀行按照約定方式分享與承擔。 1、我國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的發展歷程及其動因
20世紀90年代末期,我國一些商業銀行開始嘗試向客戶提供專業化的投資顧問和個人外匯理財服務。2000年9月,中國人民銀行改革外幣利率管理體制,為外幣理財業務創造了政策通道,其後幾年外匯理財產品一直處於主導地位,但是總體規模不大,沒有形成競爭市場。中小股份制商業銀行成為推動人民幣理財業務發展先鋒的直接原因是,在當時信貸投放高速增長的背景下,中小銀行定期儲蓄存款佔比較低,缺乏穩定的資金來源,而發行人民幣理財產品能夠增強其吸儲能力,緩解資金趨緊壓力。
立於不敗之地。
2、我國商業銀行理財產品運作模式的演進
在人民幣理財產品的初創期,投資方向基本為銀行間國債、央行票據、貨幣市場基金等固定收益工具。在風險管理方面,與初期的外幣理財產品相比,人民幣理財產品則更為規范,客戶資金與銀行自有資金相互隔離。應該說,這一時期的理財產品與商業銀行熟悉、專注並具有傳統優勢的領域,依靠銀行自身的平台就可以完成產品銷售、資產配置、投資決策、清算分配等職能。
此後,由於銀行間債券市場利率的走低以及資本市場的走強,商業銀行紛紛探索新的理財產品運作模式。一是藉助信託平台進入股票市場、產業投資市場。銀行通過與信託公司合作,將理財資金委託給信託公司,信託公司則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股票和實業投資。在此種投資路徑打通以後,理財產品形式上的創新層出不窮,比如新股申購、信託受益權轉讓以及由債券、股票、信託融資等產品組合而成的資產配置產品等。二是與外資金融機構合作推出結構性理財產品,實現覆蓋全球市場的投資管理。尤其是QDII的推出,打通了人民幣海外投資的通道,擴大了資源配置的半徑,理財市場上出現了大量與利率、匯率、股指掛鉤的產品。
反觀國內,自1996年中信實業銀行廣州分行在國內最早掛出「私人理財中心」的牌子至今,隨著國內居民收入水平的日益提高,理財意識的不斷增強,個人理財市場規模持續擴大已成為不爭的現實。今年夏季,美林集團發布的全球財富報告顯示2003年中國內地百萬美元富翁約有23.6萬人,比上一年的21萬增長了12%,這些富豪所掌握的財富總額已經達到了9690億美元。若以人民幣計算,即將近24萬人成為了千萬級別的富翁。而根據波士頓咨詢公司(BCG)的最新研究報告,在2003年亞洲理財市場(不包括日本)6.4萬億美元的管理資產中有3.29萬億來自大中華區。而該報告更預測到2008年北京舉辦下界奧運會時,大中華區的財富增長率將達到27%,為4.2萬億美元,且中國大陸將超越香港和台灣成為理財市場成長趨勢中的領導力量。
而國內被廣泛引用的另一份調查結果則來自上海:該次抽樣調查表明,大多數上海市民認為未經專家指導的自發理財方案有很大風險;有87%的被訪問市民表示會接受銀行提出的理財建議,其中32%的市民最感興趣的是銀行的理財咨詢和理財方案設計;40%的人認為應增加代理客戶投資操作,提供專家服務,並希望能與銀行理財專家建立穩定和經常性的業務聯系。由以上調查結果可見,如何理好財,用好自己的錢,使之能夠不斷保值、增值,發揮更大的作用已經成為越來越多逐漸富裕起來的國人所共同關注的話題。
面對如此巨大的市場需求,時至今日,國內各家銀行拓展中高端個人理財業務的腳步一直未曾停滯。個人理財業務已經成為銀行新的利潤增長點,中外銀行紛紛推出各自的個人理財品牌,並在個人高端客戶市場和金融產品創新上展開了異常激烈的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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